含有〈财产权〉标签的文章(44)
【2012-06-09】
@whigzhou: 1905年,英国林地面积为114万hm2,森林覆盖率为4.7%,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
和北爱尔兰森林覆盖率分别为5.2%、4.2%、4.5%和1.1%……2009年,英国林地面积为284.1万
hm2,森林覆盖率为11.7%,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森林覆盖率分别上升到8.7%
、13.7%、17.2%和6.5% http://t.cn/zOsN22D
@wh(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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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9】
@whigzhou: 1905年,英国林地面积为114万hm2,森林覆盖率为4.7%,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
和北爱尔兰森林覆盖率分别为5.2%、4.2%、4.5%和1.1%……2009年,英国林地面积为284.1万
hm2,森林覆盖率为11.7%,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森林覆盖率分别上升到8.7%
、13.7%、17.2%和6.5% http://t.cn/zOsN22D
@whigzhou: 猜猜为什么?是对森林实施了国有化保护吗?错,森林私有率大幅上升,新增林地大部分是私有的;是禁止伐木或限制伐木规模了吗?错,伐木业和以木材为原料的产业同样大幅增长;当然,这一点也不奇怪:值钱的东西才有人去保护和提供。猜错只能说明你笨。
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辉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
经济学家常用对抗性(rivalry)和排他性(excludability)这两个维度来区分物品的产权性质;对抗性是指同一项资源增加一个使用者,是否会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拥挤性这个词或许更容易理解:资源是否会随使用者增加而越来越拥挤,因而单位用益越来越少;它比较容易识别,(more...)
标签:排他性 | 法律 | 知识产权 | 经济学 | 著作权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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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辉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
经济学家常用对抗性([[rivalry]])和排他性([[excludability]])这两个维度来区分物品的产权性质;对抗性是指同一项资源增加一个使用者,是否会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拥挤性这个词或许更容易理解:资源是否会随使用者增加而越来越拥挤,因而单位用益越来越少;它比较容易识别,知识产权等信息类财产,都是完美的非对抗性物品。
基于信息作品使用的非对抗性,有人主张取消著作权,可这样一来,已有作品的用益是最大化了,创作者却失去了一个重要激励,未来作品将会减少;对此,有人又主张,可以由政府奖励优秀创作者,供公众无限制使用,但这样就必须赋予政府权力来决定哪些作品是优秀的或有价值的,这对于一个自由社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同时,不需要这些作品的纳税人,将为其他人的用益负担成本,因而也是不公平的。
不过,对抗性上的差异确实让我们认识到了著作权的特殊性所在,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宗旨,与保护对抗性物品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后者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主体对物品的用益:我的汽车被别人占用我就用不了,而前者的唯一目的是鼓励创造,假如事实证明这种激励是不必要的或无效的,那么著作权确实可以取消,至少需要调整边界。
排他性则更麻烦些,按通常的说法,是指一些人能否阻止其他人使用某项资源,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被称为“公地”,意思是这些资源虽会变得拥挤,但无法建立产权来内化成本,从而暗示只能由庇古税之类的公共政策来获得效率,以防公地悲剧;既无排他性又无对抗性的物品则被称为“公共品”,被认为不可能由私人产权制度为生产者提供激励,因而只能由政府提供。
但这些词汇其实颇为暧昧且具有误导性,混淆的源头之一是“能够阻止”里的“能够”究竟是什么意思,假如是指技术上的可行性,那么信息产品一旦发表便失去了排他性,更合理的理解是得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的技术可行性,这样的话,近代实践已经证明,为信息作品建立排他性是完全可行的。
可这样的界定是不能用于对著作权的法理论证的,否则就犯了将结论用作论证前提的错误:先假定著作权应得到法律支持,据此证明它可以具有排他性,从而认为它是合理的财产权形式,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所以我们还是要回到技术可行性这个起点上;对于某些物品,比如生活日用品,排他性是随使用而自动且完全的建立的,衣服穿在我身上,别人就不能穿了,除非暴力抢夺,那会立即引起强烈对抗,因而对这些物品,使用本身就是在捍卫排他性,此类物品的财产权是最容易建立的,难以想象缺乏此类财产权的情形,它们对制度和法律不甚敏感,而只需要最起码的善意和对暴力倾向的最低限度克制,即便在那些财产权被破坏或剥夺殆尽的社会,生活日用品的产权也总是存在的。
然而,随着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来越松散,财产权就越不容易自动建立,而更多的依赖于惯例、习俗和法律等制度条件,也更可能需要某种中心化司法系统的支持;比如,耕种一块农田不会自动排斥路人通行其中,保育和采伐一片树林也不会排斥猎人在其中捕猎,或邻居在其中拾柴,甚至采伐之间和狩猎之间也未必直接排斥。
当一片森林中只有两位猎人时,他们可能是朋友,但要是增加到两百位,拥挤和冲突便难免了,此时必须寻找某种产权形式来划定当事各方的行为边界,才能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可是这边界不像生活用品或耕地那样,会随使用过程而自动形成,因而诸如先占先得之类认定初始产权的原则也难以适用,因为很难界定怎样才算“占有”和谁是“先来”的;类似的情况存在于道路、集市摊位、水资源、噪音、空气等各种拥挤度随使用者加入、使用强度增加而逐渐提高的资源。
这样的产权制度演进,对社会的谈判、妥协和纠纷解决机制,政治与法治成熟度,普遍的善意,对暴力倾向的自我克制,等等社会制度环境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松散,拥挤度增长曲线越平缓,对上述环境条件要求越高,因而,为那些制度环境高要求的资源建立“高级”形式产权的能力,实际上已成为观察一个社会政治成熟度和法治水平的良好指标。
信息作品的完美无对抗性,更让使用过程完全无法为排他性的建立提供动力,这一动力只能单方面来自作品创造者自己,这样,产权边界便不可能从使用者的冲突和妥协过程中自发浮现,而只能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为何著作权身后期限是50或70年?为何专利期限是17年?为何那些使用方式算是善意的?为何另一些又可以法定许可?没有多少经验性理由可说,多半是凭直觉而做出的武断规定。
然而任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产权边界是危险的,也很可能是无效的,缺乏参与者的克制与妥协这一权利的社会基础,而仅仅依靠司法系统的执行能力,财产权往往不能有效建立而只是停留于法规条文的纸面,特别是对那些法治远未完善,司法系统也缺乏公信力和权利保障能力的社会,这么做常常只是增添混乱。
可是人们或许又认为,著作权是如此重要,决不能舍弃,甚至历史经验也证明了其价值不容否认,那怎么办呢?那就相信成熟法治国家的司法经验吧,不如把那里已被证明有效的著作权界定标准照搬过来;况且,在如今这个日趋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中,即便你尚未能确信这些法律是好的,一旦它已成为国际共识,已被普遍遵循,在实践上你恐怕也不得不接受它。
【2012-03-24】
@学经济家: 一个出租车改革方案:保留最少的管制(准入押金),取消数量管制(牌照自由增减)、价格管制(出租车公司自主定价)。保证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牌照持有者、司机、居民等利益均不受明显伤害,甚或有不小的提升。http://t.cn/hgDPqv
@whigzhou: 学总的第一个问题其实也不需要用准入管制来解决
@whigzhou: 这是个标识的排他性问题,不过不同于特定商家的商品标识,属于共有财产,可以由财产权(也就是私人管制)来实现,主张者需要向法庭证明:1)这个标识与某些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有着牢固联系,即,顶灯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可信的安全感,2)上述保障水平高度依赖于某种行业自律机制(比如你的押金制度)
@whigzhou: 我觉得要同时证明这两点不容易,所以我还是倾向于只保护私人标识,而不是笼统的保护顶灯标识
@whigzhou: 行医问题与此类似,虽然我主张完全的行医自由,但假如某些(more...)
