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留底〉分类下的文章(456)
慈善业发展须另谋他途
辉格
2011年6月27日
最近,郭美美事件再一次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透明问题提上了台面,尽管整个事件还陷于一团迷雾之中,连当事人究竟是谁都还难以确定,但一些已经明朗的事实为我们勾勒了事情的大致轮廓:有个网名叫郭美美的女孩在微博上高调炫富,网友挖掘出的某些迹象显示,她的巨额财富很可能是08年以后才获得的,她在微博上宣称自己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高管,并且这一宣称得到了新浪实名认证程序的支持,也得到了被挖掘出的一些资料的印证,在得到有关方面的警告之后,她迅速否认了自己与红十字会的关系,而同时,几个关(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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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业发展须另谋他途
辉格
2011年6月27日
最近,郭美美事件再一次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透明问题提上了台面,尽管整个事件还陷于一团迷雾之中,连当事人究竟是谁都还难以确定,但一些已经明朗的事实为我们勾勒了事情的大致轮廓:有个网名叫郭美美的女孩在微博上高调炫富,网友挖掘出的某些迹象显示,她的巨额财富很可能是08年以后才获得的,她在微博上宣称自己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高管,并且这一宣称得到了新浪实名认证程序的支持,也得到了被挖掘出的一些资料的印证,在得到有关方面的警告之后,她迅速否认了自己与红十字会的关系,而同时,几个关注和挖掘其背景的论坛帖子和微博账户被关闭了。
这些事实当然还不是红十字会滥用善款的证据,但已足以引起人们对善款是否得到恰当使用的合理怀疑,尤其是在红十字会缺乏财务透明制度的背景下,每一个暧昧线索自然都会引发这样的怀疑,它从未以可验证的方式公布每笔善款的来龙去脉,也没有接受具有公信力的会计事务所的定期审计,动辄遭受怀疑便是它自己选择的命运。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是中国慈善业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官方慈善机构的财务透明问题并未得到广泛关注,大地震先是激发起了极大的捐助热情,随后当人们冷静下来,便开始审视这些巨额捐款是否如他们所希望的那样,到达了他们想帮助的灾民手里,一些评论者曾善良的希望,这一全民关注能够推动官方慈善机构建立透明化制度,但几年来的情况已经表明,他们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不仅如此,甚至汶川地震所激发的另一个更低的愿望也已被证明是一厢情愿,人们曾希望,即便巨灾未能改造官方慈善机构,至少可以让民间独立慈善业的发展获得制度保障,这一希望同样破灭了;实际上,在目前职业诚信普遍缺乏、财务透明化得不到保障的市场大环境下,即使政策容许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大型慈善组织也未必能满足捐助者对透明度的要求,慈善业的未来发展,恐怕只能另谋他途。
从抽象的性质上看,慈善与其他消费/生产行为没什么不同,消费者(捐助人)付钱给某个生产者(慈善组织或受助者),换得某种结果(比如受助者生存状态的改变,或某种疾病的消除等等),在小规模的零星慈善活动中,生产者常常就是受助者本人,比如我付钱给某位穷人,要求他把这笔钱用于孩子上学,那么,他把孩子送进学校的举动,便产出了我所消费的产品,但在规模化慈善业中,常由慈善组织扮演生产者的角色,它们拿了捐助人的钱,去按后者的意愿改变世界的状态。
但慈善业有个十分特殊的地方:作为消费者的捐助人,难以在物理上直接感知到其消费的产品是否真的被提供了,不像他们消费苹果和牛排时,咀嚼食物的过程,便可真切的感知到他们究竟消费了什么;这一点与信托很像,当诺贝尔在病榻上将钱交给受托人时,尽管他努力在遗嘱中详尽规定其消费内容,可一旦撒手人寰,这笔钱所买到的东西,还是无法与其意愿完全吻合。
所以,和信托一样,规模化慈善业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普遍的职业诚信、可靠的契约执行保障、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会计/审计制度,还有可信的定量统计手段,来衡量捐助意愿的实现程度,所有这些,都是成熟市场中的高级制度元素,不仅对制度环境有很高的要求,其本身的成本也很高,当这些条件缺乏、或者捐助人不愿承担其成本时,便只能寻求其他途径。
在古代,慈善组织的诚信是通过一些极端的文化元素来保证的,那时候,无论东西方,捐助人常把善款交给那些严格实行禁欲主义和独身主义的宗教团体,这是因为,严格的禁欲、独身和苦行戒律,是当时唯一能够信赖的善款不被滥用的担保,这些戒律掐断了滥用善款的主要动机,因为贪钱的目的无非是:吃喝玩乐、在性竞争中获得优势、改善子女的社会竞争条件、或把财产传给他们,而苦行戒律把这六根都斩断了。
当然,未必只有苦行戒律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慈善组织或许能找出其他等价的方法,那就要看他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了,另外,无须经过慈善组织的个人直接捐助也是当下可行的选择,但流行于成熟市场社会的那种大型慈善组织,看来并不是理想的学习对象。
中资股的遭遇演示了市场自我净化机制
辉格
2011年6月21日
近几个月来,中资股在美国证券市场接连不断遭遇阻击,财务丑闻被揭露,股票被做空,市值轻则被腰斩,重则萎缩一两个数量级,大批股票被交易所摘牌,美国投资者和监管者都已对中资股丧失信心,那些没有传出丑闻的中资股也大多被拖累,中国概念指数下跌了40%,买壳上市的通道被关闭,原先看好中国概念的机构也纷纷转向空方,一幅全面溃退的景象。
从短期看,这一局面无疑是不幸的,国内企业失去了一条重要而便捷的融资渠道,风投和PE们也丧失了一种退出途径,但假如我们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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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股的遭遇演示了市场自我净化机制
辉格
2011年6月21日
近几个月来,中资股在美国证券市场接连不断遭遇阻击,财务丑闻被揭露,股票被做空,市值轻则被腰斩,重则萎缩一两个数量级,大批股票被交易所摘牌,美国投资者和监管者都已对中资股丧失信心,那些没有传出丑闻的中资股也大多被拖累,中国概念指数下跌了40%,买壳上市的通道被关闭,原先看好中国概念的机构也纷纷转向空方,一幅全面溃退的景象。
从短期看,这一局面无疑是不幸的,国内企业失去了一条重要而便捷的融资渠道,风投和PE们也丧失了一种退出途径,但假如我们将目光放远一点,从市场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这场大溃败未尝不是件好事,它为我们演示了市场自我净化机制是如何工作的,它如何清除那些低效和缺乏可靠商业模式的企业,如何让相互冲突的信息和观点得以表达和传播,并最终让人们从一团迷雾中看清真相。
尤其令人赞叹的是,这一切并非由一个火眼金睛、神通广大、爱民如子、铁面无私的监管当局所做到,相反,这恰恰是一小撮通常被视为自私、冷酷而贪婪的投机者,通过他们纯粹出于盈利目的而展开的调查、分析、做空和信息发布活动而实现的,他们在为投资者揭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丰厚的回报,这是真正的互惠共赢。
我们常常听到有人以信息不对称作为质疑市场有效性的依据,进而据此论证政府强化监管的必要性,但正如哈耶克所反复论证的,市场的价值,恰在于它是迄今发现的唯一能够有效利用分散于海量个体头脑中的个人知识,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并使得基于广泛而深度分工的迂回生产成为可能的合作机制,这些个人知识是天然的主观、私人化而不对称的,因而,信息不对称非但不是质疑的把柄,反而是市场得以存在的理由和前提。
这一点,通过对比市场和计划两种制度下的职业类别,可以获得最清晰的直观感受,会计/审计师、律师、经纪人、分析师、承销商、投机商、估价师、评级机构、咨询顾问,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经济中独有的职业,都是靠信息不对称吃饭的,他们要么直接出售信息,要么凭借独特的信息条件而从交易中获利,这些职业在计划经济中是不存在的。
我们切不可天真到因为计量经济学家还没找出优雅的方式将信息不对称纳入市场模型,就宣称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是无效的,这么做无异于,因为老式相机还拍不出彩色,便宣称一张红彤彤的脸是张无效的脸!这听上去很不可思议,但不幸的是,这正是某些黑板经济学家经常做的事情,而且还时常会得到热烈的响应。
常听到的说法是,和消费者一样,散户投资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利地位,因而总是面临被欺骗和损害的危险,所以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保护,这一担忧与人们对英美法系陪审制的质疑如出一辙:怎么能指望12位随机挑选的普通人能理解复杂案情并做出恰当的判断?他们没想到的是,陪审员有充分的机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抗辩,检查他们提交的每项证据,也能听到争讼双方请来的专家证人所陈述的专业意见,法庭就是一个信息和意见的市场,相互冲突的证据和论辩在法官控制的公平程序下,自由竞争陪审团的理解和信服。
