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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L9: 欧盟财政约束机制呼之欲出

欧盟财政约束机制呼之欲出
辉格
2010年6月9日

在经历了多个月来的掩饰(如希腊)、否认(如西班牙)、转移焦点(如法德对评级机构的攻击)和迟疑(如德国)之后,各欧盟大国终于放下身段、面对现实,开始坐到一起认真,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给年轻的欧元体系所带来的首次大考验;在上月敲定了7500亿的欧元稳定基金之后,最近,英国、德国和西班牙又相继宣布了大幅度削减公共开支的计划,其力度为近年来所罕见。

在各国就债务救援和财政紧缩这些解决短期困境的措施达成一致之后,人们的视线逐渐转移到了如何建立确保财政自律的长期机制这一更重要的问题上,已经有多种制度性安排的建议(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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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财政约束机制呼之欲出
辉格
2010年6月9日

在经历了多个月来的掩饰(如希腊)、否认(如西班牙)、转移焦点(如法德对评级机构的攻击)和迟疑(如德国)之后,各欧盟大国终于放下身段、面对现实,开始坐到一起认真,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给年轻的欧元体系所带来的首次大考验;在上月敲定了7500亿的欧元稳定基金之后,最近,英国、德国和西班牙又相继宣布了大幅度削减公共开支的计划,其力度为近年来所罕见。

在各国就债务救援和财政紧缩这些解决短期困境的措施达成一致之后,人们的视线逐渐转移到了如何建立确保财政自律的长期机制这一更重要的问题上,已经有多种制度性安排的建议被提出;《稳定与增长公约》所规定的赤字和负债红线,已被事实证明完全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违规处罚条款形同虚设,特别是到了萧条期,以凯恩斯式财政刺激为名的开支膨胀更变得毫无顾忌;眼下讨论的焦点便是,如何赋予这些条款以可执行性。

通常认为,除了简化价格信号、节省交易费用和消除汇兑风险等,单一货币的一个重要好处是,一个稳定而强势的货币体系,将改善市场参与者的融资能力,而对于成员国政府来说,就意味着更容易通过发行国债来筹资,这一好处对于那些原有货币很弱的国家尤其显著。

实证研究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实际上,此次陷入或面临债务危机的欧猪各国,恰好都是在进入欧元区之前拥有弱势货币的那些国家,而此后融资条件大为改善;换句话说,这些国家的企业和政府,从欧元体系中获得了最大的好处,问题是,享用这些好处的同时,他们是否会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代价?

欧猪们以前的货币弱势,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财政自律,但那时候,其代价是自负的:赤字高、通胀高、价格不稳定、投资萎缩、国债卖不出、融资条件恶化,都发生在国内,现在欧元区让他们享受了好得多的融资条件,却无法迫使他们财政自律,发债的好处各自独享,制造的麻烦和风险却集体分担,这样的不对称激励显然是不可持续的。

所以,寻求建立约束机制的过程,便是找出成本内化的方法;《稳定与增长公约》的约束条款之所以缺乏执行力,实际上体现了其所选择的处罚手段与欧盟的组织化程度和强制能力之间的不匹配;虽然从长期看,欧盟(至少其核心圈)是在向联邦发展,但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个很松散的联合体;然而,《公约》却选择了以高额罚款(GDP的0.5%)这种以强制和服从为基础的手段,作为对赤字超标的惩罚,是很不现实的。

以欧盟目前的组织与强制能力,与积极的、介入式的约束手段相比,那些消极的外部手段可能更容易实现,这些手段不需要当事国政府的主动配合,即可让它承担违规的代价;比如,最简洁有效的办法就是听任其破产,但欧元大国已否决了这种可能性,另一个办法是开除,但这在技术上很难做到。

不过,实际上有一种暂时部分开除的方法或许是可行的:欧洲央行可以在成员国违规时,将其国债(至少新发部分)从合格资产名单中剔除,这样,这些国债就不能成为被央行接受为抵押品,也不会成为其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如此一来,在财政意义上,这些国家便等于从主权政府自动沦落为了地方政府,国债也沦为了市政债券。

其实这一机制按规定原本就有,但目前央行的剔除标准是评级机构的评级,问题是评级的变动往往是滞后的,比如这次,希腊国债的评级被拉低时,危机已经形成,非但没有起到足够的预警作用,而且此时央行更不敢将其剔除,因为那会火上浇油,进一步深化和扩散危机;如果在触及赤字红线之时立刻加以剔除,将起到一个类似于漏电保护器的作用,成员国一旦财政恶化,便与欧元体系的融资环境自动脱钩。

不过,从卢森堡财长会议前传出的声音看,欧盟并未朝这个方向探索,相反,他们看来更倾向于积极介入的方式;尽管目前的提议还五花八门,但一个基于事先主动干预的欧元区中央财政约束机制看来即将浮出水面,按不同的提议,其实现形式有这样几种可能:首先,一个类似IMF的常设性稳定与救援机构将会建立,很可能,这次为实施7500亿稳定救援计划而建立的欧洲金融稳定性机构(EFSF),在其三年任期结束时,将转变为一个常设机构。

其次,已被提议的成员国财政对等互查机制(peer review),最终可能会演变为一个类似于美国国会预算局(CBO)的机构,它将负责在各国政府向议会提交预算案和涉及预算的法案之前(比如提前6个月),对其财政均衡性影响作出评估和预警,以便货币当局和稳定机构及早作出反应,避免其在债务危机既已酿成之后才被迫行动;不过,这一机制显然需要货币当局开发出有效的反应手段来配合,而后者目前尚无眉目。

若循此方向的制度建设能有所突破,将是对欧盟中央权力的很大强化,而这种强化是有益的,它将为各国政府的权力建立制度化的外部约束,减少其被滥用的机会,是一个好的联邦发展的应有之义;这次债务危机若真能换来这样的收获,倒是欧洲人民之福。

饭文#L5: 欧盟已不再是创造的发动机

欧盟已不再是创造的发动机
辉格
2010年5月25日

尽管争议不小,尽管很不情愿,德国议会还是高票批准了欧元区救助计划;议员们恐怕也都清楚,这事儿不是闹着玩儿的,先稳住了再说,是非曲直利害得失以后可以慢慢说;未来几个季度中,欧猪们甚至更多欧元国家的债务问题,将继续困扰这些国家,并给市场带来阵阵骚动,但关于欧元体系整体崩解的担忧,已经可以解除了。

不过,由本次危机所引出的另一个话题,仍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和思考,那就是欧盟的前景:这个组织,是否将继续成为推动欧洲各国变革、发展和创造的发动机?

过去几十年,欧盟的成就可谓前所未有的辉煌:在大半个欧洲拆除了贸易、投资和要素流动的壁垒,通过一体化改革大幅降低了成员国的制度成本,也降低了企业与投资者所需面对的规则复杂性,在柏林墙倒塌后成功接管了东欧,帮助后者完成了转型和重建;在此过程中,它也向全世界演示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基于和平合作的大规模制度演进是如何成为可能的。

然而近些年来,欧盟在内部拆除壁垒和降低制度成本所带来推动力,已释放殆尽,与此同时,一体化的许多负面效果却日益显现:人们曾经期待,东欧在重获自由之后,迎来一个投资、创新和增长的浪潮,也曾以为,东欧人民在饱受国家之害后,会更信赖个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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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已不再是创造的发动机
辉格
2010年5月25日

