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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三一显露了私企的尴尬处境

三一显露了私企的尴尬处境
辉格
2012年11月30日

最新一期《环球企业家》发表了三一重工决定迁离湖南的重磅新闻,这篇长篇报道中,三一领导层大吐苦水,揭出了大量令人乍舌的内幕,也让我们局外人终于理解了梁稳根之前“甘愿将企业献给国家”的宣示的真正含义;尽管报道因未能采访到另一方当事人而囿于一面之词,不可尽信,但它已足以让我们窥见三一身处其中的那个险恶境地的大致面貌。

这也是国内私人企业普遍面临的尴尬处境,为了能够在这个市场制度远未完善,多数关键资源还控制在政府手里,企业生死存亡仍严重依赖(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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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显露了私企的尴尬处境 辉格 2012年11月30日 最新一期《环球企业家》发表了三一重工决定迁离湖南的重磅新闻,这篇长篇报道中,三一领导层大吐苦水,揭出了大量令人乍舌的内幕,也让我们局外人终于理解了梁稳根之前“甘愿将企业献给国家”的宣示的真正含义;尽管报道因未能采访到另一方当事人而囿于一面之词,不可尽信,但它已足以让我们窥见三一身处其中的那个险恶境地的大致面貌。 这也是国内私人企业普遍面临的尴尬处境,为了能够在这个市场制度远未完善,多数关键资源还控制在政府手里,企业生死存亡仍严重依赖于其与权力的关系的制度背景下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私人企业不得不与政府和官员建立密切的关系,寻求其庇护和支持,但这种关系同时也是巨大的风险,像一个不知何时就会爆炸的定时地雷,可以让你一夜之间陷入绝境。 特别是重型机械行业,由于很大一块市场是在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上,而这些项目多半由政府包揽,即便由私人公司承建和运营,政府作为甲方也对招标、分包和选型等环节拥有干预权,因而这些行业的私企无时无刻不处于权力的阴影之下;三一高层在接受采访时,对其早先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和从中所获得的照顾和扶持也是如数家珍,多年来,梁稳根在参与政治活动、与党靠拢方面也表现的非常积极。 所以,尽管三一今天的困境值得同情,但实际上他也是造就这个困境的制度环境的巨大受益者,而那些更独立、更相信市场法则、更不屑与权力周旋的私企,连进入这个舞台的机会都没有;可以说,正是因为像三一这样的企业对权力法则的领会、迎合、适应、利用和开发,才让这一法则更为牢固不破,让制度环境更难以向市场法则主导的方向发展,他们参与建造了一个体系,并最终成为受害者。 认识到这一点,可以让我们打破一个长期以来广泛流传的幻想,以为私人企业是天然的亲市场的,企业家怎么会不支持为他们提供了施展舞台的制度基础呢?可实际上,市场制度只是企业成就的大背景和远因,具体的成功还依赖于许多近因,很少有企业家会在制度层面上理解其获得的机会和成就,而要将这种认识转变为对市场制度的真正支持,还需要很大的勇气和牺牲精神。 历史学家发现,在上世纪拉美各国的革命运动中,最积极的煽动民粹主义、号召把美国资本家赶出去的主力军,不是工人农民,而是与美国商人构成竞争关系的本国商人和企业家,即所谓“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满以为赶走美国佬再树起关税壁垒,市场就是他们的了,殊不料把民粹政府捧上台,意味着整个市场基础会被摧毁,当然也有少数钻营成功者傍上了权力大款而发达了,但这种发达既不道德也不安全。 在过去十几年的高增长期中,由于市场容量在不断扩大,权力依附关系中所潜伏的危险多半没有爆发出来,给各方造成了一种暂时的和谐欣快感,但如今宏观局势正在逆转,而产能则在经历多年持续扩张之后已呈饱和,特别是数十万亿财政刺激所造就的基础建设泡沫消退之后,围绕权力关系网而展开的切分蛋糕之争将日益惨烈,争宠失败者将横尸疆场,如此前景自然会让原先同门兄弟间的嫡庶之争变得白热化,比起铁本、日照钢铁、顾雏军和众多小煤矿主来,三一已经算很幸运了。  
[饭文]退出欧盟,天佑女王

(按:难得编辑把标题改的这么彪悍,那就赞同一次吧)

退出欧盟对英国不算坏事
辉格
2012年11月27日

上周,布鲁塞尔欧盟峰会以失败告终,未能就下一个七年期预算方案达成协议,由于卡梅隆事先已高调宣布将否决大幅扩大预算的提案,而法德等国也强硬坚持原有立场,这一结果并不出乎人们预料,舆论焦点也已转向英国会不会退出欧盟这个问题,特别是在最新民调显示赞成退出欧盟的英国人已超过半数,政客们正在悄悄改变论调以适应新形势,工商界也开始认真考虑退出可能带给他们的影响了。

尽管民众对欧盟的热情始终不高,但英国政界却很少会将退出欧盟列为可选项,对于自由派,普世主义和欧洲价值观让他们天然的亲欧洲,而对保守派,虽然价值观上对欧洲持怀疑态度,但他们的亲商业政策却不得不让他们考虑工商界的要求,而商界的主流意见是,留在欧盟对英国非常重要,上周,英国工业联合会(CBI)总干事呼吁商界人士对此发出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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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难得编辑把标题改的这么彪悍,那就赞同一次吧) 退出欧盟对英国不算坏事 辉格 2012年11月27日 上周,布鲁塞尔欧盟峰会以失败告终,未能就下一个七年期预算方案达成协议,由于卡梅隆事先已高调宣布将否决大幅扩大预算的提案,而法德等国也强硬坚持原有立场,这一结果并不出乎人们预料,舆论焦点也已转向英国会不会退出欧盟这个问题,特别是在最新民调显示赞成退出欧盟的英国人已超过半数,政客们正在悄悄改变论调以适应新形势,工商界也开始认真考虑退出可能带给他们的影响了。 尽管民众对欧盟的热情始终不高,但英国政界却很少会将退出欧盟列为可选项,对于自由派,普世主义和欧洲价值观让他们天然的亲欧洲,而对保守派,虽然价值观上对欧洲持怀疑态度,但他们的亲商业政策却不得不让他们考虑工商界的要求,而商界的主流意见是,留在欧盟对英国非常重要,上周,英国工业联合会([[CBI]])总干事呼吁商界人士对此发出自己的声音,避免英国退盟。 但其实并没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英国有必要留在欧盟,工商界最大的担忧——英国将因此而失去欧洲共同市场——是多余的,因为脱离欧盟的英国可以像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一样,通过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而进入欧洲经济区([[EEA]]),从而享受其商品、人员和要素流通自由,没有迹象表明EFTA成员在享受上述自由方面比欧盟成员国有何不利。 实际上,欧洲共同市场存在许多条边界,对应着不同的机会和责任,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两条:欧元和申根协定,英国都不在其内,而退出欧盟这条边界,无损于进入共同市场的机会,却可以让英国免除许多欧盟加于成员国的法律责任和财政负担,毕竟,未加入欧元区的事实,也并未妨碍伦敦成为欧元区的金融中心。 过去几十年,欧盟在推动区域自由贸易和要素流动,引导东欧顺利完成过渡等方面,曾起了非常好的作用,但现在这些红利已经耗尽,并正在转向负面,近年来它在市场管制和福利政策方面表现的越来越严厉和凶恶,布鲁塞尔的官僚化和集权化倾向也在不断加深,这次债务危机更将强化其财政和政治上的集权。 同时,欧盟的预算开支也已变得十分庞大,按这次的长期方案,将从上一个七年期的年均1200亿欧元膨胀到1700亿,其中英国的份额将从170亿增至200亿,相当于每个中产纳税者近千欧元的负担,这已经不是一笔可以忽略的开销了;而且荒谬的是,欧盟开支中的90%以上属于政策性补贴和资助,而不是用于维持共同市场运转的制度性开支,与推动市场自由的宗旨背道而驰,况且英国在这一再分配游戏中的得益是负的。 考虑到老欧洲深厚的社会主义传统,上述趋势不大会逆转,所以除非英国甘愿被欧盟日益繁琐的压制性法规捆住手脚,并承受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退盟是迟早的事,早点退或许代价更小一些。 有调查显示,工商界留恋欧盟的更多是大企业,这不难理解,大企业历来更能适应大政府的管制和干预,甚至从中渔利,因为他们拥有更强大的公关和游说能力,更有机会影响政策,他们的法律部门也拥有更多经验去应付繁杂的管制法规,另外,他们也更有机会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大型公共项目和获得公共预算的资助,然而,出于这些动机而支持一个正在走向大政府的欧盟,既是短视的,也是不道德的。 不过,赞成英国应留在欧盟的另一个理由或许可以成立,留在欧盟集体决策机制内,可以更有效的影响和牵制它,避免它走向英国人更不希望看到的状态,但前提是这种牵制必须真的有效,而这次长期预算不失为验证这一点的良机,假如卡梅隆最终无法说服更多成员国在此关键时刻站到自己一边,共同抵制欧盟预算的大幅膨胀,扭转欧盟滑向干预主义大政府的趋势,那就表明为这一虚幻目标而承受的高昂代价是不值得的,不如另辟蹊径,撇开老欧洲,与北欧和东欧国家发展另一个更倾向自由市场的新联盟。  
[微言]尊老与继承制

【2012-11-19】

@高利明 [“西方尊重女人、东方尊重老人”,为什么?]东西方人均寿命的长短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历史上,西人平均寿命较促,其中男丁的寿命更促,而寡妇对财产的支配力度较大--对女人的尊重根子上是对财产的崇拜。东方人平均寿命较长,养老压力巨大--尊老是养老的辅助支架。

