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财产权〉标签的文章(44)

Gavin

【2021-03-03】

有位牌友,Gavin,和我比较谈得来,不过俱乐部里打牌间隙提供的聊天机会非常有限(正好轮到一桌上,并且打得够快因而在此轮结束后移至另一桌之前有几分钟空闲),所以今天特意把他约出来喝了杯咖啡,聊了两个小时,之前他提到的一些经历引起了我的兴趣,于是仔细问了问,

记一下其中一件,

2009年维州曾发生一次森林大火,史称黑色星期六,死了173人,毁掉2000多栋房子,这事情我过去几年已经听好几个当事人说起过了,其中一个叙说时还非常动情,因为好几个他认识的人都死了或家园被毁了,

Gavin也是一位受害者,房产被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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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有位牌友,Gavin,和我比较谈得来,不过俱乐部里打牌间隙提供的聊天机会非常有限(正好轮到一桌上,并且打得够快因而在此轮结束后移至另一桌之前有几分钟空闲),所以今天特意把他约出来喝了杯咖啡,聊了两个小时,之前他提到的一些经历引起了我的兴趣,于是仔细问了问, 记一下其中一件, 2009年维州曾发生一次森林大火,史称黑色星期六,死了173人,毁掉2000多栋房子,这事情我过去几年已经听好几个当事人说起过了,其中一个叙说时还非常动情,因为好几个他认识的人都死了或家园被毁了, Gavin也是一位受害者,房产被完全烧毁,一位家庭成员差点没命,他们拼尽全力才勉强把他救出来, 这事情给他巨大震动,他甚至觉得自己有点PTSD,从那以后,bushfire 就成了他投入很多精力去关注的事情,(他在俱乐部第二次跟我聊天的主题就是如何应付这种局面) 这一震动的另一个后果是,他变成了一位热情的自然保护主义者,除了开始参与一些自然保护组织之外,还决定自己做点什么(他退休前曾是一家大公司高管,所以有点钱),最后他选择了一个方案:在本市以南十几公里的丘陵地带买下了大几百公顷土地,把它变成了私人自然保留地(natural reserve), 原来澳洲有这么个制度,私人土地主(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和州政府订立一个契约,限定一块土地的用途,一旦该契约订立,此后这块土地无论如何转手,保有者都将受其约束,因而只能将其用于指定用途,这有点像英格兰的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tail),只是限定的内容不同,或者也可以说像指定用途的土地信托, 因为这种转变是受政府鼓励的,所以整个法律手续并不难办, 许多澳洲人都利用这一制度来实现自己的自然保护意愿,我查了下,澳洲20%的国土处于自然保护系统中,其中86%是政府或土著社区拥有的自然保留地,但有5.76%是私人设立的,由将近3000块地产组成,总面积874万公顷,平均每块近3000公顷,维州的地块相对较小,平均900多公顷, 从当前存量看,这个数字好像不大,但考虑到它只进不出的单向性,长期积累效果会非常可观,这就像中世纪教会的地产积累一样,因为只有捐给教会的地产,没有反过来教会转给私人的,所以每代人中只要很小一部分人把土地遗赠给教会,几百年下来,百分之好几十的土地都落到教会手里了,就像亨利八世动手抄没之前的情况, 更厉害的是,由于这种契约只限定用途,不限制转让,所以有人用一种滚动方式来加速转变过程,比如维州有个叫Trust for Future的信托,不断买入土地,和州政府订立契约,然后卖掉(因为限定用途里包括盖房居住,所以不愁卖不掉),得到的钱继续滚动运行…… 我觉得该系统照这么运行下去,百来年后难免会发生一次类亨利八世事件,  
唯一可能的救星

【2016-04-13】

@海德沙龙 《被踢出局的气候学家》 Judith Curry的故事清晰的展示了,气候学术圈不容异己的氛围已恶化到了何种程度,尽管Curry远算不上暖化怀疑派,而且在同行评审期刊上发表过大量论文,但仅仅因为对未来暖化速度的主流估算值有所怀疑,就被戴上了“伪科学”的帽子

@whigzhou: 暖球党之所以如此疯狂,盖因暖球问题是他们迄今找到的唯一一个(在他们看来)无法通过基于分立产权的市场化方案解决的外部性问题(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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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海德沙龙 《被踢出局的气候学家》 Judith Curry的故事清晰的展示了,气候学术圈不容异己的氛围已恶化到了何种程度,尽管Curry远算不上暖化怀疑派,而且在同行评审期刊上发表过大量论文,但仅仅因为对未来暖化速度的主流估算值有所怀疑,就被戴上了“伪科学”的帽子 @whigzhou: 暖球党之所以如此疯狂,盖因暖球问题是他们迄今找到的唯一一个(在他们看来)无法通过基于分立产权的市场化方案解决的外部性问题(或曰公地悲剧),用他们的话说,地球只有一个,无法为它创建分立产权,唯一可能的救星是政府,而且必须是个普世主义的父爱政府,这么好的题材怎能轻易放弃? @whigzhou: 其他像土壤空气的化学污染这种外部性问题,由于外部性都是作用于局部的,或至少是有梯度分布的,因而总能通过恰当的产权安排来解决,甚至野生动物也可以将种群产权赋予部落来内化激励,但二氧化碳排放均匀分散于整个大气层,激励确实很难由产权来内化  
赔死活该

【2016-02-04】

@草莓酱改: 老太开捷达“碰伤”劳斯莱斯,赔死真就活该吗? http://t.cn/RbFAl6x

@鹿兔马朦:@whigzhou 你们觉得呐?

@whigzhou: 我觉得原文说的有道理,赔偿应有个合理上限,若没有上限,那么把极端贵重的财产置于开放场所,便向他人强加了异乎寻常且难以负担的审慎责任

@tuxt520:这不是保险应该干的事吗

@whigzhou: 保险覆盖了当然好,但一个没有保险的世界里也可以谈论正义与合理性

@whig(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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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草莓酱改: 老太开捷达“碰伤”劳斯莱斯,赔死真就活该吗? http://t.cn/RbFAl6x @鹿兔马朦:@whigzhou 你们觉得呐? @whigzhou: 我觉得原文说的有道理,赔偿应有个合理上限,若没有上限,那么把极端贵重的财产置于开放场所,便向他人强加了异乎寻常且难以负担的审慎责任 @tuxt520:这不是保险应该干的事吗 @whigzhou: 保险覆盖了当然好,但一个没有保险的世界里也可以谈论正义与合理性 @whigzhou: 而且保险定价也是以权利边界为基础的(同时保险的存在也会改变权利边界),因而保险并不会终结这一法律问题 @whigzhou: 我向来认为,将保护财产权免遭破坏的审慎责任过分加之于财产主人以外的他人,是一种不好的做法,当代专利制度便有着这一倾向,我在旧文《专利制度为祸日炽》中曾讨论过 @人格显示器: 该不该,合不合理,共同体说了算。如果在一个城邦中平民力量占了上风,毫无疑问这就不合理。如果是贵族占了上风,这就是合理的。理想的情况是公民大会对此提出法案,经元老院审议通过后形成一种各方都能接受法律。 @whigzhou: 你这是强共同体的看法,我还是喜欢开放社会,不喜欢强共同体  
[微言]财产权与定居

【2014-10-15】

@诺夫哥罗德亲王陈毓秀 辉总,有个问题想请教你,你以前说过财产权源自部族定居,那么该如何解释游牧部族的财产权观念?

@whigzhou: 我说的好像没这么强,游牧者有财产权,首先是牲畜,其次是帐幕(和里面的东西),而且游牧有领地性,领地也是较弱意义上的财产权,所以准确说是:定居极大推动了财产权发展

@whigzhou: 这是因为,1)定居首先推动了土地权(是强意义上的地权,不只是领地权),而土地权在很长时期内都是最重要的财产权,2)定居也推动了各种笨重物的财产权(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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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诺夫哥罗德亲王陈毓秀 辉总,有个问题想请教你,你以前说过财产权源自部族定居,那么该如何解释游牧部族的财产权观念? @whigzhou: 我说的好像没这么强,游牧者有财产权,首先是牲畜,其次是帐幕(和里面的东西),而且游牧有领地性,领地也是较弱意义上的财产权,所以准确说是:定居极大推动了财产权发展 @whigzhou: 这是因为,1)定居首先推动了土地权(是强意义上的地权,不只是领地权),而土地权在很长时期内都是最重要的财产权,2)定居也推动了各种笨重物的财产权,因为它解除了游动生活的携带能力限制,3)定居者的邻居关系更稳定更长期,因而更容易发展出相互尊重的行为边界,而财产权即是一种行为边界。 @whigzhou: 有关定居在财产权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我常举的例子是西北海岸印第安人,一般认为财产权与农业共同起源,狩猎采集者没有财产权,但其实只要定居,就会有财产权,以鲑鱼/贝类为食的西北海岸印第安人,在海岸河口定居,财产权很发达 @whigzhou: 另外可能需要澄清一个概念,英语的nomadic常被译作“游牧”,准确译法是“游动”,其实无论狩猎采集/畜牧/农耕,都分游动与定居两种(尽管比例很不同),游牧的正确译法是nomadic pastoralism @whigzhou: 和早先的看法相反,游牧其实是畜牧业的较晚近形态(晚于公元前1000年),早期畜牧多与农耕混业,是定居的,因为纯畜牧要具有可持续性,若以吃肉为主的话,所需控制牲畜数量过于庞大,技术上做不到,只有在掌握了制酪技术、摸索出恰当游动路线、建立与定居者的贸易/勒索关系之后,才变得可行 @呼噜byhulu:不动产也给统治者的统治和税收带来便利,土地和房子不长腿,你跑不掉。这是一种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可不可以说,不动产是集权的温床? @whigzhou: 嗯,财产诱惑了抢劫,但也推动了保护财产权的制度,最终孕育了宪政和法治,如果没有抢劫只是因为没啥可抢,那也算不得什么好事  
《自私的皮球》第十二章〈财产权是行为边界〉导言

第十二章  财产权是行为边界

财产权是一道无形的篱笆,它给行为划定了边界,对于其主人,它让他能够安心的指望在边界之内免受他人打扰,而对于其他人,它是他们要在边界内做某些事所必须预先加以克服的人为障碍[1],而这个屏障的钥匙,就操在其主人的手里[2]。