尽管争议不小,尽管很不情愿,德国议会还是高票批准了欧元区救助计划;议员们恐怕也都清楚,这事儿不是闹着玩儿的,先稳住了再说,是非曲直利害得失以后可以慢慢说;未来几个季度中,欧猪们甚至更多欧元国家的债务问题,将继续困扰这些国家,并给市场带来阵阵骚动,但关于欧元体系整体崩解的担忧,已经可以解除了。 不过,由本次危机所引出的另一个话题,仍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和思考,那就是欧盟的前景:这个组织,是否将继续成为推动欧洲各国变革、发展和创造的发动机? 过去几十年,欧盟的成就可谓前所未有的辉煌:在大半个欧洲拆除了贸易、投资和要素流动的壁垒,通过一体化改革大幅降低了成员国的制度成本,也降低了企业与投资者所需面对的规则复杂性,在柏林墙倒塌后成功接管了东欧,帮助后者完成了转型和重建;在此过程中,它也向全世界演示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基于和平合作的大规模制度演进是如何成为可能的。 然而近些年来,欧盟在内部拆除壁垒和降低制度成本所带来推动力,已释放殆尽,与此同时,一体化的许多负面效果却日益显现:人们曾经期待,东欧在重获自由之后,迎来一个投资、创新和增长的浪潮,也曾以为,东欧人民在饱受国家之害后,会更信赖个人和市场,可事实却证明,蜜月是短暂的,他们在摆脱计划经济之后,却又迅速投入了福利主义的怀抱,而这正是他们向所谓欧洲价值和欧洲标准看齐的结果。 一体化过程虽简化和统一了各国的管制标准,却没有减少和放松管制,实际上,欧盟扩大的过程,把老欧洲大国的高税收、高福利、高管制传统全欧化了,这严重制约了市场开放本应带来的创新活力;结果是,单一市场扩张的过程,几乎等同于西欧老牌大企业占领全欧的过程,因为这些企业最能适应老欧洲的经济和政治生态,懂得如何在那套管制标准下生存,而人们原本期待的创业浪潮和小企业繁荣,却几乎看不到。 更糟糕的是,随着统一大业即将完成,布鲁塞尔的官僚机构也日益强大和自信,负责经济干预政策的专员职位一个接一个设立;其中尤以“竞争专员”(通常称为反垄断专员)表现活跃,近年来多宗针对美国企业的反垄断案俨然是在欧盟周围树立起新的壁垒。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虽模仿自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杀伤力却比后者大得多,在美国,司法部只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案子最终要在法院定夺,而欧盟专员却可以直接决定动辄数亿欧元的罚款,完全缺乏申诉、质证和辩论的司法程序;类似的,借助环保、性别歧视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干预政策,欧盟正在其内部和外部树立起日益坚硬而高大的壁垒。 金融危机之后,特别是主权债务危机暴发以来,对金融企业强化管制和干预的呼声更不绝于耳,看来也注定将成为事实;尤其危险的是,金融危机仿佛给欧洲历来敌视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知识分子打了一剂强心针,他们宣称美国模式已经破产,重回欧洲道路才是希望所在,他们没有看到的是,同为金融危机所害,美国企业表现了更强的生存能力和继续创新的活力,最终带领美国经济更早开始复苏,而欧洲却至今仍深陷泥潭,看不到复苏的希望,压根没有资格幸灾乐祸。 欧盟的发展,是一个从松散的合作组织逐渐走向联邦的过程,{*quote(联邦制.优点)联邦制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是不错的政体选择,它既保留了地方自治和制度竞争的空间,也享受了单一市场的好处;地方自治是自由的一大基石,地方性政权通常较少压制性,尤其是在它无法控制其边界时,正因为地方政府的强制和暴虐是容易逃离的,所以它们通常会变得比较温和,而人民用脚投票更会在它们之间造成制度竞争。 但是地方和小国政府也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当商人和投资者已在当地投入大量无法搬走的资产之后;理想的情况是,在各地方之上有一个机构来压制这种机会主义,那就是联邦和它的宪法;所以,联邦制的精髓在于,通过提供一个宪法裁判和执行机构,来防止地方政府对其人民采取机会主义的剥夺和侵害行为,而同时,地方保有其充分的权力来对抗联邦本身成为一个剥夺和侵犯者的可能;简言之,好的联邦随宪法而成长,且只为宪法而存在。/quote*} 然而,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却看不到这样一条主线,尽管在一些条约和入盟标准中规定了一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一个宪法裁决和执行机制正在逐渐浮现的迹象;欧盟的发展更多且越来越多的是一个主权政府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而不是一个法律演进过程,这实际上也是大陆法传统的表现,该传统将法律视为主权意志的表达和理性设计的结果,而不是自发秩序的生长、发现和移植过程。 所以,我们已经和即将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从议会和首脑会议中涌出,从各个侧面对欧洲人的生活和生产加以规制,以此推行知识分子和政治家们心目中的欧洲价值,统一市场也随之而逐渐失去活力,这不是一个好的联邦。
事到如今,还有人在嘲笑印度吗?

就在四五年前,不少从印度游历一番回来的人,纷纷感慨,印度之落后,距天朝不少于十年,而发展速度之拖沓,一二十年内看来赶不上了。

对这种说法,我当即付之一笑,我的回答在他们看来近乎痴人说梦:在我看来,计算印度比我们落后多少年是很可笑的,原因很简单,人家早就将我们远远抛在后面了。

很自然,我得到的,同样是轻蔑的笑容。

个别没那么轻蔑的朋友问我:为什么?

我说:财富积累很容易,一夜变成废墟则更容易,印度是很落后,发展也很滞碍迟缓,但是,他们用不着担心,在未来二十年的某一天,会突然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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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四五年前,不少从印度游历一番回来的人,纷纷感慨,印度之落后,距天朝不少于十年,而发展速度之拖沓,一二十年内看来赶不上了。

对这种说法,我当即付之一笑,我的回答在他们看来近乎痴人说梦:在我看来,计算印度比我们落后多少年是很可笑的,原因很简单,人家早就将我们远远抛在后面了。

很自然,我得到的,同样是轻蔑的笑容。

个别没那么轻蔑的朋友问我:为什么?

我说:财富积累很容易,一夜变成废墟则更容易,印度是很落后,发展也很滞碍迟缓,但是,他们用不着担心,在未来二十年的某一天,会突然撞在某堵墙上,而他们正在追求、推动和积累的这一切,将毁于一旦,一切从头开始,如果还能再开始的话。

在我眼里,这堵墙是如此明白无误的横在那里,而在翻越它之前,所谓的发展水平,在三五十年的时间跨度上,是毫无意义的,而拥挤在那辆高速行驶的巴士上的人群中,看不出他们正在找出翻越途径的任何迹象,这一事实,在我看来再简单明了不过了。

对印度的夸赞向来不少,稳定的民主,对穷人的关怀,人民分享增长的广度和真实度,内需的优势,等等,然而这些并非我的信心的主要来源,许多社会具备这些条件,但不足以让我看好他们。

我获取信心的途径比较古怪,大约十年前,当我对印度发生兴趣时,苦于没有方便的资料,我找到了印度最高法院的网站,阅读了上百个案件的诉状和判词,结合先前我所了解的情况,最后我得出结论:这是个法治国家,主要权利有可靠保障,司法是独立的,权力结构和政治资源是高度多元的,社会中间结构是丰厚饱满的。

从此我对中印比较的各种言论全都付之轻蔑一笑。

(郑重声明:本文构成投资和移民建议,尽管我不会为听取或拒绝听取该建议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或财务责任,呵呵)

饭文#K2: 公共防疫需要最高标准透明度

公共防疫需要最高标准透明度
辉格
2010年4月2日

围绕江苏延申疫苗事件的种种信息,让公共防疫系统的信誉再次面临挑战;去年12月,延申被查出7个批次的劣质狂犬疫苗,其中21万份已流出并被使用;而媒体最近的采访发现,在狂犬疫苗案件调查尚未得出结果之前,该公司早已恢复了甲流疫苗的生产,迄今已产出数百万份。

近日,盐城一名中学女生的母亲,将其女儿的病亡归咎于此前所注射的延申生产的甲流疫苗;而该剂疫苗的批号显示为去年9月生产,这表明狂犬疫苗案发后,该公司的同期其他疫苗并未被召回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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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防疫需要最高标准透明度
辉格
2010年4月2日

围绕江苏延申疫苗事件的种种信息,让公共防疫系统的信誉再次面临挑战;去年12月,延申被查出7个批次的劣质狂犬疫苗,其中21万份已流出并被使用;而媒体最近的采访发现,在狂犬疫苗案件调查尚未得出结果之前,该公司早已恢复了甲流疫苗的生产,迄今已产出数百万份。

近日,盐城一名中学女生的母亲,将其女儿的病亡归咎于此前所注射的延申生产的甲流疫苗;而该剂疫苗的批号显示为去年9月生产,这表明狂犬疫苗案发后,该公司的同期其他疫苗并未被召回或销毁。

上 述信息中,有一点是令人安慰的:作为疫苗生产流通主要安全防线的国家药监局,在没有丑闻外泄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主动查出问题的,查出之后也是会做出某种 处理的;不过,对于公共防疫这样涉及十几亿人健康和生命的系统,公众的要求不会止步于此,他们需要知道,当他们的孩子被要求注射一支支疫苗时,有何种机制 在保证注射是安全的?这些机制是怎样运行的?为什么他们可以信赖它?

