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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预告]自私的皮球:新闻故事背后的商业逻辑

蒙各位厚爱,多次垂问出书事宜,现在事情已定下来,索性做个广告,也为将来推销预热。

赶在纸质书时代行将落幕之前,大费周章把文字印到纸上,多少有点讽刺,不过我还是为此找到了一些理由:

对自己:
1)可以带来些新读者;
2)回顾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考过程,找找毛病,理理收获;
3)体验一下写一部“需要说服别人掏钱买”的作品会有什么不同;
4)为自己增加一个称呼,下次有人问“辉格是谁啊”时,就可以答:喏,就是那本《自私的皮球》的作者啊。

全书分6个部分,共22章111篇,大部分是经济和产业话(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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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各位厚爱,多次垂问出书事宜,现在事情已定下来,索性做个广告,也为将来推销预热。 赶在纸质书时代行将落幕之前,大费周章把文字印到纸上,多少有点讽刺,不过我还是为此找到了一些理由: 对自己: 1)可以带来些新读者; 2)回顾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考过程,找找毛病,理理收获; 3)体验一下写一部“需要说服别人掏钱买”的作品会有什么不同; 4)为自己增加一个称呼,下次有人问“辉格是谁啊”时,就可以答:喏,就是那本《自私的皮球》的作者啊。 全书分6个部分,共22章111篇,大部分是经济和产业话题上的饭文,社会、政治和法律话题收录较少,每章一个主题,每篇有一个几百字的后记,每章、每部分、全书分别有一篇导言。 对读者,下面这些或许是你愿意掏钱买这本书的理由: 1)经过筛选和结构化编排,并加上注释、后记、导言之后,可以提供比博客更流畅的阅读体验和上下文背景;特别是新读者,可以很快了解我的思想背景; 2)大约1/4到1/3的内容是博客上未曾发表的,除上述后记与导言外,最后两章将收录几篇专为此书写的新文章; 3)除了可以拿在手里看,也更方便向人推荐,假如值得推荐的话; 4)另外,唯一可以吹嘘一下的是:出版商属国内一流,制作和印刷质量应该会有保证。 顺利的话,第四季度可以上市。
[译文]熊彼特论创造性毁灭

最近在写的一篇文章要引用到Joseph Schumpeter的一段话,网上找不到中译文,只好自己动手,一动手才发现太要命了,德语作家的英文可真不是一般人能对付的(所以tcya和军各同学就不要抱怨哈耶克的文字了,德语作家大概都这德性),何况是我这种新手,勉强弄了出来,贴出来给大家看看,这段文字本身很有价值,同时也请各位帮我挑挑毛病(蓝色部分是我最没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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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A. Schumpeter on “Creative Destruction”
From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1975) [orig. pub. 1942], pp. 82-85:

