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表的文章(302)

罗斯巴德批判#5:就你科学,就你客观

#第5章#

在本章中,罗氏对社会科学领域中采用自然科学中通行的科学方法论的做法,进行了大肆攻击,颇有点马克思主义者那种“不可能存在没有阶级性的科学”的味道,请看(p.71):

罗氏认为在社会领域像在自然领域那样建立实证科学是不可能的,他特别以政治学为例,宣称建立一门像自然科学那样的政治学是“徒劳的”,理由是:政治学的任务是“构建公共政策”,而这么做必定包含了价值判断,而实证科学是不包含价值判断的。

可是,你凭什么替人家认定作为科学的政治学的任务一定是“构建公共政策”?难道它不可以只是描述和解释政治现(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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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在本章中,罗氏对社会科学领域中采用自然科学中通行的科学方法论的做法,进行了大肆攻击,颇有点马克思主义者那种“不可能存在没有阶级性的科学”的味道,请看(p.71): 罗氏认为在社会领域像在自然领域那样建立实证科学是不可能的,他特别以政治学为例,宣称建立一门像自然科学那样的政治学是“徒劳的”,理由是:政治学的任务是“构建公共政策”,而这么做必定包含了价值判断,而实证科学是不包含价值判断的。 可是,你凭什么替人家认定作为科学的政治学的任务一定是“构建公共政策”?难道它不可以只是描述和解释政治现象的科学吗?若如此设定目标,那么,只要存在一个可分辨的政治现象领域,存在该领域独特的经验事实,而这些事实之间存在一些规律性,建立基于实证方法的政治科学便是可能的。 比如你可以研究美国大选,考察各种因素与胜负之间的关系,或者研究影响各国政权的稳定性的各种因素,也可以研究一项政策的实际效果,或者贫富差异与选举权之间的关系,党派分布与选举和投票制度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都不需要参入价值判断,要避免参入也完全可以做到,只要你对各种变量所给出的度量方法足够客观,别人容易重复;实际上这样的研究已经很多。 即便政治学家参与“构建公共政策”,也未必需要做价值判断,他可以针对政治家已经提出的政策选项评估其实际效果,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对于给定的政策目标,哪个方案更可能接近该目标。 当然,因为人都有做价值判断的倾向,所以无论在做政治研究还是做政策评估时,都可能有意无意的被自己的价值判断所影响,对某些学者,这种情况还可能很严重,但这一点并不足以让你断定社会领域的科学研究是不可能的。 我们知道,生物学研究也受价值观的强烈影响,特别在涉及进化论的那些关键问题上,经常吵的不可开交,按信仰和价值观形成阵营对立的情况不亚于政治学和社会学,可大概没人能否认,达尔文以来的生物学已经取得翻天覆地的进步,人类对生物的认识已经有了巨大提高。 偏见、私货夹带、甚至故意造假,这些问题总是难免,社会科学领域天然的更严重,但好在我们拥有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论,它有着内在的验证和筛选机制来排除劣质的证据、错误的理论推导,也能够通过范式转换来替换已经陷入困境的理论内核,这些机制赋予了科学不断积累知识和改善认识的能力;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科学领域全面严谨的运用已被自然科学证明有效的科学方法论。 当然,你也可以抛开经验科学和实证方法,只运用你的伦理体系对公共政策做价值判断,同时也丝毫不理睬其他社会学科运用科学方法所获得的经验事实,但这样的话,你就不能宣称自己的学问是“政治科学”,反而倒打一耙说那些接受了科学方法论的学问是“伪科学”。 而且,离开了科学方法,你怎么能说自己是“客观”的呢?迄今为止,除了科学方法论所要求的可重复观察、可重复试验之外,还有其他实现“客观”的方法吗?当你说你的理论都是运用理性从你自己的“本质”推导出来,是无须对应任何经验事实的,同时却很少见到有别人也这么推导出了一套和你相似的东西时,你究竟是依据什么理由来说“客观”这个词的?难道就一点也不脸红?
罗斯巴德批判#4:虚构的进步,分裂的本质

#第4章#

上一篇说到,罗斯巴德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的本质推导出来的,而这个本质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普适意味着每个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因而推导出的自然法也是一样的,因而自然法是“客观的”。

可是,既然人的本质都一样,那么照理说,从地球上出现第一个人那时起,自然法就应该被发现了,而且他所发现的和罗氏本人所发现的应该是一样的,是因为口头流传靠不住,所以失传了?可是既然曾存在过那么多人,每个都有相同的本质,它怎么没有一次又一次的重新被发现呢?是因为口头表达不清楚?那么,至少在文字出现之后,它就应该很普遍了吧?是因为没人有兴趣把它写下来?那么,至少在第一批哲学家出现之后,它总该很多见了吧?显然,连罗氏本人也不这么认为,请看(p.65):

可见,罗氏认为对自然法的认识是逐渐进步的,而且进步的很慢,所以直到17世纪末,洛克的《政府论》才“肯定是最早系统论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然权利”,虽然自然法的提出更早些,但最早像他罗氏那样将其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结成一体的,是洛克,而且就算洛克的理论也不尽完善(p.66):

然后斯宾塞和斯波纳又做出了改进,并“达到了一个高峰”。【实际上斯宾塞根本不是自然法派,将其他学者生拉硬扯进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是罗(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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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上一篇说到,罗斯巴德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的本质推导出来的,而这个本质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普适意味着每个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因而推导出的自然法也是一样的,因而自然法是“客观的”。 可是,既然人的本质都一样,那么照理说,从地球上出现第一个人那时起,自然法就应该被发现了,而且他所发现的和罗氏本人所发现的应该是一样的,是因为口头流传靠不住,所以失传了?可是既然曾存在过那么多人,每个都有相同的本质,它怎么没有一次又一次的重新被发现呢?是因为口头表达不清楚?那么,至少在文字出现之后,它就应该很普遍了吧?是因为没人有兴趣把它写下来?那么,至少在第一批哲学家出现之后,它总该很多见了吧?显然,连罗氏本人也不这么认为,请看(p.65): 可见,罗氏认为对自然法的认识是逐渐进步的,而且进步的很慢,所以直到17世纪末,洛克的《政府论》才“肯定是最早系统论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然权利”,虽然自然法的提出更早些,但最早像他罗氏那样将其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结成一体的,是洛克,而且就算洛克的理论也不尽完善(p.66): 然后斯宾塞和斯波纳又做出了改进,并“达到了一个高峰”。【实际上斯宾塞根本不是自然法派,将其他学者生拉硬扯进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是罗氏的惯用伎俩,不过,为了将批判维持在思想主线上,这些枝节我回头另外交代】 问题来了:既然人的本质是“不变的”,从本质先验的推导出的自然法体系为何会发生进步?假如推导过程是借助了经验的,那进步就好理解,因为经验是可以积累的,也是可以经由科学检验程序而得到筛选的,可是罗氏是持先验主义的,并且从第三章开始已经滑向了康德主义,不再搭理外部世界,纯粹由理性对自己内在本质的认识来推导自然法,这种积累和进步又如何实现呢? 当然,通过思辨和讨论,可以消除推导过程中的一些逻辑错误,这是可能的(但并没人向我们展示过这种纠错过程),但怎么纠正错误的起始命题呢?比如被罗氏称为“经典自然法理论”创立者的亚里斯多德,便宣称“大自然意图让野蛮人做奴隶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不言而喻”意味着这不是一个从其他前提推出的推论,而是一个起始命题,像这种命题,是如何不借助经验而由纯粹的理性思辨和讨论过程而消除,从而让自然法理论获得进步的? 再来看本章的第二个笑点(p.68): 你笑了吗?请随意,反正我是笑了。作为康德主义者的罗斯巴德居然把自然法伦理和“个人伦理”分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东西! 当然,我不是说如此区分是不可能的,假如你是契约主义者,这种区分是很自然的,既然法律(及其背后的伦理)是个人之间基于“同意”而缔结契约的结果,那么它与个人的道德准则就是可以分离的,而且不同个人的道德标准可以是不同的,个人标准之间只要存在最低限度的重合,达成同意和缔结契约便是可能的,而法律和公共伦理只体现了它们的重合部分。 甚至个人标准间没有任何重合也可能达成合意和契约,因为处于功利的考虑,个人可以委屈求全,假意迎合别人的道德标准,以求在社区内获得生存机会和社会地位,在表面上遵从公共的伦理标准和法律规范。 或者,假如你是自然法派中的主观主义者,承认每个人由良心或理性所推导出的伦理法则可以不同,那么上述分离也是可能的,它们重合的部分可以成为自然法或公共伦理,而差异部分可以各自保留为“个人伦理”(洛克似乎就是这么认为的,他所倡导的宗教宽容原则大概就是这意思),可是,罗斯巴德已经宣称自己是客观主义者! 既然你宣称(第三章),一项行为理应被法律所禁止,是因为那是你的“理性认为绝对不能宽恕的”(p.60),也就是被你内心那个善恶判决器判定为“恶的”,那么,你有何理由认为法律不该禁止同样被该判决器判定为恶的其他行为呢?而且,你认为每个人的本质是一样的,因而所有人的判决器对此行为所作出的判定结果也应该是一样的,即,被你判定为恶的那种行为,也将被其他人(至少其中的正常健康人)判定为恶,那么,一种被所有正常人都判定为恶的行为,有何理由不让法律去禁止呢? 在上一篇中,我已指出,自然法+客观主义这种组合,通常是与专制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如上所述,该组合在逻辑上直接导向了专制主义,所以它们在罗氏体系中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结合,是很古怪的,逻辑上完全没有这种结合的需要,是一种生硬的拼凑,他把同一个“本质”所作出的善恶判断人为的划分为两部分,而且这种划分完全缺乏更基本的理念的支持,完全是武断的,所以,这个划分只须稍稍松动,就会立即滑向专制主义。  
[饭文]婚恋障碍为城市化过程所难免

