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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S4: 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应经司法程序

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应经司法程序
辉格
2011年6月22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该项立法从最初提议至今已历时26年,在近年来某些部门涉嫌以精神病为由实施非法关押的事件屡屡被报道的背景下,该法案的出台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人们对草案将如何规范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条款尤为关注,但遗憾的是,如一些分析已经指出的,草案在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风险、如何认定具体病人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方面,没有提及任何司法审理程序,更没有设立抗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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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应经司法程序 辉格 2011年6月22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该项立法从最初提议至今已历时26年,在近年来某些部门涉嫌以精神病为由实施非法关押的事件屡屡被报道的背景下,该法案的出台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人们对草案将如何规范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条款尤为关注,但遗憾的是,如一些分析已经指出的,草案在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风险、如何认定具体病人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方面,没有提及任何司法审理程序,更没有设立抗辩机制。 假定每个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够预见某些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因而可以要求个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支撑我们道德与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但是,这一体系也留出了一些例外,比如未成年人(某些社会还包括妇女)、受他人武力强迫者和精神病人,被认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问题是,这些例外必须有清晰而不易争议的判别标准,否则它们很可能成为万能膏药,被滥用来侵犯个人权利,那样的话,我们的整个伦理体系连同我们的自由便瓦解了;未成年容易通过武断规定的年龄标准来判别,但武力强迫和精神疾病则缺乏简单明了的客观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少有争议的界限之内,而当争议出现而不得不诉诸主观判断时,这一判断应在公正而中立的司法程序内做出。 法理上,支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经过了三层推理,首先,判定某人患有足以令其丧失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其次,认为这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很可能导致伤害性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精神疾病都是如此,第三,断定患者的监护人没有能力控制这种疾病的潜在社会危害,或者患者根本没有或找不到监护人;只有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实施强制才是合理而必要的。 显然,这些条件是否满足,不能交给由政府指定的单一机构来判断,这些判断也远不是纯粹的医学判断,它们更关乎公民与社会的权利、自由和安全,其判定过程需要一个充分的证据呈现、质疑和抗辩、公正感表达的机制,这些只有常规司法程序才能提供,医学专业意见只能作为专家证据和其他证据一起提交到法官和陪审员面前。 上述判断和推理链条中,特别容易被滥用因而尤其需要司法程序加以控制的,是没有或找不到监护人这条强制理由,因为精神病人被认为缺乏表达意愿的能力,所以当一个没有亲属的人被政府认定为精神病并强制收治时,便没有任何一方可能来质疑和对抗这一措施,即便存在相关的司法程序,也无法被启动,这个大漏洞,必须找出某种机制来修补。 精神病不是传染病,其潜在危害即便存在也是本地性的,因而强制收治的主张应由其潜在的受害者提出,比如邻居、社区和村庄,只有当证据显示患者行踪不定且四处破坏时,才需要治安部门介入;其次,对于经过了司法程序而被裁定需要强制收治、而又没有监护人的患者,收治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名单、照片、体征、症状等资料,同时,应设立探访日接受公众和民间组织探视。 假如探视者对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提出异议,并且愿意承担鉴定费用,便可自行聘请中立医学机构对患者重新做出精神鉴定,假如鉴定结果不支持强制收治,探视者即自动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可对强制措施提出司法异议,或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来判定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类似的,对于那些由监护人决定送进精神病院的患者,法律同样应赋予患者其他亲属、友人和同事探视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必担心向公众和民间组织开放探视和异议的机会将招致无休止的司法纷争,医学鉴定和司法过程的高昂费用自然会让那些无理取闹者自打退堂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