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之的问题,我的解读是:如果科学告诉我们某些行为会破坏环境,因而为立法限制这些行为提供法理基础,那么,如果科学告诉我们人口过多会有类似结果,为何不能立法实行计划生育?
首先要澄清,破坏环境的行为之所以需要受到限制,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他人生存条件的破坏,这里的关键是:一些人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如果某人去破坏一个遥远星球上的环境,法律大概不会阻止。
一旦涉及到行为加害于他人的情况,这就成了权利问题:一个人,在何种情境下,可以做什么?或者反过来:一个人,可以在何种情境下,合法的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
对于权利,如果再加上一条:一个人,可以在某种情境下合法的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他是否可以在收取对价之后解除这一限制?如果可以,这种权利就是财产权,简称产权。
这样,环境问题的要害在于权利或者产权的缺失,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在拟制一种新型的财产权,而科学在其中的作用是:为这种拟制提供证据,证明某些行为的确会加害于他人。具体而言,如同其他产权,关于环境的产权可有两种类型:合法的加害权,合法的免于受害权。
在我看来,一部好的环境法,应为界定这些产权提供原则,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某些行为。而这样的良法,通常不会来自行政和立法部门,而是来自诉讼、作证和裁决过程。
再看计划生育,任何人生下孩子这一行为本身,不会对他人构成伤害(除非她闯入别人家里去生,而这只是简单的民事侵权);你大概想说:多一个孩子,这世界就多一张嘴,要多消耗一份资源。然而,如果所有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成本全部会落到生育者自己头上,如果有慈善者愿意代为抚养,那也是他自愿,不构成侵权,只有在一个福利社会中,这些成本才会被迫由纳税人分担,所以,只有福利制度,才会将个人生育行为与侵犯他人利益这两者联系在一起,而福利制度,正是我反对的。
不仅是生育问题,福利制度会把大量原本属于纯粹个人选择的事情变成公共问题,比如:该给孩子教什么?不该教什么?学校里该不该提到上帝?该不该讲进化论?什么病该花大钱抢救?什么病该放弃?退休年龄该是多少?
正是个人选择的公共化,制造了大量不必要的价值观冲突和伦理困境,生育问题只是其中之一。
小橘子 @ 2012-07-16, 20:31
在牛博看了些评论,觉得李敖之跟我一样一样的,可惜他不来了。会不会我就是李敖之变的呢?
“再看计划生育,任何人生下孩子这一行为本身,不会对他人构成伤害(除非她闯入别人家里去生,而这只是简单的民事侵权);你大概想说:多一个孩子,这世界就多一张嘴,要多消耗一份资源。然而,如果所有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成本全部会落到生育者自己头上,如果有慈善者愿意代为抚养,那也是他自愿,不构成侵权,只有在一个福利社会中,这些成本才会被迫由纳税人分担,所以,只有福利制度,才会将个人生育行为与侵犯他人利益这两者联系在一起,而福利制度,正是我反对的。”
又体会了一下这一段,还剩下一点问题。一个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其可以被合理追究的部分,已经全部体现于他人的权利中,而未体现于权利中的,都是不合理的主张。例如,一个理发师希望少人竞争,同村另一个理发师收学徒的行为对他有影响,但免于竞争压力增加的主张显然不合理。如果某种主张合理,又未容纳于现有权利体系,则可以通过普通法司法过程创制权利。
问题是,如果有些免于影响的主张被认为合理,可又在技术上难以创制权利呢?或者说,怎样算是创制了权利?
你说:“这样,环境问题的要害在于权利或者产权的缺失,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在拟制一种新型的财产权,而科学在其中的作用是:为这种拟制提供证据,证明某些行为的确会加害于他人。具体而言,如同其他产权,关于环境的产权可有两种类型:合法的加害权,合法的免于受害权。”
在司法实践中,排污者附近居民的赔偿主张得到支持,这是可以想象的。如果仅仅是在具体案件中支持免于环境影响的主张,那种免于环境损害的权利,算是创制了吗?否则,怎样才算创制?
而且,假设人碳暖球是事实,免于暖球权该怎样归属到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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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7月 16th, 2012 at 20:50
补充一下,如果“一些合理主张难以创制为权利”是一个事实,也并不表示这些主张的保护问题一定要被解决,特别是通过非权利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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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3 回复:
7月 16th, 2012 at 23:25
嗯,伦理学无法成为无矛盾的完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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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21st, 2012 at 16:51
那可未必,神裁法这样的纯操作主义方案,就很完备很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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