婚恋障碍为城市化过程所难免
辉格
2012年8月24日

七夕之际,一家职业信息网站“大谷打工网”发表了一份对上海年轻打工者婚恋状况的调查报告,基于近两万份网络问卷的统计显示,年轻一代城市移民在婚恋问题上面临巨大困境,已成为这些青年的头号心理问题,寻找伴侣不容易,稳定关系更难,走到结婚这一步则更是障碍重重,据报告称,收入、住房、流动性、社交机会的缺乏,是构成婚恋障碍的主要原因。

网络问卷这种方法无疑有很大的样本偏向,23.6的平均年龄也显示样本选择是偏向于婚龄人群的低龄一端的,这就夸大了单身比例;不过尽管有这些缺陷,报告看来还是反映了些真实情况(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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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障碍为城市化过程所难免 辉格 2012年8月24日 七夕之际,一家职业信息网站“大谷打工网”发表了一份对上海年轻打工者婚恋状况的调查报告,基于近两万份网络问卷的统计显示,年轻一代城市移民在婚恋问题上面临巨大困境,已成为这些青年的头号心理问题,寻找伴侣不容易,稳定关系更难,走到结婚这一步则更是障碍重重,据报告称,收入、住房、流动性、社交机会的缺乏,是构成婚恋障碍的主要原因。 网络问卷这种方法无疑有很大的样本偏向,23.6的平均年龄也显示样本选择是偏向于婚龄人群的低龄一端的,这就夸大了单身比例;不过尽管有这些缺陷,报告看来还是反映了些真实情况,与我们从其他渠道得到的印象也颇为吻合;在一个刚刚经历了高速城市化的社会,出现这样的婚恋障碍,本不足为奇,而出现在上海这样房价奇高的大都市,更是预料中事。 婚姻是一项长期关系,而且这一关系的紧密和利益相关程度极高,完全重塑了双方的生活,在人类主动缔结的各种关系中,没有比这更重大的了,因而双方在作出选择时自然会十分慎重,会尽可能多的去了解对方的情况,正是在这一点上,城市大社会的信息条件远不如传统乡村与城镇社会,对于成年后才来到城市的新移民,则条件更为不利,他们脱离了原有关系网,必须从头建立社会关系。 传统社会规模小,流动性也不大,亲戚邻里发小交往多,关系网通常只是个二到三度空间,同龄人之间相识和知根知底的机会很多,井然分明的社会等级更缩小了择偶空间,所以在作出择偶决定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候选对象;而且,传统婚姻父母做主的成分更大,婚姻常常是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因而相互了解和磨合的时间就更加充分了,从孩子生下来便可开始,可能导致日后不和的因素在早期便可暴露。 城市大社会大幅扩展了个人的择偶空间,但它的流动性和关系松散性却压缩对每个候选对象的了解机会,从而延长了择偶过程;在漫长的单身期中,为满足情感和生理需要,人们更多的建立短期和尝试性的关系,也以此作为相互了解磨合的方式,这一转变导致了对性与婚恋的观念与文化变迁,进而,新的观念与文化又回过头来改变两性交往与择偶方式:在交往时更注重感情因素,对短期关系更多宽容与偏爱。 这种现实条件与观念文化的相互强化,最终导致了择偶策略的全面转变,从传统的充分了解一锤定音终身不渝,变为先通过短期关系了解磨合,同时捕捉更好的新机会,这样,当双方最终对长期关系拥有足够信心,并决定结婚特别是生孩子时,已经老大不小了,这也是为何在所有国家,城市化总是大幅推迟结婚和生育,降低生育率,提高离婚率和单身率,增加短期关系和堕胎。 对于正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社会,婚姻的另一个障碍是父母子女之间观念的冲突,两代人的择偶标准不同,年轻人接受了新的观念与文化,但父母常不愿意放弃干预,而子女出于财力上的需要,也因为文化上的惯性,可能不得不一定程度上听从父母的要求,这样达成四方满意的安排就更加困难,严重的时候甚至造成原本不错的关系被生生破坏。 当新移民进入城市后,丧失了从小建立的大部分社会关系,不得不重新建立,此时他们将面临一个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不利:缺少家庭和职业关系之外的民间组织和亚文化圈子,中国社会是长期以来就是高度扁平化的,缺乏中间结构,近代以来中央集权的强化和地方自治的瓦解,更强化了这一特征。 中古以来,在遭受多次灭佛打击之后,中国的佛教也变得越来越出世,很少再起到联络教友情感、为教众提供社会生活空间、建立和维持社会关系的作用;类似的,基于共同的价值认同的学会,共同兴趣爱好的俱乐部,共同理想和事业追求的公益慈善组织,共同利益诉求的协会行会,与庞大的人口相比,这些组织的数量少得可怜。 结果,原本由这些中间组织满足的需求和履行的社会功能,多半被抑制了,剩下少数也是由政治性机构和盈利性企业所代替,可是与主动参与的自发性组织相比,这些替代组织都远远不适合成为个人间社会交往的空间,比如同样是参加体育运动,通过自发组织的俱乐部你可能获得一群关系长期稳定的朋友,但是在健身馆,你出完了一身汗之后啥也没留下。 上述文化、制度和社会结构上的差异,使得中国乃至东方的年轻人在进入大城市后普遍变得比较宅,更容易沉溺于网络游戏和网络社区;网络交往虽然也能建立某些有价值的关系,但了解深度毕竟不如现实交往,更难以带来足以导向婚姻的熟识和亲密,相反,它可能让年轻人更习惯和满足于短期关系,更加拖延了婚姻的建立。  
罗斯巴德批判#3:理性?谁的理性?

#花絮#

第一篇贴出之后,引来不少口水,不过也有干货,豆瓣上韩乾的回应就挺好,我说好是因为他比较清楚的表述了康德主义,而他认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是康德主义的,不是我说的自然主义。

康德主义当然不是自然主义,而且可以说是最不自然主义了,可是,从罗斯巴德的前两章看,他所表达的,明明白白就是自然主义。

不过韩乾说了,看罗斯巴德不能从字面上理解,而要看他的思想“精神”,而这个精神在前两章里还没体现出来,要到第六章才看得清。

好吧。不过,让读者从字面上读出与“精神”相反的意思,那是谁的错呢?

#第3章#

幸运的是,我们似乎不需要等到第六章了,在仔细读过第三章之后,我发现罗斯巴德已经悄悄滑向康德主义了,请看(p.60):