作为另一种信息和意见的处理机制,市场起着类似的作用,所以关键在于,市场有没有发展出让各种相互冲突的信息得以表达、传播和筛选,并让更接近现实的意见得以胜出的机制?答案是肯定的,否则上述种种职业类别便不会存在,而本次中资股大溃败也不会以这种方式发生;在市场中,出价、交易和投机行为本身包含了信息和看法,而这些信息随价格信号而广泛传播,同时,许多专业行当直接向需求者出售信息,最终,市场淘汰虚假信息的标准不是个人判断,而是盈亏账目和资本市场用脚和钞票做出的表决。
在股票市场上,散户投资者确实通常处于信息不利地位,但从会计制度、审计师、早期投资者,到保荐人、承销商、交易所规章、评级机构、分析师、商业评论家,他们有着十分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在一道道环节上为他们搜集和提供信息,当然,这些机制远非完美,常有些臭虫成功的骗过每一道检查,但即便这种时候,市场还有最后的矫正手段:做空机制,每一只漏网的臭虫都意味着做空获益的机会,而做空的过程自然揭露了更真实的信息,其结果既清除了臭虫,也奖励了清洁工。
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应经司法程序
辉格
2011年6月22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该项立法从最初提议至今已历时26年,在近年来某些部门涉嫌以精神病为由实施非法关押的事件屡屡被报道的背景下,该法案的出台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人们对草案将如何规范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条款尤为关注,但遗憾的是,如一些分析已经指出的,草案在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风险、如何认定具体病人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方面,没有提及任何司法审理程序,更没有设立抗辩机制。
假定每个人能够表达自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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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应经司法程序
辉格
2011年6月22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该项立法从最初提议至今已历时26年,在近年来某些部门涉嫌以精神病为由实施非法关押的事件屡屡被报道的背景下,该法案的出台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人们对草案将如何规范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条款尤为关注,但遗憾的是,如一些分析已经指出的,草案在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风险、如何认定具体病人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方面,没有提及任何司法审理程序,更没有设立抗辩机制。
假定每个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够预见某些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因而可以要求个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支撑我们道德与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但是,这一体系也留出了一些例外,比如未成年人(某些社会还包括妇女)、受他人武力强迫者和精神病人,被认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问题是,这些例外必须有清晰而不易争议的判别标准,否则它们很可能成为万能膏药,被滥用来侵犯个人权利,那样的话,我们的整个伦理体系连同我们的自由便瓦解了;未成年容易通过武断规定的年龄标准来判别,但武力强迫和精神疾病则缺乏简单明了的客观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少有争议的界限之内,而当争议出现而不得不诉诸主观判断时,这一判断应在公正而中立的司法程序内做出。
法理上,支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经过了三层推理,首先,判定某人患有足以令其丧失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其次,认为这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很可能导致伤害性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精神疾病都是如此,第三,断定患者的监护人没有能力控制这种疾病的潜在社会危害,或者患者根本没有或找不到监护人;只有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实施强制才是合理而必要的。
显然,这些条件是否满足,不能交给由政府指定的单一机构来判断,这些判断也远不是纯粹的医学判断,它们更关乎公民与社会的权利、自由和安全,其判定过程需要一个充分的证据呈现、质疑和抗辩、公正感表达的机制,这些只有常规司法程序才能提供,医学专业意见只能作为专家证据和其他证据一起提交到法官和陪审员面前。
上述判断和推理链条中,特别容易被滥用因而尤其需要司法程序加以控制的,是没有或找不到监护人这条强制理由,因为精神病人被认为缺乏表达意愿的能力,所以当一个没有亲属的人被政府认定为精神病并强制收治时,便没有任何一方可能来质疑和对抗这一措施,即便存在相关的司法程序,也无法被启动,这个大漏洞,必须找出某种机制来修补。
精神病不是传染病,其潜在危害即便存在也是本地性的,因而强制收治的主张应由其潜在的受害者提出,比如邻居、社区和村庄,只有当证据显示患者行踪不定且四处破坏时,才需要治安部门介入;其次,对于经过了司法程序而被裁定需要强制收治、而又没有监护人的患者,收治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名单、照片、体征、症状等资料,同时,应设立探访日接受公众和民间组织探视。
假如探视者对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提出异议,并且愿意承担鉴定费用,便可自行聘请中立医学机构对患者重新做出精神鉴定,假如鉴定结果不支持强制收治,探视者即自动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可对强制措施提出司法异议,或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来判定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类似的,对于那些由监护人决定送进精神病院的患者,法律同样应赋予患者其他亲属、友人和同事探视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必担心向公众和民间组织开放探视和异议的机会将招致无休止的司法纷争,医学鉴定和司法过程的高昂费用自然会让那些无理取闹者自打退堂鼓。
突破支付宝僵局有待合约创新
辉格
2011年6月14日
近日,支付宝股权转移一事经雅虎公司披露之后,引发了业界热烈讨论,多数意见认为马云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也有违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随后,马云与财新传媒总编胡舒立之间的长篇对话更将舆论推向高潮,并促使马云和支付宝高层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来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澄清和辩护。
从已经披露和报道的事实看,无可否认的是,支付宝股权转移行动看来确实违反了成文法的规定,但是,成文法未必是真正的法律,违反成文规定更不能等同于违背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对此,更贴切的判断标准是:首(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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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支付宝僵局有待合约创新
辉格
2011年6月14日
近日,支付宝股权转移一事经雅虎公司披露之后,引发了业界热烈讨论,多数意见认为马云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也有违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随后,马云与财新传媒总编胡舒立之间的长篇对话更将舆论推向高潮,并促使马云和支付宝高层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来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澄清和辩护。
从已经披露和报道的事实看,无可否认的是,支付宝股权转移行动看来确实违反了成文法的规定,但是,成文法未必是真正的法律,违反成文规定更不能等同于违背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对此,更贴切的判断标准是:首先,假如将你置于阿里巴巴大股东的地位,马云的行动是否超乎你的预期?其次,假如将你置于马云的地位,你会做何选择而没有负罪感?答案并非一目了然。
