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6】
有人在知乎上问:在民主的公共决策中应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whigzhou:
1)由宪法原则和违宪诉讼/审查机制确保其当真有必要成为公共事务;
2)“公共性”有很多层面,从社区、村镇、城市,到地区、国家、国际,一件事情即便必须作为公共事务来处理,也应尽可能在最低的“公共”层次上,能在村镇水平处理就别在国家层面处理;
3)公共决策机制本身应在事先经参与者同意,并通过个人间的契约而获得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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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6】
有人在知乎上问:在民主的公共决策中应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whigzhou:
1)由宪法原则和违宪诉讼/审查机制确保其当真有必要成为公共事务;
2)“公共性”有很多层面,从社区、村镇、城市,到地区、国家、国际,一件事情即便必须作为公共事务来处理,也应尽可能在最低的“公共”层次上,能在村镇水平处理就别在国家层面处理;
3)公共决策机制本身应在事先经参与者同意,并通过个人间的契约而获得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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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之的问题,我的解读是:如果科学告诉我们某些行为会破坏环境,因而为立法限制这些行为提供法理基础,那么,如果科学告诉我们人口过多会有类似结果,为何不能立法实行计划生育?
首先要澄清,破坏环境的行为之所以需要受到限制,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他人生存条件的破坏,这里的关键是:一些人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如果某人去破坏一个遥远星球上的环境,法律大概不会阻止。
一旦涉及到行为加害于他人的情况,这就成了权利问题:一个人,在何种情境下,可以做什么?或者反过来:一个人,可以在何种情境下,合(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