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
辉格
2010年3月22日
近日,《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山西疫苗事件的长篇报道,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担忧;报道在长时间细致调查和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揭示山西省防疫系统曾有大批疫苗在被高温暴露之后用于接种,而许多家长强烈怀疑他们的孩子在注射疫苗后患病乃至死亡与疫苗变质有着直接关系。
尽管山西省卫生厅当即否认这种相关性并宣称报道不实,但由于它并未对报道所罗列的事实和质疑作出具体回答,而其反应之迅速也表明这一否认不可能基于认真和针对性的调查,因而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公众的疑问和担忧。
疫苗接种作为公共防疫系统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每个孩子从小到大乃至整个成年期,都要接种各种疫苗,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运营的疾控中心提供疫苗和接种服务,而由国家免疫计划所规定的十几种一类疫苗,更是要强制性接种;所以,一旦人们对这一系统失去信任,其引发的恐慌在范围和深度上将是难以想象的,而照目前的趋势,山西疫苗事件足以导致这样的信任危机。
如同国防、治安、司法一样,公共卫生安全是由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品,因而被认为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强制性疫苗接种可以较低的成本防范某些危险疾病的大面积传播,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应有之义;然而,政府在提供这种公共品时,有许多种不同的方式,有些政府全面负责从研发、生产、销售到服务运营的全部环节,而有些则仅以最低限度的介入来确保公众获得足够的公共品;本次事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辨别何种方式更为可取。
这里首先需要弄清楚,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究竟是什么?比如,武器弹药并非公共品,用它们来实现的国防安全才是,警车、监狱和消防站也不是公共品,良好的治安和救火服务才是,同样的,疫苗和接种服务都不是公共品,足够而有效的免疫接种率才是;所以在技术上,政府没有必要亲自动手去生产、分发和运营那些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它只须为生产和运营提供足够的激励即可,除非它能证明亲自动手做是有优势的。
然而经验表明,无论在产品研发、生产,还是服务体系的运营上,政府都不具有优势;相反,将这些职能赋予政府,从而将它们与司法职能混杂于同一组织,会造成组织目标的混乱和冲突:作为生产者,它要维持公共服务的专业声誉,而作为司法者,它又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去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结果两件事都做不好。
流行的说法是,像疫苗这样人命关天的事,怎能交给私人去做?山西事件中控制疫苗运营的华卫公司被发现是个私人皮包公司,似乎更佐证了公共卫生产品应由政府包揽这一观点;但实际上,华卫的事例恰恰展示了政府包揽的弊端。
一个欠缺资质的皮包公司居然能获得全省疫苗垄断经营权,自然令人怀疑它有官员背景或政府靠山,但是,这一疑点为何在当初交易达成时,没有被同行竞争者揭露呢?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竞争者,卫生厅已被授权包揽了防疫系统,把部分业务外包出去只是一个普通的生产安排;相反,若卫生厅仅被授权采购防疫服务,华卫能在众多同行的竞标中蒙混过关吗?
当然,资质完备、通过竞标的承包商也可能制造安全事故,但这样的话,行政和司法部门会为它遮掩和辩解吗?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和内部工作人员,陈涛安两年多来30多次举报高温疫苗问题,始终得不到调查,同样,多名怀疑孩子被高温疫苗所害的家长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一律被拒绝立案,如果肇事者是普通商业公司,卫生部、药监局、检察院、纪委和法院,也会不约而同的回避疫苗隐患吗?
一次次的教训告诉我们,包揽了生产的政府(和它的国企),并未能避免矿难、毒奶粉、艾滋血浆和高温疫苗,私人企业可能同样无法避免,但差别在于:当事故和丑闻发生在没有政府背景的私人企业头上时,媒体调查、同行揭露、专家评估、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都会迅速跟进,相反,当肇事者是政府或它的孩子时,这个社会的一切纠错机制立刻全部瘫痪失效,而严防记者、夺尸毁证、统一口径、封口令、扣压案件等等这些工具,却被迅速调动出来。
所以,若要让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恰当的扮演其最初被赋予的职责,最好将其与相关的生产和运营中脱身出来;对于“让每个人接种一类疫苗”这个目标,最低限度,只须立法规定每人各年龄必须接种的疫苗,卫生部门随机抽查时无法出示接种证书者罚款,就像处理无证驾驶那样;如果政府认为让穷人负担接种费用是不合理的,可以按接种记录向防疫机构支付费用;如果政府想更直接的控制疫苗质量,可以制定标准招标采购,然后向防疫机构免费发放,甚至可以就整个免疫计划的运营进行招标;但无论如何,政府不必也不应扮演生产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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