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发表的文章(148)

(自然法vs实证法)vs(先验vs经验)

在去年一篇文章(《司法过程不应盲目引入民意》)里,我曾谈论了对自然法(natural law)和实证法(positive law)这两个法理传统的观感,而在最近的文章里,我声明,在我自己的分析中,已放弃了自然法/实证法这对概念,转而使用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考虑到既有文献和当前的许多人仍在使用这对概念,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实证之分野,最初起于对“法律是不是由人制定的?”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自然法派回答“不是”,而实证法派回答“是”。

如果到此为止,那我就没必要放弃这对概念了,因为我的回答很明确:“不是”;但是,这两派不约而同的将这个回答向前做了推进:他们好像都认为,如果法律不是由人制(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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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一篇文章(《司法过程不应盲目引入民意》)里,我曾谈论了对自然法([[natural law]])和实证法([[positive law]])这两个法理传统的观感,而在最近的文章里,我声明,在我自己的分析中,已放弃了自然法/实证法这对概念,转而使用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考虑到既有文献和当前的许多人仍在使用这对概念,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实证之分野,最初起于对“法律是不是由人制定的?”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自然法派回答“不是”,而实证法派回答“是”。 如果到此为止,那我就没必要放弃这对概念了,因为我的回答很明确:“不是”;但是,这两派不约而同的将这个回答向前做了推进:他们好像都认为,如果法律不是由人制定的,那么它就是永恒的和普适的,相反,若是由人制定的,它就可以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并且,他们好像都认为,这一推进是不言自明的。 实际上,有些自然法派把法律视为类似于物理定律的东西,显然,物理定律是永恒、普适、且不是由人制定的,更有趣的是,有些实证法派也把法律视为类似于物理定律的东西,但他们认为物理定律是由某个人格化的上帝制定的,而立法者就是在人间通过揣摩上帝的意图来制定法律。 在把最初的回答推进到是否永恒/普适之后,在司法实践上,两派都遭遇了难题,最显著的困难就是如何对待习惯法([[customary law]]),习惯法看上去不像是人制定的,但显然又不是普适的,它至少随地区而不同,自然法派要么完全否认习惯法是法律,但这样一来,到哪里去寻找真正的法律成了难题,要么认定某一种习惯法并认为它是普适的,现实中未普遍施行只是因为化外还有蛮荒之地,儒家/基督教/伊斯兰好像都有点这种意思;实证法派就更难接受习惯法,它不仅不像是由某个权威立法者制定的,甚至多半是不成文的,或者零星散落于各种非正式的文本之中。 然而,在哈耶克之后,上述究诘其实已经解开了,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一种自发秩序,它是自在的,独立于任何个体的,而不是由某个权威立法者设计制定的,但它又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由人创造的,因而并不是永恒或普适的,因为不同人群在不同的历史/环境条件下互动形成的秩序,完全可能是不同的。 所以,只须把前面提到的演绎倒退回去,那么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显然就是自然法,即,法律需要我们从现实世界中寻找出来,而不是从观念出发演绎出来;可是,要说服使用这对概念的人都作如此倒退,不容易做到,而既有的大堆文献更是难以修改,所以我觉得还是干脆放弃这对概念为妙,它上面积累了太多不易清理的历史沉渣。
帕累托判准vs卡尔多-希克斯判准

在上月的《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一文(以及更早的《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里,我说明了为何在权利得以界定之前,帕累托判准(Pareto criterion)是无用的,因而,作为一门分析权利如何被界定的学问,法经济学必须引入另一个效率判准,即卡尔多-希克斯判准(Kaldor-Hicks criterion),当时没有展开说,今天来填填这个坑。

帕累托判准是经济学的边际革命家们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提供了一种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对多人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优劣评判的客观方法,从而使政治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不仅可能,还被建构成了一套复杂庞大而自洽的“理论”,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点,我近期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按主观价值论,现实中发生的任一事件,究竟是让这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这样看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评价方法,但帕累托说:未必,至少对某些事件,这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可见,帕累托实际上是尝试在保留每个人的主观价值的同时,找出一种至少能运用于某些事件的客观价值标准,可是仔细一想就会发现,这一判准其实没什么用处,因为现实社会中几乎找不出符合判准的事件,许多看起来貌似符合也被许多人认为符合的事情,一经推敲就露(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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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月的《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一文(以及更早的《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里,我说明了为何在权利得以界定之前,帕累托判准([[Pareto criterion]])是无用的,因而,作为一门分析权利如何被界定的学问,法经济学必须引入另一个效率判准,即卡尔多-希克斯判准([[Kaldor-Hicks criterion]]),当时没有展开说,今天来填填这个坑。 帕累托判准是经济学的[[marginal revolution|边际革命]]家们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提供了一种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对多人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优劣评判的客观方法,从而使政治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不仅可能,还被建构成了一套复杂庞大而自洽的“理论”,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点,我近期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按主观价值论,现实中发生的任一事件,究竟是让这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这样看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评价方法,但帕累托说:未必,至少对某些事件,这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可见,帕累托实际上是尝试在保留每个人的主观价值的同时,找出一种至少能运用于某些事件的客观价值标准,可是仔细一想就会发现,这一判准其实没什么用处,因为现实社会中几乎找不出符合判准的事件,许多看起来貌似符合也被许多人认为符合的事情,一经推敲就露馅了,比如: 1)许多人曾以为自愿交易是帕累托改进,但实际上许多交易切切实实的让旁人感觉不爽,比如性交易,不爽就是状况恶化的另一种说法; 2)更一般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的会影响某些商品的价格,只有在所谓“完全竞争”模型(即,买家和卖家都无穷多,单笔买卖数量都无穷小)下,单次交易才不影响价格,但“完全竞争”模型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顶多在个别交易领域近似的有效,所以,在N人世界(N>2)里,任何交易实际上都不是帕累托改进; 3)这样一来,貌似只剩下那些类似天下掉馅饼的事情,才是帕累托改进了:被馅饼砸到头的人改进了,别人没恶化; 4)可问题比这还严重,有些人就是“见不得别人好”,只要存在一个这样的人(无论逻辑还是经验都无法让我们排除这种可能性),天上掉馅饼也不是帕累托改进了,除非每块掉下来的馅饼只被一个人看到并拣走,并且他只能搂着馅饼偷着乐,不能对别人说,免得恶化“见不得别人好”的人的处境; 这就清楚了,帕累托判准仅当社会退化为N个孤立的鲁滨逊世界时,才是有意义的,这N个世界之间,既没有行为上的互动(比如交易),也不存在让两个人同时有机会捡到同一块馅饼的中间地带,甚至相互看不见;由此便可断定,对于任何以N人世界(N>2)为研究对象社会学科,帕累托判准毫无意义。 但是,放弃已经建立在帕累托判准之上的整套精妙理论,又十分可惜,于是,我尝试对它进行修补,把它变为形式上等价的另一个版本(这里所谓“形式上等价”可这么理解:比如两个函数,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形式参数和返回值类型,形式等价的好处是可以单独替换一个函数的同时保留整个系统): 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或者,基于社会的权利分布状态,这一恶化是可以被预期到的,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这样的修正可以保住政治经济学,但引出了新问题:需要建立另一套函数库——也就是法学——来判定权利分布;然而,法学家/法经济学家在这么做时就会发现,在许多时候,他们也需要一个判准来判定某项改变是好的还是坏的。 但法官的判断不同于人们在生活中的日常判断,后者只须从个人价值观出发做直观判断即可,而法官的判断要体现出所谓“公正性”,而对于“什么是公正”的回答,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即,当法官做判断时,他实际上暂时压制了他那个和所有人一样拥有一套独特价值观的“自我”,而假想出一个虚拟人,然后假想把自己的大脑临时借给那个虚拟人,它拥有某套知识系统,看到如此这般个案事实,将会如何判断。 所谓法学,就是要赋予这个虚拟人以特定的知识系统,并指望它是一台图灵机,在输入个案事实之后,将输出法学家所期望的判决结果,至于现实中的法官多大程度上掌握这套知识系统,多大程度上屏蔽个人价值观,多大程度上接近一台图灵机,多大程度上能准确输入个案事实,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在法学(至少法理学/法经济学)所探究范围之内。 当这台图灵机运行时,至少在一些环节上,他需要一个判准来做取舍,比如: 1)法律得以实施的途径,无非是为权利遭受侵犯者提供司法救济,而救济的手段就是矫正,所以当司法结论得出之后,需要确定矫正方案,比如对侵权者施加某些惩罚,或强制侵权者向被侵权者支付赔偿,于是,惩罚的方式/强度和赔偿的金额,便需要某个标准来确定; 2)当社会发生某种变动时,早先已经确立的多种权利,可能变得不再相容,因而必须做出取舍,比如,以前两个村子A和B,裸奔权在A村得到确立,而“免于目睹裸奔”的权利在B村得以确立,现在因为两村各自的扩大,加上楼层加高因而视野范围加大,现在A村的人在A村里裸奔也能被B村人轻易看见,实际上A/B两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村子;此时,同时对两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必须对在两种权利间作出取舍,显然,他需要一个判准; 3)在上一篇里,我将法律推导分解为9个环节,其中大部分环节都会引入新的事实命题,这就意味着,当某些事实状态发生变化之后,一些既已确立的法理原则/权利类别/具体权利之间,都难免会出现类似于(2)的冲突,此时,一个判准就是必须的。 但是,这个虚拟人显然不能引用前述(即便是修正过的)帕累托判准(我不是说递归设计一定不能用,而是这里找不出如何让此等递归终止的条件),法学家需要为他另找一条,结果,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就被找了出来,它是这样的:若一件事情至少改善了一个人的状况,并且,其改善的程度足以补偿全部其他人因此事而导致的状况恶化,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问题是,什么叫“足以补偿”?如果是指受损者愿意接受这样的补偿而忍受那样的恶化,那么,这个“足以”就只能通过交易来观察到(关于这一点的更多讨论,参见《举例详解交易与价值度量的关系》和《自我服务为何不可估价?》),但这样的话,若交易发生了,就根本不存在损害,也就无须补偿了,若交易未发生,是否“足以”就无从判断,因此,这里的“足以”一定不是基于主观价值论的“足以”,而只能基于某种客观价值。 此时,就必须引入第二个虚拟人,即所谓的“公正的旁观者”,来估算这一客观价值,这有两层含义:首先,他是中立的,即1)被判定的事件不影响他的利益,2)当事各方的没有共同利益,现实中可能找不出这样的人,但可以虚拟的假想一个;其次,他应具有恰当把握公正感的能力,即,他作出的判断,将是最大程度的能够安抚当事各方和所在社会的其它成员,令其产生最少的不公正感。 显然,要构造出这样一个虚拟人,需要引入一组只有心理学才能提供的事实命题,因而,这一构造也将是更困难的,是法学本身注定无法完成的,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发现了一个不错的替代品,那就是法官这个肉人和陪审团这个由好多肉人组成的判别器。 引入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实际上是在权利问题上——即当多人社会中人与人的行为发生冲突,需要判断公正性时——,搁置主观价值论,而采用客观价值评估法,与修正帕累托判准结合起来,它们构造了这样一个伦理框架:当行为之间发生冲突,因而需要划定行为边界时,必须采用某种客观标准,而一旦边界划定,每个人在其边界之内追求各自的价值,非如此,我们无法判定:斯大林的世界是否比华盛顿的世界更美好,因为将前者变为后者,至少可能减损一个人的福利——比如斯大林。
法律中的价值与事实