从马云的角度看,他的行动有着充足的辩护理由;我们不妨假想一种类似的情形:正常情况下,把公司财物擅自往自己家里搬,无疑是非法的,但假如公司仓库着火了,而其他股东全都不在场,也来不及或不可能征得其同意,甚至没有时间向其说明和解释正在发生的危险呢?人们大概都会同意,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将公司财物搬到自己家里,是一种善意而合理的处置。
关键在于,搬完之后是否有意将其据为己有;或许有人会说,你都把财产登记到自己名下了,难道还不算“据为己有”啊?一般情况下,这么说是对的,问题在于这里的情况不一般,本案中导致房屋着火的易燃物,恰恰就是股东身份,因而,灭火的唯一手段就是变更股东。
让我们再假设一种情形:假如你身处南北战争中的美国,你在南方,你兄弟在北方并加入了联邦军队,并把他的农场委托给你经营,现在南方邦联政府下令没收一切敌产,于是你把兄弟的农场登记到了自己名下,这是不是侵夺财产呢?不一定。
实际上,官方法令已经消除了你兄弟名义上继续拥有这份财产的可能性,因而,他实际上是否还拥有,和你是否侵夺了,要从其他细节中识别,假如你将农场账目单独计清楚,将其收益完好保存,并暗中向你兄弟承诺将来会移交这些收益,甚至定期向其汇报账目,那么,恐怕没有人能指责你侵夺了兄弟财产,相反,你对他的忠诚还会得到赞许。
马云的行动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在下结论为时过早,但至少从某些迹象有理由认为他并无侵占意图:首先,他显然否认了3.3亿的转让价是阿里集团将从这一安排中获得的仅有收入,否则,也就不存在后续谈判的问题了,其次,雅虎和软银两大股东的反应很微妙,并不像常人发现自己财产被侵夺时所会做出的反应,既未报案也未起诉,也没有责令改正或主张交易无效,个中缘由我们外人还无从判断。
所以,假如马云想尽快摆脱侵夺财产的嫌疑和恶名,就需要找出某种能让其他大股东信服的安排,来确保阿里集团的利益,就像上述假想情形中的那位南方兄弟;原先许多人猜测的(或许也是阿里尝试过的)做法是协议控制,比如借助可变利益实体(VIE)的形式绕过法令规定,但问题是法令不仅限制股东身份,也限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因而VIE路径也已被堵上了。
另一个选择是按真实市场价收购,但这样必须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否则,交易格局将变成双向垄断,我们知道,双向垄断下的价格谈判是极其困难的,第三方的出价是最有说服力的估价基础,但是,引入第三方也会削弱对支付宝的控制地位,对此马云未必愿意;同时,法令对股东身份的限制大幅缩减了第三方出价者的范围,实际上已经贬低了支付宝的投资价值;实价收购的另一个障碍是,浙江阿里短期内或许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
不过也并非全无办法,法令限制外资成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并未限制外资获取支付宝的未来经营收益;比如,浙江阿里可以向阿里集团出售一种高收益债券,所得款项用于补偿支付宝股权转移,同时浙江阿里以其从支付宝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债券抵押物,这或许是可行的安排;可以相信,只要有足够的诚意,当事各方能够找到更加合理而可行的方案。
辉格
@ 2011-06-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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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网络新战略引出的国际法问题
辉格
2011年6月3日
近日,美国国防部发表了其最新网络安全战略,正式将与传统武装攻击造成相当破坏后果的网络攻击认定为“武装进攻”或“动用武力”,即一般所理解的战争行为;这一认定,为未来美军针对网络攻击可能采取的报复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军方对网络安全事态作出判断和响应提供了程序指引,因而备受世人瞩目。
但这一新战略却面临着一个国际法难题:假如网络攻击被认定是从某国境内发动,美军将认定攻击主体?假如采取报复行动,如何区分报复是指向攻击者还是主权国家?假如报复行动并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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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网络新战略引出的国际法问题
辉格
2011年6月3日
近日,美国国防部发表了其最新网络安全战略,正式将与传统武装攻击造成相当破坏后果的网络攻击认定为“武装进攻”或“动用武力”,即一般所理解的战争行为;这一认定,为未来美军针对网络攻击可能采取的报复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军方对网络安全事态作出判断和响应提供了程序指引,因而备受世人瞩目。
但这一新战略却面临着一个国际法难题:假如网络攻击被认定是从某国境内发动,美军将认定攻击主体?假如采取报复行动,如何区分报复是指向攻击者还是主权国家?假如报复行动并非针对主权国家,那么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中如何界定?将受何种规范所约束?不难看出,类似的国际法疑问同样存在于美国的反恐战争中。
当今的国际法体系是起源于欧洲的主权国家之间,经过历次大战和战后安排而形成的,该体系中,行动、作出承诺和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且仅是有着明确边界的主权国家;这一规范的适用性依赖于这样的前提:任何对一个主权国家构成重大威胁的武装力量,要么由另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要么得到它的庇护,这意味着,由这些力量所发动的攻击,可以被明确界定来自哪个主权国家的边界之内,并且所在国家不仅能够察觉到,也有能力加以阻止。
这个条件其实挺严苛的,它或许只能在某个特定历史阶段才勉强成立;在过去,武装力量的打击能力与它和打击目标之间的距离呈高度负相关,因而,假如一支武装能威胁某邻近大国的安全,它通常对所在国政权构成更大的威胁,假如它与政权结成合作关系,就为对方宣战提供了前提,假如与政权敌对,那么,受威胁的邻国还有两个选择:要么谋求与政权结盟,联手对付该武装,要么将该武装认定为独立的政权,并向其宣战。
技术条件的变化使得上述前提不再成立,机动和通信能力的增强,和武器弹药的小型化,降低了打击能力与距离之间的相关性,今天,基地组织躲在中亚深山里,却能遥控指挥武装分子在各大洲打击美国的全球利益,甚至袭击本土,而同时,他们对当地政权却未必构成直接威胁,相反,由于其行动能力高度依赖于机密性,与当地政权发生冲突是很不明智的。
这样一来,受威胁国家便面临两难,要么断定该国政权庇护武装分子并向其开战,就像对待塔利班那样,无论该政权实际上是否有能力控制该武装的行动,可这样他可能就要跟许多国家开战,并丧失了原本可以借助这些政权的本地优势合作对付这些武装的机会,或者,它只能用援助等利益说服该政权主动压制这些武装,但这样他又可能陷入被长期讹诈的圈套,美国在巴基斯坦的处境便是如此,这是它在现有国际法规范框架下难以避免的困境。
网络攻击更大大弱化了距离与打击力之间的关系,遭受攻击者甚至难以断定攻击来自哪里,至少无法用各方都难以否认的方式下结论,也难以证明所在国是否能够察觉、阻止或纵容这些攻击;实际上,类似的困境在现代游击战争流行时便已经出现,现代化的机动和通信手段让游击队的打击能力远超古代盗匪,常能推翻中小国家政权,流窜于边境之间的游击队曾让亚非拉那些与大国没有联盟关系的中小政权惶惶不可终日。
面对这一困境,各大国已经作出各种尝试,比如引入了恐怖组织这一非主权概念,但对付手段仅限于商业和金融制裁,对于武力打击尚未形成任何规范;迄今为止,美国的做法似乎倾向于将那些难以控制这些武装的国家视为无政府地区,而将武装分子视为人人得而诛之的“法外之人”,这样,一方面将这些地区排斥于国际法之外,同时也将有关个人排斥于任何国内法保护之外。
这种做法只是勉强管用,但已经引起了大量争议和不满,也破坏了其与传统盟友的关系,更要命的是,它显然无法延伸到网络空间,把索马里、也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部落区当作无政府地区对待还算说的过去,但要是类似的原则运用于滋生大批黑客的国家,恐怕就要冒天下之大不韪了;现在美军只是给出了如何将网络攻击认定为武力进攻的标准,但认定之后如何做出反应,还没有说清楚,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大概也说不清楚,只能等具体案例发生后看他们怎么做了。
婚姻并未被国人所抛弃
辉格
2011年6月2日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第一季度民政统计报告,显示该季度有317.6万对新人结婚,同时有46.5万对夫妻离婚,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和17%;离婚数量的上升已持续了7年多,每次新数据发布都会引来一些议论,其中不乏对婚姻和家庭正在瓦解的警示和慨叹,有人更认为,这是城市化、社会流动性提高、女性独立、性文化开放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变迁的必然后果。
离婚率确实仍在提高,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婚姻制度正在瓦解的结论;婚姻的根本基础是两性合作抚养孩子的需要,所以,只要人们仍在生孩子,女性在孩子抚养上仍在谋求男性的合作,并且他们仍在婚姻与家庭这种模式下达成合作,婚姻便不会消失;从这一认识出发,判断婚姻瓦解更有效的信号,不是离婚率,而是单身母亲的比例、有未成年孩子夫妻的离婚率和女性的择偶取向。
(more...)
1862
婚姻并未被国人所抛弃
辉格