@tertio: 美德背后的真相

@whigzhou: 没说通吧?逻辑链没串起来,长寿与尊重怎么发生关系的?假如老人是负资产,越长寿就越讨厌,俗称老不死,所以问题是老人是如何成为正资产的

@whigzhou: 继承制可能是关键,在确定的单子继承制(长子或幼子)下,谁继承是由制度规定的,父亲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理查跟亨利二世闹成这样,结果王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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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9】 @高利明 [“西方尊重女人、东方尊重老人”,为什么?]东西方人均寿命的长短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历史上,西人平均寿命较促,其中男丁的寿命更促,而寡妇对财产的支配力度较大--对女人的尊重根子上是对财产的崇拜。东方人平均寿命较长,养老压力巨大--尊老是养老的辅助支架。 @tertio: 美德背后的真相 @whigzhou: 没说通吧?逻辑链没串起来,长寿与尊重怎么发生关系的?假如老人是负资产,越长寿就越讨厌,俗称老不死,所以问题是老人是如何成为正资产的 @whigzhou: 继承制可能是关键,在确定的单子继承制(长子或幼子)下,谁继承是由制度规定的,父亲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理查跟亨利二世闹成这样,结果王位还是他的,若太子可随王意而废立,老人就要尊重了,家产同理 @whigzhou: 分产制和宗族体系下的族产共享制,不仅给了长辈在财产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和偏爱的机会,其本身也是家族合作的需要,而尊长对于家族合作在组织功能上是必须的,因而尊长总是与家族合作并存 @whigzhou: 家族合作的需要,也解释了中国宗族社会为何采用分产制(辅以族产共享制)而不是长子继承制 @whigzhou: 宗族制度既是一种家族合作的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私人社区规范,因而它是对官方法律规范的一种替代,官方法律发育程度越低,对私人规范的需求越强烈 @whigzhou: 总结:尊长既是家族合作的组织功能需要,也是宗族制作为社会规范的执行保障,即:老人既是家族的组织核心,也是宗族内的规范阐释者和执行者 @tertio: 那传统社会的运作方式是否说明了公共管理水平的低下?后者是因,前者是果,而不是倒过来. @whigzhou: 不是“公共管理水平的低下”,是缺乏可替代血缘团体内私人规范的其他一般性规范,比如欧洲的封建规范,后者也不是什么“公共管理”,只是一种契约规范,但它脱离了传统家族关系的限制 @whigzhou: 在没有法律的丛林社会,要生存下去必须投靠某个组织,而家族/宗族这样的血缘团体是最现成的选择,后来有了教会和帮派,武士集团是另一种,封建制便是诞生于武士集团之中的一种规范,它是武士职业化的结果 @高利明:回复@whigzhou: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是单子继承制呢?上辈多养子嗣,核心功能不是为了养老防老吗? @whigzhou: 多养子嗣,核心功能是传宗接代,不是养老防老,不是单子继承是为了加强诸子合作,维持家族地位,在封建制下,维持地产和封建义务完整性需要长子继承制 @高利明:回复@whigzhou:家族合作,已经是二阶变量了吧:) @whigzhou: 尊老才是高阶价值,在丧失生育和生产能力的老人成为正资产,才需要特殊的文化条件 【补记:当时好像没有准确理解高利明的意思,恰当的回答是:养老防老需求才是高阶价值,若不能帮助子孙,老人没必要活下去,至少继续活下去不是一阶价值】 @whigzhou: 封建制下,地位维持依靠封建契约义务的稳定,没有封建制条件下,靠家族成员团结,至于为何会有封建制,是更远的问题,简单说是特定条件下的组织创新 【补记】 当时没说清楚的一点是:封建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制度创新,在此之前,血缘群体是社会组织常态,所以,恰当的问题是封建制和(适用于王族之外的)长子继承制为何出现,而不是家族合作为何出现。  
[微言]自由过继与收养

【2012-11-19】

@迢书 【再论儿童买卖合法化】http://t.cn/zj2x6jv 准确的说,这叫“儿童抚养、监护机会买卖合法化”。大部分人反对儿童买卖合法化,就因为闻不惯里面的铜臭味儿。为了道德优越感,放弃理性,无视现实,不惜以法律之名,把儿童推入火坑。

@wenkino: @whigzhou 老师怎么看?

@whigzhou: 我赞同传统的自由过继和自由收养制度,但这不是“儿童买卖”,按人口买卖这个词的习惯用法,买卖一个儿童的结果是该儿童成为买(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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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9】 @迢书 【再论儿童买卖合法化】http://t.cn/zj2x6jv 准确的说,这叫“儿童抚养、监护机会买卖合法化”。大部分人反对儿童买卖合法化,就因为闻不惯里面的铜臭味儿。为了道德优越感,放弃理性,无视现实,不惜以法律之名,把儿童推入火坑。 @wenkino: @whigzhou 老师怎么看? @whigzhou: 我赞同传统的自由过继和自由收养制度,但这不是“儿童买卖”,按人口买卖这个词的习惯用法,买卖一个儿童的结果是该儿童成为买家的奴隶,而过继和收养则没有这样的结果 @whigzhou: 据说波斯纳就是因为提倡自由收养制度而断绝了自己进入最高法院的前景 @whigzhou: 对自由过继/收养制度的一种合理担忧是,它可能会激励儿童拐卖,所以,一种正式公开的过继/收养程序可能是必要的 @whigzhou: 要求一种正式公开的收养程序,即向收养者施加了建立和保存证据的责任,也意味着当收养关系的合法性面临任何挑战时,举证责任在收养者一边  
[饭文]德国经济的韧性来自企业

德国经济的韧性来自企业
辉格
2012年11月9日

当金融危机的第二波浪潮席卷欧洲时,德国经济再次以其出色的坚韧抗震性而成为这个风雨飘摇的大洲的一根支柱,支撑着欧元体系挺过这场风暴而继续生存下去;这种坚韧性当然离不开其保守稳健的宏观政策,正如一些评论所认为的,德国对其上世纪20年代曾经历的恶性通胀仍有着深刻记忆。

然而,德国经济抗震能力的秘密,或许更多的隐藏在它的为数众多中小企业之中,这些企业普遍秉持保守稳健低调的经营策略,绝大多数是组织结构简单的家族企业,长期专注于特定狭窄领域,不追求短期业绩,也很少求助信贷杠杆实现快速大规模扩张,这些企业多半默默无闻,却构成了德国工业的独特禀赋。

德式中小企业(Mittelstand)的几大特征令德国经济拥有了抵御宏观波动和景气周期的超强能力:首先他们的低负债率让金融系统的总体风险水平始终处于低位,也避免将个别企业的财务失败经由信贷杠杆而传播放大,其次,他们所选择的产品和生态位通常具有良好的抗周期能力,最后,与其经营策略所配合的注重员工忠诚度的长期雇佣关系,让德国能在萧条期维持高就业率,这些因素,都让衰退带来的冲击在个体层面上被吸收,而不至于造成连锁反应和大幅宏观波动。