因此,具体某项财产权的界定,是定义在某个行为空间上的一个区间,这个空间不必是物理三维空间,它可以是由行为诸特征中涉及利益冲突的那些维度所构成的任意维空间,比如,捕鱼权的行为空间由季节和网眼直径来规定,而排污权用浓度和流量,噪音权用分贝、频率和时间段,频段权用频率、功率和地理区域,著作权用介质、语(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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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财产权是行为边界 财产权是一道无形的篱笆,它给行为划定了边界,对于其主人,它让他能够安心的指望在边界之内免受他人打扰,而对于其他人,它是他们要在边界内做某些事所必须预先加以克服的人为障碍[1],而这个屏障的钥匙,就操在其主人的手里[2]。 因此,具体某项财产权的界定,是定义在某个行为空间上的一个区间,这个空间不必是物理三维空间,它可以是由行为诸特征中涉及利益冲突的那些维度所构成的任意维空间,比如,捕鱼权的行为空间由季节和网眼直径来规定,而排污权用浓度和流量,噪音权用分贝、频率和时间段,频段权用频率、功率和地理区域,著作权用介质、语种和国别,专利权用年限和国别,道路通行权用载具类型、吨位、排量、速度,股权用投票资格和清算优先级,等等[3]。 任何初级财产权都是以否定性句式来规定的,比如,我拥有某块土地的意思是:我可以阻止他人进入这块土地或对它做任何事;只有从初级财产权所派生出来的次级财产权才可能(但未必)是以肯定性句式来规定:我拥有这间游泳池(初级产权),据此我可以授权你每周末可以来游泳(次级产权)。 所以,一个空间若未被任何产权所圈定,便意味着任何人都可实施其中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无主空间或公地;一个空间之所以无主,可能是因为那里还不够拥挤,行为之间没有太多冲突,但有时它虽已十分拥挤,却没有发展出有效的产权来划定行为边界,便陷入了常说的“公地悲剧”[4],这是制度发展的失败。 现代社会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比如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物种灭绝和社区服务匮乏(贫民窟),从制度角度看,都是产权创建的失败,因而,解决之道便在于如何在比传统产权形式复杂得多的条件下拟制新型产权。 尽管有许多困难,但人类在新型产权的拟制上有着不少成功的经验,从古老的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到近代的著作权和无线频段权,和当代的污染排放权,都是解决公地悲剧的有益尝试。 ---------------------- [1]我对财产权概念的定义和表述可能有点非主流,采用这一表述的理由,参见我的旧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No.666,2005年)。 [2]这一点的重要性,参见:“你无法为儿童创设权利”(No.1610)。 [3]关于产权与行为空间的关系,参见“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No.669,2010年)。 [4]参见wikipedia: tragedy of the commons。  
[微言]河流财产权

【2012-11-15】

@押沙龙 我曾和某个小伙对话。他非常聪明,懂好几种语言,还是个“市场自由主义者”。他问:如果某人拥有一条河的所有权,他有没有权利往河水里下毒,毒死流域里的所有人?我说没有。他得意地说:错!正确答案是有。所有权是排他的,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问一个人怎么可能拥有一条河呢?他说为什么不能?

@wenkino: 这个也得请教 @whigzhou 老师了。[嘻嘻]

@whigzhou: 我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例上表达过看法,地主也不可以在自己土地上随便挖陷阱让人掉进去被木桩戳死,邻居孩子溜进你家院子被你的狗咬伤,很可能你也要负责

@whigzhou: 财产权意味着你可以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从而赋予你为实现这一阻止而采取必要行动的合法性,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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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押沙龙 我曾和某个小伙对话。他非常聪明,懂好几种语言,还是个“市场自由主义者”。他问:如果某人拥有一条河的所有权,他有没有权利往河水里下毒,毒死流域里的所有人?我说没有。他得意地说:错!正确答案是有。所有权是排他的,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问一个人怎么可能拥有一条河呢?他说为什么不能? @wenkino: 这个也得请教 @whigzhou 老师了。[嘻嘻] @whigzhou: 我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例上表达过看法,地主也不可以在自己土地上随便挖陷阱让人掉进去被木桩戳死,邻居孩子溜进你家院子被你的狗咬伤,很可能你也要负责 @whigzhou: 财产权意味着你可以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从而赋予你为实现这一阻止而采取必要行动的合法性,但水里放毒未必是你实现你对河流所拥有的排他性的必要手段 @whigzhou: 一项财产权由一组权利组成,其中每项对应你可以阻止的他人行为,具体某项财产由哪些权利组成,随财产类型和其产权历史而不同,土地权通常包含了他人进入的权利,但也未必,邻居或许拥有在你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至于河流,很少整体且单独的成为私人财产,因而没有经验可以告诉我们它究竟包含了哪些权利 @whigzhou: 涉及河流的权利要么被附着于大块土地的财产权上,要么被分割为取水权、航行权、捕鱼权、污水排放权等等专项财产权,而很少被捆绑在一起而成为一种财产类型,况且,即便这些权利的总和,似乎也不包含阻止他人小口取水喝的权利 @whigzhou: 具体各类财产权由哪些权利成分组成,将由习俗和司法过程来界定,在理想情况下,界定的结果往往是将通常会被一起使用和一起交易的哪一组权利,捆绑为一个财产类别,从而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趋向卡尔多-希克斯最优 @whigzhou: 所以,随着主流生产模式和相应的资源配置结构的变迁,财产权的内涵也会发生相应变化,适合中世纪封建庄园农业经济的土地权结构,便与当代土地权结构大为不同,现代涉及道路/河流/桥梁/噪音/污染/信息作品的权利组合,也是前所未有的 @whigzhou: 理解这一点的重点是,要清除财产权观念中普遍而根深蒂固的“物的迷信”,财产权界定所针对的是行为,而不是有形物品或物理空间 @夜风: 受教,能否推荐些相关的好的中文书籍或文章看? @whigzhou: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http://t.cn/SvMFxc 大卫.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 http://t.cn/a3JS9B @法律工匠: 生命权高于一切物质性权利,根据这个优先顺序所以不能下毒。这说话通吗?请教 @whigzhou: 当然不行,按此原则,穷人和弱者的财产权就很难指望得到保护了,比如你有三种手段保护自己的住宅免受入侵:1)难以逾越突破的坚固高墙,2)非致命的徒手搏斗,3)一把破手枪,穷人和弱者最可指望的是哪个? @法律工匠: 小偷仅是入室盗窃,穷人用枪射杀,属于防卫过当,说明法律认为生命权高于物质性权利。往河里投毒就是违反法律意志,属于违法,所以不能投。 @whigzhou: 那怎样的防卫才能不“过当”呢?如果主人用枪指着小偷警告他别进来,过当吗?如果小偷不顾警告继续进入,此时开枪过当吗? @法律工匠:……第二个例子,开枪不过当,因为小偷继续进入的行为,户主是无法判断其是否危及自己生命的,生命权vs生命权,属于正当防卫。 @whigzhou: 如果主人可以确信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的只是财产呢?比如他呆在安全的二楼阳台,小偷在门口的汽车,此时他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财产? @whigzhou: 或者主人在安全的高层岗亭里,小偷在偷牛圈里的牛呢? @沉喧沉淀-Leo: 很多经典案例有诸如:某人在家设了一个自动开枪的装置,结果有人未经允许进来被打死了。然后此人被追究责任。法律确实有人身安全高于财产安全的考虑(例如紧急避险造成的侵权是允许的) @whigzhou: 这个自动开枪装置类似于我说的陷阱,紧急避险也不需要“人身安全高于财产权”之类的原则来支持 @whigzhou: 紧急避险是指紧急情况下可以未经主人同意而使用其财产或侵入去权利,而不是指可以违反主人明确表达的意志,假如主人在场且明确拒绝其避险要求,主人的权利仍是受保护的,相反,按生命至上原则,主人将不得拒绝避险要求  
[微言]晚婚与早婚

【2012-09-16】

@whigzhou: 许多被认为是“文化特性”的东西,背后都是人口压力等经济因素在支撑着,比如西欧人的晚婚晚育、青少年离家独立谋生,一到美洲人口压力一解除就全变了,早婚早到16/17岁,狂生孩子,没结婚的孩子也不离家谋生了,在家帮父母种地放牛,劳动力奇缺啊

@sw小橘子: 那中国为啥也早婚、狂生孩子、不离家谋生?

@whigzhou: 不同财产权/继承制度下对人口压力的反应不同嘛,早生孩子、赖在家里,可以确保占到一份家产,狂生孩子这条不成立,人口压力很大时就都开始避孕/主动流产/溺婴了

@甜蜜温柔小可爱: 如果在財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社會里,狂生孩子主要是男孩子,對一個家庭獲取社會資源至關重要。這也是爲什麽家族勢力在中國盛行。

@whigzhou: 对。这原理对大家庭内,家族内,同地区家族间,都适用

@sw小橘子: 回复@whigzhou:早婚育是兄弟堂兄弟竞争的结果?

@whigzhou: 对啊,尽早生出儿子对确保你在大家庭内的地位很重要,另外早婚也是同龄人竞争的结果,在条件有利时尽早确定一桩婚姻是好的策略,低就风险可以用纳妾来弥补

@甜蜜温柔小可爱: 是不是可以更進一步推論,所謂現代社會個體人的疏離感,是否就是部份源自財產權獨立而產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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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6】 @whigzhou: 许多被认为是“文化特性”的东西,背后都是人口压力等经济因素在支撑着,比如西欧人的晚婚晚育、青少年离家独立谋生,一到美洲人口压力一解除就全变了,早婚早到16/17岁,狂生孩子,没结婚的孩子也不离家谋生了,在家帮父母种地放牛,劳动力奇缺啊 @sw小橘子: 那中国为啥也早婚、狂生孩子、不离家谋生? @whigzhou: 不同财产权/继承制度下对人口压力的反应不同嘛,早生孩子、赖在家里,可以确保占到一份家产,狂生孩子这条不成立,人口压力很大时就都开始避孕/主动流产/溺婴了 @甜蜜温柔小可爱: 如果在財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社會里,狂生孩子主要是男孩子,對一個家庭獲取社會資源至關重要。這也是爲什麽家族勢力在中國盛行。 @whigzhou: 对。这原理对大家庭内,家族内,同地区家族间,都适用 @sw小橘子: 回复@whigzhou:早婚育是兄弟堂兄弟竞争的结果? @whigzhou: 对啊,尽早生出儿子对确保你在大家庭内的地位很重要,另外早婚也是同龄人竞争的结果,在条件有利时尽早确定一桩婚姻是好的策略,低就风险可以用纳妾来弥补 @甜蜜温柔小可爱: 是不是可以更進一步推論,所謂現代社會個體人的疏離感,是否就是部份源自財產權獨立而產生的人格獨立? @whigzhou: 是的,除了财产权保障,还有契约执行保障,可以让个人摆脱对传统熟人圈互惠网络和人格化交易的依赖,简单说,现代人可以靠一份家当和一技之长在陌生社会活得很好,古人则不行 【后记】 这几天在读[[Gregory Clark]]的A Farewell to Alms,有段笔记刚好与此话题相关:

章节名:4 页码:第89页 2013-02-16 02:39:23

西北欧的生育模式是高婚内生育率+高女性单身率+晚婚,而东亚则是低婚内生育率+低女性单身率+早婚,结果两者总和生育率相当。 这一模式差异似乎源自婚姻制度,在东方多妻制下,(加上高女婴溺杀率),女性供给严重不足,因而需要抢先娶妻,导致早婚,但这样一来,想控制生育数量,就不能靠晚婚,而只能靠降低婚内生育率和溺婴了。

 
罗斯巴德批判#19:司马光,赔我缸!