那天与冯克利老师/薛兆丰前辈/zhangiii吃饭时,兆丰谈到了人权观念的演变问题(这也是他次日演讲的主题之一),我听着听着,念头一闪,意识到我的权利观所面临的接受障碍在哪里了。

在最近的一系列文章里,我阐明了我对如何认定“某项权利是否存在”所持的判断原则,在随后的讨论中引出了一个问题:关于“某项权利的存在与否”的命题,究竟是一个实然命题,还是应然命题?

即,当我说“我有权(利)这么这么做”时,究竟是在表达一个价值主张,还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判断?

的确存在两种相互排斥的看法,那些使用“天赋权利”或“普世权利”之类概念的人,似乎就是把权利视为价值主张的,比如,个人选择配偶的权利(俗称婚姻自由),认为这是一项天赋权利的人,会无视现实状态而确认该权利的普遍存在,他会说:“每位阿富汗妇女都拥有“将配偶选择机会保留到成年并由她自己做出选择”的权利”,无论实际上有多少阿富汗妇女真的有机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显然,这样的权利判断不是事实判断。

相反,按照我所持有的认定原则,我会说:依我对阿富汗现实的观察,我发现,阿富汗妇女不拥有选择配偶的权利;显然,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与我的价值观无关。<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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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与冯克利老师/薛兆丰前辈/zhangiii吃饭时,兆丰谈到了人权观念的演变问题(这也是他次日演讲的主题之一),我听着听着,念头一闪,意识到我的权利观所面临的接受障碍在哪里了。 在最近的一系列文章里,我阐明了我对如何认定“某项权利是否存在”所持的判断原则,在随后的讨论中引出了一个问题:关于“某项权利的存在与否”的命题,究竟是一个实然命题,还是应然命题? 即,当我说“我有权(利)这么这么做”时,究竟是在表达一个价值主张,还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判断? 的确存在两种相互排斥的看法,那些使用“天赋权利”或“普世权利”之类概念的人,似乎就是把权利视为价值主张的,比如,个人选择配偶的权利(俗称婚姻自由),认为这是一项天赋权利的人,会无视现实状态而确认该权利的普遍存在,他会说:“每位阿富汗妇女都拥有“将配偶选择机会保留到成年并由她自己做出选择”的权利”,无论实际上有多少阿富汗妇女真的有机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显然,这样的权利判断不是事实判断。 相反,按照我所持有的认定原则,我会说:依我对阿富汗现实的观察,我发现,阿富汗妇女不拥有选择配偶的权利;显然,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与我的价值观无关。 但这样问题就来了,正如我在去年的一篇文章里所说,法律终究是一个伦理系统,即,和道德评判一样,对于具体某项行为的法律结论(比如司法判决),必定是一个价值命题,如果作为法律演绎之基础的权利都是事实判断,那么,价值又是在何处引入的呢? 上周的某个夜晚,在zhangiii友情扮演苏格拉底对我进行了三个多小时拷问之后,终于初步理清了思路。 首先,任何法律结论都是对某项行为之正当性的价值判断,即,它是对“他是否应该这么做?”这个问题的回答,该回答不可避免的体现了某种价值观。 生活中,每个人对自己和身边他人的行为,随时在做价值判断,这些判断可以是“直觉的”和“孤立的”;所谓“直觉的”是指,判断者无须接受对判断的追问,比如,我说“他不应该吃狗肉”,而无须回答“为何你认为他不应该吃狗肉”这样的问题,因为价值判断原本就是武断和先验的,无须解释。 所谓“孤立的”是指,我无须确保我的各种价值判断之间具有逻辑一致性/或标准连贯性/或现实可行性,比如,起先我说“他不应该吃狗肉”,后来我看到他孩子面黄肌瘦,又说“他不应该让孩子没肉吃”,尽管我知道他除了狗肉弄不到其他肉;再比如,某穷人欠某富人债不还,我说“这富人不应该逼债”,而在另一件事情中,我又说,“他欠债不还很无赖”。 但是,当法官/法学家/或任何依循法律体系评判行为的人(以下统称法官),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做判断,否则,法律结论便与日常舆论中的道德评判没有差别了,法律也就起不到稳定预期的作用了;所以,法官必须对各种可能的司法判断以及其背后的原则和逻辑进行内在一致化,以便让被评判者最方便的预先推知:如何做才能免于被评判为不正当。 在我看来,一致化的结果,将使得法律成为一个逻辑一致因而可据以进行推导的命题系统,该系统仅在起点上保留了少数几个价值命题,而主干部分全部由事实命题所组成,而运用该系统所做出的每个司法判断,是某(几)个价值命题,和若干事实命题做逻辑运算的结果,得出的就是一个价值命题。 但对于持有不同法哲学的人来说,应在多少推理环节上保留多少价值命题,有着很大的分歧,为了清楚的展示这些分歧,需要把推理链条上的各环节仔细分解开来。一个典型的法律结论,其推理链条将由下列环节组成(实际运用中会因先例的存在而大幅简化): 1)如此这般的一套规范系统,是法律; 2)法律应该得到维护,违反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评估法律系统好坏的一般原则;(比如稳定预期原则,宽容原则,等等) 4)存在如此这般认定权利的规则;(比如时效取得规则,先来先占规则,人身权利自动取得原则,等等) 5)存在如此这般认定具体行为事实的规则;(这相当于证据法范畴,比如关于证据有效性的规则,举证责任规则等等) 6)存在如此这般的权利种类;(比如土地财产权,著作权,专营权,婚姻自主权,等) 7)此人保有此项特定权利;(比如甲拥有土地A的财产权) 8)乙的此行为侵犯了甲的此项权利; 9)乙的此行为是不正当的。 我想所有法学派别都会同意:(1)是武断给出的定义,以便让后面的话可以说下去,(2)和(3)是先验的价值判断,(8)是事实判断,(9)是价值判断;但对于从(4)到(7)的各环节,都可能存在分歧,最彻底的先验主义者会认为它们全是价值判断,而最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会认为它们全是事实判断(注意:我在这里特意使用了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而回避了法学领域常见的自然/实证这对概念,因为后者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高度的语义混杂,至于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后再说)。 在先验主义者看来,既然法律规则的存在与否与事实状态无关,它们就完全可以是永恒且普适的,事实状态只表明法律得以实施的程度,这样,如果自主择偶权被认定为一项权利,那么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它都受法律保护,而阿富汗在此事上便处于普遍的非法状态;所以,假如一位先验主义法官被殖民当局任命为阿富汗大法官,他或许会把所有阿富汗家长的结亲行为判为非法,并且认为自己这么做是在“推行法律”。 而在一位经验主义法官看来,这么做是在破坏已有的法律,并且该看法可能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将绝大部分人判为非法的行动,让社会更少程度上运行在法律秩序之下;也就是说,在先验主义法哲学指导下,难以在现实世界建立或推进法治。 当然,现实中两类法官的表现未必如此泾渭分明,一位法官即便持有先验主义法哲学,也可能在考虑现实可能性之后做出妥协,问题是,如何决定何时妥协?什么条件下可以妥协到什么程度?要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要么完全奉行机会主义,要么只好在他们已有的法学理论之外,另行建立一套指导法官如何进行妥协的理论,但这样一来,指导司法实践的,就是两套独立理论了,它们的内在一致性如何保证?(如果它们果真足够一致,那很可能就是一个经验主义理论)相反,经验主义法官可以用一套单一而自洽的理论来指导全部司法实践。 而另一方面,一位经验主义法官尽管认为某条法律规则的存在无关与其价值观,但同时,他可以对这条规则本身持有和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他可以说:阿富汗妇女不拥有选择配偶的权利,然后又说:我认为她们应该拥有这样的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他可能会把这种价值取向带入进来,做出偏离既有法律的判决。 但是,如果他是一名职业素养良好的法官,他会考虑到这么做的后果,如果他预感到这种偏离并不能通过逐渐改变人们的预期而实现法律的变迁,相反却破坏了既有的法律,甚至导致大规模抗法从而破坏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他是会小心从事的;这里关键的区别是:先验法官认为阿富汗不存在可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因而其推行法律的行动是没有这部分机会成本的,而经验法官则认为存在这样的秩序,因而需要小心加以维护。 不过,实际上,除了一些乌托邦派别之外,各大法学派别中似乎并没有彻底的先验主义,多数所谓先验权利都是属于人身权利范畴的,而对于财产权,似乎所有主义都持经验观点,比如某块土地,先验主义说法将是:土地A属于甲,无论甲或甲的祖先曾否占有过它,曾否在它上面居住/或耕种/或放牧,甚至曾否踏足或目睹过这块土地,但毫无疑问,它就属于他,阿门。——好像没听过任何法官说出如此荒谬可笑的话。 但关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婚姻/肖像/荣誉……,我们确实常听到此类说法,而且好像大家也都同意;但实际上,同样认可这些权利的法官,却未必承认先验权利观,和财产权一样,他们同样可以认为这些权利的存在是经验事实,当事实不同时,权利便不存在,比如,存在奴隶制度的社会,人身自由便是一项需要经验事实来“证实”的权利,而自由社会有两种:或者,无人有能力举证说明另一人是他的奴隶,或者,无人能举证说明:奴役权作为一个权利类别,在这个社会仍得到有效保护。 显然,按经验权利观,前一种自由状态的长期持续,就会导致后一种自由状态,在司法史上,农奴制从英格兰消失的过程,就是自由主义法官们不断增大农奴主的举证难度来完成的,这是法官将个人价值观引入司法实践的一个例子,但若换成先验主义法官,他的理论所推出的合理做法应当是直接全面废除农奴制。 经过这番澄清之后,现在我大致清楚自己在上述从最先验到最经验的光谱中处于什么位置了(当然,这是目前的位置,今后完全可能移动);首先,我认定几条基础规则用来评价法律系统的好坏(它们构成了前述之第(3)环节): 3.1)稳定预期原则:法律应最大程度上让每个人可对其行为所可能遭遇的人为障碍形成稳定预期; 3.2)宽容原则:法律应使最多可能形态的行为成为可能;一个能提供高度稳定预期的法律系统也可能是很坏的,比如某种拥有铁一般秩序的极权社会,相反,一个容纳很多种行为的法律系统也可能很坏,比如一个摩加迪沙那样失序的无政府社会(注:摩加迪沙≠索马里); 3.3)简易原则:法律应让个人从规则形成预期所需的计算尽可能简单;这意味着,如果某个社会的成员大部分是文盲,那么该社会的法律规则应符合这样的条件:文盲能理解这些规则并能从中推知哪些事不该做; 3.4)节省原则:法律系统带给各方的负担应尽可能低。 在此基础上,我预感,波斯纳范式下的法经济学研究,当能推导出第(4)和第(5)环节的诸原则,而推导过程中将引入一些关于人类和社会的事实性假定,比如社会规模/认知局限/信息条件等,因而,(4)和(5)将是一组中间价值命题,即,它们形式上是价值命题,但其中的价值是服务于(2)和(3)中的终极价值的工具价值。 比如,我说“在财产权认定上应该采用时效取得原则”,但这只是因为(经法经济学分析发现)时效取得原则有利于(3)中目标的实现,而不是其本身有何价值;但它们又不同于(6)中的事实命题,即,我并不是在说“事实上该社会中财产权的确认乃是遵循着时效取得原则”。 (6)(7)(8)都是经验的,且此类经验是高度地方性和时代性的,甚至是个案性的,需要在针对具体社会和个案的观察中辨明;大部分(7)和所有(8)需要在个案审理过程中辨明。
北大的猫