标签:制度 | 市场 | 排他性 | 标识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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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4】
@学经济家: 一个出租车改革方案:保留最少的管制(准入押金),取消数量管制(牌照自由增减)、价格管制(出租车公司自主定价)。保证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牌照持有者、司机、居民等利益均不受明显伤害,甚或有不小的提升。http://t.cn/hgDPqv
@whigzhou: 学总的第一个问题其实也不需要用准入管制来解决
@whigzhou: 这是个标识的排他性问题,不过不同于特定商家的商品标识,属于共有财产,可以由财产权(也就是私人管制)来实现,主张者需要向法庭证明:1)这个标识与某些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有着牢固联系,即,顶灯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可信的安全感,2)上述保障水平高度依赖于某种行业自律机制(比如你的押金制度)
@whigzhou: 我觉得要同时证明这两点不容易,所以我还是倾向于只保护私人标识,而不是笼统的保护顶灯标识
@whigzhou: 行医问题与此类似,虽然我主张完全的行医自由,但假如某些条件成立,我觉得对“医生/医院/诊所”之类名称,或许可以确立某种排他性,即:在自愿前提下,谁都可以帮助他人,但未必谁都可以自称医生
@茶博未: 把打车费放在暂时冻结的账户,满足一定条件后,服务方才能拿到?
@whigzhou: 如何实现,那是谋求该标识排他权的行业组织自己的事情,但它需要证明,这些手段对于确保与该标识联系在一起的质量/安全水平,是必须的
@whigzhou: 之所以这一点需要单独证明,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商家若未能达到其标识所默示的服务水准,事后按合同纠纷处理便可,只有当事后处理不可行而需要事先保障机制时,才需要为共有标识建立排他性
@whigzhou: 我倾向于为医生标识建立排他性,理由也在于此,谎称医生而把人治死,事后矫正无济于事
【后记】关于商品/服务标识的排他性问题,我在另外两篇文章里也讨论过:“
纯天然概念是否值得被引入法律?”,“
对洋品牌的盲目信任不应得到保护”
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more...)
标签:价值观 | 伦理 | 动物 | 权利 | 法律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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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回答由某种价值主张所引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合理或合法时,首要的问题便是:对立双方在这件事情上各自拥有何种权利?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围绕动物权利的争议似乎并未得以澄清;在支持归真堂的意见中,有一种认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免受侵犯的原则,外人无权干涉取胆行为;这种意见并不切题,因为并没有人否认那些胆熊是归真堂的财产,遭到反对的只是胆熊主人对待它们的方式。
这就涉及到了财产权的基本含义,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它赋予了你按你的意志排除他人某些行为的能力,你拥有一头熊的意思是,你可以阻止他人对这头熊做任何事,而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对这头熊做任何事,因为其他人也可能在这件事上拥有权利;比如我拥有一支香烟,我就能阻止他人在未经我允许时对它做任何事,但我并不能在任何场合点燃它,后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阻止别人在他附近点燃香烟。
类似的,大概没人会反对,我完完全全拥有自己的肉体,我也拥有我的阳台,但我或许不能在阳台上裸露自己的肉体,后者取决于我的邻居们是否拥有阻止别人在他视野内裸身的权利;所以,笼统的援引财产权保护原则,对论证并没有帮助,真正的问题是反对取胆者是否有权阻止胆熊主人们这么做。
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主张者有义务证明:人们(包括取胆者自己)大都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被阻止,而实际上它们通常也都被有效阻止了;依我看,这样的权利至少在目前的中国尚不存在,实际上,任何新兴价值观所主张的权利是注定得不到经验支持的,熊胆制品需求的广泛存在这一事实便足以表明大量消费者并不十分介意取胆方式。
但这并不是说持有新兴价值观的人只能放弃他们的主张,通过价值观的宣扬和传播,通过发动拒绝购买与合作等非强制性运动,他们完全可能在若干年的努力之后,将这种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减少到微小程度,逼迫到边缘化的、自惭形秽的、见不得人的境地,那时候,他们便可骄傲的宣称,这种新型权利已经牢固确立了。
当然,他们也可能求助于拥有压倒性暴力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来强制推行其权利主张,或许有些权利经过长期强制可以确立,但这种方式违背了自由、开放和宽容等广受推崇的更基本层次上的伦理原则,况且常常并不成功。
然而,目前许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所选择的,是一条根本上错误的道路:他们试图将非人类的动物确立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挑战了现有伦理体系的基础:只有人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如此主张者或许并未理解到,该主张意味着我们的伦理体系同时需要承认动物拥有自由意志,从而有能力做出意思表达、订立契约、进行交易、并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权利意味着主体可以凭其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假如“阻止取胆”不是人的而是熊的权利,那便意味着:首先,熊的意志是可以被了解的,其次,假如我理解了熊的意志表达,我就能够在求得他的同意之后取它的胆,正如我在求得旁人同意之后可以在他身边抽烟一样。
尽管主张“动物权利”者未必理解了这层含义,但他们的论证方式却已经滑入了这样的轨道:阻止取胆是因为熊会感到痛苦,而不是因为旁观的人会感到痛苦;这种论证不仅本身很荒谬,也无益于推动其主张,比如取胆者可能会这么回答:熊知道走进这个笼子会被取胆,但他为了吃到我手里这盆食物,还是进来了,这是笔公平交易。
权利主体就是手握“是否阻止他人特定行为”的开关的那个人,这一原则在我们的伦理体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关于权利的种种说辞中,最蛊惑人心的一种便是:一方面宣称某个对象拥有某种权利,而同时却把上述开关牢牢抓在自己手里,这类似于房产公司告诉你:这套房子是你的,但钥匙必须拿在我手里,谁能进出由我说了算。
动物保护主义者需要认识到,这是一条死胡同,要推动他们的主张,应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明确承认所谓“动物权利”实际上是人的权利,而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 2012-01-20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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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微言大义
【2012-01-19】
@赵昱鲲:Google今天贴黑胶带,以反对SOPA。它认为SOPA是用错误的方法去做正确的事(翻译成中文就是:动机是好的,方法有些急躁)。http://t.cn/z0DGIpQ 第一条理由是审查。第一句话是:“(如果法案通过)美国政府可以象中国政府那样关闭网站。”我签了他们的请愿信。
@whigzhou: SOPA错在将本应主要由所有人负担的产权执行成本过度转嫁给他人,好比那些把家门敞开或把钱柜放在阳台上的人,要求他们的邻居对未能警惕/察觉/阻止顺手牵羊者而负责。
@tertio: 没细看。SOPA的正确性也可能来源于此,选择监管成本最低的环节进行监管,猜想会有一个折中的方案
@whigzhou: 这两种解读是兼(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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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9】
@赵昱鲲:Google今天贴黑胶带,以反对SOPA。它认为SOPA是用错误的方法去做正确的事(翻译成中文就是:动机是好的,方法有些急躁)。http://t.cn/z0DGIpQ 第一条理由是审查。第一句话是:“(如果法案通过)美国政府可以象中国政府那样关闭网站。”我签了他们的请愿信。
@whigzhou: SOPA错在将本应主要由所有人负担的产权执行成本过度转嫁给他人,好比那些把家门敞开或把钱柜放在阳台上的人,要求他们的邻居对未能警惕/察觉/阻止顺手牵羊者而负责。
@tertio: 没细看。SOPA的正确性也可能来源于此,选择监管成本最低的环节进行监管,猜想会有一个折中的方案
@whigzhou: 这两种解读是兼容的,并且之间有着有意思的关系:当一种产权形式既不能被所有者也不能被司法系统以合理成本加以执行时,便容易出现这种转嫁冲动,而这恰好体现了该产权制度的内在问题
@tertio: 可不可以认为这个法案实际上相当于某种新型产权的创制呢?