#第20章#

本章主题是所谓“险境求生”问题,比如发生海难时,救生艇只能容纳10人,而逃生者有100人,如何分配这10个位置?不过,罗斯巴德对此问题的论证,试图回答的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在生死存亡的紧急状况下,财产权对行为的约束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有没有回旋余地?罗氏也是这么提出问题的(p.208):

他认为,即便在紧急情况下,财产权也是绝对的,侵犯它仍是犯罪,可以被财产主人追究(p.211):

他在文末结论中又重申了财产权的这一绝对性原则(p.212):

至于这一原则所引出的现实含义以及它与世人道德直觉的强烈冲突,罗氏是这么回答可能质疑的(p.210):

【这里先要说明一点(对本系列各篇都适用),罗氏不区分民法和刑法,也不区分恶意、无意和善意,所以他把违约、侵权、盗窃、抢劫、伤害、杀人,一律视为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偷窃(杀人是对自有权的偷窃);所以我们在检查他的观点时,也无须区分一项行为的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

对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我不想过多评论,因为无论它的现实意义如何,是否能被世人接受,它至少大致上是自洽的,不过也有两个不算太小的漏洞。

险境求生实际上是一个紧急状态下的资源分配问题,罗氏认为,假如待分配资源原本就无主,或主人之前已在灾难中身亡,因而这些资源回到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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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本章主题是所谓“险境求生”问题,比如发生海难时,救生艇只能容纳10人,而逃生者有100人,如何分配这10个位置?不过,罗斯巴德对此问题的论证,试图回答的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在生死存亡的紧急状况下,财产权对行为的约束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有没有回旋余地?罗氏也是这么提出问题的(p.208): 他认为,即便在紧急情况下,财产权也是绝对的,侵犯它仍是犯罪,可以被财产主人追究(p.211): 他在文末结论中又重申了财产权的这一绝对性原则(p.212): 至于这一原则所引出的现实含义以及它与世人道德直觉的强烈冲突,罗氏是这么回答可能质疑的(p.210): 【这里先要说明一点(对本系列各篇都适用),罗氏不区分民法和刑法,也不区分恶意、无意和善意,所以他把违约、侵权、盗窃、抢劫、伤害、杀人,一律视为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偷窃(杀人是对自有权的偷窃);所以我们在检查他的观点时,也无须区分一项行为的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 对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我不想过多评论,因为无论它的现实意义如何,是否能被世人接受,它至少大致上是自洽的,不过也有两个不算太小的漏洞。 险境求生实际上是一个紧急状态下的资源分配问题,罗氏认为,假如待分配资源原本就无主,或主人之前已在灾难中身亡,因而这些资源回到了无主状态,并且他生前没有对这些资源在紧急状态下的分配制订规则,那么分配便按先占先得规则分配。【尽管罗氏未具体说明,此处的先占先得当然是罗氏版本的先占先得,即占据并且使用才算有效占有,照此推测,若两个人控制能容下10人的救生艇,并按其意愿分配剩余空间,大概是非法的。】 相反,假如这些资源的主人还活着并在现场,那么分配就应按其意愿进行,或者虽然死了但生前为此种情形下的分配制订了规则,那么就应按此规则分配。 问题来了,照这么说,罗氏是赞同遗嘱或契约在身后的效力的,可是我们在上一章里刚刚看到,他明确反对财产主人对财产的处置意愿的效力延伸到其身后,因而否定了遗嘱信托的效力,也否定了契约在立约人身后的效力,请看(p.201): 而且他对这些身后效力的反对,是明确基于更一般的原则:“对财产的全部权利必须属于现存于世的人”,后者不能“受到逝者意愿的约束”,既然如此,船主事先按其意愿所制订的紧急状态下救生资源分配规则,怎么能在他死后仍能对这些资源的分配具有约束力呢? 第二个漏洞后果比较严重:假如导致海难的是一次责任事故,并违反了船主与乘客之间的契约,那么乘客是否有权以索回损失为由实施自力救济,将船上救生资源占为己有呢?假如可以,又该按何种规则来分配资源呢? 显然,按罗氏理论,这种自力救济是完全正当的,困难在于,与船主死亡不同,这种情况下这些救生资源并未经历一个重回无主状态的中间环节,因而无法适用先占先得原则;由于100位逃生乘客都是船东违约的受损者,因而按罗氏理论,都有权自行取得救生座位作为补偿,而且他们的这一权利是在违约损害发生的那一刻同时且立即获得的,因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假如10个人先占领座位,这一事实并不能用来合法的对抗后来者取得座位的主张,因为后者的权利并未因前者的先占而消失,他们完全有权把座位抢过来,而先来者也有权再将座位抢回去。 实际上,罗氏理论中找不出任何规则可以处理这样的冲突,这一漏洞不仅表现在险境求生问题中,当一人同时对多人侵权,而其资产不足以补偿全部被侵权者时,或者当一个同时拖欠多人债务,而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权人时,都会导致类似的困境,这是罗氏理论的内在缺陷所注定的困境,只是我之前没注意到而已。 这一困境,在逻辑上便不可能在双方交易和债务关系的层次上得到解决,它要求必须有某种超越于双方关系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来处理,但罗氏理论从根本上排除了这种规则,因为他的所有法律规则都是从(单方的)财产权和(双边的)交易关系中推导出来的,因而一般而言,罗氏理论只适用于单人世界和双人世界,而根本不适用于三人以上世界,无力处理三人同时发生关系的情况。 原本破产法就提供了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则,但因为与其理论基础冲突,罗氏当然拒绝了破产法;基于同一理由,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罗氏同样拒绝了财产权和双边关系以外的规则,比如习俗。 不过,尽管有这两个漏洞,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大致还说的通【第二个漏洞在其他方面的后果将更直接而严重】,本章更值得指出的问题是,罗氏原本试图论证的是一个更一般的原则:紧急状态下的财产权绝对性,而仅仅用险境求生这个问题,是远远不足以完成这一论证的。 实际上,人们在讨论险境求生时,通常关注的都是分配问题,而不是财产权边界在紧急状态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像这样将视野限制在他最容易处理的范围内,而无视显而易见的其他情况这种做法,是罗氏惯用伎俩,非如此,他的所谓推导从一开始就是寸步难行的,根本走不了这么远。 讨论财产权绝对性,最合适也最容易想到的问题,其实是紧急避险,比如:某甲看到一栋房屋着火了,同时听到屋内有孩子哭声,但看不见大人,为了救出孩子,他砸破门窗,或者不得已对房屋采取了更大破坏行动,他这么做合法吗?或者,他在实施营救时,不仅破坏了着火的房屋,还破坏了紧邻的另一座房屋,合法吗? 罗氏之所以避而不提紧急避险,是因为他的绝对性原则在上面这种案例中会立刻引出极为荒谬的结果,听众将无法容忍,相反,对险境求生问题,无论如何分配资源,结果都将是悲惨的,因而各种理论都难以显示出优势,他的也就坏不到哪里去。  
罗斯巴德批判#11:外国资本家统统滚粗!

#花絮#

从第9篇起,批评越来越多的陷入细节之中,我不断的“逼问”罗氏如何处理这样那样的情况,当找不出明确的说法时,我只好从一些细枝末节中寻找线索,然后检查其观点是否前后一致,现实后果将是什么,是否对应可行制度,是否会导致荒谬结果,等等。

于是现在有人说,我这是在吹毛求疵,说实话,对此我也十分厌烦,可是没办法,这是罗氏的论证风格造成的,如果他的观点摆的很完整很清楚,不回避显而易见的困难——比如非耕地资源的问题、流动性生产的问题——,那我就无须在细节上纠缠了,可问题是罗氏总是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翻来覆去、回避关键问题,不考究细节你无法与之形成正面对话,因为他的所谓论证正是借助对细节的大量跳跃和回避而完成的。

所以,我要是不在细节上一一击破,罗粉就可以说,至少罗氏理论是自洽的、完备的、现实可行的,你接不接受是另一回事,那时我便无言以对,而我恰恰认为,罗氏理论是不自洽的、漏洞百出,论证也充满了滑坡和跳跃,在具体问题上的说法经常前后矛盾,更谈不上现实可行性,一旦运用到他所回避的那些问题上,立即显出荒谬性。

显然,要让这个判断站得住脚,就必须深入细节,不断在具体问题上追问,接下去各篇大概仍会如此;同时我也要强调,这些细节虽然具体而微,但全都处于罗氏的思想主线上,即:这些细节中的每一个,他若无法自圆,他的整个论证链条就断裂了,至于他在枝节问题上的错误,我都暂且略过了,否则倒真是吹毛求疵了。

#第11章#

这一章里,罗斯巴德把他在第10章提出的革命纲领延伸到了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观点非常鲜明,而且对中国特别有现实意义,总结起来一句话:在完成财产权彻底清算之前,外来投资者就是本国地主犯罪集团的帮凶,革命群众有权剥夺其非法财产。

首先要澄清之前的一个误会,起初我一直不清楚罗氏是否承认北美印第安人在殖民者到达之前的土地所有权,不过从他的理论推测起来,我觉得他大概是承认的,因为很难否认狩猎采集也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更难否认这是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以我在第9章里说他显然赞成在美国发动一场土地革命,尤其是看过第98页的注释2之后,这个疑问基本消除了,因为他对“开发使用”的要求很低,只要步行通过就算。

不过现在情况有变(p.117):

后面还有更详细的论述(p.121):

就是说,当前美国地主的土地权大致上是合法,除了:当初南方奴隶主的庄园,从美墨战争中获得并重新分配的土地;这样看来,在美国发动全面土地革命是不必了,不过局部革命恐怕还是必要的,而且这个局部可不小:1861年美国共有15个蓄奴州,而美墨战争中获得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内华达、犹他之全部,科罗拉多、亚利桑那、新墨西哥和怀俄明之部分,共197万平方公里;两项加起来约相当于南半个美国。

注意:这还是在完全否认印第安人土地权的前提下!——不追究细节行吗?