注意,现在罗氏的伦理法则已经不是第二章里那棵幼苗所表现出的现实“趋势”,而是“理性所绝对不能宽恕的现实情况”了,而且他还“要强调”:“理性发现的自然法总是对现状形成潜在的威胁”,最后,他终于借阿克顿之口说出了他站在应然而非实然一边,而不是将休谟之叉向某一侧合并了(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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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絮# 第一篇贴出之后,引来不少口水,不过也有干货,豆瓣上韩乾的回应就挺好,我说好是因为他比较清楚的表述了康德主义,而他认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是康德主义的,不是我说的自然主义。 康德主义当然不是自然主义,而且可以说是最不自然主义了,可是,从罗斯巴德的前两章看,他所表达的,明明白白就是自然主义。 不过韩乾说了,看罗斯巴德不能从字面上理解,而要看他的思想“精神”,而这个精神在前两章里还没体现出来,要到第六章才看得清。 好吧。不过,让读者从字面上读出与“精神”相反的意思,那是谁的错呢? #第3章# 幸运的是,我们似乎不需要等到第六章了,在仔细读过第三章之后,我发现罗斯巴德已经悄悄滑向康德主义了,请看(p.60): 注意,现在罗氏的伦理法则已经不是第二章里那棵幼苗所表现出的现实“趋势”,而是“理性所绝对不能宽恕的现实情况”了,而且他还“要强调”:“理性发现的自然法总是对现状形成潜在的威胁”,最后,他终于借阿克顿之口说出了他站在应然而非实然一边,而不是将休谟之叉向某一侧合并了(p.61): 可是,他在第二章第50页上还明明白白说:他的伦理法则所基于的人的本质,是可以“被理性地所观察和反映”的“自然属性”,注意,是自然属性,而这个本质所表现出的,是类似于幼苗在适宜条件下健康成长的、可观察到的、“实际存在的趋势”,现在他却未加说明、也丝毫没有转折语气的悄悄滑向了康德主义。 我总说罗氏脑筋混乱,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不过既然我已承诺批判到底,那就跟着他滑吧,好,从现在开始,我就接受罗斯巴德是康德主义这个前提。 我在微博上已经说过,康德主义本身可以自洽的成立(至少我所理解的部分,但可能这个理解是不全面的,未来了解更多之后,或许会发现它是不自洽的),但需要一个天钩,一个笛卡尔式的自由意志。 【我是进化论者,也是兼容主义的决定论者,所以肯定不会相信笛卡尔式的自由意志或其他种种天钩(我平时说的自由意志是丹内特式的),不过为了讨论继续下去,那就暂且接受,既然它是可以自洽的,那也无妨,正如我在前两篇里也姑且接受了人的“本质”这个概念,尽管我是反本质主义者】 按康德主义的说法,自由意志是一种不受物理世界自然律支配的独立存在,它具备一项能力叫“理性”,这个理性可以直接领悟到伦理法则,同时,自由意志像一个小人坐在笛卡尔剧场里认识到外部事件(所谓外部包括该小人存在于其中的那个肉体,所以外部事件也包括肉体所产生的欲望和冲动之类),并按伦理法则作出善恶判断,然后以判断结果指导行为。 问题来了:既然自由意志存在于每个人的肉体之中,那么是不是每个活人都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自由意志?既然是一个个独立的存在,为何它们恰好会领悟到相同的伦理法则呢?假如它们各自领悟到的是不同的法则,那一致而自洽的伦理学和法律体系从何而来? 显然,要是有一个上帝,那就好办了,这些自由意志都是上帝统一规格制造的,内含了他自己的善恶标准,那么,他们降生之后会领悟到同一套伦理法则,也就不难理解了,甚至你可以说这些意志就是上帝意志的分身,似乎也说的通。 当然,尽管引入上帝让上述个体间一致性变得好理解,但两者关系并非必然,因为相信上帝是自由意志和善恶标准来源的人,也可以说,上帝制造一个个人时,工艺不够精确稳定,因而每个质量有所不同,于是每个的理性能力也有不同,结果领悟到的伦理法则的版本有所差异,其实,北美新教徒在订立宪法时所主张的宗教自由,意思大概就是如此,每个人可以按自己的方式理解上帝,如此才为自由主义留出了余地。 再看罗氏,他去掉了上帝这个前提,但同时强调一致性:“人类自然本质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这里的普适就是一致,因而伦理法则也是“客观的”,所以上面那段引文里也说“产生于人类自然本质的客观道德原则体系”。 去掉上帝前提,一致性就成了一种巧合,说服力似乎差些,不过也不是不可以,毕竟,物理世界的亚原子粒子(中子/质子/电子)不是也都一模一样吗? 然而,从理论后果上看,一致性和客观性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设定,它一方面否认了个体间差异,而同时,康德主义认为伦理法则是先验的,是被理性所直接领悟到的,而不是从经验中获得的,这两条合起来就使得伦理争辩成为不可能,完全变成了自说自话,结果也使得它自己对实在法所做批驳变得完全无效。 在本篇第一段引文中我们已经看到,罗氏说从人的自然本质所引出的自然法,往往是与实际存在的习惯法和由主权立法者所制定的实在法相冲突的,可是,既然你说每个人的本质、每个自由意志、每个理性都是一致的,那么每个人的理性所领悟到的伦理法则难道不应该是一样的吗?你凭什么说你的理性所领悟到的那些法则是正宗的,而那些制定实在法的统治者领悟到的就是错误版本呢?他们不是可以简单的宣称自己正是运用了自己的理性,将领悟到的伦理法则书写成了实在法吗?这种宣称与你的宣称有何不同? 当然,你可以宣称自己的理性更“纯粹”、更聪明、更诚实,你的表达也更准确,而别人的理性质量差一些,或者不够诚实,歪曲了领悟到的法则,或者表达能力太差,把领悟到的法则说歪了,等等,可是,所有这些说辞,对方不是也同样可以用吗?况且,你并没有可能接替过别人的自由意志,用他们的理性去领悟过,你又是怎么知道并确信你的理性比他们的更可靠的?而且你的先验主义已经断绝了任何借助经验事实和实证方法来对各方说辞进行检验的可能性,不是吗? 不难看出,个体间一致性和客观性这一设定,与构成古典自由主义核心基础的主观价值论水火不容,实际上罗斯巴德已经明确放弃了主观价值论,而这一点也是他和米塞斯的关键区别。 可是,放弃主观价值论之后,你是很难继续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因为一旦你毫无怀疑的认定自己的价值标准和伦理体系是绝对的、不变的、客观的、普适的(注意这些都是罗氏本人的措辞),便可理直气壮的强加于别人;实际上,这种客观价值论与理性主义的联合,在历史上总是与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的,与古典自由主义格格不入。 当然,理论上还是有可能,或许你本可强加于别人的伦理体系中,恰好不包含或不需要任何强制措施,那你仍可幸运的继续成为自由主义者,不过我还想象不出罗斯巴德会如何构建这样一个体系。不着急,慢慢来。  
罗斯巴德批判#2:自然法与“人的本质”

(按:《自由的伦理》全文在此:中文版英文版

#第2章#

在罗斯巴德看来,法律或伦理法则就是自然律,和其他自然律的不同仅在于它是关于人的自然律;而世界之所以会遵循自然律,是因为组成世界的元素具备某些特性:物理定律的成立是因为基本粒子具有某些特性,同样,人与社会遵循某些伦理法则是因为人具有某些特性,罗氏将这些特性叫做“人的本质”。请看:

但这样问题马上就来了:在物理世界,我们说某一法则是自然律,意思是它不可能被违反,假如法律就是自然律,那么它是否可能被违反呢?比如罗氏认为谋杀和抢劫是违反法律的,那是否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发生谋杀和抢劫?

显然,他不可能这么认为,这个休谟之叉是自然主义者必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解决的: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把自然法从自然律悄悄修改成了“趋势(tendency)”,而趋势是可以背离的,这可是个重大修改,本该详加说明,可罗氏却借他人之口一笔带过,这是辩论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退避策略,不事先把观点全部摆明,等对方反驳过来,才临时后撤一步,避过矛头,同时却拒不承认之前未后撤时的观点是错误的,然后,当换个场合的时候,他又把前面没后撤的那个观点重新提出来(因为他不承认之前已经被驳倒了),像滑溜溜的泥鳅一样让你(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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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由的伦理》全文在此:中文版英文版) #第2章# 在罗斯巴德看来,法律或伦理法则就是自然律,和其他自然律的不同仅在于它是关于人的自然律;而世界之所以会遵循自然律,是因为组成世界的元素具备某些特性:物理定律的成立是因为基本粒子具有某些特性,同样,人与社会遵循某些伦理法则是因为人具有某些特性,罗氏将这些特性叫做“人的本质”。请看: 但这样问题马上就来了:在物理世界,我们说某一法则是自然律,意思是它不可能被违反,假如法律就是自然律,那么它是否可能被违反呢?比如罗氏认为谋杀和抢劫是违反法律的,那是否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发生谋杀和抢劫? 显然,他不可能这么认为,这个休谟之叉是自然主义者必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解决的: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把自然法从自然律悄悄修改成了“趋势(tendency)”,而趋势是可以背离的,这可是个重大修改,本该详加说明,可罗氏却借他人之口一笔带过,这是辩论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退避策略,不事先把观点全部摆明,等对方反驳过来,才临时后撤一步,避过矛头,同时却拒不承认之前未后撤时的观点是错误的,然后,当换个场合的时候,他又把前面没后撤的那个观点重新提出来(因为他不承认之前已经被驳倒了),像滑溜溜的泥鳅一样让你抓不住。 好吧,我们就姑且接受他用“趋势”代替自然律(但愿不会再次滑走),那么“趋势”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指背离某种状态的事情很少发生?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也有一种内在力量将其拉回那个状态?还是像历史决定论认为的那样,世界正走向某个完美状态,而一旦达到这个完美状态后背离就不再发生了?请看: 嗯,听出点意思了,好像是说,作为生物个体,在条件齐备的情况下,会向某种成熟健康状态发育,会依其本性作出某些行为来自我维持,总而言之,具有某种目的性:诸如生存、健康、繁衍,等等。 可是,为什么只举植物幼苗生长这一个例子呢?为何不提一提食草动物?树苗被山羊吃掉算不算依其“本质”而存在的自然“趋势”?依谁的本质?树苗的还是山羊的? 用罗氏的话说:一棵树苗拥有树的“本质”,因而遵循一个长成健康树木的“趋势”,而一头羊拥有羊的“本质”,因而需要寻找食物来维持其作为一头健康正常羊的状态,于是问题就来了:究竟是树苗被羊吃掉背离了趋势,还是羊吃不到树苗而饿死背离了趋势?同样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在羊与狼之间提出。 很明显,每个生物个体拥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因而遵循各自不同的趋势,这些趋势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人类同样未能免于这种目的的分立与趋势的冲突,人类个体出于生存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抢劫他人财物的趋势?出于繁衍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强制异性的趋势? 当然人类也有妥协与合作的趋势,但究竟哪个趋势占主导,从而决定实际的行为,端赖特定情境下的具体条件而定,罗氏可曾举出什么证据,表明何种趋势是主导的、占优的?反倒有大量证据显示,在适当条件下,人类个体普遍具有使用暴力来追求自身目标的倾向。 【友情提供参考补丁:当然,你也可以再后撤一步,说自然法的“趋势”不是个体趋势,而是由相互发生关系的个体所构成的系统的趋势,比如草与羊、羊与狼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趋势,和生活在一起的个人所构成的社会的趋势,可是罗氏同样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表明他所宣称的自然法规则(比如不抢劫、不人身强制)体现了实际存在的趋势,相反,大量证据表明,在人类数十万年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在财产权和人身保护制度形成之前,对陌生和敌对同类的抢劫、杀戮、驱逐、奴役和身体侵占,是常态而非例外。不过,既然罗氏没采用这个补丁,那这段话暂且搁一边。】 按常识,法律正是用来解决上述个体间目的与趋势冲突的规则,它无法从这些趋势本身推导出来,实际上罗斯巴德也没有向我们展示,如何从这些分立于个体之间的不同趋势中推导出了法律规则,他简单的回避了“趋势”的分立与冲突这个关键问题。 正是这一回避为他后面的种种错误埋下了伏笔。不着急,慢慢来。  
[微言]理性主义