至少在本次延申事件中,我们还找不出这些问题的满意答案:狂犬疫苗案的 调查久无结果,或许调查确需很长时间,但当初药监局据以立案的证据到底是什么?除了“效价不足”四个字外,人们一无所知;调查已经发现了哪些事实?这些事 实是否指向技术和生产资质不足?或者责任事故?甚或蓄意降低质量标准?这些因素是否足以引起对该公司其他疫苗质量的警惕?案发后是否吊销了GMP证书?如 果吊销了为何还在生产甲流疫苗?是重新做了GMP认证吗?前案调查尚未出结果怎么也能通过认证?

这些疑点悬置的时间越长,公众的怀疑和担忧 将越重,而对防疫体系的信心也将耗散的越多;不久前,在对疫苗质量的质疑四起之际,卫生部组织了专家解答试图消除人们的困惑,其间,专家用一句“总体上是 安全的”来评价疫苗状况,但由于专家并未出示任何数据来具体界定这个“总体上”的意思,于是我从中只能读出这样的信息:关于疫苗质量,我承认存在局部问 题,但不是总体问题,至于哪些局部可能或已经出了何等性质和程度的问题,对不起,我不能告诉你;对于正在犹豫是否让孩子接受疫苗注射的父母们,这是多么令 人毛骨悚然的信息啊,但愿只是我的误读。

长期以来,许多行政部门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时,总是遵循一个错误的思想:以为掩盖可怕的事情可以避 免公众的恐慌;当然,如果你能永远全面彻底的掩盖危险,是可以避免恐慌的,但实际上,大多数掩盖企图最终都会败露,而一旦公众发现你屡屡掩盖,那他们对你 的全部信任都将瓦解,这时,无论你如何展示技术之成熟、管理之精细、制度之严密,都没人相信了。

一个公共防疫系统之值得信赖,并不仅仅在于 技术如何先进、工艺如何过硬、医生水平如何高超、检验过程如何严密,更在于所有这些环节出现差错时,存在一个有效的机制加以控制和矫正;而保持系统透明度 的意义在于,每当出现差错时,公众可以清楚的看到,系统的控制和矫正机制是如何运行和如何起作用的,这样的现场实时演示,对于提高公众对系统的信心,有着 极大的助益,可惜,这样的机会总是被白白丢弃。

相反,许多部门喜欢把一切都遮盖在幕布之下,偶尔由报幕员透露一点剧情,还经常被发现与幕布 脚下泄露出的形迹相矛盾,这才是制造恐慌的做法;疫苗质量出现问题,会直接危及上百万接种者的健康,但更加可怕的是,若公众对疫苗的信心彻底瓦解,他们将 拒绝接种,整个社会将暴露在传染病的风险之中,那将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灾难。

饭文#K0: 戴姆勒案助推反贿赂卡特尔

戴姆勒案助推反贿赂卡特尔
辉格
2010年3月26日

随着大量细节的披露,戴姆勒行贿案逐渐尘埃落定,结果大概会和此前类似案件一样,行贿公司将主动认罪认罚,以让丑闻尽快从公众视野中消失;这是近年来继朗讯案、西门子案和CCI案之后,美国司法部在《海外腐败法(FCPA)》之下所做反贿赂斗争的又一次胜利,这些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生态,至少对于那些跨国巨头们来说,游戏规则已经不同了。

在名义上,无论FCPA还是经合组织(OECD)反腐协定,都是为了保持商业行为的诚实和正直;而在操作上,FCPA所直接依靠的,是上市公司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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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案助推反贿赂卡特尔
辉格
2010年3月26日

随着大量细节的披露,戴姆勒行贿案逐渐尘埃落定,结果大概会和此前类似案件一样,行贿公司将主动认罪认罚,以让丑闻尽快从公众视野中消失;这是近年来继朗讯案、西门子案和CCI案之后,美国司法部在《海外腐败法(FCPA)》之下所做反贿赂斗争的又一次胜利,这些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生态,至少对于那些跨国巨头们来说,游戏规则已经不同了。

在名义上,无论FCPA还是经合组织(OECD)反腐协定,都是为了保持商业行为的诚实和正直;而在操作上,FCPA所直接依靠的,是上市公司有责任对公众保持财务透明这一法律基础,由于贿赂通常需要在簿记和报表上进行掩饰,因而很容易成为诉讼和处罚的把柄;然而,国会有兴趣制订法案,司法部和SEC肯花大力气调查,这背后有着更具体的政治动力,那就是来自行贿者同行的抱怨和压力。

实际上,美国和OECD的反腐行动,是一场旨在建立一个无形的商业卡特尔的国际运动,这个卡特尔将帮助商业公司在与那些廉洁度较低的政府做生意时,获得更有利的议价条件,免于被它们的代理人过度压榨;卡特尔是一种价格联盟,旨在通过联合议价来压低买入价或抬高卖出价,实现的手段,有限制产量,有规定限价,而反贿赂卡特尔较为特殊,它限制的是支付结构,即不得包括特定类型的支付——向政府代理人的贿赂。

在第三世界做过生意的商人都清楚,洁身自好的不贿赂原则会让你寸步难行,除非你是垄断卖家,否则随时可能被竞争对手用贿赂抢走订单;结果,凡不愿放弃这些市场的公司,不得不遵守当地行规,而贿赂的金额也在激烈的竞争抢单中被越抬越高;大量原本可以用来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预算,流入了手握项目的官僚们口袋里。

如果大家都不贿赂,不仅每个企业可以省下许多金钱和精力,消除运算损耗也会扩大整个销售市场;所以,商业公司通常不喜欢贿赂风气,这倒不是因为省下贿金可以提高他们的收益,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竞争充分,贿金节省会被报价降低完全抵消,而因此扩大的采购量也会引来新的竞争者。

贿赂风气真正的危害在于,它迫使企业在其并不擅长的非主业事务上,花费了太多的人力、组织资源、管理精力;特别是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大型跨国企业,制度化要求使得他们的每个重要决定和开支都留下记录,贿赂会让他们承担巨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所以,除了那些在投机钻营和献媚取宠上有特殊禀赋的,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公司都希望摆脱这一负担。

但要实现这一点,光有宣言和约定是不够的,历史上组建卡特尔的努力大都失败了,因为作弊的诱惑太大了——如果我的对手都恪守不贿赂原则,那我只要放出一点点甜头就能抢到订单了——必须有某种外部强制力来惩罚作弊者;正是在这一背景下,FCPA产生了,它的功能是帮助同行间相互约束,这一点,从FCPA对待“润滑金(grease payments)”的态度上可以看得最清楚。

所谓润滑金,是指给官员贿赂,换取他尽快去办他按规定本该办的事情,比如一批货物进口通关,手续齐全合法,但人家就是拖着不办,这时候你花钱去润滑一下,此类贿赂FCPA通常不予惩罚,为什么呢?按上述思路,答案是显然的:这里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是说,FCPA真正关注的,是那些通过贿赂在竞争中牟取不正当优势的行为,而后者最终会导致竞相抬高贿赂额度,并把常规业务之争扭曲为一场公关战争。

显然,仅有美国司法的强制力是不足以在全球贸易中维持反贿赂卡特尔的,FCPA于1977年实施之后,许多美国企业发现,他们的欧洲同行乘机占了便宜,后者只要没有在美国上市或发债,便不受FCPA约束;于是有了1997年的OECD反腐协定,FCPA也随即在次年修订,将管辖范围扩大至拥有美国业务的外国公司,而司法部的海外反腐积极性和行动规模,也正是从那时开始迅速提升。

国际反腐的成就若继续推进,将造就这样一个环境:它将来自OECD协定38个签字国的大企业,特别是其中在美国上市或拥有重大业务、因而在其长臂管辖之下的跨国企业,纳入了一个遵循相同行为标准的卡特尔;这样,当他们在第三世界做生意时,可以放心的预期,至少不会被一个同等量级的对手,用贿赂抢走单子;同时,那些政府若弃该卡特尔成员,而将大项目交给无名小公司做,便无异于往自己脸上贴受贿标签,这是个可喜的局面。

饭文#J8: 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

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
辉格
2010年3月22日

近日,《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山西疫苗事件的长篇报道,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担忧;报道在长时间细致调查和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揭示山西省防疫系统曾有大批疫苗在被高温暴露之后用于接种,而许多家长强烈怀疑他们的孩子在注射疫苗后患病乃至死亡与疫苗变质有着直接关系。

尽管山西省卫生厅当即否认这种相关性并宣称报道不实,但由于它并未对报道所罗列的事实和质疑作出具体回答,而其反应之迅速也表明这一否认不可能基于认真和针对性的调查,因而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公众的疑问和担忧。