@whigzhou: 可以,但显然是鲁莽而难望成功的那种
@whigzhou: 依我看,若要创制新型产权,其他(比如公正性)不论,至少需要证明所有人能够且愿意承担大部分执行责任并负担其成本,否则你无法知晓该产权对其未来主人是否有价值,而在未确定这一点之前,却首先要求别人担上责任/付出代价,是鲁莽的。
@冀志罡_: 这是要回到部落私刑时代的意思吗?
@whigzhou: 擦,啥时代你都不能把钱包贴个标签挂路灯杆上然后指望大家能帮你看着
@whigzhou: 同理,我建议家门不上锁者报入室盗窃案不予受理,这也算回归部落时代吗?
【后记】该主题后来我在饭文《
专利制度为祸日炽》中也谈到了。
话题背景参见: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2010-3-15)
【2011-10-28】
@遗产卫报:象牙雕染色香蕉。年代为19世纪,长17cm,2010年北京古天一秋拍亮相。写生的仿生艺术在清初时期就已流行,这件象牙雕仿真香蕉,体现出仿真艺术的极致。
@Ent_evo:谁能告诉我,这些人为什么要这么蛋疼啊……你要是把象牙拿回来雕个思想者或者大卫那种级别的艺术作品,那没准还稍微从轻发落那么一丁点儿,可你把大象偷猎得这么惨,就为了雕这个???
@whigzhou: “不许出售”=“让它变得一文不值”
@whigzhou: 许多可怜的野生动物迟早要在动物保护主义者手中(或口水中)死绝,阿弥陀佛
@sw小橘子: 没有买卖,就没有养殖。没有养殖,就有偷猎。(more...)
标签:制度 | 激励 | 物种 | 生态 | 财产权
4024
话题背景参见:
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2010-3-15)
【2011-10-28】
@遗产卫报:象牙雕染色香蕉。年代为19世纪,长17cm,2010年北京古天一秋拍亮相。写生的仿生艺术在清初时期就已流行,这件象牙雕仿真香蕉,体现出仿真艺术的极致。
@Ent_evo:谁能告诉我,这些人为什么要这么蛋疼啊……你要是把象牙拿回来雕个思想者或者大卫那种级别的艺术作品,那没准还稍微从轻发落那么一丁点儿,可你把大象偷猎得这么惨,就为了雕这个???
@whigzhou: “不许出售”=“让它变得一文不值”
@whigzhou: 许多可怜的野生动物迟早要在动物保护主义者手中(或口水中)死绝,阿弥陀佛
@sw小橘子: 没有买卖,就没有养殖。没有养殖,就有偷猎。
@whigzhou: 不止如此,假如野生种群不能带来收益,当地居民为何要保留其栖息地?
@sw小橘子:有道理。不过这就难了。产权部分转移给当地居民,这是第一重。当地居民形成自我组织,避免公地悲剧,这是第二重。
@whigzhou: 组织失败的话还有最后一招嘛,征用并拍卖种群用益权,所得分给居民
@sw小橘子: 不过还是要补充,在这个例子中,群体规模、成员关系、沟通便利程度、组织化程度等因素,会影响到这个群体是否能够将分散的权利交托与一个代理者并由其实施拍卖。
@whigzhou: 不是啊,假如能够“交托”,就已经组织成功了,征用拍卖说的是组织失败时的外部介入
@whigzhou: 禁猎法实际上已经没收了种群用益权,所以不存在司法障碍
@sw小橘子 又想到一点。居民自组织成功时,证明至少有一种实施方式可以有效利用种群用益权。而当居民自组织失败时,则意味着,在当地种群用益权存在
@whigzhou: 对,拍卖额可能是负的,负值就是“物种存续”买家的出价,当然,这个出价可能仍不足以抵偿用益权的负值,但那就没办法了,说明保护者的意愿不够强烈
@sw小橘子:我不是这个意思。我是说用益权是负值。物种存续是另一件商品。
@whigzhou: 对啊,假如用益权市值为正,就不需要物种存续的买方参与,物种可自我维续,假如其值为负,则需买方出价来补偿该负值
@whigzhou: 总之,无论通过自发组织还是征用 拍卖,首先实现种群用益权的产权化(也就建立了物种前途的排他性影响权),然后所有者用该产权产出若干产品:动物制品、观赏和物种存续,它们的售价之和若能抵偿产权获取和维持成本,物种即无灭绝之虞
@whigzhou: 所以,作为其产出品之买方,象牙雕刻家和虎骨食用者与动物保护捐助者一样,都是物种的恩客,而非敌人
@茶博士未遂:在你的定义里,旅游参观某物种也是“出售”该物种的存在吧?这种出售,只要价格购高,环保主义者和土著就能都基本满意(环保者可能还是会抱怨几句该物种个体受到打扰)。
@whigzhou: 不是,“物种存续”这一商品的买方是主张保护者,卖方是物种命运影响者,而参观管制权是种群用益权的一部分,后者的确立让种群收益内化,从而激励对“物种存续”的产出
@茶博士未遂:价值观上,我认为物种个体直接被人杀掉比物种因栖息地被人侵占而灭绝更不可接受啊
@whigzhou: 呵呵,那你就不是物种存续的买方,而是“动物个体善终”的买方了
@茶博士未遂:请问怎样能买到尽量多的“动物不被任何人直接蓄意杀掉”?