北大那只哲学猫曾一度风靡网络,相信不少人都有印象,这次来北大住了两天,才发现,原来在这儿,如此雍容福态,神闲气定,不抓老鼠,整天沉湎于哲学思考的猫,不是两三只,而是几百只,它们就这样猫腰驼背,四爪收拢,双眼眯缝,三五成群的蹲伏于路边草地上,茶饭无忧,饱食终日……

就我所见,这些猫看上去都非常相似,除了年龄和毛色,而毛色似乎只有三种,很明显,它们在血缘上非常接近。


当我看到这幅景象时,大脑里立刻闪过了Wall-E里那艘太空船上那些白白胖胖的地球移民,

随后,又闪过了方力钧画中的那些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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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那只哲学猫曾一度风靡网络,相信不少人都有印象,这次来北大住了两天,才发现,原来在这儿,如此雍容福态,神闲气定,不抓老鼠,整天沉湎于哲学思考的猫,不是两三只,而是几百只,它们就这样猫腰驼背,四爪收拢,双眼眯缝,三五成群的蹲伏于路边草地上,茶饭无忧,饱食终日……

就我所见,这些猫看上去都非常相似,除了年龄和毛色,而毛色似乎只有三种,很明显,它们在血缘上非常接近。

当我看到这幅景象时,大脑里立刻闪过了[[Wall-E]]里那艘太空船上那些白白胖胖的地球移民,

随后,又闪过了方力钧画中的那些光头…… 在享受了片刻美妙的科幻感觉之后,我对陪我一起漫步校园的zhangiii说,这可是一次难得的福利主义实验,我猜,不久之后这些猫就要面临计划生育政策了,呵呵,zhangiii说,说不定已经开始了呢…… 我们都好奇,如此有潜力的题材,为何至今没有八卦记者来挖掘一下呢?
饭文#O7: 汽油地区差价中的奥妙

汽油地区差价中的奥妙
辉格
2010年10月27日

近日,价格管制当局在年内第二次上调了国内燃油价格上限,于是,燃油价格浮动机制的合理性这个陈年话题,又被拖出了水面;然而,围绕该问题的争议,却早已在起点上就被带歪了;国内燃油市场,是基于行政法令所赋予的进口专营权,由国企所垄断的,而创设该垄断的理由,是保障“国计民生”,所以,该专营制度乃至具体的定价政策,都应被证明或多或少的达成了这一目标,否则,要么定价方法需要修改,要么整个专营制度应被废除。

依常识,若上述制度果真保障了“国计民生”,国内消费者所面临的油价,如果不是低于那些由政府巨额补贴燃油的国家,也至少应明显低于那些价格和流通都放开的国家,但这一目标显然没有达到;不仅如此,该目标显然已被遗忘,于是在有关价格机制的讨论中,计算的基础竟变成了“该为油企留出多少利润空间”,而不是相比无专营制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得到多少价格优惠。

以利润为考量来讨论国企定价毫无意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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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地区差价中的奥妙 辉格 2010年10月27日 近日,价格管制当局在年内第二次上调了国内燃油价格上限,于是,燃油价格浮动机制的合理性这个陈年话题,又被拖出了水面;然而,围绕该问题的争议,却早已在起点上就被带歪了;国内燃油市场,是基于行政法令所赋予的进口专营权,由国企所垄断的,而创设该垄断的理由,是保障“国计民生”,所以,该专营制度乃至具体的定价政策,都应被证明或多或少的达成了这一目标,否则,要么定价方法需要修改,要么整个专营制度应被废除。 依常识,若上述制度果真保障了“国计民生”,国内消费者所面临的油价,如果不是低于那些由政府巨额补贴燃油的国家,也至少应明显低于那些价格和流通都放开的国家,但这一目标显然没有达到;不仅如此,该目标显然已被遗忘,于是在有关价格机制的讨论中,计算的基础竟变成了“该为油企留出多少利润空间”,而不是相比无专营制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得到多少价格优惠。 以利润为考量来讨论国企定价毫无意义,因为国企没有追求利润的激励,再高的销售价格(因而再高的垄断租金),都可以化为诸如数万元一次的过节费之类而进入成本项,国企永远能摆出足够多的数字来证明它的确在亏损或“勉强维持”;因此,在行政性垄断前提下,讨论定价机制是否合理,必须换个角度来问:如果它失去垄断地位,价格是会上升还是下降? 答案可以从一些边际条件中找到;只须浏览一下各省汽油零售价对照表,不难看出,油价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高度相关,这是典型的[[Price discrimination|价格歧视]],是厂商用来榨取[[consumer's surplus|消费者剩余]]的手段;原理是这样的:如果中石化在全国都按北京价格卖油,销量就会降低,特别是那些对价格更敏感的低收入省份,但要是都按长春的价格卖(此时北京消费者就获得了大量消费者剩余),毛利又降低了,所以,最好是能用高价在北京卖,用低价在长春卖。 普通商家当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竞争者马上可以在北京降价抢走你的生意,甚至只需要从长春买你的油运到北京赚差价你就撑不住了,最终价格将被拉回到均衡水平;但背靠政府的垄断者却可以轻易做到,首先,专营权使它可以限制甚至断绝竞争者的燃油来源,其次,它可以说服政府来禁止地区间燃油流通;毫不奇怪,这两种手段都不止一次的被使用过。 地区差别定价只是垄断国企榨取消费者剩余的手段之一,另一种同样常见的手段是时序差价,即,先定一个很高的价格,等支付意愿最高的那批消费者买完之后,把价格降低一点,卖给支付意愿稍低者,如此阶梯式进行,可以把消费者剩余充分榨干,这种策略多用于那些较少重复购买的大件耐用消费品,比如早先的电话,垄断电信公司就采用了逐级降价策略。 乍一看,逐级降价好像是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降低的结果,其实并非如此,许多规模经济效应是可以预见的,而在竞争条件下,如果未来成本降低可以预见,它就会被提前纳入价格策略,实际上正如我们看到的,为了在一个新兴领域抢先占据市场地位,许多商家都愿意在早期亏本销售,以尽快获取市场份额,并指望这些亏损能被未来的规模经济所弥补,如果你从一开始就计较成本,就会被竞争者抢先;但垄断国企就不同了,它无须担心竞争者。 除了地区和时序差价,垄断者用来榨取消费者剩余的价格歧视手段还有许多,我能想到的那些可用来识别支付意愿和实施流通隔离的信号,几乎都被开发过了;比如许多垄断国企都有学生优惠价,须凭学生证才能享受,听上去很温馨,实则无意中暴露了他们的价格底线,如果放开竞争,市场均衡价很可能比学生价还低,90年代原垄断产业一个接一个开放时,已为此提供了大量例证。 垄断油企精心榨取消费者剩余的努力表明了,专营制度或许能实现“国计”,但显然无益于“民生”,政府果若体谅百姓高油价之苦,不如放开市场,容许竞争,甚或减免加诸燃油生产流通环节之上的各种税收,若非要保留专营制,便应规定一个显著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限价。
Henry George

为了给博客增添点色彩,我做了个叫“历史上的今天”的widget放在边栏顶部,按日期显示一个我预先输入的历史事件,内容很简单,一个标题/一张图片/一个维基链接,每天浏览一下维基的日期条目挑一条感觉有意思的就行。

这样等一年下来,这个widget就可以连续自动翻样了(如果我继续往里添加事件,它会在遇到重复时随机挑一个),这也算是给了读者一个访问博客首页(而不仅仅读RSS)的理由,呵呵。