Capitalism, then, is by nature a form or method of economic change and not(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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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写的一篇文章要引用到[[Joseph Schumpeter]]的一段话,网上找不到中译文,只好自己动手,一动手才发现太要命了,德语作家的英文可真不是一般人能对付的(所以tcya和军各同学就不要抱怨哈耶克的文字了,德语作家大概都这德性),何况是我这种新手,勉强弄了出来,贴出来给大家看看,这段文字本身很有价值,同时也请各位帮我挑挑毛病(蓝色部分是我最没信心的)。 ---------------------------------------------------------------------- Joseph A. Schumpeter on "Creative Destruction" From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1975) [orig. pub. 1942], pp. 82-85: Capitalism, then, is by nature a form or method of economic change and not only never is but never can be stationary. And this evolutionary character of the capitalist process is not merely due to the fact that economic life goes on in a social and natural environment which changes and by its change alters the data of economic action; this fact is important and these changes (wars, revolutions and so on) often condition industrial change, but they are not its prime movers. Nor is this evolutionary character due to a quasi-automatic increase in population and capital or to the vagaries of monetary systems, of which exactly the same thing holds true. The fundamental impulse that sets and keeps the capitalist engine in motion comes from the new consumers, goods, the new methods of production or transportation, the new markets, the new form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that capitalist enterprise creates. 故此,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变迁的方式或模式,它不仅从来不是、也从来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资本主义进程的这一进化特征,并非纯粹缘于经济生活乃展开于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与自然环境这一事实,和这些变化对经济行为之数量的改变;这一事实固然是重要的,这些变化(战争、革命等等)经常为产业变迁创造了条件,但它们并非它的主要推动力量。上述进化特征,亦非缘于人口与资本的半自动增长,或货币系统的变幻无常。推动和维持资本主义引擎的基本动力,来自资本主义企业家所创造的新型消费、新商品、新的生产与运输方法、新市场,以及新型产业组织。 As we have seen in the preceding chapter, the contents of the laborer's budget, say from 1760 to 1940, did not simply grow on unchanging lines but they underwent a process of qualitative change. Similarly, the history of the productive apparatus of a typical farm, from the beginnings of the rationalization of crop rotation, plowing and fattening to the mechanized thing of today–linking up with elevators and railroads–is a history of revolutions. So is the history of the productive apparatu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from the charcoal furnace to our own type of furnace, or the history of the apparatus of power production from the overshot water wheel to the modern power plant, or the history of transportation from the mailcoach to the airplane. The opening up of new markets, foreign or domestic, and the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from the craft shop and factory to such concerns as U.S. Steel illustrate the same process of industrial mutation–if I may use that biological term–that incessantly revolutionizes the economic structure from within, incessantly destroying the old one, incessantly creating a new one. This process of Creative Destruction is the essential fact about capitalism. It is what capitalism consists in and what every capitalist concern has got to live in. . . . 正如我们在上一章所看到的,劳动者的预算清单,比如从1760年到1940年间的,并非简单的沿一条不变的路线而增长,而是经历了质的改变。类似的,典型农场之生产设备的历史,从轮作制的合理化到今天的机械化——以吊车和铁路相连——是一个革命的历史。钢铁工业生产设备从木炭炉到现代高炉的历史,或能源生产从上射式水车到现代发电厂,或运输业从邮递马车到飞机,皆是如此。国内或国外新市场的打开,以及从作坊到工厂到诸如美国钢铁的康采恩这样的组织发展,同样展示了产业变异的过程——假如可以用生物学术语的话——它反复不断的导致经济结构的革命,不断摧毁旧的、创造新的。这一创造性毁灭的过程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它是资本主义得以组成且每个资本主义康采恩赖以存在的基础…… Every piece of business strategy acquires its true significance only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at process and within the situation created by it. It must be seen in its role in the perennial gale of creative destruction; it cannot be understood irrespective of it or, in fact, on the hypothesis that there is a perennial lull. . . . 每个商业策略仅在其所面临的背景和它所创建的局面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这只能从它在创造性毁灭的持续风暴中所扮演的角色中才能看出,无视这一风暴或假定一切太平,是无法理解其意义的。 The first thing to go is the traditional conception of the modus operandi of competition. Economists are at long last emerging from the stage in which price competition was all they saw. As soon as quality competition and sales effort are admitted into the sacred precincts of theory, the price variable is ousted from its dominant position. However, it is still competition within a rigid pattern of invariant conditions, methods of production and form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particular, that practically monopolizes attention. But in capitalist reality as distinguished from its textbook picture, it is not that kind of competition which counts but the competition from the new commodity, the new technology, the new source of supply, the new type of organization (the largest-scale unit of control for instance)–competition which commands a decisive cost or quality advantage and which strikes not at the margins of the profits and the outputs of the existing firms but at their foundations and their very lives. This kind of competition is as much more effective than the other as a bombardment is in comparison with forcing a door, and so much more important that it becomes a matter of comparative indifference whether competition in the ordinary sense functions more or less promptly; the powerful lever that in the long run expands output and brings down prices is in any case made of other stuff. 首先需要抛弃的是关于竞争手段的传统观念,经济学家们总算已开始从唯价格竞争是见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一旦质量竞争和营销术被容许进入理论圣地,价格变量便从其统治宝座上被赶了下来。但是,竞争仍在一个由不变条件——特别是生产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所组成刚性模式下继续,实际上这几乎占据了全部的注意。但资本主义的现实图景并非如教科书所描绘的那样,是一种数量竞争,相反,竞争来自新商品、新技术、新的供给来源、新型组织(比如大规模控制单元)——这些竞争所具有的决定性的成本和质量优势,所打击的并非现有厂商的利润和产量边际,而是它们的生存基础;此类竞争的效果之不同于其它,恰如轰炸之不同于推门而入,其重要性足以令常规竞争的效果大小变得无足轻重;在长期推动产量扩张并拉低价格的强大杠杆,总是由其它东西构成的。 It is hardly necessary to point out that competition of the kind we now have in mind acts not only when in being but also when it is merely an ever-present threat. It disciplines before it attacks. The businessman feels himself to be in a competitive situation even if he is alone in his field or if, though not alone, he holds a position such that investigating government experts fail to see any effective competition between him and any other firms in the same or a neighboring field and in consequence conclude that his talk, under examination, about his competitive sorrows is all make-believe. In many cases, though not in all, this will in the long run enforce behavior very similar to the perfectly competitive pattern. 恐怕已无须强调,我们正在谈论的这种竞争,不仅存在,更是一种无时不在的威胁。其打击紧随着其警戒。商人即便在他独行无敌的领域同样能体会到身处竞争之中,他所拥有的地位,令政府调查专家在他和相同或相邻领域看不到任何有效竞争,从而断定他在接受调查时倾诉的竞争压力都只是哄骗。在许多(即便不是全部)案例中,这(种竞争压力)对行为所产生的长期效果非常类似于完全竞争图景。
兔子

