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表的文章(302)
辉格
@ 2012-03-0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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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微言大义
【2012-03-05】
@whigzhou: 刚才跟朋友讨论增值税问题,突然想到一点:私人消费/GDP只有百分之二十多,低的不可思议,或许跟避税有关?可能很多中小超市(或其供应商,原理相同)把开票额度卖掉了,于是许多零售额被统计成了企业开支?瞎猜
@小野猪君:恩,购物卡、在超市门口搜集小票的大妈、超市/宜家开发票处长长的队伍,都把私人消费变成企业支出了。。。现在最好的是网购,京东亚马逊等等,不管买什么都能开办公用品一项
@学经济家:共鸣。一直存(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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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5】
@whigzhou: 刚才跟朋友讨论增值税问题,突然想到一点:私人消费/GDP只有百分之二十多,低的不可思议,或许跟避税有关?可能很多中小超市(或其供应商,原理相同)把开票额度卖掉了,于是许多零售额被统计成了企业开支?瞎猜
@小野猪君:恩,购物卡、在超市门口搜集小票的大妈、超市/宜家开发票处长长的队伍,都把私人消费变成企业支出了。。。现在最好的是网购,京东亚马逊等等,不管买什么都能开办公用品一项
@学经济家:共鸣。一直存了这个念头,想整理增值税制与私人消费/GDP比例等的关系脉络,但没有砥砺弄不出来,再欠一个坑,呵呵。
@西峯: 统计中,购买车房都计入投资项下。
@whigzhou: 这个倒不算错,假如在其存续期内分期折算进消费的话
辉格
@ 2012-03-05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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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微言大义
【2012-03-04】
@whigzhou: 在读《Elbow Room》
@whigzhou: 关于自由意志的谬见之一可能源自对变量选择空间(或值域/自由度,三者等价)的误解:既然决定论认为变量在给定时刻只能是某特定值,谈何选择?其实“存在选择余地”的意思是值域不是单值集合,而值域包含了变量在所有条件组合下(而非某个时刻)的取值实例,
@whigzhou: 因而变量在特定时刻的确定性当然不能等同于值域的单值性
@茶博未:作为一懒人,坐等辉总的读书笔记。我猜自由意志,在“我本也可以那样做”的意义上,是一种幻象。但决定论 与 a(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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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4】
@whigzhou: 在读《
Elbow Room》
@whigzhou: 关于自由意志的谬见之一可能源自对变量选择空间(或值域/自由度,三者等价)的误解:既然决定论认为变量在给定时刻只能是某特定值,谈何选择?其实“存在选择余地”的意思是值域不是单值集合,而值域包含了变量在所有条件组合下(而非某个时刻)的取值实例,
@whigzhou: 因而变量在特定时刻的确定性当然不能等同于值域的单值性
@茶博未:作为一懒人,坐等辉总的读书笔记。我猜自由意志,在“我本也可以那样做”的意义上,是一种幻象。但决定论 与 a)个人是责任主体因而可以施加奖惩、b)个人受奖惩和预期的奖惩影响而作决定并实施行动,没有矛盾之处。
@whigzhou: 那你还是读原文吧,我的读书笔记极少以介绍和评论原书内容为目的,而只是记录读该书时产生的一些念头,可能与原书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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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gzhou: 迄今我能想到的对宿命论(包括所谓历史决定论)的最善意理解是:它其实指的是系统演化方向的抗干扰性,即:无论受何种尚未被考虑的因素的干扰,系统终将向(基于已考虑因素和原理而预示的)那个方向演变,这种看法对某些系统的某些阶段或许可以有点意思,但根本不是决定论。
@石磊slonethu: 我理解的宿命论是:个体的抗争(哪怕再理性或再勇敢)都无助于整体系统摆脱滑向某一个稳定点(吸引子)的轨道。抗干扰性(或鲁棒性)是系统的表观特征,其机制是内在的正负反馈结构。主导因素也并不一定要未知,因为系统内.
@whigzhou: 嗯,将自己代入我说的干扰因素之一,便获得了个体的宿命感
@石磊slonethu: 抗干扰性(或鲁棒性)是系统的表观特征,其机制是内在的正负反馈结构。主导因素也并不一定要未知,因为系统内在的复杂性使然.
@whigzhou: 某因素若已被考虑,意味着它是系统结构的一部分,将被视为系统走向那个方向的“原因”之一,而不是与宿命感有关的那些干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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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gzhou: 嗯,自省自动为更高层次的自省提供了素材,因而可能触发一个无穷迭代过程,直至耗尽内存,而旁观则不存在这样的自动触发机制,因而不会让“脑子转不下去了”
以市场化改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辉格
2012年3月2日
最近,世行发表了一份针对未来二十年中国经济的展望报告,同时也是一份建议书,建议中国政府加速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份报告体现了对中国现状与前景的良好把握和深刻领悟,也呼应了多年来在国内持续存在的一种呼声,而它所提议的措施,也相当温和与务实。
报告的核心思想之一,是告诫人们不要陶醉于近20年来的高增长,推动这一增长的动力结构已经改变,假如不深化市场导向的改革,不加速完善市场的制度条件,未来不仅经济增长会停滞,甚至社会可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
这一判断是有道理的,然而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经济增不增长其实并不重要(或许某些跟踪宏(more...)
标签:GDP | 主观价值论 | 价值 | 制度 |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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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化改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辉格
2012年3月2日
最近,世行发表了一份针对未来二十年中国经济的展望报告,同时也是一份建议书,建议中国政府加速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份报告体现了对中国现状与前景的良好把握和深刻领悟,也呼应了多年来在国内持续存在的一种呼声,而它所提议的措施,也相当温和与务实。
报告的核心思想之一,是告诫人们不要陶醉于近20年来的高增长,推动这一增长的动力结构已经改变,假如不深化市场导向的改革,不加速完善市场的制度条件,未来不仅经济增长会停滞,甚至社会可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
这一判断是有道理的,然而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经济增不增长其实并不重要(或许某些跟踪宏观指标的投资者需要关心它),重要的是更好的生活,以及追求更好生活的机会,而在这一点上,市场的自由与开放本身有其直接而根本的价值,不必由增长率来加以论证,唯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什么是中等收入陷阱,以及为何要避免它。
假如我们同意主观价值论,即:价值只能由个人为自己规定,那就不得不承认,没有任何宏观指标能够度量社会总价值(或总福利),GDP只是个勉强可以参考的度量,它度量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总交易量,而根据主观价值论,凡自愿交易都提高了交易双方的总福利,因而交易越多,总福利越高。
但GDP度量的有效性需要两个前提:交易都是自愿的,货币是价值的有效尺度;而实际上两者都不成立;首先,GDP所统计到的许多产值都不是自愿交易,前苏联GDP中很大一部分是军工产值,与个体价值几无关系;其次,货币也不是有效尺度,没有任何理由认为,盖茨花一亿美元买一幅画,比某小女孩花一分钱买一朵花,带来了更多的个体价值,假如今年与去年相比,盖茨多买了一幅画,而一万个小女孩少买了一万朵花,GDP显然是增长了,但这个社会的生活是否总体上比去年好?无人能回答。
不过话说回来,在一个十分贫困的社会,像GDP这样的宏观度量却常常是有效的,假如一个社会的大部分人口都处于半饥饿状态,那就可以安全的假定:获取食物在大部分人的价值序列中都处于优先地位,因而粮食总产量便是一个度量社会总福利的有效指标,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指标。
贫困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个体间价值结构的相似性,因为每个人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要的东西都差不多;所以当一个贫困社会迈向小康时,只要人们手里的票子在增加,货架上的商品在丰富,各种产业在兴旺起来,那么几乎每个人都会感到满意,每个旁观者也都可轻易断定:那里的生活在好起来;此时,观察与评论者也无须去细察市场制度是否完善,创新和交易是否自由,只要看GDP是否在增长,便足以评价政策的好坏。