疫苗接种作为公(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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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
辉格
2010年3月22日

近日,《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山西疫苗事件的长篇报道,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担忧;报道在长时间细致调查和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揭示山西省防疫系统曾有大批疫苗在被高温暴露之后用于接种,而许多家长强烈怀疑他们的孩子在注射疫苗后患病乃至死亡与疫苗变质有着直接关系。

尽管山西省卫生厅当即否认这种相关性并宣称报道不实,但由于它并未对报道所罗列的事实和质疑作出具体回答,而其反应之迅速也表明这一否认不可能基于认真和针对性的调查,因而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公众的疑问和担忧。

疫苗接种作为公共防疫系统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每个孩子从小到大乃至整个成年期,都要接种各种疫苗,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运营的疾控中心提供疫苗和接种服务,而由国家免疫计划所规定的十几种一类疫苗,更是要强制性接种;所以,一旦人们对这一系统失去信任,其引发的恐慌在范围和深度上将是难以想象的,而照目前的趋势,山西疫苗事件足以导致这样的信任危机。

如同国防、治安、司法一样,公共卫生安全是由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品,因而被认为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强制性疫苗接种可以较低的成本防范某些危险疾病的大面积传播,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应有之义;然而,政府在提供这种公共品时,有许多种不同的方式,有些政府全面负责从研发、生产、销售到服务运营的全部环节,而有些则仅以最低限度的介入来确保公众获得足够的公共品;本次事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辨别何种方式更为可取。

这里首先需要弄清楚,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究竟是什么?比如,武器弹药并非公共品,用它们来实现的国防安全才是,警车、监狱和消防站也不是公共品,良好的治安和救火服务才是,同样的,疫苗和接种服务都不是公共品,足够而有效的免疫接种率才是;所以在技术上,政府没有必要亲自动手去生产、分发和运营那些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它只须为生产和运营提供足够的激励即可,除非它能证明亲自动手做是有优势的。

然而经验表明,无论在产品研发、生产,还是服务体系的运营上,政府都不具有优势;相反,将这些职能赋予政府,从而将它们与司法职能混杂于同一组织,会造成组织目标的混乱和冲突:作为生产者,它要维持公共服务的专业声誉,而作为司法者,它又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去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结果两件事都做不好。

流行的说法是,像疫苗这样人命关天的事,怎能交给私人去做?山西事件中控制疫苗运营的华卫公司被发现是个私人皮包公司,似乎更佐证了公共卫生产品应由政府包揽这一观点;但实际上,华卫的事例恰恰展示了政府包揽的弊端。

一个欠缺资质的皮包公司居然能获得全省疫苗垄断经营权,自然令人怀疑它有官员背景或政府靠山,但是,这一疑点为何在当初交易达成时,没有被同行竞争者揭露呢?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竞争者,卫生厅已被授权包揽了防疫系统,把部分业务外包出去只是一个普通的生产安排;相反,若卫生厅仅被授权采购防疫服务,华卫能在众多同行的竞标中蒙混过关吗?

当然,资质完备、通过竞标的承包商也可能制造安全事故,但这样的话,行政和司法部门会为它遮掩和辩解吗?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和内部工作人员,陈涛安两年多来30多次举报高温疫苗问题,始终得不到调查,同样,多名怀疑孩子被高温疫苗所害的家长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一律被拒绝立案,如果肇事者是普通商业公司,卫生部、药监局、检察院、纪委和法院,也会不约而同的回避疫苗隐患吗?

一次次的教训告诉我们,包揽了生产的政府(和它的国企),并未能避免矿难、毒奶粉、艾滋血浆和高温疫苗,私人企业可能同样无法避免,但差别在于:当事故和丑闻发生在没有政府背景的私人企业头上时,媒体调查、同行揭露、专家评估、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都会迅速跟进,相反,当肇事者是政府或它的孩子时,这个社会的一切纠错机制立刻全部瘫痪失效,而严防记者、夺尸毁证、统一口径、封口令、扣压案件等等这些工具,却被迅速调动出来。

所以,若要让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恰当的扮演其最初被赋予的职责,最好将其与相关的生产和运营中脱身出来;对于“让每个人接种一类疫苗”这个目标,最低限度,只须立法规定每人各年龄必须接种的疫苗,卫生部门随机抽查时无法出示接种证书者罚款,就像处理无证驾驶那样;如果政府认为让穷人负担接种费用是不合理的,可以按接种记录向防疫机构支付费用;如果政府想更直接的控制疫苗质量,可以制定标准招标采购,然后向防疫机构免费发放,甚至可以就整个免疫计划的运营进行招标;但无论如何,政府不必也不应扮演生产者的角色。

饭文#J5: 索罗斯的谬误

索罗斯的谬误
辉格
2010年3月5日

最新一期的《中国改革》以“超级泡沫的终结”为题,刊登了中信出版社即将推出的索罗斯新书《超越金融》的长篇摘要;如同以往一样,索罗斯宣称全球金融体系已全面崩溃,需要通过大幅度强化监管加以彻底重建。

尽管像索罗斯这样的极端反市场主张,在学界和业界都不占主流,但其主张所基于的认知和理念,却广泛流行于公众之中;好在,不同以往,这次索罗斯清晰的表述了其理念背后的哲学和经济学基础,给了我们一窥究竟和条分理析的机会。

索罗斯开宗明义,首推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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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罗斯的谬误
辉格
2010年3月5日

最新一期的《中国改革》以“超级泡沫的终结”为题,刊登了中信出版社即将推出的索罗斯新书《超越金融》的长篇摘要;如同以往一样,索罗斯宣称全球金融体系已全面崩溃,需要通过大幅度强化监管加以彻底重建。

尽管像索罗斯这样的极端反市场主张,在学界和业界都不占主流,但其主张所基于的认知和理念,却广泛流行于公众之中;好在,不同以往,这次索罗斯清晰的表述了其理念背后的哲学和经济学基础,给了我们一窥究竟和条分理析的机会。

索罗斯开宗明义,首推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所表达的思想为其哲学基础;波普的这本书,是对新旧柏拉图主义的一次全面梳理和批判;在柏拉图主义看来,宇宙万物是完美而纯粹的观念在尘世的不完美投影,这份拷贝须时时维护否则便趋于陈旧、腐朽和溃散,而这一维护责任,当然的属于那些比凡夫能更好把握纯粹观念的智者;该哲学运用于社会,便是由哲人王所统治的理想国。

而在波普看来,恰好相反,观念是第一世界在个体意识中的投影,而这种投影是不完美的,因而对于同一事物人们会有千差万别的观念;更重要的是,对于宏大而复杂的事物,比如人类社会,个体难以形成整体性的观念;若社会是依某个理想模型而建造的,其边界和可能性便被既有模型所限定,波普称之为封闭世界,而现实世界是开放的,任何个体意识中,都不可能存在足以与之对应的模型。

索罗斯得到的启发是,人类认知是不完美的,因而所谓完全竞争、一般均衡和有效市场,是不存在的,既然市场不能有效自我调节,就需要政府来监管和干预;这一理解是蹩脚的,由此而生的对市场的质疑,更是倒退回了哈耶克前的水平;正是在波普思想的基础上,哈耶克提出了自发秩序理论:社会是一种自我维持的有秩序结构,尽管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未认识到这一结构,但每个人基于其有限认知和不完备信息作出的反应,却自动维持着该结构的运行。

市场正是这样一种自发秩序,如哈耶克所指出,市场的有效性并不以个人完全理性和信息完备为前提,相反,市场的妙处恰恰是将分散在个体之间的局部、片面、不完备的信息,汇聚为价格信号,对极其复杂的分工、迂回生产和资源配置作出协调,从而使现代流动性大社会成为可能,而它的运行机制,可以在任何参与者都没有认识和理解的情况下自动持续。

以个人的认知不完备来质疑市场,乃稻草人攻击,市场不是在看不见的手被斯密找出、瓦尔拉斯均衡被描述之后才出现的;在市场默默存在的数千年里,没有统计局、没有年报、甚至没有簿记,度量衡杂乱不堪,交易者之间经常语言不通,多数人对百里以外的世界一无所知,但这些,都没有挡住世界范围的分工、交易和资源流动。

以市场的不完美和均衡的不稳定来质疑市场,则是一种“圣人攻击”,即先以圣人的标准要求对方,然后以其达不到标准而加以攻击;索罗斯正确描述了金融市场的反射性和正反馈机制,所谓反射性是指金融行情不仅反映经济基本面,也会反过来改变基本面,而正反馈是指各种景气因素之间会相互强化而非相互牵制,这两点导致了经济系统的内在不稳定,表现为伴随着泡沫和恐慌的周期性震荡。

