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3】
@whigzhou: 发表了文章 刑讯逼供与刑求情报的差别 《纽时》:参院周二投票禁止刑讯逼供,将采取措施确保政府不再利用水刑一类的审问技巧。参议员们以78票对21票的结果通过了国防授权议案的一项修正案,据此,包括军方在内的任何政府机构将只能使用《陆军战地手册》所载的审问技巧。
@sonicblue_nju2: 战俘这个推理不行。战俘总归会持有一些你不知道的话将来会对你方造成损害的情报,越高级的知道越多。不能把隐瞒这类情报当作犯罪。
@whigzhou: 区分关键是威胁的直接、显明和急迫,这与自力救济的前提类似,何种条件下我可以拔枪击毙对我构成威胁的攻击者?
@whigzhou: 我们不能以一条规则在语言表述上的模糊,否认这条规则的有效性,不然的话,没多少法律规则有资格保存下来,表述模糊性对大陆法才是问题,在普通法程序机制下不是问题
@whigzhou: 在有关淫秽品的诉讼历史上,不断有人要求法官/法学家对淫秽给出一个精确定义,也确实有不少人接招尝试了,但没有一个定义找不到直觉上的反例,最后一位大法官说:(大意)我给不出精确定义,但你拿给我看我就说得出算不算淫秽。我觉得这位法官抓住了语言学的一个要点。
@sentimental-fog:抓到了敌方的高级将领,由于他掌握的许多情报都会对我方造成持续的伤害,所以我们一直对他用刑?
@whigzhou: 有关战俘,我举的例子是定时炸弹,不是情报,后者是针对恐怖分子的例子,对前者采用更严格的标准,是因为这么做可以保护被对方俘虏的我方战士
@whigzhou: 正是基于后一种考虑,我们订立了《日内瓦公约》,而恐怖分子没有加入公约,故我们针对他们的行动不受其约束
@whigzhou: 按《日内瓦公约》,被俘者必须报出国籍、姓名、番号,供对方确认其隶属于立约国军队,才能享受其保护,恐怖分子显然做不到这一点
@Ghostmarine: ……但是,请注意,实际上,刑讯逼供出错的概率相当高。曾经有个人被怀疑是恐怖分子,关在关塔那摩很多年,严刑拷问,最后才发现是当局搞错了。这或许正是法律上严禁刑讯逼供的道理:根本没那么管用。
@whigzhou: 嗯,这是个经验问题,争议各方可以在法庭上举证说服法官/陪审团
@rjxghg:善待俘虏与平民的条款与某些日内瓦公约条款(例如禁止达姆弹)不同,后者只是双方的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报复。前者不是约定而是某种具有绝对效力的条款。若说只有订约国才有义务遵循,那内战叛军怎么办?
@whigzhou: 日内瓦公约只是约束我们行动的规范之一,我们还受其他伦理规范约束,但标准不同
@whigzhou: 若报复有效,且这是保护我方共同体成员的最有利方案,那当然要报复,实际上我们可能选择不报复,那是因为:1)对方政权根本不在乎平民伤亡,2)这不是最佳方案,3)有其他选择时,共同体成员不喜欢这么做
@whigzhou: 法外之人不受保护,但我们也不会任意虐待他们,这不是因为我们承认他们拥有自然权利,而是因为需要顾及本共同体成员的感受,其原理和反对虐待动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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