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5】
@押沙龙 我曾和某个小伙对话。他非常聪明,懂好几种语言,还是个“市场自由主义者”。他问:如果某人拥有一条河的所有权,他有没有权利往河水里下毒,毒死流域里的所有人?我说没有。他得意地说:错!正确答案是有。所有权是排他的,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问一个人怎么可能拥有一条河呢?他说为什么不能?
@wenkino: 这个也得请教 @whigzhou 老师了。[嘻嘻]
@whigzhou: 我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例上表达过看法,地主也不可以在自己土地上随便挖陷阱让人掉进去被木桩戳死,邻居孩子溜进你家院子被你的狗咬伤,很可能你也要负责
@whigzhou: 财产权意味着你可以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从而赋予你为实现这一阻止而采取必要行动的合法性,但水里放毒未必是你实现你对河流所拥有的排他性的必要手段
@whigzhou: 一项财产权由一组权利组成,其中每项对应你可以阻止的他人行为,具体某项财产由哪些权利组成,随财产类型和其产权历史而不同,土地权通常包含了他人进入的权利,但也未必,邻居或许拥有在你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至于河流,很少整体且单独的成为私人财产,因而没有经验可以告诉我们它究竟包含了哪些权利
@whigzhou: 涉及河流的权利要么被附着于大块土地的财产权上,要么被分割为取水权、航行权、捕鱼权、污水排放权等等专项财产权,而很少被捆绑在一起而成为一种财产类型,况且,即便这些权利的总和,似乎也不包含阻止他人小口取水喝的权利
@whigzhou: 具体各类财产权由哪些权利成分组成,将由习俗和司法过程来界定,在理想情况下,界定的结果往往是将通常会被一起使用和一起交易的哪一组权利,捆绑为一个财产类别,从而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趋向卡尔多-希克斯最优
@whigzhou: 所以,随着主流生产模式和相应的资源配置结构的变迁,财产权的内涵也会发生相应变化,适合中世纪封建庄园农业经济的土地权结构,便与当代土地权结构大为不同,现代涉及道路/河流/桥梁/噪音/污染/信息作品的权利组合,也是前所未有的
@whigzhou: 理解这一点的重点是,要清除财产权观念中普遍而根深蒂固的“物的迷信”,财产权界定所针对的是行为,而不是有形物品或物理空间
@夜风: 受教,能否推荐些相关的好的中文书籍或文章看?
@whigzhou: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http://t.cn/SvMFxc 大卫.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 http://t.cn/a3JS9B
@法律工匠: 生命权高于一切物质性权利,根据这个优先顺序所以不能下毒。这说话通吗?请教
@whigzhou: 当然不行,按此原则,穷人和弱者的财产权就很难指望得到保护了,比如你有三种手段保护自己的住宅免受入侵:1)难以逾越突破的坚固高墙,2)非致命的徒手搏斗,3)一把破手枪,穷人和弱者最可指望的是哪个?
@法律工匠: 小偷仅是入室盗窃,穷人用枪射杀,属于防卫过当,说明法律认为生命权高于物质性权利。往河里投毒就是违反法律意志,属于违法,所以不能投。
@whigzhou: 那怎样的防卫才能不“过当”呢?如果主人用枪指着小偷警告他别进来,过当吗?如果小偷不顾警告继续进入,此时开枪过当吗?
@法律工匠:……第二个例子,开枪不过当,因为小偷继续进入的行为,户主是无法判断其是否危及自己生命的,生命权vs生命权,属于正当防卫。
@whigzhou: 如果主人可以确信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的只是财产呢?比如他呆在安全的二楼阳台,小偷在门口的汽车,此时他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财产?
@whigzhou: 或者主人在安全的高层岗亭里,小偷在偷牛圈里的牛呢?
@沉喧沉淀-Leo: 很多经典案例有诸如:某人在家设了一个自动开枪的装置,结果有人未经允许进来被打死了。然后此人被追究责任。法律确实有人身安全高于财产安全的考虑(例如紧急避险造成的侵权是允许的)
@whigzhou: 这个自动开枪装置类似于我说的陷阱,紧急避险也不需要“人身安全高于财产权”之类的原则来支持
@whigzhou: 紧急避险是指紧急情况下可以未经主人同意而使用其财产或侵入去权利,而不是指可以违反主人明确表达的意志,假如主人在场且明确拒绝其避险要求,主人的权利仍是受保护的,相反,按生命至上原则,主人将不得拒绝避险要求
zhang3 @ 2013-11-30, 09:56
这个洋洋得意的人,和中学法律课上讲让所有人意外的判决的老师是一样的。
正确的顺序不是人要懂法,而是法要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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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胆鹰雄芯 @ 2013-12-15, 22:09
“财产权意味着你可以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从而赋予你为实现这一阻止而采取必要行动的合法性,但水里放毒未必是你实现你对河流所拥有的排他性的必要手段”。怎么定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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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2016-02-09, 02:45
这个自动开枪装置的讨论意犹未尽啊。 自动开枪装置或曰陷阱,和屋主亲自持枪的唯一区别就是是否开枪的现场裁量,或者是开枪前的警告环节(辉总似乎没有明说其区别是否在于警告环节)—-后者好理解,如果是前者,那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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