之前挑的事件也就博一瞄而已,不过今天找到的这个人物有点意思,值得单独拎出来陈列一下:

1897年10月29日,认为私人土地产权乃万恶之源,主张单一土地税(Single Land Tax)的乔治主义(Georgism)创始人Henry George死于中风,约10万人出席了次日的葬礼。

作为一名蹩脚业余经济学家,Henry George对世界影响之广泛和奇特,恐怕超出任何正统经济学家,他(至少部分地)启发了针对自然垄断者的反垄断运动、中国的土改、香港的土地财政、美国的新镇(new town)运动,以及,最意外的,乔治无政府主义( 标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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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博客增添点色彩,我做了个叫“历史上的今天”的widget放在边栏顶部,按日期显示一个我预先输入的历史事件,内容很简单,一个标题/一张图片/一个维基链接,每天浏览一下维基的日期条目挑一条感觉有意思的就行。 这样等一年下来,这个widget就可以连续自动翻样了(如果我继续往里添加事件,它会在遇到重复时随机挑一个),这也算是给了读者一个访问博客首页(而不仅仅读RSS)的理由,呵呵。 之前挑的事件也就博一瞄而已,不过今天找到的这个人物有点意思,值得单独拎出来陈列一下:

1897年10月29日,认为私人土地产权乃万恶之源,主张单一土地税([[land value tax|Single Land Tax]])的乔治主义([[Georgism]])创始人[[Henry George]]死于中风,约10万人出席了次日的葬礼。

作为一名蹩脚业余经济学家,Henry George对世界影响之广泛和奇特,恐怕超出任何正统经济学家,他(至少部分地)启发了针对自然垄断者的反垄断运动、中国的土改、香港的土地财政、美国的新镇([[new town]])运动,以及,最意外的,乔治无政府主义([[Geoanarchism]])。

其实,这家伙我在去年推荐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这本书时已经提到过一点。 07年,在《沙器和蚁穴:举例详解自发秩序》一文(这其实是对《理想与路径》一文的补充说明)里,我曾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观念确能改变世界,但它如何改变,改变结果与那个观念之间有何种相关性,却是几乎完全无法预料的事情,Henry George算得上是一个绝妙的注脚。
饭文#O6: 从摊贩胜诉看印度法治

从摊贩胜诉看印度法治
辉格
2010年10月25日

上周,印度全国摊贩联合会赢得了对新德里市政府的上诉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新德里市政府在英联邦运动会期间大规模驱逐街头摊贩的行动非法;实际上,在运动会开办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联合会与市政府之间就摊贩问题进行了许多次磋商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虽未能阻止大规模驱逐的发生,但它对于摊贩们的传统权利,无疑是一次有力的确认,而对于政府权力的机会主义运用,则是一次严正警告。

从报道的部分判词看,法官的意思,并不是街头任意摆摊的行为是不受限制的,而居民和行人对清洁、安静和道(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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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摊贩胜诉看印度法治 辉格 2010年10月25日 上周,印度全国摊贩联合会赢得了对新德里市政府的上诉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新德里市政府在英联邦运动会期间大规模驱逐街头摊贩的行动非法;实际上,在运动会开办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联合会与市政府之间就摊贩问题进行了许多次磋商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虽未能阻止大规模驱逐的发生,但它对于摊贩们的传统权利,无疑是一次有力的确认,而对于政府权力的机会主义运用,则是一次严正警告。 从报道的部分判词看,法官的意思,并不是街头任意摆摊的行为是不受限制的,而居民和行人对清洁、安静和道路通畅的关切是不正当因而无须理睬的;而是说,首先,在程序法上,摆摊行为的边界应被清晰的划定,而不能被随机事件(比如一次运动会)所打破,政府应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来推动行为边界的明确化,而不得用机会主义行动来扰乱这一边界;其次,在实体法上,这条边界显然不应划在让现有摊贩行当无以为继的位置上。 这一结果是令人欣慰的,连同过去发生在印度的许多类似判决,可以让我们感受到法治在印度的坚实存在;相比之下,在那些缺乏法治的国家,类似情形下我们常会看到,政府平时对街道混乱不管不顾,等到要装国际面子了,就来次大扫荡,此时权利瞬间成为草芥;不幸的是,此类行动还常被视为行政高效率和官员施政得力而获得群众拍手称快的待遇。 有些意见认为,城市街道是公共空间,市政府受托对其行使管理权,因而未获得它许可的摊贩,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予以容忍或加以驱逐;然而,这种推导是出于对权利的错误理解,街道并不因它叫街道就自动成为公共空间,一个空间须被证明确在公共机构的持续有效控制之下,才能被认定为是“公共的”,否则,它便是私人空间或者无主空间。 摊贩最初对街道的占据,可能是对无主空间的进占,也可能是对公共空间的入侵,但无论何种,这一占据若能不受挑战的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它便构成了一项权利;此时,尽管摊位权利的排他性远不如私人宅院,但该空间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空间了;公共机构在这段漫长时间中的不主张和不作为,或者主张和作为缺乏连贯性,也未能改变事实状态,因而已经丧失了对该空间的某些控制权;此时,它若再动用强制力驱逐摊贩而不给予合理补偿,便是对既有权利的侵犯了。 摊贩的权利来自蕴藏于传统之中的正当性,如伯克所指出,长久性本身便可赋予行为以正当性,另一件同样发生在印度的事情,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点;孟买机场的扩建计划长期受阻于其周边的大量贫民窟,这些贫民窟就建在原本属于机场的土地上,自发涌入的贫民定居者未获得任何许可或支付任何价款,他们的最初建房定居行为显然是入侵,但几十年之后,这种定居状态便构成了权利。 幸运的是,他们生活在印度,机场和作为大股东的政府虽然头痛,也没有悍然强力驱逐,经长期僵持,政府最后决定为机场周边的近九万户居民提供住房作为搬迁补偿,就在上周,首批一千多户家庭已搬入新居;诸如此类的种种事情,强化了我对印度确有法治这一判断的信心。 许多观察者都不看好印度的前景,特别是拿它与其它金砖国家作对比时,当然,他们有许多的证据,拥挤、混乱、肮脏、懒惰、腐败、行政效率低下、基础设施差,任何改进和建设行动都无可避免的遭遇时常令人绝望的阻碍和拖延;但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阻碍变革与建设的,常常是权利,尽管在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等宏大词汇下面,这些权利常显得细微、琐碎、陈旧、腐朽,以至讨厌,但它们终究是权利,是权利就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即使非要废除也应予以补偿。 西方的现代化所带来的巨大物质繁荣,常迷乱了人们的眼睛,以为现代化就是对物质繁荣的长期追求的结果,这导致后发国家为获得现代化成功不惜强力清除这一追求道路上所遭遇的一切障碍,毫不奇怪,这将包括大部分传统权利;某些案例中,这样的行动确能在短期内造就疾风暴雨似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但造就不出一个具备良好法治的现代国家,而离开了法律对权利与秩序的保障,一切繁华都可能是过眼云烟。 印度,或许仍将像一部老牛拉的破车那样缓慢蹒跚前行,但它的每一步都是坚实的,不易被颠覆和逆转,而它的百富榜上的人名,十年后也无须去监狱花名册上搜寻,它不仅值得被看好,也值得被羡慕。
市场vs蚂蚁:创造复杂性的两条途径

上一篇里,我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的角度,对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做了一番解读,不难看出,生物建造有机体(organism)乃至抚育后代以传播所携带基因的勾当,与企业家组织资源建立企业最终产出产品的营生,着实相似,其中的成本/收益/风险算计和策略权衡,皆遵循着类似的逻辑。

今天,我打算将思绪再向远处放飞一点,看看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和自然环境中的有机体,处境有何不同。

经常听到有人对evolution一词被译作“进化”颇为不满,认为该词暗示了某种方向性,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方向性;不过,我倒不觉得这种译法有何误导性,尽管一度流行的爬阶梯式的单向线性进化思维确属无稽,但以整个生物界而论,随着时间推进,有机体复杂性之上限,确实是不断提高的,从这一意义上而言,进化确有某种方向性。

而这种方向性,恰是进化的最迷人之处,无论上帝是否会将世界导向至善,他至少正在带给我们一个日益繁复而精彩的世界,仅此一端,已足以让我们赞美和感谢他/她/它……

复杂性(complexity)源自功能上的分化与组合,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叫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它们以两种方式推进复杂性:当分化发生时,它在原有层次上带来多样性(diversity),也即增进了系统的横向复杂性(horizontal complexity),而当组合发生并形成某种长期稳定的排他性组合结构时——用系统学黑话说,发生了一次元系统跃迁(metasystem transition)——,它将在原有层次之上建立新的层次,从而增进系统的纵向复杂性(hierarchical complexity)。

