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L7: 网络隐私权不必急于立法

网络隐私权不必急于立法
辉格
2010年5月31日

近年来,有关人肉搜索是否该立法限制的问题,时不时就会被热烈讨论一番,每次有人因人肉搜索而遭殃时,常会有潜在的同病相怜者出来担忧一下,而每当某地推出新的信息安全条例时,网民和记者就会带着警惕的目光怀疑其是否针对人肉搜索而来;最近刚通过省人大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也经历了同样的遭遇。

尽管立法机构在事后都否认这些条例是专为限制人肉搜索而起草,但其中关于私人信息发布的规定确实涉及了人肉搜索行为的合法性;不过,通常说的人肉搜索,主要是指把已经公开存在于网络上、但原本鲜为人知的资料,挖掘整理出来,从而揭示出一个公众人物较为隐秘的一面,这么做需要借助搜索引擎,但搜索引擎并不能一次性简单完成,需要发动大量人力去搜寻各种平时很少有人关注的角落,其中还需要对人物关系和事件脉络进行人工分析,所以才叫人肉。

所以,原始信息的数字化和上传行为并不是人肉搜索的主要环节,尽管这常常是它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有关私人信息发布的立法,涉及的主要是网络隐私权问题,即:将私人信息放上网络,或者将其从网络私有空间复制到公共空间,这样的行为在何种条件下是非法的?这一行为边界,确实还有待澄清;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大幅改变了我们的信息环境,对于一些行为是否侵权的认识已变得模糊,而对网络文化接纳程度上的差异,也必将导致对权利边界的争议。

以浙江省上述条例为例,它规定“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权利人的信息资料”,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回答边界问题,谁是信息权利人?我拍了张街景照片,权利人是我?还是照片上那个提着酱油瓶飘过的小伙子?或者,如果取景框里有一对正在接吻恋人呢?如果是邻居院子草坪上正在晒太阳的半裸美女呢?

我想,随着场合、情景和人际关系的不同,人们对于一项形式上相似的行为是否侵权的看法,会大为不同,所以,通过类似上述条例中那些苍白规定来界定权利边界的希望,是注定会落空的;正如一些法律学者所指出的,对于网络隐私可能出现的纠纷,法院其实已经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处理,对于侵权我们有民法通则,对于服务过程的隐私保护,我们有合同法,对于信息安全,也有全国性条例,所以,各地方纷纷为网络隐私而制订条例,实属多余。

长期以来,舆论中都有个不好的倾向,每当出现一种新的侵权形式,就会有许多声音呼吁政府出面“规范”,呼吁人大制订法规;然而,评价一个社会是否拥有良好秩序,法治是否健全,并不是看它有多少法规,事无巨细的覆盖到生活的每个细节,相反,法治的优劣,要看是否存在一个可信赖的程序性机制,去执行已有的规则,同时也要看,阐释和运用这些规则的机制,是否具有足够的弹性,以便延伸到不断出现的新型纠纷。

法律的本性决定了,它应该是简单而易于理解的,不可能要求每个人熟读每部法律后,才能进入社会、与人交往、经营生意;好的法律是那些能够被善良、诚实、审慎和善于为他人着想的人所能够预知的规则,至少在他所熟悉的行为空间内,善意和审慎便可让他避免触犯法律。

正因为此,立法机构人工拟制的成文法规,对于推动法治健全并无好处,如果它符合基于善意和审慎的合理预期,就是不必要的,如果它与合理预期相抵牾,那只会制造的混乱和冲突,也束缚了法官基于个案特定情境而运用一般原则的能力。

这一点,对比普通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的法治状况,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在美国,绝大部分涉及行为和权利纷争都会去法院、循着司法路径解决,而在欧洲大陆,公众和媒体一番争论之后,通常就有一个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关起门拟定法规,最后送到议会表决。

当然,成文法传统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但成文法也有好坏之分,好的成文法跟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涌现的规则后面,以谦逊的姿态理解、阐释和整理这些规则——在普通法传统中这些就是法官的工作,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是对长期司法实践中所形成规则的汇编整理;坏的成文法则试图强行改变既有规则,或凭空人为建构出规则,老子箴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适合的就是这一类。

所以,对于网络隐私这一新事物所带来的新型纠纷,不必急于立法,不妨等待网民和服务商在互动中形成自己的规范,论坛版主、博主、网络媒体、内容运营商、空间提供商,都可以发展自己的规范,国际上也有许多正在浮现的规则可以援引,等这些规则已广为当事各方所接受时,再引入成文法规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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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不必急于立法
辉格
2010年5月31日

