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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批判#28:诺齐克论证了什么?

【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

#第29章#

本章,罗氏批判了诺奇克(Robert Nozick)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的一种国家理论,与第四部分其他各章相比,这一交锋更为正面而直接,因为诺齐克这本书就是对罗氏(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回应【许多人以为这本书是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其实对《正义论》的回应(构成该书第二部分)只是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思考的附带后果】,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话题的兴趣,最初就来自他1968年与罗斯巴德的一次长谈,在该书第一部分中,这一针对性也非常明确,而且该书后来在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极大,所以罗氏当然要花大篇幅重点回应了。

【顺便说一句,诺齐克主要是个分析哲学家,政治和伦理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作为一位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什么话题都喜欢插个嘴并且较一下真的哲学家,他的业余爱好还有很多,我猜他的课会很好听),这本书在他自己眼里也只是一次兴致盎然的客串而已,客串完之后也没再过多留恋和纠缠。】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里(另两个部分与这里的话题关系不大),诺齐克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论点:即便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出发,经由一系列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市场过程,也会产生一个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的道德指责至少对这样的国家是不成立的(而只适用于超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国家)。

为让讨论顺利进行而不在形而上学和经验问题上纠缠,诺齐克在开始论证前,全盘接受了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一个洛克式的和谐自然状态是可能的,在(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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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 #第29章# 本章,罗氏批判了诺奇克([[Robert Nozick]])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的一种国家理论,与第四部分其他各章相比,这一交锋更为正面而直接,因为诺齐克这本书就是对罗氏(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回应【许多人以为这本书是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其实对《正义论》的回应(构成该书第二部分)只是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思考的附带后果】,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话题的兴趣,最初就来自他1968年与罗斯巴德的一次长谈,在该书第一部分中,这一针对性也非常明确,而且该书后来在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极大,所以罗氏当然要花大篇幅重点回应了。 【顺便说一句,诺齐克主要是个分析哲学家,政治和伦理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作为一位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什么话题都喜欢插个嘴并且较一下真的哲学家,他的业余爱好还有很多,我猜他的课会很好听),这本书在他自己眼里也只是一次兴致盎然的客串而已,客串完之后也没再过多留恋和纠缠。】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里(另两个部分与这里的话题关系不大),诺齐克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论点:即便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出发,经由一系列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市场过程,也会产生一个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的道德指责至少对这样的国家是不成立的(而只适用于超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国家)。 为让讨论顺利进行而不在形而上学和经验问题上纠缠,诺齐克在开始论证前,全盘接受了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一个洛克式的和谐自然状态是可能的,在此状态下—— 1)个人的权利都已清晰界定, 2)所有人对权利边界也有共识, 3)社会大致上处于和平状态,即,没有一个大恶棍或一个强大的犯罪组织,足以对社会秩序造成颠覆性的破坏,以至于上述权利荡然无存, 4)所有基于契约而为个体提供私人权利保障的组织(诺齐克称之为“保护性社团”,类似于罗斯巴德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护组织)都是善意行事的,从不故意侵犯个人权利,无论是其委托人的还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很明显,这样的理想化前提,对于任何注重现实(而不满足于玄想与空谈)的政治学家都是很难接受的,所以对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来说,诺齐克真算得上一个难得的对话者。 开始评论之前,我先概述一下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主要分下面几步: 【这一论证主要由该书第二章和第五章完成,第一章是对上述论证前提的接受和说明,第三、四两章是一些预备性论证,第六章则对一些可能质疑做了回应,我下面的概述脱离了诺齐克的论证顺序和文字组织,也没有完全延用他的术语,甚至还做了不少脑补,所以读者最好先读一下原著第一部分,至少第二、第五两章。】 1)保护组织会倾向于要求其委托人在契约中承诺放弃(至少一部分)他在自然状态下原本拥有的自行裁定并据此实施自力救济的权利(以下称此权利为自力救济权,称放弃该权利的承诺为“程序转移条款”),而将有关纠纷提交给该组织所认可的某种司法程序来处理,若非如此,当它面临自己的两个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时,便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无法有效履行其契约责任,因而无法保证其服务质量; 2)将其委托人的部分纠纷转移到其公正性有所保障的司法程序中,总体上改善了其委托人的权利保障处境,至少当委托人所涉及的纠纷多半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或者接受共同司法程序的诸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时,这种改善将是显著的,其实,这也是司法程序的价值所在; 3)上述改善潜力赋予了那些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以一种竞争优势(相对于不采纳该条款的同行),因为它改进了其服务质量,而且这一优势是规模经济的,即,委托人越多,优势越大; 4)上述优势及其规模经济,将产生两个效果:首先,它将促使所有(至少主要的)保护组织最终都采纳程序转移条款,其次,它将使得各保护组织的业务分布在空间上出现某种内聚倾向,即,在空间上相互邻近的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家保护组织,这意味着,更多的人际关系将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不同委托人之间; 5)尽管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很强的假定:权利已完全界定明确,并且所有人对权利有着共同的认识,但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中,不同保护组织仍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分歧:首先,他们所认可的司法程序可能不同,一方认可的另一方可能不认可,其次,他们所采用的执法程序(包括纠纷发生后、裁决作出前的处理,比如临时拘禁、财产扣押、证据保全、侦查取证等等方面,也包括预防性自卫措施)可能不同,且相互不认可对方的程序,第三,他们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不一致; 6)上述分歧将导致保护组织在处理涉及两个或更多组织之委托人的案件时发生冲突,当一方根据自己所认可的司法程序的裁决结果寻求处罚另一个组织的委托人(或向其索赔)时,可能遭遇后者保护组织的对抗;这种对抗前景将导致三种可能后果: 7)一方击败或压服另一方(或多方),而成为所在地域的支配性保护组织,所谓支配性是指它有能力强行落实其所认可的司法和执法规范; 8)各方经过较量达成某种势力均衡,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获得支配地位(根据第4点,此类势力范围预先便已存在);而随着这一地域性支配格局的浮现,权利保护市场的业务分布将随之而发生与之相应的分化,分化将通过委托人迁居或更换保护组织的方式实现; 【这一步论证诺齐克用到了谢林的协调博弈理论,委托人为了确保其面临的潜在纠纷能得到有效处理,将倾向于迁离那些势力范围不明确的边界地带,向某个保护组织的势力中心靠拢聚集,这些分散个体选择将很快导致一个总体分化格局的出现。】 