兔子的名声不大好,人人都知道他是花花公子,而他的头像也总是被印在那些廉价皮带上……

后来他泡了嫦娥,结果被玉帝关进了广寒宫……

他唯一的能耐是跑得快,可这通常并不被视为美德……甚至不是成功的保障……

他是纯正的哺乳动物,不过据说在某些特别的日子,他居然会下蛋,真是不可救药……

越南人拒绝了他,有人说是他们没见过兔子,也有人说他们把“卯”听成了“猫”,其实他们只是讨厌兔子……

……

我已经说了他这么多坏话,可无论如何,他(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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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的名声不大好,人人都知道他是花花公子,而他的头像也总是被印在那些廉价皮带上…… 后来他泡了嫦娥,结果被玉帝关进了广寒宫…… 他唯一的能耐是跑得快,可这通常并不被视为美德……甚至不是成功的保障…… 他是纯正的哺乳动物,不过据说在某些特别的日子,他居然会下蛋,真是不可救药…… 越南人拒绝了他,有人说是他们没见过兔子,也有人说他们把“卯”听成了“猫”,其实他们只是讨厌兔子…… …… 我已经说了他这么多坏话,可无论如何,他将陪我们度过接下去的这一年…… 祝各位新春快乐
金山词霸在干什么?

我长期奉行的原则是不装不用国产软件(当然,除了我自己写的),唯一的例外是金山词霸(哦,还有很多年前的中文之星和智能狂拼),这次360事件之后,相信许多人也会和我一样采纳这条原则。

对金山词霸我倒一直挺放心的,用了十几年了(好像从它第一个版本就开始用了吧),但最近发现有点蹊跷,在Windows任务管理器里,我发现它的进程(xdict.exe)一直在占用CPU,占用率在3-9%之间波动,起初我以为在我观察时它恰好在执行在线更新任务,也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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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长期奉行的原则是不装不用国产软件(当然,除了我自己写的),唯一的例外是金山词霸(哦,还有很多年前的中文之星和智能狂拼),这次360事件之后,相信许多人也会和我一样采纳这条原则。 对金山词霸我倒一直挺放心的,用了十几年了(好像从它第一个版本就开始用了吧),但最近发现有点蹊跷,在Windows任务管理器里,我发现它的进程(xdict.exe)一直在占用CPU,占用率在3-9%之间波动,起初我以为在我观察时它恰好在执行在线更新任务,也就没在意,但近来因为其他事情我关注进程列表的频率很高,于是注意到它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占用CPU,这就很奇怪了,我并未打开屏幕取词功能,它在干什么?而且在我把在线升级功能关闭之后,情况依旧。 我既没能力也没工夫去分析它的行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一下,不过我已经决定先把它卸了再说,反正现在我有Google Translate和Bubble Translate for Chrome可以用。 注:我安装的版本是金山词霸2007OEM版,版本号10.0.1.0
难产·读书·取暖·过年·省略

折腾了几天那个ESS程序,感觉我把事情复杂化的趋势有点失控,依经验,我知道这时候该停下来歇歇了,刚好最近也有许多事够我忙的……

跑了两天昨晚刚到家,没想到江南已是天寒地冻,这个假期只好躲在家里了,读几本书来晾晒一下脑筋吧……

新年之际,一大早把高旗的《魔幻蓝天》翻出来听了两遍,试图从这张充满时间感的音乐中寻找一下中年男的知天命感觉,呵呵……

过去一年,通过这个博客,又遇到了许多可以让我省略大量词句的朋友,这是足以令我欣(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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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了几天那个ESS程序,感觉我把事情复杂化的趋势有点失控,依经验,我知道这时候该停下来歇歇了,刚好最近也有许多事够我忙的…… 跑了两天昨晚刚到家,没想到江南已是天寒地冻,这个假期只好躲在家里了,读几本书来晾晒一下脑筋吧…… 新年之际,一大早把高旗的《魔幻蓝天》翻出来听了两遍,试图从这张充满时间感的音乐中寻找一下中年男的知天命感觉,呵呵…… 过去一年,通过这个博客,又遇到了许多可以让我省略大量词句的朋友,这是足以令我欣慰的…… 祝各位新年安好
Henry George