进入本章正题,依罗氏看,除美国这个罕见例外,各国财产权现状都是非法的,按他的理论确实如此,因为它们要么继承了封建制的罪恶历史(比如完成现代化的欧洲),要么仍处在封建制的持续犯罪之中,要么是共产革命的结果。

罗氏进而推论:因为这些国家产权现状是非法的,所以美国资本家在那里的投资活动也是非法的(p.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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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絮# 从第9篇起,批评越来越多的陷入细节之中,我不断的“逼问”罗氏如何处理这样那样的情况,当找不出明确的说法时,我只好从一些细枝末节中寻找线索,然后检查其观点是否前后一致,现实后果将是什么,是否对应可行制度,是否会导致荒谬结果,等等。 于是现在有人说,我这是在吹毛求疵,说实话,对此我也十分厌烦,可是没办法,这是罗氏的论证风格造成的,如果他的观点摆的很完整很清楚,不回避显而易见的困难——比如非耕地资源的问题、流动性生产的问题——,那我就无须在细节上纠缠了,可问题是罗氏总是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翻来覆去、回避关键问题,不考究细节你无法与之形成正面对话,因为他的所谓论证正是借助对细节的大量跳跃和回避而完成的。 所以,我要是不在细节上一一击破,罗粉就可以说,至少罗氏理论是自洽的、完备的、现实可行的,你接不接受是另一回事,那时我便无言以对,而我恰恰认为,罗氏理论是不自洽的、漏洞百出,论证也充满了滑坡和跳跃,在具体问题上的说法经常前后矛盾,更谈不上现实可行性,一旦运用到他所回避的那些问题上,立即显出荒谬性。 显然,要让这个判断站得住脚,就必须深入细节,不断在具体问题上追问,接下去各篇大概仍会如此;同时我也要强调,这些细节虽然具体而微,但全都处于罗氏的思想主线上,即:这些细节中的每一个,他若无法自圆,他的整个论证链条就断裂了,至于他在枝节问题上的错误,我都暂且略过了,否则倒真是吹毛求疵了。 #第11章# 这一章里,罗斯巴德把他在第10章提出的革命纲领延伸到了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观点非常鲜明,而且对中国特别有现实意义,总结起来一句话:在完成财产权彻底清算之前,外来投资者就是本国地主犯罪集团的帮凶,革命群众有权剥夺其非法财产。 首先要澄清之前的一个误会,起初我一直不清楚罗氏是否承认北美印第安人在殖民者到达之前的土地所有权,不过从他的理论推测起来,我觉得他大概是承认的,因为很难否认狩猎采集也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更难否认这是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以我在第9章里说他显然赞成在美国发动一场土地革命,尤其是看过第98页的注释2之后,这个疑问基本消除了,因为他对“开发使用”的要求很低,只要步行通过就算。 不过现在情况有变(p.117): 后面还有更详细的论述(p.121): 就是说,当前美国地主的土地权大致上是合法,除了:当初南方奴隶主的庄园,从美墨战争中获得并重新分配的土地;这样看来,在美国发动全面土地革命是不必了,不过局部革命恐怕还是必要的,而且这个局部可不小:1861年美国共有15个蓄奴州,而美墨战争中获得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内华达、犹他之全部,科罗拉多、亚利桑那、新墨西哥和怀俄明之部分,共197万平方公里;两项加起来约相当于南半个美国。 注意:这还是在完全否认印第安人土地权的前提下!——不追究细节行吗? 进入本章正题,依罗氏看,除美国这个罕见例外,各国财产权现状都是非法的,按他的理论确实如此,因为它们要么继承了封建制的罪恶历史(比如完成现代化的欧洲),要么仍处在封建制的持续犯罪之中,要么是共产革命的结果。 罗氏进而推论:因为这些国家产权现状是非法的,所以美国资本家在那里的投资活动也是非法的(p.118): 显然,这一推导的基础是他的源头正义和无限追索原则,不过奇怪的是,按理说,用同样的方法也可得出“现行国际贸易大都是非法的”这一结论,因为至少其中一方的交易物多半是窃取的“赃物”,而买赃不受保护的,明知而买更是帮凶,不知何故,罗氏似乎忘了这一点。【实际上,按无限追索原则,他的革命纲领里本来就该包括对商品而不仅仅是不动产的追索,但他似乎只对土地感兴趣。】 接着,罗氏举了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这种国际投资的非正当性(p.119): 多么凶残,多么血淋淋,每个毛孔里都渗透着鲜血!可是,我搜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找到可以佐证罗氏可怕故事的材料,倒是找到1997年出版的一本书(Jonathan C. Brown: Workers' Control in Latin America, 1930-1979),里面有对这件事情截然不同的描述: 那么罗氏的材料来自哪里呢?请看(p.123,注释6): 我差点被亮瞎了狗眼,这个[[Sebastian Salazar Bondy]]是位剧作家、诗人兼公知,他从利马报纸的报道中,读出了与报道文字相反的意思,并把这个解读写进书里,又被罗氏引来作为证据,哈哈。 本来,罗氏并不需要把事情说的这么血淋淋,按他的理论,哪怕这家矿业公司完全没有暴行,只要是从非法占有者那里买来的土地,那就是非法的,是帮凶,他这种夸张手法不过是为了掩饰自己结论的荒谬,因为我们都知道,外资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作用是难以否认的事实,不做一番骇人听闻的血淋淋描述是难以撼动这一常识的。 本章最后部分,罗氏用了大量篇幅来论证“封建主义”并不比专制主义好,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世界革命纲领的合理性,不过话题比较独立,而且需要交待一些背景,我决定打破迄今都保持的章与篇对应关系,用下一篇专门说这个题目。  
[饭文]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辉格
2012年8月31日

上周,举世瞩目的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有了个初步结果,圣何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规定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不过三星表示会提起上诉,也有专家指出案件审理存在瑕疵,陪审团主席本人拥有一项专利,让自己的专业偏见主导了陪审团讨论,不恰当的忽视了苹果专利存在先有技术(prior art)的证据。

所以现在说苹果大获全胜还为时过早,而且双方的专利诉讼仍在全球十多个国家展开,圣何塞之前的韩国案子中,双方被判互有侵权,打了个平手,而在之后宣判的日本案子中,苹果的诉讼被驳回,更早时候,苹果赢得了在德国的官司,而三星赢得了在英国和澳洲的官司;同时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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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辉格 2012年8月31日 上周,举世瞩目的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有了个初步结果,圣何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规定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不过三星表示会提起上诉,也有专家指出案件审理存在瑕疵,陪审团主席本人拥有一项专利,让自己的专业偏见主导了陪审团讨论,不恰当的忽视了苹果专利存在先有技术([[prior art]])的证据。 所以现在说苹果大获全胜还为时过早,而且双方的专利诉讼仍在全球十多个国家展开,圣何塞之前的韩国案子中,双方被判互有侵权,打了个平手,而在之后宣判的日本案子中,苹果的诉讼被驳回,更早时候,苹果赢得了在德国的官司,而三星赢得了在英国和澳洲的官司;同时这也是安卓阵营抵抗苹果专利战的一部分,谷歌正在利用摩托专利库向苹果发起反击,最终结果还很难说。 近年来,从硬件到软件,从外形到算法,甚至接口标准,一场场专利大战在信息产业的巨头和阵营之间此起彼伏;可是我们实在看不出,专利制度在鼓励创新和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上起了什么正面作用,相反,它更多的成了相互下套使绊的手段;这一点从北电专利资产包的拍卖中便可看出些端倪,一堆之前无人问津的东西,因为巨头间专利大战升温,突然抢手起来,居然卖出了45亿美元的天价。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的作用在于划定行为边界,以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为生活带来可预期性;但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不同,专利权是一种完全由政府有意识的人为设计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传统财产权形成时所经历的人际互动、协调和妥协的自发演化过程;正是这一过程的缺失,使得专利权缺少财产权本应具备的几个关键特性,而这些特性正是由上述过程所确保的。 好的制度总是具有内在的保守倾向,倾向于维持现状(当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保守和维持现状总是好的),如此才能避免无休止动荡,用博弈论术语说,就是维持均衡;所以制度总是跟在现实后面跑,对一种看起来能让各方大致满意的均衡加以确认,从均衡中识别出行为边界并将之固化为“权利”;可是,像专利权这种人为凭空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一个可供参照的现实均衡,因而它先天的具有引发更多纠纷冲突的倾向。 假如现在有一块无主地,许多人都有机会从中获取利益,那么,互动之后的均衡格局便取决于这样一些因素:各人从中获益的历史,他对这些利益的关切度,他为获得和维持他想要或正在享用的那一份所愿意承受的代价,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他排挤他人而维持自己行动能力的机会和实力,等等;可行的法律必须与这一格局有某种对应关系。 试想,如果法律将权利划给那些此前并未从中实际获取利益,或不甚关心这些利益,也没有花多少力气去确保这些利益,没有为此投入资源和付出代价,而同时,那些已经并正在从中获取利益,有能力且正在运用这一能力去排挤竞争者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并且有决心为捍卫该利益而付出高昂代价的人,却被认定没有权利,很明显,这样的认定将导致严重的冲突和混乱,甚至可能比立法者什么也不做而听任其处于公地状态更坏。 问题是,坐在议会大厅里凭空设计专利法的立法者,完全没有能力和机会来预见他正在制订的行为边界划分方案,是否会与现实博弈中将达致的均衡格局相吻合,该格局只能从现实的人际接触、拥挤、推搡、试探和妥协过程中浮现出来,但专利法从一开始便丧失了这样的机会。 正因此,专利权也违背了我们从其他财产权中所发现的一些合理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与人们对合理与正当的直觉感受相一致的;比如在对无主地运用先占先得原则时,总会对“占有”有某种强度要求,否则会导致一些荒谬的结果,比如你用石灰在一大块荒地上画个圈算不算有效的“占有”呢?首先登陆一个无人岛呢?如果这个岛很大呢?向月球或火星发射一面旗帜呢?向地图上扔个飞镖呢? 实际上,占有强度正体现了占有者从中获益的可能性、他的关切度和决心承受的代价,可是我们看专利权:只须一纸申请,很少一点注册费,便可圈占一大块行为空间,注册者甚至不知道也无需知道从中能获得什么利益,而一旦其他人发现这块空间的利用价值,他就可能大发横财,而他付出的努力、获得与维持权利的成本却与这笔横财的价值毫无关联,几近于向地图扔飞镖,这显然不是一种好的激励模式。 从其他财产权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另一条原则:对维护财产权免遭侵犯的看管责任,主要应由其主人承担,其他人只须凭常识保持基本的善意和审慎即可;比如你在大街上看到一张百元大钞,没有明显线索表明它的主人是谁,那就可以合理的认为是无主物而捡走,你没有义务先去做一番调查看看有没有主人,相反,假如你看到的是一辆汽车,那就不能这么认为了,因为路边停车是普遍而合理的做法,将百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则不是。 可是,专利权的做法却恰恰就像把百元、万元乃至亿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当你走进一户人家拿走一件东西时,你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但你实施该行为时会自动获知这一点,当你设计一个产品时,也可能触犯别人的专利权,但实施该行为的过程本身无法让你获知这一点,也就是说,基于常识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保证你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了,因为专利权的构造方式,已经把看管责任转嫁给了你——可能侵权者——而不是它的主人。 当然,你可以事先进行专利查询,但这么做不仅成本很高(该成本本应由主人负担),而且也并不能确保你不侵权,因为用来描述专利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很模糊,从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纠纷所做判决的五花八门看,它也是很难事先判别的,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往往要到判决作出才知道,此时代价已经十分惨重。 看管责任的倒置和占有强度要求的取消一样,导致了激励不一致:专利注册者有机会获得巨额收益,却将获得和维持这一机会的成本都转嫁给了别人;同时,因为一般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确保不侵权,它也给钓鱼和讹诈行为创造了无限空间;这些恶劣作用,正随着科技加速发展、创新成为高频率经常性活动而变得越来越显著,无论专利制度在历史上是否曾起过积极作用,如今已到了必须改革甚至废除的时候了。  
罗斯巴德批判#10:我说很容易,那就很容易

#第10章#

罗氏在该章继续谈论财产权纠纷,当然,用的例子仍然是土地,因为他没办法谈论其他资源,一离开土地,他的理论立马玩完。

在讨论本章内容之前,我先补充一点,之前两篇里,我一直没弄明白一个问题:罗氏到底承不承认采用游动式生活/生产方式的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所有权又是怎么界定到个人的?边界如何确定?