那也是我们首先在80年代的农村,然后在90年代中期之后的城市所见到的情形;然而近十年来,情况不同了,当温饱已不再是最迫切的需求时,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层次上的满足,而正是在这些层次上,价值开始急剧分化;假如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无法容纳日益多样化的价值,那么价值分歧便会导向社会与政治冲突,严重的时候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秩序崩溃,这便是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
诚然,中等收入陷阱常伴随着增长停滞,但这并非其根本特征,停滞可以有很多原因,比如人口停滞,假如人们真的不想多生孩子,那也没什么,停滞也可能是因为有些地方本来就不适合生活,所以人们一旦富裕就选择离开,甚至有可能,那地方的人普遍清心寡欲,满足于小康而不再追求更多,那更无须旁人担忧。
真正需要担忧的是:社会能否容纳多元价值?能否容许个人按其价值观追求他所向往的生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自由而开放的市场制度能够做到这一点,而随着我们的社会摆脱赤贫开始走向小康时,这一关系正日益彰显,过去十年的社会经历,无时不在向我们展示:市场制度的欠缺,是如何妨碍人们在更高层次上追求其个体价值的。
当你自己也是个文盲时,你可能会满足于孩子学会认字和算术,而不介意他被送进哪种学校,被置于哪种教育模式下,被灌输了何种价值观,而在自己有了十多年的被教育经历之后,你有了更多的想法,然而制度限制了你,既无法为孩子找到你所期望的学校,也不可能自己动手、联合有共同期望的家长组建自己的学校。
当你和兄妹父母甚至祖父母拥挤在十几平米的陋室中,你可能会觉得无论多丑陋的火柴盒,只要不漏雨、面积大一点,都能满足你的需要,而当你果真拥有了一套大火柴盒之后,你可能厌倦起了城市的喧嚣,向往郊区的甚至乡村的宁静生活,然而还是制度限制了你,无法在乡村买地盖房,更不可能联合一群有共同向往的人一起建设新村镇。
当你还是个农村“富余劳力”或城市下岗工人时,你可能满足于有一份稳定而薪水体面的工作,而并不介意工作内容本身是否给你带来快乐和满足,或工作结果是不是在你的理想之内,而现在,当你衣食无忧之后,你可能不想再为薪水而工作,而想做点“自己想做的事情”,然而再一次,制度限制了你,你会发现许多事业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高税率和严苛繁杂的管制条例让它变得根本不可行。
当市场足够自由和开放因而能够容纳这些在个体之间千差万别的理想、抱负、追求和生活方式时,尽管价值观分歧甚至对立,但人们大可以各行其是而相安无事,而当一个社会的制度无法容纳它们时,这些个体追求便可能转变为政治力量,因为既然这些价值追求无望在市场规则下实现,不愿放弃这些价值的人们就只能集合起来,以图形成某种政治势力,来为自己在体制内获得某种地位。
而我们知道,集体行动是需要价值共识的,在政治较量中,价值分歧是会导致压制和冲突的,因为无论在何种政治制度下,政治较量的结果只能是一方取胜而另一方的价值主张被压制,不存在各行其是的空间,这样一来,原本可以相安无事的价值分歧和对立,就变成了贴身肉搏的社会与政治对抗,当这种对抗足够剧烈且长期持续时,社会便堕入了陷阱之中。
商品标识是否误导要看受众的反应
辉格
2012年2月28日
上周,迈克尔·乔丹宣布对乔丹体育提起诉讼,诉后者侵犯其姓名权,并打算索赔数千万人民币;对此,乔丹体育方面的辩解是:他们的乔丹商标是经注册而获得,乔丹方面对此所提出的异议也已被驳回,而在营销和宣传过程中他们从未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做关联,并曾在若干场合对此作出了澄清,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这一辩解看起来并不充分,它没有回答:用“乔丹”这个名字来标识其运动服装,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和欺骗?进而,这种误导的后果是否可能对乔丹本人的声誉和商业机会构成影响?假如这两种影响存在,它是否构成对消费者和乔丹本人的侵权?
重要的是,这种侵权的可能性,并不能仅以拥有商标权(即便这一点已经成立)而加以排除;因为商标局并非一个裁定所有民事权利的机构,它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仅仅是确认了注册者在一国境内排他性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并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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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是否误导要看受众的反应
辉格
2012年2月28日
上周,迈克尔·乔丹宣布对乔丹体育提起诉讼,诉后者侵犯其姓名权,并打算索赔数千万人民币;对此,乔丹体育方面的辩解是:他们的乔丹商标是经注册而获得,乔丹方面对此所提出的异议也已被驳回,而在营销和宣传过程中他们从未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做关联,并曾在若干场合对此作出了澄清,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这一辩解看起来并不充分,它没有回答:用“乔丹”这个名字来标识其运动服装,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和欺骗?进而,这种误导的后果是否可能对乔丹本人的声誉和商业机会构成影响?假如这两种影响存在,它是否构成对消费者和乔丹本人的侵权?
重要的是,这种侵权的可能性,并不能仅以拥有商标权(即便这一点已经成立)而加以排除;因为商标局并非一个裁定所有民事权利的机构,它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仅仅是确认了注册者在一国境内排他性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并未担保使用该商标销售商品的行为不会对其他权利构成侵犯。
确实,商标局在确认之前有一个公示和接受异议的机制,这一审慎安排值得赞许,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其商标权裁定已经排除了所有侵权的可能性,恐怕商标局也不会认为自己拥有这样的司法能力和地位。
实际上,从过去若干商标权异议的裁定结果看,在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侵犯了其他先有权利上,商标局并未表现出它能够遵循一贯的标准,比如在2003年的张学友案中,它以张学友的演艺明星身份和社会知名度为由否决了“张学友”服装商标申请,尽管申请人本人姓名也是张学友,但在2002年的乔丹案中,却以乔丹作为篮球明星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在服装鞋帽上的知名度为由否决了耐克的异议。
乔丹体育说他并未将乔丹商标与乔丹本人做关联,但这并不能排除其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是否误导,要看该商标实际上是否会在消费者心目中唤起对乔丹的联想,并由此而对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形成一种信任,比如他会认为乔丹这样的巨星不会把冠名权轻易授予一个质量没有保障或产品档次不高的商家,假如一个普通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时通常会这么联想,而伴随商标出现的其他标识也不能改变其想法,并且该联想会影响他的购买决定,那么他就被误导和欺骗了。
当然,面对特定的名称和符号,人们会有不同反应,有些人会作出一些在常人看来不可思议的联想,因而我们不可能要求商家对其标识所唤起的任何联系负责,但对于普通人通常会做出的合理联想,而他凭其常识也能够预见到的联想,有理由要求他负责。
确实,从字面上看,乔丹体育并未对消费者做过虚假陈述,但说假话只是构成欺骗([[deception]])的或有要素,既不必要也不充分(不同于刑事欺诈([[fraud]]),后者通常是以虚假陈述为要件的);将欺骗等同于说假话,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解,只有当我有义务说真话时,假话才构成欺骗,而反过来,即便我说的全是真话,也可能让你产生我能预料到的错误预期,并做出我所希望的错误选择,这仍是欺骗,一个骗局可以完全由真话构成,这样例子并不少见。
所以,司法系统在判定乔丹商标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时,需要一个了解普通受众反应的机制,比如普通法中的陪审团便起了这样的作用;而一旦认定它确实误导了消费者,那么乔丹本人便有理由认为其权利遭受了侵犯,因为他的姓名和名声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被与一种商品联系在了一起,而这种联系可能对其声誉造成他所不希望的影响,同时也削弱他未来在中国市场获取商业利益的能力。
阻止他人滥用自己的姓名和名声,是名誉权的一部分,理应得到保护,尤其对于名人,知名度越高,名誉权的潜在价值越高,姓名被滥用所带来的损失也越大,无意中滥用的辩解也越难以成立,因而人们也越有理由要求当事人预见并审慎的避免这种影响。
【2012-02-29】
@whigzhou: 看过《四月的某时》:迄今关于卢旺达的电影都不能令人满意,只有被害者视角,完全缺乏暴民视角,好像他们不是人似的,好像电台一煽动就能掀起屠杀似的,可是不弄清暴民的个体经验和组织机制,又怎么称得上反思? ★★★
@whigzhou: 至于外部潜在干预者的视角,有是有,但完全不靠谱,根本没说明究竟是什么阻止了外部干预。这两点,大概都不是坞左们愿意面对的,前者会让他们发现:当初的反殖民运动是多么罪恶,后者会让他们发现:小布什的勇气是多么珍稀可贵
@whigzhou: 那些指责美国对卢旺达无动于衷的评论家们,你们拍着良心问问自己:你们什么时候“允许”过美国干预他国恶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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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9】
@whigzhou: 看过《
四月的某时》:迄今关于卢旺达的电影都不能令人满意,只有被害者视角,完全缺乏暴民视角,好像他们不是人似的,好像电台一煽动就能掀起屠杀似的,可是不弄清暴民的个体经验和组织机制,又怎么称得上反思? ★★★
@whigzhou: 至于外部潜在干预者的视角,有是有,但完全不靠谱,根本没说明究竟是什么阻止了外部干预。这两点,大概都不是坞左们愿意面对的,前者会让他们发现:当初的反殖民运动是多么罪恶,后者会让他们发现:小布什的勇气是多么珍稀可贵
@whigzhou: 那些指责美国对卢旺达无动于衷的评论家们,你们拍着良心问问自己:你们什么时候“允许”过美国干预他国恶政?