2011年6月2日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第一季度民政统计报告,显示该季度有317.6万对新人结婚,同时有46.5万对夫妻离婚,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和17%;离婚数量的上升已持续了7年多,每次新数据发布都会引来一些议论,其中不乏对婚姻和家庭正在瓦解的警示和慨叹,有人更认为,这是城市化、社会流动性提高、女性独立、性文化开放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变迁的必然后果。
离婚率确实仍在提高,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婚姻制度正在瓦解的结论;婚姻的根本基础是两性合作抚养孩子的需要,所以,只要人们仍在生孩子,女性在孩子抚养上仍在谋求男性的合作,并且他们仍在婚姻与家庭这种模式下达成合作,婚姻便不会消失;从这一认识出发,判断婚姻瓦解更有效的信号,不是离婚率,而是单身母亲的比例、有未成年孩子夫妻的离婚率和女性的择偶取向。
实际上,统计数据反映的恰好是相反的情况,中国的离婚率是两头高:绝大部分离婚发生在35岁之前和50岁之后,前者尚未生育的比例很高,后者则孩子已经自立;从这一点看,婚姻在中国的基础依然稳固,与欧洲国家的情况大不相同,在那里,单亲家庭已十分普遍而平常,许多人干脆不结婚了,即便结婚,其择偶考虑中抚养孩子的需要也变得越来越微弱。
不过,尽管婚姻的核心基础未变,但功能层面上的契约形式,所规定的义务内容,以及有利于巩固婚姻制度的价值和伦理体系,却可能正在迅速改变,这是因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婚姻关系的核心职能,已无须由这些文化和制度元素来维系;当然,偏好和文化的惯性会延迟这一变化,但在好几代人的时间跨度上,这种变化是难以阻挡的。
由两性组成核心家庭合作抚养孩子的婚配模式,在人类进化和文明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历史至少和现代智人的起源一样早,或许更早,它塑造了我们人性和文化中的许多成分,比如堕入情网难以自拔的心理机制,性嫉妒、男性的处女情结、对配偶出轨信号的敏感,这种敏感在男性更侧重于身体出轨、女性更侧重感情出轨,择偶倾向中男性对生育能力的关注、女性对保护和抚养能力的关注,文化上,我们也发展出了很多对婚姻责任的约束和惩罚机制。
但技术条件的改变使得某些元素对于婚姻的核心功能不再是必须的,或者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比如,有了可靠的避孕和亲子鉴定技术,妻子出轨对丈夫的代价比以前要低得多,一顶不结果的绿帽不会把他妻子的肚子占用数年(含哺乳期),也不会让他受骗抚养别人的孩子,特别是现代社会的低婴儿死亡率和少生精养的生育策略,使得妻子的可生育年龄不再像过去那么高度稀缺,即便不是处女、甚至给别人生过孩子,其生育价值也不会下降多少。
再如,有了财产地位等非人力资产,男性求偶者便无须用难以自拔的爱情来证明自己的专一性抚养意愿和能力,后者是缺乏信用抵押物时取得信任的替代品,就像身无分文的创业家在天使投资人面前对事业所表现出的狂热和执着,但假如你有一套房产,一份收入稳定的工作,还有大把现金可以为妻子和孩子买足保险,便无须用这种狂热来让她信服和安心了。
另外,现代人寿命两倍于古人,并且,高度流动性社会中,年轻人的教育和事业前景也更少依赖家庭关系和家族纽带,因而除了情感上的考虑,中年过后的漫长岁月中,不必再为孩子而维持婚姻,同时,女性财务上的独立性,使得中老年人的离婚无须再背负遗弃妇弱的伦理包袱,这些,都使得中老年离婚变得更容易。
当然,文化和本能都有强大的惯性,许多人性和文化元素起初只是功能性的,可一旦出现并长期存在,便成了我们心理和文化结构的一部分,被赋予了终极性的价值,即便其原先所服务的那些目标不再需要它们,仍将长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偏好和行为,进而影响道德与法律制度,只有经过许多代人的时间,才会被新的价值和制度元素所替换,文化元素的替换快一些,两三代间即会大幅改观,本能则常常需要数十代才看得清楚。
但是,惯性并不简单对应着结构上的稳定,在很长的未来,人类大概都会继续拥有爱情和性嫉妒的本能,但由于婚姻已不再那么需要它们来维持,基于它们的情感需求在婚姻关系中也常常得不到满足,人们很可能找出其他关系来安放它们,比如在中世纪欧洲的贵族社会中,由于婚姻变成了政治和财产权交易,在当时的文化结构中,浪漫爱情很少被置于配偶关系之中,随着现代{*cite:有限责任婚姻/cite*}的兴起,婚姻与爱情的分离大概会是个趋势,从这一点看,当今寻求同性婚姻权利的运动,倒是颇有些保守主义的风范。
辉格
@ 2011-06-0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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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饭文留底
谷歌钱包的机会与障碍
辉格
2011年6月1日
日前,谷歌宣布了其基于近场通信(NFC)技术的电子钱包产品Google Wallet,这是他不久前刚确立的NFC战略的一个重大应用,该战略还将包括签到、门禁、现场个人数据交换和各种位置敏感应用;更宽泛的意义上,它也是手机功能多样化的一部分,类似的努力还有试图将手机变成通用遥控器的Android@Home,和为手机外设提供统一驱动规范的ADK;尽管判断其成效还为时尚早,但这些计划在过去几星期中的密集推出,清晰的显示了谷歌的战略方向和决心。(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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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钱包的机会与障碍
辉格
2011年6月1日
日前,谷歌宣布了其基于近场通信(NFC)技术的电子钱包产品Google Wallet,这是他不久前刚确立的NFC战略的一个重大应用,该战略还将包括签到、门禁、现场个人数据交换和各种位置敏感应用;更宽泛的意义上,它也是手机功能多样化的一部分,类似的努力还有试图将手机变成通用遥控器的Android@Home,和为手机外设提供统一驱动规范的ADK;尽管判断其成效还为时尚早,但这些计划在过去几星期中的密集推出,清晰的显示了谷歌的战略方向和决心。
与其它电子支付工具相比,Wallet最直接的卖点在于它不是单纯的支付工具,而是一个综合性钱包,可以让用户同时储存和使用电子形式的会员卡、折扣券和代金券,未来还可能延伸到门票和交通卡等有价票证,而在这些服务项目上,谷歌有着庞大的信息资源、丰富的应用产品线和渗透率极高的用户到达渠道,比如Google Maps/Earth的地理商业信息,Latitude位置感知服务,Goggles商品识别应用,Offers折扣服务等等,这些都是银行和移动运营商所没有的资源优势。
Wallet的推出最终让我们看清了谷歌的移动商务战略,特别是此前他为何愿意花60亿美元的大价钱收购领先团购网站GroupOn,因为对于上述战略,折扣和团购是一个极好的切入点;改变用户的消费和支付方式是个艰巨的任务,其中支付习惯尤其难以扭转,尽管从技术上看,电子钱包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都远胜于物理钱包和银行卡,但人们对无形物的不信任感是很难消除的,好在,人们同样难以抵御折扣的诱惑,省钱从来都是硬道理,是克服习惯和心理障碍的利器。
对于消费者,电子钱包可以免除他们保存大把会员卡和优惠券的负担,从而让他们更愿意办理会员卡和接受并保存小额优惠券,对于商家,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制订更灵活细致的区别定价策略,更精确的发放折扣券和跟踪它的使用情况,这些都可以帮助他们优化价格策略,从这个角度看,首先接受Wallet的,可能是那些最热衷于发放优惠券,也就是惯于实施区别定价策略的行业。
NFC的另一大优势在于它极其快捷的支付速度,免除了点钞、验钞、找零、打印和签字等繁琐耗时的环节,这对于那些客流分散度低、窗口和柜台资源紧缺而昂贵、容易造成客户排队和拥挤的商家,比如快餐、剧院、球场、公园、停车场、公交系统,尤其有吸引力,假如每个收银终端能为商家节省半个柜员岗位,其设备和系统投资便可物有所值;综合上述两方面考虑,快餐、旅行和演艺业,或许是电子钱包恰当的切入点。
钱包本身只是个容器,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就得在里面装进各种类型的“票子”,包括货币、折扣券和消费券(比如门票和车票),货币来源可以通过与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合作解决,或者像谷歌自己的预付费卡(prepaid card),但要说服众多商家提供Wallet形式的折扣和消费券,则是艰巨得多的任务,需要深厚的商户关系资源和行业号召力,谷歌在移动商务上尽管已开拓了多项应用,但显然还未成气候,未来希望很大程度上寄托于Offers的成功,或其他团购商的合作。
从技术上看,Wallet的安全性明显优于磁条银行卡,但在消费者看来,银行卡支付只涉及商家和银行,而手机钱包则涉及到手机制造商、电信运营商和应用开发商,所以,要消除消费者的安全疑虑,必须让他们认可所有这些相关厂商的信誉,即便其中某方实际上并不影响安全性,这一点也不容易做到,特别是在国内产业环境下,各大电信运营商过去在增值业务上的表现可谓劣迹斑斑,臭名昭著,恐怕不容易说服消费者接受手机钱包。
真维斯触动了哪根神经?
辉格
2011年5月30日
最近,清华第四教学楼改名真维斯楼,铭牌一挂出即引来许多师生和校友的不满和慨叹,几天后先是被喷漆,接着牌子又告失踪,给刚度过百年华诞的清华带来了一场小风波;平心而论,校方在这件事上倒并未做得很出格,用校内楼堂馆所的冠名荣誉换取捐赠,是各国大学的通行做法,清华也已实行多年,募得捐款据说已超过八亿,此前并未惹来太多风议。
问题出在真维斯这个名字上,尽管真维斯是家合法诚实的企业,也没出过什么丑闻,按某些人的标准,还是值得被扶持的“民族品牌”;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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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维斯触动了哪根神经?