9)各方经权衡协调之后,同意接受一套处理组织间分歧的共同规范,并建立一套能有效处理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这样,他们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二级保护组织,一个遵循共同规范的联邦,而该联邦拥有了这些组织所在地域的支配地位; 10)上述三条意味着:凡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都将出现一个在该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的保护组织(一级或二级的); 【现在我们暂停这一分支,转向论证链条的另一个分支】 11)任何个人,若已与某保护组织订立保护契约,接受了程序转移条款,因而在某些纠纷中放弃了自力救济权,那么他就会强烈的要求此类纠纷中的对方同样放弃自力救济权;很明显,这一主张在道德上是合理而正当的,当已经存在比自力救济更公正的司法和执法程序时,对方却仍执意不经此类程序而自行裁定我对他犯了罪,并自行对我施加惩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12)然而,若对方是一个未与任何保护组织订立(包含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契约的个人,那么这一要求便不会自动得到满足; 13)于是,任何采用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都会要求它所在地域内未与之签约的个人放弃在与它的委托人发生的纠纷中实施自力救济,并且,当有人违反这一要求时,它将在其能力限度内强行确保这一点,从而可能导致冲突; 14)发生此类冲突时,若对方是另一个保护组织的委托人,那么论证链条就接入了上面第6点,若对方是未与任何组织签约的独立个人,该保护组织将谋求压服他; 【现在论证链条两个分支又合并了】 15)按第10点,任何有保护组织的地域都有一个组织处于支配地位,因而在面临第14点的冲突时,总会有一个保护组织来决定事态后果,并且按第4点,这个组织几乎肯定是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因而,自力救济权总是会被压制; 16)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当地的支配性组织都能决定在某些情形下是否允许其他人或组织使用暴力,这就为他自己谋得了使用暴力的某种垄断权; 17)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一个关键结论:由于此类暴力垄断权是诺齐克为认定国家之存在所设定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现在它被满足了,所以诺齐克宣称,超弱(也就是比最弱的还要弱一些)意义上的国家已经存在了; 18)再回到第14点,保护组织在这里面临一个道德困境:尽管它要求独立个人放弃自力救济权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但落实这一要求却导致了一个不幸的后果,那些被它压服因而无法实施自力救济的独立个人,完全丧失了可行的救济手段,这在道德上看起来是说不过去的; 19)可是按诺齐克最初接受的前提(第4条),保护组织都是道德楷模,不会做自己良心过不去的事情,所以它会对此进行补救,显易的办法是为这些身处其占支配地位的地域之内的独立个人在被其委托人所侵犯时提供保护服务,而只按其原本要实施的自力救济的预期成本收取费用; 【这会不会激励许多人不购买保护服务而宁愿搭便车?诺齐克认为即便有也不会太严重,因为这种优惠服务不涵盖独立个人之间的纠纷,所以搭便车的人越多,便车的价值越低,到某个临界点,搭便车便不再合算,他认为,通过恰当制订费率,可以将搭便车现象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20)这笔额外开支,是保护组织为有效履行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契约责任而同时不违背其道德准则而必须承担的,因而在它为其保护服务定价时便应予以考虑,而因为事先已经包含在服务定价中,便不构成强制性再分配; 21)这样一来,支配性保护组织便在其拥有支配地位的地域内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普遍保护,尽管这一普遍性并不完全,独立个人之间的侵犯仍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21)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二个关键结论:此类普遍保护特征是诺齐克认定国家存在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现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因而诺齐克宣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由此诞生了。 这个论证很有意思,也非常精彩,尽管有不少可以推敲的地方,但大致上是通顺的,最重要的是,其中确实没有任何非法环节,每一步都基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认可的既有权利,没有为保护组织额外创立新权利,即便是保护组织发生分歧而相互攻击时,也都是为了保卫其委托人的权利,而按无政府主义标准,这么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在他们的理想自然状态中,个人在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完全可以出于自卫和自力救济的需要而攻击侵犯者或阻止他自卫和自力救济的人,现在只是委托保护组织这么做而已。 【先说说我对诺齐克理论的看法】 不过,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仍存在几个严重缺陷,而且这些缺陷会动摇他的最终结论: 1)第8点所论证的多方均衡、各自拥有一个支配地域的格局,默认了委托人分化是发生在地理空间上的,尽管看上去很可能是这样,但逻辑上这不是必须的,理论上,分化将发生在人际关系空间上,即,最可能发生关系的那些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个保护组织,但人际关系空间未必与地理空间一致,甚至未必有对应关系。 假如两个空间不一致,那将意味着如此产生的国家,其法律管辖范围将是“属人的”而不是“属地的”,而按我们对国家的常识理解,它们首先总是属地的,都拥有一条明确的国界线来划定其领地,在其中适用其法律,其次才是属人的,也就是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但后者的保护内容与境内的大不一样。 2)从第6点中的对抗所产生的均衡结果,不止(7、8、9所列)三种,完全可能存在第四种结果:形成一个比联邦更松散的邦联,或一个法律共同体,只要它能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即可为跨组织的案件提供和平的解决方案,即一个终审上诉程序: A)共同体成员组织就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和该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达成一致; B)成员组织将“接受该上诉程序所产生的终审裁决”作为必备条款列入其与委托人所订契约; C)成员组织都有足够的诚意执行终审裁决(B已保证了具有这个资格); D)成员组织足够多,并且表现出足够参与度和合作性,足以确保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能够应上诉者请求而召集起一个上诉法庭,同时其中立性与公正性能够得到上诉双方认可;甚至可以预料,若上诉需求足够多,共同体范围内将出现一些常设法庭专门为此类上诉提供裁决服务; 这样的共同体与第9点中的联邦有一个根本区别,它不是一个人格化组织,不拥有自身的目标和追求该目标的能力,也不具备集体决策和一致行动的能力,因而不能(如第16点那样)被认为“拥有”某种暴力垄断权,实际上,它根本不是“拥有”一词的合格主语,因而也不可能成为诺齐克所说的超弱意义上的国家;相反,第9点中的联邦显然是一个拥有独立目标和行动能力的人格化组织。 诺齐克之所以忽略了这种明显的可能性,似乎是因为他把一个保护组织所认可的司法与执法程序,等同于所由它所执行的司法与执法程序,但很明显,两者不必一致,两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认可同一套定责、定损、理赔机制,因而同一套规范的跨组织适用,不必以任何一家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为前提。 需要强调,共同体成员认可的处理跨组织纠纷的规范,不必与各成员在其委托人之间适用的内部规范相一致,尽管这种不一致性会对生活的可预期性带来不便,但只要行为空间的内聚度足够高(这意味着跨组织关系的比例会很低),这种不便就是可容忍的,就好比我们在与不同文化、不同圈子、不同身份的人打交道时,也会形成不同的预期。 当然,指出这一点并不是说前三种情况不可能出现,或许很可能出现,这只是说第四种情况同样可能,而正是这种可能性,为无政府主义的多中心司法系统作为一种均衡状态稳定存在留出了余地,而不是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会不可避免的导致国家的诞生。 3)还是第16点,即便像诺齐克所预料的,一个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并拥有了某种暴力垄断能力,这种垄断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构成一项排他性的权利,只要该组织继续遵守最初设定的道德标准,它就不能正当的排除其他组织因其竞争优势而取代其支配地位的机会。 相反,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国家对暴力的垄断,是国家这个组织的一项排他性权利,因而诺齐克从第16点并不能得出国家产生的结论。 这一差别非常关键,事实上的垄断永远不会关闭制度选择和制度竞争的大门,因而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自由,试想,假如保护组织甲在某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现在另一个保护组织乙将业务扩展到该地域,由于它完全认可甲所要求的程序转移条款和上诉程序,因而可以与甲和平共存,但仅仅因为其契约设计和运营效率比甲好得多,得以吸引大批甲的客户更换保护组织,按其扩张势头很快会在几年内取得甲的支配地位,此时甲能够强行阻止吗? 按诺齐克的标准,显然不能,这样甲就很不像一个国家,如果你非要说甲就是一个国家,那么,我的无政府主义便与此种有国家状态没什么区别。 (待续)
罗斯巴德批判#22:你们都活在乌托邦里