为了给博客增添点色彩,我做了个叫“历史上的今天”的widget放在边栏顶部,按日期显示一个我预先输入的历史事件,内容很简单,一个标题/一张图片/一个维基链接,每天浏览一下维基的日期条目挑一条感觉有意思的就行。

这样等一年下来,这个widget就可以连续自动翻样了(如果我继续往里添加事件,它会在遇到重复时随机挑一个),这也算是给了读者一个访问博客首页(而不仅仅读RSS)的理由,呵呵。

之前挑的事件也就博一瞄而已,不过今天找到的这个人物有点意思,值得单独拎出来陈列一下:

1897年10月29日,认为私人土地产权乃万恶之源,主张单一土地税(Single Land Tax)的乔治主义(Georgism)创始人Henry George死于中风,约10万人出席了次日的葬礼。

作为一名蹩脚业余经济学家,Henry George对世界影响之广泛和奇特,恐怕超出任何正统经济学家,他(至少部分地)启发了针对自然垄断者的反垄断运动、中国的土改、香港的土地财政、美国的新镇(new town)运动,以及,最意外的,乔治无政府主义( 标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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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博客增添点色彩,我做了个叫“历史上的今天”的widget放在边栏顶部,按日期显示一个我预先输入的历史事件,内容很简单,一个标题/一张图片/一个维基链接,每天浏览一下维基的日期条目挑一条感觉有意思的就行。 这样等一年下来,这个widget就可以连续自动翻样了(如果我继续往里添加事件,它会在遇到重复时随机挑一个),这也算是给了读者一个访问博客首页(而不仅仅读RSS)的理由,呵呵。 之前挑的事件也就博一瞄而已,不过今天找到的这个人物有点意思,值得单独拎出来陈列一下:

1897年10月29日,认为私人土地产权乃万恶之源,主张单一土地税([[land value tax|Single Land Tax]])的乔治主义([[Georgism]])创始人[[Henry George]]死于中风,约10万人出席了次日的葬礼。

作为一名蹩脚业余经济学家,Henry George对世界影响之广泛和奇特,恐怕超出任何正统经济学家,他(至少部分地)启发了针对自然垄断者的反垄断运动、中国的土改、香港的土地财政、美国的新镇([[new town]])运动,以及,最意外的,乔治无政府主义([[Geoanarchism]])。

其实,这家伙我在去年推荐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这本书时已经提到过一点。 07年,在《沙器和蚁穴:举例详解自发秩序》一文(这其实是对《理想与路径》一文的补充说明)里,我曾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观念确能改变世界,但它如何改变,改变结果与那个观念之间有何种相关性,却是几乎完全无法预料的事情,Henry George算得上是一个绝妙的注脚。
访客指南 & 意见簿(2013/1/4更新)

● 关于本博客内容/特性/功能的一些说明,新来的朋友可以先看看。
● 对本博客有任何改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Bug、功能、版面安排)的朋友请在此帖留言。

【更新:2013-01-04】“论坛”页面增加了“搜索”功能,可全文搜索,搜索范围覆盖主帖和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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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博客内容/特性/功能的一些说明,新来的朋友可以先看看。 ● 对本博客有任何改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Bug、功能、版面安排)的朋友请在此帖留言。 【更新:2013-01-04】“论坛”页面增加了“搜索”功能,可全文搜索,搜索范围覆盖主帖和回帖; 13)本站的RSS时而出现异常,表现为文不对题的重复条目,我尝试了多次都未能找到原因,也没能解决问题,给订阅的朋友带来骚扰,请谅解; 12)新增了文章“分享”功能,你可以将喜欢的文章分享到Buzz/twitter/豆瓣/围脖/饭否/等等SNS; 11)本站不欢迎匿名评论,这里的“匿名”是指没有稳定且易识别的ID,即,“非匿名”并不是指“实名”; 10)目前本站的评论是开放的,但不排除未来某天会改成只允许注册用户评论,所以我建议需要发表评论者还是注册一个ID,可以在本站直接注册,或者去Gravatar去用现有邮箱注册一个ID,该ID将在所有WordPress博客上通用; 9)添加了嵌套评论和评论回复邮件提醒功能,默认状态下,你的评论在被回复后将有提醒邮件发到你的邮箱,若不想收到提醒邮件,请勾除“发表”按钮下的选项; 8)关于本站文章的版权和转载须知,请看:http://headsalon.org/copyright 7)我对于讨论的态度,可参见:http://headsalon.org/archives/539.html 6)关于我的写作习惯,这里有个说明: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71.html 5)文章中有些链接是指向我以前在牛博国际的博客的,墙内无法打开,有空我会纠正过来,暂时可以用站内搜索功能,搜索框在右上角。 4)新的目录已做好,在这里:http://headsalon.org/catalog 3)点击任何一个标签,可找出所有附有该标签的文章。 2)使用IE且屏幕较窄的朋友可能会发现页面排版有点混乱,这是因为我的页面设计只在Chrome下测试过,未能考虑其他浏览器,精力和能力所限,实在抱歉。 1)最后,对本博客有任何改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Bug、功能、版面安排),或只是想说点什么,皆可在此帖留言。
致谢