之前始终毫无线索,不过,今天我在翻页时,意外的在第8章的一条注释里看到这么一段话(p.98):

也就是说,你绕着一块土地走一圈,不足以构成对它的所有权,不过,你的足迹所组成的那个环带下的土地,就归你了,换句话说,在土地上面行走上,算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算是“开发和利用”;这样看来,游动式生活是可以取得土地权的,可是,怎么确定足迹呢?每步行走都会留下脚印吗?会留多久?怎么鉴别脚印的主人?

我本来希望这一章能解开一些悬念,可是结果好像相反,疑点继续增加(p.112):

之前的一个疑点总算得到了回答:获得土地所有权所需的“开发和利用”不必是连续的,而且按第98页的注释,开发利用强度也没什么要求:一次踏足足矣;从此以后这块土地就归你了,即便你将它长期抛荒也是如此;可同时却添了个新疑点:后来的新人怎么知道有人踏足过这块土地呢?请看(p.112):

罗氏要求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不起,我注意不到,未开发和已开发土地真的“很容易区分”吗?如果你说的“已开发”是要求了一定强度的、并且是连续利用的,比如连续耕种的耕地,那当然很容易区分,可是你既不要求连续,也不要求什么强度,连走一遍都算,那怎么区分?

离开土地这种资源,这种区分更是无从谈起,我在这条河流那个湖泊里捞过鱼,在这片林子里打过野猪采过野果,在这片草原上打猎放牧过,你怎么区分法?而且,就算你能知道我曾经的活动范围,又如何确定我的足迹线路?不确定这条线路,你有办法区分哪一小块土地是(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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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罗氏在该章继续谈论财产权纠纷,当然,用的例子仍然是土地,因为他没办法谈论其他资源,一离开土地,他的理论立马玩完。 在讨论本章内容之前,我先补充一点,之前两篇里,我一直没弄明白一个问题:罗氏到底承不承认采用游动式生活/生产方式的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所有权又是怎么界定到个人的?边界如何确定? 之前始终毫无线索,不过,今天我在翻页时,意外的在第8章的一条注释里看到这么一段话(p.98): 也就是说,你绕着一块土地走一圈,不足以构成对它的所有权,不过,你的足迹所组成的那个环带下的土地,就归你了,换句话说,在土地上面行走上,算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算是“开发和利用”;这样看来,游动式生活是可以取得土地权的,可是,怎么确定足迹呢?每步行走都会留下脚印吗?会留多久?怎么鉴别脚印的主人? 我本来希望这一章能解开一些悬念,可是结果好像相反,疑点继续增加(p.112): 之前的一个疑点总算得到了回答:获得土地所有权所需的“开发和利用”不必是连续的,而且按第98页的注释,开发利用强度也没什么要求:一次踏足足矣;从此以后这块土地就归你了,即便你将它长期抛荒也是如此;可同时却添了个新疑点:后来的新人怎么知道有人踏足过这块土地呢?请看(p.112): 罗氏要求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不起,我注意不到,未开发和已开发土地真的“很容易区分”吗?如果你说的“已开发”是要求了一定强度的、并且是连续利用的,比如连续耕种的耕地,那当然很容易区分,可是你既不要求连续,也不要求什么强度,连走一遍都算,那怎么区分? 离开土地这种资源,这种区分更是无从谈起,我在这条河流那个湖泊里捞过鱼,在这片林子里打过野猪采过野果,在这片草原上打猎放牧过,你怎么区分法?而且,就算你能知道我曾经的活动范围,又如何确定我的足迹线路?不确定这条线路,你有办法区分哪一小块土地是归我的吗? 看看罗氏的“容易”是如何实现的吧(p.113): 好吧,就算我们把问题局限在耕地上,想想看,假如现在这位格林来到一片荒地,他看到一座房屋遗址,辨认出若干人类踩踏的痕迹,他该怎么做?显然,这里曾有一位主人(姑且叫他“乌”),可是他如何确定乌曾经的活动范围?显然,肯定比房屋遗址和踩踏痕迹本身要大一些,可是大多少呢?他在遗址和痕迹10米之外开垦合法吗?假如两年后乌出现了,并在离遗址50米处、格林所开垦的地方挖出自己来过这里的证据怎么办? 更好笑的是,按罗氏的无主地认定标准,实际上任何一块土地一旦被开发和拥有,只要留下一丝可辨认的痕迹,它就永远无法被废弃而再度成为无主地了,逻辑上可能,实际上根本做不到,因为罗氏说了,只要看到这个痕迹在,格林就“不能轻率的推定”它是无主的,“必须努力查明”它究竟是否真的无主,可是怎么才能“查明”呢?要证明它有主,只要找到主人即可,可要证明它无主,不把全部活人问一遍,能查明吗? 罗氏说“产权调查所”可以帮我们做到,哈哈,在当今美国这个奴役社会确实可以做到,因为每份土地所有权都在政府机构集中登记了,可是罗氏不是无政府主义者吗?谁有义务来做这一集中登记工作?即便有人做,土地主为何要配合?只要有一个土地主不配合,你就无法确信任何一块荒地是无主的,对吧?而且,按罗氏权利观,配合登记不可能是拥有土地权的前提,对吧? 本章最后,罗氏再次回到了上一章的土地革命主题,而且变得更激进了(p.113):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悄悄修改了第9章的革命纲领,放宽了从地主手里夺过土地据为己有的条件:按之前的纲领,土地的当前耕种者是不能直接从地主手里拿过土地的,即便他已证明地主的所有是非法的,他还需要查明,这块土地在此之前没有合法主人,或者该主人已死且没有继承人,只有确认了这一点,他才能以该土地当前处于无主状态为由而凭先占原则据为己有。 这一修改虽然细微,却很重要,因为查明这一点很不容易,许多情况下甚至不太可能,这样一来就大大削弱了农民闹革命打土豪分田地的激励,所以,从罗氏这个悄悄修改,或许可以看出他盼望革命早日到来的急切心情。  
罗斯巴德批判#9:革命!挖你十八代祖坟!

#第9章#

本篇的标题用在该章原文上更贴切,因为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拐弯抹角地想说的,无非就是:在当今美国发动一场革命、并重新分配他视为被罪犯非法占有着的财产,是正当的。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宣称资本家的财富都是剥削来的、财产权是罪恶的,并以此支持其革命主张,而为市场制度辩护的主流(比如功利派自由主义者【罗氏似乎用这个词笼统的指称古典自由主义和其他自由市场派,依我看功利主义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不过方便起见,本篇沿用该词】)对之所做的反驳是错误和无效的,因为他们仅仅强调财产权的意义和社会和平,而不追究这些财产权是否合法(p.100):

奇怪的是,罗氏将权利与合法性分割了开来,即:你拥有一项财产权,不等于这个财产权就是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是你偷来或抢来的;可是,即便是功利派,当他明知某甲所占有的某项财产是偷来的,更一般的说,这一占有是不合法的,他会说甲“拥有这项财产权”吗?而且,按罗氏自己的理论,财产权归属的认定,难道不正是基于某种法律规则吗?因而说“某甲拥有这项财产权”难道不包含了这是合法的意思吗?

当然,我理解,罗氏真正的意思是,他的合法性标准与功利派的不同——后面我们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区别是,他拒绝传统的时效原则——,本来直接指出这一点就行行了,没必要再引入“不合法的财产权”这种概念怪胎,这么做的效果除了制造混乱之外,无非是让功利派的理论显得荒谬一些而已:明知不合法的你也要保护;这样,他就有资格指责功利派是毫无原则的“伦理虚无主义”,可是,为何时效原则不算伦理原则?请看(p.100):

看看,为了让自己显得有理,可以如此歪曲对方的意思,功利派明明为非法占有转变为合法财产权设定了时效,他却硬说是“‘现在’(讨论开始的时点)”,“必须保障罪犯对其设法侵占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照这么说,功利派眼里还有法律吗?为了进一步显示功利派的“荒谬”,他构造了一个案例(p.102):

可是,只要考虑了时效原则,这个案例根本不成立:假如(功利派的)叛乱者认定国王之前并不合法的拥有全部土地,那么他的强行分割分配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这些被分配的土地原先有主,那就是侵占,而从侵占变成合法所有要遵循时效原则,如果是无主的,那就是新近占有,需要符合有效占有的标准,他得有相应的占有能力,如果他真有这个能力,那么无主地本来就是可以占的。【从叛乱能够发生且已接近成功来看,他显然没这能力】