从类似病毒这样的简单生命,到原核生物(prokaryote)的细胞结构,便是一次跃迁,原核细胞不妨视为许多功能上高度分化且互补的病毒相互合作形成的稳定结构(当然,弄清早期进化史之前,这还只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真核细胞是在原核细胞基础上的第二次跃迁,它是多种原核细胞分化组合的结果,然后是单细胞向多细胞有机体的跃迁,在细胞分化的基础上,高度复杂的组织、器官、行为乃至外于身体的各种延伸表现型( 标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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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里,我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的角度,对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做了一番解读,不难看出,生物建造有机体([[organism]])乃至抚育后代以传播所携带基因的勾当,与企业家组织资源建立企业最终产出产品的营生,着实相似,其中的成本/收益/风险算计和策略权衡,皆遵循着类似的逻辑。 今天,我打算将思绪再向远处放飞一点,看看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和自然环境中的有机体,处境有何不同。 经常听到有人对evolution一词被译作“进化”颇为不满,认为该词暗示了某种方向性,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方向性;不过,我倒不觉得这种译法有何误导性,尽管一度流行的爬阶梯式的单向线性进化思维确属无稽,但以整个生物界而论,随着时间推进,有机体复杂性之上限,确实是不断提高的,从这一意义上而言,进化确有某种方向性。 而这种方向性,恰是进化的最迷人之处,无论上帝是否会将世界导向至善,他至少正在带给我们一个日益繁复而精彩的世界,仅此一端,已足以让我们赞美和感谢他/她/它…… 复杂性([[complexity]])源自功能上的分化与组合,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叫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它们以两种方式推进复杂性:当分化发生时,它在原有层次上带来多样性(diversity),也即增进了系统的横向复杂性(horizontal complexity),而当组合发生并形成某种长期稳定的排他性组合结构时——用系统学黑话说,发生了一次元系统跃迁([[metasystem transition]])——,它将在原有层次之上建立新的层次,从而增进系统的纵向复杂性([[hierarchical complexity]])。 从类似病毒这样的简单生命,到原核生物([[prokaryote]])的细胞结构,便是一次跃迁,原核细胞不妨视为许多功能上高度分化且互补的病毒相互合作形成的稳定结构(当然,弄清早期进化史之前,这还只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真核细胞是在原核细胞基础上的第二次跃迁,它是多种原核细胞分化组合的结果,然后是单细胞向多细胞有机体的跃迁,在细胞分化的基础上,高度复杂的组织、器官、行为乃至外于身体的各种延伸表现型([[extended Phenotype]]),得以浮现。 真社会性是在个体基础之上的又一次跃迁,它创建了巢群(colony)这一被[[E. O. Wilson]]称为超个体([[superorganism]])的结构层次,在巢群中,个体按功能分化成了不同品级([[caste]]),通过合作共同完成散播同一组基因的任务,其中的职虫(worker)就像个体的体细胞,它们的可育姐妹就像个体的性细胞,而后虫则是巢群的繁殖器官。 类似的,人类组织也是超乎个体之上的结构,这种组织若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足够清晰的边界,并且,其结构是可以被仿效和复制的,那么,我们便可望从它的结构、工作机制、兴衰周期中,发现某些类似于超个体的特征;在人类组织中,家庭和企业,大概最接近于满足上述认定超个体的条件了。 然而,人类的超个体组织,与真社会性巢群,也有着极大的差异,而根本的区别在于,在真社会性巢群中,职虫们丧失了或被压制了生殖能力,因而失去了其独立的遗传通道,因而也就丧失了独立生存的能力(用黑格尔式的文青话说,它们丧失了个性和独立存在的“意义”),用会计行话说,在成本/收益账簿上,不再有它们的独立账户,它们只是巢群账户上的一些中间科目,因为它们已不再是独立民事主体了。 相反,在人类组织中,无论组织目标多有号召力,组织控制力多强,参与其中的个体仍保有其独立的成本/收益账户,有自己的行动目标和生存能力,而这些都是因为他们仍保有独立的遗传通道,即,他们未被阉割。 这一差异导致的结果是,人类组织是一种松耦合([[loosely coupled]])系统,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较低,通常他们并非因为丧失了其他可能性而组合在一起,而是基于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算计而发现这种组合对他们有利;而个体在组织中的角色和职能分工(differentiation),是基于个体的比较优势,后者或许基于某种程度的专业化,但并不是职虫那样的特化(specialization),一个铁匠改行种田效率或许会下降,但并无特别障碍,但一只兵蚁是无法变为工蚁的。 对于物种本身来说,像真社会性那样的紧耦合(closely coupling)有很大的好处,特化的过程中,许多不必要的器官都可以退化抛弃,比如像储蜜蚁的大脑只须保留一点点就行了,附肢也无须保留,线粒体在被真核细胞的祖先捕获收养之后,也已高度退化了;无用器官的退化可以节省许多成本,而有用的器官大幅改造和强化,则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切断职虫的遗传通道,可防止其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打小算盘,生异心。 然而,对于整个种群乃至生态系统的复杂度和多样性来说,松耦合有着诸多奇妙的好处;近年来,软件产业似乎就意识到了这一点,软件工程的潮流,已经历了一次从紧耦合向松耦合的转变,过去自顶向下的结构化模式已遭唾弃,而到处谈论的[[SOA]]/[[SaaS]]/[[UDDI]]/等概念,无不与松耦合潮流有关。 归结起来,松耦合对于创造复杂性和多样性有这样一些好处: 1)在紧耦合结构中,作为其组成元件的个体被高度特化,因而,当整体结构因环境适应性下降而灭绝时,元件类型随之而灭绝;相反,松耦合结构保持了元件物种的独立性,免于随上层结构而灭绝,从而为生态系统创造新结构保留了最大可能的且不断扩充的可用元件库。 比如,当报业衰败时,造纸业尽管也受到冲击,但不会随报业一起灭亡,因为造纸企业同时服务于其他下游产业,它并未对报业形成完全依赖,因而也未按报业的需要而完全特化(当然,某些产业链中,会有高度特化的情况,但那是例外而非常态),相反,市场中每个企业都直接面对选择压力,他们的独立生存能力随时在经受考验,而不像真社会性物种,面对选择压力的是巢群而非个体。 2)在紧耦合模式中,构造每种上层结构所使用的元件库,是相互隔绝的,即结构之间无法共享和交流元件,相反,松耦合模式下可以做到共享与交流,这指数级的提高了结构创新的可能性,使得创新涌现的速度被极大的加快,同时,在解决具体适应性问题时,由于路径依赖性大为降低,选择空间将被充分遍历,优化速度因而得以加快。 在一个繁荣的市场中,创新企业家随时可以雇佣到各类工程师/会计/秘书/销售经理等专业人员,也很容易买到或学到新企业所需的各种工具/机器/工艺/管理方法,而无需自己动手从头培养和建立。 3)在紧耦合模式中,当一种新结构开始被构造时,一切都将从零开始,即,通往各种更上层结构的进化路径,是树状分枝的,各分枝间不会有重叠部分,结果是,轮子总是被一遍遍的重新发明,比如,功能雷同的眼睛和翅膀就各自被发明了很多次;一个蚂蚁类元在通往真社会性的道路上,不可能借用另一个类元已经发明的品级,它必须从头逐个创造品级。 相反,在松耦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家创新不必从零开始,既已存在的各种产业链都可经交易和合约安排而加以借用,所有成熟的环节都可以采购/租赁/或外包出去,创新者只须专注于其独特的部分。 4)在紧耦合模式中,几乎不存在“产业链”,即,从原材料(初级资源)到最终产品(成熟子代)之间,所有生产环节都在结构内部自己完成,这也意味着它需要承担生产过程所有环节上的风险,只能在结构内部分工,而无法与外部环境实现产业级的生产分工和风险分配。 这样,生产的迂回程度便大为受限,因而也难以生产出市场中见到那种高度复杂的产品;当然,生物界也有些办法来突破这一限制,比如奴役(比如某些蚂蚁对蚜虫)、寄生/操纵、或形成互惠共生关系,但这些办法所增加的生产迂回性和产品复杂度,远不如在市场在价格机制这双看不见的手协调下所创造的漫长产业链和高度复杂的产品。 上述几条,或许可以让我们理解,为何市场只用了几百年时间,便创造了堪与生物界媲美的高度复杂多样的繁荣社会,而自然花了数十亿年才让生物界拥有如此复杂度。
从亲代投资看真社会性起源

上一篇里,我谈到,Nowak等人的论文,否定了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的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亲代控制路径,随后我又说,若沿该路径,那么对真社会性起源的解释,将(不可避免的)是基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理论的。

所谓亲代投资理论,是用来分析生物个体在特定资源约束下,如何在生育尽可能多的后代,和为这些后代准备尽可能好的生存/发育/繁殖条件(在宽泛意义上,可统称为“抚育”)之间,做出权衡,即,如何将有限的可用资源按恰当比例分配到生育和抚育的各个环节,以获得最大产出。

所谓产出就是遗传收益,可以用这样一个函数表示(符号是我自己随意拟的):

LER = SUM(LERi), {i: 1..r}

其中r是个体自身的繁殖数,LERi是每个子代的长期期望繁殖数,而最终的遗传收益,即是个体本身的长期期望繁殖数(即若干年后它的后代数量);这是个递归函数,递归的终止条件取决于“长期”的长度,而该长度值则随分析的需要由分析者任意给定。

这样,所谓亲代投资决定就是,随着时间的推进,随时决定是否新增一个子代,并决定如何将那时所拥有的资源分配到每个子代的抚养上;这样一个动态决策看上去非常复杂,但实际情况比这简单,因为生物的可遗传性要求使得一些早先的决定一旦作出,后续的决策空间便被限定在很窄的范围内。

如果我们将有机体看作一部传播其所携带基因的机器的话,其生产周期由两阶段组成:首先是机器的建造(发育),(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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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里,我谈到,Nowak等人的论文,否定了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的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亲代控制路径,随后我又说,若沿该路径,那么对真社会性起源的解释,将(不可避免的)是基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理论的。 所谓亲代投资理论,是用来分析生物个体在特定资源约束下,如何在生育尽可能多的后代,和为这些后代准备尽可能好的生存/发育/繁殖条件(在宽泛意义上,可统称为“抚育”)之间,做出权衡,即,如何将有限的可用资源按恰当比例分配到生育和抚育的各个环节,以获得最大产出。 所谓产出就是遗传收益,可以用这样一个函数表示(符号是我自己随意拟的):