自从我先在墙内后在墙外发出翻墙卡裆哀嚎之后,已得到许多朋友的关心、建议和指导,有几位朋友还提供了具体的工具和账户,这里一并谢过。

因为这些帮助,现在我手头已经有两个可以用的翻墙手段,虽然并不总是能用,但我会尽可能继续在牛博国际的更新。据墙外朋友反映,从外面访问嫣牛并不顺利,看来这墙还是双向的。

不过,在翻墙活动稳定下来之前,此前关于改订嫣牛RSS的建议继续有效。

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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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先在墙内后在墙外发出翻墙卡裆哀嚎之后,已得到许多朋友的关心、建议和指导,有几位朋友还提供了具体的工具和账户,这里一并谢过。

因为这些帮助,现在我手头已经有两个可以用的翻墙手段,虽然并不总是能用,但我会尽可能继续在牛博国际的更新。据墙外朋友反映,从外面访问嫣牛并不顺利,看来这墙还是双向的。

不过,在翻墙活动稳定下来之前,此前关于改订嫣牛RSS的建议继续有效。

再次感谢各位!

醉钢琴果然喜欢Ayn Rand啊,呵呵

在我读到钢琴的《资本主义新人鲁宾逊》并感慨一番时,就猜她肯定也喜欢Ayn Rand果然

月亮和六便士》《Fountainhead》这两本是我喜爱的小说,其主题其实很像,小说里两位主人公的人生态度都是:如果得到自我的代价是失去全世界,那么我不介意把指甲缝里的这个“全世界”给剔掉

而且喜欢的理由正是我猜测的依据(见粗体字部分,是我标的),这就更加可以肯定我当时并未误解钢琴的意思了。 如此理解的个人主义,作为个人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把它视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组成部分,则是大谬,若要评价一种社会形态或制度是否容纳、亲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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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读到钢琴的《资本主义新人鲁宾逊》并感慨一番时,就猜她肯定也喜欢[[Ayn Rand]],果然

月亮和六便士》《[[Fountainhead]]》这两本是我喜爱的小说,其主题其实很像,小说里两位主人公的人生态度都是:如果得到自我的代价是失去全世界,那么我不介意把指甲缝里的这个“全世界”给剔掉

而且喜欢的理由正是我猜测的依据(见粗体字部分,是我标的),这就更加可以肯定我当时并未误解钢琴的意思了。 如此理解的个人主义,作为个人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把它视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组成部分,则是大谬,若要评价一种社会形态或制度是否容纳、亲和、鼓励此种个人主义,那么资本主义的得分将是很低的,实际上,若你将此作为评价社会的指标,就不得不接受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并赞同他基于此而对资本主义所作的批判,马克思所谓的异化,无非就是对此种个人主义的压制和损害。 我认为,只须对资本主义的运行特征有一点起码的了解,就不难看出,像《源泉》主人公这样的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很难混下去的,一个不在意失去全世界的人,怎么能从一个如此复杂的分工合作体系中获得适意的生存和发展?更适合他的地方,显然是日耳曼森林里的小农庄,或爱尔兰海边的修道院。 嗯,有空我得写写这个。
401K与系统性风险有何关系?

隐约感觉,401K可能是系统性风险的一大来源。

以上和以下纯属臆想:

1)一支步伐整齐的队伍可以把大桥震垮,对于金融系统来说,整齐的步伐也是件很危险的事情,特别是当这种同一套相似的步伐节奏蔓延到一个涉及巨大资金量的范围时,很可能制造出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来;

2)或许,最近的瞬间暴跌事件,就是若干大基金采用了基于相似的模型和算法的相似的逃跑策略,而导致的,当然这只是个猜测;

3)流行的投资理论和模型,会制造出若干套整齐步伐来;

4)相对于早先的投资家(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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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约感觉,401K可能是系统性风险的一大来源。

以上和以下纯属臆想:

1)一支步伐整齐的队伍可以把大桥震垮,对于金融系统来说,整齐的步伐也是件很危险的事情,特别是当这种同一套相似的步伐节奏蔓延到一个涉及巨大资金量的范围时,很可能制造出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来;