【后记】
对此话题的更多评论见饭文《
KONY2012暴露了国际政治的窘境》。
本来早已是家常便饭:看到某条貌似谣言的东西,随手一搜,果然是谣言,也就一笑了之,可这位辟谣者实在牛逼,实在变态,我又被感动了,忍不住要帮他宣传宣传。
谣言本身很俗套,看标题就知道——赵牧:世界名人论如何对待动物
像托尔斯泰甘地萧伯纳之类说那些话我倒不觉得奇怪(即便是谣言也谣的挺像),可林肯和富兰克林也被摆在那里就怎么看都不像了,
1. 我对人权和动物权益一样重视,这也应是全体人类该有的共识 。—— 林肯
……
8. 吃肉正是一种没有正当理由的谋杀行為。—— 发明家 班杰明.富兰克林
……
于是就在google里输入了“Is Benjamin Franklin vegetarian ?”,浏览了两三页,结果是:所有说富兰克林是素食主义者的网页都是以素食主义为主题的(这种来源性质单一性是谣言的最显著特征),而那些旨在介绍富兰克林本人的网页,提到素食问题时,说法有所出入,但大意是:他16岁时听人说到素食的好处,于是吃了一段时间素食,但主要是为了省钱和省时间,另外也和他历来提倡的简朴美德相一致,但他不久便放弃了素(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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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早已是家常便饭:看到某条貌似谣言的东西,随手一搜,果然是谣言,也就一笑了之,可这位辟谣者实在牛逼,实在变态,我又被感动了,忍不住要帮他宣传宣传。
谣言本身很俗套,看标题就知道——
赵牧:世界名人论如何对待动物
像托尔斯泰甘地萧伯纳之类说那些话我倒不觉得奇怪(即便是谣言也谣的挺像),可林肯和富兰克林也被摆在那里就怎么看都不像了,
1. 我对人权和动物权益一样重视,这也应是全体人类该有的共识 。—— 林肯
……
8. 吃肉正是一种没有正当理由的谋杀行為。—— 发明家 班杰明.富兰克林
……
于是就在google里输入了“Is Benjamin Franklin vegetarian ?”,浏览了两三页,结果是:所有说富兰克林是素食主义者的网页都是以素食主义为主题的(这种来源性质单一性是谣言的最显著特征),而那些旨在介绍富兰克林本人的网页,提到素食问题时,说法有所出入,但大意是:他16岁时听人说到素食的好处,于是吃了一段时间素食,但主要是为了省钱和省时间,另外也和他历来提倡的简朴美德相一致,但他不久便放弃了素食限制,明确可考的是,他后来至少吃鱼。
关于富兰克林的谣言很普通,感动我的是关于林肯的,环境与动物保护主义者[[Mike Hudak]]用Google仔细搜索了这条所谓林肯名言的出处,发现来源都指向素食主义兼动保分子[[Jon Wynne-Tyson]]1985年的一本书,于是他找到这本书,结果让他吓了一跳:上述引文的来源脚注里写的是:《林肯全集》(Complete Works)。没有卷号、篇名、章节、页码,啥都没有。
从直觉上看,这是谣言无疑,像我这种人查到这儿也就满意了,洗洗睡了,可是我这哥们就是不答应,于是感动我的事情发生了:Mike从图书馆找到了12卷4637页的林肯全集,花了两个月时间,逐页翻阅,然后才宣布:根本没有这句话,连animal rights这个词组都不曾出现!(
这里是Mike的原文)
最近谈论伦理话题较多,虽然我是民科,但为了在术语使用上与学术界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维基词条(对该话题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从meta-ethics这个词条开始做一次深度为3的遍历)。
在浏览诸多分支流派的观点时,我总想从中找出一种与我看法相同或至少相近的ism,好给自己找顶合适的帽子,可结果却令我失望,一开始我觉得A.J. Ayer的感觉主义(emotivism,被归在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t)这个分支下)很合胃口,但很快发现,在面对现实伦理问题而需要选择立场时,我的选择好像多半落在G.E. Moore的非自然主义(ethical non-naturalism,被归为现实主义(moral realism)之一种,而后者又被归为认知主义(cognitivist)之一种)的区间内,更糟糕的是,当我尝试对各种伦理规范进行评价或为其中一种作出辩护时,我发现自己表现得有点像自然主义(ethical naturalism),甚至是其中我很讨厌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而且这一观感立刻得到印证:在伦理问题上我自以为与之观点最接近的哈耶克,也被归为功利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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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谈论伦理话题较多,虽然我是民科,但为了在术语使用上与学术界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维基词条(对该话题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从[[meta-ethics]]这个词条开始做一次深度为3的遍历)。
在浏览诸多分支流派的观点时,我总想从中找出一种与我看法相同或至少相近的ism,好给自己找顶合适的帽子,可结果却令我失望,一开始我觉得[[A.J. Ayer]]的感觉主义([[emotivism]],被归在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t]])这个分支下)很合胃口,但很快发现,在面对现实伦理问题而需要选择立场时,我的选择好像多半落在[[G.E. Moore]]的非自然主义([[ethical non-naturalism]],被归为现实主义([[moral realism]])之一种,而后者又被归为认知主义([[cognitivist]])之一种)的区间内,更糟糕的是,当我尝试对各种伦理规范进行评价或为其中一种作出辩护时,我发现自己表现得有点像自然主义([[ethical naturalism]]),甚至是其中我很讨厌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而且这一观感立刻得到印证:在伦理问题上我自以为与之观点最接近的哈耶克,也被归为功利主义者。
这一处境,就像当初我无法在自然法([[natural law]])与实证法([[positive law]])之间给自己找到合适帽子一样,然而在仔细检查自己的观点之后,我确信没有发生自相矛盾,相反却觉得这些词条对区分各主义的分歧点表述有误(我相信这也体现了学术界的某种普遍状况);这里先说第一个分歧点,另一个回头再说。
简单说,区分元伦理学(meta-ethics)诸派别的第一个分歧点是:伦理语句(ethical sentence)是不是命题(proposition)?认知主义认为是,非认知主义认为不是;在感觉主义看来,伦理判断与呻吟/喝彩/叫骂类似,只表达了一种情感,并不陈述任何东西,因而不构成命题——这一点我同意。
但这样一来,貌似伦理学就不存在了(尽管认定这一点的元伦理学还可以存在),因为在伦理问题中,理性不再有任何位置,连命题都没有,就更不会有理性可以起作用的命题演算——可是,我又不这么认为,我认为理性在伦理问题上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因而伦理学是一门有价值的学问。
不过这一点对我并不构成两难,因为在我看来,虽然伦理判断不是命题,但它并不是唯一的伦理语句,除此之外还有伦理命题;我在前面的文章里已经说过,做出一个伦理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运行价值函数的过程,这个函数输入现实世界的某个状态或事件,输出一个伦理判断,而这个函数本身,由一组命题构成,命题内容决定了输入输出之间的关系,这些命题,就是我说的伦理命题。
比如当甲看到乙正在用烙铁烙她的女儿,便说:“可恶!”或“畜生!”,这些语句是伦理判断,不构成命题,但输出这些判断的那个函数,却是由若干命题所组成的,比如“虐待孩子是罪恶的”、“用烙铁烙孩子是一种虐待”,等等;这些命题和伦理判断一样,都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实际上,人们在生活中不仅做出伦理判断,也会表达他们所持有的伦理命题,包括道德观、权利观等,因而,伦理学的研究素材至少是存在的。
尽管没有必要要求人们就他们的伦理判断做出解释,即,要求他们给出判断所依据的命题,并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性,但人们有很多理由去探究伦理判断背后的那些命题,以及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理由之一是求得道德上的安宁,假如看到一件事而无法得出确切的伦理判断(也就是价值函数获得了输入却无法输出有意义结果,或者内心的多个价值函数总是输出相互冲突的结果,且没有另一个函数来权衡该冲突,所谓权衡就是输入几个互不一致的判断,输出一个确切的判断),这会让许多人感到不安。
