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D5: 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辉格
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
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但在网络环境中,这一点很难区分:你在自己博客里骂人,挨骂者进来看到了,算不算面对面?或者,你的博客原本少有人问津,但编辑把你的骂人文章放上了主页,结果被事主看到,是谁实施了侵权?诸如此类的模糊地带,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有待未来的诉讼和判决来作出界定。
诽谤与辱骂不同,它所侵犯的是事主的名誉,而名誉乃存在于旁观者的眼中,诽谤的结果是令第三者错误的相信事主做过某些坏事,因而降低对他的评价;诽谤带来的损害不仅是名誉本身,因为旁人评价的降低,可能导致事主借不到钱,做不成生意,找不到工作;所以,构成诽谤需要几个要件:必须有第三方听众,两个人在密室中的对话构不成诽谤;陈述必须是可能被相信的,一看便知是虚假的陈述构不成诽谤;听众必须有可能与事主交往,如果听众与事主打交道的机会极为渺茫,他的评价降低便不会构成实际损害;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几个要件的认定或许会出现困难,我给你发邮件算不算密室交谈?对于我的博客文章或BBS帖子,哪些算是在场听众?
侵犯隐私有两种,一种是强行闯入窃取隐私,比如黑客侵入他人邮箱并把邮件公布出来,这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自我约束;另一种则比较模糊且容易触犯,比如我受邀参加了你的婚礼,事后把闹新房的不雅照片贴在自己博客上;这种因特殊交往经历而掌握的隐私,当事人负有默示的保密责任,虽然这一类隐私侵犯经常被认为是侵权,实际上其法理依据是契约法;如果隐私的了解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其契约特征就很明确,而私人生活关系中涉及隐私的契约关系,则模糊的多,往往很难界定;而网络环境则为之增添了更多的困难,比如,两个未曾谋面的网友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保密责任?在访客极少且大部分是熟人的博客上发布朋友照片,算不算公开发布?如果别人把它搜出来转贴到热门论坛上,那到底是谁侵犯了隐私?
网络给言语侵权责任的界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的秩序将在网民的互动、自律、聚集过程中逐渐形成,内容服务商的管理规则和服务契约的设计也将起到关键作用,最后,当网络社区的习俗和惯例逐渐涌现之后,诉讼和判例将把民法的既有原则延伸到这一崭新的领域,在此过程中,当事各方对法理传统的理解、对新生习俗的把握,以及自身的谨慎与善意,将帮助他们规避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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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辉格
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quote(辱骂.界定)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 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quote*};但在网络环境中,这一点很难区分:你在自己博客里骂人,挨骂者进来看到了,算不算面对面?或者,你的博客原本少有人问津,但编辑把你的骂人文章放上了主页,结果被事主看到,是谁实施了侵权?诸如此类的模糊地带,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有待未来的诉讼和判决来作出界定。 {*quote(诽谤.界定)诽谤与辱骂不同,它所侵犯的是事主的名誉,而名誉乃存在于旁观者的眼中,诽谤的结果是令第三者错误的相信事主做过某些坏事,因而降低对他的评价;诽谤带来的损害不仅是名誉本身,因为旁人评价的降低,可能导致事主借不到钱,做不成生意,找不到工作;所以,构成诽谤需要几个要件:必须有第三方听众,两个人在密室中的对话构不成诽谤;陈述必须是可能被相信的,一看便知是虚假的陈述构不成诽谤;听众必须有可能与事主交往,如果听众与事主打交道的机会极为渺茫,他的评价降低便不会构成实际损害/quote*};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几个要件的认定或许会出现困难,我给你发邮件算不算密室交谈?对于我的博客文章或BBS帖子,哪些算是在场听众? {*quote(侵犯隐私.界定)侵犯隐私有两种,一种是强行闯入窃取隐私,比如黑客侵入他人邮箱并把邮件公布出来,这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自我约束;另一种则比较模糊且容易触犯,比如我受邀参加了你的婚礼,事后把闹新房的不雅照片贴在自己博客上;这种因特殊交往经历而掌握的隐私,当事人负有默示的保密责任,虽然这一类隐私侵犯经常被认为是侵权,实际上其法理依据是契约法;如果隐私的了解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其契约特征就很明确,而私人生活关系中涉及隐私的契约关系,则模糊的多,往往很难界定/quote*};而网络环境则为之增添了更多的困难,比如,两个未曾谋面的网友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保密责任?在访客极少且大部分是熟人的博客上发布朋友照片,算不算公开发布?如果别人把它搜出来转贴到热门论坛上,那到底是谁侵犯了隐私? 网络给言语侵权责任的界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的秩序将在网民的互动、自律、聚集过程中逐渐形成,内容服务商的管理规则和服务契约的设计也将起到关键作用,最后,当网络社区的习俗和惯例逐渐涌现之后,诉讼和判例将把民法的既有原则延伸到这一崭新的领域,在此过程中,当事各方对法理传统的理解、对新生习俗的把握,以及自身的谨慎与善意,将帮助他们规避其中的风险。


已有24条评论

  1. 没有名字 @ 2012-08-22, 07:11

    原来骂人犯法。。。。原谅我无知。。。。。。
    可好象绝大部分人都骂过人吧,那这还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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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ya 回复:

    不是骂人犯法,要符合各种条件,如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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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可人说话要是时时小心对方心里感受那也太那个极权恐怖了,不像打人,打人这个行为多清楚,而别人因你说的话而难受这。。。。。。。。。。
    广泛传播这算在名誉权不就得了

    穿越到别的话题,感觉法治经常是可以比专制更极权,两者没什么必然关系,它的权力对社会对个人的控制程度,与它权力的组织关系结构是两回事,可这让我想不明白,所向往的自由社会到底该咋么定义,集权专制不喜欢,可不少却感觉非常自由,宪政分权法治不错,可很多不仅不如那个“好”专制,连大陆都不如(是指让我选选大陆),据听说也不哪的一国家欧洲的,就是这个鸡啊,鸡下蛋的时候居然要保证比如它有多大空间,挤不挤舒服不舒服等等。。。。。建个妇产医院算了
    法规要控制到这么深这么细,自己设想的自由社会绝不可能是这样,按法限制人程度的多少?可这又很难说清楚。。。。。。。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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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有陪审制在就不用太担心,要是没有陪审制,其实任何法律规则都可能被滥用来侵犯自由,你啥也没干还可以诬你偷东西呢,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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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被法律认定为侵权的那种骂人话,一般都特别恶毒、听了之后会很痛苦,而这一点不是原告说了算的,要说服陪审团,而且,这样恶毒的话不大可能是无意中说出来的,相反,想得出最恶毒骂人话的,通常特别善于站到对方角度来体会,所以自闭症患者是不大会骂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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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陪审制和极权没什么关系吧
    还有陪审制这个有那么神?对这很质疑
    “听了之后会很痛苦”觉得应有种机制来认定,不过想不出来,就是怎么样让他在“痛苦的程度”和比如说几十块之间选择,设计这么一种东西,要是他选那
    几十块,说明也没什么,可怎么设计呢
    不知道说清楚没有,表达能力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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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没有名字 @ 2012-08-22, 07:15

    隐私权这个是界定,需要财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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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啥意思?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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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对隐私权并不太了解
    比如a在b家被b照了像,这像被b发布侵犯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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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可能,如果陪审团觉得这张照片明显是a不愿意被外人看到的,或者,a明确告诉了b不要公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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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以财产权判定不是更清晰?就是a在b家,被照了像不算隐私,但事先a可以明确告诉b,先约定好,b同意就算是隐私不能公布,不同意a就不到b家,a还到b家 他的隐私权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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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ya 回复:

    这种事都要事先约定而不采用默会的契约社会还怎么运转。除非a在这事上有非常特殊的需要他们当然可以去约定。就像婚姻你可以两人商量出一个条款但大部分人不过是采用社会合理预期的那个,出了事法律也是据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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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默会”这个由各地方和社区来定比较好,为以亿记的人群定个“默会”的规则能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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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ya 回复:

    是的。我没说清楚,我针对的是你所说的都要事先商定。默会不需要是全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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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没有名字 @ 2012-08-22, 07:21

    关于诽谤的题外话
    imf的那个领导可以算是被诽谤了吗
    感觉要诽谤那些人成本不高,收益却可能极其大,可代价也太小点了,所以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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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被谁诽谤?告他强奸的那位?那可差远了,刑事案件的认定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宣判无罪并不等于“肯定没发生被诉行为”,而要认定诽谤,这是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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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哦,记错了,结果是撤诉,那也只是证据不足,并未肯定没发生强奸。假如确能证明未发生强奸,原告是捏造事实,那可能犯诬告罪(false accusation),如果还公开散布所捏造事实,可能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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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那诬告不是代价很小,成功收益极大嘛,如是这样是不是该改改
    前几天好想看到过新闻,没仔细看大意是,某人以ps的艳照要挟一些名流富商,绝大部分都给了巨额钱财了事,几十万上百万一笔好像是
    虽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但道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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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你举的例子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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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道理不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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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不一样,多出了很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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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而且你是怎么得出“那诬告不是代价很小,成功收益极大嘛”这个印象的?这是重罪,要坐牢的,在许多国家,杀人也不过是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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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名字 回复:

    证明诬告是极难的吧,而要说自己被哪个名人骚扰强奸获利极大,而被证明诬告又极难,而就算那个名人没罪也完了,所以在这里虽跟艳照敲诈
    性质不同,但能要到那么多钱道理不是一样,名流富商遭到艳照要挟,不给钱报警,就算抓到了自己也惨了(何况再抓不到),从给个几十万上百万
    来看损失是多么大
    另,上面提到的认定损失这个是不是可以拿这个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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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罗斯巴德批判#17:承诺无效,单方面禁令有效 @ 2012-09-08, 04:15

    […] 先看诽谤,诽谤和侵犯隐私一样,都属于言语侵权,不过诽谤其实分两种,性质颇为不同,第一种是其实更贴切的称呼是辱骂,其要点在于给对方造成的心理伤害,而不在于其内容是否真实(辱骂的内容常常不构成一个命题,因而不存在真假之分),第二种是损害他人名誉,这才是通常所说的诽谤,其认定要件之一是内容虚假,对上述三种言语侵权的界定,我在一篇旧文中曾有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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