德国企业的独特模式,80年代就已被工业和管理研究者所注意到,德鲁克将此模式称为“特殊生态位寻找者”,赫尔曼·西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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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济的韧性来自企业 辉格 2012年11月9日 当金融危机的第二波浪潮席卷欧洲时,德国经济再次以其出色的坚韧抗震性而成为这个风雨飘摇的大洲的一根支柱,支撑着欧元体系挺过这场风暴而继续生存下去;这种坚韧性当然离不开其保守稳健的宏观政策,正如一些评论所认为的,德国对其上世纪20年代曾经历的恶性通胀仍有着深刻记忆。 然而,德国经济抗震能力的秘密,或许更多的隐藏在它的为数众多中小企业之中,这些企业普遍秉持保守稳健低调的经营策略,绝大多数是组织结构简单的家族企业,长期专注于特定狭窄领域,不追求短期业绩,也很少求助信贷杠杆实现快速大规模扩张,这些企业多半默默无闻,却构成了德国工业的独特禀赋。 德式中小企业([[Mittelstand]])的几大特征令德国经济拥有了抵御宏观波动和景气周期的超强能力:首先他们的低负债率让金融系统的总体风险水平始终处于低位,也避免将个别企业的财务失败经由信贷杠杆而传播放大,其次,他们所选择的产品和生态位通常具有良好的抗周期能力,最后,与其经营策略所配合的注重员工忠诚度的长期雇佣关系,让德国能在萧条期维持高就业率,这些因素,都让衰退带来的冲击在个体层面上被吸收,而不至于造成连锁反应和大幅宏观波动。 德国企业的独特模式,80年代就已被工业和管理研究者所注意到,德鲁克将此模式称为“特殊生态位寻找者”,赫尔曼·西蒙([[Hermann Simon]])在《隐形冠军》一书里专门做了介绍和分析,他们总结出了一些关键特征:这些企业通常选择一些不起眼但需求很稳定而质量也相当敏感的产品,不起眼是因为它们在使用者的总体开支或成本构成中所占份额很小,但它们要是出毛病带来的麻烦或损失却不小,因而对质量很敏感而对价格却很不敏感。 德鲁克举的例子是食品罐头的密封圈,西蒙则列举了大量实例,诸如软木塞、手术台支架、光学传感器、牙膏管等等,当然选择此类生态位的企业各国都有,但西蒙发现它们在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德语国家特别普遍和成功;因为他们的产品不起眼且质量敏感,因而只要认认真真做好,一旦建立声誉和市场地位,客户很少会考虑廉价替代品,因为那样做省不了多少钱,却可能惹来大麻烦。 这种生态位给了德国这样做事认真严谨刻苦勤恳的民族以特殊的优势,并且形成了一种深厚的工匠文化,德国小企业家常将自视为老练的工匠,一生执着于一门手艺,员工则是一代代师傅带着徒弟,管理上独断专制,事事亲为,组织结构也高度精简,那些与工匠文化不相容的职能常分割或外包出去。 这与美国企业构成了鲜明对照,美国在铁路时代工业起飞、大型企业涌现时,劳动力严重匮乏,熟练技工更难寻觅,移民中熟练工很少,因为当时欧洲也正处于工业化热潮之中,技工报酬优厚,缺乏移民动机,所以美国企业家不仅自身缺乏工匠背景,也没有机会在优厚的工人技能基础上发展制造业,于是他们更多的依赖技术和组织手段来弥补技能资源的不足。 简单说,美国制造业是以大规模的资源调度、构造新型组织和商业模式、凭借机器化大规模生产而建立起来的,其中创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作为资源配置者、商业模式构造者、大型层级化组织创建者,起了核心作用,因而主导美国工业的是经理文化,相反在德式企业中,美国经理们在商学院里学到的那些课程多半没有用武之地。 如果说美国工业是以商业模式和组织管理驱动的,德国则是以人力资源禀赋驱动的,后者更难以被复制,因而各后发国家在经历工业化时,受美国模式的影响似乎更大;德国的禀赋优势能得以长期维持发展,除文化因素外,更离不开其极为特殊的教育体系,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人很少上大学,普通教育年限也很短,半数以上就业者毕业于相当于初中的初级技校([[Hauptschule]]),16岁就离开学校工作了。 但同时,德国有着全球最发达的职业与技能教育体系,也保存了最完善的学徒制和在职培训制度,大部分孩子从十几岁起便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早早被训练成熟练技工,就业之后还会在企业和工余学校接受持续再教育;这种体系下,一方面雇主因投入了大量培训成本,会要求长期雇佣关系,而且长期雇佣也有利于保护其工艺秘密,而雇员的知识和技能资源也早就被锁定在某个行业当中,很难再做其他选择。 显然,这是一种很不现代的模式,它将雇佣双方的资源长期锁入在特定行业中,使得整个资源体系缺乏流动性,实际上,为刻意强化这一点,大部分德式企业都将工厂建在乡村小镇上,大概是因为小镇生活更简单,没有大城市对年轻人的诸多诱惑,可以让他们更安心于技工生涯,继续沉浸在传统工匠文化之中。 所以,尽管德式企业颇为成功,也给德国人带来了很高的生活水平,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它只是也只能是一个特例,其成功是依附于现有全球市场体系的副产品,这一点从它的极高出口依赖率也可看出,而正是因为美国的制度、科学、创新、金融和组织引擎所推动与主导的全球体系,它所造就的资源配置格局、商业模式、自由贸易以及要素与资本高流动性,才给了德国企业赖以生存并从中取益的机会,而这个全球体系本身,是不可能按德国模式来建立的。 这种依附关系或许从另一个例子能看得更清楚,18世纪来自欧洲的极端守旧的新教再洗礼派教徒([[Anabaptists]] ,恰好也是德国人),在美国农村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封闭社区,很大程度上保持着16世纪的生活生产方式,拒绝大部分现代事物,有些甚至实行社区共产主义,按某些标准衡量,这些社区极为成功,人民健康长寿,生活安宁祥和,犯罪率接近零,每个妇女生七八个孩子,人口每20年翻番。 假如你认为这是解决现代社会诸多问题的最佳药方,那就大错特错了,再洗礼派如今的安康与成就,完全是因为它身处于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文明社会,法律秩序保护他们免受强盗侵犯,现代医药让他们的孩子不在成年前夭折2/3,化肥农药收割机让他们的粮食产量除了吃饱肚子还能换来最低限度的现代商品、工具和能源,假如他们果真完全隔绝于市场社会,恐怕只能沦入15世纪德国农村的凄惨境地,类似的,德式企业若非身处当今全球体系之中,也只是些勉强挣口饭吃的乡村工匠师傅。  
[微言]既得利益

【2012-11-07】

@whigzhou: 什么叫大政府和既得利益?——奥巴马得票率最高的选区是Washington DC,91%,远远超出第二名夏威夷的71%

@whigzhou: 所以很可能,当直接间接吃官饭的人口比例越过某个临界点,社会主义在体制内就无法逆转了,比如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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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7】 @whigzhou: 什么叫大政府和既得利益?——奥巴马得票率最高的选区是Washington DC,91%,远远超出第二名夏威夷的71% @whigzhou: 所以很可能,当直接间接吃官饭的人口比例越过某个临界点,社会主义在体制内就无法逆转了,比如希腊  
读史笔记#5:重新审视重商主义

重新审视重商主义
辉格
2012年10月28日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是流行于16到18世纪殖民时代的一套经济观念与政策,它将贸易和国家权力扩张捆绑在一起,主张排他性贸易机会,追求贸易顺差和金银囤积,并以扶持国内幼稚工业为由抬高关税壁垒,在理念上,它倾向于将贸易这种让双方受益的合作互惠解读为零和博弈。

今天,重商主义早已被视为过时而错误的政策,并且带来了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与之相关的国际冲突,其当代遗迹贸易保护主义也是各国只敢做而不敢说的事情;重商主义原本就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支持,而在亚当斯密建立起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理论之后,它在理论界更没有了地位。

不过,美国历史学家约翰·麦卡斯科(John McCusker)在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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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重商主义 辉格 2012年10月28日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是流行于16到18世纪殖民时代的一套经济观念与政策,它将贸易和国家权力扩张捆绑在一起,主张排他性贸易机会,追求贸易顺差和金银囤积,并以扶持国内幼稚工业为由抬高关税壁垒,在理念上,它倾向于将贸易这种让双方受益的合作互惠解读为零和博弈。 今天,重商主义早已被视为过时而错误的政策,并且带来了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与之相关的国际冲突,其当代遗迹贸易保护主义也是各国只敢做而不敢说的事情;重商主义原本就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支持,而在亚当斯密建立起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理论之后,它在理论界更没有了地位。 不过,美国历史学家约翰·麦卡斯科([[John McCusker]])在为《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一卷》所撰写的专章中,以英国为例重新考察了重商主义,他发现,在当时的制度条件下,重商主义政策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事实上也推动了贸易和经济的巨大发展,并导致了第一轮全球化浪潮。 在现代国际秩序建立之前,对外贸易和投资是一项极度危险的事业,贸易航线上充斥着海盗,陆路也遍布大小领主所设置的重重关卡,许多与拦路强盗无异,许多海盗还得到了君主的支持,甚至有些国家的海军平时就以海盗为业;在各贸易据点和港口,当地政府也时不时对商人采取机会主义的掠夺政策,更糟糕的是,许多地方根本不存在政府。 这种情况下,在海外做生意的商人,人身和货物安全没有保障,交易和合约纠纷得不到司法救济,随时可能被勒以重税,甚至遭遇没收、驱逐和屠杀的厄运;正是因为缺乏对契约和财产权的可靠制度保障,尽管意大利城邦和东南亚一度都出现过商业繁荣,但也都好景不长,城邦一旦繁荣起来,当地权贵就经不住诱惑开始压榨商人,然后被另一个更友好的城邦所取代。 在麦卡斯科看来,重商主义是运用国家力量将国内制度向外延伸,以拓展受制度保护的贸易范围的一种手段;制度保护是有成本的,尤其在当时恶劣环境下,成本相当高昂,而与现代大国相比,近代早期的民族国家还非常弱小,财政和军事基础都很薄弱,远远没有能力在世界范围内提供普遍保护,况且一国政府也没有义务为他国商人提供保护,所以提供排他性保护是很自然的选择。 早期民族国家缺乏保护海外殖民和贸易所需的财政基础,当时政府收入主要依靠土地和人头税,其承担者是地主和农民,而贸易的直接受益者却是商人和殖民者,对此,重商主义的解决方案是:让政府成为海外贸易的直接受益人,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授予特许公司以贸易垄断权,并从红利、特许费和关税中获得财政收入,战争时还可向其借钱,而政府凭借军事实力确保其垄断贸易不受海盗、敌对国家和当地居民威胁。 这样,支持海外贸易的政府只须盯住少数几个港口和垄断贸易公司、几十种商品的大宗贸易,即可获得提供制度保护所需的财政收入,相反,在自由贸易原则下,它可能需要向众多中小商人征税,当时的行政体系尚没有成本合理的方法做到这一点,而且许多受益于其制度保护的交易都将发生在其税收范围之外。 所以,像今天这样的全球自由贸易,只有当主要贸易国家都已建立了起码的契约和财产权保障,且主要大国之间能够达成合作以维持一个支持自由贸易的国际秩序,才成为普遍可行的,实际上,英国也是在赢得拿破仑战争并成为国际秩序主导者之后,才放弃重商主义而转向自由贸易,此时,它对自己及其盟友维持一个亲市场的国际秩序的能力已经有了足够的自信,正如二战之后的美国。 今天,新一轮全球化所取得的成就已让自由贸易深得人心,然而,对自由贸易的支持通常仍停留在原则上,当面对诸如美国制造业岗位减少、底特律衰败这种具体问题时,种种贸易保护论调仍然很有煽惑力,在最近奥巴马和罗姆尼的竞选辩论中,双方也竞相针对中国大放厥词以讨好选民,因而弄清最初导致重商主义的制度原理,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代贸易保护政策背后的政治机制。  
[微言]新教与资本主义

【2012-10-27】

@陈乃章 回复@山东行五:反市场的是天主教,中世纪天主教经过阿奎那的改革基本形成亚里士多德体系,强调理性和美德是繁荣和幸福的基础,而新教通过回归神性为人的自由意志留下空间,然后才有可能出现资本主义的发展

@whigzhou: 新教很多派,其中不乏反市场者,总不能说再洗礼派也亲市场吧?