LER = SUM(LERi), {i: 1..r}

其中r是个体自身的繁殖数,LERi是每个子代的长期期望繁殖数,而最终的遗传收益,即是个体本身的长期期望繁殖数(即若干年后它的后代数量);这是个递归函数,递归的终止条件取决于“长期”的长度,而该长度值则随分析的需要由分析者任意给定。 这样,所谓亲代投资决定就是,随着时间的推进,随时决定是否新增一个子代,并决定如何将那时所拥有的资源分配到每个子代的抚养上;这样一个动态决策看上去非常复杂,但实际情况比这简单,因为生物的可遗传性要求使得一些早先的决定一旦作出,后续的决策空间便被限定在很窄的范围内。 如果我们将有机体看作一部传播其所携带基因的机器的话,其生产周期由两阶段组成:首先是机器的建造(发育),然后是开动机器制造成品(生育和抚育),而亲代投资只覆盖了该周期的第二阶段,所以,若想真正了解某种投资模式效率如何,需要把整个周期都纳入分析,这样的分析所用到的,是生活史理论([[life history theory]])。 经济学家把这种先造工具/机器、再用工具造产品的生产方式,叫做“迂回生产”,生产周期的迂回程度越复杂、工艺链条越长,往往投入的资源也越多,中间产品丧失的风险也越大,而补偿这些代价的好处是:最终产品的存活率和预期繁殖能力将得到提高,即,投资(发育投资和亲代投资)降低了收益函数中的r值,但提高了每个LERi的值。 在均衡状态下,边际上的那份追加资源投入,应具有收益无差别性,即,它投入于旨在增加子代数量的努力,和投入于旨在改进某个或几个LERi值的努力,收益将是相等的,这与经济学中的等优曲线([[indifference curve]])所表达的边际效用无差别,原理相同。 对于病毒和单细胞生物,发育和亲代投资都几乎为零,它们采用的是极端数量策略,只要营养条件满足就分裂;多细胞生物开始建造身体,因而有了发育投资;然后,有些多细胞物种开始在孢子/配子里存储额外的营养,以维持其在获得发育条件之前的存活,于是开始了亲代投资。 从鱼类到两栖类到爬行类、鸟类,对卵的投资越来越大,而鸟类更开始保护/喂食雏鸟,哺乳类更进一步,把幼雏留在身体里养大,出生后还经历漫长的哺乳期,以及生存技能的学习/训练期,人类则又通过幼态保持,在七岁到青春期之间又额外建立了一个漫长学习期,现代人类更将学习期拉长到青春期之后许多年。 至此,亲代投资貌似已发展到了极度夸张的地步,能不能再多投入呢? 先考虑这样一种策略,你在抚育孩子上很愿意投入,给他们请奶妈、家教、钢琴教师,还每人配两个保镖一个书僮;现在对策略稍作调整,要给孩子这些条件,其实还有另一种办法:你先生下一群儿女,把他们都阉了,然后分别训练成奶妈、家教、钢琴师、保镖和书僮,功成之后,最后再生几个孩子,让前面那群来伺候;甚至更狠,一些前面生的孩子被做成人肉包子,用来喂最后几个孩子。 真社会性物种正是这么做的:有些蚂蚁所产下的卵中,部分是营养性卵,就是专门喂给其他孩子吃的(蚁后自己也吃),有些蚂蚁会把部分孩子培养成腹部极度膨胀的储蜜蚁,其唯一价值就是给其他孩子当储蜜罐,还有些把部分孩子培养成一种高度特化的防卫兵蚁——门卫,其头部完全像个软木塞,它们是真正的“活”塞,负责堵住巢穴入口,至于普通的工蚁和兵蚁,大概都听说过了。 从数学上说,此种策略,实际上是在将资源分配给每个子代时,精心安排了一种歧视性方案,在此之前,其他物种也可能差别对待子代,即设定不同的LERi目标,但通常这只是数量上的歧视,比如长子多喂点奶,多照顾几个月,但真社会性物种的歧视是结构性的,投入不同品级([[caste]])子代的资源被用于制造出了功能不同的工具。 其实,人类在较弱的程度上也发展出了这种策略,我见过不少家庭,好多姐姐加一个弟弟这种组合,这些姐姐在出嫁之前唯一的奋斗目标,似乎就是为这个弟弟挣够上学/盖房/娶妻的钱,甚至做生意的资本。(我在另一篇文章里曾提到过人类的另外两种歧视性亲代投资策略:嫡庶之分和长子继承制,可参考) 另外,扯远一点,我有种模糊的感觉,那些多见于环境条件极度恶劣地区的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家庭,其中的弟弟们,虽说不像工蚁那样丧失了生育能力,(以下纯猜测)其实让妻子(或许更像嫂子)受孕的机会并不多,性机会多半是大哥独占的,所以其地位也有点像工蚁,出现这种策略,大概是因为恶劣的环境条件造成了罕见的Cost/Benefit值搭配,使得弟弟们单组家庭的成功率很低,不如留在家里帮哥哥造侄子呢——汉密尔顿复活啦,呵呵。
自杀-基因-偏好-同义反复-膏药-被套……

hulkbill那个对进化心理学在自杀问题上的表现的感慨,在Buzz上就不幸被如此歪楼了,呵呵。

楼是从zhangiii开始歪的:

开始我老以为进化论的基本原理是一个同义反复,适者生存。后来想到其实不是,还有一个前提是“有代代相传的稳定的遗传物质”,如果没有第二条,根本不可能产生进化。这种遗传物质后来知道是基因,基因所控制的那些性状是可以进化的。还有一种是meme,这是意识层面的东西,可以说独为人类所具备,也可以通过口述,文字和基于此形成的传统代代相传。

歪楼我最喜欢了:

嗯,这类似于经济学里的偏好稳定假设,离开这个假设,经济学也是同义反复了。

zhangiii继续煽风点火: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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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lkbill那个对进化心理学在自杀问题上的表现的感慨,在Buzz上就不幸被如此歪楼了,呵呵。 楼是从zhangiii开始歪的:
开始我老以为进化论的基本原理是一个同义反复,适者生存。后来想到其实不是,还有一个前提是“有代代相传的稳定的遗传物质”,如果没有第二条,根本不可能产生进化。这种遗传物质后来知道是基因,基因所控制的那些性状是可以进化的。还有一种是meme,这是意识层面的东西,可以说独为人类所具备,也可以通过口述,文字和基于此形成的传统代代相传。
歪楼我最喜欢了:
嗯,这类似于经济学里的偏好稳定假设,离开这个假设,经济学也是同义反复了。
zhangiii继续煽风点火:
好像是一个道理。我本来是想为同义反复也可以产生科学理论找个例子的,结果发现进化论不是这么一回事。有这个误会的人恐怕不少吧。
结果我就像被打了鸡血:
嗯,我隐约感觉,如果你挖的足够深的话,其实仍可发现科学果然还是同义反复系统,只是链条们被拉的足够长,而可操作定义又在链条的各处与“现实”打上了些铆钉,从而将最终需要的那块万能膏药推到足够远的地方而已,万能膏药仍是存在的,且永远会存在下去…… 这有点像我们给被子套被套那样,从一个起点开始,逐个打结固定,同时把剩余的凌乱部分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往外推,如此反复继续,但世界这个被套永远没有最后一个结,它是波普说的开放世界…… 比如牛顿力学,你当然观察不到“无外力作用下的匀速直线运动”,所以必须引入摩擦力/空气阻力之类的万能膏药,于是:滑块为何停下来?因为摩擦力;摩擦系数如何度量?测标准滑块能滑多远——同义反复诞生了;很久以后,当表面力学流体力学已足够进步,摩擦力/空气阻力之类膏药被展开,开始打出新的结,膏药被推向远方…… 所谓科学革命就是,某些人(革命家)在某些阶段发现,向外推被套打铆钉的工作越来越难以继续了,他们意识到不如拔除一大片区域已经打下的铆钉,(至少在某个很大的局部)重头来过……
真社会性 & 内含适应性

两周前,hulkbill在Buzz上报道了生物学界最近发生的一件大事,Martin Nowak等三位哈佛生物学家在Nature上发表了题为The evolution of eusociality的论文:

……目标直指亲缘选择理论(kin selection theory)及其基础inclusive fitness理论,称此模型解释力不理想,并提出其替代理论。可以想见此文在生物学界肯定是爆炸性的。事实正是如此,目前此文已引起上百名生物学家大混战,就差拳脚相向了。这里是Nature的报道,和New Scientist的报道

看到报道时,我也很吃惊,一方面是暗暗抱着九分怀疑的态度,但同时,因为论文第三作者是大名鼎鼎的E. O. Wilson,该文的研究主题又是真社会性(eusociality),而Wilson无疑是这方面的权威,所以我和bill一样,急切的想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

次日bill给我发来了论文全文,读完之后,我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至少自以为是),这事儿确实值得写一写,不过后来几天忙于博客搬家,拖到今天才顾得上。

下面是我对论文的解读和评论:

1)对于真社会性的起源,可以想象两条进化路径,直观起见,不妨分别称为“子代合作路径”和“亲代控制路径”;前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O)发现,帮助亲代(P)生育和抚养它(O)的姐妹,比自己(O)去生育和抚养子女,在遗传上更有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后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P)发现,若能通过某种手段抑制其部分子女(O)的生育能力,并促使它们(O)帮助自己(P)生育和抚养更多的子女,将获得更大的遗传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Wilson在《昆虫的社会》(The Insect Societies, 1971)一书里,以我理解,似乎为这两种可能性都留有余地,但现在,这篇论文却显然排除了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现有真社会性物种都是沿着亲代控制路径进化而来的,这意味着,最终导致真社会性的一系列变异,最初是从亲代那边开始的,比如,首先发展出的,应该是诸如抑制子代卵巢发育的外激素,而不是诸如在营养不足时自动停止自身卵巢发育的机制。

这一排除同时也意味着,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理论在解释真社会性起源上,并无用武之地。