而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伦理命题就必须具有足够的一般性,尽管在理论上,价值函数可以是个一对一映射:枚举所有可能输入并规定相应输出(用pascal写出来就会是一个很长的case语句),但这样的函数很难应付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可能事件,更难以应对新型事件,因而通常人们都会对其伦理观进行或多或少的抽象化和模型化,用一组简单的抽象命题和一个逻辑结构来应付可能事件,越是不断面临新型事件的人,这种抽象化模型化的压力便越大,而这么做的时候,他们便是在构建自己的伦理体系,和与之相应的伦理学。
理由之二是让道德争辩成为可能,求得自我道德安宁的过程其实是自由心证的过程,而当你就特定事件的伦理判断与他人发生共鸣、争议、讨论、说服时,便可能将原本发生在内心的论证转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此时,抽象化、模型化和逻辑一致性的压力便更大了。
在独自做伦理判断时,并不总是需要理性,通常诉诸直觉便可,只要头脑里那个(些)做判断的价值函数在那里起作用,你无须有意识的了解它是如何工作的,只要它能在输入事件后输出确切结果,便可让你在道德上感到安心,正如你无须了解你的感觉和运动系统是按何种逻辑工作的,只要它能让你平稳的走路即可。
在与他人对话时,许多时候诉诸直觉仍是有效的,比如将残忍的烙铁虐待画面展示给他们看,并问:难道你不觉得恶心吗?这是因为人类个体之间的相似性,他们拥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函数,有时候只是没有被调用到,诉诸直觉的说服就是用强信号输入信息,以图激活之前未被激活的那个共同价值函数。
但人性差异也是巨大的,因而有些差异无法仅凭诉诸直觉的说服而被弥合,当然其中有些可能无论如何都难以弥合,但也有一些,可以通过理性的伦理论证而被说服,而伦理学的第二项价值便在于此。
比如,起初,你对烙铁烙孩子的行为说:“这没啥”,而你得出这一判断,并非基于直觉,而是经过了一番内心论证的,而论证所依据的,是你早先对自己的伦理体系进行抽象化和模型化的结果,或者你只是接受了别人介绍给你的一套伦理学,你觉得它很有道理。
现在,我向你指出了这套伦理体系的逻辑矛盾(我能够这么做是因为,如上所述,不像伦理判断,构成伦理体系的伦理命题是可以成为命题演算对象的,因而伦理体系存在是否逻辑一致的问题),或者,我先让你对另一些事件做判断,然后将其输入这套伦理体系,而它输出了一些与你刚刚对它所做判断相反的结果,此时,你对这套体系的信心便可能被动摇,你可能会抛弃它,或者不得不承认它只是个幌子,你的判断其实是基于直觉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在这么做时,并未证明你的伦理判断是“错的”,因为伦理判断不存在对错之分,我只是证明了:
1)你宣称据之而做出伦理判断那个伦理系统是逻辑不一致的(确实,你原本没有义务宣布你的伦理判断依据了什么,它可以什么也不依据,而仅仅是个直觉判断,但既然你宣布了,就给我留下了反驳余地),或,
2)上述伦理系统会输出一些违背你的直觉判断的结果,这可能会让你尴尬,或在第三者面前失去说服力,但同样不能说你“错了”,因为你没有义务在你的伦理判断上保持一致性,或,
3)上述伦理系统会输出一些违背许多其他人的直觉判断的结果,这会让你和这套伦理系统在这些人面前失去说服力。
当我们找到一种让道德争辩得以进行的方式之后,所有在伦理问题上有所表达的人,便可分为两种:
1)拒绝在伦理问题上“讲道理”的人,他们必须承认自己的伦理判断都是基于直觉的,不存在可加以陈述的理由(这意味着,或者他们没有探究过其价值函数所包含的命题,或者该函数是个简单case语句,或者只是个完全不考虑输入的随机函数);但这样一来,他们也就放弃了进行道德争辩的机会,为自己的道德主张做辩护的机会,和以诉诸直觉以外的方式说服他人的机会;
2)愿意在伦理问题上讲道理的人,他们相信至少有些价值函数是可以被探究的、可以被理性的谈论的,可以以命题形式加以陈述的,因而可以对其进行逻辑一致性检查的;对于他们,道德争辩是可以以理性方式进行的,形式化的伦理学和伦理系统也是可以建立的。
(按:这本来应该是两篇文章,但我估计短期内不会再有有偿发表的机会,所以就拼在一起了,不过我在中间做了明确的过渡,大概不至于混淆,另外,因为是饭文,有些地方没说太细,回头我会做些补充)
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
辉格
2012年2月24日
归真堂事件仍在继续发酵,从舆论势头看,即便此事被淡忘,还会有下一件、下下件,这是个正在兴起的潮流,今后若干年的公共议题中我们会看到它的反复出现,所以不妨在此刻多费些口舌,把日后注定会遭遇的交火点提前拿到台面上来。
假如这仅仅是一股价值观潮流,其所宣扬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诉求、人类的价值关切——保护物种多样性,是为了人类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生态系统中,保护某些动物免遭虐待,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是为了避免人类因此而遭受的痛苦——那就没什么好紧张的,即便其主张目前看来难以成立,未来或许会成立,毕竟,新的价值观总是在不断涌现,新型权利也时常被确立,一个开放社会理应能够接纳和适应这种变化。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animal protectionism)的主张却不止于此,许多甚至构成其主力的保护主义者,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即,承认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断难接受了,假如这世上有什么事情可以称作“大是大非”的话,这就是,因为它直接从根基上挑战了我们据以评判是非的伦理标准。
实际上,动物权利论(theory of animal rights)并不是对这一伦理基础的首次挑战,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制度和政策领域日益蔓延的福利主义传统的自然延续;在福利主义看来,个体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可以用某些客观指标(诸如收入、健康指数、快乐指数、幸福指数之类)来度量的,并且度量结果可以加总为社会总福利,因而这个总福利的高低和增减便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的好坏。
一旦承认了个体价值的客观可度量性,其自然的后果便是对权利概念的歪曲和滥用;在我们古老的伦理观念中,权利从来都是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判定一项财产转(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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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本来应该是两篇文章,但我估计短期内不会再有有偿发表的机会,所以就拼在一起了,不过我在中间做了明确的过渡,大概不至于混淆,另外,因为是饭文,有些地方没说太细,回头我会做些补充)
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
辉格
2012年2月24日
归真堂事件仍在继续发酵,从舆论势头看,即便此事被淡忘,还会有下一件、下下件,这是个正在兴起的潮流,今后若干年的公共议题中我们会看到它的反复出现,所以不妨在此刻多费些口舌,把日后注定会遭遇的交火点提前拿到台面上来。
假如这仅仅是一股价值观潮流,其所宣扬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诉求、人类的价值关切——保护物种多样性,是为了人类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生态系统中,保护某些动物免遭虐待,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是为了避免人类因此而遭受的痛苦——那就没什么好紧张的,即便其主张目前看来难以成立,未来或许会成立,毕竟,新的价值观总是在不断涌现,新型权利也时常被确立,一个开放社会理应能够接纳和适应这种变化。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animal protectionism]])的主张却不止于此,许多甚至构成其主力的保护主义者,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即,承认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断难接受了,假如这世上有什么事情可以称作“大是大非”的话,这就是,因为它直接从根基上挑战了我们据以评判是非的伦理标准。