@whigzhou: “新教通过回归神性为人的自由意志留下空间,然后才有可能出现资本主义的发展”——以教义解释制度发展,只是意淫而已,得不到实证支持,意(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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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7】 @陈乃章 回复@山东行五:反市场的是天主教,中世纪天主教经过阿奎那的改革基本形成亚里士多德体系,强调理性和美德是繁荣和幸福的基础,而新教通过回归神性为人的自由意志留下空间,然后才有可能出现资本主义的发展 @whigzhou: 新教很多派,其中不乏反市场者,总不能说再洗礼派也亲市场吧? @whigzhou: “新教通过回归神性为人的自由意志留下空间,然后才有可能出现资本主义的发展”——以教义解释制度发展,只是意淫而已,得不到实证支持,意大利城邦都是天主教,并未妨碍资本主义发展,新教促进个人主义,只因为它恰好在跟一个集权统一教会搏斗,而自己又未能成为统一教会,否则就是另一个罗马 @陈乃章: 一般来说,新教伦理中的新教都是指加尔文宗 @whigzhou: 假如加尔文在日内瓦的成就能够巩固并发扬光大于全欧,它会是亲市场的吗?依我看,加尔文宗只是因为极权失败、落荒四散,才被迫变得个人主义了 【后记】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是本好书,观察描述很独到,但结论并不可靠,过度解读更不可取,被韦伯所洞察和描述的那种伦理(或“精神”),其实是一种独立于宗教的东西,新教只是其外衣,前者与后来被辨认的“企业家精神”、“冒险家精神”、“布尔乔亚性格”等等文化/心理禀赋,都不无关系,很可能具有相同的渊源。
[微言]一夫多妻制

【2012-09-26】

@仝宗锦 很多人说“何安”,不解,遂度娘之。于是想起《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一段话来:一夫一妻制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人之手——底结果…为了这,就需要妻方面底一夫一妻制,而非男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因为,这种妻方面底一夫一妻制决不妨碍丈夫底公开的或秘密的一夫多妻制。

@whigzhou: 摩根-恩格斯遗毒真是不浅,到现在还时不时有人跟我扯什么“母系社会时代”之类的东东,呵呵

@whigzhou: 谈论配偶制等制度时,人们常使用system而不是institution,这样就无法区分它到底是事实性的还是规范性的,翻译到汉语中,一律变成“某某制”,就更难做此区分了,生物学家谈论的配偶制显然是第一种,制度学家/法学家谈论的显然是后一种,但考察实际制度最多的人类学家常常就晕菜了,往往在两者间跳跃

@whigzh(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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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6】 @仝宗锦 很多人说“何安”,不解,遂度娘之。于是想起《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一段话来:一夫一妻制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人之手——底结果...为了这,就需要妻方面底一夫一妻制,而非男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因为,这种妻方面底一夫一妻制决不妨碍丈夫底公开的或秘密的一夫多妻制。 @whigzhou: 摩根-恩格斯遗毒真是不浅,到现在还时不时有人跟我扯什么“母系社会时代”之类的东东,呵呵 @whigzhou: 谈论配偶制等制度时,人们常使用system而不是institution,这样就无法区分它到底是事实性的还是规范性的,翻译到汉语中,一律变成“某某制”,就更难做此区分了,生物学家谈论的配偶制显然是第一种,制度学家/法学家谈论的显然是后一种,但考察实际制度最多的人类学家常常就晕菜了,往往在两者间跳跃 @whigzhou: 这导致了很多混乱和误解,比如人类学家基于某个民族99%的家庭是单妻的,就认定其为单妻制,可实际上这99%可能只是没有能力娶多妻而已,并无任何规范(无论是法律还是非强制性文化规范)阻止他这么做,按此方法获得的数据导致制度学家误解规范性的单妻制是普遍情况。 @迢书: 想起了“两党制” @whigzhou: 嗯,许多人也如此混淆自然垄断和特权垄断 @周克成 一夫一妻制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经济规律。人性是一个优秀的男性本来有欲望、有能力同时结交多个女朋友,这样对人类的繁衍进步没有坏处;经济规律是一夫一妻制相当于限购令,一个男子本来有本事买两套房子,但你规定他只能买一套。只有懦夫才会欢迎这样的规定。 @陈乃章: 目前来看,一夫一妻制是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子嗣繁衍的最优选择了,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欲望,出于血脉传承和事业继承的动力才让文明更 @whigzhou: 脱离生态位而谈论“最优选择”是没有意义的,各种配偶制都不仅是“为了欲望”,都追求血脉传承,至于事业继承,要看什么事业了,托钵僧事业一般不这么传承 @whigzhou: 而且,单妻策略是最优策略,这似乎不是支持单妻制法律的理由吧?需要一种强制性规范来维持,似乎表明了单妻策略并不总是最优的 @whigzhou: 纵观文化史,基督教世界的规范性单偶制确实是罕见的,显然是其独特生态条件下的产物,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封建制和教会,而它们如今都已不复存在,故今天的单偶制依靠文化与制度惯性而维持,港澳历史也表明,它未必是市场社会所必需 @陈乃章: 莫名其妙的逻辑,经济学者也是不懂装懂的居多。娶妾与一夫一妻制有何冲突,妾在法理上根本不具备妻的地位和保障,如果婚姻中一个男性不能给他的法定妻子外的女性伴侣同等的经济和社会待遇, @whigzhou: 妻妾制当然都是归入多妻制的,非平等多妻制而已,妾是有法定地位的配偶,毫无名分的那叫陪床丫鬟 @RyanLei: 回复@whigzhou:既然守法行为都不是最优选择,为什么还要守法? @whigzhou: 若守法总是最优的,怎么还会有人不守法? @陈乃章: 单妻制的目的其实是为了保护最底层的人拥有配偶家庭,类似于一种低程度高覆盖率的福利 @whigzhou: 买方卡特尔一说只是经济学家思想游戏而已,并无经验支持,实行单妻制的西欧的穷人,并不比多妻制国家的穷人更容易讨到老婆,单妻制更多是为配合封建制下的财产与继承关系 @赵昱鲲: 如果只是为了配合封建制下的财产与继承关系,可以用单妻多妾制啊?象中国那样,嫡子拥有远超庶子的地位 @whigzhou: 嗯,起初就是这样,妾的禁止是教会的功劳,但教会这么做是不是为屌丝着想就不知道了,我觉得不是 @赵昱鲲: 刚才看wiki http://t.cn/zlyjvrf,据说是教会这样可以使合法继承人数目减少,更多的财富落到教会手里 @whigzhou: 嗯,教会让贵族绝嗣的动机很强烈,也不遗余力,但办法主要是阻挠结婚/离婚/再婚,或挖空心思让婚姻变得不合法,阻止纳妾似乎不是优选手段 @陈乃章: 同理,作为一个男人,只有脑子进水了才会去支持多妻制,一个法定的妻子已经够让人头疼了,还搞那么多放家里干嘛? @whigzhou: 只有脑子进水的人才会认为:谁支持多妻制就是自己想讨多个老婆,多妻制的意思是允许你讨多个老婆,不是非要让你“搞那么多放家里” @陈乃章: 这一点很无力,无论法律是否允许,有能力的人(某些情况,没能力的人也可以)都可以拥有很多性伴侣,我只是不能理解把这些女人变为法定妻子的想法是什么?当然,我是不支持法律限制婚姻的 @whigzhou: 既如此,你和主帖在制度问题上就没分歧,他反对的是“限购令”这种强制,而我也主张自由婚姻制度 @陈乃章: 教会不阻止纳妾,因为非婚生子没有继承权。但继承财产这个也不现实,无婚生子嗣的话可以由远亲继承,或者由上级领主或国王等保护人代管,还轮不到教会下手 @whigzhou: 绝嗣了就更可能捐给教会啊,很多神父主教会趴在临死者床头乘他迷糊使出吃奶的劲劝捐,神马地狱多可怕天堂多幸福,读点历史吧 @陈乃章: 可能这点在法国和神圣罗马帝国领地情况比较多吧,我看英国这方面的例子很少。 @whigzhou: 呵呵,你知道亨利八世改革期摧毁和没收了多少教会财产吗?“轮不到教会下手”这些财产尤其是大量地产哪儿来的?那时候光有钱可买不到土地哦  
罗斯巴德批判#28:诺齐克论证了什么?

【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

#第29章#

本章,罗氏批判了诺奇克(Robert Nozick)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的一种国家理论,与第四部分其他各章相比,这一交锋更为正面而直接,因为诺齐克这本书就是对罗氏(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回应【许多人以为这本书是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其实对《正义论》的回应(构成该书第二部分)只是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思考的附带后果】,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话题的兴趣,最初就来自他1968年与罗斯巴德的一次长谈,在该书第一部分中,这一针对性也非常明确,而且该书后来在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极大,所以罗氏当然要花大篇幅重点回应了。

【顺便说一句,诺齐克主要是个分析哲学家,政治和伦理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作为一位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什么话题都喜欢插个嘴并且较一下真的哲学家,他的业余爱好还有很多,我猜他的课会很好听),这本书在他自己眼里也只是一次兴致盎然的客串而已,客串完之后也没再过多留恋和纠缠。】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里(另两个部分与这里的话题关系不大),诺齐克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论点:即便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出发,经由一系列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市场过程,也会产生一个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的道德指责至少对这样的国家是不成立的(而只适用于超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国家)。