@whigzhou: 先形式化一下你的需求吧,是不是先把动物死亡分为“善终”和“惨死”两种?你要买的是善终率的提高,对吧?然后寻找卖家,应该是那些影响动物死法的人吧?这个范围太广太散,而且要命的是,我还不知道你界定善终的标准是什么
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辉格
2011年8月2日
上月,著名程序员阿隆·斯瓦茨(Aaron Swartz)因非法入侵JSTOR学术论文数据库、成批下载论文,导致其服务器瘫痪,而被驻波士顿联邦检察官以电信欺诈和数据偷窃等多项重罪罪名提出指控,斯瓦茨随后向检察官投案,并以十万美元获得保释,案件将在9月9日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权利界定和保护,因而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斯瓦茨这一入侵行动是对其一贯所秉持的理念的贯彻,2009年他就曾因以类似方式从一个政府数据库中下载1900万份联邦法庭卷宗而被FBI调查;他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信息共产主义”,在2008年发表的“游击队开放访问宣言”里,他号召那些有机会访问私有数据的人们“获取、复制、并同世界分享信息,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哪里”,并且认为这样做才是道德的,而独占数据访问权则是不道德的。
斯瓦茨所宣扬和实践的理念,在欧美社会得到了许多同情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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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辉格
2011年8月2日
上月,著名程序员阿隆·斯瓦茨([[Aaron Swartz]])因非法入侵[[JSTOR]]学术论文数据库、成批下载论文,导致其服务器瘫痪,而被驻波士顿联邦检察官以电信欺诈和数据偷窃等多项重罪罪名提出指控,斯瓦茨随后向检察官投案,并以十万美元获得保释,案件将在9月9日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权利界定和保护,因而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斯瓦茨这一入侵行动是对其一贯所秉持的理念的贯彻,2009年他就曾因以类似方式从一个政府数据库中下载1900万份联邦法庭卷宗而被FBI调查;他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信息共产主义”,在2008年发表的“游击队开放访问宣言”里,他号召那些有机会访问私有数据的人们“获取、复制、并同世界分享信息,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哪里”,并且认为这样做才是道德的,而独占数据访问权则是不道德的。
斯瓦茨所宣扬和实践的理念,在欧美社会得到了许多同情和赞同,许多不甚赞同者也觉得有一定道理而加以宽容,这一点从有关各方对案件的反应中可以看出,就在他游击活动最活跃的时期,被哈佛聘为Safra伦理中心研究员,案发后哈佛并未将其辞退而宣布其无限期休假,其发动入侵的所在地MIT也未予追究,甚至受害方JSTOR也只要求追回数据、确保其不散发,而并未谋求诉讼,其同行同道更纷纷签名声援,有些律师则表示,斯瓦茨的行为虽不合法,但检察官的重罪起诉有些反应过度了。
尽管对斯瓦茨理念的认同或宽容在某些圈子中已构成了某种道德氛围,但这种道德观是不可取的,假如它获得法律地位,将剥夺私有数据库得到保护的权利,大量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将变得不可行,消费者也将因此而丧失享用许多服务的机会。
与有些评论者所理解的不同,斯瓦茨一案与版权无关,实际上JSTOR并不拥有这些论文的版权,其中许多论文的版权也早已过期;JSTOR的工作是将各种学术期刊的论文数字化并建立索引,以方便学习研究者检索和阅读论文,这一服务大受欢迎,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长期购买它的服务。
显然,论文录入、存储和索引工作是有成本的,服务商有理由为此寻求回报,而各大学宁愿高价购买其服务而不是自己去费时费力建立论文数据库,就表明它的服务是有效率且成本合理的,毕竟,这一市场不存在法定垄断权利,假如各大学认为自己建库更合算,或者另一家机构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服务,他们随时可以另起炉灶。
这么做并不存在什么技术或法律障碍,版权过期的论文在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没人能阻止你自行扫描录入和索引;唯一的障碍在于成本,显然,你没有理由自己不愿负担成本,却要求已经负担了成本的人无偿为你服务,这是不道德的。
有人认为电子数据偷窃不同于实物偷窃,因为它并不妨碍物主和他人继续使用这些数据,这一辩解是不能成立的;电子数据的复制成本虽然近乎于零,但它的最初建立是有成本的,有时还很高昂,因而需要为生产者提供激励,而常见的激励就包括出租排他性访问权而获得报酬。
经济学家把这类边际使用成本为零的排他性服务叫做“俱乐部物品”([[club good]]),你伪造一张私人俱乐部的会员卡,即便不影响其他会员,也不增加服务商成本,却无疑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假如无法实施排他性,这些俱乐部的商业模式便无从建立,也就没有人愿意提供有关服务了,对私人数据库的保护基于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
当然,此类数据产品并不一定在封闭俱乐部这种商业模式下提供,有些条件下,搭载广告也是可行的模式,正是基于该模式,谷歌已提供了大量高价值的免费信息服务,或许有一天,谷歌会有兴趣代替JSTOR提供免费论文检索和阅读,或者,会出现一批志愿者像维基那样建立一个开放论文数据库,那自然是好事,但你没有理由因为这些可能性而剥夺现有非免费服务商保护其所建数据库之排他性的权利。
假如法律剥夺这种排他性权利,便意味着要求消费者将获得信息服务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广告或志愿者模式,寄托于谷歌和维基们的慷慨和善意,可是,并没有人曾证明仅靠这两种模式便能替代封闭模式而满足未来消费者的全部信息需求。
生产者对自己的创造物拥有排他性权利,是天经地义的,实际上,甚至连开源软件这样的开放模式,在根本上还是依赖于法律对排他性的保护,比如,[[GPL]]协议禁止开源作品的使用者在违反GPL的情况下发行其衍生作品,这一排他性若失去法律保护而得不到实施,基于GPL的开源模式便无以为继。
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
辉格
2011年7月7日
近日,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就欧盟针对航空业的碳管制法案提起诉讼,中国航空协会也对该法案表示了强烈反对,并宣称将建议中国政府采取反制措施;在欧盟之外,除了那些致力于减排的组织,欧盟的单方面行动遭遇了相关各方的普遍反对;在经济萎靡不振、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今天,假如这场纷争最终升级为又一场多方贸易报复战,实为世人之大不幸。
碳管制的依据是全球暖化论,这一理论目前已被许多人所接受,但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论包含了比大气碳浓度和气温同步上升强得多的内容,它由一(more...)