2)或许,最近的瞬间暴跌事件,就是若干大基金采用了基于相似的模型和算法的相似的逃跑策略,而导致的,当然这只是个猜测;

3)流行的投资理论和模型,会制造出若干套整齐步伐来;

4)相对于早先的投资家(比如德鲁克所描述的弗里德伯格那一代),当代职业基金经理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基础更趋于标准化,虽有多个流派,但流派内部却很雷同,而主要的几个流派都有能力制造出一个巨大无比的团体操式步阵;

5)监管规定会导致更整齐的步伐,越严格的监管之下,步伐会越整齐;

6)401K基金大概是在最严格监管之列,而且他们的自律机制也可能是最严格、最狭窄、最刻板的;

……

在路上

从上周起,我开始了沿从化-新丰-翁源-始兴-南雄-南康-赣县-于都-瑞金-长汀-清流-明溪-三明-沙县-南平-建瓯-浦城-江山-衢州-龙游-建德-桐庐-富阳-…一线的冬日山地鼠窜,眼下行程已过半,一切顺利。

我避开了所有高速公路,和几乎所有地级市,穿越了从前线(从化)到前卫(始兴)到中转集散地(南雄珠玑巷)到大后方(赣南)直至大本营(汀州)的大半个客家区,并即将穿越闽西和闽北的武夷山脉东侧。

我在沿路每个县城都做了停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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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周起,我开始了沿从化-新丰-翁源-始兴-南雄-南康-赣县-于都-瑞金-长汀-清流-明溪-三明-沙县-南平-建瓯-浦城-江山-衢州-龙游-建德-桐庐-富阳-...一线的冬日山地鼠窜,眼下行程已过半,一切顺利。

我避开了所有高速公路,和几乎所有地级市,穿越了从前线(从化)到前卫(始兴)到中转集散地(南雄珠玑巷)到大后方(赣南)直至大本营(汀州)的大半个客家区,并即将穿越闽西和闽北的武夷山脉东侧。

我在沿路每个县城都做了停留,至少吃了顿午饭,多半住上一两天,并为其中每个都安排两到六小时的逛街时间,顺便吃个早点或宵夜,最吸引我的是汀州,我走遍了他的每条巷子,我的步速很慢,脖子上也没有相机,大概没人会把我当作游客,那些地方也很少会有游客。

抽空写了几篇文章交差,但无法集中注意力来阅读和回复诸位的评论了,请谅解。

 

维基词条:多中心法律系统

http://zh.wikipedia.org/wiki/多中心法律系统

多中心法律(Polycentric law)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系统,其中多个法律提供者相互竞争或彼此司法管辖范围相互重叠,相对于垄断性的制定法系统,后者每个司法辖区有一个单一的法律提供者。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前电信与技术研究主管、现任加州查普曼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姆·贝尔(Tom W. Bell)[1] [2]芝加哥大学学习法律时,曾写了一篇题为“多中心法律”的论文,后由人道研究所(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发表,他在论文中指出,其他人(例如兰迪·巴内特(Randy E. Barnett))使用“私造法”、“纯私法”和“非独断法”等名词表述这些多中心的另类法律。[3] 他概述了国家建立之前的传统习惯法,包括由哈耶克布鲁斯·本森(Bruce L. Benson)和大卫·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所阐述的那些,他列举了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行会法商人法等作为多中心法律的例子,他指出,习惯法和制定法并行于历史,当罗马法罗马帝国的扩张而披泽于罗马人之际,非罗马人仍被允许保留其本土法律。[3] 在一篇于蒙特·沛勒林学会所举办的1998年哈耶克奖学金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题为“新千年的多中心法律”的论文中,贝尔预言了三个可能发展出多中心法律的领域:另类争端解决、私人社区和互联网

从1992年至95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资助了一个“多中心法律”研究项目,由拉尔斯·埃里克森(Lars D. Eriksson)领导,其目标在于“通过描绘现代法律和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明确性,展示现有法律范式的不足,并致力于为现代法学理论探索另外的法律和道德可能性”,并“通过摧毁法律统一性观念和重建法律与道德差异性,从而多中心法律理论肇基。”该项目举办了两次国际会议,在1998年由阿瑞·希沃宁(Ari Hirvonen)编辑的《多中心性:法律的多幕剧》一书汇集了该项目参与学者所著论文。(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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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多中心法律系统

