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6】
@连岳lianyue 抽不抽烟,是个人自由选择。让不让客人抽烟,是店主自由选择。支持政府干涉这些自由的人,都是优秀的少先队员。去你妈的。
@linsantu:杀不杀人,是个人自由选择。让不让客人杀人,是店主自由选择。支持政府干涉这些自由的人,都是优秀的少先队员。去你妈的。
@whigzhou: 连岳说的没错啊,这么简单的道理也会有人争,而且还被我看到,神了~
@五所雪子: 抽烟显然侵害他人健康权,不认为是自由。
@whigzhou: 他没说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人面前随便抽吧,比如你主动来我家做客,我接着抽,门开着,你随时可以离开,这样有啥问题?
@姚斯道:针对这个还有很多长篇累牍的反驳论述文,其核心观点中无主空间、公共空间管理、产权方自主规定的概念糊成一团都长出绿毛了。
@whigzhou: 奇怪的是为何有人会认为私人餐馆也是“公共场所”
@Ghostmarine:怎么定义私人餐馆?仅仅所有权是私人的就是私人餐馆么?还是有明确的标识,客人进餐厅之前,会有一个筛选流程,明确告知,主人想让你来就来,不想就算了。如果定义这样的餐厅算是私人餐厅的话,我觉得吸烟什么的没问题
@whigzhou: 如果餐馆门窗上贴子“此处允许吸烟”,那就没问题啊
@whigzhou: 如果门窗上啥也没贴,那就得按习俗来判定默认的条款是什么
@细雨润石:私人开的餐馆就是公共场所,私人派对什么的当然不算。餐馆有默认设置:对公众陌生人开放,普通顾客即便没有接受邀请也有权进入消费,私人餐馆在开办的时候已经通过营业执照和政府(公众的代理人)达成了协议。
@whigzhou: 1)明文标示优先于默认条款;2)默认条款应由习俗而非政府规定
@曹传丰: 不要扯习俗,进饭馆先问能不能抽烟,如果能,抽烟就算和饭馆的消费契约里边的附加服务,有什么事都是饭馆负责了
@whigzhou: 不妨考虑一下,不问习俗的话,有多少条款需要议定,能不能抠鼻屎,能不能不穿底裤,能不能讲电话、喂奶、滚桌布、大声放屁、打远程喷嚏……恐怕很难在你饿死之前完成谈判
@美特稀:监管餐馆卫生的都是恶政了?
@whigzhou: 对啊,参见旧文《监管重典能否带来食品安全?》 http://t.cn/hew4Jj
@细雨润石:1)明文标示优先于默认条款;2)默认条款【应】由习俗而非政府规定 。这个【应】是谁说了算?要是某人强调,接受政府的规定就是习俗呢?
@whigzhou: 没人能说了算,假如两个人无法在最基本的伦理原则上达成同意,就说明他们无法共存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即便他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如此而已
@whigzhou: 假如两个人无法进入任何一个道德共同体,他们便处于战争状态,须时刻准备好将对方或被对方挂路灯
@abada张宏兵:暴力博弈平衡状态下也可以有和平。
@whigzhou: 是可以有和平,但那是一种随时准备好拔刀的脆弱和平,对均势的一点点偏离(或偏离的预兆)都可能打破和平,可参见谢林对霍布斯陷阱的论证
@whigzhou: 当然,一个人(就像现在的我)出于自保的考虑,可以选择隐忍苟活于一个不存在被他所认同的道德共同体的社会,但这并不表明他已丧失继续进行道德争辩的能力
@美特稀:那有着你认可的道德共同体社会目前在这个世界上存在吗
@whigzhou: 有啊,比如美利坚,虽然美国也有很多我反对的法律,但我认可该共同体所采用的基本伦理规则,具体而言就是普通法和相应的司法系统和立法机制,比如最起码,在被送上绞架之前,我有机会得到陪审团和独立法官的审判
@whigzhou: 在此前提下,当一项得不到我认可的法律强加于我时,我便处于有尊严的服从状态,并且有希望通过和平而有尊严的努力继续尝试改变它,而不是现在这样,处于无尊严的苟活状态
@whigzhou: 正因此,如你们所见,我天天都在批评美国,因为我认可这个共同体,我把同样认可该共同体的人视为可接受的立约伙伴,因而才有兴趣和他们讨论具体的契约条款,而对于认可那套在贵国处于主导地位的系统的人,除了用“贵国”这一客套称谓来否认我的成员身份之外,我没什么可说的。
@美特稀:在自己不认可的共同体生活这么久,你可真是委屈坏了。少说那么多废话吧,多存钱才是你当务之急
@whigzhou: 假如你的夜晚安宁被邻居破坏,唯一正当的做法是不是“少说那么多废话吧,搬家才是当务之急”呢?那么问题来了,那些在真正的公共场所被烟鬼熏个半死的人,是不是只能要么默默忍受,要么滚蛋呢?
@superview:默认条款由政府整理后规定,会降低交易成本吧?
@whigzhou: 不知你说的“政府”是指什么?是经由某种最起码的立约过程授权的政府,还是僭主?若是前者,是其行政分支,立法分支,还是司法分支?若是指最后一种,我赞同
@天钱宝宝:为啥不是立法分支?
@whigzhou: 在普通法国家,至少在议会至上主义兴起之前,legislate的意思不是make law,而是指“使合法化”,合法化的对象是国王的行动,意思是:宪法要求王权受国会限制,而召集国会议事的目的在于为国王的特定行动授权,使之合法化,因而国会被称为legislature
@whigzhou: 后来,随着议会至上主义兴起,legislate确实逐渐包含了make law的意思,但即便如此,司法分支仍对国会法案的法律效力保有最终裁断权,所以只要普通法体系未被从根子上摧毁,司法系统仍是最终的law maker,对此,哈耶克有详尽论述
大画家 @ 2015-08-31, 15:41
居然这样的问题也会有人怀疑,而且是在辉总这,真是,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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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 2019-01-18, 17:47
抽烟和杀人的区别是什么呢,和随地大小便的区别呢? 和”抠鼻屎,能不能不穿底裤,能不能讲电话、喂奶、滚桌布、大声放屁、打远程喷嚏”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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