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象牙与禁猎

话题背景参见: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2010-3-15)

【2011-10-28】

@遗产卫报:象牙雕染色香蕉。年代为19世纪,长17cm,2010年北京古天一秋拍亮相。写生的仿生艺术在清初时期就已流行,这件象牙雕仿真香蕉,体现出仿真艺术的极致。

@Ent_evo:谁能告诉我,这些人为什么要这么蛋疼啊……你要是把象牙拿回来雕个思想者或者大卫那种级别的艺术作品,那没准还稍微从轻发落那么一丁点儿,可你把大象偷猎得这么惨,就为了雕这个???

@whigzhou: “不许出售”=“让它变得一文不值”

@whigzhou: 许多可怜的野生动物迟早要在动物保护主义者手中(或口水中)死绝,阿弥陀佛

@sw小橘子: 没有买卖,就没有养殖。没有养殖,就有偷猎。

@whigzhou: 不止如此,假如野生种群不能带来收益,当地居民为何要保留其栖息地?

@sw小橘子:有道理。不过这就难了。产权部分转移给当地居民,这是第一重。当地居民形成自我组织,避免公地悲剧,这是第二重。

@whigzhou: 组织失败的话还有最后一招嘛,征用并拍卖种群用益权,所得分给居民

@sw小橘子: 不过还是要补充,在这个例子中,群体规模、成员关系、沟通便利程度、组织化程度等因素,会影响到这个群体是否能够将分散的权利交托与一个代理者并由其实施拍卖。

@whigzhou: 不是啊,假如能够“交托”,就已经组织成功了,征用拍卖说的是组织失败时的外部介入

@whigzhou: 禁猎法实际上已经没收了种群用益权,所以不存在司法障碍

@sw小橘子 又想到一点。居民自组织成功时,证明至少有一种实施方式可以有效利用种群用益权。而当居民自组织失败时,则意味着,在当地种群用益权存在

@whigzhou: 对,拍卖额可能是负的,负值就是“物种存续”买家的出价,当然,这个出价可能仍不足以抵偿用益权的负值,但那就没办法了,说明保护者的意愿不够强烈

@sw小橘子:我不是这个意思。我是说用益权是负值。物种存续是另一件商品。

@whigzhou: 对啊,假如用益权市值为正,就不需要物种存续的买方参与,物种可自我维续,假如其值为负,则需买方出价来补偿该负值

@whigzhou: 总之,无论通过自发组织还是征用 拍卖,首先实现种群用益权的产权化(也就建立了物种前途的排他性影响权),然后所有者用该产权产出若干产品:动物制品、观赏和物种存续,它们的售价之和若能抵偿产权获取和维持成本,物种即无灭绝之虞

@whigzhou: 所以,作为其产出品之买方,象牙雕刻家和虎骨食用者与动物保护捐助者一样,都是物种的恩客,而非敌人

@茶博士未遂:在你的定义里,旅游参观某物种也是“出售”该物种的存在吧?这种出售,只要价格购高,环保主义者和土著就能都基本满意(环保者可能还是会抱怨几句该物种个体受到打扰)。

@whigzhou: 不是,“物种存续”这一商品的买方是主张保护者,卖方是物种命运影响者,而参观管制权是种群用益权的一部分,后者的确立让种群收益内化,从而激励对“物种存续”的产出

@茶博士未遂:价值观上,我认为物种个体直接被人杀掉比物种因栖息地被人侵占而灭绝更不可接受啊

@whigzhou: 呵呵,那你就不是物种存续的买方,而是“动物个体善终”的买方了

@茶博士未遂:请问怎样能买到尽量多的“动物不被任何人直接蓄意杀掉”?