多中心法律(Polycentric law)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系统,其中多个法律提供者相互竞争或彼此司法管辖范围相互重叠,相对于垄断性的制定法系统,后者每个司法辖区有一个单一的法律提供者。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前电信与技术研究主管、现任加州查普曼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姆·贝尔(Tom W. Bell)[1] [2]芝加哥大学学习法律时,曾写了一篇题为“多中心法律”的论文,后由人道研究所(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发表,他在论文中指出,其他人(例如兰迪·巴内特(Randy E. Barnett))使用“私造法”、“纯私法”和“非独断法”等名词表述这些多中心的另类法律。[3] 他概述了国家建立之前的传统习惯法,包括由哈耶克布鲁斯·本森(Bruce L. Benson)和大卫·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所阐述的那些,他列举了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行会法商人法等作为多中心法律的例子,他指出,习惯法和制定法并行于历史,当罗马法罗马帝国的扩张而披泽于罗马人之际,非罗马人仍被允许保留其本土法律。[3] 在一篇于蒙特·沛勒林学会所举办的1998年哈耶克奖学金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题为“新千年的多中心法律”的论文中,贝尔预言了三个可能发展出多中心法律的领域:另类争端解决、私人社区和互联网

从1992年至95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资助了一个“多中心法律”研究项目,由拉尔斯·埃里克森(Lars D. Eriksson)领导,其目标在于“通过描绘现代法律和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明确性,展示现有法律范式的不足,并致力于为现代法学理论探索另外的法律和道德可能性”,并“通过摧毁法律统一性观念和重建法律与道德差异性,从而多中心法律理论肇基。”该项目举办了两次国际会议,在1998年由阿瑞·希沃宁(Ari Hirvonen)编辑的《多中心性:法律的多幕剧》一书汇集了该项目参与学者所著论文。[4]

作为最早论述“非独断法”的作者,兰迪·巴内特后来也采用了“多中心法律秩序”这一术语,他在《自由的结构:法律的公正与规则》一书中,解释了此类系统的优点。[5]

布鲁斯·本森也采用了该术语,他在卡托研究所2007年的一份出版物中写道:“多中心习惯法系统看来远更能为各种不同社区产生大小适宜的有效司法管辖范围——这些社区或许比多数国家小许多,并与许多围绕于它当代政治性司法辖区共存(例如,今日的国际商法便是如此)。”[6]

约翰·帕尔查克(John K. Palchak)和斯坦利·梁(Stanley T. Leung)在题为“无需国家?多中心秩序论批评”的论文中,批评了多中心法律这个概念。[7]

Xeer,索马里人的习惯法

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目录

 [隐藏]

[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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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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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编辑]法庭程序

当某人犯下罪行,他会首先去找他的法父,后者便与原告的法父一起建立一个法庭,如果两位法父无法解决问题,他们便召集代表更多家庭、吉利布或氏族的法父们,建立另一个法庭。根据Xeer法,受害方氏族有义务在案件提交其他氏族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评估伤害程度。[7]

案件总是在尽可能低的氏族层级(因而其范围也最小)上审理,其范围由小到大依次为:核心家庭、近亲、吉利布、亚氏族、氏族。被选出来处理争议的长老们,称作xeer beegti,实质上就是一个扮演法官角色的长老集体。一个氏族最资深的法官也是氏族领袖的个人法律顾问。对于具体的案件,法庭通常由来自受害方和被告方,以及,如果必要的话,第三方中立氏族的法官所组成。[7]

Xeer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回避规则来禁止特定个人参与纠纷裁决,与当事人有亲近家庭关系者,与当事某方有宿怨者,先前作为法官已出席过该案此前之判决者,都将被回避。如前所述,宗教和政治领袖也不允许担任法官。

法庭一经建立并确认对案件之管辖权,其首要之务便是指定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忆、复述和概述长老们的口头审理过程。[7]法庭然后宣布将于何时何地听审此案。

开庭期间,法庭请原告陈述其案件,原告有权指定一名代表代其陈述。陈述过程中,原告可以与其家人商议以确保他没有遗漏,原告陈述完之后,法庭会要求他概述案件并提出其诉求。最后,法庭要求被告作出答辩或提出反诉。

然后法庭休庭以商议是否需要听取证词。一项争议事实仅当至少三名证人作证时才会被采信,当事人也可以请来专家证人或品格证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法庭会指示一名高僧评估受害者的死伤原因,这些高僧通常按照十二世纪穆斯林学者al-Nawawii's Minhaaj at-Talibiin在其经注中所罗列的准则来对伤害作出评估。当原告援引证人证物阐述其案件时,被告有机会对原告的归责、论点和证据作出反驳,但并不存在程序化的交叉质证过程。