为让讨论顺利进行而不在形而上学和经验问题上纠缠,诺齐克在开始论证前,全盘接受了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一个洛克式的和谐自然状态是可能的,在(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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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 #第29章# 本章,罗氏批判了诺奇克([[Robert Nozick]])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的一种国家理论,与第四部分其他各章相比,这一交锋更为正面而直接,因为诺齐克这本书就是对罗氏(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回应【许多人以为这本书是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其实对《正义论》的回应(构成该书第二部分)只是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思考的附带后果】,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话题的兴趣,最初就来自他1968年与罗斯巴德的一次长谈,在该书第一部分中,这一针对性也非常明确,而且该书后来在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极大,所以罗氏当然要花大篇幅重点回应了。 【顺便说一句,诺齐克主要是个分析哲学家,政治和伦理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作为一位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什么话题都喜欢插个嘴并且较一下真的哲学家,他的业余爱好还有很多,我猜他的课会很好听),这本书在他自己眼里也只是一次兴致盎然的客串而已,客串完之后也没再过多留恋和纠缠。】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里(另两个部分与这里的话题关系不大),诺齐克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论点:即便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出发,经由一系列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市场过程,也会产生一个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的道德指责至少对这样的国家是不成立的(而只适用于超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国家)。 为让讨论顺利进行而不在形而上学和经验问题上纠缠,诺齐克在开始论证前,全盘接受了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一个洛克式的和谐自然状态是可能的,在此状态下—— 1)个人的权利都已清晰界定, 2)所有人对权利边界也有共识, 3)社会大致上处于和平状态,即,没有一个大恶棍或一个强大的犯罪组织,足以对社会秩序造成颠覆性的破坏,以至于上述权利荡然无存, 4)所有基于契约而为个体提供私人权利保障的组织(诺齐克称之为“保护性社团”,类似于罗斯巴德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护组织)都是善意行事的,从不故意侵犯个人权利,无论是其委托人的还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很明显,这样的理想化前提,对于任何注重现实(而不满足于玄想与空谈)的政治学家都是很难接受的,所以对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来说,诺齐克真算得上一个难得的对话者。 开始评论之前,我先概述一下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主要分下面几步: 【这一论证主要由该书第二章和第五章完成,第一章是对上述论证前提的接受和说明,第三、四两章是一些预备性论证,第六章则对一些可能质疑做了回应,我下面的概述脱离了诺齐克的论证顺序和文字组织,也没有完全延用他的术语,甚至还做了不少脑补,所以读者最好先读一下原著第一部分,至少第二、第五两章。】 1)保护组织会倾向于要求其委托人在契约中承诺放弃(至少一部分)他在自然状态下原本拥有的自行裁定并据此实施自力救济的权利(以下称此权利为自力救济权,称放弃该权利的承诺为“程序转移条款”),而将有关纠纷提交给该组织所认可的某种司法程序来处理,若非如此,当它面临自己的两个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时,便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无法有效履行其契约责任,因而无法保证其服务质量; 2)将其委托人的部分纠纷转移到其公正性有所保障的司法程序中,总体上改善了其委托人的权利保障处境,至少当委托人所涉及的纠纷多半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或者接受共同司法程序的诸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时,这种改善将是显著的,其实,这也是司法程序的价值所在; 3)上述改善潜力赋予了那些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以一种竞争优势(相对于不采纳该条款的同行),因为它改进了其服务质量,而且这一优势是规模经济的,即,委托人越多,优势越大; 4)上述优势及其规模经济,将产生两个效果:首先,它将促使所有(至少主要的)保护组织最终都采纳程序转移条款,其次,它将使得各保护组织的业务分布在空间上出现某种内聚倾向,即,在空间上相互邻近的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家保护组织,这意味着,更多的人际关系将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不同委托人之间; 5)尽管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很强的假定:权利已完全界定明确,并且所有人对权利有着共同的认识,但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中,不同保护组织仍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分歧:首先,他们所认可的司法程序可能不同,一方认可的另一方可能不认可,其次,他们所采用的执法程序(包括纠纷发生后、裁决作出前的处理,比如临时拘禁、财产扣押、证据保全、侦查取证等等方面,也包括预防性自卫措施)可能不同,且相互不认可对方的程序,第三,他们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不一致; 6)上述分歧将导致保护组织在处理涉及两个或更多组织之委托人的案件时发生冲突,当一方根据自己所认可的司法程序的裁决结果寻求处罚另一个组织的委托人(或向其索赔)时,可能遭遇后者保护组织的对抗;这种对抗前景将导致三种可能后果: 7)一方击败或压服另一方(或多方),而成为所在地域的支配性保护组织,所谓支配性是指它有能力强行落实其所认可的司法和执法规范; 8)各方经过较量达成某种势力均衡,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获得支配地位(根据第4点,此类势力范围预先便已存在);而随着这一地域性支配格局的浮现,权利保护市场的业务分布将随之而发生与之相应的分化,分化将通过委托人迁居或更换保护组织的方式实现; 【这一步论证诺齐克用到了谢林的协调博弈理论,委托人为了确保其面临的潜在纠纷能得到有效处理,将倾向于迁离那些势力范围不明确的边界地带,向某个保护组织的势力中心靠拢聚集,这些分散个体选择将很快导致一个总体分化格局的出现。】 9)各方经权衡协调之后,同意接受一套处理组织间分歧的共同规范,并建立一套能有效处理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这样,他们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二级保护组织,一个遵循共同规范的联邦,而该联邦拥有了这些组织所在地域的支配地位; 10)上述三条意味着:凡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都将出现一个在该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的保护组织(一级或二级的); 【现在我们暂停这一分支,转向论证链条的另一个分支】 11)任何个人,若已与某保护组织订立保护契约,接受了程序转移条款,因而在某些纠纷中放弃了自力救济权,那么他就会强烈的要求此类纠纷中的对方同样放弃自力救济权;很明显,这一主张在道德上是合理而正当的,当已经存在比自力救济更公正的司法和执法程序时,对方却仍执意不经此类程序而自行裁定我对他犯了罪,并自行对我施加惩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12)然而,若对方是一个未与任何保护组织订立(包含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契约的个人,那么这一要求便不会自动得到满足; 13)于是,任何采用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都会要求它所在地域内未与之签约的个人放弃在与它的委托人发生的纠纷中实施自力救济,并且,当有人违反这一要求时,它将在其能力限度内强行确保这一点,从而可能导致冲突; 14)发生此类冲突时,若对方是另一个保护组织的委托人,那么论证链条就接入了上面第6点,若对方是未与任何组织签约的独立个人,该保护组织将谋求压服他; 【现在论证链条两个分支又合并了】 15)按第10点,任何有保护组织的地域都有一个组织处于支配地位,因而在面临第14点的冲突时,总会有一个保护组织来决定事态后果,并且按第4点,这个组织几乎肯定是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因而,自力救济权总是会被压制; 16)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当地的支配性组织都能决定在某些情形下是否允许其他人或组织使用暴力,这就为他自己谋得了使用暴力的某种垄断权; 17)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一个关键结论:由于此类暴力垄断权是诺齐克为认定国家之存在所设定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现在它被满足了,所以诺齐克宣称,超弱(也就是比最弱的还要弱一些)意义上的国家已经存在了; 18)再回到第14点,保护组织在这里面临一个道德困境:尽管它要求独立个人放弃自力救济权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但落实这一要求却导致了一个不幸的后果,那些被它压服因而无法实施自力救济的独立个人,完全丧失了可行的救济手段,这在道德上看起来是说不过去的; 19)可是按诺齐克最初接受的前提(第4条),保护组织都是道德楷模,不会做自己良心过不去的事情,所以它会对此进行补救,显易的办法是为这些身处其占支配地位的地域之内的独立个人在被其委托人所侵犯时提供保护服务,而只按其原本要实施的自力救济的预期成本收取费用; 【这会不会激励许多人不购买保护服务而宁愿搭便车?诺齐克认为即便有也不会太严重,因为这种优惠服务不涵盖独立个人之间的纠纷,所以搭便车的人越多,便车的价值越低,到某个临界点,搭便车便不再合算,他认为,通过恰当制订费率,可以将搭便车现象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20)这笔额外开支,是保护组织为有效履行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契约责任而同时不违背其道德准则而必须承担的,因而在它为其保护服务定价时便应予以考虑,而因为事先已经包含在服务定价中,便不构成强制性再分配; 21)这样一来,支配性保护组织便在其拥有支配地位的地域内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普遍保护,尽管这一普遍性并不完全,独立个人之间的侵犯仍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21)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二个关键结论:此类普遍保护特征是诺齐克认定国家存在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现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因而诺齐克宣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由此诞生了。 这个论证很有意思,也非常精彩,尽管有不少可以推敲的地方,但大致上是通顺的,最重要的是,其中确实没有任何非法环节,每一步都基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认可的既有权利,没有为保护组织额外创立新权利,即便是保护组织发生分歧而相互攻击时,也都是为了保卫其委托人的权利,而按无政府主义标准,这么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在他们的理想自然状态中,个人在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完全可以出于自卫和自力救济的需要而攻击侵犯者或阻止他自卫和自力救济的人,现在只是委托保护组织这么做而已。 【先说说我对诺齐克理论的看法】 不过,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仍存在几个严重缺陷,而且这些缺陷会动摇他的最终结论: 1)第8点所论证的多方均衡、各自拥有一个支配地域的格局,默认了委托人分化是发生在地理空间上的,尽管看上去很可能是这样,但逻辑上这不是必须的,理论上,分化将发生在人际关系空间上,即,最可能发生关系的那些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个保护组织,但人际关系空间未必与地理空间一致,甚至未必有对应关系。 假如两个空间不一致,那将意味着如此产生的国家,其法律管辖范围将是“属人的”而不是“属地的”,而按我们对国家的常识理解,它们首先总是属地的,都拥有一条明确的国界线来划定其领地,在其中适用其法律,其次才是属人的,也就是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但后者的保护内容与境内的大不一样。 2)从第6点中的对抗所产生的均衡结果,不止(7、8、9所列)三种,完全可能存在第四种结果:形成一个比联邦更松散的邦联,或一个法律共同体,只要它能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即可为跨组织的案件提供和平的解决方案,即一个终审上诉程序: A)共同体成员组织就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和该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达成一致; B)成员组织将“接受该上诉程序所产生的终审裁决”作为必备条款列入其与委托人所订契约; C)成员组织都有足够的诚意执行终审裁决(B已保证了具有这个资格); D)成员组织足够多,并且表现出足够参与度和合作性,足以确保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能够应上诉者请求而召集起一个上诉法庭,同时其中立性与公正性能够得到上诉双方认可;甚至可以预料,若上诉需求足够多,共同体范围内将出现一些常设法庭专门为此类上诉提供裁决服务; 这样的共同体与第9点中的联邦有一个根本区别,它不是一个人格化组织,不拥有自身的目标和追求该目标的能力,也不具备集体决策和一致行动的能力,因而不能(如第16点那样)被认为“拥有”某种暴力垄断权,实际上,它根本不是“拥有”一词的合格主语,因而也不可能成为诺齐克所说的超弱意义上的国家;相反,第9点中的联邦显然是一个拥有独立目标和行动能力的人格化组织。 诺齐克之所以忽略了这种明显的可能性,似乎是因为他把一个保护组织所认可的司法与执法程序,等同于所由它所执行的司法与执法程序,但很明显,两者不必一致,两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认可同一套定责、定损、理赔机制,因而同一套规范的跨组织适用,不必以任何一家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为前提。 需要强调,共同体成员认可的处理跨组织纠纷的规范,不必与各成员在其委托人之间适用的内部规范相一致,尽管这种不一致性会对生活的可预期性带来不便,但只要行为空间的内聚度足够高(这意味着跨组织关系的比例会很低),这种不便就是可容忍的,就好比我们在与不同文化、不同圈子、不同身份的人打交道时,也会形成不同的预期。 当然,指出这一点并不是说前三种情况不可能出现,或许很可能出现,这只是说第四种情况同样可能,而正是这种可能性,为无政府主义的多中心司法系统作为一种均衡状态稳定存在留出了余地,而不是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会不可避免的导致国家的诞生。 3)还是第16点,即便像诺齐克所预料的,一个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并拥有了某种暴力垄断能力,这种垄断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构成一项排他性的权利,只要该组织继续遵守最初设定的道德标准,它就不能正当的排除其他组织因其竞争优势而取代其支配地位的机会。 相反,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国家对暴力的垄断,是国家这个组织的一项排他性权利,因而诺齐克从第16点并不能得出国家产生的结论。 这一差别非常关键,事实上的垄断永远不会关闭制度选择和制度竞争的大门,因而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自由,试想,假如保护组织甲在某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现在另一个保护组织乙将业务扩展到该地域,由于它完全认可甲所要求的程序转移条款和上诉程序,因而可以与甲和平共存,但仅仅因为其契约设计和运营效率比甲好得多,得以吸引大批甲的客户更换保护组织,按其扩张势头很快会在几年内取得甲的支配地位,此时甲能够强行阻止吗? 按诺齐克的标准,显然不能,这样甲就很不像一个国家,如果你非要说甲就是一个国家,那么,我的无政府主义便与此种有国家状态没什么区别。 (待续)
罗斯巴德批判#22:你们都活在乌托邦里