@whigzhou: 先形式化一下你的需求吧,是不是先把动物死亡分为“善终”和“惨死”两种?你要买的是善终率的提高,对吧?然后寻找卖家,应该是那些影响动物死法的人吧?这个范围太广太散,而且要命的是,我还不知道你界定善终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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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参见: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2010-3-15) 【2011-10-28】 @遗产卫报:象牙雕染色香蕉。年代为19世纪,长17cm,2010年北京古天一秋拍亮相。写生的仿生艺术在清初时期就已流行,这件象牙雕仿真香蕉,体现出仿真艺术的极致。 @Ent_evo:谁能告诉我,这些人为什么要这么蛋疼啊……你要是把象牙拿回来雕个思想者或者大卫那种级别的艺术作品,那没准还稍微从轻发落那么一丁点儿,可你把大象偷猎得这么惨,就为了雕这个??? @whigzhou: “不许出售”=“让它变得一文不值” @whigzhou: 许多可怜的野生动物迟早要在动物保护主义者手中(或口水中)死绝,阿弥陀佛 @sw小橘子: 没有买卖,就没有养殖。没有养殖,就有偷猎。 @whigzhou: 不止如此,假如野生种群不能带来收益,当地居民为何要保留其栖息地? @sw小橘子:有道理。不过这就难了。产权部分转移给当地居民,这是第一重。当地居民形成自我组织,避免公地悲剧,这是第二重。 @whigzhou: 组织失败的话还有最后一招嘛,征用并拍卖种群用益权,所得分给居民 @sw小橘子: 不过还是要补充,在这个例子中,群体规模、成员关系、沟通便利程度、组织化程度等因素,会影响到这个群体是否能够将分散的权利交托与一个代理者并由其实施拍卖。 @whigzhou: 不是啊,假如能够“交托”,就已经组织成功了,征用拍卖说的是组织失败时的外部介入 @whigzhou: 禁猎法实际上已经没收了种群用益权,所以不存在司法障碍 @sw小橘子 又想到一点。居民自组织成功时,证明至少有一种实施方式可以有效利用种群用益权。而当居民自组织失败时,则意味着,在当地种群用益权存在 @whigzhou: 对,拍卖额可能是负的,负值就是“物种存续”买家的出价,当然,这个出价可能仍不足以抵偿用益权的负值,但那就没办法了,说明保护者的意愿不够强烈 @sw小橘子:我不是这个意思。我是说用益权是负值。物种存续是另一件商品。 @whigzhou: 对啊,假如用益权市值为正,就不需要物种存续的买方参与,物种可自我维续,假如其值为负,则需买方出价来补偿该负值 @whigzhou: 总之,无论通过自发组织还是征用 拍卖,首先实现种群用益权的产权化(也就建立了物种前途的排他性影响权),然后所有者用该产权产出若干产品:动物制品、观赏和物种存续,它们的售价之和若能抵偿产权获取和维持成本,物种即无灭绝之虞 @whigzhou: 所以,作为其产出品之买方,象牙雕刻家和虎骨食用者与动物保护捐助者一样,都是物种的恩客,而非敌人 @茶博士未遂:在你的定义里,旅游参观某物种也是“出售”该物种的存在吧?这种出售,只要价格购高,环保主义者和土著就能都基本满意(环保者可能还是会抱怨几句该物种个体受到打扰)。 @whigzhou: 不是,“物种存续”这一商品的买方是主张保护者,卖方是物种命运影响者,而参观管制权是种群用益权的一部分,后者的确立让种群收益内化,从而激励对“物种存续”的产出 @茶博士未遂:价值观上,我认为物种个体直接被人杀掉比物种因栖息地被人侵占而灭绝更不可接受啊 @whigzhou: 呵呵,那你就不是物种存续的买方,而是“动物个体善终”的买方了 @茶博士未遂:请问怎样能买到尽量多的“动物不被任何人直接蓄意杀掉”? @whigzhou: 先形式化一下你的需求吧,是不是先把动物死亡分为“善终”和“惨死”两种?你要买的是善终率的提高,对吧?然后寻找卖家,应该是那些影响动物死法的人吧?这个范围太广太散,而且要命的是,我还不知道你界定善终的标准是什么


已有5条评论

  1. Atry @ 2012-10-01, 01:22

    就算拍卖价格为正,也不等于经济效益为正。拍卖价格必须高于栖息地该做其他用途的机会成本经济效益才为正。

    幸好很多珍惜物种还有些用。所以随着栖息地减小,单位面积的栖息地价值上升,通常还是能让拍卖价格高于土地其他用途的机会成本。最惨的就是那些没有经济价值的珍惜物种,不引入物种存续的买方就一定会导致栖息地面积降低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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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征用拍卖的是“种群用益权”,不是栖息地。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如果土地主人决定将土地用作工农业开发而威胁到种群生存,种群用益权所有者可以向土地所有者购买土地使用权。如果交易无法达成,说明种群用益权所有者不愿意承担维持该权利的回报水平的成本。
    只要在拍卖时说明种群用益权的具体内容(比如包括狩猎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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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lfdemon @ 2012-10-01, 19:39

    非洲有些国家现在大象成灾. 动物保护主义者什么大象濒临灭绝并不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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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nhui @ 2012-10-04, 22:42

    那如果允许对濒危动物进行某些交易,那如何保证像近代渡渡鸟由于短期利益巨大而大肆捕猎最终导致灭绝的事而不再发生呢? 捕大鱼放小鱼的长期眼光也不是的所有人的唯一逐利之策.有时候人是短视的,甚至会出现如下恶性循环激励:捕杀越多,物种个体越稀少,物以稀为贵,于是价格更高,于是激励更多的捕杀,最终导致灭绝,近代某些鸟貌似就是这么灭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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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什么制度也保证不了任何物种都不会灭绝,况且这(任何物种都不会灭绝)也不是值得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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