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顶灯、标识与排他性

【2012-03-24】

@学经济家: 一个出租车改革方案:保留最少的管制(准入押金),取消数量管制(牌照自由增减)、价格管制(出租车公司自主定价)。保证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牌照持有者、司机、居民等利益均不受明显伤害,甚或有不小的提升。http://t.cn/hgDPqv

@whigzhou: 学总的第一个问题其实也不需要用准入管制来解决

@whigzhou: 这是个标识的排他性问题,不过不同于特定商家的商品标识,属于共有财产,可以由财产权(也就是私人管制)来实现,主张者需要向法庭证明:1)这个标识与某些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有着牢固联系,即,顶灯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可信的安全感,2)上述保障水平高度依赖于某种行业自律机制(比如你的押金制度)

@whigzhou: 我觉得要同时证明这两点不容易,所以我还是倾向于只保护私人标识,而不是笼统的保护顶灯标识

@whigzhou: 行医问题与此类似,虽然我主张完全的行医自由,但假如某些条件成立,我觉得对“医生/医院/诊所”之类名称,或许可以确立某种排他性,即:在自愿前提下,谁都可以帮助他人,但未必谁都可以自称医生

@茶博未: 把打车费放在暂时冻结的账户,满足一定条件后,服务方才能拿到?

@whigzhou: 如何实现,那是谋求该标识排他权的行业组织自己的事情,但它需要证明,这些手段对于确保与该标识联系在一起的质量/安全水平,是必须的

@whigzhou: 之所以这一点需要单独证明,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商家若未能达到其标识所默示的服务水准,事后按合同纠纷处理便可,只有当事后处理不可行而需要事先保障机制时,才需要为共有标识建立排他性

@whigzhou: 我倾向于为医生标识建立排他性,理由也在于此,谎称医生而把人治死,事后矫正无济于事

【后记】关于商品/服务标识的排他性问题,我在另外两篇文章里也讨论过:“纯天然概念是否值得被引入法律?”,“对洋品牌的盲目信任不应得到保护

 

相关文章

标签: | | | |
4186
【2012-03-24】 @学经济家: 一个出租车改革方案:保留最少的管制(准入押金),取消数量管制(牌照自由增减)、价格管制(出租车公司自主定价)。保证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牌照持有者、司机、居民等利益均不受明显伤害,甚或有不小的提升。http://t.cn/hgDPqv @whigzhou: 学总的第一个问题其实也不需要用准入管制来解决 @whigzhou: 这是个标识的排他性问题,不过不同于特定商家的商品标识,属于共有财产,可以由财产权(也就是私人管制)来实现,主张者需要向法庭证明:1)这个标识与某些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有着牢固联系,即,顶灯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可信的安全感,2)上述保障水平高度依赖于某种行业自律机制(比如你的押金制度) @whigzhou: 我觉得要同时证明这两点不容易,所以我还是倾向于只保护私人标识,而不是笼统的保护顶灯标识 @whigzhou: 行医问题与此类似,虽然我主张完全的行医自由,但假如某些条件成立,我觉得对“医生/医院/诊所”之类名称,或许可以确立某种排他性,即:在自愿前提下,谁都可以帮助他人,但未必谁都可以自称医生 @茶博未: 把打车费放在暂时冻结的账户,满足一定条件后,服务方才能拿到? @whigzhou: 如何实现,那是谋求该标识排他权的行业组织自己的事情,但它需要证明,这些手段对于确保与该标识联系在一起的质量/安全水平,是必须的 @whigzhou: 之所以这一点需要单独证明,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商家若未能达到其标识所默示的服务水准,事后按合同纠纷处理便可,只有当事后处理不可行而需要事先保障机制时,才需要为共有标识建立排他性 @whigzhou: 我倾向于为医生标识建立排他性,理由也在于此,谎称医生而把人治死,事后矫正无济于事 【后记】关于商品/服务标识的排他性问题,我在另外两篇文章里也讨论过:“纯天然概念是否值得被引入法律?”,“对洋品牌的盲目信任不应得到保护”  


已有1条评论

  1. 喂羊 @ 2014-01-01, 12:48

    行医如同在淘宝卖货。您自称医生要把患者治死,患者还要看您的信用记录和患者评论呢。谁敢找一个患者都没有过的医生看病?

    [回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