#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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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防止政府无限扩张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地区间和国家间制度竞争,而只要政府不禁止自由迁出和资产流动,制度竞争总是存在;只要有限政府是维持自由市场所必需,而经济繁荣是维持强大国力所必需,那么政府无限扩张的国家总会衰弱,这就保证了在可见的长远趋势上,有限政府和它所保障的自由市场总会在一些国家得以幸存。 在制度竞争条件下,税收过高,政府权力过于泛滥,国内商业活动受到压制,税收基础就会削弱,而它所导致资本与人才的流失,将进一步压制经济发展,降低境内资产的价值,两者都会让“寄生虫”们的利益因此而受损。 因此,一个依靠政府预算而获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未必会让政府无限膨胀,关键在于激励机制,而土地价值便是很好的长期激励,这里又能看出乔治无政府主义的妙处了,而乔治方案在有限政府中同样可以采用,比如让参议院代表土地主利益。 所以除非未来全球统一到一个政府之下,然后逐渐滑向无限政府,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一前景,当然,没人能保证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会万世永存,没有任何制度和社会结构能得到这样的保证,但不能因此说它是“不可能的”,否则所有社会制度和文化元素就将都是“不可能的”了,相比之下,罗氏认为可能甚至必然的那种无政府主义,根本连影子都还没看到。 接着,罗氏举出了几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来说明有限政府原则在技术上不可行,首先是守夜人职能(比如治安服务)的恰当数量很难事先加以规定(p.240): 当然,像罗氏这样用先验方法在事先给出固定的“绝对”标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始终在变化,社会稳定和外部威胁程度也随时在变,不可能事先给出一个算法,可是本来就没这个必要,人的知识是从经验中获得的,恰当标准可以通过试错和调整而逐渐接近。 比如起先每一千人配一名警察,发现不够,业主们对治安很不满意,然后逐步增加,直到治安令纳税人满意为止,只要纳税人始终控制着预算额度和对治安供应商的选择,治安标准就不会失控;罗氏所谓不可能只是因为他的先验主义妨碍了他接受经验知识而已。 罗氏的第二个不可能,是认为公共品缺乏市场定价机制,因而其成本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p.240): 这是无知和缺乏想象力的结果,许多情况下需要政府来实现公共品供给,但这并不需要政府亲自扮演生产商和供方的角色,它只须代理纳税人进行采购即可,因而供方是可以存在竞争的,就像美国的军火商那样,只要有竞争,就能形成市价。 实际上,除了一直具有压倒性力量的军队之外,所有公共品都是可以向竞争性供应商采购的,当然,现实中还有许多公共品生产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但这不过反映了有限政府原则尚未得到完美实现而已,并非技术上的不可行。 第三,罗氏质问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有限政府理论将如何处理住民自决原则(p.241): 【这么蠢的问题居然还要回答,我真是犯贱。】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接受住民自决原则毫无困难,只要你和你的建国伙伴们拥有打算用来建国的土地,并且获得你们在母国的全部债权人、你们对之负有契约义务的人、以及在这些土地上拥有用益权(比如通行权)的人的同意,那就去独立好了。 实际上这两条很难做到,假如通过私人安排做不到,那就只能用国际条约来确保,而国际条约需要获得母国的公共决策程序和立法机构批准,条约将要求你们履行之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假如你事后耍赖,母国将动用各种可能手段(包括发动战争)来捍卫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就算你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面临未来高昂的制度成本,你也未必有兴趣去建国。 第四,罗氏宣称从有限政府理论中挖出了一个“矛盾”,当然,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他所谓的矛盾是啥东东(p.241): 按以往经验,罗氏所谓矛盾,说的就是他自己蠢,脑筋转不过来,这次也是:一套制度可以有多条起作用的规则,由一条规则规定政府以何种方式征税,如何议定税率,另一条规则规定税收的合法用途,征税和税款使用须同时遵守这两条规则,完全没有矛盾。 这就好比家长给孩子规定:1)你每天最多花10块零花钱,每天晚上你向我解释今天怎么花的钱,剩下的还给我,然后我才给你下一天的钱,2)你的零花钱只能用来书、文具、软饮料……,其他一律不许花;这两条规则矛盾吗? 在本章,罗氏总算开始提到那些确保自由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了,不过这个话题比较独立,本篇也已拖得太长,另起一篇吧。
罗斯巴德批判#21:哈密瓜无政府主义

#第22章#

罗氏在本章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我也曾说过自己是个无政府主义者,在不久前北京和上海的聚会上,都有朋友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

无政府主义对我而言只是个理想,我看不到达到那种状态的任何现实可能性(即便该状态本身或许是均衡的,甚至还能维持一段时间);所以它对我的意义只是作为一个参照,可以用来评估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接近那个状态,而在现实中,它并不会妨碍我赞同某个国家(state)的制度或政策,甚至赞赏某位政客,不是还整天盼着美军来解放呢嚒。

不过,罗氏的无政府主义实在太简陋原始了,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上半叶的水平,也就是蒲鲁东和施蒂纳的时代,那时的无政府主义头脑很简单,认为政府是万恶之源,消灭政府就人类就自由了,完全不考虑原本由政府所实现的那些社会和制度功能是否不可或缺,如若必须,政府消失之后将以何种方式来提供,与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什么,总而言之:确保市场有效运行且效果不亚于有政府状态的制度结构将如何产生和维持?

罗氏在本章中不仅没有回答这些问题(除了空口无凭一厢情愿的说“反正有人会提供”之类的话之外),他把所有火力都集中在说明为何政府行为都是基于强制的,是一种恶,可是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来说,这些都是废话,早就被说滥了,有意义的问题是:替代方案是什么?罗氏一点道道也没说出来。【所以本篇几乎没有摘引原文,因为实在没啥东西好摘的】

不仅如此,假如你真的着手考虑对政府的市场化替代方案(也就是市场无政府主义),很快会发现,罗氏理论将是一大障碍,对于我们能够想到的、也最现实的替代方案,在他的财产权和契约理论下都将难以实现。