#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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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防止政府无限扩张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地区间和国家间制度竞争,而只要政府不禁止自由迁出和资产流动,制度竞争总是存在;只要有限政府是维持自由市场所必需,而经济繁荣是维持强大国力所必需,那么政府无限扩张的国家总会衰弱,这就保证了在可见的长远趋势上,有限政府和它所保障的自由市场总会在一些国家得以幸存。 在制度竞争条件下,税收过高,政府权力过于泛滥,国内商业活动受到压制,税收基础就会削弱,而它所导致资本与人才的流失,将进一步压制经济发展,降低境内资产的价值,两者都会让“寄生虫”们的利益因此而受损。 因此,一个依靠政府预算而获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未必会让政府无限膨胀,关键在于激励机制,而土地价值便是很好的长期激励,这里又能看出乔治无政府主义的妙处了,而乔治方案在有限政府中同样可以采用,比如让参议院代表土地主利益。 所以除非未来全球统一到一个政府之下,然后逐渐滑向无限政府,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一前景,当然,没人能保证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会万世永存,没有任何制度和社会结构能得到这样的保证,但不能因此说它是“不可能的”,否则所有社会制度和文化元素就将都是“不可能的”了,相比之下,罗氏认为可能甚至必然的那种无政府主义,根本连影子都还没看到。 接着,罗氏举出了几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来说明有限政府原则在技术上不可行,首先是守夜人职能(比如治安服务)的恰当数量很难事先加以规定(p.240): 当然,像罗氏这样用先验方法在事先给出固定的“绝对”标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始终在变化,社会稳定和外部威胁程度也随时在变,不可能事先给出一个算法,可是本来就没这个必要,人的知识是从经验中获得的,恰当标准可以通过试错和调整而逐渐接近。 比如起先每一千人配一名警察,发现不够,业主们对治安很不满意,然后逐步增加,直到治安令纳税人满意为止,只要纳税人始终控制着预算额度和对治安供应商的选择,治安标准就不会失控;罗氏所谓不可能只是因为他的先验主义妨碍了他接受经验知识而已。 罗氏的第二个不可能,是认为公共品缺乏市场定价机制,因而其成本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p.240): 这是无知和缺乏想象力的结果,许多情况下需要政府来实现公共品供给,但这并不需要政府亲自扮演生产商和供方的角色,它只须代理纳税人进行采购即可,因而供方是可以存在竞争的,就像美国的军火商那样,只要有竞争,就能形成市价。 实际上,除了一直具有压倒性力量的军队之外,所有公共品都是可以向竞争性供应商采购的,当然,现实中还有许多公共品生产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但这不过反映了有限政府原则尚未得到完美实现而已,并非技术上的不可行。 第三,罗氏质问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有限政府理论将如何处理住民自决原则(p.241): 【这么蠢的问题居然还要回答,我真是犯贱。】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接受住民自决原则毫无困难,只要你和你的建国伙伴们拥有打算用来建国的土地,并且获得你们在母国的全部债权人、你们对之负有契约义务的人、以及在这些土地上拥有用益权(比如通行权)的人的同意,那就去独立好了。 实际上这两条很难做到,假如通过私人安排做不到,那就只能用国际条约来确保,而国际条约需要获得母国的公共决策程序和立法机构批准,条约将要求你们履行之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假如你事后耍赖,母国将动用各种可能手段(包括发动战争)来捍卫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就算你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面临未来高昂的制度成本,你也未必有兴趣去建国。 第四,罗氏宣称从有限政府理论中挖出了一个“矛盾”,当然,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他所谓的矛盾是啥东东(p.241): 按以往经验,罗氏所谓矛盾,说的就是他自己蠢,脑筋转不过来,这次也是:一套制度可以有多条起作用的规则,由一条规则规定政府以何种方式征税,如何议定税率,另一条规则规定税收的合法用途,征税和税款使用须同时遵守这两条规则,完全没有矛盾。 这就好比家长给孩子规定:1)你每天最多花10块零花钱,每天晚上你向我解释今天怎么花的钱,剩下的还给我,然后我才给你下一天的钱,2)你的零花钱只能用来书、文具、软饮料……,其他一律不许花;这两条规则矛盾吗? 在本章,罗氏总算开始提到那些确保自由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了,不过这个话题比较独立,本篇也已拖得太长,另起一篇吧。
[饭文]政府防灾责任所来何自?

政府防灾责任所来何自?

辉格
2012年7月26日

每次自然灾害过后,都会有一轮拷问政府预防体系是否完备、救援措施是否积极的所谓“问责”浪潮,也会伴随着大量良莠难辨却言之凿凿的祖传秘方;拜网络新媒体特别是微博之赐,这次北京暴雨成灾之际,这样的反思、问责和开药方举动,从雨水刚刚开始淤积之时,便已风雨满城、席卷九州了。