辉格
2011年5月30日
最近,清华第四教学楼改名真维斯楼,铭牌一挂出即引来许多师生和校友的不满和慨叹,几天后先是被喷漆,接着牌子又告失踪,给刚度过百年华诞的清华带来了一场小风波;平心而论,校方在这件事上倒并未做得很出格,用校内楼堂馆所的冠名荣誉换取捐赠,是各国大学的通行做法,清华也已实行多年,募得捐款据说已超过八亿,此前并未惹来太多风议。
问题出在真维斯这个名字上,尽管真维斯是家合法诚实的企业,也没出过什么丑闻,按某些人的标准,还是值得被扶持的“民族品牌”;但不幸的是,在许多人眼里,他太土了,既与高科技和先进性沾不上边,也没有金融地产巨头那种令人仰望的光鲜和贵气,可以想见,服装、食品和娱乐等直接满足“低级原始”需求的企业,大概都会遭遇同样的抵制。
对于真维斯尤其不利的是,它不仅是服装品牌,更已被认定为三流大众品牌,成了俗气、不谙风情、不懂时尚的代名词,甚至已是被用来识别来自三线城市和小城镇的、未见过世面、缺乏品味的青年的标志性符号;由此不难理解,那些自视为骄子的清华校友,是断难接受这种符号与自己沾上边的,哪怕是一丝微弱的联系,也足以让他们愤怒,或者说,唯有愤怒一下,才能将自己与它撇清关系。
不久前网上流传着一篇文章,标题即为《穿真维斯的青年》,十分真切的描绘了这种心态,作者也曾是来自小城市青年,在北京上了大学,开阔了眼界、提升了品位,回头再看当初的自己,那感觉大概就像来自现代文明社会的人看到痴迷于巫术而对外部世界一无所知的部落民时的感觉;所以,对于没有此种经历的校友,真维斯最多让他们鄙视而已,而对于曾经就是真维斯青年的校友,真维斯铭牌就像一面镜子,让他照见过去的自己,愤怒就是很自然的反应了。
以冠名荣誉换取捐赠,对大学原本是桩不错的交易,而清华的买卖做得算很不错了,一幢建筑动辄一两亿的身家,相比之下,当初哈佛和耶鲁的校名都只卖了数百英镑,外加几百本书,其中伊利胡·耶鲁捐的560镑还是用货物充数,校方不得不自己把它拍卖掉,即便考虑到币值变化,用这笔钱要想在今天清华北大的任何角落留下个名字,恐怕都不容易。
真维斯这笔交易的问题,并不在许多人所声讨铜臭味儿,从没听到有人说那779镑和560镑捐款给哈佛耶鲁的校名染上了铜臭,问题在于卖方没算清楚成本,在上述文化背景下,挂汇丰微软的名字和挂真维斯双汇杜蕾丝的名字,成本可大不一样,捐款是一次性的,而一个会给师生校友带来负面感受的名字,却将在很多年中时不时冒出来破坏他们的情绪。
遗憾的是,学校的决策机制未能阻止这笔亏本买卖的发生,而从这一点中,可以看出国内大学与西方大学的制度差异,假如清华有一个代表师生和校友利益的董事会,假如冠名交易曾被提交校董们讨论,那么对真维斯这个名字的反感无疑会在决策过程中得到表达,因为从事后的反应看,这种反感是普遍而强烈的,它至少会影响一两名校董,而对于清华这样财大气粗而不乏捐助者的学校,一旦感知到负面反应,是不会为区区几百万捐款而冒险招惹众怒的。
师生校友们在愤怒和失望的时候,或许忘了,尽管他们以清华人自豪,但实际上这个学校从来就不属于他们,它不像剑桥和哈佛那样拥有自治性法人社团的地位,它属于政府,因而管理和决策机构并不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的主人翁感只是大学这个名称所带来的一厢情愿的幻觉,看清这一点或许可以让他们释然和超脱一点。
(非常感谢各位对我讨论经济学方法论那篇文章的认真评论,不过我现在实在没有时间仔细回应,先把下面这段文字贴出,它演示了我心目中的方法论困境究竟是什么意思)
……我不得不继续沿用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手段,而不足之处只能暂时用一些温和的方式来作出修补,主要的修补方法是“商品识别”;这个办法不是我发明的,比如有人在解释炫耀品[1]时就用过,炫耀品是对价格理论的致命挑战,因为它至少在表面上违背了价格上升需求下降的规律,修补的办法是:把价格上升前后的商品视为两种商品,因为它的炫耀功能变了,价格当然可以不一样了。
问题是,这个口子一开,凡是碰到价格理论无法解释的商品,都可以归为炫耀品,它就成了万能膏药,但科学理论是禁止万能膏药的;所以,必须有一个标准来认定什么商品才是炫耀品,并说明,多大的价格差距才能让价格变化前后的商品变成两种,经济学本身显然无法提供这样(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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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各位对我
讨论经济学方法论那篇文章的认真评论,不过我现在实在没有时间仔细回应,先把下面这段文字贴出,它演示了我心目中的方法论困境究竟是什么意思)
……我不得不继续沿用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手段,而不足之处只能暂时用一些温和的方式来作出修补,主要的修补方法是“商品识别”;这个办法不是我发明的,比如有人在解释炫耀品[1]时就用过,炫耀品是对价格理论的致命挑战,因为它至少在表面上违背了价格上升需求下降的规律,修补的办法是:把价格上升前后的商品视为两种商品,因为它的炫耀功能变了,价格当然可以不一样了。
问题是,这个口子一开,凡是碰到价格理论无法解释的商品,都可以归为炫耀品,它就成了万能膏药,但科学理论是禁止万能膏药的;所以,必须有一个标准来认定什么商品才是炫耀品,并说明,多大的价格差距才能让价格变化前后的商品变成两种,经济学本身显然无法提供这样的标准。
但文化人类学却有望提供,炫耀品是被用作身份符号的,而身份符号如何产生,如何被识别和模仿,各种符号如何被组织在一个结构中……,这些正是文化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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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炫耀品即凡勃伦品([[Veblen good]]),指那些因其炫耀性功能,价格上涨需求量不降反升的商品,由经济学家托尔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首先提出。
团购应立足于需求表达
辉格
2011年5月10日
团购热潮仍在继续高涨,奢侈品团购商Gilt Groupe获得了软银牵头的财团融资1.38亿美元,Living Social最新融得的4亿美元也令其估值达到29亿美元,去年底传闻Google提议收购Groupon时,60亿美元的开价已令许多人震惊,但目前它的估值据说已达到了250亿美元,对于一家年营收才数亿美元的公司,这样的估值完全依赖于对未来的美好期望。
美好愿望要想成真,必须建立于可靠的商业模式之上,然而到目前为止,团购业的盈利模式尚未表现出足够的说服力;在前一篇文章里,我试图(more...)
1828
团购应立足于需求表达
辉格
2011年5月10日
团购热潮仍在继续高涨,奢侈品团购商Gilt Groupe获得了软银牵头的财团融资1.38亿美元,Living Social最新融得的4亿美元也令其估值达到29亿美元,去年底传闻Google提议收购Groupon时,60亿美元的开价已令许多人震惊,但目前它的估值据说已达到了250亿美元,对于一家年营收才数亿美元的公司,这样的估值完全依赖于对未来的美好期望。
美好愿望要想成真,必须建立于可靠的商业模式之上,然而到目前为止,团购业的盈利模式尚未表现出足够的说服力;在前一篇文章里,我试图说明,单纯的批量折扣模式是靠不住的,因为团购模式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的兴起,将自动消除生产商支付批量折扣的主要理由,其次,团购另一个机会是让消费者更有效的利用优惠券,但使用习惯的改变进而会导致商家发行优惠券的策略,最终团购商仍将沦为另一个中间商。
团购模式的基础,只能建立在消费者与生产商期待于中间商,而传统中间商又做不好的地方,那就是为弥合消费流和产出流的时间序列不一致提供协调机制,对于生产商,该机制为生产带来了可计划性,而对于消费者,则意味着他们更特殊、更随机、更分散的需求,将有机会提前传递到生产者那里。
因而,团购的重点在于如何帮助和引导消费者提前表达需求,可以从两个方向考虑这一问题,一种思路是直接拉低消费行为的随机性,许多购买行为之所以显得如此随机,并不是需求本身很随机,而只是因为实际购买行为发生的时间很随机,比如,多年来我以非常稳定的速度消耗某品牌牙膏,但我每次买牙膏的时间和数量却高度不确定。
解决方案之一是帮助消费者自省,以某种启发式结构引导消费者回顾和评估自己的消费结构:每天/每周/每月会买些什么?哪些是确定的,哪些是随机的?周末希望如何度过?有哪些可以提前安排的聚会或旅行?还缺些什么?哪些商品还不能让人满意?等等。
假如这样的数据能大规模汇集,足以令所有消费品生产商兴奋到发狂,这会完全逆转消费产业的信息流方向,从而颠覆整个产业结构,把个人消费改造成类似于政府采购的集体招投标模式;不过,这只是一种远景,要说服消费者主动表达需求并不容易,基于这一思路的模式在眼下恐怕还过于激进。
另一种思路相对温和,也与目前的商业环境和互联网潮流更加契合,其理论基础是:消费行为是高度社会化的,偏好和潮流会从社会互动中涌现,并随社会交往而传播,因而并不像看上去那么随机,假如你深入观察和理解社会互动,就能提前感知潮流变化,进而,假如你能将这种互动导入你所构建的某种信息环境,你就更能及早且精准的获知需求,而且这种能力将是一种排他性优势,足以成为盈利基础。
传统消费品厂商深谙此道,但由于传统信息传播条件的局限,潮流推动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规模化大工业诞生以来,无论是功能上还是时尚方面,新元素通常都是由大厂商精心设计之后,通过强大的广告和渠道力量向下推行,前工业时代那种分散的、横向传播的民间渐进改良已退居边缘,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信息技术下,规模化厂商负担不起自下而上获取需求信息的成本。
现在技术条件已经改变了,而信息渠道的资源分布也已大幅改变,假如你对某个产品的改良有独特的见解,完全可能在短时间内以极低的成本获得数十万认同者,而这一规模足以说服生产者或他的竞争对手来提供改良替代品。
在我想象中,未来的团购业是这样的,比如我是美食家,对各地美食颇有心得,我的美食博客拥有数十万读者,最近我在浙江某小镇上吃到一道好菜,我对它的描绘和赞美让许多读者食指大动,并哀叹上海怎么找不到……,这些信息被某团购网站捕捉到了,当然,我的博客早已被他们的爬虫收录,他们开始找餐馆,不久这道菜出现在其首页,还有他们推送出去的广告中,推送目标包括我的博客……,然后我收到两张支票,一张来自团购商,一张来自Google。
不需要太多想象力,便可将上述构思延伸到服装、工具、家居用品、组装电脑、甚至汽车改装领域;用更远的眼光看,自下而上的参与和表达,可以从需求一直向上延伸到设计和制造环节,从而构成一个不满-创意-尝试-制造-购买-不满这样的循环链条,来驱动创新、生产和消费过程。
从醉驾争议看制定法的缺陷
辉格
2011年5月12日
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第八号修正案本月开始生效,其中第22条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自该法案生效以来,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被拘捕,其中高晓松案尤其引人关注;不过,近日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在一次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从字面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驾标准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表态和此前公众的一般理解和预期似乎并不一致。
醉驾入刑的话题从修正案出台之日起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人们对最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醉驾致死多人的惨痛案件记忆犹新,所以不难理解支持入刑的声音在舆论中占了上风,认为这是立法(more...)
