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T4: 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辉格
2011年8月2日

上月,著名程序员阿隆·斯瓦茨(Aaron Swartz)因非法入侵JSTOR学术论文数据库、成批下载论文,导致其服务器瘫痪,而被驻波士顿联邦检察官以电信欺诈和数据偷窃等多项重罪罪名提出指控,斯瓦茨随后向检察官投案,并以十万美元获得保释,案件将在9月9日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权利界定和保护,因而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斯瓦茨这一入侵行动是对其一贯所秉持的理念的贯彻,2009年他就曾因以类似方式从一个政府数据库中下载1900万份联邦法庭卷宗而被FBI调查;他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信息共产主义”,在2008年发表的“游击队开放访问宣言”里,他号召那些有机会访问私有数据的人们“获取、复制、并同世界分享信息,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哪里”,并且认为这样做才是道德的,而独占数据访问权则是不道德的。

斯瓦茨所宣扬和实践的理念,在欧美社会得到了许多同情和赞同,许多不甚赞同者也觉得有一定道理而加以宽容,这一点从有关各方对案件的反应中可以看出,就在他游击活动最活跃的时期,被哈佛聘为Safra伦理中心研究员,案发后哈佛并未将其辞退而宣布其无限期休假,其发动入侵的所在地MIT也未予追究,甚至受害方JSTOR也只要求追回数据、确保其不散发,而并未谋求诉讼,其同行同道更纷纷签名声援,有些律师则表示,斯瓦茨的行为虽不合法,但检察官的重罪起诉有些反应过度了。

尽管对斯瓦茨理念的认同或宽容在某些圈子中已构成了某种道德氛围,但这种道德观是不可取的,假如它获得法律地位,将剥夺私有数据库得到保护的权利,大量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将变得不可行,消费者也将因此而丧失享用许多服务的机会。

与有些评论者所理解的不同,斯瓦茨一案与版权无关,实际上JSTOR并不拥有这些论文的版权,其中许多论文的版权也早已过期;JSTOR的工作是将各种学术期刊的论文数字化并建立索引,以方便学习研究者检索和阅读论文,这一服务大受欢迎,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长期购买它的服务。

显然,论文录入、存储和索引工作是有成本的,服务商有理由为此寻求回报,而各大学宁愿高价购买其服务而不是自己去费时费力建立论文数据库,就表明它的服务是有效率且成本合理的,毕竟,这一市场不存在法定垄断权利,假如各大学认为自己建库更合算,或者另一家机构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服务,他们随时可以另起炉灶。

这么做并不存在什么技术或法律障碍,版权过期的论文在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没人能阻止你自行扫描录入和索引;唯一的障碍在于成本,显然,你没有理由自己不愿负担成本,却要求已经负担了成本的人无偿为你服务,这是不道德的。

有人认为电子数据偷窃不同于实物偷窃,因为它并不妨碍物主和他人继续使用这些数据,这一辩解是不能成立的;电子数据的复制成本虽然近乎于零,但它的最初建立是有成本的,有时还很高昂,因而需要为生产者提供激励,而常见的激励就包括出租排他性访问权而获得报酬。

经济学家把这类边际使用成本为零的排他性服务叫做“俱乐部物品”(club good),你伪造一张私人俱乐部的会员卡,即便不影响其他会员,也不增加服务商成本,却无疑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假如无法实施排他性,这些俱乐部的商业模式便无从建立,也就没有人愿意提供有关服务了,对私人数据库的保护基于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

当然,此类数据产品并不一定在封闭俱乐部这种商业模式下提供,有些条件下,搭载广告也是可行的模式,正是基于该模式,谷歌已提供了大量高价值的免费信息服务,或许有一天,谷歌会有兴趣代替JSTOR提供免费论文检索和阅读,或者,会出现一批志愿者像维基那样建立一个开放论文数据库,那自然是好事,但你没有理由因为这些可能性而剥夺现有非免费服务商保护其所建数据库之排他性的权利。

假如法律剥夺这种排他性权利,便意味着要求消费者将获得信息服务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广告或志愿者模式,寄托于谷歌和维基们的慷慨和善意,可是,并没有人曾证明仅靠这两种模式便能替代封闭模式而满足未来消费者的全部信息需求。