然而很少人会在这么做之前先问一问,为何人们要将自然灾害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归咎于政府?为何他们会将防灾和救援的责任归诸政府?归根结蒂:为何人们在灾害发生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而不是其他什么,比(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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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防灾责任所来何自? 辉格 2012年7月26日 每次自然灾害过后,都会有一轮拷问政府预防体系是否完备、救援措施是否积极的所谓“问责”浪潮,也会伴随着大量良莠难辨却言之凿凿的祖传秘方;拜网络新媒体特别是微博之赐,这次北京暴雨成灾之际,这样的反思、问责和开药方举动,从雨水刚刚开始淤积之时,便已风雨满城、席卷九州了。 然而很少人会在这么做之前先问一问,为何人们要将自然灾害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归咎于政府?为何他们会将防灾和救援的责任归诸政府?归根结蒂:为何人们在灾害发生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而不是其他什么,比如巴菲特、Google、弥勒佛或阿拉丁神灯?这其中的道理,似乎并未有人加以阐明。 现在假设你身处一个没有政府的地方,比如公海上或者索马里,一场龙卷风让你目睹某位亲友无端暴毙,自己的财产也惨遭毁灭,此时你大概不会想到政府,也不可能找出某个人来对此负责,可以预料的反应,除了反思自己哪里疏忽了之外,无非是悲叹命运之多舛,这也是作为冷静超然的旁观者看来唯一合理的反应。 问题是,身临灾难的当事人并不超然,他们常常需要为悲剧和惨状所引发的怨愤和怒火寻找一个渲泄对象,于是悲叹的内容会变成:造化何以如此弄人,老天为何这般不公,上帝为何而发怒?如今,受过教育的人大概都不会从字面上理解这些句子,那显然只是“命运”的拟人化表达而已,不过在蒙昧时代,人们真的会用各种巫术去努力平息老天的怒火,或诱骗神灵转移发怒对象,甚至威胁他再发飙就断了祭品。 看起来,现代人只是让政府取代了老天的地位,启蒙运动虽让他们认识到了巫术的愚昧,却并未赋予他们直面命运的勇气,他们仍需要一个父爱主义的老天为他们挡开一切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他们天真的以为,自从认识到理性的威力之后,没有什么自然力是不可战胜的,而同时,现实生活的严酷又让他们感觉到个体力量的渺小,于是便将理性主义的美好许诺,转变成了福利主义责任而施加于政府。 正因此,他们才宁愿相信像扭转地球气候变化和平抑经济波动这样的事情,也是政府能够且必须承担的责任,无论人类对这些现象的了解还何等粗浅,政府既已被赋予老天的角色,自然要为一切人间痛苦和不幸负责,甚至对于非洲无政府地区的种种不幸,进步主义者也要在“国际社会”的名号之下,假装出一个并不存在世界政府来向它问责。 现实一再击碎这种幻觉,但人们却很擅长再次将自己迷醉,需要另一次启蒙才能将政府这个魅影从现代政治伦理中消除;真正的理性主义者会认识到,面对世界和生活的复杂性,理性——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终究是弱小的,个人必须自己面对命运,政府只是他们组织起来平息相互间冲突和解决某些公共问题的一个凡俗工具而已,类似的工具还有很多种,从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到慈善组织,其中有些确实能够加强人类对抗命运的能力,但除了执行法律之外,政府在其中并不天然的具有优势,相反,它们往往表现的十分笨拙和低效。 所以,在为某种自然灾难而问责政府之前,在将相应的责任赋予政府之前,首先要问一问:为何你认为这件事应该由政府来做?由他做比由当事的个人、当事人能够向其寻求帮助的亲人朋友、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商家、保险公司、人们为获得安全而自发建立的社区组织、热心公益的慈善组织,为何不是更好的候选人? 人们更不能忘记,每当我们将一项新责任赋予政府,便同时赋予了或至少认可了他为履行该责任所需要的权力:当我们为火灾而问责政府时,也就默认了他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而强拆违章建筑的权力,同样,对交通堵塞、治安不良、市容不佳、暴雨泄水不畅的问责,也默认了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进行全面城市规划,并为此而实施拆迁、管制流动人口、清除城中村和贫民窟、驱逐无业人口、清理街边摊位的权力,问题是,那些叫嚷问责的人,是否意识到了这些责任背后所包含的代价?
人口与政府规模

【2011-08-21】

@whigzhou:#读史笔记#云梦秦简和一些汉简中的只言片语,给我的感觉是,秦汉时中央政府将其政策法令贯彻到最底层的能力,似乎比后世各朝都要高,这看起来很奇怪,不过也可能是因为当时法家式的政府机器刚刚出现,其贯彻渠道上沿路各层尚未学会如何阻挠、敷衍和蒙骗它…

@whigzhou:比如,起初官吏可能还是合一的,且都是上面派下来,而后来的吏都出自地方,都是官所难以对付的地头蛇。秦汉时,做官所需知识准备,似乎更多是技术性的,而在后来的门阀制和科举制下,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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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1】 @whigzhou:#读史笔记#云梦秦简和一些汉简中的只言片语,给我的感觉是,秦汉时中央政府将其政策法令贯彻到最底层的能力,似乎比后世各朝都要高,这看起来很奇怪,不过也可能是因为当时法家式的政府机器刚刚出现,其贯彻渠道上沿路各层尚未学会如何阻挠、敷衍和蒙骗它... @whigzhou:比如,起初官吏可能还是合一的,且都是上面派下来,而后来的吏都出自地方,都是官所难以对付的地头蛇。秦汉时,做官所需知识准备,似乎更多是技术性的,而在后来的门阀制和科举制下,做官的前提变成了出身和功名,知识准备也与技术/制度日益脱节,因而使官员更多受制于吏僚。 @whigzhou:前面两段是旧笔记,刚发现施坚雅也有类似看法,而且解释的靠谱的多,他指出,从长跨度来看,历朝政府对民间事务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在逐渐削弱,存在一个退缩的趋势,他的解释是,因为人口不断增殖,假如要维持原有的控制深度,就得保持最低级(县级)政府按人口计的辖区规模,但这样就必须增加管理层级 @whigzhou:但增加层级会加重赋税,也加大控制难度,所以只能扩大县级辖区规模,汉代1180县辖6千万人口,每县5万,清代1360县辖4亿多人口,每县30多万,县官只能将许多事务交给乡绅里胥处理 @whigzhou:这样,在人口增长6倍的情况下,政府衙门的数量、层级和扇出系数,皆保持两千年不变。 @whigzhou:施氏并认为,这一退缩意义深远,它导致了唐中期之后的贸易自由化和“中世纪城市革命”,在此之前,商业活动被限制在城市指定区域内,并置于受到政府专门机构管制之下,而之后,坊市隔离被打破,而县城以下的市镇发展也难以再限制 @yxiaohan: 但人口增加,赋税也应相应增加才是。赋税增加后就可以扩大政府规模。既然实情并非如此,是否还有其他限制条件存在,比如人均产出递减,或者从技术上说,以古代条件,集权政府有一个管理人口的 @whigzhou:1)古代税赋以土地税为主,并不与人口同步增长;2)下层结构不变,增加层级会加大单位人口负担
饭文#J6: 旱灾为何更容易被轻视?

旱灾为何更容易被轻视?
辉格
2010年3月9日

云南6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仍在延续中,若无重大意外,旱情将持续到五月雨季来临;正在北京出席两会的省委书记和省长,相继向媒体表达了抗灾决心和有关政策措施,表示将不惜代价向缺水地区运水以保障其饮水安全,将兴建更多五小水利来提升旱区储水能力,并在未来积极推动金沙江滇中调水等大型引水工程。

由于去年秋天雨季降雨量偏少且提前结束,云南全省年降水量比平时少了30%,严重的地区甚至少了一半;云南原本就不是个多雨的地区,昆明年降水量仅相当于长沙的76%或广州的58%,且87%集中在夏秋雨季,这样,在错过半个雨季的雨(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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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为何更容易被轻视?
辉格
2010年3月9日

云南6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仍在延续中,若无重大意外,旱情将持续到五月雨季来临;正在北京出席两会的省委书记和省长,相继向媒体表达了抗灾决心和有关政策措施,表示将不惜代价向缺水地区运水以保障其饮水安全,将兴建更多五小水利来提升旱区储水能力,并在未来积极推动金沙江滇中调水等大型引水工程。

由于去年秋天雨季降雨量偏少且提前结束,云南全省年降水量比平时少了30%,严重的地区甚至少了一半;云南原本就不是个多雨的地区,昆明年降水量仅相当于长沙的76%或广州的58%,且87%集中在夏秋雨季,这样,在错过半个雨季的雨量之后,便被迫面对长达半年的干旱。

后果相当严重,数千万亩农地成灾,一千多万亩耕地和林地绝收或报废,数千万人受灾,700多万人和300多万家畜饮水困难,300多万人因灾缺粮,农业直接损失已过百亿;在安排运水的同时,政府已开始组织省内农民去沿海务工,以省下部分水和粮食,这一点尤其凸显了局面之严重。