标签:人碳暖球 | 制度 | 环境 | 经济学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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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
辉格
2011年7月7日
近日,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就欧盟针对航空业的碳管制法案提起诉讼,中国航空协会也对该法案表示了强烈反对,并宣称将建议中国政府采取反制措施;在欧盟之外,除了那些致力于减排的组织,欧盟的单方面行动遭遇了相关各方的普遍反对;在经济萎靡不振、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今天,假如这场纷争最终升级为又一场多方贸易报复战,实为世人之大不幸。
碳管制的依据是全球暖化论,这一理论目前已被许多人所接受,但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论包含了比大气碳浓度和气温同步上升强得多的内容,它由一系列判断所构成——气温存在长期上升趋势,且已达到危险的程度,大气碳浓度增加是其主要原因,而人类活动又是碳浓度增加的主要原因——假如这些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说,低碳大气层已成为一种全新的稀缺资源,而迄今它都处于无产权保护的公地状态,因而其稀缺性并未转变为人们的节俭行为。
公地悲剧是老话题了,一种资源从不稀缺逐渐变得稀缺时,便构成了一种创建产权来内化成本/收益的需要,而创建失败的结果便是公地悲剧;在创建新型产权方面,人类有着许多成功而有益的经验,收费公园、道路通行权、狩猎捕鱼权、频道使用权,都是制度拟制的结果;然而,低碳大气却是种极为特殊的资源,其特殊之处在于:大气层是全球连通的,碳浓度和温室效应与排放源之间不存在空间上的相关性,这与一般的空气污染截然不同,通常,离污染源越近的地方受损害总是越大。
这一特性使得低碳大气无法随其拥挤度增加而自动建立排他性,而这是新型产权建立的最自然途径,比如,我开垦耕种一块土地的行为,自动排挤了其它人对这块土地的使用;由于碳排放的外部效应不存在空间梯度,因而它既不能影响土地价值,也无法激励本地受损者去对抗排放行为,而这是推动创建新型产权两个重要因素:土地主、社区和城市会为提升土地价值而限制排放,受损邻居发起的诉讼会导致排放权边界的建立。
看来,如何为低碳大气建立产权,确是人类面临的新问题——假如这果真是个问题的话,按上面的分析,它无法按先来先占原则自动建立,也无法在从若干局部开始逐渐建立,它只能由一个全球性的制度安排来人为的拟制。
经济学教科书上曾举出许多难以建立排他性的例子,如灯塔、路灯、治安、公共卫生等等,但实际上这些例子都是可疑的,灯塔只能照亮一小片海水,只能惠及特点航线上的船只,没人会特地老远赶来享受光亮,路灯也是,治安可以分层次提供,每个层次都只惠及一个区域,公共卫生也是如此,可现在,却真的出现了一种绝无拥挤性梯度、也没有物理上排他性的完美案例,这是对人类制度创新能力全新挑战。
在已经提出的各种方案中,单纯的排放管制是最差的,它如同其他管制一样,压制价格信号的供需调节作用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将导致信号扭曲和资源错配;庇古税方案在激励机制上是有效的,但它相当于由政府强行进占公地,把排放权国有化了,也不区分先来后到,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相比之下,欧盟貌似采用的限额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不错的选择,它把排放权赋予现有排放者,遵循了先来先得这一产权形成的一般原则,也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
欧盟法案的问题在于它对限额交易制度的采纳只是表面上的,它一开始就剥夺了15%的自有免费配额,并规定免费配额从2013年到2020年逐步下降到零,这样,新产权其实还是被国有化了,只是允许免费使用若干年,这么做毫无道理,在激励效果上,自有配额和买入的配额是一样的,唯一的差别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政府财政收入,假如政府希望逐步降低排放限额,完全可以出钱从市场上分批收购排放权并予以封存。
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承认和保护已经长期实施的习惯行为、已经长久享有的生产和生活便利,尊重合法的既得利益,既可获得正当性,也可减轻新制度所面临的阻力和障碍,假如欧盟立法当局懂得这一点,航空业限排所导致的国际冲突,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
辉格
2011年4月28日
日前,谷歌输掉了一桩软件专利案,被判侵权成立,赔偿500万美元;尽管金额不高,但由于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亚马逊、PayPal和AOL等行业巨头,且涉案代码属应用范围极广的Linux内核,此案备受开源界关注,判决结果引发了业界对专利陷阱的广泛担忧,以Linux为命根子的Red Hat虽未被列入被告,却已自告奋勇提起反制诉讼,要求判定该专利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说明软件专利权会如何被滥用,原告Bedrock是一家专业专利钓鱼公司,并不以软件为业,其老板是一位资深专利法律师,而声称被侵犯的专利根本算不上创新,它听起来就像:一个保持冰箱整洁的新方法,每次打开冰箱存取物品时,顺便拿几样东西看看,假如有东西过期了,给它贴个标签(more...)
标签:专利 | 创新 | 制度 | 财产权 |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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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
辉格
2011年4月28日
日前,谷歌输掉了一桩软件专利案,被判侵权成立,赔偿500万美元;尽管金额不高,但由于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亚马逊、PayPal和AOL等行业巨头,且涉案代码属应用范围极广的Linux内核,此案备受开源界关注,判决结果引发了业界对专利陷阱的广泛担忧,以Linux为命根子的Red Hat虽未被列入被告,却已自告奋勇提起反制诉讼,要求判定该专利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说明软件专利权会如何被滥用,原告Bedrock是一家专业专利钓鱼公司,并不以软件为业,其老板是一位资深专利法律师,而声称被侵犯的专利根本算不上创新,它听起来就像:一个保持冰箱整洁的新方法,每次打开冰箱存取物品时,顺便拿几样东西看看,假如有东西过期了,给它贴个标签,假如看见有东西贴着标签,把它扔掉。(实际上比这要含糊的多)
有意思的是,这位专利法专家David Garrod原本是专利法改革的积极分子,曾免费帮助[[PubPat]]打赢过多宗专利虚假标注案件,PubPat是一家反专利滥用的非政府组织,也是专利制度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并明确反对将专利法适用于软件。
或许正是因为Garrod深谙专利制度的缺陷所在,才能成功构造陷阱并打赢官司,他知道如此琐碎的“发明”和如此明显的钓鱼很难获得法庭支持,所以刻意挑选了素以专利钓鱼亲善著称的得克萨斯东区法庭,为让案件能被该法庭受理,他把CityWare这家早在2004年开业不久便倒闭的小公司列入了被告。
对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历来有许多争议,与它对创新的妨碍和高昂的防范与执行成本相比,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究竟是否物有所值,是值得追问和检验的;而在法理基础上,它也有着根本的缺陷,这些缺陷的错误激励作用导致了系统性的无效率。
首先,任何产权都是在行为空间中划出的一个排他性空间,而从无主空间中创立产权通常遵循的是先来先得原则,比如谁先在一块无主土地上耕种或居住就可取得产权,专利权表面上也是先来先得,其实不然,耕种和居住是实际的占有行动,而注册专利只是在行为空间里画个圈,并未实施圈内的行为,它类似于国内校园里流行的用象征性物品占座的习俗,或在月球模型上插面旗来宣布主权。
这种象征性占有的成本很低,它会激励人们不负责任的四处随意圈地,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等别人想拉时又漫天要价。