1825
从醉驾争议看制定法的缺陷
辉格
2011年5月12日
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第八号修正案本月开始生效,其中第22条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自该法案生效以来,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被拘捕,其中高晓松案尤其引人关注;不过,近日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在一次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从字面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驾标准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表态和此前公众的一般理解和预期似乎并不一致。
醉驾入刑的话题从修正案出台之日起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人们对最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醉驾致死多人的惨痛案件记忆犹新,所以不难理解支持入刑的声音在舆论中占了上风,认为这是立法机构对一种新型公共危险作出的恰当反应。
但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重典治乱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行为施加刑罚,是不公正的;也有人质疑,酒精不同人的影响很不同,用单一武断的标准来执行治安任务尚可理解,但用来认定刑事责任则有失公允。
醉驾入刑的理由是保护公众免受危险,它提供的是一种预防性矫正,即,矫正的不是伤害行为本身,而是可能造成非特定伤害的行为,区分这一点的关键在于,被限制的行为并未指向任何特定受害者,也没有这样的故意,所以,尽管你向某人开枪射击也只是以某种概率“可能”造成伤害,但这两者还是截然不同的。
这一区分十分重要,在确立这样的罪责时,司法系统应额外谨慎,不能随意将预防性原则扩展到新的领域,否则公民的自由将极易遭受蚕食;对此我们并不陌生,枪支、刀具、飞行器、出版、影视和公共活动等等方面的诸多管制立法,都是基于预防性的逻辑。
假如危险行为具有明确指向性,那么潜在受害者自我防卫和寻求救济的行动本身可以显示危险的真实存在,但如果没有这种指向性,那么保持警惕、判别危险和采取行动的责任,就必须全部转移给政府这个中央权威,而经验告诉我们,把越多的责任和权力赋予政府,权力就越可能被滥用,自由就越容易遭受损害。
因此,在法理上事后惩罚原则应优先于预防性原则,通常,事后惩罚是可以震慑危险行为的,只有当足够多的经验证明事后惩罚无法将伤害降低到公众可以容忍的水平,而同时又有足够的证据显示预防性惩罚可以做到这一点时,预防性惩罚才是可以接受的,但在这两方面我们都还没有机会获得足够的证据。
在汽车拥有率迅猛提高的背景下,驾驶危险对于法律系统是个新问题,尽管我们在醉驾与事故的相关性上已经有了些数据,但醉驾导致命案的重罪判决最近才出现,案例也不多,其震慑效果还难以评估;同时,我们也没有看到立法机构或它的支持者援引其他国家的研究,来说明事后震慑如何无效,而事先惩罚又如何有效;尽管也发生了许多分析和争论,但缺乏一个合理程序框架之下的证据呈现、辩论和感受表达过程。
这才是问题所在,围绕醉驾问题所展开的立法过程和它所引发的纷争,恰好揭示了制定法体系的缺陷,相比于普通法体系,它丧失了以分散、独立和多元的方式,通过一次次庭审、举证和辩论来汇集和呈现对立证据的机会,也丧失了普通人经由陪审团表达对醉驾危险和刑罚轻重的真实感受的机会,以及法律界在每次判决后感知公众反应并作出反思和调整的机会。
当法律规范向新型纠纷扩展的时候,这样的过程尤其重要,试想,假如指控未肇事醉驾者的检察官能在法庭上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事先惩罚的必要性,并说服陪审团相信避免醉驾危险所需牺牲的那点自由是值得的,他就能得到一个有罪判决,这一判决继而会引发更多讨论和研究,更多的事实会呈现,它或许会被其他法官反复援引而最终确立为一个惯例,也可能被法律界批得一无是处,在此过程中,公众对行为边界的认识也逐渐清晰起来,他们的预期和行为也相应的作出调整。
相反,在制定法程序下,这一切都在被包进了黑箱,把一小撮人关在房间里去设计一个用来约束十几亿人行为的规范,所有质疑都被挡在门外,公正只能寄望于他们的个人知识、理性能力和善意,法条一旦颁布,公众只有拍手称快或目瞪口呆的机会,其负面效果也无法在被法条紧紧束缚的司法过程中得以传递,只能绕道媒体和舆论等非理性渠道来表达,能否被下一次立法所纠正也全看运气,从这样的机制中是得不到好法律的。
团购热潮正在迷失方向
辉格
2011年5月4日
团购热潮正在迅速升温,继Google和Facebook相继推出团购服务之后,最近连电信运营商AT&T也来凑热闹了;国内更是虫虫总动员,除了各大社交网和电子商务巨头外,从上月起,盛大、江苏移动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各路闲杂人马也鱼贯杀入。
股市里有句名言,当你听到邻居大妈们都在谈论股票时,就该警惕泡沫已被吹大了,同样,当你看到毫无共同之处的各方人士都在奋勇扑向同一个概念时,你看到的八成就是泡沫了,十年前的“.com”泡沫高涨期,也是这幅景象。
各色人等不约而同往一个地方挤,不是因为他们都悟出了个中奥妙,窥(more...)
