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S5: 慈善业发展须另谋他途

慈善业发展须另谋他途
辉格
2011年6月27日

最近,郭美美事件再一次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透明问题提上了台面,尽管整个事件还陷于一团迷雾之中,连当事人究竟是谁都还难以确定,但一些已经明朗的事实为我们勾勒了事情的大致轮廓:有个网名叫郭美美的女孩在微博上高调炫富,网友挖掘出的某些迹象显示,她的巨额财富很可能是08年以后才获得的,她在微博上宣称自己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高管,并且这一宣称得到了新浪实名认证程序的支持,也得到了被挖掘出的一些资料的印证,在得到有关方面的警告之后,她迅速否认了自己与红十字会的关系,而同时,几个关注和挖掘其背景的论坛帖子和微博账户被关闭了。

这些事实当然还不是红十字会滥用善款的证据,但已足以引起人们对善款是否得到恰当使用的合理怀疑,尤其是在红十字会缺乏财务透明制度的背景下,每一个暧昧线索自然都会引发这样的怀疑,它从未以可验证的方式公布每笔善款的来龙去脉,也没有接受具有公信力的会计事务所的定期审计,动辄遭受怀疑便是它自己选择的命运。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是中国慈善业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官方慈善机构的财务透明问题并未得到广泛关注,大地震先是激发起了极大的捐助热情,随后当人们冷静下来,便开始审视这些巨额捐款是否如他们所希望的那样,到达了他们想帮助的灾民手里,一些评论者曾善良的希望,这一全民关注能够推动官方慈善机构建立透明化制度,但几年来的情况已经表明,他们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不仅如此,甚至汶川地震所激发的另一个更低的愿望也已被证明是一厢情愿,人们曾希望,即便巨灾未能改造官方慈善机构,至少可以让民间独立慈善业的发展获得制度保障,这一希望同样破灭了;实际上,在目前职业诚信普遍缺乏、财务透明化得不到保障的市场大环境下,即使政策容许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大型慈善组织也未必能满足捐助者对透明度的要求,慈善业的未来发展,恐怕只能另谋他途。

从抽象的性质上看,慈善与其他消费/生产行为没什么不同,消费者(捐助人)付钱给某个生产者(慈善组织或受助者),换得某种结果(比如受助者生存状态的改变,或某种疾病的消除等等),在小规模的零星慈善活动中,生产者常常就是受助者本人,比如我付钱给某位穷人,要求他把这笔钱用于孩子上学,那么,他把孩子送进学校的举动,便产出了我所消费的产品,但在规模化慈善业中,常由慈善组织扮演生产者的角色,它们拿了捐助人的钱,去按后者的意愿改变世界的状态。

但慈善业有个十分特殊的地方:作为消费者的捐助人,难以在物理上直接感知到其消费的产品是否真的被提供了,不像他们消费苹果和牛排时,咀嚼食物的过程,便可真切的感知到他们究竟消费了什么;这一点与信托很像,当诺贝尔在病榻上将钱交给受托人时,尽管他努力在遗嘱中详尽规定其消费内容,可一旦撒手人寰,这笔钱所买到的东西,还是无法与其意愿完全吻合。

所以,和信托一样,规模化慈善业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普遍的职业诚信、可靠的契约执行保障、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会计/审计制度,还有可信的定量统计手段,来衡量捐助意愿的实现程度,所有这些,都是成熟市场中的高级制度元素,不仅对制度环境有很高的要求,其本身的成本也很高,当这些条件缺乏、或者捐助人不愿承担其成本时,便只能寻求其他途径。

在古代,慈善组织的诚信是通过一些极端的文化元素来保证的,那时候,无论东西方,捐助人常把善款交给那些严格实行禁欲主义和独身主义的宗教团体,这是因为,严格的禁欲、独身和苦行戒律,是当时唯一能够信赖的善款不被滥用的担保,这些戒律掐断了滥用善款的主要动机,因为贪钱的目的无非是:吃喝玩乐、在性竞争中获得优势、改善子女的社会竞争条件、或把财产传给他们,而苦行戒律把这六根都斩断了。