其次,通常产权所涉及行为空间会随占有行动而自动变得“拥挤”,这赋予了产权以天然的排他性;专利权则不然,它是借助国家管制能力,对原本不具有排他性的行为施加人为的排他性;这样,专利权的执行成本便转嫁给了潜在的不知情入侵者:假如无票观众进入剧院,他们会直接面临有票观众物理上的排斥,而后者也直接感受到他们带来的拥挤,但假如我无意中侵入的是专利领地,我感受不到任何拥挤,我必须用自己的全部审慎和细察来防范侵权嫌疑。
正是这一点创造了钓鱼机会:入侵之初不会遇到障碍,但你一旦形成规模,投入大量资源,对它产生依赖,钓鱼者便从角落里跳出来漫天要价了;这很像美国西进运动时的土地纠纷,当时授予北美土地的特许状在伦敦市场上被频繁交易,但实际上没人弄得清楚被交易的土地究竟在哪里,没人见过它,它们只是凭想象被画在很不靠谱的地图上,而同时,那些真正在西部开疆拓土的农民,却要时刻担忧他们亲身居住和耕种的土地不定哪天就被手持特许状的人前来索要,显然,这不是好的产权制度。
事到如今,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作用越来越小,特别是在软件领域,很少有公司靠购买专利来提升自己的开发能力,如今软件厂商注册和购买专利主要是用来自卫,防止被钓鱼和讹诈:当别人来讹诈你时,你也得有可以讹诈的东西;为此,你最好也大撒网式的注册专利,确保你的主要竞争对手至少会撞上其中一部分;然而,这样的游戏只有拥有专业律师团队的大公司才玩得起。
当专利制度由创新激励机制沦为相互下套使绊的工具,是时候彻底改变它了;重要的是,需要在地盘圈占对后来者所构成的障碍与圈占者所承担的代价联系起来,才能断绝对占而不用和漫天要价的无限制激励。
好在不仅产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也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PubPat的推动已取得些成效,2004年、05年和07年曾被三度召往国会,在听证会上就专利制度对创新的妨碍和可能的改革作证,尽管还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今天大河马的博客和Solidot都提到了Jonathan Corbet那篇关于软件专利权的文章,对他们的看法我深有同感。
专利权或许曾起过正面作用(所激励的创新多于所压制的创新),未可知,但软件专利显然已成大害虫,严重困扰了产业健康发展。
专利这种产权形式的致命缺陷,和象征性占座一样,虽然形式上也是先来先得,但占有成本太低,只是在行为空间里划出边界,但并未实际占有,即,并未真正实施边界内的那些行为,成本太低就鼓励大家不负责任的随意圈占,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别人想拉又漫天要价。
对此问题,2006年时曾和zhangiii总讨论过,当时讨论的焦点是如何约束专利持有人不漫天要价,iii总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想法(不知记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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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大河马的博客和
Solidot都提到了[[Jonathan Corbet]]那篇
关于软件专利权的文章,对他们的看法我深有同感。
专利权或许曾起过正面作用(所激励的创新多于所压制的创新),未可知,但软件专利显然已成大害虫,严重困扰了产业健康发展。
专利这种产权形式的致命缺陷,和
象征性占座一样,虽然形式上也是先来先得,但占有成本太低,只是在行为空间里划出边界,但并未实际占有,即,并未真正实施边界内的那些行为,成本太低就鼓励大家不负责任的随意圈占,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别人想拉又漫天要价。
对此问题,2006年时曾和zhangiii总讨论过,当时讨论的焦点是如何约束专利持有人不漫天要价,iii总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想法(不知记忆是否准确):不妨让专利注册者自己为专利标价,这个价格将成为他未来可能获得的赔偿的上限,同时也是政府征收财产税的基数。
今天又想了一下,觉得这个方案还可以改进,要点如下:
1)注册者自己为专利标价,标价分两部分:最大授权份数(N)和每份授权单价(P),同时说明每份授权的内容(比如,可以是每件产品、每年/每月/每天的使用权,等等);
2)持有人每年可对N和P作一次修正;
2)当售出授权数为零时,持有人每年可对N和P作一次修正;(28日修改)
3)专利持有人须每年为专利按标价和固定税率(R)缴纳的印花税,税额=N*P*R,税款注入一个创新基金(F);
4)当有人向持有人购买授权时,专利局从F中向购买者支付补贴每份P*R,假如售价有折扣,补贴同样折扣;
5)当有人在诉讼中被判侵权时,每份侵权赔偿P,其中P*R由专利局从F中代付;
6)当售出的授权数(包括诉讼中被判的份数)达到N时,专利自动作废;
这样,假如没人向你买授权,你就等于是在赞助别人去买另一个别人的专利授权,激励问题解决了。
不知何故,对Jared Diamond那本雄心勃勃的《枪炮、病菌与钢铁》(Guns, Germs, and Steel)一直不抱多大期望,或许是我对畅销书有些偏见吧,但这次显然错了,读过前几章,已让我惊叹:这正是多年来我所期待的那种历史研究啊。
年轻时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曾让我激动过一回,但读过之后留给我更多的却是失望,直到后来Daniel J. Boorstin重新恢复了我对历史学的信心,然后是Fernand Braudel,还有黄宗智,历史学有他们才算上了正轨。
《枪炮》前两部分(即前十章)写的非常好,但从第三部分开始,就明显看得出作者的功力不足之处了,当然,此书主题之设定对功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任何作者力有不逮都是可以体谅的,而Diamond宽广过人的知识结构在经济学上显然暴露了缺口。
简单说,Diamond为人类的进化过程能够在欧亚大陆导致如今高度复杂的文明,给出了一个从地理的、生态的、生计模式的、医学的,到制度的、文化的和技术的长链条解释,而在他那(more...)
标签:专业化 | 分工 | 制度 | 剩余 | 定居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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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故,对[[Jared Diamond]]那本雄心勃勃的《
枪炮、病菌与钢铁》(
[[Guns, Germs, and Steel]])一直不抱多大期望,或许是我对畅销书有些偏见吧,但这次显然错了,读过前几章,已让我惊叹:这正是多年来我所期待的那种历史研究啊。
年轻时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曾让我激动过一回,但读过之后留给我更多的却是失望,直到后来[[Daniel J. Boorstin]]重新恢复了我对历史学的信心,然后是[[Fernand Braudel]],还有
黄宗智,历史学有他们才算上了正轨。
《枪炮》前两部分(即前十章)写的非常好,但从第三部分开始,就明显看得出作者的功力不足之处了,当然,此书主题之设定对功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任何作者力有不逮都是可以体谅的,而Diamond宽广过人的知识结构在经济学上显然暴露了缺口。
简单说,Diamond为人类的进化过程能够在欧亚大陆导致如今高度复杂的文明,给出了一个从地理的、生态的、生计模式的、医学的,到制度的、文化的和技术的长链条解释,而在他那条长长的解释链条中,定居农业的出现显然是最关键的一个分岔点,对此,我完全赞同,估计多数人也都会赞同。
可是,在定居农业如何导致后续变化这一点上,Diamond却犯了错误,尤其令我不满的是,他错的很俗套;在他看来,定居农业导致的最大后果是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和阶级的分化,以及政治组织向现代国家的演变,而原因在于:定居农业提高了生产率,因而带来了食物的剩余,使得供养不从事(至少不直接从事)食物生产的专业群体和统治阶层成为可能。
专业化和组织进化的启动当然是关键所在,正是它们最终导致了现代社会的复杂结构,而定居农业的出现也确实为它们创造了条件,问题在于“如何”,定居农业是如何导致专业化的?是因为剩余吗?还是别的什么?
