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本章仍是关于传统上的非财产性权利,不过转向了那些与信息有关的权利与责任;诸如诽谤、隐私、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信息相关行为,与此前的权利论证所涉及的行为有个关键差别:物理上的非接触性和非排他性,即,相关的侵权行为都不涉及对他人财产的物理损害,也不影响既有实物财产的保有和利用。
原本,从罗斯巴德的权利理论推测,我预料他会否定所有这些权利,不过读过本章之后,我却惊讶的发现,罗氏似乎是支持上述后三种权利的,只是用了一种极为怪异的方式来论证,而且言辞闪烁暧昧,看不清真实立场。
另外,该章的主题次序穿插混杂,为了逐个检查他在上述各项权利上的观点,我不得不把背离原文顺序重新组织了一下。
先看诽谤,诽谤和侵犯隐私一样,都属于言语侵权,不过诽谤其实分两种,性质颇为不同,第一种是其实更贴切的称呼是辱骂,其要点在于给对方造成的心理伤害,而不在于其内容是否真实(辱骂的内容常常不构成一个命题,因而不存在真假之分),第二种是损害他人名誉,这才是通常所说的诽谤,其认定要件之一是内容虚假,对上述三种言语侵权的界定,我在一篇旧文中曾有论述。
不过,罗氏将诽谤和隐私侵犯不加区分的混在一起说,而是按言语内容是否真实来分别论证,我也只好跟着他了,首先看内容真实的情况(p.175):
按我上面的三分法,若言语内容不虚假,那就不可能是诽谤,而只能是辱骂或侵犯隐私了,首先,罗氏认为隐私不受法律保护,散布隐私不构成侵权(p.176):
在罗氏看来,通常被认为侵犯隐私的行为,只是因为其实施过程侵犯了财产权,才构成了侵权,而不是隐私本身需要保护,比如窃听非法是因为安装窃听器或进入获得窃听条件时需要侵犯财产权(p.176):
可是,有许多隐私侵犯行为是不需要以侵犯财产权为前提的,比如窃听,可以用远距离的高灵敏度定向集音器,偷拍私人泳池边景象也可以用高分辨率相机航拍;再如,某男甲和某女乙相恋同居时,甲拍下了乙的裸照,录了些私密言语,分手之后,甲散布这些信息,按罗氏理论,就不是侵权了。
不仅散布隐私不侵权,手握隐私者还可以借此合法的勒索对方(p.178):
当然,构成勒索犯罪的一个要件是:用来威胁的那项行为(即勒索者宣称对方若不答应自己就会去实施的那一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既然罗氏认为散布隐私合法,那么据此而作的勒索也就是合法的,所以这一步论证我是同意的,它只是更清晰的显示了否认隐私权的不合理性。
【尽管实际上有些法律似乎将基于合法威胁的勒索也定为非法,而且还有些更复杂的情况,比如勒索者之前采取了非法行动,将对方置于不利境地,而用来威胁的行为却是合法的,不过这些复杂情况与这里的讨论关系不大,暂且按下不表】
可是,正当我认定罗氏不承认隐私权时,却意外发现这么一段(p.177):
再一次,我被罗氏面对自己混乱逻辑时的蛋定震惊了,来看看他的逻辑:在论证散布隐私合法时,他说:因为信息存在于散布者的头脑里,而头脑是他的财产,所以他当然也拥有其中所存信息的财产权,因而他可以随意处置这些信息,包括散布。【实际上,被散布的隐私信息可以存储在大脑以外的介质上,比如照片和磁带,不过,这不影响上述论证,因为和大脑一样,散布者通常也拥有这些介质的财产权。】
那么,当甲向乙说出甲的秘密时,乙听到之后,信息就在他头脑里了,按上述逻辑,他已当然的获得了这份信息的财产权,(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