可以预料的是,最困难的时刻尚未到来,随着各地小水库的逐渐枯竭,雨季前的最后两个月将更加难熬;同时,在较轻的程度上,旱情也在贵州广西等西南其它地区蔓延和持续;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这样一种日益加剧的危机局面,其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和反应,与其它自然灾害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以受灾人数、在单一省份造成的损失与困难的规模而言,这次旱灾不亚于新世纪以来的历次水灾和雪灾,但它在全国乃至国际所引起的政府动员、媒体报道、公众关切,以及慈善组织的行动,都远远不如后者;对旱灾的报道,很少有机会出现在全国性媒体的新闻头条中,在网络论坛中也很快沉底。

显然,旱灾缺乏突发性自然灾害所具有的传播学优势,因为它是慢性灾难;地震通过在瞬间摧毁大量财产和人命给人当头棒喝,事后挖掘救援受困者又是一场扣人心弦的战斗,与一个明确可见的敌人作战来挽救黎民于水火,这样的故事从来都是吸引目光和催人倾诉的最佳题材。

水灾也差不多,尽管降雨是分散的,但汇聚后的水流是集中的,洪水溃堤的打击是迅猛而真切的,抗洪指挥部里每分钟刷新的战报和指令更带给人们临阵作战的生动和紧迫感;相反,旱灾的后果需要长达数月的缓慢煎熬之后才逐渐显现,这期间拍不到惊心动魄的画面,也找不出千钧一发的悬念。

有经验的政治家,无论是民选的还是军事强人,都不会错过地震和水灾的场面;作为政治产业的从业者,处理突发灾难是证明政府的合法性和存在价值的极好机会,而作为政治市场的竞争者,缺席灾难现场而将上镜机会让给对手,将付出极高的代价,这与他在现场是否能真正起作用是没有关系的;这一点,卡特里娜之后的小布什一定深有体会。

正是在上述激励机制的引导下,各国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设计和行为方式,都被塑造为以“事件-响应”模式为主导的结构;与日常常规职能相比,突发事件处理不成比例占据了大量的财政、人力和政治关注资源;尽管在竞选纲领中,我们看到的是各种深思熟虑的计划,但获选当政后,却一个个沦为救火队长。

这一机制同样作用于慈善业,与灾难的强大传播力相对应的,是公众的高昂捐款热情,它让那些专注于紧急灾难救助的慈善组织获得了不成比例的高额善款,而更多如旱灾这样缓慢渐进发展的灾难,却很难得到救助;激励机制的同构削弱了公共安全机制与慈善业的互补性,否则,它们通过错开方向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紧急和慢性灾难的激励差异,还可能导致更隐秘也更严重的政策后果,即,在评估一项水利工程的风险时,高估降低水灾风险的收益,而低估增加旱灾风险的代价;比如一个干流大水坝,可以利用库容减少水灾,同时却可能导致下游干旱,由于水灾因其突发性而在决策过程的意见和利益竞争中占据优先地位,下游很可能因此承担不公正的风险和代价。

要纠正上述激励差异所带来的扭曲,需要赋予慢性灾害的直接受害者以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机会,缓慢的煎熬或许不能打动旁观者,但当事人自己却是再清楚不过了;如果他们的关切和利益主张能在诸如水利工程的评估决策、公共安全机制的安排、抗灾预算的配置中,获得充分有效的表达,那么,慢性灾害就不至于被过度忽视。

饭文#I8: 奥巴马拿银行开刀是在玩火

奥巴马拿银行开刀是在玩火
辉格
2010年1月28日

上周,奥巴马政府提出了针对银行业的最新监管措施,旨在限制接受联邦存款担保的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涉足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业务,同时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不至于“大得不能死”;这些措施大致上体现了前美联储主席、现总统经济修复顾问团主席保罗·沃尔克的监管理念,这一点,从奥巴马发表这些建议时沃克尔就站在他身边这一事实中,也可以看出。

对此举动,市场做出了迅速而强烈的反应,股市应声下跌,银行股首当其冲;金融界和投资者的担忧不仅在于这些措施本身,更在于这显示出,沃尔克这位一贯的强硬管制派,(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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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拿银行开刀是在玩火
辉格
2010年1月28日

上周,奥巴马政府提出了针对银行业的最新监管措施,旨在限制接受联邦存款担保的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涉足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业务,同时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不至于“大得不能死”;这些措施大致上体现了前美联储主席、现总统经济修复顾问团主席保罗·沃尔克的监管理念,这一点,从奥巴马发表这些建议时沃克尔就站在他身边这一事实中,也可以看出。

对此举动,市场做出了迅速而强烈的反应,股市应声下跌,银行股首当其冲;金融界和投资者的担忧不仅在于这些措施本身,更在于这显示出,沃尔克这位一贯的强硬管制派,在奥巴马经济政策团队中的地位很可能已压过萨默斯和盖特纳,而后两位的经济理念较偏中间,所提议的监管措施也相对温和。

在此之前,沃尔克的地位一直很边缘,其言论和主张无论在学界还是国会都少有呼应,而金融界更视之为洪水猛兽;他的政策主张,从理论和历史经验上都得不到支持,本次危机的根源在于不负责任的房贷经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放大和扩散,混业经营与此并无多少关系,除非禁止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否则风险扩散放大的途径并不会因分业经营而被截断;至于规模限制,迄今更未提出任何可操作的方法。

现在,奥巴马把这只一年来始终躲在冷僻角落里的猛兽放出来了;这是奥巴马经济政策的重大转折,这一转折,看来并不是出于他的经济和监管理念的突然变化,而是他在国会中期选举日益逼近之际,对民主党不妙处境所做出的反应。

上台一年来,奥巴马几乎在所有方面都拿不出什么可以夸耀的成果;他当初能够当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危机所激起的选民对共和党的惩罚冲动,现在危机过去了,经济算是得到了稳定,甚至显出了复苏迹象,然而,多数评论都将主要功劳归诸伯南克和鲍尔森在关键时刻的果断举措,而奥巴马的功劳仅在于平稳延续了前任的政策。

在国际方面,所谓与伊朗坦诚开放的直接接触并未发生,而伊朗在西方联盟的虚弱面前越发嚣张,巴以和谈更已被彻底遗忘,关塔纳摩监狱的关闭也已无限期推迟,曾被左派寄予厚望的减排谈判更是一败涂地,种种曾被承诺的优先事项几无进展;而同时,在这一年里,先是近乎于恐怖袭击的胡德堡枪击案,紧接着又发生了圣诞炸机案这一911后最接近于成功的恐怖攻击,动摇了民众对奥巴马反恐政策的信心。

金融虽已稳定,资本市场也已回暖,但影响更大选民基础的就业却仍在恶化;旨在促进就业的7800亿经济刺激方案,在留下巨额赤字之后,却以彻底失败而告终;唯一的成果是在轮胎和钢铁制品上的贸易保护,这确实能讨好工会,但也在业界舆论和国际关系中留下了恶名,更不幸的是,由于贸易保护早已成了过街老鼠,此等成果压根拿不上台面来夸耀。