生产率提高带来剩余,听上去很有道理(马克思也提出过类似的解释:生产力提高->剩余->剥削成为可能),但在马尔萨斯主义看来,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剩余是非常状况,且与生产率无关,而在均衡点上永无剩余。
首先,在定居农业之前,人类曾多次取得技术进步,火的控制/石器的发明/标枪和弓箭的发明/狗的驯化/语言,等等,并带来了相应的生产率飞跃,但并未导致专业化和阶级分化,而生产率提高带来的额外产出也总是被人口增长迅速耗尽。
其次,生产率不提高同样可以有让一部分人脱离食物生产,如人类学家所指出,狩猎采集社会的劳动投入强度普遍低于农业社会,所以,假如1/10的人能成功的迫使其它9/10的人增加劳动强度并将部分产品分给他们,而自己闲着干别的,不是能与定居农业产生同样的效果吗?(注意:因为总劳动投入并未增加,因而边际产出率不会下降,故总产出可保持不变)那为何狩猎采集社会没有出现专业化和阶级分化?
可见,剩余假说无法成立,必须另找解释。
依我看,定居农业最关键之处是“定”,形成了无法移动但又很值钱的生产要素——土地/房屋/耕畜/农具/等等,还有两个收获季节之间的粮食储备,这些无法移动的要素,对占有行为构成了激励;而同时,当时的技术条件也已令这种占有的收益/成本比变得合理。
理论上,狩猎采集社会也可以产生对占有的激励,比如你可以组织一个团伙,控制一大块地盘,向其中的狩猎采集者收取保护费,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场合,这在成本上是不可行的,按历史经验,狩猎采集地区每平方公里平均只能供养一个人,假如你的团伙有10人,向100人收取保护费,就得控制100平方公里的土地,除非你有直升机、望远镜和步枪,否则不可能做到。
狩猎采集社会的关键特点是游动性,它让占有地盘收取保护费的商业模式不可行,所以,类似的,那些采用刀耕火种的游耕社会,尽管学会了农业,但游动性同样阻止了专业化和阶级分化的出现。
不过,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条件下,确实可能存在例外,比如美国西北海岸的几个河口,以定期洄游鱼群为生的几个部落,尽管没有农业,但因为河口不可移动,也出现了专业化和阶级分化,并建立了狩猎采集社会所罕见的酋邦([[chiefdom]])。
其实在动物界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非洲狮,雄狮几乎不事生产,靠它所控制的母狮群供养,这也是因为狮子群是群居且地盘性动物,一头雄狮在技术上能够控制七八头一群的母狮,而收取保护费够养活他;虽未探究过,但我猜雄性大猩猩([[gorilla]])大概也有条件采用此种商业模式。
话说回来,我的“占有激励”假说,尽管与Diamond的剩余假说大相径庭,但两者却在一个重要方面有着共同之处,我们都认为专业化不是从社会成员分散的个人选择中随机出现的,而是从权力中诞生的,即,先有权力,后有专业化,差别在于,Diamond认为剩余供养了权力,然后当权者推动了专业化,而我认为无法移动的生产要素激励了权力,然后当权者推动了专业化。
历史证据表明,早期的专业化都是围绕当权者进行的,而不是经济学家可能认为的那样,是个人基于比较优势而各自选择的结果,即,最初脱离食物生产的专业群体,要么是当权者自己,要么是他们的雇员/门客/奴仆;我还不知道如何解释为何非要如此,但普遍的情况貌似就是这样。
占有激励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催生了财产权这一历史地位堪比语言和文字的重大文化元素,财产权内化了投资收益,因而激励人们不断投资和积累资本,而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存量的存在也激励了暴力抢夺,这导致了两个后果:定居农业社会成为其非定居邻居们周期性掠夺的对象,定居社会内部无休止的权力争夺、战争、动荡和社会兴衰。
这把双刃剑实际上也预示了人类历史的下一次大分岔:是否发展出法治和宪政,从而控制它坏的一面,决定了那次分岔后的走向。
早先一直觉得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是一种比较“自然”(或者说比较容易想到)的继承制,后来读格鲁塞的《草原帝国》时,又觉得蒙古人的幼子继承制(ultimogeniture)其实也蛮有道理,当时没有细想,觉得这事情大概多半是出于偶然吧。
后来又听说诺曼征服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也采用幼子继承制,就咯噔了一下,昨天在读Edmund Leach的《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得知山地克钦(Kachin)人用的也是幼子继承制,忍不住停下来想了想。
琢磨之后,现在我觉得,继承制的选择应该不是偶然的,我目前的结论是:究竟采用长子还是幼子继承制,将取决于:一代人之内创建一份新产业的成功率有多高,该成功率越高,越倾向于幼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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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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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先一直觉得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是一种比较“自然”(或者说比较容易想到)的继承制,后来读[[René Grousset|格鲁塞]]的《
草原帝国》时,又觉得蒙古人的幼子继承制([[ultimogeniture]])其实也蛮有道理,当时没有细想,觉得这事情大概多半是出于偶然吧。
后来又听说诺曼征服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也采用幼子继承制,就咯噔了一下,昨天在读[[Edmund Leach]]的《
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得知山地克钦([[Kachin]])人用的也是幼子继承制,忍不住停下来想了想。
琢磨之后,现在我觉得,继承制的选择应该不是偶然的,我目前的结论是:究竟采用长子还是幼子继承制,将取决于:一代人之内创建一份新产业的成功率有多高,该成功率越高,越倾向于幼子继承。
对于一份大产业的持有者,采用幼子继承制的好处是,可以迫使大儿子们在成年后尽早走出家门去为自己挣下一份产业,而这时候由于家长的还没衰老,其家庭实力和个人精力都可以帮助他们这么做,最后一个儿子留在家里给自己养老,最后顺理成章的继承老家庭的产业。
显然,上述好处可获得的前提是创立新产业的机会足够大,对于游牧/游耕社会,这样的机会可能不小,因为在这些社会,1)待开拓的空间可能较多,或,2)暴力抢占别人的地盘是常规优选策略,或/且,3)各家对地盘的控制很不稳定,财产权变动高度频繁。
蒙古是游牧社会,符合上述条件(蒙古帝国的扩张历史本身就很好的演示了幼子继承制的好处),克钦是游耕([[shifting cultivation]])社会,也符合条件,盎格鲁-撒克逊的情况我了解不多,但肯定没有诺曼封建系统下那种对土地的全面且固化的占有格局,或许当时可垦殖的荒地还很多?待考。
若土地已被全面占有,且暴力抢夺已不是优势策略,那么一代人中创建新产业的成功率就会很低,幼子继承制便失去优势;封建制下的情况正是如此,所以,在先秦封建制和诺曼封建制中,领主们采用的都是长子继承制。
若创业的机会很小,守业便成为头等考虑,而对于守业这个任务,长子继承制显然更有能胜任:尽早确立继承人,继承人是成年人且更富经验,继承者在兄弟间更具权威,这些都是它的优势。
(按:对此问题的更多论述参见《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一文)
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
辉格
2010年12月30日
北京的堵车俨然已成全球瞩目的世界奇观,尽管在道路和公交系统上已做出了巨大投入,仍赶不上车辆的快速增长;现在,长期实行的不限量免费上牌制度,终于坚持不下去了;在诸多流量控制手段中,管理当局看来倾向于牌照限量管制,只是具体管制方式尚有待澄清;对此,消费者和汽车销售企业也迅速做出了反应。
相比之下,上海的人口密度三倍于北京,且上海因其历史而造就的百衲衣式的城市格局,在道路规划和改造上的腾挪余地,也(more...)