对经济系统的这些特征和机制,自熊彼特、凯恩斯和哈耶克那一代经济学家以来,早已有了无数的描述和研究,索罗斯并未提出新的创见;和均衡理论一样,周期理论也只是以事后之明,管窥了市场的一个侧面;喜欢均衡和稳定的人或许厌恶市场无法预料的波动和伴随而来的混乱,然而这并不能构成在制度上反对市场的理由,因为市场并不以稳定自证其价值。

对市场制度真正有效的质疑,并且这种质疑能支持索罗斯所主张的政府强力监管,只有三个选择:要么,提出一种排除了市场的可行制度,能在与当今相称的繁荣程度上维持数十亿人口,但如我们所见,历史上一次次寻找和建立乌托邦的努力,只带来了奴役、暴政和灾难,波普阐释开放社会的动机,正是呼吁人们放弃此类念头。

或者,在保留市场的前提下,须说明政府拥有何种可信的理论来预见经济震荡,并拥有可行的工具来平抑它而同时不扼杀市场;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与索罗斯主张的出发点却恰好相反:因为人类认知能力不足而要求监管,但监管的有效性却依赖于一种高不可攀的认知能力。

或者须说明,政府一旦获得监管能力,即便它不清楚经济运行机制、不能预见周期、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因其特殊的禀赋和行为方式,便自动为系统引入了某种稳定机制;理论上,这同样是可能的,正如打字员并不了解自己的比较优势,却同样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从未有任何理论和经验曾说明,政府在经济系统中实际上曾发挥起过这样的作用。

饭文#I6: 司法介入救不了中国足球

司法介入救不了中国足球
辉格
2010年1月21日

日前,国内足球联赛的假球丑闻有了突破性发展,警方专案组的侦讯对象,从裁判、球员教练、俱乐部官员,扩大到了足协高层官员,包括两位足协副主席和前裁判委员会主任,也就是此前一直在喊着抓贼的那些人。

对此,许多长久以来为足坛之肮脏黑暗而痛心、失望和疾呼的人士,都拍手称快甚至举杯相庆,在他们看来,期盼已久的司法介入终于有了实质性动作,而这样的介入对于打击黑幕、清理足坛,是必须的,而每一只黑手或脏手被抓住,当然都是值得庆幸的。

然而依我看,这杯庆功酒不仅喝的太早,而且喝错了;在导致腐化的激励机制改变之前,在保障透明诚信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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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救不了中国足球
辉格
2010年1月21日

日前,国内足球联赛的假球丑闻有了突破性发展,警方专案组的侦讯对象,从裁判、球员教练、俱乐部官员,扩大到了足协高层官员,包括两位足协副主席和前裁判委员会主任,也就是此前一直在喊着抓贼的那些人。

对此,许多长久以来为足坛之肮脏黑暗而痛心、失望和疾呼的人士,都拍手称快甚至举杯相庆,在他们看来,期盼已久的司法介入终于有了实质性动作,而这样的介入对于打击黑幕、清理足坛,是必须的,而每一只黑手或脏手被抓住,当然都是值得庆幸的。

然而依我看,这杯庆功酒不仅喝的太早,而且喝错了;在导致腐化的激励机制改变之前,在保障透明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之前,外部司法介入丝毫无助于净化足坛;曾几何时,人们也为大贪官的落网而欢呼过,现在还有人会为此而兴奋吗?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对行政腐败的介入不可谓不深,力度不可谓不大,行政腐败因此而减少了吗?

足球联赛如同其他市场组织一样,是各方在某些规则之下参与构建的合作体系,这一体系无论是人为设计的还是自发形成的,必须为参与者提供遵守规则的激励,和各方都愿意服从的约束和仲裁机制;这样的组织才是可以自我维系的,而非时时处处靠外力强行支撑和推动的。

外力充其量只能对某些偶发的、局部的障碍做些调节、干预和修补;这就像一个人能活着,他的几大生理系统必须有起码的维持自我运转的能力,否则,再高明的医生也没办法把一堆火腿肉捏成个大活人;遗憾的是,国内联赛正是这样一堆火腿肉。

源自西方的俱乐部和联赛体制,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组织,俱乐部是联赛的真正主人,他们有着平等的机会参与规则制订、重大决策和利益分配,而联赛组织运营方充其量只是俱乐部合作组织所雇佣的经理团队而已,其人选、绩效和收支都受组织成员的控制和监督。

在公司里,若想让一位核心员工克制短期行为,最大程度的将个人目标与企业利益相一致,主动遵守组织规则,最有效的办法是让他成为股东,拥有对决策有影响力的股份;这不仅是分红激励的问题,更是一个能动性激励问题。

一个人对于他能够影响的组织,和他只能被动接受其规则、条件和结果的组织,其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后者,他只会考虑“我能从中得到什么?”,而对前者,他还会考虑“我能把它做成什么?”,要知道,许多人为了把某个东西做成他希望的那个样子,是甘愿倒贴钱的。

相反,若组织成员没有机会影响规则和决策,他便会倾向于短期利益和机会主义;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公司以外的组织,也正是该原理,使得大规模组织难以建立,拥有海量员工的大公司,要么其大部分岗位只需要短期激励和简易控制机制,要么采用多层次松散组织,每个分支拥有独立的规则体系和发展目标。

俱乐部联合会这种基于共同价值偏好的合作组织,对于为成员提供能动性激励,提出了高得多的要求,因而也普遍采用均分股份的方式,并将规模限制得很小,以确保成员的主人感。

然而,国内联赛体制仅仅模仿了形式和符号,作为组织运营者的足协,不是各俱乐部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而是一个外部官方机构,是一把无法被其成员所撼动的铁交椅,并对整个组织的规则、决策和运营拥有不受任何内部制约和审查的权力。

而同时,甚至许多俱乐部也不是独立的,而是依附或受控于当地体委的附庸机构,许多投资者只是为了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而投资足球,并没有长期投身足球事业的理想和意愿;如吉利等真正具有足球热情的企业早就不堪肮脏而退出了。

这一点,从足球黑幕的发展过程也很容易看出,我们只听到足协官员在一次次严肃宣示、厉声责问、高喊抓贼,却从来没听说过那些本应是主人的俱乐部追问足协官员的责任,更看不到这些官员被传唤到各俱乐部所召集的听证会上回答质疑,相反,这些俱乐部只有点头哈腰噤若寒蝉的份。

现在,对他们的质问和审查终于来了,可惜,那只是来自比他们更大的官而已,这完全于事无补,单纯依靠自上而下的问责监督会有什么结果,人们都已经见过了。

饭文#H9: 越印通胀是个适时的警告

越印通胀是个适时的警告
辉格
2009年12月28日

近日,越南和印度两国经济政策部门先后发出了通胀警告,据估计,两国在近几个季度都将面临6%以上的通胀率;正如大多数通胀经历一样,消费物价上涨的引爆点都是粮食和食品价格;对此前景,越南已宣布将基准利率从7%提高至8%,并停止了贷款补贴,而印度央行也已发出加息甚至提高准备率的明确信号。

和中国一样,越南和印度都在金融危机之后实施了积极的刺激措施,也都较早的恢复了增长,今年的增长率都达到了令人艳羡的7%以上,现在又同时遭遇通胀红灯;相似的背景和政策,使得他们的遭遇成为给予中国的一个恰当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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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印通胀是个适时的警告
辉格
2009年12月28日

近日,越南和印度两国经济政策部门先后发出了通胀警告,据估计,两国在近几个季度都将面临6%以上的通胀率;正如大多数通胀经历一样,消费物价上涨的引爆点都是粮食和食品价格;对此前景,越南已宣布将基准利率从7%提高至8%,并停止了贷款补贴,而印度央行也已发出加息甚至提高准备率的明确信号。

和中国一样,越南和印度都在金融危机之后实施了积极的刺激措施,也都较早的恢复了增长,今年的增长率都达到了令人艳羡的7%以上,现在又同时遭遇通胀红灯;相似的背景和政策,使得他们的遭遇成为给予中国的一个恰当而及时的警告,如果说刺激措施有什么不同的话,越南侧重于货币刺激,印度侧重于财政补贴,而中国则在货币和财政两方面都下了大剂量。