奥巴马迄今最大的战果,是医改法案在国会的推进,但却是以极高的政治代价换来的,或许不会低于小布什为伊拉克战争所付出的代价;不仅共和党人一致抵制,党内蓝狗因背离财政保守原则而冒政治牺牲风险,更背负了60%以上的民意反对率;由于医改关乎选民切身利益,是他们投票时的绝对优先考虑事项,高反对率很可能导致民主党中期选举的大败。

正是上述困境,迫使奥巴马寻找出路,而挑起争端、开辟新战场、转移视线焦点、让本方阵营在对抗中团结起来,恰是处于不利地位的政客摆脱困境的常用手法;对于这样一场挑战,金融家确是个合适的目标,这些高傲贪婪、浑身铜臭、秃顶腆腹、腰包鼓鼓的家伙,既不招中下层民众喜欢,更为自视甚高而怀才不遇的知识分子和文艺老中青所嫉恨,在好莱坞影视剧中的形象更是早就一塌糊涂。

金融家不仅被指认为危机的罪魁祸首,更因其接受政府的担保和救助,而在薪酬和风险问题上遭受道德攻击;奇妙的是,在这两个攻击点上,民主党的左派基本面和处于最右边的奥派与自由至上主义者达成了共鸣和呼应:左派说,政府必须担保和救助,右派说,政府不应担保和救助,然后他们一起说,你拿了担保和救助,就不能拿高薪和冒高风险。

可笑的是,似乎所有人都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风险准备、存款担保、隐性流动性担保、以及联邦救助,都不是金融家向政府请求得来的,而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加给他们的;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前提自由选择,对于被强加的东西,无论是帮助还是负担,都无须背负道德责任,更无须因此而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

奥巴马或许选中了一个很有号召力的攻击点,但也是一个高度危险的攻击点,他是在玩火,如若玩过头,很可能丧失来之不易的经济回稳和脆弱的复苏前景;金融系统作为整个经济体的血脉,其反应之敏捷、影响之深广,皆为其它部分所不及,并且其反应大半基于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一旦人们确信这是动真格而不仅仅是宣传战,经济局面可以在一夜之间逆转。

不幸的是,许多人对金融的认识,还停留在“不创造实际价值,以兴风作浪为务的寄生食利者”这种蒙昧状态;若奥巴马成功煽起一场针对金融业的民粹主义运动,将是美国经济之大不幸,也是整个世界经济之不幸。

饭文#G0: 钓鱼事件的结局是喜还是忧?

钓鱼事件的结局是喜还是忧?
辉格
2009年10月26日

就钓鱼执法事件,浦东政府日前宣布,该区行政执法局先前的调查结论“事实不清、结论错误、公布草率”,责令其终止执法程序,并承认此事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正当取证手段,为此向公众作出了道歉;从事件发生到责令自查,到自查结论给出,再到组成联合调查组、推翻自查结论、公开道歉,前后不到两周,对这一迅速的反应和180度的转变,许多人感到欣慰甚至拍手称快,认为这是舆论监督的又一成就,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应对公众舆情的意愿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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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事件的结局是喜还是忧?
辉格
2009年10月26日

就钓鱼执法事件,浦东政府日前宣布,该区行政执法局先前的调查结论“事实不清、结论错误、公布草率”,责令其终止执法程序,并承认此事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正当取证手段,为此向公众作出了道歉;从事件发生到责令自查,到自查结论给出,再到组成联合调查组、推翻自查结论、公开道歉,前后不到两周,对这一迅速的反应和180度的转变,许多人感到欣慰甚至拍手称快,认为这是舆论监督的又一成就,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应对公众舆情的意愿和能力有了切实提高。

然而,在欢呼胜利之前,有必要想一想,我们所需要的,究竟是一个尊重和保障权利的政府?还是一个善于应对舆情的政府?钓鱼事件的发展结果,是否降低了对权利的类似侵犯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如我们所看到的,事件并未在一个常规的司法程序中、以可重复和可信赖的方式得到解决,导致事件发生的行政管制及其执行机制也未被改变,实施侵犯的那双政府之手,更没有被加上有效的束缚,从这个角度看,实在没什么值得乐观的进展。

有人认为,舆论本身构成了一种约束,在法治缺失的条件下,不失为权利保障的次优替代品;这有点道理,但舆论约束是否能导向权利的有效保障,能否导向安全而公正的行为环境,取决于这种约束所处的激励结构;如果舆论能约束法官和陪审团不致做出太过荒唐的枉法裁判,能约束珍惜声誉的个人和组织不恣意妄为,能激励珍惜品牌和商誉的商家诚实守约,此时,舆论的确是社会良俗的保障;然而,在另一种激励结构下,舆论约束也可以激励官员经由向下哗众来向上取宠,或者热衷于面子工程来制造正面新闻事件,甚至动用大量公共资源来影响和干预舆论。

钓鱼时间的发展过程,是后一种情况的范例,事件的关键转折点是人民日报和央视的负面报道,这表明真正起作用的压力来自“上面”,即权力结构中的更高一层,而不是舆论本身,只有看清这一点才能理解转变之神速;在这一激励结构中,舆论压力无法直接在本地起效,必须绕道经由上层向下施压,而这样一来,舆论约束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压力的向上传递通道是越来越窄的,到最顶层变得极其狭窄,能否通过、通过后得到什么反应,取决于事件的传播学特征、把守层层通道关口的个人或组织的信息过滤特性或偏好,和许多偶然随机因素,而正是后面这些因素才真正规定了舆论约束的导向性,它完全不同于自下而上约束机制的导向性。

很明显,在上述激励结构下,下层官员会竭力避免负面事件向上传播,为此不惜动用大量公共资源,也不惜为此破坏规则和侵犯个人权利,但是当事人一旦设法突破通道障碍,前一天还凶神恶煞的地方官立刻换上一张笑脸,恨不得跪下来求你息事宁人;这让我想起古代的滚钉板拦轿告御状,含冤苦主突破重围冲向钦差轿子的过程中,必须付出极高的代价,而且希望极为渺茫,但你一旦成功到达轿前,案件立刻变得易如反掌,一个小小民妇可以扳倒上百官员,孙中界断指就是活生生的现代滚钉板,他对传统规则的领会,看来高过许多法学教授。

舆论约束的此种导向机制,吸引了大量资源被投入到这场博弈之中,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和使用强制力的意愿都因此而大为扩展,政府之手更深更硬地伸进了生活的各个领域,最终恶化了社会的权利保障条件;为了阻止负面信息抵达最上层,地方政府派出大量人员层层阻截上访者,雇佣大批网络评论员影响网络舆论,建立深入每个毛孔的维稳机构避免公共事件上新闻头条,为避免煤矿事故上头条,从封锁新闻到收买记者,最后索性关闭和没收民营小煤矿,为了掩盖一件坏事,常常需要再做十件坏事——否则,杨乃武案怎么会牵连上百官员呢?