实际上,动物权利论([[animal rights movement|theory of animal rights]])并不是对这一伦理基础的首次挑战,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制度和政策领域日益蔓延的福利主义传统的自然延续;在福利主义看来,个体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可以用某些客观指标(诸如收入、健康指数、快乐指数、幸福指数之类)来度量的,并且度量结果可以加总为社会总福利,因而这个总福利的高低和增减便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的好坏。
一旦承认了个体价值的客观可度量性,其自然的后果便是对权利概念的歪曲和滥用;在我们古老的伦理观念中,权利从来都是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判定一项财产转手是自愿交易还是抢劫或偷窃,一次两性交往是约会还是强奸,一次赤手肉搏是拳击比赛还是人身侵犯,辨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违背,无疑都是判断的关键。
原本,确立和保护权利是为让权利主体能够按其意愿追求和保有他所珍视的价值,通俗的说,就是“为了他好”,现在既然价值是可客观度量的,福利主义者便可以说:什么才是“对他好”无须询问他自己,也无须由他自己决定,我们只须按照度量结果为他安排那些能让他变得更好的条件即可。
潘朵拉之盒由此打开:为了你的孩子好,我可以强制你把他送进我指定的学校,强制你把指定数量的收入拿来支付孩子学费,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不能吃哪些食物,禁止你在哪些劳动条件下工作,强制你拿出指定数量的收入购买医疗和养老保险,也是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卖掉你的房子和土地,免得你拿去换酒喝或在赌桌上输个精光。
不仅如此,福利主义者为这些强制行径都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叫做“权利”:教育权、健康权、养老权、居住权、公平起跑线权,等等;但在这串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利”清单中,权利的核心要素——自由意志——却已消失的无影无踪。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它的下一个逻辑后果:既然自由意志不再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既然福利高低无须由权利主体自己说了算,那为何不会说话也不能表达意志的动物就不能拥有权利呢?确实,这一推导十分自然,实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权利观的,恰恰就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的祖师爷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而功利主义正是福利主义的哲学基础。
所以,动物权利论其实是福利主义的一种极端形态,它在常识直觉上就显得极其荒谬,在持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主观价值论立场的人看来,它是在一个极端边界上归谬了福利主义,然而在现实舆论中,荒谬性本身似乎并未能阻止其传播并获得影响力(这一局面也并非没有先例,二十世纪的许多主义都在展示出其荒谬性后继续扩张乃至走向狂热)。
在这场伦理观念的对抗中,个人主义者早已失地无数,如今他们被逼到了底线,再退让下去,个体和自由意志这个东西将从伦理话语中被彻底清除掉。
个人主义者之所以执意捍卫他们的伦理立场,首先当然是因为他们不想让别人来摆布自己的命运,不想让别人代替他们做价值判断和行动选择,这些事情在他们的道德直觉上便是不可接受的;其次,当他们试图说服别人接受基于他们的伦理观来维护和建设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体系时,自然也会在元伦理的层面上提出一些现实理由,这些理由难免带有某种功利性,这在任何辩护和说服他人的任务中都是难免的,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主张的伦理体系本身是功利主义的。
关键的不同是,个人主义用来说服他人的功利性理由,所需要的价值共识是最小的,比如哈耶克所提出的,维持多元价值人群的和平共存,确保现有人口规模和繁荣程度的文明得以延续,等等,很难被公然否定;因此,在我表达了自己的价值立场之后,再为个人主义从现实功利性上提出一些辩护,或许不是多余的。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些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其意义在于建立某种秩序从而避免丛林状态,就通过规则约束行为这一点而言,它与象棋、桥牌、足球等游戏中的规则很像,人们也经常做这样的类比。
但这里有个关键差别:游戏规则通常由一组禁则([[regulation]])组成,所谓禁则就是无条件禁止某种行为,与犯规者的对手是否同意无关,即,这里没有自由意志;而法律规则却不同:除了禁则之外,还有权利([[rights]]),后者将是否许可某种行为的判断交给了权利主体;如此安排的规则体系有何好处?答案是:它特别适合于两种情况:1)上帝缺位的游戏,2)非零和博弈([[non-zero-sum game]])。
所谓上帝就是那个能预知游戏中所有可能出现情况的规则制定者,假如某些情况无法事先预知,最好交给了解情况的当事某方在情况出现后自己去判断;在竞赛游戏中,由于类似的对局已重复无数次,各种可能情况都已经出现过,所以规则制定者实际上处于上帝的地位,例外是:新游戏流行的最初阶段,当未料到的情况出现时,便需要修改规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现在多数人大概都已相信,没有人能够站在上帝视角上来为生活制定规则——除了那些仍将圣经或可兰经奉为上帝律法的少数原教旨主义者之外——,因为生活实在太复杂了,可能性和变化也太多了。
即便在竞赛游戏中,也有规则制定者永远无法预知的情况,比如桥牌中的越序出牌(lead out of turn),人们发现,禁止一个已经作出的越序出牌生效,有时反而不利于违规者的对手,而有利与否,取决于事先无法预知的特定局面,所以
桥牌规则规定,是否接受一个越序出牌,由违规者的对手凭其自由意志自行决定。
游戏与生活的另一个区别是,几乎所有竞赛游戏都是非胜即负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生活中却充满了通过协调与合作实现共赢的非零和博弈,而引入了自由意志和权利规则的系统,更适合于非零和博弈,因为合作的达成常常需要这种意志表达和同意机制。
实际上,在竞赛游戏中,偶尔也会出现非零和博弈的局面,而凡是出现这种局面的地方,通常就会存在权利规则(而非无条件禁则),比如,象棋中的求和,尽早承认并结束一个已经注定的和棋局面,可以节约双方时间与精力,所以,规则便将是否接受一个和棋请求的判断,交给了博弈者,听任其自由意志作出决定。
只要你相信没有人能够站在上帝的位置上为全人类的生活制定规则,而这些规则都是由非权利性的无条件禁则所组成,并且相信生活是高度复杂多变的,充满了难以预料的情况,也充满了协调与合作的机会,那么,你便可以体会到个人主义的魅力,即便你原本并不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道德倾向。
没有猫腻不用害怕做空者
辉格
2012年2月22日
日前,据希尔威矿业透露,经其举报,河南警方以“涉嫌为EOS搜集信息”为由,拘捕了美国基金公司EOS的三名雇员;希尔威同时得意的宣告:“EOS在国内的信息网络被有效震慑,EOS很难再撰写针对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做空报告”了;假如消息属实,这是对法律和市场秩序的一次公然践踏,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践踏者能够如此招摇和志得意满。
希尔威和德尔的言行,实际上是最有效的做空行动,因为他们的举动无非是在告诉投资者:从今往后,那些试图获取关于我的负面信息或可能证实我虚构业绩的证据的人,将面临被拘捕的危险,所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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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猫腻不用害怕做空者
辉格
2012年2月22日
日前,据希尔威矿业透露,经其举报,河南警方以“涉嫌为EOS搜集信息”为由,拘捕了美国基金公司EOS的三名雇员;希尔威同时得意的宣告:“EOS在国内的信息网络被有效震慑,EOS很难再撰写针对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做空报告”了;假如消息属实,这是对法律和市场秩序的一次公然践踏,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践踏者能够如此招摇和志得意满。
希尔威和德尔的言行,实际上是最有效的做空行动,因为他们的举动无非是在告诉投资者:从今往后,那些试图获取关于我的负面信息或可能证实我虚构业绩的证据的人,将面临被拘捕的危险,所以,今后你们在阅读我发布的财务报表时,请记住这一前提——还有比这更有效的做空行动吗?