1821
团购热潮正在迷失方向
辉格
2011年5月4日
团购热潮正在迅速升温,继Google和Facebook相继推出团购服务之后,最近连电信运营商AT&T也来凑热闹了;国内更是虫虫总动员,除了各大社交网和电子商务巨头外,从上月起,盛大、江苏移动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各路闲杂人马也鱼贯杀入。
股市里有句名言,当你听到邻居大妈们都在谈论股票时,就该警惕泡沫已被吹大了,同样,当你看到毫无共同之处的各方人士都在奋勇扑向同一个概念时,你看到的八成就是泡沫了,十年前的“.com”泡沫高涨期,也是这幅景象。
各色人等不约而同往一个地方挤,不是因为他们都悟出了个中奥妙,窥见了其中商机,相反,是因为他们都看不清,这就像大街上的围观阵容,挤在外圈的人,多半是因为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所以才怕自己错过了重要、有趣或值钱的东西,而一旦看清之后,也就摇摇头走开了。
其实,当我听说许多团购网都在卖鼠标和品牌洗发水之类商品时,已经感觉到他们的路子走歪了;对于团购概念,通常的理解不外乎两点:凑齐一批人,用大量购买的承诺说服商家提供价格优惠,而网络提供了汇聚人群的低成本手段;可以绕开中间商直接向生产商购买,绕开是有成本的,而团购可以摊薄这一成本。
然而,稍作追问即可发现,这一概念的说服力并非乍看上去那么显而易见;买得多价钱就便宜,这似乎毋庸置疑的常识,但其实这只是现象,不是规律,而现象无论多么普遍,也未必会延伸到新的领域,后者只有弄清了背后的道理才能确定。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多买都会便宜,我在菜场买两斤鸡蛋不会比买一斤更优惠,在上海买浙江产香烟整条和单包是一个价,而且店主往往还不太乐意你买整条,因为供应紧张,他希望用宝贵的货源服务更多的顾客,在柴油紧缺时,有些加油站禁止加油工一次加油超过500元。
那为什么通常卖家会给批量购买打折?实际上这种折扣是代销佣金,你自己买一盒月饼,又答应再帮我拉来一笔生意,我就同意悄悄给你那份打个折,这和你答应买两份是一样的,我没有必要关心是谁吃了月饼;所以,折扣的幅度取决于我愿意为每份代销支付多少佣金。
这个数字未必大于零,它取决于该行业分销资源的配置,假如行业分销毛利很低,而积压成本又很高,店铺租金又很贵,它就倾向于采用饥渴策略,即,确保每个分销点业务饱和并及时出清存货,宁可损失那些难以预料的随机业务,这种情况下,商家是不愿支付代销佣金的;相反,分销毛利高、积压成本低,每天几单生意就能养活一个店铺的行业,就愿意支付很高的佣金。
现在,许多团购商的眼睛都盯着后一种情况,这在短期或许是有效的,但这种策略是破坏性的:通过挤压第二类店铺的利润获取收益,它成功的过程也将是侵蚀自身存在基础的过程,是无法长久维持的,最终,当这些店铺被消灭之后,团购商将发现自己不过是变成了另一个中间商而已。
问题是,作为中间商,你比其它中间商有何优势?C2C和B2C同样在抢传统零售渠道的饭碗,同样在借助网络以低成本汇聚需求,同样可以绕开大量中间环节,留给你的空间在哪里?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弄清楚生产者为何需要中间商,两个明显的理由是:首先,中间商掌握着到达消费者的通道资源,其次,大型零售商拥有自己的品牌资源,可以为商品提供信誉担保和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容易假冒或变质的、或不知名厂家的产品尤其重要;可是,在这两点上团购商都不具有天然优势,当然,在消灭第二类店铺的过程中,他们有机会建立声誉和客户认知度,但这只能凭运气。
幸好,中间商还有第三个存在理由:为生产者提供可计划性;许多厂家即便自身品牌认知度很高,即便产品不愁销路,但仍愿意通过经销商分销,是因为后者愿意事先承诺采购数量,并承担零售波动和积压风险,提前预知销售数量对厂商合理安排采购和生产十分重要,他们愿意为此提供折扣,而折扣的幅度,取决于感知终端需求波动的难度,和滞销积压风险的大小。
团购的机会正在这里,它的要点在于让消费者提前表达需求并作出承诺,越是需求随机性大、积压风险高的行业,团购机会越大;实际上,某些潜在的生意,因为需求过于分散和不确定,积压风险又极高,根本没有出现,而团购模式将使得其成为可能。
比如,在妇女就业率提高之后,许多传统菜品从餐桌上消失了,不是因为没人吃,而是商业模式上不可行,饭馆不愿做这些菜,假如一个菜要炖三四个小时,炖熟后不赶紧吃就报废了,餐馆就不会做,除非是采用预订方式的高档餐馆,而有了团购,工薪者也有机会享受目前只有家厨和三星级餐馆才能提供的美食了。
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
辉格
2011年4月28日
日前,谷歌输掉了一桩软件专利案,被判侵权成立,赔偿500万美元;尽管金额不高,但由于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亚马逊、PayPal和AOL等行业巨头,且涉案代码属应用范围极广的Linux内核,此案备受开源界关注,判决结果引发了业界对专利陷阱的广泛担忧,以Linux为命根子的Red Hat虽未被列入被告,却已自告奋勇提起反制诉讼,要求判定该专利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说明软件专利权会如何被滥用,原告Bedrock是一家专业专利钓鱼公司,并不以软件为业,其老板是一位资深专利法律师,而声称被侵犯的专利根本算不上创新,它听起来就像:一个保持冰箱整洁的新方法,每次打开冰箱存取物品时,顺便拿几样东西看看,假如有东西过期了,给它贴个标签(more...)
标签:专利 | 创新 | 制度 | 财产权 | 软件
1803
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
辉格
2011年4月28日
日前,谷歌输掉了一桩软件专利案,被判侵权成立,赔偿500万美元;尽管金额不高,但由于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亚马逊、PayPal和AOL等行业巨头,且涉案代码属应用范围极广的Linux内核,此案备受开源界关注,判决结果引发了业界对专利陷阱的广泛担忧,以Linux为命根子的Red Hat虽未被列入被告,却已自告奋勇提起反制诉讼,要求判定该专利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说明软件专利权会如何被滥用,原告Bedrock是一家专业专利钓鱼公司,并不以软件为业,其老板是一位资深专利法律师,而声称被侵犯的专利根本算不上创新,它听起来就像:一个保持冰箱整洁的新方法,每次打开冰箱存取物品时,顺便拿几样东西看看,假如有东西过期了,给它贴个标签,假如看见有东西贴着标签,把它扔掉。(实际上比这要含糊的多)
有意思的是,这位专利法专家David Garrod原本是专利法改革的积极分子,曾免费帮助[[PubPat]]打赢过多宗专利虚假标注案件,PubPat是一家反专利滥用的非政府组织,也是专利制度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并明确反对将专利法适用于软件。
或许正是因为Garrod深谙专利制度的缺陷所在,才能成功构造陷阱并打赢官司,他知道如此琐碎的“发明”和如此明显的钓鱼很难获得法庭支持,所以刻意挑选了素以专利钓鱼亲善著称的得克萨斯东区法庭,为让案件能被该法庭受理,他把CityWare这家早在2004年开业不久便倒闭的小公司列入了被告。
对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历来有许多争议,与它对创新的妨碍和高昂的防范与执行成本相比,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究竟是否物有所值,是值得追问和检验的;而在法理基础上,它也有着根本的缺陷,这些缺陷的错误激励作用导致了系统性的无效率。
首先,任何产权都是在行为空间中划出的一个排他性空间,而从无主空间中创立产权通常遵循的是先来先得原则,比如谁先在一块无主土地上耕种或居住就可取得产权,专利权表面上也是先来先得,其实不然,耕种和居住是实际的占有行动,而注册专利只是在行为空间里画个圈,并未实施圈内的行为,它类似于国内校园里流行的用象征性物品占座的习俗,或在月球模型上插面旗来宣布主权。
这种象征性占有的成本很低,它会激励人们不负责任的四处随意圈地,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等别人想拉时又漫天要价。
其次,通常产权所涉及行为空间会随占有行动而自动变得“拥挤”,这赋予了产权以天然的排他性;专利权则不然,它是借助国家管制能力,对原本不具有排他性的行为施加人为的排他性;这样,专利权的执行成本便转嫁给了潜在的不知情入侵者:假如无票观众进入剧院,他们会直接面临有票观众物理上的排斥,而后者也直接感受到他们带来的拥挤,但假如我无意中侵入的是专利领地,我感受不到任何拥挤,我必须用自己的全部审慎和细察来防范侵权嫌疑。
正是这一点创造了钓鱼机会:入侵之初不会遇到障碍,但你一旦形成规模,投入大量资源,对它产生依赖,钓鱼者便从角落里跳出来漫天要价了;这很像美国西进运动时的土地纠纷,当时授予北美土地的特许状在伦敦市场上被频繁交易,但实际上没人弄得清楚被交易的土地究竟在哪里,没人见过它,它们只是凭想象被画在很不靠谱的地图上,而同时,那些真正在西部开疆拓土的农民,却要时刻担忧他们亲身居住和耕种的土地不定哪天就被手持特许状的人前来索要,显然,这不是好的产权制度。
事到如今,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作用越来越小,特别是在软件领域,很少有公司靠购买专利来提升自己的开发能力,如今软件厂商注册和购买专利主要是用来自卫,防止被钓鱼和讹诈:当别人来讹诈你时,你也得有可以讹诈的东西;为此,你最好也大撒网式的注册专利,确保你的主要竞争对手至少会撞上其中一部分;然而,这样的游戏只有拥有专业律师团队的大公司才玩得起。
当专利制度由创新激励机制沦为相互下套使绊的工具,是时候彻底改变它了;重要的是,需要在地盘圈占对后来者所构成的障碍与圈占者所承担的代价联系起来,才能断绝对占而不用和漫天要价的无限制激励。
好在不仅产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也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PubPat的推动已取得些成效,2004年、05年和07年曾被三度召往国会,在听证会上就专利制度对创新的妨碍和可能的改革作证,尽管还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监管重典能否带来食品安全?
辉格
2011年4月26日
食品安全话题俨然已成“月经帖”,上月主角是双汇,瘦肉精事件后双汇市值已跌掉近30%,不知蒙牛会不会成为本月主角;面对汹涌舆情,国务院近日下达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并责成卫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有媒体也在呼唤用“监管重典”来保障食品安全。
那么,更严格的标准、更严厉的监管,真的能带来食品安全吗?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标准和法规,相反,制定规章和设立衙门历来是我们最擅长的事情,十几年来这些规章涌现的速度远非雨后春笋所能形容,监管和稽查队伍之规模也远非FDA所能比肩,我(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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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典能否带来食品安全?
辉格
2011年4月26日
食品安全话题俨然已成“月经帖”,上月主角是双汇,瘦肉精事件后双汇市值已跌掉近30%,不知蒙牛会不会成为本月主角;面对汹涌舆情,国务院近日下达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并责成卫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有媒体也在呼唤用“监管重典”来保障食品安全。
那么,更严格的标准、更严厉的监管,真的能带来食品安全吗?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标准和法规,相反,制定规章和设立衙门历来是我们最擅长的事情,十几年来这些规章涌现的速度远非雨后春笋所能形容,监管和稽查队伍之规模也远非FDA所能比肩,我们每个小饭馆都要办卫生许可证,每位厨师都要健康证,但这些管用吗?