饭文#F8: 钓鱼执法是准入管制的典型败例

钓鱼执法是准入管制的典型败例
辉格
2009年10月21日

近日,多位上海车主向媒体痛陈其遭遇交通管理部门倒钩钓鱼执法的经历,其中一位车主在愤懑无助之际不惜断指自清,另一位车主则已提起行政诉讼;尽管类似的钓鱼式执法早有传闻,但短时间内出现这么多受害者,着实让公众震惊,令舆论哗然;倒钩事件,不仅展示了失控的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会造成何等超乎想象的侵犯,并且正如有识之士所指出,利用乐于助人的恻隐之心来实施钓鱼,是对这个社会原本脆弱的道德基础的直接打击。

钓鱼执法所借的名义,是打击非法运营,而后者的合法性基础,是(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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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准入管制的典型败例
辉格
2009年10月21日

近日,多位上海车主向媒体痛陈其遭遇交通管理部门倒钩钓鱼执法的经历,其中一位车主在愤懑无助之际不惜断指自清,另一位车主则已提起行政诉讼;尽管类似的钓鱼式执法早有传闻,但短时间内出现这么多受害者,着实让公众震惊,令舆论哗然;倒钩事件,不仅展示了失控的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会造成何等超乎想象的侵犯,并且正如有识之士所指出,利用乐于助人的恻隐之心来实施钓鱼,是对这个社会原本脆弱的道德基础的直接打击。

钓鱼执法所借的名义,是打击非法运营,而后者的合法性基础,是客运业的准入管制:交管部门(或间接的通过拥有营运权的出租车公司)向营运车主有偿发放牌照,牌照发放者和已经花钱买了牌照的车主,都有激励维持牌照的市场价值,而这一价值源自营运权利的排他性;所以,当打击非法营运不力导致黑车泛滥时,不仅牌照持有者不满,交管部门今后发放的牌照价格也会受损。

准入管制的理论基础是:道路等公共品,由于私人无法实施排他性,会导致过度使用和投入不足,即所谓的公地悲剧;解决的办法是牌照管制:由政府凭借行政强制力实施准入管制,这样既限制了过度使用,又可通过出售牌照获得收入投资于道路建设,解决了投入不足问题。

然而,这种行业准入管制模式本身的合法性却十分可疑:管制的确能缓解过度使用,却不能保证充分投入,有什么机制能保证,发放牌照所得确实被用于道路建设?又如何能保证,政府规划的道路建设,能够满足道路使用者的真实需求?实际上,管制和政府投入模式把一个关于权利界定、资源配置和市场供需的问题,转变为了一个公共选择问题,而由阿罗不可能定理可以推知,任何集体决策机制都不能有效率的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因而对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言,应尽可能减少公共选择问题,尤其在我国制约政府权力的法治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管制必然带来大量的腐败,而牌照收入的去向也无从检查和监督;许多经济学研究都表明(包括今年获得诺奖的两位经济学家的研究),牌照管制并非解决公地问题的良策,许多私人的、行业的、地方的交易和组织形式,都可以为公共品提供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对于显著的外部性和过度使用,庇古税是更兼容于市场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几乎垄断了土地收益、并有权征收营业税和部分增值税的地方政府,有着足够的激励去改善交通状况,完全不需要牌照收益的激励,牌照收益仅仅是满足个别部门利益所需,而利益的部门化(甚至很可能已经分解落实到个人)为过度执法提供了极大的激励,上海交管部门如此劲头十足挖空心思的管制行动,令人很难相信那些动辄数万元的罚款,全部落进了国库。

其次,即便没有营运准入管制,地方政府对道路使用已经实施了足够的排他权,也从中获得了高额收益:除了大量收费公路,开放道路同样获得了租金,包括对外地车征收的进城费和本地车的牌照费;这次钓鱼事件的发生地上海,恰恰是国内上牌费最高的城市,这实在说不过去;如果说上牌费还不能将道路占用成本完全内化,那么新开征的燃油税(一种典型的庇古税)则完全弥补了使用率上的差异,继续实施准入管制的理由已不复存在。

再退一步说,即便我们认可准入管制的合法性,管制的实施也不能扩大和深入到私人之间的偶然即兴交易;按传统和惯例,不同于大宗的、公开的和经常性的交易,小额即兴交易在各种准入管制中历来都得到豁免:私人不能随便开银行,未经许可不能发行债券,但即兴的私人借贷从来都是合法的;开诊所行医需要执照,但邻居割伤了手我帮他清洗包扎伤口顺便敷点药,这不会被判为非法行医;工厂被禁止雇佣童工,但我付钱给邻家小孩帮我修剪草坪,也不会为此被抓起来;如果管制被无限扩大,深入到私人关系的每个角落,我们的私人生活空间将被彻底破坏,维系亲戚、邻里、社区乃至城镇的传统关系网络也将遭受权力的无端打扰和摧毁,这是人们无法接受的。

从倒钩钓鱼事件看来,上海交管部门的管制行为已经达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在我们看到的几个案例中,没有车主公开主动揽客的证据,也没有经常性收费载客的证据,更没有迹象表明他们的行为可以构成一种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把这叫做“营运”未免太荒唐;更奇怪的是,非法营运的直接受害者是持牌营运者,他们应是最积极也最有效的监督和举报者,如果黑车真正损害到他们的利益,他们甚至会自己动手管制,但这些案例中都没有出现他们的身影。

关于政府权力和私有化的边界,答tcya

在半年前的一个帖子里,我提出了我一向的观点:政府现有的绝大部分职能都可以撤销或者私有化,对此,tcya问道:

对于取消的机构理由我可以想到,应该就是私有化后会更有效之类的。但更好奇的是为什么有些机构被保留下来了呢,是否私有化的核心标准是什么?比如说军队为什么不可以取消改成雇佣军?

tcya,我主张小政府和机构私有化不仅仅出于效率考虑,更多是道德考虑,政府机构的任何职能都以税收为支撑,以强制力为后盾,这就令其不可避免的具有了道德缺陷,即便无可避免,也是一种恶,是(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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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年前的一个帖子里,我提出了我一向的观点:政府现有的绝大部分职能都可以撤销或者私有化,对此,tcya问道:

对于取消的机构理由我可以想到,应该就是私有化后会更有效之类的。但更好奇的是为什么有些机构被保留下来了呢,是否私有化的核心标准是什么?比如说军队为什么不可以取消改成雇佣军?

tcya,我主张小政府和机构私有化不仅仅出于效率考虑,更多是道德考虑,政府机构的任何职能都以税收为支撑,以强制力为后盾,这就令其不可避免的具有了道德缺陷,即便无可避免,也是一种恶,是恶就要最小化;从这样的价值观出发,判断标准就是:在能够维护法律的条件下最小化。

至于军队是否可以私有化,要看这样会不会造成一群小恶棍,按古代经验,这是很可能的,欧洲封建社会的早期便是如此,而英格兰宪政的发展在一个侧面就是王权扩张的过程,王权作为压倒性权力被确立之后,其作为法律守护者的地位不再轻易受挑战。

但我并不因此就认为,对于法治和宪政,国家垄断武装力量一定是必须的,王权在制服小恶棍们之后,没有变成大恶棍,正是因为小恶棍们没有被彻底消灭,只是被压制了,如果国王成为暴君,反抗还是有可能发生;我认为,一大多小的制衡结构是宪政更好的保障。

实际上,美国各州保留军队的权利一直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国民警卫队按法律仍归各州组织和指挥,尽管上世纪初之后总统拥有了更大的统一指挥权,但统一指挥权主要是对外的,其行使仍需州长授权,总统在国内调动军队的权力更有严格限制;同时,人民自我武装和组织民兵的权利始终完整保有,这些武装在过去一百多年似乎没有实际作用,那或许只是因为这期间没有出现太过分的暴政。

 

关于宠物狗,答李敖之

李敖之在对我〈格林斯潘继续捍卫市场原则〉一文的评论中说:

如果政府啥都不管是最好的,那美国的纳税人帮政府养了那么多经济学家不是很浪费么?或者宠物狗一样的政府不包括美联储?