假如希尔威没有虚构业绩、对自己的业绩有信心,他就完全没有必要害怕做空者,他大可以愉快的等着看做空者的笑话,他甚至可能要感谢做空者,因为一次错误的做空或一份错误的看空报告,充其量只能在短期内拉低股价(否则它就不是错误的了),而这恰好为他提供了一个低成本回购的机会,在股价回升时重新卖出这些股票便可获得一笔额外的融资。
股市中流传最广也最荒谬的一个神话是:多方是一伙的,空方是一伙的,多空之间是敌人;实际上恰好相反:在任何市场上,处于竞争关系的都是看法相似的人,看法分歧的人则是交易伙伴,而且分歧越大交易越容易达成,交易者也越开心,因为他们会觉得这笔交易越“划算”,假如我是古董收藏者,最乐意遇到的,自然是那些把我视为稀世珍品的古董当作赝品卖给我的有眼无珠者。
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其实也只是表面的例外):比如甲乙两人,甲说这只股票值90,乙说只值20,本来甲应该很高兴,大可以说:那你30卖给我吧?或者我们打个赌?显然这对双方都是一次很好的交易机会,但实际上甲却把乙暴揍一顿,这是为啥?唯一的解释是:甲实际上并不认为这股票值90,他在说假话,而乙的言论会削弱其谎言的效果。
在市场中,各种言论确实会影响价格,特别是那些具备特殊信息条件的,或在信息收集和分析上投入大量资源或拥有独特优势的,或者像巴菲特那样在挑选眼光上已建立巨大声誉的人,他们的单一言论就足以导致显著的价格变动;所以当你持有一种产品时,就不希望听到那些对其价格有负面影响的言论。
但这里有个微妙而根本的区别:听到与你看法不同的言论和遇到与你看法不同的潜在交易者,是两码事,言论未必是真实看法,更未必是交易意愿,当你听到关于你所持股票的负面言论时,这可能是个坏消息,但假如这个言论是负责任的(即表达了真实交易意愿的),这就是个好消息,无论你是否采信它:假如你相信它,你获得了一次及时纠正错误投资的机会,假如你不信它而坚持自己看法,你获得了一次交易机会。
因此,对于投资者,任何代表了真实交易意愿的言论都是有价值的,值得欢迎而无须惧怕,而辨别这一点的起码标准是,看发言者的实际投资行动是否与其言论方向一致;所以,那些专门寻找做空机会的机构投资者,为了建立其专业声誉(也是为了避免监管风险),会在发表看空报告时,宣布自己已经做出了空方投资,这是令其看空报告显得严肃可信的起码条件。
而这次拘捕事件,实际上让他们变得更可信了,投资者现在知道:他们是真的派调查员去做了实地调查、而不仅仅凭借二三手资料做判断的,并且他们可能真的挖到了什么过硬的证据,以至于让当事者狗急跳墙了。
专业做空机构之所以公开发布看空报告而不是闷声大发财,是因为他们需要在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内实现其做空收益,尽管虚构业绩终将暴露,但却可能维持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特别是在一个善于维护谎言的体制内,而现有金融产品尚不能支持时间跨度太大的做空交易,况且时间过长可能将资本收益率拉低到不值得做,所以在短期内公开戳穿谎言是此类做空策略所必需的。
对于其他投资者,此类机构的存在无疑是个福音,不仅是个宝贵的信息来源,而且作为市场清道夫,它比任何政府监管都有效,因为它在激励机制上是充分一致的,尽管它也可能犯错误,但绝不会拿钱开玩笑。
相反,希尔威们的表现则让他们显得很不像是诚实的市场参与者,首先,如上所述,他们对看空报告的反应不是一种对负责任言论的正常反应,其次,作为企业经营者,他们本应是对企业持有最长远态度的人,然而在对待做空者的方式上,他们表现的很像是短期投机者,因为假如你认为某次做空是错误的,它就最多只能在短期内拉低股价,这对一个抱长远打算的人有何妨碍呢?相反,假如你认为它是正确的,那就更应该认真诚恳对待,而不是搬救兵抓人。
辉格
@ 2012-02-23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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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微言大义
【2012-02-22】
@abada张宏兵:主观(相对)信息量概念可以描述人对信息的熟悉(半生不熟)程度。申农信息量减去某人头脑中对其已熟知部分的信息量,等于主观信息量或相对信息量。人喜爱某艺术的必要条件是它具有适量的主观信息量,太大会排斥、太小会腻烦。
@tertio:http://t.cn/zOADR2n
@whigzhou: 不是减法这么简单,一次认知所获得的主观信息量就是索引结果的信息量,而数据库里的已有信息会影响索引结果,比如对abada这串字符,不认识拉丁字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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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2】
@abada张宏兵:主观(相对)信息量概念可以描述人对信息的熟悉(半生不熟)程度。申农信息量减去某人头脑中对其已熟知部分的信息量,等于主观信息量或相对信息量。人喜爱某艺术的必要条件是它具有适量的主观信息量,太大会排斥、太小会腻烦。
@tertio:http://t.cn/zOADR2n
@whigzhou: 不是减法这么简单,一次认知所获得的主观信息量就是索引结果的信息量,而数据库里的已有信息会影响索引结果,比如对abada这串字符,不认识拉丁字母的人,索引结果是一系列曲线,对认识拉丁字母但不认识这个单词的人,索引结果是一组字符,而对认识这个单词的人,索引结果最小。
@whigzhou: 其实即便同一个人在不同关注模式下获得的信息量是不同的,比如当我关注字体时,同一书页的信息量就比我只关注文字时大得多,同理,当我终于“看出”一幅3D图时,信息量剧减
@abada张宏兵:说的对,略去了有关信息的意义,联觉,关注角度等很多内容,只是一个简单模型,属启发性模型,用于极端的情况例如纯音乐的某些方面尚可。
@tertio: 欣赏是一个动态的信息处理过程,用信息量难以描述。举例来说,很多绘画作品左右颠倒后感觉完全不同。香农信息公式计算出的信息量似乎只能看做种种主观信息量中最大的那一个。
@whigzhou: 是啊,阅读理解过程其实也是
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more...)