假如叛乱者认为国王之前就合法拥有这些土地,那么他的举动就再好不过了,如果叛乱目的是更替政府,那不是已经实现了嘛,全(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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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本篇的标题用在该章原文上更贴切,因为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拐弯抹角地想说的,无非就是:在当今美国发动一场革命、并重新分配他视为被罪犯非法占有着的财产,是正当的。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宣称资本家的财富都是剥削来的、财产权是罪恶的,并以此支持其革命主张,而为市场制度辩护的主流(比如功利派自由主义者【罗氏似乎用这个词笼统的指称古典自由主义和其他自由市场派,依我看功利主义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不过方便起见,本篇沿用该词】)对之所做的反驳是错误和无效的,因为他们仅仅强调财产权的意义和社会和平,而不追究这些财产权是否合法(p.100): 奇怪的是,罗氏将权利与合法性分割了开来,即:你拥有一项财产权,不等于这个财产权就是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是你偷来或抢来的;可是,即便是功利派,当他明知某甲所占有的某项财产是偷来的,更一般的说,这一占有是不合法的,他会说甲“拥有这项财产权”吗?而且,按罗氏自己的理论,财产权归属的认定,难道不正是基于某种法律规则吗?因而说“某甲拥有这项财产权”难道不包含了这是合法的意思吗? 当然,我理解,罗氏真正的意思是,他的合法性标准与功利派的不同——后面我们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区别是,他拒绝传统的时效原则——,本来直接指出这一点就行行了,没必要再引入“不合法的财产权”这种概念怪胎,这么做的效果除了制造混乱之外,无非是让功利派的理论显得荒谬一些而已:明知不合法的你也要保护;这样,他就有资格指责功利派是毫无原则的“伦理虚无主义”,可是,为何时效原则不算伦理原则?请看(p.100): 看看,为了让自己显得有理,可以如此歪曲对方的意思,功利派明明为非法占有转变为合法财产权设定了时效,他却硬说是“‘现在’(讨论开始的时点)”,“必须保障罪犯对其设法侵占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照这么说,功利派眼里还有法律吗?为了进一步显示功利派的“荒谬”,他构造了一个案例(p.102): 可是,只要考虑了时效原则,这个案例根本不成立:假如(功利派的)叛乱者认定国王之前并不合法的拥有全部土地,那么他的强行分割分配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这些被分配的土地原先有主,那就是侵占,而从侵占变成合法所有要遵循时效原则,如果是无主的,那就是新近占有,需要符合有效占有的标准,他得有相应的占有能力,如果他真有这个能力,那么无主地本来就是可以占的。【从叛乱能够发生且已接近成功来看,他显然没这能力】 假如叛乱者认为国王之前就合法拥有这些土地,那么他的举动就再好不过了,如果叛乱目的是更替政府,那不是已经实现了嘛,全国土地由12个人拥有,比起由一个人拥有,也无疑是一种改进。【你可能觉得这种情况仍不可接受,那只是因为罗氏把案例设计的太极端,根本不现实,但从事情的性质看,是没问题的,就算真的只有12个地主,几代之后就很多地主了】 于是罗氏结论到:功利派驳斥不了马克思主义,只有他的理论可以,即:必须从源头上确保财产权是合法的,而为了纠正那些非法财产权,发动暴力革命是正当的,因为使用武力对抗非法侵占是正当的,假如你否认这一点,连你妹妹被强奸时,你也不能使用武力来防卫了(p.102,最后一句见p.101): 这里发生了常见的草率泛化谬误(hasty generalization):因为武力自卫是正当的(A),所以武力自力矫正也是正当的(B),所以针对非法财产的暴力革命也是正当的(C);要从A推出B,需要先将A泛化为“针对特定侵占行为使用私人武力是正当的(D)”,而要推出C,需要再将D泛化为“一些人的侵占行为使得另一些人对他们使用武力成为正当的(E)”,因为革命是一次集体行动,不可能单单指向特定侵犯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侵犯发生时的自卫和侵犯完成后的自力救济,是可以区别对待的,对个人对其所遭遇的侵犯的自力救济,和有侵犯所引发的集体行动,也是可以区别对待的,但通过自说自话的草率泛化,罗氏轻易完成了对功利派的“归谬”。然后,罗氏在胜利凯歌声中推出了自己的合法性甄别标准(p.106): 这算得上一份革命纲领,在抛弃了时效原则之后,因侵占而转手的财产将被追索,或者物归原主,或者恢复无主状态并由之后首位占用者获得,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豁免:原主人已死且目前没有继承人,并且当前占有者未参与侵占。 显然,按罗氏标准,即便在美国这样算是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概也找不出多少合法占有的财产,而只要原主人没有绝后,找出个继承人并不是难以达到的条件。 上一篇里我曾提出个问题:被游动性生产所利用的资源算不算合法占有?从原文我看不出罗氏如何认为,假如他承认此类所有权,那么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后裔们大概全都可以来主张追索权。 即便他不承认这些,当前美国人所拥有的土地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手里买来或要来的,而罗氏是拒绝承认政府的土地所有权的,在他的理论中,政府既不是合格的所有权主体,它所采用的非生产性占有方式也无法带来财产权。 如此一来,当前美国几乎所有土地占有都将失去合法性,假如罗氏承认印第安人所有权,那么追索的唯一障碍就是寻找合法继承人,假如不承认,那就更糟糕,全部变成了无主地,陷入哄抢状态。 罗氏的无限追索原则,不仅否定了时效原则,还否定了法律对追索的另一种限制,罗氏特别提到的是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p.107): 罗著中文版译作“可转让票据”,我觉得“流通票据”似乎更贴切,罗氏举的例子是美元纸币,罗的意思是,若甲从乙处偷了1000块钱后,用其中50块到丙的商店里买了些食品,乙(或法官)查明此事后,有权向丙索回这50块,丙要么认倒霉,要么转而向甲索要赔偿。 我们知道,假如这里被转手的不是纸币而是房屋或汽车,那么现行法律确实支持这种追索,但法律对追索的支持不是无限制的,许多情况下会豁免,这是因为某些情况下的追索不仅制度成本极高,而且会给市场交易体系带来极大的混乱,在没有任何线索来确信或怀疑交易物是否合法的情况下,许多买卖没人敢做了,尤其是当追索延伸到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时,带来的冲击更将是致命的。 而且追索一旦实行就面临技术问题:你怎么知道甲付给丙的那50块是偷来那1000里面的?如果他之前自己兜里就有500块怎么算?如果1500块总共花在了10家商店,怎么追索法?分摊?那很可能就强抢了其中无辜的一个哦,而罗氏是绝不容许这种强抢的,不是吗? 所以现实世界中,没有任何法律制度会极端到支持对普通零星交易中转移的货币的追索(大宗转手或许可能),而罗氏正是如此极端和疯狂,所以我把他封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实在不算太夸张。
罗斯巴德批判#8:制度在哪里?家庭在哪里?

#第8章#

在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终于提到冲突的可能性了,可是,我们仍看不到一丝一毫制度的踪影,没有任何制度元素被提及,不过,罗氏似乎也意识到了点什么(p.92):

有点奇怪,自然法不是被发现和推导出来的吗?怎么会存在“我们制订规则”和“我们规定”的余地?而且,这些规定和规则,是如何被遵守和执行的?不知道。

显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犯行为出现时将如何被制止、被矫正,如何预防再次出现,而这又关乎冲突将以何种方式发生,我们看看罗氏是如何描述可能冲突的(p.94):

看来,在罗氏眼里,多人世界的冲突状况是非黑即白的,要么互不接触,各自分头开发无主地和打理自己拥有的土地,要么就是“暴力掠夺”,可是,何以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中间状态呢?

比如:甲乙丙丁都每天到一片林子里采集野果,各采各的,相安无事,也没人知道究竟谁先开始在这里采集,或许这种状态已持续几代人,可是,从某天起,他们逐渐发现每天采集到的野果越来越不够吃了,原因是每户家里都添了孩子,然后有一天(D),甲乙丙三家联合起来,一夜之间将林子用篱笆圈了起来,并宣布禁止其他人再进入,丁一怒之下放把火将林子烧了,然后圈起其中一片并种上香蕉。

请问:
1)D日之前,这片林子是无主地吗?若否,它属于谁?采集野果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2)甲乙丙在D日的圈占行为合法吗?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林子的所有权?谁拥有?
3)丁的烧林行为合法吗?为种小麦而烧林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4)丁的圈占行为合法吗?他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所圈土地?

显然,罗氏理论压根没有能力处理这类问题,假如他承认采集狩猎这种大跨度的、强度极低的土地利用方式,那就必须承认采集狩猎部落拥有他们涉猎过的所有土地,无论它有多么辽阔,与其人口和利用强度多么不相称,假如他不承认,那就意味着前农业部落在面临农耕者扩张时,法律上完全没有抵御能力,其生存所赖资源可以被合法摧毁且毫无补偿。

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游耕、游牧部落和渔民同样面临,从下面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无视这一点所带来的问题(p.96):

问题是:罗氏说的“开荒者”里到底包不包括游耕、游牧、狩猎、采集等等游动生产者?假如包括,其足迹所达之处全归他们所有?多长时间内的足迹算有效?如何确定其足迹?

更致命的问题是:假如承认游动者的土地权,权利归谁?部落、家庭还是个人?可是罗氏不承认共有制啊(详后),那该如何划分到个人呢?划分之后还能保持原有生活生产方式吗?

只提土地一种资源、农耕一种生产形式,只是罗氏回避拥挤和竞争问题的手法之一,另一个是:他总是假定鲁滨逊之后的人是一个个到来的(见p.92和p.95引文),这样就可以避免一种常见冲突:两人或更多人同时看中一块无主地,都想占有,这该怎么办呢?还是不知道。

假定每次只到达一个新人的另一个理论后果是:在罗氏体系的所有权形成过程中,完全不存在合作关系,这样,他就可以在起源上杜绝共有制,因为他的理论不容许共有制,请看(p.92-93):

罗氏认为,除了百分百个人所有制之外,只有两种可能:财产(包括自我所有权)完全共有的共产主义和等级特权制;注意:罗氏在此处论证共产制之不可行时,针对的是自我所有权:假如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征得所有人同意,那就寸步难行了,根本不可行;这听上去很合理,问题是,他紧接着又不加论证的把这一结论推广到了自我之外的财产权上,宣称财产与人身一样是不可共有的(p.95):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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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在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终于提到冲突的可能性了,可是,我们仍看不到一丝一毫制度的踪影,没有任何制度元素被提及,不过,罗氏似乎也意识到了点什么(p.92): 有点奇怪,自然法不是被发现和推导出来的吗?怎么会存在“我们制订规则”和“我们规定”的余地?而且,这些规定和规则,是如何被遵守和执行的?不知道。 显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犯行为出现时将如何被制止、被矫正,如何预防再次出现,而这又关乎冲突将以何种方式发生,我们看看罗氏是如何描述可能冲突的(p.94): 看来,在罗氏眼里,多人世界的冲突状况是非黑即白的,要么互不接触,各自分头开发无主地和打理自己拥有的土地,要么就是“暴力掠夺”,可是,何以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中间状态呢? 比如:甲乙丙丁都每天到一片林子里采集野果,各采各的,相安无事,也没人知道究竟谁先开始在这里采集,或许这种状态已持续几代人,可是,从某天起,他们逐渐发现每天采集到的野果越来越不够吃了,原因是每户家里都添了孩子,然后有一天(D),甲乙丙三家联合起来,一夜之间将林子用篱笆圈了起来,并宣布禁止其他人再进入,丁一怒之下放把火将林子烧了,然后圈起其中一片并种上香蕉。 请问: 1)D日之前,这片林子是无主地吗?若否,它属于谁?采集野果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2)甲乙丙在D日的圈占行为合法吗?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林子的所有权?谁拥有? 3)丁的烧林行为合法吗?为种小麦而烧林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4)丁的圈占行为合法吗?他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所圈土地? 显然,罗氏理论压根没有能力处理这类问题,假如他承认采集狩猎这种大跨度的、强度极低的土地利用方式,那就必须承认采集狩猎部落拥有他们涉猎过的所有土地,无论它有多么辽阔,与其人口和利用强度多么不相称,假如他不承认,那就意味着前农业部落在面临农耕者扩张时,法律上完全没有抵御能力,其生存所赖资源可以被合法摧毁且毫无补偿。 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游耕、游牧部落和渔民同样面临,从下面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无视这一点所带来的问题(p.96): 问题是:罗氏说的“开荒者”里到底包不包括游耕、游牧、狩猎、采集等等游动生产者?假如包括,其足迹所达之处全归他们所有?多长时间内的足迹算有效?如何确定其足迹? 更致命的问题是:假如承认游动者的土地权,权利归谁?部落、家庭还是个人?可是罗氏不承认共有制啊(详后),那该如何划分到个人呢?划分之后还能保持原有生活生产方式吗? 只提土地一种资源、农耕一种生产形式,只是罗氏回避拥挤和竞争问题的手法之一,另一个是:他总是假定鲁滨逊之后的人是一个个到来的(见p.92和p.95引文),这样就可以避免一种常见冲突:两人或更多人同时看中一块无主地,都想占有,这该怎么办呢?还是不知道。 假定每次只到达一个新人的另一个理论后果是:在罗氏体系的所有权形成过程中,完全不存在合作关系,这样,他就可以在起源上杜绝共有制,因为他的理论不容许共有制,请看(p.92-93): 罗氏认为,除了百分百个人所有制之外,只有两种可能:财产(包括自我所有权)完全共有的共产主义和等级特权制;注意:罗氏在此处论证共产制之不可行时,针对的是自我所有权:假如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征得所有人同意,那就寸步难行了,根本不可行;这听上去很合理,问题是,他紧接着又不加论证的把这一结论推广到了自我之外的财产权上,宣称财产与人身一样是不可共有的(p.95): 这就怪了,就一举一动集体同意不可能,能推出:就某项特定财产的处置达成同意也不可能?大社会一致同意不可能,小集体也不可能?两个人之间呢?家庭共有财产也不可能?两个人能否合作开发利用一块土地,并事先约定所得均分、转让须经双方同意?若不可以,那么合伙企业如何建立?股份公司呢? 不过,就在我即将认定罗氏不接受共有制时,突然发现这么一句话(p.96): “共有制的情况除外”,听上去共有制是可以的,但我重新检查全章也没发现是怎么可以的,而且所有论证都指向相反结论,于是找出原文:

And this would be true whether a group or the "world commune" did the expropriation-except that, as in the case of communal ownership of persons. (In practice this expropriation would have to be performed by a group of men in the name of the "world community.")

说实话,没看懂,as后面跟的是“对人身的社区共有权”,漏译了“of persons”这个限定,可是为啥要“except that”?搜了一通,在mises.org发现了这段文字的另一个版本:

And this would be true whether a group or the "world commune" did the expropriation — except that, as in the case of communal ownership of persons, in practice this expropriation would have to be performed by a group of men in the name of the "world community."

这下好像通了,意思是:对于财产权,共有是一种侵夺,而对于人身,共有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行,所以实践上总是会滑向特权制(这重复了他在p.93第三节的观点)。 结论:他对共有制确实是拒斥的。【草,没想到还要做文字考据】 接着看,罗氏再次表演了他惯用的回避招数,这次要回避的是我第6篇里提出的问题:占而不用怎么算?他说(p.95): 在罗氏看来,到达无主地的人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口头宣称所有权,要么实际开发利用;奇怪,为何他不可以实际占有但不开发利用呢?(详见第6篇倒数第3节) 本章最后,罗氏借[[Franz Oppenheimer]]之口重申他的财产权源自生产这一观点(p.97): 有趣的事情出现了,注意“伟大”这个词,为啥伟大呢?因为奥本海默是罗氏的重要思想来源,可是,奥老师看上去是个有严重民粹倾向的人,这一点可不能暴露,所以罗氏把奥老师的原话篡改了一下,原话是:

There are two fundamentally opposed means whereby man, requiring sustenance, is impelled to obtain the necessary means for satisfying his desires. These are work and robbery, one's own labor and the forcible appropriation of the labor of others. Robbery! Forcible appropriation! These words convey to us ideas of crime and the penitentiary, since we are the contemporaries of a developed civilization, specifically based on the inviolability of property.

人家说的可是“work”哦,楞给换成了生产(production),民粹色彩淡了不少,而且“requiring sustenance”也被换成了“acquisition of wealth”,前者暗示工作合法目的只是为获取生活所需,而后者显然包含了资本品,对资本主义就显得亲和一些,假如保持原貌,这段话看上去好像是主张一种劳动者结成的互助合作社会,呵呵。  
罗斯巴德批判#7:和谐乌托邦

#第7章#

星期五来了,鲁滨逊世界开始变成多人世界,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描述这个过渡的:两人开始交换、开始分工,然后出现资本积累、使用雇佣劳动的垂直生产,效率提高,生活变得富裕起来……好一番和谐美好的景象,没有冲突、没有偷窃、没有强制,不知何故,一个完美自由社会就这么出现了……

罗氏抛弃了政治学和制度研究中的一个传统:以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作为思考起点,简单说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伦理和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如何限制冲突,让人类可以和平生活在一起,但在罗氏看来,不需要从这个起点开始,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和谐的,这是典型的乌托邦风格。

好吧,看看罗氏如何描述他的乌托邦,在对交换行为作了番描述后,他说(p.83):

“在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里,强者不会压榨弱者”——这句话很典型的表现了罗氏惯有的语义含混暧昧,含混暧昧的好处是可以从中“推导”出任何他想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得不花点功夫弄弄清楚,似乎有两种可能含义:

1)“强者不会压榨弱者”是“自由市场”的规定性特征,一个东西若出现相反情况,它就不是自由市场;——这样的话,这句话就没有什么信息,废话。

2)一个具备某些特征(比如建立了市场制度),因而称得上“自由市场”的地方,是不会出现强者压榨弱者的事情的;——这是个预测,可是为什么呢?罗氏可没描述过任何制度元素,除了星期五到来之外,没发生其他任何变化,是什么确保了压榨、偷窃、抢劫等事情不会发生?

好吧,先搁着,接着看,罗氏多人世界中的财产权是怎么回事(p.84):

罗氏说了,财产权来源只有两种:1)发现并开发,2)交换;【其实他后面又补了个赠与,这先不管】由于交换是以拥有为前提的,所以财产权的初始来源只有一种,这样,任何资源只可能处于两种状态:要么未被开发而处于无主状态,要么被某人所拥有,不存在中间状态。

问题来了:难道就没有一些资源,处于被开发利用状态,但利用的人不止一个,其中没有人拥有它?当然,罗氏举的那些例子(苹果、耕地、斧头等),恰好都比较容易从未开发状态突然变成完全独占状态。

可是,资源可不止这些种类,土地也不止是耕地,对于那些一开始许多人共同使用,因为拥挤度不高,相互间并行无碍,等到拥挤度逐渐增加,难以再无冲突的共享时,该怎么办?这些资源在罗氏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状态,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因为无视这种中间状态,所以罗氏否认有共有物(p.88):

由于罗氏一开始就忽视人际冲突,采用乌托邦思路,他完全避开了这个问题,但在真实世界中,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多数不可携带资源的财产权都是在拥挤度变得很高时,才开始形成,因为在此之前使用者都没意识到需要划分边界。【关于拥挤度增加时形成产权边界的几种方式,参见我的旧文