近年来,有关人肉搜索是否该立法限制的问题,时不时就会被热烈讨论一番,每次有人因人肉搜索而遭殃时,常会有潜在的同病相怜者出来担忧一下,而每当某地推出新的信息安全条例时,网民和记者就会带着警惕的目光怀疑其是否针对人肉搜索而来;最近刚通过省人大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也经历了同样的遭遇。

尽管立法机构在事后都否认这些条例是专为限制人肉搜索而起草,但其中关于私人信息发布的规定确实涉及了人肉搜索行为的合法性;不过,通常说的人肉搜索,主要是指把已经公开存在于网络上、但原本鲜为人知的资料,挖掘整理出来,从而揭示出一个公众人物较为隐秘的一面,这么做需要借助搜索引擎,但搜索引擎并不能一次性简单完成,需要发动大量人力去搜寻各种平时很少有人关注的角落,其中还需要对人物关系和事件脉络进行人工分析,所以才叫人肉。

所以,原始信息的数字化和上传行为并不是人肉搜索的主要环节,尽管这常常是它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有关私人信息发布的立法,涉及的主要是网络隐私权问题,即:将私人信息放上网络,或者将其从网络私有空间复制到公共空间,这样的行为在何种条件下是非法的?这一行为边界,确实还有待澄清;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大幅改变了我们的信息环境,对于一些行为是否侵权的认识已变得模糊,而对网络文化接纳程度上的差异,也必将导致对权利边界的争议。

以浙江省上述条例为例,它规定“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权利人的信息资料”,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回答边界问题,谁是信息权利人?我拍了张街景照片,权利人是我?还是照片上那个提着酱油瓶飘过的小伙子?或者,如果取景框里有一对正在接吻恋人呢?如果是邻居院子草坪上正在晒太阳的半裸美女呢?

我想,随着场合、情景和人际关系的不同,人们对于一项形式上相似的行为是否侵权的看法,会大为不同,所以,通过类似上述条例中那些苍白规定来界定权利边界的希望,是注定会落空的;正如一些法律学者所指出的,对于网络隐私可能出现的纠纷,法院其实已经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处理,对于侵权我们有民法通则,对于服务过程的隐私保护,我们有合同法,对于信息安全,也有全国性条例,所以,各地方纷纷为网络隐私而制订条例,实属多余。

长期以来,舆论中都有个不好的倾向,每当出现一种新的侵权形式,就会有许多声音呼吁政府出面“规范”,呼吁人大制订法规;然而,评价一个社会是否拥有良好秩序,法治是否健全,并不是看它有多少法规,事无巨细的覆盖到生活的每个细节,相反,法治的优劣,要看是否存在一个可信赖的程序性机制,去执行已有的规则,同时也要看,阐释和运用这些规则的机制,是否具有足够的弹性,以便延伸到不断出现的新型纠纷。

法律的本性决定了,它应该是简单而易于理解的,不可能要求每个人熟读每部法律后,才能进入社会、与人交往、经营生意;好的法律是那些能够被善良、诚实、审慎和善于为他人着想的人所能够预知的规则,至少在他所熟悉的行为空间内,善意和审慎便可让他避免触犯法律。

正因为此,立法机构人工拟制的成文法规,对于推动法治健全并无好处,如果它符合基于善意和审慎的合理预期,就是不必要的,如果它与合理预期相抵牾,那只会制造的混乱和冲突,也束缚了法官基于个案特定情境而运用一般原则的能力。

这一点,对比普通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的法治状况,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在美国,绝大部分涉及行为和权利纷争都会去法院、循着司法路径解决,而在欧洲大陆,公众和媒体一番争论之后,通常就有一个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关起门拟定法规,最后送到议会表决。

当然,成文法传统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但成文法也有好坏之分,好的成文法跟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涌现的规则后面,以谦逊的姿态理解、阐释和整理这些规则——在普通法传统中这些就是法官的工作,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是对长期司法实践中所形成规则的汇编整理;坏的成文法则试图强行改变既有规则,或凭空人为建构出规则,老子箴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适合的就是这一类。

所以,对于网络隐私这一新事物所带来的新型纠纷,不必急于立法,不妨等待网民和服务商在互动中形成自己的规范,论坛版主、博主、网络媒体、内容运营商、空间提供商,都可以发展自己的规范,国际上也有许多正在浮现的规则可以援引,等这些规则已广为当事各方所接受时,再引入成文法规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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