标签:价值观 | 伦理 | 动物 | 权利 | 法律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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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回答由某种价值主张所引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合理或合法时,首要的问题便是:对立双方在这件事情上各自拥有何种权利?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围绕动物权利的争议似乎并未得以澄清;在支持归真堂的意见中,有一种认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免受侵犯的原则,外人无权干涉取胆行为;这种意见并不切题,因为并没有人否认那些胆熊是归真堂的财产,遭到反对的只是胆熊主人对待它们的方式。
这就涉及到了财产权的基本含义,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它赋予了你按你的意志排除他人某些行为的能力,你拥有一头熊的意思是,你可以阻止他人对这头熊做任何事,而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对这头熊做任何事,因为其他人也可能在这件事上拥有权利;比如我拥有一支香烟,我就能阻止他人在未经我允许时对它做任何事,但我并不能在任何场合点燃它,后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阻止别人在他附近点燃香烟。
类似的,大概没人会反对,我完完全全拥有自己的肉体,我也拥有我的阳台,但我或许不能在阳台上裸露自己的肉体,后者取决于我的邻居们是否拥有阻止别人在他视野内裸身的权利;所以,笼统的援引财产权保护原则,对论证并没有帮助,真正的问题是反对取胆者是否有权阻止胆熊主人们这么做。
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主张者有义务证明:人们(包括取胆者自己)大都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被阻止,而实际上它们通常也都被有效阻止了;依我看,这样的权利至少在目前的中国尚不存在,实际上,任何新兴价值观所主张的权利是注定得不到经验支持的,熊胆制品需求的广泛存在这一事实便足以表明大量消费者并不十分介意取胆方式。
但这并不是说持有新兴价值观的人只能放弃他们的主张,通过价值观的宣扬和传播,通过发动拒绝购买与合作等非强制性运动,他们完全可能在若干年的努力之后,将这种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减少到微小程度,逼迫到边缘化的、自惭形秽的、见不得人的境地,那时候,他们便可骄傲的宣称,这种新型权利已经牢固确立了。
当然,他们也可能求助于拥有压倒性暴力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来强制推行其权利主张,或许有些权利经过长期强制可以确立,但这种方式违背了自由、开放和宽容等广受推崇的更基本层次上的伦理原则,况且常常并不成功。
然而,目前许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所选择的,是一条根本上错误的道路:他们试图将非人类的动物确立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挑战了现有伦理体系的基础:只有人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如此主张者或许并未理解到,该主张意味着我们的伦理体系同时需要承认动物拥有自由意志,从而有能力做出意思表达、订立契约、进行交易、并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权利意味着主体可以凭其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假如“阻止取胆”不是人的而是熊的权利,那便意味着:首先,熊的意志是可以被了解的,其次,假如我理解了熊的意志表达,我就能够在求得他的同意之后取它的胆,正如我在求得旁人同意之后可以在他身边抽烟一样。
尽管主张“动物权利”者未必理解了这层含义,但他们的论证方式却已经滑入了这样的轨道:阻止取胆是因为熊会感到痛苦,而不是因为旁观的人会感到痛苦;这种论证不仅本身很荒谬,也无益于推动其主张,比如取胆者可能会这么回答:熊知道走进这个笼子会被取胆,但他为了吃到我手里这盆食物,还是进来了,这是笔公平交易。
权利主体就是手握“是否阻止他人特定行为”的开关的那个人,这一原则在我们的伦理体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关于权利的种种说辞中,最蛊惑人心的一种便是:一方面宣称某个对象拥有某种权利,而同时却把上述开关牢牢抓在自己手里,这类似于房产公司告诉你:这套房子是你的,但钥匙必须拿在我手里,谁能进出由我说了算。
动物保护主义者需要认识到,这是一条死胡同,要推动他们的主张,应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明确承认所谓“动物权利”实际上是人的权利,而不是动物的权利。
苹果和富士康的成功不是他们的罪证
辉格
2012年2月17日
苹果最近厄运连连,而且都与中国有关,一边是iPad商标案败诉,产品被大面积下架,而同时在美国又遭遇了一轮大规模抗议和抵制浪潮,抗议它无情压榨中国工人血汗;对于后者,苹果很快表现出了屈服姿态,宣布邀请公平劳工协会(FLA)开展对包括富士康在内的代工企业劳动状况的调查。
乍看起来,这场抗议显得有些突兀,因为最近并未发生涉及劳动条件的事件,或揭露出什么人所未知的丑陋现象,也没有报道显示这方面状况正在恶化,《纽约时报》上月25日发表的那篇长篇报道(它是抗议的最初导火索),提到的事实多半算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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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和富士康的成功不是他们的罪证
辉格
2012年2月17日
苹果最近厄运连连,而且都与中国有关,一边是iPad商标案败诉,产品被大面积下架,而同时在美国又遭遇了一轮大规模抗议和抵制浪潮,抗议它无情压榨中国工人血汗;对于后者,苹果很快表现出了屈服姿态,宣布邀请公平劳工协会(FLA)开展对包括富士康在内的代工企业劳动状况的调查。
乍看起来,这场抗议显得有些突兀,因为最近并未发生涉及劳动条件的事件,或揭露出什么人所未知的丑陋现象,也没有报道显示这方面状况正在恶化,《纽约时报》上月25日发表的那篇长篇报道(它是抗议的最初导火索),提到的事实多半算不上新闻,连用作篇首引子的富士康成都工厂爆炸案,也是发生在八个月前的旧闻。
不过,有两个背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场抗议,第一个解释了为何它发生在现在,奥巴马的任期就快结束了,可是,他曾许下无数诺言,也用尽心思、耍尽手腕试图解决的失业问题,却始终不见起色,眼看大选来临,他需要一个替罪羊,他在汇率和劳工条件上对中国的种种指责,无非是想告诉选民:是他们抢走了你们的饭碗;在这一点上,他和民主党、制造业工会、以及同属左派阵营的劳工维权组织和进步派媒体形成了共鸣。
第二个背景解释了为何苹果被选为目标,iPhone带给苹果的成功太辉煌了,短短几年内让它从一个刚刚摆脱困境而小有起色的企业,变成了全球最赚钱、市值最高的公司,也就难免让它成为反资本主义力量的头号目标;其次,iPhone的高利润率确实太令人羡妒了,它以1/3左右的市场占有率,获取了智能手机市场2/3以上的利润,在最新发表的一份报告里,它甚至仅以8.7%的市场占有率,获取了整个手机市场3/4的利润,如此丰厚的盈利,相对于微薄的代工收入,让苹果成了描绘“血汗压榨者”形象的理想模特。
然而,指责和抗议苹果的人,忽视了一个关键的道理:你不能用代工成本在产品的整个成本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来评估这个产品的“血汗”程度,否则你会得到荒谬的结果;代工成本比例低,首先是因为苹果的毛利高,手机行业的平均毛利是百分之十几,而iPhone高达60-70%,所以代工成本只占2、3个百分点,低于行业水平,假如苹果将价格降低一半,毛利便与平均水平相当,代工成本比例也就翻了一番,但很明显,这个价格决定与代工厂工人的待遇没有丝毫关系。
假如成本比例是评估血汗的恰当指标,那就意味着,过手材料越昂贵、最终产品越有价值的制造业,就越血汗,而最血汗的劳工大概就是金融交易所的雇员了,交易商从每笔大额交易中获取的佣金常常只有万分之几,而最不血汗的,将是那些手工编织草席的工人,他们的加工费构成了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很难找到比这更荒谬的评估方法了。
实际上,到达代工厂的材料成本已经占了手机成本的一大半,所以尽管代工成本只占4、5个百分点,但绝大多数手机制造商仍只能苦苦挣扎在盈亏点附近,唯独苹果有能力将价格定的这么高,这是因为它拥有一些无可替代的独特资源,包括技术、设计、工艺、口碑和品牌感召力,而这些都是苹果员工数十年心血与汗水换来的,他们有完全正当的理由对他们的血汗成果收取租金,你不能仅仅因为他的成功而指责他。
代工成本所占比例低,也是因为代工业的高度发达,以富士康为代表的台湾代工企业,将大规模制造的效率潜能发挥到了极致,这是一项值得赞美的产业成就,它不仅改进了产业效率,也大幅提升了中国大陆的劳工条件,这是不能用成本比例来衡量的;试想,同样一条百人流水线,假如每天过手1000部iPhone,比每天过手500部,在成本结构中的比例可能降低了30%,但每位工人的收入却可能提高了60%。
技术创新、设备改良、流水线设计、工艺和管理改进,专业化和规模化,都可能带来这样的变化,这是值得欣慰的进步,你不能仅仅因为代工厂商让每位工人在单位时间内制造出了更多产品同时也获得更多收入而指责他,但有些人只顾用简单数字和错误逻辑拼凑修辞效果,这么做只能哗众取宠,对于探察真相没有任何好处。
那些在劳工问题上指责苹果乃至将制造业转移到中国的其他跨国公司的人,或者完全不了解中国劳动市场上正在发生的事情,或者他们很清楚但故意装聋作哑——这里的劳动条件正在以人类史上罕见的速度迅速改善;已经连续几年,中国境内的企业遭遇着一年比一年严重的招工困难,短短几年之内,劳动市场已全面转变为卖方市场。
这一变化,既不是远在万里之外的美国或国际劳工组织努力的结果,也不是政府制订更严厉劳动法规的结果,它首先是人口形势扭转的结果:劳动力供给正在以每年一两百万的速度萎缩,其次,也是制造业全球转移的结果,这其中就包括了苹果这样的代工大客户,得益于过去20年大转移过程中所建立的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如今虽然劳动成本猛涨,中国在制造业全球分工中仍占有相当优势。
近几年随着富士康实施内迁战略,其工厂所到之处,地区工资水平和工人对雇主的待遇要求,都立即会被抬高,如此立竿见影、实实在在的效果,还没有任何一部法规或任何劳工组织能够做到,这些,难道不是那些宣称以劳工权益为奋斗目标的组织和抗议者们所乐意看到的结果吗?