越印两国有许多相似点:都是人口稠密的农业国,改革开放都比中国晚了十来年,基础设施也都比较落后;然而两国发生通胀的机制还是颇有不同,越南的情况很像80年代的中国:缺乏财务约束的银行和投资体系、严重的投资饥渴症、要素市场阙如、贸易赤字、外汇匮乏。

这种条件下很容易发生通胀,银行和国企毫无自我约束能力,必须由中央政府的缰绳紧紧拉着,稍有松懈便陷入狂热;该国2008年的严重通胀便是在此背景下发生,如果投资体制不改革,今后仍会不断反复。

印度虽实施了许多社会主义政策,银行和企业却保持了相当的独立性,即便国企也有着较好的财务约束;社会政策以面向农民和穷人的转移支付为主,其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水平和财政赤字,发生的机制较为单纯和透明,因而也容易因财政困境或随政治形势而逆转。

今年5月国大党的选举胜利使其摆脱了对左派小党的依赖,为此类政策转变创造了极好的条件;果然,在大选过后的6月初,新政府很快宣布了大规模减持国企股份以弥补赤字的计划;如果未来国大党坚持贯彻其深入改革的政策,并适时削减财政补贴,其遏制通胀并维持增长的努力将会取得成效。

反观中国,形势不容乐观,尽管从官方数字上还看不到通胀,然而许多迹象已表明消费物价的上涨可能正悄悄发生,从汽油、食用油、粮食、肉类、蔬菜、自来水等许多方面,都传来了不祥的征兆;考虑到过去一年所投放的巨量货币,这些征兆值得引起警惕。

货币扩张未必直接抬高物价,因为新增货币可能全都涌向了资产而没有进入消费,虽然资产泡沫会抬高某些要素的价格并最终影响消费品成本,但资产升值的趋势也会引来热钱,推高本币汇率,从而降低进口要素和消费品价格;如果后一因素的作用超过前者,甚至会在短期内造成货币扩张的同时物价下降的奇妙效果。

然而这一妙景绝不是乐观的理由,泡沫会破裂,热钱会逃跑,烂尾楼和盲目上马的工程虽带不来多少产能,付出去的要素收入却是无法收回的,届时出现的将是另一种同样令凯恩斯主义者傻眼的妙景:通货膨胀与衰退并行。

由于中国在放松货币的同时实施了强力财政刺激,而其中大部分钱是由地方政府在基建项目上花出去的,这些钱最终将以要素租金的形式成为可供消费的收入,因此货币不仅进入了资产市场,也将在投资周期完成后进入消费市场,届时,除非这些项目果真带来了相应的新增产能,物价便难免会上涨。

要避免通胀,政策当局有三个选择:收紧货币,但这可能令最需要的民营企业更难获得贷款,从而加剧国进民退和政府投资扩张所带来的结构倒退;财政退出,虽然花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但早退比晚退好;开放几个大产业,用新增的投资机会锁住已经放出去的货币,开放所带来的投资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产能,从而在要素收入释放时不至于抬高物价,此乃上策。

饭文#H8: 乡村复兴之路在何方?

乡村复兴之路在何方?
辉格
2009年12月23日

尽管城市有着种种好处,但过度密集所造成的高房价、拥挤、污染和压力,也会带来很高的成本,当这些成本超出它带来的收益时,人们便会另觅宽松清静的去处;是的,许多人都梦想着逃离都市的喧嚣,然而这样的梦想和努力,却受制于诸多的制度障碍,而正是这些障碍的结构与程度,决定了一国在城市化之后的人口格局。

在传统社会,你身居某地,通常只是因为你的祖辈早已落户于此,在此意义上,即便没有发达的家族组织,社区也是家族性的;在分工和消费多样化机制的强大作用之下,家族性社区是注定难以抵御城市化冲击的,人们并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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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复兴之路在何方?
辉格
2009年12月23日

尽管城市有着种种好处,但过度密集所造成的高房价、拥挤、污染和压力,也会带来很高的成本,当这些成本超出它带来的收益时,人们便会另觅宽松清静的去处;是的,许多人都梦想着逃离都市的喧嚣,然而这样的梦想和努力,却受制于诸多的制度障碍,而正是这些障碍的结构与程度,决定了一国在城市化之后的人口格局。

在传统社会,你身居某地,通常只是因为你的祖辈早已落户于此,在此意义上,即便没有发达的家族组织,社区也是家族性的;在分工和消费多样化机制的强大作用之下,家族性社区是注定难以抵御城市化冲击的,人们并不会因为来自同一个家族而拥有相似的工作技能、职业偏好、收入水平、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因而小社区无法在过细分工和小众偏好上达致规模经济。

只有那些基于职业倾向和生活态度的相似性而自愿建立的新型社区,才有能力抵御都市的强力抽水泵,这种相似性可以让他们在较低密集度下获得规模经济;基于相似性的特色社区可从工作和生活两个方向建立:底特律和富士康的工人社区属前一种,开发商针对特定收入水平和环境偏好而建立的小区和村镇,摩门教徒和阿米绪人在荒原中组织的社区则属后一种,还有些两者兼备,比如北京和广州近郊的画家村,明星汇聚的贝弗利山庄。

美国人有着自愿组织社区实现自我管理的深厚传统,第一批殖民地便是各派清教徒的自发社区,英王特许状只是盖章认可而已,正如五月花号上41个男人在其船上盟约中所言:由誓约将我们自己组合成了一个民事共同体;在拓荒期滚滚西进的大篷车队中,农民们用类似的盟约来为未来的乡村生活作出制度安排。

在后来的西进运动、城市扩张、郊区开发、乃至边缘教派和社会主义者的各种乌托邦试验中,自发社区始终是中坚力量,政府体系通常是在人口密度已很高时才姗姗尾随而来;直至今天,许多州以下的政府机构,在法律上仍然是当地居民基于土地所有权的自愿组合而组建的业主协会或股份公司。

上世纪初,正当工业化和城市化高歌猛进之际,那些不满于工业城市状态的美国人,掀起了一场回归乡村的自治社区建设运动;他们在农村买入大片廉价土地,对居住环境和公共设施作出精心规划,为社区治理立下宪法,便开始建设心目中的花园城市或“新镇”;一旦吸引到足够多的前来买地建房定居者,随社区兴旺而来土地增值便可补偿其前期投入。

这场运动时冷时热的一直持续到今天,那些成功繁荣起来的新镇,都有着准确精到的居住偏好定位和良好的社区治理制度;比如最初以艺术家和爱好者为目标的特拉华州阿登村,迄今已延续百年,1973年还因其居住环境之优美和谐而成为唯一入选美国历史景点的村庄,对照一下我们画家村里的飞扬尘土和恶臭厕所吧。

弗吉尼亚费尔法克斯县的雷斯顿,是一个拥有数十平方公里土地的私人自治社区,建立于60年代,所有公共服务都由基于所有权的居民协会提供;如今它已发展为五万多居民的富裕繁荣的小城市,其商业区还吸引了多家大公司的入驻。

可见,城市化未必会让乡村没落和消失,重要的是,那些向往乡村和小城生活的人们,是否有机会按各自的生活态度和居住偏好自由组合,建立自己的新社区,或改造日趋颓败的旧乡村;这种组合,既可由开发商的细分定制来实现,也可由居民直接组织。

显然,此等发展对制度环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居民不能自由迁居,土地产权没有落实,土地用途和交易受到控制,居民无权自我组织,社区自我管理契约得不到法律承认,社区发展受限于行政区划的桎梏,自我管理与既有村镇政府体系相冲突,水电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被垄断和管制,居民在交了社区物业费并实现公共产品的自我供给之后,却仍要和其他依赖政府服务的社区一样纳税,那么新型村镇就难以建立。

实际上,即便是发达国家,也很少有像美国那样能突破所有这些障碍,所以如我们所看到,城市过度膨胀和乡村没落成了伴随城市化的全球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一步步拆除上述种种障碍。

饭文#H7: 乡村注定会走向没落?