建立和保留美联储,并为此而养上一大批经济学家,这可不是我的主意,呵呵。

宠物狗政府,或曰守夜人,自然不应有美联储。我总是在那个前提下说话,那不过是因为我实在看不到有改变这一前提的可能,只好默认这是给定的前提。然而在我的理想状况下—&mda(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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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之在对我〈格林斯潘继续捍卫市场原则〉一文的评论中说:

如果政府啥都不管是最好的,那美国的纳税人帮政府养了那么多经济学家不是很浪费么?或者宠物狗一样的政府不包括美联储?

建立和保留美联储,并为此而养上一大批经济学家,这可不是我的主意,呵呵。

宠物狗政府,或曰守夜人,自然不应有美联储。我总是在那个前提下说话,那不过是因为我实在看不到有改变这一前提的可能,只好默认这是给定的前提。然而在我的理想状况下——当然仅仅是个白日梦——,政府只须由一个最高法院、一支军队和一个定期审议预算案的议会,就可以了,其他所有的部、委员会、FBI、FDA、FCC、警察局、监狱、甚至巡回法院,都可以私有化。

秩序和正义从来不是由政府独家提供的,相反,它主要是由社会自发维持的,政府只不过提供了一个最终的仲裁和执行手段,如果没有这个自发秩序系统,警察的人数增加十倍都不够。好的政府不是试图去替代这个本已存在的自发秩序,而是理解、顺应和保护它,而在这么做的时候,它应该尽可能少动手,原因无他——政府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东西,它是唯一合法的抢钱和杀人机器。

饭文#89: 财产申报是低成本的廉政制度

(按:这是篇命题作文,我并不太愿意写这种题目,所以质量也就能不保证了)

财产申报是低成本的廉政制度
辉格
2009年3月2日

近日,总理温家宝在回答网民提问时,肯定了官员财产申报作为一种反腐败制度的价值,并确认了政府正在为建立这一制度而积极准备。此前,在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在当地纪委的推动下,已先后开始了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初步尝试。财产申报制度,18世纪起源于瑞典,1883年被英国议会采用后,便逐渐风行于各发达国家,东亚各国在完成现代化转型之后,也多予仿效。在现代化进程中,(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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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篇命题作文,我并不太愿意写这种题目,所以质量也就能不保证了)

财产申报是低成本的廉政制度
辉格
2009年3月2日

近日,总理温家宝在回答网民提问时,肯定了官员财产申报作为一种反腐败制度的价值,并确认了政府正在为建立这一制度而积极准备。此前,在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在当地纪委的推动下,已先后开始了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初步尝试。财产申报制度,18世纪起源于瑞典,1883年被英国议会采用后,便逐渐风行于各发达国家,东亚各国在完成现代化转型之后,也多予仿效。在现代化进程中,各国在选择政体、法律体系、选举和代议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和差异,但在财产申报制度上,却少有异议,心存忌惮的既得利益者尽管在行动上会设法拖延和抵拒,但还不至于公开反对;确实,在这一点上,很难找出拿得上台面的理由,不像其他问题上,可以在堂皇的主义、民族和公益等旗号掩盖下夹杂私利。

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能在各国无异议的成为通行制度,除了因为反对者提不出体面的反对理由,更因为它的确是一种高效而低成本的廉政机制;与其他反腐制度相比,它有效的借助了官员的自我约束和知情者与公众的舆论约束,可以大大节省政府为廉政而建立庞大的监督、调查和执行机构所带来的高额行政费用。

腐败的存在基础是权力的寻租,当某些有利可图的事情受到管制而形成准入门槛时,把守这些门槛的权力行使者便有了私自出售门票而牟利的机会。财产申报制本身并不能消除腐败的这一基础,但它会大幅提高寻租行为各个环节的难度和成本。首先,租金只能以十分隐秘方式的支付,通俗地说,必须经过十分有效的洗钱工具来洗白;但洗钱是有成本的,高级洗钱工具成本相当高,当这一成本超出寻租所得时,这些寻租活动就不可能继续了。其次,即使被洗白的钱,当事官员也无法在自己的账户上持有,这一点是中国干部体系的封闭性所造就的特殊之处,中国官员的履历大多很单纯,很少在商界和政界来回流动,其根正苗红的出身也很难为巨额财产提供解释,不像美国,一朝天子一朝臣,议员和部长中都不乏理直气壮的亿万富翁。

因为寻租所得即使洗白也无法公开持有和花费,结果是,这些收入不可能被用于其本人在任期结束之前的日常消费,如此形成的被迫储蓄,降低了这些收入对当事官员的价值,它不能即时满足其消费和炫耀的欲望;这些储蓄,因为必须通过代理人进行,不仅风险很高,而且利率很可能是负的——你必须补偿代理人的风险和费用。最后,当他们或他们的子女终于能享用到这些收入时,还必须转移到一个安全无忧的环境中:移居、出国、甚至外逃,但这些并非低端贪官所能负担。

上述各点加起来,对于那些中低级别官员中的腐败行为,其打击将是毁灭性的。试想,假如我是某个不发达地区的一位具备腐败潜质的中低级官员,本地没有企业可以为我的奢侈消费买单,或者即使有也轮不到我,仅有的机会是在每年几次的行业检查和整顿中收几笔贿赂;这些几万几万的钱我不能买车买房买名表——这些曾是我做个小官所获得满足感的主要内容,也远不足以雇人在国内外注册几家公司做关联交易,现在只能存在侄子的账上,少不了被他讹一笔,冒着通货膨胀的风险等到儿子长大或自己退休后终于可以在陌生的地方悄悄把它花出去。冒着大风险等待十几二十年后享用一笔大为缩水了的收入,是否还值得?

财产申报制所带来的透明度,一方面把腐败行为赶入黑暗而高成本的地下状态,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纪检机关纵容包庇的难度,因为事先公开的信息让纵容包庇的责任更清晰了,以前可以装作没看见的现在无法假装了。这一制度,虽然不会消除腐败存在的基础,但因为提高了寻租各环节的成本,会大幅压低寻租市场的供需水平,从而减少腐败行为。无疑,这是值得期待的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