【2012-08-22】

@whigzhou: #罗斯巴德批判#1:自然法与上帝 http://t.cn/zWR8EUi #第一章#这章是认祖归宗,交代思想渊源,尚未提出具体观点,所以还没啥好批的,不过说几句澄清一下背景,对后面的理解有帮助。简单说,罗斯巴德认了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这两个宗,以托马斯主义为其哲学起点,其对立面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

@禅心云起:辉格把自然法等同理性主义、怀疑论等同经验主义,两两对立是误导,辉格自己主张进化论,又推崇怀疑论,岂不知前者代表的科学理性主义和后者的紧张关系,而在基督教哲学体系里,理性主义和怀疑论都有其位置,因为人既具有超越自然向上提升的理性,但又远远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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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2】 @whigzhou: #罗斯巴德批判#1:自然法与上帝 http://t.cn/zWR8EUi #第一章#这章是认祖归宗,交代思想渊源,尚未提出具体观点,所以还没啥好批的,不过说几句澄清一下背景,对后面的理解有帮助。简单说,罗斯巴德认了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这两个宗,以托马斯主义为其哲学起点,其对立面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 @禅心云起:辉格把自然法等同理性主义、怀疑论等同经验主义,两两对立是误导,辉格自己主张进化论,又推崇怀疑论,岂不知前者代表的科学理性主义和后者的紧张关系,而在基督教哲学体系里,理性主义和怀疑论都有其位置,因为人既具有超越自然向上提升的理性,但又远远不能达到神性(完全理性)的高度 @whigzhou: 没有等同,并列 @whigzhou: 2)想不出进化论是怎么“代表科学理性主义并与怀疑论紧张”的 @whigzhou: 理性主义这个词比较混乱,澄清一下我的用法,假如理性主义是指最大限度的运用理性,那我是理性主义者,但我通常是以反对姿态使用该词的,所以我表达的肯定不是这意思,而是指下列情况之一或若干:1)理性是首要知识来源,也即反经验主义,通俗说就是:关于世界的道理自己蹲在家里使劲想就能想明白; @whigzhou: 2)未经理性探明的事物在价值上是较低的,表现为:因为自己或自己所认定的聪明人们不理解某件事,就认为它是不对的、没用的、不值得保留的,比如药理上尚未弄清,但确实有用的经验药方,机制上尚未探明,但确实在维持着秩序的习俗和习惯法,等等; @whigzhou: 3)好的东西都是经由理性论证、预见、设计和建构出来的,比如好的制度、好的法律、好的语言、好的工艺、好的产业、好的产品,等等 @whigzhou: 我大致上沿用了哈耶克的用法,我和他都认为,理性主义是很不理性的 @喂羊的月亮熊: 好的东西不是在自然选择中产生的吗?是设计出来的? @whigzhou: 理性设计当然也有,但是只能在理性限度之内,与自发机制的设计杰作相比,往往菜鸟的很 @Austrolibertarian: 这位仁兄得好好认识什么是理性主义了。主张理性主义,未必就是反经验主义。此即“方法论的二元论”。更进一步地,从认识论上说,经验主义本身即是自相矛盾的。 @whigzhou: 嗯,那你说说你到底反还是不反经验主义吧? @安寐寐: 如果有些事情你永远也想不明白,你还会照着做吗? @whigzhou: 当然会,想不通就听从本能、习惯、习俗嘛,幸亏如此,我才没有在想通消化生理机制之前饿死,也没在想通排泄生理机制之前被尿憋死    
罗斯巴德批判#1:自然法与上帝

#第一章#

这章是认祖归宗,交代思想渊源,尚未提出具体观点,所以还没啥好批的,不过说几句澄清一下背景,对后面的理解有帮助。

简单说,罗斯巴德认了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这两个宗,以托马斯主义为其哲学起点,其对立面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和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

传统上,自然法派一般认为法律和自然律一样(其实在英语里两者本来就用的是同一个词),都是上帝的规定,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因而触犯法律就是冒犯上帝,而惩罚犯罪不仅是信仰的要求,也是为了避免被冒犯的上帝发怒殃及众人(看来上帝要么视力不太好,要么打击精度不够高)。

可是,宣称法律和自然律都是上帝的规定,立即面临一个问题:“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实然”——实际上不可能违反,还是“应然”——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可能不是如此?这个问题即所谓的“休谟之叉”( 标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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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这章是认祖归宗,交代思想渊源,尚未提出具体观点,所以还没啥好批的,不过说几句澄清一下背景,对后面的理解有帮助。 简单说,罗斯巴德认了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这两个宗,以托马斯主义为其哲学起点,其对立面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和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 传统上,自然法派一般认为法律和自然律一样(其实在英语里两者本来就用的是同一个词),都是上帝的规定,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因而触犯法律就是冒犯上帝,而惩罚犯罪不仅是信仰的要求,也是为了避免被冒犯的上帝发怒殃及众人(看来上帝要么视力不太好,要么打击精度不够高)。 可是,宣称法律和自然律都是上帝的规定,立即面临一个问题:“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实然”——实际上不可能违反,还是“应然”——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可能不是如此?这个问题即所谓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 不过,近代科学观念普及之前,这个问题并不致命,那时许多人认为自然律和法律一样是可以被违反的,比如巫师、鬼怪、撒旦,可以做出违背自然律的反自然或“超自然”事情,只不过那么做冒犯了上帝的意志而已,是“邪恶的”但不是“不可能的”,实际上,那时的流行观念并不截然区分物理世界的自然律和伦理上的自然法,甚至,在万物有灵论看来,任何物体的运动背后都有一个意志在驱动,这样,自然律和法律变合一了,都变成了伦理问题,休谟之叉也就消除了。 但随着科学观念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不这么看待世界了,连自然法派现在一般也认为物理定律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东西,不过,与其他学派不同的是,尽管在看待物理世界上,他们可以不提及上帝,因为自然律的成立与否,可以由观察和实证研究来验证,但伦理法则既然是可以在事实上违背的“规定”,就必须有其他认定方法了,所以他们在伦理问题上,不得不保留上帝,因为这些先验而普世的规定,必须有一个来源,一个规定者。 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何与自然法对立的观念(比如实证法派)随科学进步而影响日增,而自然法派/天赋人权派/普世价值派/人文主义者...尽管在自然科学领域可以欣然接受进化论,在涉及人与社会的学科却坚拒进化论,用Daniel Dennett的话说,他们需要为其道德哲学保留一个天钩([[skyhook]])——无论是否用“上帝”一词来称呼——,而进化论是消融一切天钩的万能酸。 然而,罗斯巴德的自然法理论却去掉了上帝这个前提,他是怎么做到的?办法刚好与前面提到的古代方式相反,古代方式是将休谟之叉向左(即向“应然”)合并,而罗斯巴德则是向右合并,认为伦理法则是由实然命题直接推出的,或者说就是实然命题,是关于人的自然规律,而这些规律,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 这种向右合并的做法在道德哲学上叫“自然主义”,并非罗氏首创,这么做实际上取消了伦理学,把伦理学原本所承担的任务转交给了科学,即:只要研究清楚人是怎么怎么样的,社会是怎么怎么样的,就自然可以得出伦理结论。 假如只看到这里,你可能会以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大概是由一大堆对人与社会的实证研究所组成,实际上完全相反,他丝毫不做实证研究,也明确拒绝这么做,这是怎么回事?好像说不通啊?答案是:他虽然是个自然主义者,但他看待自然的方式不是经验主义的,而是先验主义+理性主义的,而当今的整个实证科学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所以,尽管他把法律等同于自然律,却不认为认识法律需要做实证研究。 这是大背景,罗斯巴德的一切毛病都可以追溯到这个根子上,因为他的哲学基础很离谱,所以他的理论往现实稍稍推一推就立即暴露硬伤,不得不用大量幼稚离奇不堪一击的补丁来修补,而在逻辑上也必须经常做草率的跳跃,才能勉强自圆其说。  
[饭文]不能把新型资源都霸为国有