先来看公共品,罗氏承认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功能(p.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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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罗氏在本章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我也曾说过自己是个无政府主义者,在不久前北京和上海的聚会上,都有朋友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 无政府主义对我而言只是个理想,我看不到达到那种状态的任何现实可能性(即便该状态本身或许是均衡的,甚至还能维持一段时间);所以它对我的意义只是作为一个参照,可以用来评估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接近那个状态,而在现实中,它并不会妨碍我赞同某个国家(state)的制度或政策,甚至赞赏某位政客,不是还整天盼着美军来解放呢嚒。 不过,罗氏的无政府主义实在太简陋原始了,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上半叶的水平,也就是蒲鲁东和施蒂纳的时代,那时的无政府主义头脑很简单,认为政府是万恶之源,消灭政府就人类就自由了,完全不考虑原本由政府所实现的那些社会和制度功能是否不可或缺,如若必须,政府消失之后将以何种方式来提供,与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什么,总而言之:确保市场有效运行且效果不亚于有政府状态的制度结构将如何产生和维持? 罗氏在本章中不仅没有回答这些问题(除了空口无凭一厢情愿的说“反正有人会提供”之类的话之外),他把所有火力都集中在说明为何政府行为都是基于强制的,是一种恶,可是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来说,这些都是废话,早就被说滥了,有意义的问题是:替代方案是什么?罗氏一点道道也没说出来。【所以本篇几乎没有摘引原文,因为实在没啥东西好摘的】 不仅如此,假如你真的着手考虑对政府的市场化替代方案(也就是市场无政府主义),很快会发现,罗氏理论将是一大障碍,对于我们能够想到的、也最现实的替代方案,在他的财产权和契约理论下都将难以实现。 先来看公共品,罗氏承认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功能(p.219): 但罗氏说,该功能完全可以被替代,可是,他的信心似乎建立在对公共品经济学特性的完全无知之上,在他看来公共品的供给和卖哈密瓜没啥区别(p.220): 可是我们都知道,公共品和普通消费品不一样,存在搭便车和激励不足的问题,因而需要一些特别的制度安排来内化激励,否则即便大家都想要也愿意负担成本,但仍无法实现供给和消费。 正因为公共品的这一特性,它常常给政府提供了插手的机会,因为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能力(包括公共决策和征税能力)实现公共品供给,而这么做既可以获得利益,也能为自己赢得支持,扩大合法性基础。 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政府是公共品的唯一可能供应者,市场无政府主义已经发现和论证了其他可能性,比如乔治无政府主义的方案,在许多私人社区已经自发实现了,具体做法就是通过社区业主之间达成契约来提供大部分原本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更多细节可参见Fred E. Foldvary:《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 可是,业主契约方案恰恰与罗氏理论不相容。 通过业主契约来设计整套社区管理制度、公共品采购决策程序和费用分担方案,这件事最好是在社区最初建立时就做,因为当一个社区已经有大量成员时,契约草拟、谈判、协调和决策都将变得非常困难,成员越多越困难,特别是在自由主义原则下,必须全体成员都同意,否则便需要强制(那就与有政府没区别了)。 业主契约最好是由开发商或社区创建者事先拟定,这样,他必须能够事先获得足以建立一个社区的大块土地,然后在将土地分块出售给后来业主时,将他拟定的业主契约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并规定这一契约义务将始终伴随该土地,不会随之后的转让和继承而消失。 首先,该模式与罗氏财产权理论不相容,至少它无法在一块未经开发的处女地上实施,因为按罗氏理论,未经开发的土地肯定是无主地,而无主地转变为私人土地的前提是开发并利用,所以开发商或社区创建者通过事先圈占(或从之前的圈占者那里购买)大块土地,但在一段时间内不加开发使用,他的占有便是无效的,后来者可以自行占地盖房,无须理会他的契约;所以,按罗氏理论,业主契约模式最多只能在通过收购已开发土地而建立的社区中实施,这样它的难度便大大增加了。 其次,该模式与罗氏契约理论也不相容,而且这一不相容更加致命;实现社区自我管理和公共品供给的契约,类似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约定,而且抽象程度非常高,它不是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更不会对具体公共品的范围、数量、价格等作出约定,而是为这种公共选择规定一个程序机制。 这种程序机制要能在现实中工作起来,必定包含某些委托代理和多数决之类的规则,因为在具体事项上,很少能达成全体一致,否则就没必要事先订立业主契约,遇到事情再表决好了;所以,在通过多数决作出公共选择时,必定有部分人的意志被违背了,而在罗氏看来,这种违背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认为,意志不可让渡。【关于这一点的详细分析,见第18篇】 而且像这种宪法性的契约,显然无法还原为双方有形财产的对等交换,因而在罗氏契约理论中根本不是合格契约,实际上,这里并未交换任何东西,仅仅是对各自未来的选择空间进行约束,将一部分选择机会让渡给了契约所构造的某个程序机制。 特别是当契约里包含一些治安和司法条款时,比如业主在契约中承诺:当业主大会所雇佣的保安认定他有犯罪嫌疑时,愿意接受其短暂拘押,当业主大会所任命的法官向他发出逮捕令后,他宁愿在判决之前一直被拘押,当业主大会组织的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后,他宁愿接受包括罚款、鞭刑、监禁和死刑在内的惩罚。 很明显,这种契约按罗氏说法就是自愿为奴,他认为,涉及人身的权利(也就是他的自有权)是完全不可让渡的;而且这个障碍也无法通过奇妙的罗氏债务奴隶后门而绕过,因为不可能在案发之后再要求嫌犯签一个会导致他沦为债务奴隶的契约,而假如事先签这样的契约,那就等于赋予了保安随时拘押无辜的无限权力。 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位现代经济学家或制度学家一提到无政府主义就会立即想到的,但在罗氏眼里,它们好像完全不存在,在他头脑里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制度”二字,其思想还完全停留在19世纪上半叶,所以他的无政府主义不过是一堆民粹垃圾。  
罗斯巴德批判#12: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一样坏?

(续)#第11章#

当罗斯巴德在第6篇里提出他的财产权起源理论时,我就指出,他已抛弃了传统的先占原则,而用“先用原则”来取代它,抽象的说,两者的区别是:先占原则首先关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先用原则首先关心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个根本的理论分歧。

后来我又指出,考虑到奎因难题,单纯的观察人的行为、或他与物之间发生的事情,是无法获得确切语义的,对同一件事情,有无数可能的解读和陈述方式,依赖于观察者的关切点、视角、尺度和层次等,而权利的描述需要一个确切的语义,相反,当人与人之间发生互动和对话时,语义自然就被澄清了。

不过以罗氏的古代级思考水平,大概想不到这么深的地方,这把牛刀暂且搁下。

两个原则间的冲突,成了此后5章中反复出现的主题,所以,罗氏专门给按先占原则取得土地,再租给实际使用者而收取租金这种方式,取了个名字叫“封建主义”,但他对这个词的用法与主流历史学家完全不同,倒是与郭沫若之类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颇为一致(p.116):

然后在本章,他用了很大篇幅来论证他说的“封建主义”并不比专制主义好,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世界革命纲领的合理性(p.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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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11章# 当罗斯巴德在第6篇里提出他的财产权起源理论时,我就指出,他已抛弃了传统的先占原则,而用“先用原则”来取代它,抽象的说,两者的区别是:先占原则首先关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先用原则首先关心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个根本的理论分歧。 后来我又指出,考虑到奎因难题,单纯的观察人的行为、或他与物之间发生的事情,是无法获得确切语义的,对同一件事情,有无数可能的解读和陈述方式,依赖于观察者的关切点、视角、尺度和层次等,而权利的描述需要一个确切的语义,相反,当人与人之间发生互动和对话时,语义自然就被澄清了。 不过以罗氏的古代级思考水平,大概想不到这么深的地方,这把牛刀暂且搁下。 两个原则间的冲突,成了此后5章中反复出现的主题,所以,罗氏专门给按先占原则取得土地,再租给实际使用者而收取租金这种方式,取了个名字叫“封建主义”,但他对这个词的用法与主流历史学家完全不同,倒是与郭沫若之类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颇为一致(p.116): 然后在本章,他用了很大篇幅来论证他说的“封建主义”并不比专制主义好,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世界革命纲领的合理性(p.120-121): 【先指出最后一句里的历史常识错误:首先,罗氏将意大利城邦、荷兰和英格兰称为封建主义和中央集权均最为薄弱的地方,显然是错误的,封建主义最薄弱的地方,当然是完全没有封建制的地方,比如中国,至于中央集权,英格兰从很早开始就是西欧封建体系中王权最强大的国家,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也完成的最早;其次,意大利城邦与荷兰发展出了资本主义,但并未建立自成体系的自由市场,更没有将整个社会转变为自由社会,只是建立了若干贸易中心,原因是它们都没能建立起确保自由所需的宪政与法治;所以,这句话完全不能成立。】 或许你会奇怪,为何罗氏不惜篇幅的论证这个?是这样的,在启蒙时代,封建制的名声很臭,与“中世纪的黑暗”几乎是同义词,在当时的知识精英(无论左右)看来,文艺复兴、启蒙、自由化、资本主义、社会改良、社会开放(流动性扩大)等等代表着现代文明进步的东西,都伴随着对封建枷锁的突破,后者总是与落后陈旧腐败联系在一起。 但后来的历史学家越来越多的发现,这样的简单对立是错误的,离实际情况很远,而且如此理解的历史是断裂的,好像宪政民主、科学、理性、自由、资本主义都是无缘无故突然冒出来的,或者像某些启蒙学者认为的,只是复兴了希腊罗马传统。 更细致深入的研究发现,中世纪远不是一个死气沉沉的黑暗时代,实际上,构成现代市场制度的各种制度元素,契约权利、人身与财产保护、陪审制、普通法、代议制、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宪政约束、地方与市镇自治、资本主义、商人法,都有着古老深厚的中世纪渊源和雏形,有些更已有了长足发育,甚至就是封建制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经济状况上,中世纪也并不如早先被描绘的那么黑暗,特别从13世纪开始的后半期,经济和文化都有长足发展,在某些时期和地区还相当繁荣。 更重要的是,制度史比较研究发现,与专制主义和集权帝国相比,封建制社会向现代市场社会转变要容易和平稳的多,因为后者所需许多基础性制度元素已有原型,只须稍作调整即可完成转型,比如构成宪政基础的权力分立制衡:贵族对国王的制约,国会的雏形:贵族会议,地方自治:分封体系,有限政府:权力比专制帝王有限的多的封建君主,契约权利:封建制直接就建立在契约之上,只须推及平民即可。 这一点在中日历史对比中表现的非常显著:日本的现代化转型是西欧以外最迅速、最彻底、最成功的一个,而它与西欧的唯一共同点就是封建制,相反,专制集权帝国的成功典范中国,则是最失败的一个,而且它从中古以后的历史,分明就是一部与现代制度渐行渐远的历史。 所以你对市场制度起源了解越多,就会对封建制产生越多好感,哈耶克就是这样,持保守倾向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也往往如此;可以说,封建制向宪政法治演变的历史,很好的用实例演示了,在契约主义眼里,法律、权利和秩序是如何诞生的: 从混战到妥协、用契约划定边界以消除机会主义、契约权利逐渐推及平民、随着覆盖面扩展,契约逐渐由法律所替代,替代完成后封建依附关系不再必须,依附关系逐渐被货币化租赁雇佣关系所替代,社会流动性随之增长,生产和交易活动变得多样化,行会垄断被冲垮……这是个连续渐变的过程,不需要革命。 所以,假如你是进化论者,相信一种制度的建立依赖于一个恰当的进化路径,其组成元素都有着古老的进化起源,不是凭空建立的,假如你是渐进主义者,相信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需要一个连续演变过程,而不是一步跳到的,或者假如你是保守主义者,相信好的制度都具有内在保守倾向,倾向于维持现状,反对革命式的全面推倒重来,反对彻底清算,或者假如你是个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者,你会相信制度建立或变革的过程需要考虑可行性,除非有把握不要乱动。 只要你持有上述任何一种信念,并且希望社会向自由市场转型,那么,在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之间,你大概都会偏爱后者,至少在了解上述历史背景之后,但罗斯巴德恰恰一样也不是,而他拒绝承认封建主义比专制主义要好一些,正是在表明他拒斥上述各种主义的姿态。 正是在这个话题上,罗氏最集中展示了他的几种有着内在关联的标志性倾向:先验主义,认为社会规范只是一些先验观念在现实世界的投影,不需要一个现实起源和进化过程,也就无需考虑起点和路径问题,突变主义,因为只是观念的投影,所以只要人的观念一变,投影出的社会规范立刻跟着变,不需要一个发展演变过程,也不需要由习俗和契约等制度元素来支撑,激进主义,革命党,具体主张就是立即直接执行最终规范,并且彻底清算历史,理想主义,完全不考虑现实可行性。其实这些不用我说,读者从之前各章大概也看出来了。
[饭文]不能把新型资源都霸为国有