标签:交通 | 拥堵 | 牌照 | 管制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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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对此问题的更多论述参见《
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一文)
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
辉格
2010年12月30日
北京的堵车俨然已成全球瞩目的世界奇观,尽管在道路和公交系统上已做出了巨大投入,仍赶不上车辆的快速增长;现在,长期实行的不限量免费上牌制度,终于坚持不下去了;在诸多流量控制手段中,管理当局看来倾向于牌照限量管制,只是具体管制方式尚有待澄清;对此,消费者和汽车销售企业也迅速做出了反应。
相比之下,上海的人口密度三倍于北京,且上海因其历史而造就的百衲衣式的城市格局,在道路规划和改造上的腾挪余地,也远不如北京那方正井然的棋盘格局,但它的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却不如北京严重,这完全得益于它早在1994年便开始实行的牌照限量拍卖和外地车进城费制度,以及后来的C牌车禁入外环制度,这些制度或许值得北京学习。
有人以深圳为例质疑上海模式的必要性,确实,深圳人口和车辆密度确实比上海更高,但它是一个短期内从空白开始建设的城市,这让市政规划者可以在一张白纸上从容设计其城市的功能布局和与之相称的交通系统,这是其它城市管理者无法指望的条件,所以深圳的经验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不过上海模式中有一点确实是北京难以仿效的,得益于长江、杭州湾和太湖流域的无数大小湖泊,上海的陆地边界很容易控制,因而才使外地车进城费制度在技术和成本上可行,而对于四通八达的北京来说,这种控制太困难了,所以它只能一刀切的限制外地车在北京城出现,而不是收费准入,实际上,上海的C牌车制度也是同样道理。
从经济学角度看,哪里有拥挤,哪里就有产权问题;所谓产权,即是对行为施加一种人为的排他性,以避免由过度拥挤而造成的公地悲剧;当我们寻求和评估治理交通拥堵的各种手段时,应将其视为产权制度的建设过程;为缓解拥堵必须引入某种排他性,问题在于:它能否为交通资源的使用和创造提供有效的激励,而同时,它的引入是否公正。
相对于按号限行,牌照拍卖在效率和公正性上都要好得多,按号限行实际上没收了已购车辆的一半产权,而且会激励有钱人购置多部汽车,造成巨大浪费;相反,限量管制实际上将道路资源的排他性产权部分赋予了现有车主,这保护了他们当初购车时对车辆可带来的便利的预期,尽管同时也破灭了未购车者对未来的期待,但毕竟没有直接贬损他们已有财产的价值,同时也符合产权形成中通行的先来先得原则,算是比较公正的。
传闻中,北京也将实行牌照限量,但不是拍卖而是抽签;抽签方式的问题是,中签者未必是对车辆需求最强烈的,这样高度稀缺的资源就不能分到最需要它的人手里;改进的办法是允许中签者有偿转让牌照,否则,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抽签制将导致大量黄牛党和行政腐败。
与先抽签后转让相比,拍卖制提供了集中的行情信息,因而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它受诟病的地方是提高了购车者的负担,这一点其实可以通过改进拍卖规则来解决,比如,每张牌照的竞拍成功者只须支付他的成交价高出成交价最低的那张牌照的部分,或者,干脆把每年竞拍结束后,将拍卖所得平均分给当年获牌车主。
当然,在激励机制上更有效的方式,是按区域和路段的拥挤程度收取拥堵费,就像新加坡、伦敦和纽约的做法;不过,这种方式高度依赖于驾车者的守法习惯以及执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否则就要依靠难度颇高的车牌识别和传感技术;或许未来十年内这样的技术条件会逐渐成熟,也有传闻上海等城市已经开始测试和评估有关技术,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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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导不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所以罗斯巴德主义者恐怕不得不主张废除诸如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切以信息为基础的权利。
不得不放弃知识产权,未必对罗斯巴德追随者构成什么障碍,毕竟,放弃了天也塌不下来嘛,所以我只好想一个更要命一点的例子:
假设有一块无主地,上面有一条自发形成的道路,随着道路日益繁忙,错身而过的机会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养成了靠右行走的习惯,且从来都相安无事;某日,甲与乙驾马车相对而行,甲靠右行驶,乙靠左行驶,甲乙始终不减速也不变道,最后双方的马都撞死了。
请问:乙是否对甲构成侵权?如果是,甲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从罗斯巴德理论如何推导出该权利?
我想来想去,除了“保护合理预期”原则,没有别的理论能推导出甲的权利。
(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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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至于处于或靠近底层的这部分占人口的比例多少,随社会制度而不同,马尔萨斯为我们描绘了两种可能的图景:一种是扁平化社会,绝大部分人生活中生存线附近,这种情况下,人口的绝对数量就达到了资源极限,另一种是层次化社会,财产权、身份特权、继承权等制度条件,使得部分人得以远离生存线,从而使得社会形成一种复杂多层的等级结构,此时,人口数量并未达到理论极限。
所以,“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这句话,只能是在“给定社会结构或制度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马尔萨斯认为,当时的中国正是典型的扁平化社会,所以他说,如果按同等资源供养人口数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中国无疑是最成功的社会了,这个国家的制度成功的将绝大多数人拉到了生存线上;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还有待考察,但这两幅图景的对比是很有启发的。
但很明显,马尔萨斯并不认为这种社会是可取的,相反,在他看来,正是由于财产权得到保障,西方社会才维持了复杂而繁荣的文明结构。
好,现在就容易看出消费离散性假说在上述理论框架中的含义了:等级阶梯的存在,激励人们为了维持现有的较高地位,或者爬升到较高的地位,通过克制生育数量来确保消费水准,从而在整体上,使得人口的极限水平低于没有这种等级阶梯的情况。
注意:这不是让人口脱离了马尔萨斯极限,而是移动了马尔萨斯极限本身,因为马尔萨斯极限原本就不是指绝对的资源供养极限,而是给定制度条件和社会结构下的极限。
但是,克制生育数量只是确保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的手段之一,是牺牲数量换质量的办法,另外还有两个更重要的手段:一个是{{嫡庶}}之分,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子女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
第二个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也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作为主继承人的长子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不低于自己,其他子女则能保障多少就算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