最后,法庭再次休庭以评估证据,如果支持一项事实的证人少于三个,或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法庭将要求起誓。有几种起誓方式,最简单的誓词是这样开头的,“凭我的生殖力发誓”,或者他也可以说,“对安拉发誓”,更有力的誓词是所谓的三倍誓词,即把相同誓词重复三遍,还有比这更强有力的,是重复50遍的誓词。还有一种所谓离婚宣誓,发誓者以其婚姻做赌咒,如果此后被发现说了谎,他的所有婚姻关系将被宣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原告未能在案件上说服法庭,法庭也不会对被告作出有利判决,除非后者为其清白宣誓。

最终的裁决在索马里语中被称为gar

[编辑]当地人的认可

许多索马里人仍对任何形式的中央权力持怀疑态度,并认为政府的法院是不公正的,用一位生活在Garowe的索马里当地人的话说:

Xeer永不会被弃用,Xeer比任何政府法律都强,政府法律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它们无法带来足够的公正,因而也无法为群体之间带来和平。

大多数索马里人,无论是进步派还是保守派,仍支持这一系统,许多人相信,索马里的Xeer口述传统和对长期关系的看重,使得Xeer成为最适合该民族的司法系统,其所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或许难以容纳一个更常规化的系统,用一位当地非政府组织项目官员的话说:

人民接受Xeer,你无法否认这一点,这是个奇特的文化,索马里文化,却有其优美之处,所有一致的达成和所有争端的解决,都协商而成,没有争斗,永无任何争斗。

[编辑]参见

索马里的法律

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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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确保氏族间良好关系,包括公正对待妇女、通过和平使者善意协商、善待受保护成员(如孩子、妇女、虔信者、诗人、客人等)。
  • 家庭义务,诸如应付的嫁妆、对私奔的制裁等。
  • 涉及牧地、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则。
  • 为已婚女眷和新婚夫妇提供资助。
  • 向穷人捐赠牲口和其它财产。

院子里生活着房东的四只母鸡,为了给她们的生活增添些色彩,我从附近的鸡场抓了只公的来,这些天观察下来,有几点引起了我兴趣:

1)新来的鸡完全融入群体需要点时间,小公鸡头两天不懂得回窝,天黑后自己找个角落躲着,需要我把他抓进窝,好在第三天就学会了,不过在此之前的白天活动中,已明显与群体逐渐开始同步;

2)公鸡并未独立于啄序(pecking order)之外,亦非当然的居于啄序之顶端,这稍稍出乎我的预料,啄序似乎主要取决于体重,母鸡可能跟生育能力也有关,事实上,小公鸡在头一个星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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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子里生活着房东的四只母鸡,为了给她们的生活增添些色彩,我从附近的鸡场抓了只公的来,这些天观察下来,有几点引起了我兴趣:

1)新来的鸡完全融入群体需要点时间,小公鸡头两天不懂得回窝,天黑后自己找个角落躲着,需要我把他抓进窝,好在第三天就学会了,不过在此之前的白天活动中,已明显与群体逐渐开始同步;

2)公鸡并未独立于啄序(pecking order)之外,亦非当然的居于啄序之顶端,这稍稍出乎我的预料,啄序似乎主要取决于体重,母鸡可能跟生育能力也有关,事实上,小公鸡在头一个星期好像处于啄序底端,当时他的体重三斤多,而母鸡们是五到六斤,目前公鸡体重大概已超过四斤,啄序已升至第二或第三位;

3)小公鸡虽然地位低下,在头几天甚至经常被肆意无故欺负,却不影响其交配时的胆量和威风,交配在未满一周时即已开始;

4)当鸡群探索新食源、应对外部威胁时,有些会比较大胆进取,有些则跟在别人后面,这种进取性和胆量的大小,与啄序无关,这一点很容易在你观察啄序时造成烟幕,让你误以为那些总是冲在最前面、威胁面前最不甘于退缩、貌似引导着鸡群漫游路线的,是地位较高者,错了,相反的情况更多,真正的老大步履雍容沉稳,常常拖在队伍后面,观察啄序的最佳时机是集中喂食的时候;

5)进取性和面对外部威胁的胆量,似乎取决于雄性激素水平,小公鸡虽然内部地位低,对外却是最大胆的,有只母鸡起初被我误以为老大(其实是老三),显然有雄性化倾向,鸡冠和肉垂都又红又大;

6)最令我惊喜的发现是,第二性征果然是代价高昂的,小公鸡刚来时,鸡冠和肉垂大得与其体型不相称,且十分鲜红,不到两周,鸡冠和肉垂缩小了,且褪成了暗红色,很明显,是大鸡场中激烈的性竞争迫使他一度维持了高水平的雄性激素,现在,当他获得垄断地位之后,不再需要负担由此带来的成本了,尽管性选择理论可以轻松解释这一现象,但亲眼看到还是让我有点兴奋。

争取明年能从孵化开始再完整观察一遍,挺有意思,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