不能把新型资源都霸为国有
辉格
2012年8月21日

两个月前,黑龙江省人大发布了一个“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其勘探开发须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一度引起舆论哗然;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达了赞同和支持;如此看来,这项政策在经过若干试探之后,很可能推广为全国性的做法。

在回答记者疑问时,这位局长试图用“这不是有些人以为的阳光税和空气税”来安抚人们对政府权力如此肆意伸张的惊诧与惶恐;阳光税当然只是个类比,上述条例确实没到这个程度,但就权力扩张的任意性和专横性而言,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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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新型资源都霸为国有 辉格 2012年8月21日 两个月前,黑龙江省人大发布了一个“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其勘探开发须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一度引起舆论哗然;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达了赞同和支持;如此看来,这项政策在经过若干试探之后,很可能推广为全国性的做法。 在回答记者疑问时,这位局长试图用“这不是有些人以为的阳光税和空气税”来安抚人们对政府权力如此肆意伸张的惊诧与惶恐;阳光税当然只是个类比,上述条例确实没到这个程度,但就权力扩张的任意性和专横性而言,这个类比也不算离谱。 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的立法,实际上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凡是尚未发现或未被探明和利用的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这样,未来被发现和开发的任何新型资源,都将自动成为国有资产,只有经过招租拍卖,剥掉最丰厚的一层租金后,才可能转入民间;此前关于矿产、水力、文物和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种种立法,都遵循了这条原则。 这是十分糟糕的制度安排,首先,从激励效果上看,它的无限兜底性质切断了对新型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行为与占有和获益权利之间的激励关系;原本,在广为认可的先占先得原则下,首先发现和利用新资源的人,将通过占有权而为其探索和开发努力获得回报,即便新资源发现者并非土地占有者,也可在隐藏信息的条件下通过土地交易而获得报酬,而现在,私人探索和开发将是替政府做嫁衣;没了这一激励,私人和企业当然会失去探索和开发新资源的兴趣。 这种无限兜底式的圈占方式,其虚妄自大和脱离实际的程度,很像1495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教皇主持下瓜分世界的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Treaty of Tordesillas),当时大航海开始不久,美洲澳洲都还没发现,各大洋大洲的地理状况远未探明,更谈不上实际占有和开发;幸亏那时教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都不足以落实该条约,否则各国航海家和殖民者就不会像后来所表现的那么起劲了。 其次,无限兜底国有原则在分配上也极度不公正,它相当于宣称:在这片土地上,你们发现任何好东西都要先交给我过目,我看得上就留着,看不上才赏给你们;如此蛮横和贪得无厌的程度,恐怕只有古代蛮族征服者对被征服民族所主张的初夜权才比得上;其结果是大部分值钱的资源都被政府和权贵所掌握,人民只有残羹剩饭可吃。 由于上述原则强行割裂了法定权利和实际占有状况,它继而为开发利用过程人为制造了障碍与冲突;比如风能和太阳能,其开发利用都需要进入和占据相应的土地,也就是说,利用这些资源所需的行为空间,与土地产权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是高度重合的,因而法律上顺理成章的做法便是沿用已经划定的边界,而不是为每种新型的用益行为重新划定边界,那会毫无必要的造成无休无止的冲突与纠纷。 所以在法理上,若一项新型用益权的边界与原有土地产权边界高度重合,该用益权就被自动视为土地权的天然附属权益,随土地而自动获得和转移;可是,无限国有原则割裂了这一附属关系,这样,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者就无法通过占有、买入或租赁土地而获得用益权,而必须同时获得国家的许可才行,如此一来,这部分资源便脱离了市场这一高效资源配置系统,必定陷于无效率状态。 当新资源的利用价值很高时,这种割裂状况会诱发开发者与原土地主人之间的大量冲突,诱人的潜在开发收益会进而激励政府推行另一项更粗暴、更具强制性政策:强行征用;实际上,过去多年所推行的强行征地、强制拆迁、强制移民,都是新资源兜底国有制度强行剥夺土地的天然附属权益所带来的后果,它造成的纠纷、冲突、悲剧、丑闻和动荡,都历历在目,莫非现在又要增添一个新渊薮?  
[饭文]家电价格战背后的产业变迁

家电价格战背后的产业变迁
辉格
2012年8月17日

京东在苏宁店庆优惠活动之际高调发动的价格战,已被事实表明只是场闹剧,口惠而实不至,口水喷过之后,人们发现其大家电并未全面降价,更未降至苏宁价格之下,许多看起来挺诱人的价格也处于无货状态;曾经被期待的双方轮番降价直至零的荒诞剧场面没有出现,倒是刘强东用他的表演功夫又一次为自己赢得了眼球。

其实,苏宁和京东所祭出的最低价许诺本来就是老套的营销噱头,不具有多少实际约束力,更不会像看上去那样会引发轮番降价,假如消费者跟他较真,他大可质疑对方标(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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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价格战背后的产业变迁 辉格 2012年8月17日 京东在苏宁店庆优惠活动之际高调发动的价格战,已被事实表明只是场闹剧,口惠而实不至,口水喷过之后,人们发现其大家电并未全面降价,更未降至苏宁价格之下,许多看起来挺诱人的价格也处于无货状态;曾经被期待的双方轮番降价直至零的荒诞剧场面没有出现,倒是刘强东用他的表演功夫又一次为自己赢得了眼球。 其实,苏宁和京东所祭出的最低价许诺本来就是老套的营销噱头,不具有多少实际约束力,更不会像看上去那样会引发轮番降价,假如消费者跟他较真,他大可质疑对方标价是否真实,是不是有货,即便你出示发票,也可以内部交易嫌疑为由要求提供更多证据,实在没辙了他还可以耍赖说对方没有像我一样附送一把起子,如此种种麻烦足以打消多数较真念头,而只要将此过程拉的足够长,轮番降价局面即可避免。 争斗分两种,一种是为当场制服对手,另一种则动机复杂,或炫耀武力、吓阻对手,或改变观众看法,或赢得支持与合作者;在后一种争斗中,往往是力量较弱的一方会显得更积极主动、兴奋异常、上蹿下跳,这一点上,动物、人类、企业和国家颇有相通之处,博弈论里将弱方的此种做派称为“边缘策略”。 刘强东的口水表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电子商务强势逼境,传统家电商风雨飘摇、被动应战的氛围,不过细心的人们却发现,这场争斗也恰恰暴露了京东在大家电业务上的弱势:不仅品种型号比国美苏宁少得多,发货速度和安装服务也远未达到地面店的水平,而他挂在嘴边的价格,事实也表明实在没多少潜力可挖了;原因不难理解,京东与制造商尚未建立紧密关系,拿货能力还很差,据说经常需要从国美苏宁调货,地面服务也依赖于他们。 不过美苏也并非没有软肋可击,前些年的高速扩张把资金链绷的太紧,国美已因此经历了内乱,差点丧失独立性,苏宁目前的负债状况也很危险;同时,他们又面临电商所带来的价格压力,不得不在物流和在线化上维持巨额投入,处境颇为险恶;所以京东这次挑衅,虽在业务上冲击不大,却在资本市场上惹起一阵风波,起到了门前放炮后院点火的效果。 撇开这场短期价格战的弥漫硝烟,家电零售业的产业结构未来将如何演变,或许更值得我们思考;当初家电得以从百货中分离出来,成就如今国美苏宁这样的单层次零售巨头,首先是因为它对安装维修服务较为敏感,需要较强的地面配套企业,其次是对库存与资金周转率的要求与其他百货颇为不同,所以当它的品种多到足以支撑一个独立零售网络时,便顺理成章的分离了出来,问题是,美苏在这些方面所建立的优势,能否在电子商务大潮中保存下来? 这里其实包含两个问题,首先是:家电零售是否需要向电子商务全面转型?这个问题看来美苏都已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即便他们之前曾有过迟疑;美苏的三大资源中,制造商关系是靠销量维持的,一旦电商的销量达到同等数量级,便足以绕开美苏而直接从制造商拿货,而物流系统则是电商本来就要重点建设的,尽管现在还没达到美苏的配送效率,但未来必定超出,唯一剩下的将是地面服务,但假如电商最终获得压倒多数的销量,地面资源只能让他们成为电商的外包安装队,所以向电商转型已是迫招。 第二个问题是:专业家电电商能否在综合类电商的竞争下获得生存空间?亚马逊靠图书音像起家,如今已是综合电商巨头,为综合模式树立了成功典范,或许正是受这一榜样的激励,分别以3C和图书起家的京东和当当,也在全力向综合化发展;理论上,综合化可以让单一的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出更大的规模效率,但也可能,家电的特殊性使得将它分离出来会物流系统更有效率,究竟哪个更好,只能由实际的成本曲线来回答,特别是物流系统规模经济临界点的位置,考虑到地理、运输、资源和营商条件的巨大差异,美国的成功范例并不能证明它在中国的前景,在成本细节未明之前,双方都有机会。
[微言]小概率事件

【2012-08-17】

@MorrisDong_董勇发 #工作感悟# 小概率事件与决策风险:昨日问小麦,如果一家三口旅行,要坐同一班飞机嘛?答:当然,不能因为小概率事件影响决策!漂亮,我被他点醒了:如同企业决策,不能因为极端事件\小概率事件而影响决策。决策,是用来服务大概率的!只要保证对80%的人合适,就是一个好决策!不要被那20%的风险牵绊!