子代合作路径的排除,对于汉密尔顿理论,确是件尴尬的事情,因为内含适应性和汉密尔顿法则(Hamilton’s rule)的最初提出,正是基于对膜翅目(Hymenoptera)昆虫的单倍二倍性(haplodiploid)性别决定模式与真社会性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其中的推导过程,是沿着子代合作路径进行的,现(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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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前,hulkbill在Buzz上报道了生物学界最近发生的一件大事,[[Martin Nowak]]等三位哈佛生物学家在Nature上发表了题为The evolution of eusociality的论文:
……目标直指亲缘选择理论(kin selection theory)及其基础inclusive fitness理论,称此模型解释力不理想,并提出其替代理论。可以想见此文在生物学界肯定是爆炸性的。事实正是如此,目前此文已引起上百名生物学家大混战,就差拳脚相向了。这里是Nature的报道,和New Scientist的报道
看到报道时,我也很吃惊,一方面是暗暗抱着九分怀疑的态度,但同时,因为论文第三作者是大名鼎鼎的[[E. O. Wilson]],该文的研究主题又是真社会性([[eusociality]]),而Wilson无疑是这方面的权威,所以我和bill一样,急切的想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 次日bill给我发来了论文全文,读完之后,我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至少自以为是),这事儿确实值得写一写,不过后来几天忙于博客搬家,拖到今天才顾得上。 下面是我对论文的解读和评论: 1)对于真社会性的起源,可以想象两条进化路径,直观起见,不妨分别称为“子代合作路径”和“亲代控制路径”;前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O)发现,帮助亲代(P)生育和抚养它(O)的姐妹,比自己(O)去生育和抚养子女,在遗传上更有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后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P)发现,若能通过某种手段抑制其部分子女(O)的生育能力,并促使它们(O)帮助自己(P)生育和抚养更多的子女,将获得更大的遗传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Wilson在《昆虫的社会》(The Insect Societies, 1971)一书里,以我理解,似乎为这两种可能性都留有余地,但现在,这篇论文却显然排除了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现有真社会性物种都是沿着亲代控制路径进化而来的,这意味着,最终导致真社会性的一系列变异,最初是从亲代那边开始的,比如,首先发展出的,应该是诸如抑制子代卵巢发育的外激素,而不是诸如在营养不足时自动停止自身卵巢发育的机制。 这一排除同时也意味着,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理论在解释真社会性起源上,并无用武之地。 子代合作路径的排除,对于汉密尔顿理论,确是件尴尬的事情,因为内含适应性和汉密尔顿法则([[Hamilton's rule]])的最初提出,正是基于对膜翅目([[Hymenoptera]])昆虫的单倍二倍性([[haplodiploid]])性别决定模式与真社会性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其中的推导过程,是沿着子代合作路径进行的,现在看来,这一分析很可能缺乏事实基础。 考虑到Wilson的学术背景和地位,我姑且采信这一结论,但基于下列阅读印象,仍心存疑虑(当然我相信作者们一定考虑过这些情况了):
  • 真社会性在膜翅目中独立起源的次数,貌似远高于其他类别;
  • 膜翅目真社会性物种中,广泛存在多后现象(即多个后虫),而膜翅目以外的真社会性物种,都是单后的;
  • 膜翅目真社会性物种的品级决定([[caste]] determining)似乎更多依靠营养决定,而其它类别似乎更多依靠亲代的外激素([[pheromone]])压制;
  • 在后虫死亡后产生新后的过程中,非膜翅目物种的争夺是你死我活的,而膜翅目的似乎较为温和。
2)从亲代控制路径出发,论文认为,解释真社会性起源,无须引入内含适应性([[inclusive fitness]]),也即无须按汉密尔顿法则进行基于亲缘关系的成本/收益计算(即著名的r*B>C不等式),而只须按经典自然选择理论计算个体适应性即可。 这是完全可能的,在许多情形下,基于内含适应性的计算,和基于个体适应性的计算,会得出近似的结果(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用“自私的个体”去近似“自私的基因”),因而在性状和行为上观察不到显著差异,而在其他一些情形下,即当满足某些条件时,这种差异便足够显著而不得不考虑。 造成两种计算结果近似的最常见条件是信息障碍,听说过[[Richard Dawkins|道金斯]]的绿胡须([[green-beard]] )典故的人应该会了解这种信息障碍,一种性状/行为,要能够基于亲缘关系而区别对待同类,必须基于识别亲缘关系(即估算汉密尔顿不等式中的r参数值)的相应信息手段,否则,产生该性状/行为的基因将无法因此而扩散;如果这样的信息条件不存在,内含适应性和个体适应性就是等价的。 排除内含适应性,也意味着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单倍二倍性降低了膜翅目昆虫发展出真社会性的其他条件;对此,我同样略表怀疑,如同人类家庭一样,在真社会性物种的巢群(colony)中,想必也存在或多或少的亲子冲突([[parent-offspring conflict]]),当冲突过于严重时,社会性巢群是无法维系的,而单倍二倍性应该能降低冲突水平,从而有利于真社会性的进化。 现在看来,论文排除了这一机制的作用,当然,理论上这是可能的,即,现有真社会性物种在进化过程中都找到了其他方式来避开或压制了亲子冲突。 如果到此为止,这篇论文就没有什么颠覆性,我可以轻松接受,只是汉密尔顿摆了个小乌龙,歪打正着的从一个错误案例的分析中得出了正确理论,略显讽刺,但无伤大雅,如此而已。 3)但是,论文显然走的更远,基于上述两点,它进而得出结论:内含适应性概念乃至基于它的整个理论都是无用的,不如回归经典自然选择理论——正是这一说法让事情具有了爆炸性和戏剧性。 说实话,对于得出该结论的逻辑,我颇感惊讶,依我看,这一逻辑似乎暗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内含适应性理论如果是有用的,那么只须知道汉密尔顿不等式中的r值,便可直接推知近亲个体之间的合作模式。 但这一逻辑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如上所述,真正起作用的是可被个体识别的r值,而不是实际的r值,其次,不等式中的B和C值千变万化,仅知道r值是无法做任何具体推断的。 实际上,果若按此逻辑评估内含适应性理论的价值,人们早就该否决它了,首先,非属膜翅目的白蚁和裸鼹([[naked mole rat]])都不具有单倍二倍性的亲缘优势(即把姐妹亲缘rs/女儿亲缘rd的比值从1:1提升到了3:2),其次,单倍二倍性的亲缘优势仅当雌虫只接受单一雄虫或亲缘极近的雄虫的精子时才存在,而许多真社会性昆虫并不满足该条件。 不过,上述逻辑是否真的暗含了,要看过论文的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才能最终确定,我还没得到这个文本。 4)最后,由这样一项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颠覆内含适应性理论,在科学方法论上是不合适的,尽管从思想史角度看,该理论源自对单倍二倍性与真社会性之间关系的分析,但在那之后,它们已经成为整个进化生物学的基础,而不仅仅是亲缘选择理论的基础,它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用拉卡托斯([[Imre Lakatos]])的话说,是组成纲领之硬核(hard core)的一部分(而亲缘选择、亲代投资和和性选择等理论,都是处于“保护带”的二级理论),抛弃它就需要整个重建进化生物学的理论基础,就主题和范围而言,这篇论文显然远远够不上这个量级。 而且,从下面两段引文可以看出,论文所谓的经典自然选择解释,实际上是以拒绝将职虫(worker)视为有效个体,以其为单位计算个体适应性,而只接受后虫(queen)或巢群(colony)为个体/超个体(superoganism)计算适应性,为前提的:
In other words, the queen and her worker have the same genes that prescribe caste and division of labour, but they may differ freely in other genes.This circumstance lends credence to the viewthat the colony can be viewed as an individual, or ‘superorganism’. Further, insofar as social behaviour is concerned, descent is fromqueen to queen, with the worker force generated as an extension of the queen (or cooperating queens) in each generation. Selection acts on the traits of the queen and the extrasomatic projection of her personal genome. This perception opens a new form of theoretical inquiry, which we illustrate in Box 1.
Box1里相应的内容:
Inclusive fitness theory always claims to be a ‘gene-centred’ approach, but instead it is ‘worker-centred’: it puts the worker into the centre of attention and asks why does the worker behave altruistically and raise the offspring of another individual? The claim is that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s a theory that goes beyond the standard fitness concept of natural selection. But here we show that this is not the case. By formulating a mathematical model of population genetics and family structure, we see that there is no need for inclusive fitness theory.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eusocial and the solitary allele is described by a standard selection equation. There is no paradoxical altruism, no payoff matrix, no evolutionary game. A ‘gene-centred’ approach for the evolution of eusociality makes inclusive fitness theory unnecessary.
然而,如此认定个体适应性的主体,之所以在方法论上是“合法的”,不正是因为内含适应性理论扭转了我们对自然选择的作用单位的认识吗?否则,凭啥职虫的个体适应性就不算适应性、不值得被计算?而巢群又为何可以被当作“超个体”而成为计算适应性的单位? 其次,当我们站在后虫角度计算适应性进而解释真社会性起源时,实际上采用的是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理论的思路和算法,而亲代投资理论和性选择、亲子冲突、寿命理论等等一样,都是建立在内含适应性之上的二/三级理论,采用它,实际上需要以接受基于内含适应性的科学纲领(或用库恩的话叫“科学范式”)为前提,否则,你的方法论将是自相冲突的。 至于从亲代投资理论出发如何解释真社会性起源,说来话长,另起一篇吧。
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

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我很早1就对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很不感冒了,所以对从这概念出发的研究也是屡翻白眼。

有些概念我不感冒是因为含混不清,不具有操作性,外部性这个概念倒是清楚的很,不感冒是因为我觉得把它引入经济学毫无用处。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宗交易给未参与交易者所带来的利益增减,如果增进了后者的利益,叫正外部性,反之叫负外部性。

很容易看出,这个概念与我最近刚讨论过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密切相关,因为按定义,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不得减损任何人的利益。

但是,在那篇文章里,我指出了,基于利益定义的帕累托改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现实的多人世界中几乎找不出符合此等条件的事情,即便是通常认为是帕累托改进的自愿交易其实也会减损第三方的利益。

挽救的办法是,将帕累托改进认定建立在权利界定的基础上,简单说,就是权利先于损害,换句话说,法学先于经济学(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何当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为法律建立经济分析基础时,不得不抛弃帕累托概念,转而使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概念,不过那是后话,暂且按下不表)。

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引入外部性概念,无非是想通过设计某些制度/税收/政策安排,来尽可能消除外部性,以便增进他们所谓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但是,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