不能把新型资源都霸为国有
辉格
2012年8月21日

两个月前,黑龙江省人大发布了一个“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其勘探开发须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一度引起舆论哗然;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达了赞同和支持;如此看来,这项政策在经过若干试探之后,很可能推广为全国性的做法。

在回答记者疑问时,这位局长试图用“这不是有些人以为的阳光税和空气税”来安抚人们对政府权力如此肆意伸张的惊诧与惶恐;阳光税当然只是个类比,上述条例确实没到这个程度,但就权力扩张的任意性和专横性而言,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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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新型资源都霸为国有 辉格 2012年8月21日 两个月前,黑龙江省人大发布了一个“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其勘探开发须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一度引起舆论哗然;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达了赞同和支持;如此看来,这项政策在经过若干试探之后,很可能推广为全国性的做法。 在回答记者疑问时,这位局长试图用“这不是有些人以为的阳光税和空气税”来安抚人们对政府权力如此肆意伸张的惊诧与惶恐;阳光税当然只是个类比,上述条例确实没到这个程度,但就权力扩张的任意性和专横性而言,这个类比也不算离谱。 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的立法,实际上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凡是尚未发现或未被探明和利用的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这样,未来被发现和开发的任何新型资源,都将自动成为国有资产,只有经过招租拍卖,剥掉最丰厚的一层租金后,才可能转入民间;此前关于矿产、水力、文物和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种种立法,都遵循了这条原则。 这是十分糟糕的制度安排,首先,从激励效果上看,它的无限兜底性质切断了对新型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行为与占有和获益权利之间的激励关系;原本,在广为认可的先占先得原则下,首先发现和利用新资源的人,将通过占有权而为其探索和开发努力获得回报,即便新资源发现者并非土地占有者,也可在隐藏信息的条件下通过土地交易而获得报酬,而现在,私人探索和开发将是替政府做嫁衣;没了这一激励,私人和企业当然会失去探索和开发新资源的兴趣。 这种无限兜底式的圈占方式,其虚妄自大和脱离实际的程度,很像1495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教皇主持下瓜分世界的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Treaty of Tordesillas),当时大航海开始不久,美洲澳洲都还没发现,各大洋大洲的地理状况远未探明,更谈不上实际占有和开发;幸亏那时教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都不足以落实该条约,否则各国航海家和殖民者就不会像后来所表现的那么起劲了。 其次,无限兜底国有原则在分配上也极度不公正,它相当于宣称:在这片土地上,你们发现任何好东西都要先交给我过目,我看得上就留着,看不上才赏给你们;如此蛮横和贪得无厌的程度,恐怕只有古代蛮族征服者对被征服民族所主张的初夜权才比得上;其结果是大部分值钱的资源都被政府和权贵所掌握,人民只有残羹剩饭可吃。 由于上述原则强行割裂了法定权利和实际占有状况,它继而为开发利用过程人为制造了障碍与冲突;比如风能和太阳能,其开发利用都需要进入和占据相应的土地,也就是说,利用这些资源所需的行为空间,与土地产权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是高度重合的,因而法律上顺理成章的做法便是沿用已经划定的边界,而不是为每种新型的用益行为重新划定边界,那会毫无必要的造成无休无止的冲突与纠纷。 所以在法理上,若一项新型用益权的边界与原有土地产权边界高度重合,该用益权就被自动视为土地权的天然附属权益,随土地而自动获得和转移;可是,无限国有原则割裂了这一附属关系,这样,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者就无法通过占有、买入或租赁土地而获得用益权,而必须同时获得国家的许可才行,如此一来,这部分资源便脱离了市场这一高效资源配置系统,必定陷于无效率状态。 当新资源的利用价值很高时,这种割裂状况会诱发开发者与原土地主人之间的大量冲突,诱人的潜在开发收益会进而激励政府推行另一项更粗暴、更具强制性政策:强行征用;实际上,过去多年所推行的强行征地、强制拆迁、强制移民,都是新资源兜底国有制度强行剥夺土地的天然附属权益所带来的后果,它造成的纠纷、冲突、悲剧、丑闻和动荡,都历历在目,莫非现在又要增添一个新渊薮?  
[微言]行医执照

【2012-08-12】

@勿怪幸 肖哪有美国行医资格啊。他没有执照。他这样的工农兵学员,咱不是歧视,让他考board肯定考不过

@whigzhou: 许多信徒都相信被教皇或特蕾莎修女摸头是可以治病的,法律并不禁止圣徒给信徒摸头的活动,却禁止无执照行医,真是荒唐

@班加西玫瑰: 不,两者并不一样,我相信教皇并没有declare摸头可以治病,但肖显然对他的手术的治病功能是declare的。FDA的管制则和“教皇和肖的行为是不同的”是另一个话题,另说

@whigzhou: 1)教皇或许没宣称过(待考),类似宗教活动中如此宣称的可不少;2)显式宣称并非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whigzhou: 你把一篮假鸡蛋摆在菜场卖,即便你未宣称那是鸡蛋,也是欺诈

@whi(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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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2】 @勿怪幸 肖哪有美国行医资格啊。他没有执照。他这样的工农兵学员,咱不是歧视,让他考board肯定考不过 @whigzhou: 许多信徒都相信被教皇或特蕾莎修女摸头是可以治病的,法律并不禁止圣徒给信徒摸头的活动,却禁止无执照行医,真是荒唐 @班加西玫瑰: 不,两者并不一样,我相信教皇并没有declare摸头可以治病,但肖显然对他的手术的治病功能是declare的。FDA的管制则和“教皇和肖的行为是不同的”是另一个话题,另说 @whigzhou: 1)教皇或许没宣称过(待考),类似宗教活动中如此宣称的可不少;2)显式宣称并非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whigzhou: 你把一篮假鸡蛋摆在菜场卖,即便你未宣称那是鸡蛋,也是欺诈 @whigzhou: 许多寺院都宣称他们的圣器香灰和法事服务可以祛病消灾,有些还为因病求签者提供药方签 @threent: 圣徒给信徒开颅、开胸不知米国法律禁止否? @whigzhou: 可不会禁止对信徒不用去开颅开胸的劝告,而有时不开比开更危险 @班加西玫瑰 这个对比不知道能说明什么,典型的中国式对比,中国式对话 @whigzhou: 这个对比的意思很清楚,假如你言语没这么轻佻的话,我会考虑再给你解释一下,现在来不及了 @公园狮: 他们不以诈骗罪被追诉是因为他们是统战的对象 @whigzhou: 我认为寺庙宣称香灰治病未必构成欺诈,因为:1)僧侣和信徒在这件事情上拥有对等的信息条件,他们有同样多的时间和案例来判断其有效性;2)僧侣自己可能也相信那是有效的 @whigzhou: 但出售香灰者若是虚构一些治愈的案例而让信徒受骗,就是欺诈了 @threent: 查了一把,貌似无证行医并不犯法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and law of consent there is no legislative restriction on who can treat patients or provide medical or health-related services. In other words, @whigzhou: 这倒出乎我意料,我记得美国有个案例护士帮人接生都被起诉了 @threent:英国的。没查美国,因为一开始觉得应该是源起于英国,搜了些英国的东东。 @whigzhou: 回复@threent: 哈,不过美国不许英国许确实让我吃惊,按理说行会遗迹在英国遗留的更多,律师分工这么细致刻板也是行会遗迹 @threent 行医执照起源:http://t.cn/zWjiOBa 有趣 @whigzhou: 我记得,和其他职业特许权一样,都是中世纪行会垄断权的遗迹吧 @threent:一开始是教会特权 @threent:前段时间某本书里看到说:英国专利制度是国会为防止国王滥发特许权搞出来的。 @旁观用:我觉得让患者自己判断医生有没有可靠的文凭、私营年审机构的执照什么的可能更好,但想知道辉格sir会怎么反驳这样的说法:绝大多数看得起医生的患者不会把希望都寄托在香灰上,故香灰祸害小;而不禁止无照行医的话,光是乱吃处方药就已经很危害健康了 @whigzhou: 我会回答:香灰类比针对的是为医疗准入管制辩护的常见理由: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格治疗服务的伤害;假如你愿意放弃这个前提,转而将管制的基础建立在对伤害可能性和程度的数量评估上,那我也可以放弃这个类比,用其它方式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