@tertio: 一家子坐一趟飞机是对的啊

@whigzhou: 这就是传说中的同舟共济、同甘共苦、同生共死吗?

@__k_ 辉格老师,决策和20%,80%有关系吗?跪求不成,付费也行

@whigzhou: 呵呵(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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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 @MorrisDong_董勇发 #工作感悟# 小概率事件与决策风险:昨日问小麦,如果一家三口旅行,要坐同一班飞机嘛?答:当然,不能因为小概率事件影响决策!漂亮,我被他点醒了:如同企业决策,不能因为极端事件\小概率事件而影响决策。决策,是用来服务大概率的!只要保证对80%的人合适,就是一个好决策!不要被那20%的风险牵绊! @tertio: 一家子坐一趟飞机是对的啊 @whigzhou: 这就是传说中的同舟共济、同甘共苦、同生共死吗? @__k_ 辉格老师,决策和20%,80%有关系吗?跪求不成,付费也行 @whigzhou: 呵呵,本来我只当个玩笑,既然你认真了,那就不是一句话能说清了,等晚上慢慢说 @whigzhou: 如何对待小概率事件,和你面临的问题和追求的目标有关,设想三种目标:1)维持某种状况,比如生活安康;2)收益最大化;3)做成某件事情。第一种情形,重点是避免灾难性风险,一种事件若要反复面临,虽每次概率很小,乘数积累起来却很大,重要的不是单次概率,而是整个生命期中免遭遇的概率 @__k_ @whigzhou: 第2种情况,重点是事件对收益的影响大小,而不是其概率,比如打桥牌,大概率事件普通牌手都会处理,高级安全打法就是专门对付各种小概率事件的,而运用这些打法的能力对最终成绩影响很大;许多投资也是如此,假如你与竞争对手之间处理大概率事件的能力相仿,那么生死就取决于处理小概率事件上的能力 @whigzhou: 关于安全打法,这里有个简介 http://t.cn/zWHpigV @whigzhou: 第3种情况(我猜原帖作者指的是这种),忽视小概率事件也是不对的,因为这件事的成功本身可能就是个小概率事件,而它的成功可能依赖于某些小概率事件,为说明这个问题,我还是要以桥牌为例 @whigzhou: 桥牌里有一种打法叫孤注一掷,意思是,你根本不考虑失败的可能性,所以全部决定都以“成功所必需的条件全部成立”为前提,而不管这些条件的概率有多大 @whigzhou: 比如,要打成这副牌,黑桃A必须在你左手家,该条件加上其他已知信息,你可推出红桃K必定在右手家,那么,你就按红桃K在右手的假定来打,无论这个概率有多小 @whigzhou: 实际上,许多短信诈骗采用的也是孤注一掷打法,诈骗者先设想其目标对象是何种人,符合哪些特征,处于何种状态,骗局才可能成功,然后以这些前提设计短信,无须考虑这些特征和状态出现的概率有多高 @whigzhou: 总结:三种情形下,“无须考虑小概率事件”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后记】 补充一篇最近的文章:【纽约时报】JARED DIAMOND:洗澡可能会要你的命 http://t.cn/zYbc3Xn 长寿的秘诀可能在于,小心那些单次风险很低,但却频繁遭遇的事故。这是作者在新几内亚岛50年野外工作中学到的最大教训。一天早上,我毫发无伤地从一次险境中逃生。不,我家里没有闯入持枪抢劫者,我也没有...  
[饭文]埃及悬念终结

埃及悬念终结
辉格
2012年8月14日

就任才40多天的埃及总统穆尔西,以一次大胆惊人的行动,一举剥夺了最高军事会议(SCAF)的宪法监护权,利用西奈边境事件后人们对军队表现的不满,先试探性的撤换了情报部长,接着又解除了SCAF的头号和二号将领的职务,并宣布废除了SCAF在穆尔西就任前两天所发布的对总统职权的限制规定,在随后的总统公告中,穆尔西又宣布将组织选举委员会的权限从SCAF转移到自己手里。

至此,阿拉伯之春留给埃及政治走向的最后一个悬念消失了,穆斯林兄弟会及其所代表的激进伊斯兰主义取得完胜;令人略感惊奇的是,最后的夺权行动没有遭遇任何抵抗,经过一天沉默之后,SCAF部分成员已经公开表示支持,许多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年轻一代军官普遍对军方高层的腐败、僵化和恋权心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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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悬念终结 辉格 2012年8月14日 就任才40多天的埃及总统穆尔西,以一次大胆惊人的行动,一举剥夺了最高军事会议([[SCAF]])的宪法监护权,利用西奈边境事件后人们对军队表现的不满,先试探性的撤换了情报部长,接着又解除了SCAF的头号和二号将领的职务,并宣布废除了SCAF在穆尔西就任前两天所发布的对总统职权的限制规定,在随后的总统公告中,穆尔西又宣布将组织选举委员会的权限从SCAF转移到自己手里。 至此,阿拉伯之春留给埃及政治走向的最后一个悬念消失了,穆斯林兄弟会及其所代表的激进伊斯兰主义取得完胜;令人略感惊奇的是,最后的夺权行动没有遭遇任何抵抗,经过一天沉默之后,SCAF部分成员已经公开表示支持,许多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年轻一代军官普遍对军方高层的腐败、僵化和恋权心怀不满。 从兄弟会所获得的高支持率看,大批基层军官同情兄弟会的情形也是可以想象的,军方的对抗行动能否获得支持,其命令能否向下贯彻,都大有疑问;希拉里上月对埃及的访问,看来也没有带给军方在权力较量摊牌时获得国际谅解的信心,从民主党的一贯行事风格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中的表现看,很可能希拉里还施加了相反的压力。 接下去的问题就是兄弟会将如何施展其政治抱负了,在它掌控全部权力分支,消除了对其行事权力的最后一个约束之后,指望它会尊重个人自由和市场秩序是毫无理由的,而从它所提出的种种主张中看,最扯不上关系的,就是法治和宪政了;即将展开的过程世人恐怕不会陌生,它在俄罗斯、德国、伊朗、津巴布韦和委内瑞拉已反复上演,曾经有过的、或在动荡和过渡期短暂出现的自由,将被一点点剥夺。 首当其冲的将是言论自由,然后是组织和结社,最终;当媒体与舆论被全面掌控,反对派又缺乏组织手段时,维持一个选举场面是轻而易举的,甚至像伊朗这样保留一些政党竞争的空间,也并非不可能。 实际上,就在兄弟会成功夺权的同时,扼杀自由的过程似乎已经开始,周一,私人电视台al-Faraeen老板奥卡沙和独立派报纸[[al-Dustour]]记者阿菲菲,被总检察长以诽谤穆斯林兄弟会和煽动谋杀总统的罪名起诉,并已被限制出境。 值得留意的是,这两家媒体是埃及当前少有的强烈反对伊斯兰主义的媒体,奥卡沙还参加了总统竞选,al-Dustour则在穆巴拉克时代就是著名的反对派报纸,他们代表着发动了阿拉伯之春、并在革命前期站在斗争前台的、多少接受西方现代文化、喜欢facebook和twitter的那些年轻人;讽刺的是,这个群体很可能是革命“成功”、兄弟会在大权在握之后,为巩固权力稳定局面而首先要压制的对象。 不过,外界最关心的,大概是这一变故将对地区乃至全球政治会有何影响;埃及曾是阿拉伯世界的老大,也是数次阿以战争的主力,因而也是后来的阿以和平和戴维营秩序的一大支柱,其转向自然影响深远。 最直接的变化,是兄弟会恐怕不会再配合以色列对哈马斯的加沙认真执行人员隔离和武器禁运,这将强化哈马斯对以色列的攻击能力,最终导致埃以冲突,假如兄弟会在未来在面临国内危机时需要向外转移压力,或者借此向要挟美国,那就完全有可能这么做,况且它至今没有表态会遵守戴维营协议。 其次,当兄弟会最终掌握埃及的军事资源之后,它的资助将改变目前正胶着中的也门和索马里的力量对比,甚至可能将此影响延伸到非洲之角的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和肯尼亚;不同的是,兄弟会大概不会用现代军事机器、以国家间正规战争的方式发挥其对外影响,而更可能以组织延伸、资源输出和幕后控制的方式进行,正如伊朗和叙利亚在过去所做的那样。  
[微言]客观性

【2012-08-15】

@sw小橘子 #大诗博文笔记#“关于‘原因’的定义有很多种。而对于单个事件,我们通常采用决定论的观点。在此情况下,最简洁的应该是所谓‘马奇定义’:‘所谓原因,就是结果的一个充分而非必要条件组中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部分。”

@-Lucifier-: 【马奇定义】指出的是”促就一个事件出现的影响因素在种类与数量上可以不唯一。“我觉得不能视之为原因(如果对”原因“一词的用法有更高要求的话);能被称之为原因的陈述,须得包含一个”机制“:1)描述事物如何【从无到有】;2)描述系统如何【运作输出】。如此从寻找”本质“转变为寻找解释模型

@whigzhou: 这是不少人的看法,不过我始终不能同意

@-Lucifier-: 嗯,你对【何谓原因】的看法是怎样的?