(按:这是此系列的第二篇,其实我对该话题的谈论可追溯到半年前的一篇文章《城市化的性质已经改变》,可参阅)

乡村注定会走向没落?
辉格
2009年12月22日

随着工业化带来的分工深化,以及消费模式的变迁,人口难以避免的向城市集中,相应的便是乡村和城镇的萧条;到一些偏僻农村走走,很容易发现许多村庄已被荒弃,更多的将在一个代人之内被抛弃;那些继续存在的村镇,也普遍的缺乏活力和生气,人们留下的理由多半是被动、消极和保守的:因为缺少其他机会而留下,并非选择此地寻找、创造或建设什么。

然而仅仅看到这一趋势是不够的,同样经历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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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此系列的第二篇,其实我对该话题的谈论可追溯到半年前的一篇文章《城市化的性质已经改变》,可参阅) 乡村注定会走向没落? 辉格 2009年12月22日 随着工业化带来的分工深化,以及消费模式的变迁,人口难以避免的向城市集中,相应的便是乡村和城镇的萧条;到一些偏僻农村走走,很容易发现许多村庄已被荒弃,更多的将在一个代人之内被抛弃;那些继续存在的村镇,也普遍的缺乏活力和生气,人们留下的理由多半是被动、消极和保守的:因为缺少其他机会而留下,并非选择此地寻找、创造或建设什么。 然而仅仅看到这一趋势是不够的,同样经历工业化的国家,城市化的格局和乡村的命运迥然不同;在高度发达的美国,尽管也出现了超级都市,但人口聚集度反而较为适中,尽管许多乡村被废弃了,但留下的仍颇具活力,新建城镇也仍在不断涌现;相比之下,韩国和墨西哥等国却在首都区汇集了1/3甚至更多的人口。 因此,考察导致乡村没落的那些具体因素和机制是更重要的;对于中国,一个更独特的因素是,人口趋势在工业化完成之前便已扭转,而在其他发达国家,这一转折是在城市化率极高且教育年限足够长之后才出现,这将使乡村的消失和败落来的更为迅速和突然。 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村空心化问题,曾为经济史家和政治学者所广泛关注;由于绝大部分现代化元素——如教育、文艺、科技、生活方式等——都出现在城市,受其吸引且有能力负担它们的乡村精英——如富人、乡绅、家族长老、教师、读书人、手艺人等——大批迁居城市,农村失去了维系其制度和秩序的核心人物,流氓地痞匪盗横行,社会结构瓦解而陷入长期动荡,严重时甚至反过来打断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在古代中国,国家权力只延伸到县一级,乡村秩序全赖家族和乡绅维系,因而问题更加严重。 今天的政府权力已延伸到乡镇,对村庄也拥有巨大的干预能力,因而空心化还不至于导致动荡;然而乡村的凋敝仍是触目惊心的,在村镇,公共事务得不到有效处理,公共物品更缺乏供给,垃圾遍地,道路失修,治安堪忧。 由于人口密度无法供养专业人才和维持多样化的消费类型,有为或有志青年都已离开,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变得极为单调贫乏,闲暇时除了酒楼和牌桌无处可去,纯情阳光的青年们上班两年后几无例外的沦为赌徒,因为除了赌博、喝酒、飙车、洗脚、吸毒等少数几样娱乐,其他爱好既没人陪你玩,也得不到欣赏和认同,县级城市的情况大致雷同。 问题是,如果这种趋势是注定的,那么为何同样经历了现代化的美国和西欧,他们的村镇和小城市却保留了更多的秩序和活力呢?线索之一是,他们的现代化是本土内生的,而不是外源性的,文化和制度结构在此过程中已经获得重建来适应现代经济,或者说正是这一重建使得现代化和工业革命得以发生;在美国,这一重建是由移民在新大陆上另起炉灶,因而更为彻底,所以当工业化的力量最终暴发时,其社会结构更经得起它的冲击。 具体而言,传统乡村社会以家族聚居为特征,家族和乡绅是主要维系力量,这种结构虽拥有良好的自治能力,却无法应对高度流动性的现代经济,而美国的村镇从来不是家族性的,许多社区本身就是经济流动和自愿组合的结果,它们从一开始便拥有了适应人口与产权流动所需的自治性政治结构,这种结构也使他们有可能在现代条件下处理新型公共事务和满足新的公共产品需求,因而更容易在现代化冲击下幸存下来。 另一个线索是宗教,在许多社会,教士是乡村精英的重要组成,而教会是维系地方秩序的重要制度成份;在城市化的巨大抽水泵之下,教会常常是坚守到最后的力量,对于稳定乡村社会结构起了很大作用;这一点在美国尤其突出,美国的许多早期自治社区都是清教徒们按教派各自建立的,宗教纽带至今存在于他们的社区文化之中。 尽管种种因素看来都不利于中国乡村的未来前景,但若能充分落实村镇自治,及时解除妨碍人口和产权流动的法律障碍,并为新型社区建设和基层制度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未来的乡村仍可能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得以重建;毕竟,人类的生活观念是无限多样的,城市虽充满诱惑和机会,但还是有人会喜欢乡村的宁静。
维基词条:多中心法律系统

http://zh.wikipedia.org/wiki/多中心法律系统

多中心法律(Polycentric law)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系统,其中多个法律提供者相互竞争或彼此司法管辖范围相互重叠,相对于垄断性的制定法系统,后者每个司法辖区有一个单一的法律提供者。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前电信与技术研究主管、现任加州查普曼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姆·贝尔(Tom W. Bell)[1] [2]芝加哥大学学习法律时,曾写了一篇题为“多中心法律”的论文,后由人道研究所(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发表,他在论文中指出,其他人(例如兰迪·巴内特(Randy E. Barnett))使用“私造法”、“纯私法”和“非独断法”等名词表述这些多中心的另类法律。[3] 他概述了国家建立之前的传统习惯法,包括由哈耶克布鲁斯·本森(Bruce L. Benson)和大卫·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所阐述的那些,他列举了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行会法商人法等作为多中心法律的例子,他指出,习惯法和制定法并行于历史,当罗马法罗马帝国的扩张而披泽于罗马人之际,非罗马人仍被允许保留其本土法律。[3] 在一篇于蒙特·沛勒林学会所举办的1998年哈耶克奖学金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题为“新千年的多中心法律”的论文中,贝尔预言了三个可能发展出多中心法律的领域:另类争端解决、私人社区和互联网

从1992年至95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资助了一个“多中心法律”研究项目,由拉尔斯·埃里克森(Lars D. Eriksson)领导,其目标在于“通过描绘现代法律和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明确性,展示现有法律范式的不足,并致力于为现代法学理论探索另外的法律和道德可能性”,并“通过摧毁法律统一性观念和重建法律与道德差异性,从而多中心法律理论肇基。”该项目举办了两次国际会议,在1998年由阿瑞·希沃宁(Ari Hirvonen)编辑的《多中心性:法律的多幕剧》一书汇集了该项目参与学者所著论文。(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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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多中心法律系统

多中心法律(Polycentric law)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系统,其中多个法律提供者相互竞争或彼此司法管辖范围相互重叠,相对于垄断性的制定法系统,后者每个司法辖区有一个单一的法律提供者。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前电信与技术研究主管、现任加州查普曼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姆·贝尔(Tom W. Bell)[1] [2]芝加哥大学学习法律时,曾写了一篇题为“多中心法律”的论文,后由人道研究所(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发表,他在论文中指出,其他人(例如兰迪·巴内特(Randy E. Barnett))使用“私造法”、“纯私法”和“非独断法”等名词表述这些多中心的另类法律。[3] 他概述了国家建立之前的传统习惯法,包括由哈耶克布鲁斯·本森(Bruce L. Benson)和大卫·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所阐述的那些,他列举了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行会法商人法等作为多中心法律的例子,他指出,习惯法和制定法并行于历史,当罗马法罗马帝国的扩张而披泽于罗马人之际,非罗马人仍被允许保留其本土法律。[3] 在一篇于蒙特·沛勒林学会所举办的1998年哈耶克奖学金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题为“新千年的多中心法律”的论文中,贝尔预言了三个可能发展出多中心法律的领域:另类争端解决、私人社区和互联网

从1992年至95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资助了一个“多中心法律”研究项目,由拉尔斯·埃里克森(Lars D. Eriksson)领导,其目标在于“通过描绘现代法律和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明确性,展示现有法律范式的不足,并致力于为现代法学理论探索另外的法律和道德可能性”,并“通过摧毁法律统一性观念和重建法律与道德差异性,从而多中心法律理论肇基。”该项目举办了两次国际会议,在1998年由阿瑞·希沃宁(Ari Hirvonen)编辑的《多中心性:法律的多幕剧》一书汇集了该项目参与学者所著论文。[4]

作为最早论述“非独断法”的作者,兰迪·巴内特后来也采用了“多中心法律秩序”这一术语,他在《自由的结构:法律的公正与规则》一书中,解释了此类系统的优点。[5]