假如不能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罗氏的财产权理论整个就是废物,没什么用。

尽管罗氏刻意选取让他容易回避该问题的例子,不过他还是不小心提到了鱼:“A发现并开发了一片土地,然后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鱼”;罗氏可能吃过鱼,但估计没钓过鱼,因为钓鱼的人很少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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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星期五来了,鲁滨逊世界开始变成多人世界,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描述这个过渡的:两人开始交换、开始分工,然后出现资本积累、使用雇佣劳动的垂直生产,效率提高,生活变得富裕起来……好一番和谐美好的景象,没有冲突、没有偷窃、没有强制,不知何故,一个完美自由社会就这么出现了…… 罗氏抛弃了政治学和制度研究中的一个传统:以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作为思考起点,简单说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伦理和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如何限制冲突,让人类可以和平生活在一起,但在罗氏看来,不需要从这个起点开始,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和谐的,这是典型的乌托邦风格。 好吧,看看罗氏如何描述他的乌托邦,在对交换行为作了番描述后,他说(p.83): “在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里,强者不会压榨弱者”——这句话很典型的表现了罗氏惯有的语义含混暧昧,含混暧昧的好处是可以从中“推导”出任何他想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得不花点功夫弄弄清楚,似乎有两种可能含义: 1)“强者不会压榨弱者”是“自由市场”的规定性特征,一个东西若出现相反情况,它就不是自由市场;——这样的话,这句话就没有什么信息,废话。 2)一个具备某些特征(比如建立了市场制度),因而称得上“自由市场”的地方,是不会出现强者压榨弱者的事情的;——这是个预测,可是为什么呢?罗氏可没描述过任何制度元素,除了星期五到来之外,没发生其他任何变化,是什么确保了压榨、偷窃、抢劫等事情不会发生? 好吧,先搁着,接着看,罗氏多人世界中的财产权是怎么回事(p.84): 罗氏说了,财产权来源只有两种:1)发现并开发,2)交换;【其实他后面又补了个赠与,这先不管】由于交换是以拥有为前提的,所以财产权的初始来源只有一种,这样,任何资源只可能处于两种状态:要么未被开发而处于无主状态,要么被某人所拥有,不存在中间状态。 问题来了:难道就没有一些资源,处于被开发利用状态,但利用的人不止一个,其中没有人拥有它?当然,罗氏举的那些例子(苹果、耕地、斧头等),恰好都比较容易从未开发状态突然变成完全独占状态。 可是,资源可不止这些种类,土地也不止是耕地,对于那些一开始许多人共同使用,因为拥挤度不高,相互间并行无碍,等到拥挤度逐渐增加,难以再无冲突的共享时,该怎么办?这些资源在罗氏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状态,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因为无视这种中间状态,所以罗氏否认有共有物(p.88): 由于罗氏一开始就忽视人际冲突,采用乌托邦思路,他完全避开了这个问题,但在真实世界中,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多数不可携带资源的财产权都是在拥挤度变得很高时,才开始形成,因为在此之前使用者都没意识到需要划分边界。【关于拥挤度增加时形成产权边界的几种方式,参见我的旧文】 假如不能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罗氏的财产权理论整个就是废物,没什么用。 尽管罗氏刻意选取让他容易回避该问题的例子,不过他还是不小心提到了鱼:“A发现并开发了一片土地,然后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鱼”;罗氏可能吃过鱼,但估计没钓过鱼,因为钓鱼的人很少需要占领并“开发”一块土地,去河边钓就行了。 问题来了:假如有一条流淌在无主地上的河,之前没人来过,某日起,某甲经常来此钓鱼,无疑,他拥有他钓到的鱼的所有权,那么—— 1)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 2)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里的鱼的所有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肯定的,他是拥有整条河的所有权吗?包括全部支流?还是其中一段?多长一段呢?如果只是一段,再假设问题(2)的回答也是肯定的,那么原本在你这段里的鱼游到属于别人的另一段里怎么算?别人可以钓吗?他的财产权是否被你(没管好自己的鱼而)侵犯了? 要是甲只拥有河不拥有鱼,那倒是最符合罗氏理论,毕竟,甲的劳动与这条河结合了,但并没有与他没钓到的鱼结合(不知钓到但又跑掉的鱼怎么算?)。 再问:若是在甲首次来钓鱼之前,某乙曾驾船从这条河上驶过,乙是否因此先于甲而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这样,甲的钓鱼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如果你回答否,而你承认甲通过钓鱼可以获得河流的所有权,那你又是基于何种理由反对乙通过航行而获得这条河的所有权呢?而且,自从甲开始钓鱼因而拥有河流之后,乙是否就不能再航行于该河流了?否则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否定的,而问题(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此之后,某丙若在此河钓鱼是否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即便他是在100公里外的下游?还是甲只拥有一段河流中的鱼?多长的一段?上面的问题又来了:假如甲拥有的那段里的鱼游到了乙拥有的那段里,怎么算? 有意思的是,就在我写上面这段时,突然意识到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可以算是这次批罗活动给我自己带来的第一个成果:像罗斯巴德这种通过行为本身(比如所谓劳动与土壤的结合)来获得权利的方式,会面临奎因难题,即,一个事件本身是不包含语义的,而权利的描述是包含语义的,所以,从现象到语义的过渡必须有一个对话过程来完成,而罗氏体系中缺乏这个对话过程。 这样一来,一碰到稍稍复杂一点的情景,罗氏理论就完全无从着手,所以我们看到,罗氏提到的资源只有土地一种,离开土地就彻底抓瞎,比如这里,若不承认钓鱼者拥有河流,只承认他拥有河里的鱼,奎因难题就来了:他因此而拥有的,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鱼吗?还是他所钓的那种鱼?“种”是什么意思?品种?物种?属?科?目?纲?门?还是形态相似的?颜色接近的?大小相似的?为何不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野生动物? 为更好说明这一点,我拟了另一个案例:一群野牛游荡在一片原本无主的草原上,某甲开始追踪它们,伺机射杀一只,那么,甲的劳动究竟是与这片草原结合了,还是与这个牛群?还是仅仅他射中的那头牛?还是他瞄准过的?若是射中没死跑了怎么算?通过这次行动(追踪加射杀一只),他获得了什么财产权? 再回到钓鱼的问题,假如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因而也可当然的推断航行者不能因航行而拥有该河流),那么请问,若甲将一段河流在两端用网拦起来,然后在里面养鱼,这样他总能获得这段河流的所有权了吧?那么,之前在河上航行的人呢?除非取得甲的同意,不能再航行了?否则就侵犯其财产权? 不难看出,罗氏财产权理论根本无法处理比有形物品和土地稍稍复杂一点的资源【其实他对土地权的处理也会导出大量问题,不过本章还没涉及,按下不表】,比如钓鱼和猎牛这两个案例,对我所列问题的可能回答,要么导致很荒谬的结果,要么所认定的财产权根本无法在现实中执行,要么只能在若干选项中毫无道理的任选一个。 接着看,罗氏描述了一番资本家如何组织垂直生产,然后说了句(p.86): 奇怪,资本家为啥非要“辛勤劳动”才能积累资本?不能拼爹吗?当然,罗氏大概不会赞成遗产继承法,但遗嘱赠与呢?再不行生前赠与总可以吧?你可能会说这只是个小瑕疵,我可不觉得,这句话为民粹主义埋下了伏笔,仔细留意,你会在罗氏这里发现很多民粹痕迹。 这段话(连同之前关于生产的描述)也体现罗氏的经济学有多么原始,还停留在马歇尔之前,对现代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多么隔膜,他完全没有要素这个比资本更抽象的概念,也不知道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完全不必要参与要素组织和生产活动,他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资本品出租,而获得租金或红利作为要素报酬,从而成为纯粹的“食利者”。 罗氏之所以对此可能性视而不见,可能也是因为他的民粹主义背景,因为不参与生产的纯粹“食利者”和拼爹资本家一样,在民粹主义眼里都是坏蛋恶棍寄生虫吸血鬼,而罗氏因为又宣称自己是资本主义拥护者,所以不得不把资本家抹红成“辛勤劳动者”和生产的组织参与者。 接着看,罗氏是如何处理雇佣和劳动的(p.87): 这里罗氏其实已经开始引出他的契约理论了,不过契约问题后面有专门讨论,这里先简单说几句。 罗氏将“卖身为奴”的语义扩大到了极限,原本这个词一般指:按某一时刻的意愿,一次性放弃此后终身的全部选择机会;而罗氏将之扩大为:按某一时刻的意愿,放弃此后一段时间内的某方面选择机会;在时间和选择种类上都做了无限放大。 显然,这一语义扩大已经让该词完全偏离了通常含义,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滥用直觉泵,利用人们对该词的直觉反感,来诱使人们抵制另一个已经远远偏离的概念,以达到自己的论证目的。 按扩大后的语义,固定期限学徒契约是无效的,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排他性合约都是无效的,经纪人与歌星签订的分成合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按百分比出售了该歌星“资本化的未来价值”,企业与高管签订的同行禁业合约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因为罗氏没有独立的契约理论【这显然是因为他根本上反对契约主义】,他的契约理论上从财产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结果,其理论所允许的唯一契约形式,是两种商品之间的跨时间交换,与普通交易唯一差别是,双方商品交付可以存在时间差,其实存在时间差是许多交易本来就有的特点,所以还不如说罗氏根本就废除了契约,各种不直接对应约定商品交付的、甚至立约时根本还无法知晓会交付什么的那些契约(比如分成契约),都不可能存在了。 所谓契约,本来就是用来限制立约者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机会的,这种限制可以为立约双方(或各方)带来可预期性,这是有效组织复杂迂回生产的前提,离开这一条件,迂回生产将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 人当然可以在某时刻选择放弃未来某些选择机会,可是#罗氏归谬法#却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理由是:“因为他不能放弃自己的意志,他的意志在将来可能会改变,并否定当前的决定”,一个人提前对未来的事情做出选择,而到事情真发生时,他的意愿与这个选择相违背,这种情况叫“后悔”,不是什么“自相矛盾”,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比如“甲是人并且甲又不是人”)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后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接着看。之前在abada微博上曾指出,罗氏权利理论的论证是要用到平等原则的,逻辑上确实是,不过我一直没看到他在哪里引入了,倒是他的学生霍普在论证时明确引入了平等原则,现在总算看到了(p.89): 可惜,逻辑不通。从“将统一的规则适用于每个人”,并不能推出罗氏所需要的结论:每个人拥有同一组自然法权利;一个成王败寇的规则也是统一规则,也可以“适用于每个人”,正如只产生一个冠军的比赛规则,也是统一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  
[微言]再议长子继承制

【2012-08-03】

@恶人谷江小鱼 从李嘉诚分家说起 http://t.cn/zWpyu3E 如果继承人不确定性,很容易导致胜者为王的内耗。这种制度也随着年代有所变迁,代表王位、爵位、官位和宗祧的身份权已经逐渐和财产权分离,前者一般也继续由长子继承,而后者则变成了诸子平分,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也得到了肯定。

@whigzhou: 两个疑点:1)长子继承制最初并非基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而是封建契约义务,领主和附庸都不希望对方的土地权发生转移和分割,因为那会对契约义务的履行能力带来不确定性,也会破坏封建体系各分支间的力量均势,带来不可预期后果,结果双方在长子继承制上很容易达成合意;

@whigzhou: 后来的继承人只是继承了契约责任,所以从封建法出发,限嗣继承责任其实只要由领主同意即可解除,但事实上它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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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3】 @恶人谷江小鱼 从李嘉诚分家说起 http://t.cn/zWpyu3E 如果继承人不确定性,很容易导致胜者为王的内耗。这种制度也随着年代有所变迁,代表王位、爵位、官位和宗祧的身份权已经逐渐和财产权分离,前者一般也继续由长子继承,而后者则变成了诸子平分,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也得到了肯定。 @whigzhou: 两个疑点:1)长子继承制最初并非基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而是封建契约义务,领主和附庸都不希望对方的土地权发生转移和分割,因为那会对契约义务的履行能力带来不确定性,也会破坏封建体系各分支间的力量均势,带来不可预期后果,结果双方在长子继承制上很容易达成合意; @whigzhou: 后来的继承人只是继承了契约责任,所以从封建法出发,限嗣继承责任其实只要由领主同意即可解除,但事实上它逐渐变成了财产法,丧失了原有契约基础,此时才能说是基于“法律上的强制” @whigzhou: 2)长子继承权对幼子的创业激励,这是个逻辑简单清楚、言之有物、可以实证的假说,错对可以讨论,“不包含任何逻辑支撑”是莫须有之辞,“蠢材臆想”更似对辩驳无力的掩饰 @恶人谷江小鱼 请看穆勒的讽刺:@whigzhou @whigzhou: 这个辩驳是粗浅无力的,1)贵族幼子并不是贫民,有机会健康成长并接受良好教育,也能获得创业所需资金和机会,其贵族出身也可帮助他进入一些圈子,家族信誉提供了信用资源,2)这些优势并不能推出“应让长子处于同样境地”的结论,假如这样,谁来维持家族地位、以便让下一代幼子们再次获得创业激励? @whigzhou: 3)美国的例子并不能证明原假说是错的,该假说并未宣称那是创业激励的唯一来源,且在任何制度环境下都是优势的 @whigzhou: 长子继承制对幼子的创业推动作用,可以放进一个更一般的理论框架中来理解:这是家庭内策略配置多样化的结果,而长子继承制是特定环境条件下所找出的优势策略:让一个孩子守业,持保守策略,保持家族地位,其他孩子去寻找拓展机会,持风险激进策略;当环境条件不同时,占优势的可能是另一种策略配置。 @whigzhou: 当拓展前景极其渺茫时,可能采用诸子共同守业的策略,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便是;当拓展机会十分充裕时,可能采用幼子继承制,让长子们尽早去创业,最后留下幼子继承产业,比如蒙古;我在旧帖中曾讨论过两种配置方案的异同 http://t.cn/zOrTBaI @whigzhou: 当社会缺乏流动性,竞争优势高度依赖家族地位时,诸子均分制是劣势的,美国社会流动性很高,长子继承制优势丧失,但这种高流动性与财产权保障的共存,是需要严苛的制度条件的,历史上,流动性与财产权保障常常是冲突的 @whigzhou: 诸子间策略配置多样化的历史,甚至已经表现在人类的心理特征当中,研究表明人的性格/风险偏好/对待社会等级的态度,皆与排行有显著关系,暗示着上述历史非常漫长,当然在早期,长子所继承的更可能是地位,而不是土地 【后记】 整理这篇时,我想把江小鱼请我看的“穆勒的讽刺”找出来,可是一翻原帖,穆勒那句话居然不见了,美国的例子也没了,可是“臆想而已,不包含任何逻辑支撑”却仍在……小鱼这是怎摸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