@whigzhou: 我觉得类似于马奇定义的东西(或许还可改进)就够了,你说的“机制”不是必须的

@whigzhou: 比如我把打火机在你手掌下点着,你把手缩开,我对其中“因果”关系的信心,不会因对你的神经机制的探究而发生任何变化

@醉饱豚: 你对于因果关系的信心,是自己的基于经验的推断,这并非客观事实。这个例子不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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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5】 @sw小橘子 #大诗博文笔记#“关于‘原因’的定义有很多种。而对于单个事件,我们通常采用决定论的观点。在此情况下,最简洁的应该是所谓‘马奇定义’:‘所谓原因,就是结果的一个充分而非必要条件组中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部分。” @-Lucifier-: 【马奇定义】指出的是”促就一个事件出现的影响因素在种类与数量上可以不唯一。“我觉得不能视之为原因(如果对”原因“一词的用法有更高要求的话);能被称之为原因的陈述,须得包含一个”机制“:1)描述事物如何【从无到有】;2)描述系统如何【运作输出】。如此从寻找”本质“转变为寻找解释模型 @whigzhou: 这是不少人的看法,不过我始终不能同意 @-Lucifier-: 嗯,你对【何谓原因】的看法是怎样的? @whigzhou: 我觉得类似于马奇定义的东西(或许还可改进)就够了,你说的“机制”不是必须的 @whigzhou: 比如我把打火机在你手掌下点着,你把手缩开,我对其中“因果”关系的信心,不会因对你的神经机制的探究而发生任何变化 @醉饱豚: 你对于因果关系的信心,是自己的基于经验的推断,这并非客观事实。这个例子不对 @whigzhou: 因果关系有不是这样的吗? @醉饱豚: 人类思维中的因果关系思考方式,可以视为人对自然界真是因果关系的简化模型 @whigzhou: 你说的是“自然律”,不是因果关系,理论上,我们可以用一组自然律构成一个世界模型,而不谈论任何因果关系,甚至这样一个模型中可能确实找不出任何因果关系 @醉饱豚: ……虽然概念不是事实,但是科学哲学必须相信世界有不依赖于人的概念形成的客观性规律存在 @whigzhou: 这当然没错,但我说“相信如何如何”而不是“其实如何如何”时,并不意味着我否定世界及其自然律的实在性,否则这个“相信”岂不失去了内容? @whigzhou: 除非我们退到休谟之前,用发布神谕式的口吻直陈世界如何如何,否则我们在谈论世界时总是或显或隐的以“我相信...”的句式进行的,因而是否出现这个词并不影响谈论性质 @居貲: 如果一个判断能免除经验的偶然性呢?比如因为某函数在某区间内满足罗尔定理的三个条件,所以这个函数在该区间内必有一点导数为0.这个判断就不是从经验中联想得到的,因为不具有经验的偶然性 @whigzhou: 逻辑链不是因果链 @居貲: 物理定律呢?也是逻辑链?但它们陈述的不是经验世界中的事件吗?一个定律能否成立同样依靠于经验世界的证实或证伪。如此说来证实法则不是很有问题吗?归根结底证实只是孤立的例子,而定理陈述的则是普遍的事实。 @whigzhou: 证实法则?不是早就被抛弃了吗? @sw小橘子: 客观性规律,和“真理”是什么关系? @whigzhou: 没啥关系,所谓客观性我理解就是主体无关性,比如你随便挑10000个人来问他们:太阳是从东边还是西边升起来的?得到的回答不会有多少差别 @sw小橘子: 那真理又是什么? @whigzhou: 不知道,我不用这个概念 @居貲 那么“红色和绿色不一样”这个判断就没有客观性咯?因为对红绿色盲来说没什么区别 @whigzhou: 但你可以把它变得具有客观性,办法是通过客观的方法将它转换形式 @whigzhou: 一个概念要获得客观性,要么它本来就在中观尺度上,要么能够经由一系列足够客观的转换方法(比如显微镜和示波器等),被拉到中观尺度上 @sw小橘子: 客观性规律是实在还是经验? @whigzhou: 我没说过“客观性规律”,我提到规律时用的是“实在性” @whigzhou: “红绿之分”的客观性还来自色盲者基于生活经验而对自己辨色缺陷的认知和对非色盲者的信任 @居貲: 但如果环境是古代,他们可能会认为“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红绿就是没什么区别”。在现代没做检查之前很多人也不知道自己色盲 @whigzhou: 对,红绿之分的客观性在古代不如在今天好,正如细胞和细菌的客观性在19世纪不如在今天好 @sw小橘子: 因果关系,充分性,必要性,只存在于经验世界,对吗? @whigzhou: 嗯,我觉得是这样,对于假定中的实在世界,我们好像只说自然律而不说因果关系 @醉饱豚: 红色和绿色本来就不是客观的东西,任何颜色都不是客观的,客观的是频谱,但是不同的频谱可以i对同一个人形成完全相同的色觉。频谱和色觉不是一一对应的 @whigzhou: 不同意,只要不同主体都会对冬青树叶子说出“绿色”而对玫瑰花说出“红色”,它们就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性 @whigzhou: 当然,红绿蓝的客观性可能比不上频率数据的客观性 @whigzhou: 其实,形成客观性的过程并非单向的,各种“高级”的度量指标都是从中观尺度出发,且不断回到中观尺度,这个过程中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个复杂反馈过程:人们信任频谱仪,是因为它很好的对应了之前感官对颜色和音高差异的感知,这种信任一旦建立,又反过来帮助感官分辨颜色... @居貲: 这么说“客观性”就和“屈从于大多数人的偏见的性质”没啥区别了。 @whigzhou: 未必是大多数,可能是专家,总之是一种信任,而信任的建立和维持是个复杂反馈过程 @醉饱豚: 嗯,客观性应该也有强弱之分。或者说客观性需要一个操作定义,没有操作定义的客观性,实际上无法交流 @whigzhou: 是的,操作性是关键 @-Lucifier-: 我觉得不能称之为「主体无关性」,而应是「群主体一致性」,取消“主体”需要慎重考虑。客观对象可以脱离主体而存在,但对象的客观性无疑属于主观事物。我们需要的是取消具体的主观任性可能;让世界在同类对象中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即可 @whigzhou: 嗯,这个词组更贴切,我想表达的正是这意思 @居貲: 不是说客观性和就是认知主体的无关性吗?这条和前面说的似乎是“客观性和认知主体自身的性质(如是否色盲,所处时代)有关”了。 @whigzhou: 我说的“主体无关”是指你得到的回答和回答者是谁无关(准确说是关系不大),不是说客观性与认知能力无关,你问色盲叶子啥颜色,他也会告诉你是绿色,你问盲人太阳从哪边出来,他也不会说西边 @whigzhou: 与认知能力当然有关,你拿同样的问题去问狗或虫子或石头,就啥回答也得不到了 @醉饱豚: 回复@居貲:辉格的立场是操作主义的:对客观存在本身是一种信仰。他并不反对这种信仰。但是如果"客观性"本身不具备操作定义,仅仅是信仰,则难以交流,因此他试图以可交流的操作定义来定义“客观性”,而避免直接使用信仰意义上的客观性。 @艾里克卡特曼: 俩人逼逼叨了一晚上了。。。 【后记】 总结:简单说,客观性就是一种共识和基于共识的交流有效性,而共同认知能力和信任关系为之提供了基础。  
[微言]行医执照

【2012-08-12】

@勿怪幸 肖哪有美国行医资格啊。他没有执照。他这样的工农兵学员,咱不是歧视,让他考board肯定考不过

@whigzhou: 许多信徒都相信被教皇或特蕾莎修女摸头是可以治病的,法律并不禁止圣徒给信徒摸头的活动,却禁止无执照行医,真是荒唐

@班加西玫瑰: 不,两者并不一样,我相信教皇并没有declare摸头可以治病,但肖显然对他的手术的治病功能是declare的。FDA的管制则和“教皇和肖的行为是不同的”是另一个话题,另说

@whigzhou: 1)教皇或许没宣称过(待考),类似宗教活动中如此宣称的可不少;2)显式宣称并非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whigzhou: 你把一篮假鸡蛋摆在菜场卖,即便你未宣称那是鸡蛋,也是欺诈