布鲁斯·本森也采用了该术语,他在卡托研究所2007年的一份出版物中写道:“多中心习惯法系统看来远更能为各种不同社区产生大小适宜的有效司法管辖范围——这些社区或许比多数国家小许多,并与许多围绕于它当代政治性司法辖区共存(例如,今日的国际商法便是如此)。”[6]

约翰·帕尔查克(John K. Palchak)和斯坦利·梁(Stanley T. Leung)在题为“无需国家?多中心秩序论批评”的论文中,批评了多中心法律这个概念。[7]

无中心的习惯法系统并不新鲜

我不太喜欢“多中心”(Polycentric)这个词,“多”和“中心”听上去有点自相矛盾的,所以我还是用“无中心”这个词,或许用“无主权”更好。

索马里这样的无中心习惯法系统并不新鲜,令人称奇的只是它在当代索马里还能运行的这么好,实际上,给我的印象是,它与日耳曼习惯法非常相似,这可能提示了此类系统在人类某个时期曾普遍流行。

有两点相似性特别值得引起注意:

1)民法为纲:基本原则是对损害之补偿,而非惩罚,整个法律基本等同于民法,刑法是后来随主权而产生,由于主权将整个社会的安宁视为自己的利益,用普通法的话说就是“国王的安宁”(peace of the King),犯罪不仅侵犯当事人利益,也侵犯了国王利益,于是才引入刑法。

在此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乃至各种日耳曼习惯法)都已补偿原则处理杀人和人身伤害,每个人按身份有不同价格的偿命金,我记得撒克逊国王的偿命金好像是400磅,普通人大概一千多马克。

2)法律救济是一种商品:法律不是天赐的,也不是主权者恩赐的,而是由特定的供应商为特定的顾客提供的边界明确的服务商品,因而也不是无限的,既然这是一种交易,那么只有当各方都认可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条件、并决定参与交易时,它才对他们有效。

从这一原则出发,你就不必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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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喜欢“多中心”(Polycentric)这个词,“多”和“中心”听上去有点自相矛盾的,所以我还是用“无中心”这个词,或许用“无主权”更好。

索马里这样的无中心习惯法系统并不新鲜,令人称奇的只是它在当代索马里还能运行的这么好,实际上,给我的印象是,它与日耳曼习惯法非常相似,这可能提示了此类系统在人类某个时期曾普遍流行。

有两点相似性特别值得引起注意:

1)民法为纲:基本原则是对损害之补偿,而非惩罚,整个法律基本等同于民法,刑法是后来随主权而产生,由于主权将整个社会的安宁视为自己的利益,用普通法的话说就是“国王的安宁”(peace of the King),犯罪不仅侵犯当事人利益,也侵犯了国王利益,于是才引入刑法。

在此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乃至各种日耳曼习惯法)都已补偿原则处理杀人和人身伤害,每个人按身份有不同价格的偿命金,我记得撒克逊国王的偿命金好像是400磅,普通人大概一千多马克。

2)法律救济是一种商品:法律不是天赐的,也不是主权者恩赐的,而是由特定的供应商为特定的顾客提供的边界明确的服务商品,因而也不是无限的,既然这是一种交易,那么只有当各方都认可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条件、并决定参与交易时,它才对他们有效。

从这一原则出发,你就不必对“逐出法外”感到惊奇了,对于无中心习惯法,这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就像你没有购买某种保险,或者未按时续交保费,保险公司便拒绝继续为你承保,是很自然的事。

逐出法外甚至在早期普通法里仍有保留,叫outlaw,在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我相信其他日耳曼习惯法类似)里俗称狼头(Wolf's Head),意思是人人得而猎之:

In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a "Writ of Outlawry" declared the subject to be "Caput gerat lupinum" (that is, "Let his be a wolf's head"), and it followed not only that, since the subject was no longer human, he had no legal rights, but also that he could be killed on sight as if a wolf or wild animal. Outlawry was thus one of the harshest penalties in the legal system, since the outlaw could not use the law to protect himself if needed, such as from mob justice, and could be robbed or even murdered with impunity.

无中心习惯法是考察人类自发秩序的极佳对象,关于该主题我几年前曾推荐过两本书,一本是人类学家弗雷德里克·巴特的《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一个社会人类学研究的范例》,是对巴基斯坦邻近阿富汗的斯瓦特山谷(即目前塔利班主要基地所在区域)部落区政治结构和社会秩序的研究,和许多人类学名著一样,这也是一个博士课题的成果。

另一本是法学家罗伯特·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按其内容,更恰当的书名是无需政府的法律),研究了加州牧区居民之间如何遵循习惯法处理纠纷。

 

Xeer,索马里人的习惯法

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目录

 [隐藏]

[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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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目录

 [隐藏]

[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编辑]法庭程序

当某人犯下罪行,他会首先去找他的法父,后者便与原告的法父一起建立一个法庭,如果两位法父无法解决问题,他们便召集代表更多家庭、吉利布或氏族的法父们,建立另一个法庭。根据Xeer法,受害方氏族有义务在案件提交其他氏族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评估伤害程度。[7]

案件总是在尽可能低的氏族层级(因而其范围也最小)上审理,其范围由小到大依次为:核心家庭、近亲、吉利布、亚氏族、氏族。被选出来处理争议的长老们,称作xeer beegti,实质上就是一个扮演法官角色的长老集体。一个氏族最资深的法官也是氏族领袖的个人法律顾问。对于具体的案件,法庭通常由来自受害方和被告方,以及,如果必要的话,第三方中立氏族的法官所组成。[7]

Xeer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回避规则来禁止特定个人参与纠纷裁决,与当事人有亲近家庭关系者,与当事某方有宿怨者,先前作为法官已出席过该案此前之判决者,都将被回避。如前所述,宗教和政治领袖也不允许担任法官。

法庭一经建立并确认对案件之管辖权,其首要之务便是指定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忆、复述和概述长老们的口头审理过程。[7]法庭然后宣布将于何时何地听审此案。

开庭期间,法庭请原告陈述其案件,原告有权指定一名代表代其陈述。陈述过程中,原告可以与其家人商议以确保他没有遗漏,原告陈述完之后,法庭会要求他概述案件并提出其诉求。最后,法庭要求被告作出答辩或提出反诉。

然后法庭休庭以商议是否需要听取证词。一项争议事实仅当至少三名证人作证时才会被采信,当事人也可以请来专家证人或品格证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法庭会指示一名高僧评估受害者的死伤原因,这些高僧通常按照十二世纪穆斯林学者al-Nawawii's Minhaaj at-Talibiin在其经注中所罗列的准则来对伤害作出评估。当原告援引证人证物阐述其案件时,被告有机会对原告的归责、论点和证据作出反驳,但并不存在程序化的交叉质证过程。

最后,法庭再次休庭以评估证据,如果支持一项事实的证人少于三个,或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法庭将要求起誓。有几种起誓方式,最简单的誓词是这样开头的,“凭我的生殖力发誓”,或者他也可以说,“对安拉发誓”,更有力的誓词是所谓的三倍誓词,即把相同誓词重复三遍,还有比这更强有力的,是重复50遍的誓词。还有一种所谓离婚宣誓,发誓者以其婚姻做赌咒,如果此后被发现说了谎,他的所有婚姻关系将被宣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原告未能在案件上说服法庭,法庭也不会对被告作出有利判决,除非后者为其清白宣誓。

最终的裁决在索马里语中被称为gar

[编辑]当地人的认可

许多索马里人仍对任何形式的中央权力持怀疑态度,并认为政府的法院是不公正的,用一位生活在Garowe的索马里当地人的话说:

Xeer永不会被弃用,Xeer比任何政府法律都强,政府法律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它们无法带来足够的公正,因而也无法为群体之间带来和平。

大多数索马里人,无论是进步派还是保守派,仍支持这一系统,许多人相信,索马里的Xeer口述传统和对长期关系的看重,使得Xeer成为最适合该民族的司法系统,其所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或许难以容纳一个更常规化的系统,用一位当地非政府组织项目官员的话说:

人民接受Xeer,你无法否认这一点,这是个奇特的文化,索马里文化,却有其优美之处,所有一致的达成和所有争端的解决,都协商而成,没有争斗,永无任何争斗。

[编辑]参见

索马里的法律

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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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确保氏族间良好关系,包括公正对待妇女、通过和平使者善意协商、善待受保护成员(如孩子、妇女、虔信者、诗人、客人等)。
  • 家庭义务,诸如应付的嫁妆、对私奔的制裁等。
  • 涉及牧地、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则。
  • 为已婚女眷和新婚夫妇提供资助。
  • 向穷人捐赠牲口和其它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