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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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我很早[1. 约2004年]就对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很不感冒了,所以对从这概念出发的研究也是屡翻白眼。 有些概念我不感冒是因为含混不清,不具有操作性,外部性这个概念倒是清楚的很,不感冒是因为我觉得把它引入经济学毫无用处。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宗交易给未参与交易者所带来的利益增减,如果增进了后者的利益,叫正外部性,反之叫负外部性。 很容易看出,这个概念与我最近刚讨论过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密切相关,因为按定义,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不得减损任何人的利益。 但是,在那篇文章里,我指出了,基于利益定义的帕累托改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现实的多人世界中几乎找不出符合此等条件的事情,即便是通常认为是帕累托改进的自愿交易其实也会减损第三方的利益。 挽救的办法是,将帕累托改进认定建立在权利界定的基础上,简单说,就是权利先于损害,换句话说,法学先于经济学(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何当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为法律建立经济分析基础时,不得不抛弃帕累托概念,转而使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概念,不过那是后话,暂且按下不表)。 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引入外部性概念,无非是想通过设计某些制度/税收/政策安排,来尽可能消除外部性,以便增进他们所谓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但是,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 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这意味着,一宗交易即便减损了第三方的利益,但若为法律所许可(也即在权利边界之内),则不计作外部性;但这样一来,外部性就完全与经济学无关了,它只是个法律问题,消除外部性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加强司法系统,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和矫正,没经济学家啥事。 那么正的外部性呢?政府是否应该从获益的第三方那里征税,来奖励那些带来正外部性的交易者呢?[2. 福利经济学最喜欢用果园和蜂蜜做例子,至少在张五常那篇文章之前<-你懂得,呵呵]看了下面的例子,你会明白这么做完全是发疯,而且发的就是书呆子那种疯。 为了让大伙儿绝了对外部性概念的念头,我在小白兔那篇文章后面留言说:“如果为了所谓效率最大化,需要消除外部性,那么消费者剩余是否应予悉数剥夺?”可是这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小白兔同学认为:“消费者剩余推不出外部性”。 好吧,我只好多费点口舌了。 所谓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是指那些对某种商品的支付意愿高于那个边际消费者(marginal consumer)的消费者所“占到的便宜”,因为他们和边际消费者一样,只须支付市场均衡价格,而后者等于边际消费者的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 比如一种手机,有100人愿意为它支付最高3000元的价格,而另外900人最多愿意支付1000元[3. 为了简化这里暂且假设只有一个卖家],而卖家觉得以1000元价格卖掉1000部,比以3000元价格卖掉100部,更划算,于是(假设他无法对上述两种人实施价格歧视),他将手机定价1000,这样,前面100人便每人“占到了2000元的便宜”,即,每笔买卖的消费者剩余是2000元。 那么这跟外部性有啥关系呢?有的,请注意,前面100人之所以能获得消费者剩余,是因为后面900人也在与卖家进行交易,否则,卖家(至少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将能够抬高价格从而降低甚至完全消除上述剩余;因此,后900人与卖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增进了前100人的利益,按定义,这就是正的外部性。 任何在大学附近生活过的人都应该能很快领会到这一点,那里经常能见到大量价格极其低廉而品种高度丰富的餐馆,这些低价供给的存在,完全是因为学校聚集了大批支付意愿较低的消费者,而有幸生活在附近的白领们,便有了机会坐享大量消费者剩余,显然,这些剩余中的很大一块,要归因于学生们与餐馆之间交易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外部性的定义。 实际上,上述分析可以扩展到更一般的情况,即,任何交易,仅仅因其促进市场兴旺这一点,即已给市场内的所有人带来了好处。 那么,由政府征税来消除正外部性,意味着什么呢?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消除消费者剩余这种正外部性,其效果将等同于让一个垄断者完全垄断供给并实施彻底的价格歧视,难道我们期待这种结果?而更一般的说,要消除外部性,唯一的办法就是扼杀整个市场。
消费离散性vs马尔萨斯极限

(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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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至于处于或靠近底层的这部分占人口的比例多少,随社会制度而不同,马尔萨斯为我们描绘了两种可能的图景:一种是扁平化社会,绝大部分人生活中生存线附近,这种情况下,人口的绝对数量就达到了资源极限,另一种是层次化社会,财产权、身份特权、继承权等制度条件,使得部分人得以远离生存线,从而使得社会形成一种复杂多层的等级结构,此时,人口数量并未达到理论极限。 所以,“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这句话,只能是在“给定社会结构或制度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马尔萨斯认为,当时的中国正是典型的扁平化社会,所以他说,如果按同等资源供养人口数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中国无疑是最成功的社会了,这个国家的制度成功的将绝大多数人拉到了生存线上;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还有待考察,但这两幅图景的对比是很有启发的。 但很明显,马尔萨斯并不认为这种社会是可取的,相反,在他看来,正是由于财产权得到保障,西方社会才维持了复杂而繁荣的文明结构。 好,现在就容易看出消费离散性假说在上述理论框架中的含义了:等级阶梯的存在,激励人们为了维持现有的较高地位,或者爬升到较高的地位,通过克制生育数量来确保消费水准,从而在整体上,使得人口的极限水平低于没有这种等级阶梯的情况。 注意:这不是让人口脱离了马尔萨斯极限,而是移动了马尔萨斯极限本身,因为马尔萨斯极限原本就不是指绝对的资源供养极限,而是给定制度条件和社会结构下的极限。 但是,克制生育数量只是确保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的手段之一,是牺牲数量换质量的办法,另外还有两个更重要的手段:一个是{{嫡庶}}之分,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子女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 第二个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也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作为主继承人的长子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不低于自己,其他子女则能保障多少就算多少。
重阳

重阳节大概是从化一年当中最热闹的一天了,据说每年过节都有十几万人上山,分往四个山头,我们村背后的风云岭,因为紧靠县城,游人也最多。

而且这一热潮看来完全是自发的,没看见有衙门或机构出面组织或煽动,不像平湖这些年中秋前后的西瓜灯会,或某些地方的端午龙舟,倒是像古代的元宵灯会。

风云岭在县城西南郊,因而上山的大路在北坡,我们村在南坡,占据着东南坡的一条小路,只有百分之小几的游人从这儿上山,不过那也有一两千人了。

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绿野仙踪

所以警方也要假装紧张一下,每年此时,两车警察就带着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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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大概是{{从化}}一年当中最热闹的一天了,据说每年过节都有十几万人上山,分往四个山头,我们村背后的风云岭,因为紧靠县城,游人也最多。 而且这一热潮看来完全是自发的,没看见有衙门或机构出面组织或煽动,不像{{平湖市|平湖}}这些年中秋前后的西瓜灯会,或某些地方的端午龙舟,倒是像古代的元宵灯会。 风云岭在县城西南郊,因而上山的大路在北坡,我们村在南坡,占据着东南坡的一条小路,只有百分之小几的游人从这儿上山,不过那也有一两千人了。
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绿野仙踪 所以警方也要假装紧张一下,每年此时,两车警察就带着一批联防队蹲在村口,主要任务好像就是收缴打火机。 (秋天的从化极其干燥,其程度与雨季的潮湿同样让人惊骇,我必须像在北京一样随时涂抹蛇油果酸护手霜,这是我在亲身经历之前万万没想到的。) 这种时候,村长就会杀几条狗招待他们,土地爷也是很注重跟条子们处好关系的,村里的路灯也全都打开了,安全警告车也来回用我迄今只能听懂一小半的从化话一遍遍播放着安全告示录音。 村里难得这么热闹,更难得的是,这热闹是人而不是狗制造的。 一直以为重阳登高是白天进行的,没想到这里是晚上登,许多人还要在山顶守夜,不知别处是否也如此。 山不高,路虽不直,也不过40分钟就登顶了,一到山顶,乌鸦鸦叽喳喳一片片坐满了人,满登登连根草都见不着。 因为去年来过,知道山顶其实没啥好看的东东,瞄了一圈就原路下坡了,好在爬山过程本身也算得上是享受,虽然我更喜欢在白天爬。
经济政策&政治创新

为了写时评混饭吃,我不得不每天看新闻,但这着实是件痛苦差事,特别是那些经济政策,就像天天重复上演的荒诞剧,荒诞剧这东西看一遍可以,天天看反复看剧情还一成不变,就太荒诞了。

比如反垄断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这是政客举起大刀砍向企业,口号是保护消费者,上午刚砍完,到下午,同一帮恬不知耻的政客就又举起大刀,这回砍的是全体消费者,而口号变成了保护企业和就业岗位。

当然,如你所知,这把大刀就是贸易保护和汇率政策。

类似的,当某个政客还是某州参议员时,就把自己扮演成挺身挡在消费者前面对抗大公司的蜘蛛侠,可一旦进入国会,成为联邦参议员,立马变得像本州公司们花钱雇来的小二,不遗余力毫不脸红的从全国纳税人和消费者身上搜刮猪油。

这样的荒诞剧就每日在我的Google Reader里随着页面的高速滚动而不断上演,让我哭笑不得。

不过话说回来,从这无聊乏味的观剧中我也不是毫无收获,今天看着看着我就想起在Scott Gordon在《控制国家》里提出的观点:无论政体如何,政治现实永远是:有组织的少数统治无组织的多数。

于是(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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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写时评混饭吃,我不得不每天看新闻,但这着实是件痛苦差事,特别是那些经济政策,就像天天重复上演的荒诞剧,荒诞剧这东西看一遍可以,天天看反复看剧情还一成不变,就太荒诞了。 比如反垄断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这是政客举起大刀砍向企业,口号是保护消费者,上午刚砍完,到下午,同一帮恬不知耻的政客就又举起大刀,这回砍的是全体消费者,而口号变成了保护企业和就业岗位。 当然,如你所知,这把大刀就是贸易保护和汇率政策。 类似的,当某个政客还是某州参议员时,就把自己扮演成挺身挡在消费者前面对抗大公司的蜘蛛侠,可一旦进入国会,成为联邦参议员,立马变得像本州公司们花钱雇来的小二,不遗余力毫不脸红的从全国纳税人和消费者身上搜刮猪油。 这样的荒诞剧就每日在我的Google Reader里随着页面的高速滚动而不断上演,让我哭笑不得。 不过话说回来,从这无聊乏味的观剧中我也不是毫无收获,今天看着看着我就想起在Scott Gordon在《控制国家》里提出的观点:无论政体如何,政治现实永远是:有组织的少数统治无组织的多数。 于是我有了一个念头:{*quote(政治与组织创新)所谓政治家,就是那些能够做出组织创新,从未组织的多数中筛选出一个子集,将其组织起来,获得某种政治产出,的人;这不就是个市场价值发现过程吗,听上去很像是创新企业家干的事情啊。/quote*} 是的,有能力做到的政客,就变成伟大的政治家了。 不过,这里说的“组织化”,要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并不一定要裆证裆徽裆旗执行委员会之类东东,或许一份专为某群体代言的刊物即可,同业协会所雇佣的律师团当然也算,发挥想象力吧,我就不细说了。 当然,不同的基础制度背景下,组织进化的条件是不同的,产生的组织类型也大不相同,某些环境条件下,就只能产生带头大哥+马仔的抢钱抢地盘抢女人组织了,那个说来就话长了,暂且按下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