@whi(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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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2】 @勿怪幸 肖哪有美国行医资格啊。他没有执照。他这样的工农兵学员,咱不是歧视,让他考board肯定考不过 @whigzhou: 许多信徒都相信被教皇或特蕾莎修女摸头是可以治病的,法律并不禁止圣徒给信徒摸头的活动,却禁止无执照行医,真是荒唐 @班加西玫瑰: 不,两者并不一样,我相信教皇并没有declare摸头可以治病,但肖显然对他的手术的治病功能是declare的。FDA的管制则和“教皇和肖的行为是不同的”是另一个话题,另说 @whigzhou: 1)教皇或许没宣称过(待考),类似宗教活动中如此宣称的可不少;2)显式宣称并非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whigzhou: 你把一篮假鸡蛋摆在菜场卖,即便你未宣称那是鸡蛋,也是欺诈 @whigzhou: 许多寺院都宣称他们的圣器香灰和法事服务可以祛病消灾,有些还为因病求签者提供药方签 @threent: 圣徒给信徒开颅、开胸不知米国法律禁止否? @whigzhou: 可不会禁止对信徒不用去开颅开胸的劝告,而有时不开比开更危险 @班加西玫瑰 这个对比不知道能说明什么,典型的中国式对比,中国式对话 @whigzhou: 这个对比的意思很清楚,假如你言语没这么轻佻的话,我会考虑再给你解释一下,现在来不及了 @公园狮: 他们不以诈骗罪被追诉是因为他们是统战的对象 @whigzhou: 我认为寺庙宣称香灰治病未必构成欺诈,因为:1)僧侣和信徒在这件事情上拥有对等的信息条件,他们有同样多的时间和案例来判断其有效性;2)僧侣自己可能也相信那是有效的 @whigzhou: 但出售香灰者若是虚构一些治愈的案例而让信徒受骗,就是欺诈了 @threent: 查了一把,貌似无证行医并不犯法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and law of consent there is no legislative restriction on who can treat patients or provide medical or health-related services. In other words, @whigzhou: 这倒出乎我意料,我记得美国有个案例护士帮人接生都被起诉了 @threent:英国的。没查美国,因为一开始觉得应该是源起于英国,搜了些英国的东东。 @whigzhou: 回复@threent: 哈,不过美国不许英国许确实让我吃惊,按理说行会遗迹在英国遗留的更多,律师分工这么细致刻板也是行会遗迹 @threent 行医执照起源:http://t.cn/zWjiOBa 有趣 @whigzhou: 我记得,和其他职业特许权一样,都是中世纪行会垄断权的遗迹吧 @threent:一开始是教会特权 @threent:前段时间某本书里看到说:英国专利制度是国会为防止国王滥发特许权搞出来的。 @旁观用:我觉得让患者自己判断医生有没有可靠的文凭、私营年审机构的执照什么的可能更好,但想知道辉格sir会怎么反驳这样的说法:绝大多数看得起医生的患者不会把希望都寄托在香灰上,故香灰祸害小;而不禁止无照行医的话,光是乱吃处方药就已经很危害健康了 @whigzhou: 我会回答:香灰类比针对的是为医疗准入管制辩护的常见理由: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格治疗服务的伤害;假如你愿意放弃这个前提,转而将管制的基础建立在对伤害可能性和程度的数量评估上,那我也可以放弃这个类比,用其它方式回答你  
[微言]同性恋、婚姻与自由

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

【2011-09-02】

@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方电视台的《全民议事听》节目,辩论关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我们将很难拒绝一夫多妻、近亲婚姻等婚姻形式,如果他们也号称自愿结合。

@Ent_evo: 如果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只能是私下结合,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两人的权利,这说到底还是歧视。近亲结婚会伤害后代,同性结婚伤害谁了呢?

@whigzhou: 有合同法啊,可以签民事契约嘛,同性婚姻支持者中不缺律师,可以帮助设计若干标准契约备选

@whigzhou: 在那些认为同性“(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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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 【2011-09-02】 @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方电视台的《全民议事听》节目,辩论关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我们将很难拒绝一夫多妻、近亲婚姻等婚姻形式,如果他们也号称自愿结合。 @Ent_evo: 如果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只能是私下结合,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两人的权利,这说到底还是歧视。近亲结婚会伤害后代,同性结婚伤害谁了呢? @whigzhou: 有合同法啊,可以签民事契约嘛,同性婚姻支持者中不缺律师,可以帮助设计若干标准契约备选 @whigzhou: 在那些认为同性“父母”是一种病态抚养环境的人看来,同性婚姻将比近亲婚姻更直接的伤害后代,假如他们收养子女的话 @whigzhou: 而我认为,要求人们放弃这种看法,放弃基于该看法而构成的习俗,是不正当的 @sanqia: 这种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是不是真正成立是不是需要学术上的证明?即使确实成立,也不见得足以构成同性婚姻关系获得法律承认的障碍吧?比如可以修改领养法,对同性婚姻领养作特殊规定。 @whigzhou: 对儿童结婚的障碍不也是“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吗?至于论证,微博上肯定是看不到了 @tertio: 我以为他人眼中的看法不足够,条件还应该更强一些,比如构成对大多数人合理预期的挑战并因此造成损害。按此条件有些习俗似乎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whigzhou: 我曾经提出一个更强的标准,就是看这些第三方是否愿意为之付出实际代价,比如,为留在该习俗内或离开缺乏该习俗的社区而承担更高的房租 详见:http://t.cn/a3HALa @唐唐37: 回复@whigzhou:不愿意去同性恋酒吧享受低价,是否符合你这个所谓的标准 @whigzhou: 当然不符合,“不愿意去”和“厌恶看到别人去”毫不相干 【补记:整理时发现我当时没看清@唐唐37 那句话,没注意到“享受低价”这四个字,原来他想说的是:放弃同性恋酒吧低价消费机会也是反感同性恋的一种“代价”,理论上确实可是算,但这证据太弱了,不具有多少说服力,因为很难将你不去该酒吧的各种可能理由分离开来,更重要的是:“近距离目睹同性恋行为对你构成代价”并不能证明“与同性恋者同处一个社区也对你构成代价”,而主张所在社区禁止同性恋行为,需要的是后一种证据】 【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 @whigzhou: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 @洪浩_kaoputive: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但如果这类言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法律也不能禁止;而禁止纳粹言论是应该的。辉总怎么看这个问题? @whigzhou: 1)反同性婚姻只是反对同性关系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未必是反同性恋,比如我反对五言绝句获得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我不喜欢五言绝句 @whigzhou:2)反同性恋可能只是拒斥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未必主张禁止、惩罚或干预同性恋行为,因而未必侵犯个人自由,比如我可能拒斥儒家或伊斯兰文化,但我并不主张任何强制 @whigzhou:3)攻击性言论仅当指向具体个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时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法律干预,泛泛的攻击都是合法的,比如有人说“你们人类比蟑螂更肮脏下贱”——我认为这在言论自由边界之内 @whigzhou:因为当攻击并非指向具体个人时,你不知道理论上的“被攻击者”是否真的在心理上受到了伤害,比如对我前面这句话,有人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觉得很有趣,有人或许还觉得很受用,够刺激,等等,只有被攻击者自己提出诉讼时,才表明他可能真的受到伤害了 @清风不识字偏爱乱翻书 辉总,法律该不该保护同性婚姻 @whigzhou:这个问法好像本身就不成立,婚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已经认可同性间结成的那种关系是“婚姻”,那当然应该受保护,所以恰当的问题是,这种关系是否有理由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依我看,这问题应由最低层级的共同体决定 @whigzhou:将此类本属地方传统、本应由地方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提升到联邦层面,是个错误  
[微言]同性婚姻

【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 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

@whigzhou: 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

@洪浩_kaoputive: 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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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 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 @whigzhou: 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 @洪浩_kaoputive: 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但如果这类言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法律也不能禁止;而禁止纳粹言论是应该的。辉总怎么看这个问题? 【那我就替老头说上几句吧】 @whigzhou: 1)反同性婚姻只是反对同性关系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未必是反同性恋,比如我反对五言绝句获得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我不喜欢五言绝句 @whigzhou: 2)反同性恋可能只是拒绝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未必主张禁止、惩罚或干预同性恋行为,因而未必侵犯个人自由 @whigzhou: 比如我可能拒斥儒家或伊斯兰文化,但我并不主张任何强制 @whigzhou: 3)攻击性言论仅当指向具体个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时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法律干预,泛泛的攻击都是合法的,比如有人说“你们人类比蟑螂更肮脏下贱”——我认为这在言论自由边界之内 @whigzhou: 文艺界整天在谩骂“资本家是吸血鬼”,也经常站在土著立场上攻击西方文化,好像没人觉得这些构成了侵权? @whigzhou: 因为当攻击并非指向具体个人时,你不知道理论上的“被攻击者”是否真的在心理上受到了伤害,比如对我前面这句话,有人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觉得很有趣,有人或许还觉得很受用,够刺激,等等,只有被攻击者自己提出诉讼时,才表明他可能真的受到伤害了 @清风不识字偏爱乱翻书 辉总,法律该不该保护同性婚姻 @whigzhou: 这个问法好像本身就不成立,婚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已经认可同性间结成的那种关系是“婚姻”,那当然应该受保护,所以恰当的问题是,这种关系是否有理由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依我看,这问题应由最低层级的共同体决定 @whigzhou: 将此类本属地方传统、本应由地方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提升到联邦层面,是个错误 @whigzhou: 顺便解释一下我为何反对五言绝句享有著作权,因为它太短了,我很容易开个博客,用“绝句发生器”每天发表100万首五言绝句,几年后,别人大概就很难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再写出新的五言绝句了…… @tertio: 不至于的吧,5000的20次方=9.5367431640625e+73,就算用算法精简1000倍,也还有70次方 @whigzhou: 怎么可能只精简1000倍?绝句又不是汉字的随机拼凑,有章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