【2012-02-15】
@whigzhou: 刚才坐在马桶上想了一下劝酒和拼酒的问题,略有所得,这种习俗可能是亦敌亦友关系的多方交往中达成的一种均衡,起源可能跟握手礼类似:确保各方都丧失战斗力;其次,有了这个基础之后,酒量便成为一种优势,因为酒量最高者在上述博弈中可保留最多残余战斗力,类似于徒手搏斗高手在握手礼习俗中的优势
@whigzhou: 酒量成为优势之后,酒局便成了一个混合博弈:1)让各方都丧失战斗力,2)各方都试图炫耀自己的酒量(这里可以存在多种策略,有些人倾向于隐藏酒量);再然后,当酒量(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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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
@whigzhou: 刚才坐在马桶上想了一下劝酒和拼酒的问题,略有所得,这种习俗可能是亦敌亦友关系的多方交往中达成的一种均衡,起源可能跟握手礼类似:确保各方都丧失战斗力;其次,有了这个基础之后,酒量便成为一种优势,因为酒量最高者在上述博弈中可保留最多残余战斗力,类似于徒手搏斗高手在握手礼习俗中的优势
@whigzhou: 酒量成为优势之后,酒局便成了一个混合博弈:1)让各方都丧失战斗力,2)各方都试图炫耀自己的酒量(这里可以存在多种策略,有些人倾向于隐藏酒量);再然后,当酒量炫耀成为一种独立价值之后,导致其起源的第一种价值(剥夺各方战斗力)即便丧失,习俗仍可持续。
@whigzhou: 再然后,该习俗在商业交往中又找回了与第一种价值类似的价值:确保各方都暂时丧失精明、理智、审慎、诡诈、伪装、圆滑……等等商场中那些常用武器,于是,古老的习俗复活了
@whigzhou: 推论:在各方都不需要戒备这些东西的场合,就不容易出现劝酒拼酒的场面
@黄斌: 这应该是类似signaling的一种,潜在的合作者们通过主动喝多表达合作的意愿,通过劝酒让对方喝多来测试对方的credibility。这一过程降低了搜寻合作者的成本。如同job market上求职者通过读一个高学历来发出求职信号是一样的。尽管喝酒本身对合作并无大用,而硕士学位对工作能力也往往帮助不大。
@whigzhou: 嗯,更具体说是放弃戒备的意愿或姿态
@鲥鱼回来了: 哪里啊,狐朋狗友和亲戚们(绝对关系好无利益冲突)劝酒拼酒可厉害了。
@whigzhou: 我觉得那可能是一群爱闹酒的人凑一块儿了,在我解释中的第二阶段,这种爱好可以独立存在;但在商业酒局中,很可能所有参与者其实都没这偏好,却照样劝照样拼,这需要另行解释
@whigzhou: “其实都没这偏好”这一点可以通过观察他们在其它场合的表现来验证
辉格
@ 2012-02-15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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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读书笔记
【2012-02-14】
@trustno1v2:这两天冒出来的一个想法。软件设计领域的所采用技术和方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整理各种旧知识,而非发明创造新知识.说白一点,软件攻城师的工作与图书馆管理员大体相当.当然可能算法不在此列.
@庄表伟:编程的主要工作,应该是翻译吧,把人类能够理解的语言,翻译为机器能够理解的语言。这其中的确没有什么新知识。另外,在软件领域,有一些特定的问题,需要被解决,这些问题,有些在传统领域可以借鉴,有些不行,所以还是会有一些新知识出现的。
@ter(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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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4】
@trustno1v2:这两天冒出来的一个想法。软件设计领域的所采用技术和方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整理各种旧知识,而非发明创造新知识.说白一点,软件攻城师的工作与图书馆管理员大体相当.当然可能算法不在此列.
@庄表伟:编程的主要工作,应该是翻译吧,把人类能够理解的语言,翻译为机器能够理解的语言。这其中的确没有什么新知识。另外,在软件领域,有一些特定的问题,需要被解决,这些问题,有些在传统领域可以借鉴,有些不行,所以还是会有一些新知识出现的。
@tertio:非也,与科学家所做的工作是一样的。
@whigzhou: 一项知识在被按某种形式形式化之前和之后是不同的东西,在被置入某个结构之前和之后也是不同的东西,而这些形式与结构与其所容纳的知识更是不同的东西(尽管在另一个层次上看,它们也是知识)
@tertio:嗯,被一种形式绑定之后,知识的含义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化
@whigzhou: 所以,当你将既有知识装进一个新结构时,你确实是在创造,即便你只是将既有知识装进一个旧结构,只要它还没被这么装过,也是创造,只是后者比前者的创造性略小
【后记】
发现当时有个关键意思漏了没说:我之所以强调将旧知识放入新结构是一种创造,是因为,所谓知识(或意义、信息)就是结构,因而将旧知识放入新结构就是创造了新知识。
【2012-02-13】
@tertio:在程序设计中,抽象原则和最少耦合原则实际上是矛盾的,细究下去,还有更多的原则也是相互矛盾的。
@whigzhou: 嗯,是的。缓解的办法是,抽象的思考,松耦合的实现,这类似于交谈中,各自保留自说自话的自由,同时尽可能捕捉共同的意义
@whigzhou: 告别柏拉图,先具体,后抽象,不要把抽象的结果视为“更基本的东西”甚至“是前提”…可是,洁癖们往往做不到
@tertio:回复@whigzhou:主要是没条件。
@whigzhou: 我多年前说过,像OO这种自上而下、先抽象后具(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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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3】
@tertio:在程序设计中,抽象原则和最少耦合原则实际上是矛盾的,细究下去,还有更多的原则也是相互矛盾的。
@whigzhou: 嗯,是的。缓解的办法是,抽象的思考,松耦合的实现,这类似于交谈中,各自保留自说自话的自由,同时尽可能捕捉共同的意义
@whigzhou: 告别柏拉图,先具体,后抽象,不要把抽象的结果视为“更基本的东西”甚至“是前提”...可是,洁癖们往往做不到
@tertio:回复@whigzhou:主要是没条件。
@whigzhou: 我多年前说过,像OO这种自上而下、先抽象后具体的模式,其实就是柏拉图主义,但人类认识和创造世界的过程,与柏拉图图景大相径庭
@茶博未:教科书,包括数学的,都该这么写。手册则不然
@tertio:所以新的体系是按照科学方法论的过程来设计的,实际上,就是科学方法论的代码版。
@whigzhou: 嗯,在过程性语言中,假如先实现了“电视机类”和“电饭锅类”,然后抽象出“电器类”,就要把前两个的共同部分挖出来,而在你的逻辑语言里,可能只是增加了一条更易通达的逻辑路径,前面的代码无须修改,我理解的对吧?
@tertio:具体就复杂了。需要可以自动提取共性,之后可以保持映射关系或者做一个硬拷贝脱离映射关系,脱离映射关系之后还可以反过来约束具体实现。花样还可以更多,均取决于语言的表达力。(甚至完全脱离OO的语境)比如可以说:电视机X和电饭锅Y共同使用的金属。
@whigzhou: 比如可以这样,先具体:IsClass(电视机),HasProp(电视机,功率),IsClass(电饭锅),HasProp(电饭锅,功率).然后抽象:IsClass(电器),Is(电视机,电器),Is(电饭锅,电器),As(电视机.功率,电器.功率),As(电饭锅.功率,电器.功率).这样,抽象和松耦合便同时做到了,对吧?
@tertio:对,两个As可以默认,除非名字不一样。此刻IDE应提供电视机和电饭锅的两个版本的定义,原来的定义和有抽象之后的定义。之后的问题在于,谁约束谁?是抽象约束具体实现还是具体实现约束抽象?
@tertio: 之后的问题在于,谁约束谁?是抽象约束具体实现还是具体实现约束抽象?
@whigzhou: 回复@tertio:这个我觉得应该按照对象被声明为什么类,假如X最初被声明为Isa(X,电视机)就受两个类的双重约束,假如被声明为Isa(X,电器),便只受一个类约束
@tertio:回复@whigzhou:事实上,不会做任何约定。这句话(按照对象...,假如...假如...便...)的含义本身是用代码表达出来的。其基础机制,是逻辑上的,有的论断是推理出来的,随着前提变化而变,而有的论断,推理出来之后会成为独立的事实,不随前提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