通过行政管制来改进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是一条错误的道路;除了少数极端情形之外,食品质量和安全是高度主观和个人的事情,任何食品多少都有健康风险,每个人对这些风险都有不同的反应,取决于他对特定风险的成本考虑。
避免风险的代价有两方面:一是放弃享受美味的机会,比如因为担心亚硝酸盐致癌而放弃对腌肉和咸鱼嗜好,或者放弃传统,许多传统食品制作方法都有不小的安全风险,许多人将这些传统视为其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部分,放弃它们是很高的代价。
其二是更高的食品价格,许多人知道他们的食品不安全,但经过价格比较和预算权衡还是选择了它们,这也是为何国内乳制品企业早已声名扫地,市场份额却依然居高不下的原因所在,这清楚的表明了消费者为更高一点的安全性所愿意支付的代价是有限的。
每个人对于具体的安全风险有多担忧、愿意付出多少代价去避免,每项安全措施给每个厂商带来多少成本、能由此换来多少收益,这些都是高度分散的私人知识和局部知识,是无法被汇集和集中处理的,只能在市场交易中经由价格信号和信誉机制而得到表达。
然而,在管制制度下,所有这些个体差异和分散知识都被无视了,由于监管者负上了道德责任,总是倾向于将标准制订的尽可能严格,任何被医学证据证明或怀疑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将一律被禁止,这样,那些愿意承担风险的人原本可以从消费这些食品中获得的福利便被剥夺了。
剥夺的规模取决于自愿选择标准低于监管标准的幅度和人口比例,显然,收入越低,自我标准越低,假如我们执行与美国相同的标准,这个比例就会非常高,而实际上,我们许多标准已经高过FDA了。
由于管制大规模压制了通过自愿交易增进福利的机会,它总是面临着众多潜在交易者突破其限制的努力,这便给其执行者带来了大量寻租机会,已成为腐蚀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的主要力量,也消磨着公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更糟糕的情况是,当管制严厉到整个商业模式变得不可行,即,假如严格执行,会将成本抬高到大部分消费者不愿购买的程度,而同时行政机构又缺乏廉洁约束,企业要在行业中生存下去,就只能选择行贿,这正是我们在许多行业所见到的情形。
行贿的代价主要不是增加了负担,假如行贿是行业生存的必要条件,其成本倒反不是问题,因为你的同行们也有同样的负担,只要你的负担不比一般水平高,就不会成为竞争劣势,真正的危险在于,行贿会让企业丧失安全感和独立性。
有句俗话说,陪领导做一百件好事不如陪领导做一件坏事,类似的,行贿所留下的污点,给官僚系统留下了随时摆布企业的把柄,迫使后者不得不与受贿官员组成密切的进退同盟,最终使企业陷入浑浊不堪、迷雾重重、充满陷阱的政治和裙带网络。
这是一种反向捕获,在行政廉洁有保障的条件下,通常是监管机构被利益集团或公共舆论所捕获,偏离其监管宗旨,而在官势强大且缺乏廉洁的地方,则是企业被官僚系统捕获;这不仅会扭曲企业的激励机制,也腐蚀了组织文化,而身陷如此朝不保夕的环境之中,难免会让经营策略日益滑向机会主义。
食品安全的未来,只能寄望于法治的进步、市场信誉机制的进化、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消费者安全偏好的提升;监管机构应将其职能限于必要的部分,强制性规范应限于那些绝大部分人知晓后都不会接受的原料和工艺,或者信誉机制尚无法避免的公共危险,比如剧毒化学品和高放射性物质的控制。
企业如何防控商业贿赂?
辉格
2011年4月21日
近日,三一重工被揭发举报出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尽管真实性还有待核实,但举报内容翔实生动,让人很难相信是假造的;投资者也立即做出了反应,由于担心丑闻会影响其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竞标地位,三一股价大幅下降。
说起来,三一只是被抓拍并揭发了的倒霉蛋而已,大概没人会怀疑,类似被举报的贿赂行为,在国内商业环境中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当然,如果采购方是政府机构或国企,那么收受的就是行政贿赂,但即便排除这些情况,非国营企业在工程发包和采购上的贿赂现象也随处可见,也对许多企业构成了严重的困扰。
任何贿赂的前提是存在委(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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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控商业贿赂?
辉格
2011年4月21日
近日,三一重工被揭发举报出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尽管真实性还有待核实,但举报内容翔实生动,让人很难相信是假造的;投资者也立即做出了反应,由于担心丑闻会影响其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竞标地位,三一股价大幅下降。
说起来,三一只是被抓拍并揭发了的倒霉蛋而已,大概没人会怀疑,类似被举报的贿赂行为,在国内商业环境中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当然,如果采购方是政府机构或国企,那么收受的就是行政贿赂,但即便排除这些情况,非国营企业在工程发包和采购上的贿赂现象也随处可见,也对许多企业构成了严重的困扰。
任何贿赂的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之所以要将发包和采购事务委托给代理人,是因为后者拥有某些独特的信息资源来判断供应商的能力和商品的质量,比如专业知识、对技术和质量的判断力、对供应商背景和信誉的熟知、与供应商的交往和谈判经验,等等,所以,他们从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报酬,可以视为这些资源的租金收入。
所以,对于委托人来说,代理人拿钱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首先,代理人从供应商处拿钱,是否违背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责任,假如委托或雇佣契约明文或默示的禁止了这种取酬方式,那就构成了欺诈;其次,假如契约并不禁止,那么,这种由供应方支付代理报酬的交易安排,在成本/收益上是不是有利?最后,无论由哪方直接支付,委托人都会负担代理成本,那么这一成本的大小是否物有所值?
契约责任并不是千篇一律或一目了然的,许多企业都默许采购者收取回扣,委托代理双方对此心照不宣,雇主还常常会依他对回扣收入的猜测而压低薪酬,对这种情况,既然双方愿意,法律没有必要加以干预。
由供方支付代理报酬,未必不是有效率的安排,假如委托人有一个大致可信的市价可作参考,并且他自己无论以何种方式去采购都不会得到低太多的价格,而代理人却可以依靠自己独特的信息优势和谈判技巧去挤压供方价格,那么,何不用这份收入去激励他尽最大的努力,同时又为自己节省一笔代理佣金呢?
这样的优势有许多,比如对短期行情波动的了解,对特定供应商进货价格、库存压力和营销政策等议价条件的洞察,对本地行业竞争格局的把握,等等;假如由委托方支付报酬,这些资源该如何定价是个困难的问题,实际做法通常只能是固定薪酬,可是,只拿固定薪酬而没有回扣收入的代理人,就会缺乏足够的激励去取得这些资源,并将其充分运用于价格谈判之中。
对于委托人,重要的是要防止代理人为拿回扣而降低质量和风险标准,或让自己付出远高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当然,在契约里禁止回扣是一种防范手段,但经验表明,仅有契约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敏感的工程和采购业务,企业需要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而许多时候,假如机制能起作用,拿不拿回扣倒并不重要。
首要的原则是要保持信息和咨询来源的多元化,并且这些来源之间应保持充分隔离,假如你要打听某件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多问几家是容易想到的好做法,但如果你把能提供信息和意见的人聚在一起讨论,或让他们知道各自都在为你提供意见,则是很愚蠢的做法,却也十分常见。
好的做法是,让代理人知道你有替代意见来源,但又不知道他们是谁,同时,为了保证参照意见的严肃性,最好偶尔把任务真的转交给他:好,就按你说的情况,给你5%佣金帮我买一套来;假如他打退堂鼓,你就知道他只是个夸夸其谈者了。
第二个原则是,要把决策权放到该放的位置上,那些善于捣浆糊的代理人,常用的伎俩是,一面给供应商留下他能影响决定的印象,一面哄骗老板相信真正的采购决定是老板自己做出的,而实际上,他们精心安排的信息条件和选择空间早就决定了老板的选择,结果是,他们既捞到了油水,有卸下了许多本应承担的责任。
许多老板容易上这种当,其中有过度自信和权力欲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权力责任分配上奉行了错误的原则,错误的认为利益出入越大的决定,就越要放到高层来做,而实际上,决策的位置总是与知识和判断力相对应,作为老板,在不具备相关经验和判断力的事情上,永远不要相信自己真的做了决策,你要么被决策了,要么只是掷了个骰子而已。
或许有人会问,有些决定重要到性命攸关,放在下面岂不很危险?没错,确实很危险,但那是你活该,假如按上述原则分配下来,发现致命责任落在下层,那是你企业开错了,谁让你不掌握对一个企业性命攸关的知识还要做这种企业的老板?这种情况下,唯一安全的做法是把这块业务分割出去,让企业的生命不再依赖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