当然,未必只有苦行戒律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慈善组织或许能找出其他等价的方法,那就要看他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了,另外,无须经过慈善组织的个人直接捐助也是当下可行的选择,但流行于成熟市场社会的那种大型慈善组织,看来并不是理想的学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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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业发展须另谋他途 辉格 2011年6月27日 最近,郭美美事件再一次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透明问题提上了台面,尽管整个事件还陷于一团迷雾之中,连当事人究竟是谁都还难以确定,但一些已经明朗的事实为我们勾勒了事情的大致轮廓:有个网名叫郭美美的女孩在微博上高调炫富,网友挖掘出的某些迹象显示,她的巨额财富很可能是08年以后才获得的,她在微博上宣称自己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高管,并且这一宣称得到了新浪实名认证程序的支持,也得到了被挖掘出的一些资料的印证,在得到有关方面的警告之后,她迅速否认了自己与红十字会的关系,而同时,几个关注和挖掘其背景的论坛帖子和微博账户被关闭了。 这些事实当然还不是红十字会滥用善款的证据,但已足以引起人们对善款是否得到恰当使用的合理怀疑,尤其是在红十字会缺乏财务透明制度的背景下,每一个暧昧线索自然都会引发这样的怀疑,它从未以可验证的方式公布每笔善款的来龙去脉,也没有接受具有公信力的会计事务所的定期审计,动辄遭受怀疑便是它自己选择的命运。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是中国慈善业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官方慈善机构的财务透明问题并未得到广泛关注,大地震先是激发起了极大的捐助热情,随后当人们冷静下来,便开始审视这些巨额捐款是否如他们所希望的那样,到达了他们想帮助的灾民手里,一些评论者曾善良的希望,这一全民关注能够推动官方慈善机构建立透明化制度,但几年来的情况已经表明,他们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不仅如此,甚至汶川地震所激发的另一个更低的愿望也已被证明是一厢情愿,人们曾希望,即便巨灾未能改造官方慈善机构,至少可以让民间独立慈善业的发展获得制度保障,这一希望同样破灭了;实际上,在目前职业诚信普遍缺乏、财务透明化得不到保障的市场大环境下,即使政策容许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大型慈善组织也未必能满足捐助者对透明度的要求,慈善业的未来发展,恐怕只能另谋他途。 从抽象的性质上看,慈善与其他消费/生产行为没什么不同,消费者(捐助人)付钱给某个生产者(慈善组织或受助者),换得某种结果(比如受助者生存状态的改变,或某种疾病的消除等等),在小规模的零星慈善活动中,生产者常常就是受助者本人,比如我付钱给某位穷人,要求他把这笔钱用于孩子上学,那么,他把孩子送进学校的举动,便产出了我所消费的产品,但在规模化慈善业中,常由慈善组织扮演生产者的角色,它们拿了捐助人的钱,去按后者的意愿改变世界的状态。 但慈善业有个十分特殊的地方:作为消费者的捐助人,难以在物理上直接感知到其消费的产品是否真的被提供了,不像他们消费苹果和牛排时,咀嚼食物的过程,便可真切的感知到他们究竟消费了什么;这一点与信托很像,当诺贝尔在病榻上将钱交给受托人时,尽管他努力在遗嘱中详尽规定其消费内容,可一旦撒手人寰,这笔钱所买到的东西,还是无法与其意愿完全吻合。 所以,和信托一样,规模化慈善业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普遍的职业诚信、可靠的契约执行保障、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会计/审计制度,还有可信的定量统计手段,来衡量捐助意愿的实现程度,所有这些,都是成熟市场中的高级制度元素,不仅对制度环境有很高的要求,其本身的成本也很高,当这些条件缺乏、或者捐助人不愿承担其成本时,便只能寻求其他途径。 在古代,慈善组织的诚信是通过一些极端的文化元素来保证的,那时候,无论东西方,捐助人常把善款交给那些严格实行禁欲主义和独身主义的宗教团体,这是因为,严格的禁欲、独身和苦行戒律,是当时唯一能够信赖的善款不被滥用的担保,这些戒律掐断了滥用善款的主要动机,因为贪钱的目的无非是:吃喝玩乐、在性竞争中获得优势、改善子女的社会竞争条件、或把财产传给他们,而苦行戒律把这六根都斩断了。 当然,未必只有苦行戒律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慈善组织或许能找出其他等价的方法,那就要看他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了,另外,无须经过慈善组织的个人直接捐助也是当下可行的选择,但流行于成熟市场社会的那种大型慈善组织,看来并不是理想的学习对象。


已有2条评论

  1. bibleman @ 2011-06-29, 21:52

    从抽象的性质上看,慈善与其他消费/生产行为没什么不同,消费者(捐助人)付钱给某个生产者(慈善组织或受助者),换得某种结果(比如受助者生存状态的改变,或某种疾病的消除等等)
    =========
    在博主之前的《慈善业的商品、供给方和需求方》一文中提到捐助人得到的商品是“换得某些他希望看到的结果,并从中得到满足”。在我看来,捐款尤其是向红十字会、一加一基金这种泛慈善组织而非特定目标的捐款,并不关注捐款得到的结果——捐给水灾灾区还是希望小学对于他们来说没什么区别。人们指责红十字会时,也往往以道德作为立足点而非以捐款人的身份。

    在中国,就单一目标最大化而言(持续的筹集到更多的捐款),在职业诚信、审计制度、信息公开上做得更好可能还不如在“难以在物理上直接感知到其消费的产品是否真的被提供了”这一点上作出改进,即契约执行保障上这点。就我个人不靠谱的观察,一旦人们知道自己的钱具体干了什么,捐助意愿会大很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淘宝上那些给山区儿童买猪、买路的链接。只是这种近乎营销的行为更适合小型组织而非红十字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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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捐款尤其是向……泛慈善组织而非特定目标的捐款,并不关注捐款得到的结果”
    ——同意,这种情况很普遍,但依我的标准,这种捐献并非真正的慈善行为,他们付出的钱买的是自我安慰,我在《善款买的是什么?》曾讨论过这一点。http://headsalon.org/archives/403.html

    “这种近乎营销的行为更适合小型组织而非红十字会就是了。”
    ——同意,我也觉得目前条件下,直接的、小规模的慈善更有可行,这也是本文暗含的意思之一。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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