生产者对自己的创造物拥有排他性权利,是天经地义的,实际上,甚至连开源软件这样的开放模式,在根本上还是依赖于法律对排他性的保护,比如,GPL协议禁止开源作品的使用者在违反GPL的情况下发行其衍生作品,这一排他性若失去法律保护而得不到实施,基于GPL的开源模式便无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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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辉格 2011年8月2日 上月,著名程序员阿隆·斯瓦茨([[Aaron Swartz]])因非法入侵[[JSTOR]]学术论文数据库、成批下载论文,导致其服务器瘫痪,而被驻波士顿联邦检察官以电信欺诈和数据偷窃等多项重罪罪名提出指控,斯瓦茨随后向检察官投案,并以十万美元获得保释,案件将在9月9日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权利界定和保护,因而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斯瓦茨这一入侵行动是对其一贯所秉持的理念的贯彻,2009年他就曾因以类似方式从一个政府数据库中下载1900万份联邦法庭卷宗而被FBI调查;他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信息共产主义”,在2008年发表的“游击队开放访问宣言”里,他号召那些有机会访问私有数据的人们“获取、复制、并同世界分享信息,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哪里”,并且认为这样做才是道德的,而独占数据访问权则是不道德的。 斯瓦茨所宣扬和实践的理念,在欧美社会得到了许多同情和赞同,许多不甚赞同者也觉得有一定道理而加以宽容,这一点从有关各方对案件的反应中可以看出,就在他游击活动最活跃的时期,被哈佛聘为Safra伦理中心研究员,案发后哈佛并未将其辞退而宣布其无限期休假,其发动入侵的所在地MIT也未予追究,甚至受害方JSTOR也只要求追回数据、确保其不散发,而并未谋求诉讼,其同行同道更纷纷签名声援,有些律师则表示,斯瓦茨的行为虽不合法,但检察官的重罪起诉有些反应过度了。 尽管对斯瓦茨理念的认同或宽容在某些圈子中已构成了某种道德氛围,但这种道德观是不可取的,假如它获得法律地位,将剥夺私有数据库得到保护的权利,大量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将变得不可行,消费者也将因此而丧失享用许多服务的机会。 与有些评论者所理解的不同,斯瓦茨一案与版权无关,实际上JSTOR并不拥有这些论文的版权,其中许多论文的版权也早已过期;JSTOR的工作是将各种学术期刊的论文数字化并建立索引,以方便学习研究者检索和阅读论文,这一服务大受欢迎,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长期购买它的服务。 显然,论文录入、存储和索引工作是有成本的,服务商有理由为此寻求回报,而各大学宁愿高价购买其服务而不是自己去费时费力建立论文数据库,就表明它的服务是有效率且成本合理的,毕竟,这一市场不存在法定垄断权利,假如各大学认为自己建库更合算,或者另一家机构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服务,他们随时可以另起炉灶。 这么做并不存在什么技术或法律障碍,版权过期的论文在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没人能阻止你自行扫描录入和索引;唯一的障碍在于成本,显然,你没有理由自己不愿负担成本,却要求已经负担了成本的人无偿为你服务,这是不道德的。 有人认为电子数据偷窃不同于实物偷窃,因为它并不妨碍物主和他人继续使用这些数据,这一辩解是不能成立的;电子数据的复制成本虽然近乎于零,但它的最初建立是有成本的,有时还很高昂,因而需要为生产者提供激励,而常见的激励就包括出租排他性访问权而获得报酬。 经济学家把这类边际使用成本为零的排他性服务叫做“俱乐部物品”([[club good]]),你伪造一张私人俱乐部的会员卡,即便不影响其他会员,也不增加服务商成本,却无疑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假如无法实施排他性,这些俱乐部的商业模式便无从建立,也就没有人愿意提供有关服务了,对私人数据库的保护基于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 当然,此类数据产品并不一定在封闭俱乐部这种商业模式下提供,有些条件下,搭载广告也是可行的模式,正是基于该模式,谷歌已提供了大量高价值的免费信息服务,或许有一天,谷歌会有兴趣代替JSTOR提供免费论文检索和阅读,或者,会出现一批志愿者像维基那样建立一个开放论文数据库,那自然是好事,但你没有理由因为这些可能性而剥夺现有非免费服务商保护其所建数据库之排他性的权利。 假如法律剥夺这种排他性权利,便意味着要求消费者将获得信息服务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广告或志愿者模式,寄托于谷歌和维基们的慷慨和善意,可是,并没有人曾证明仅靠这两种模式便能替代封闭模式而满足未来消费者的全部信息需求。 生产者对自己的创造物拥有排他性权利,是天经地义的,实际上,甚至连开源软件这样的开放模式,在根本上还是依赖于法律对排他性的保护,比如,[[GPL]]协议禁止开源作品的使用者在违反GPL的情况下发行其衍生作品,这一排他性若失去法律保护而得不到实施,基于GPL的开源模式便无以为继。


已有2条评论

  1. jialong314 @ 2011-08-04, 10:46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即使要创造免费的分享平台,也要尊重既有商业模式而获得授权。而这样的变革通常比较稳定和可靠。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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