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本章,罗氏将其理论运用到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他的结论很简单:无论何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入侵还是反入侵)都是罪恶的,只有以推翻政府为目标的国内革命战争可能是正当的。
我原本以为,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罗氏大概不会在乎国家主权边界之类事情,可让我惊奇的是,通过一串让人眼花缭乱的“论证”,他居然得出了一套类似于“主权至上互不侵犯”的国际法原则,让我们看看他是如何论证的。
先看罗氏如何论证为何国内革命可能是正当的,而国际战争则不可能(p.255):
他提出了两个理由,首先,因为革命者与其敌人同处一个地理空间,为避免自伤,只得采用精确杀伤武器,因而容易防止伤及无辜,而国际战争则做不到(p.254-255):
这条理由很可笑,稍有点历史常识就知道,无论古今,除非有意识屠杀平民,国家间正规战争伤及无辜的程度都远远小于改朝换代的暴动、起义和革命,而且越到晚近,军队组织和武器技术越进步,正规战争避免伤及无辜的能力也越强。
对此,罗氏提出的论证仅仅是:弓箭步枪等传统武器容易瞄准,而大炮轰炸机核武器等现代武器则更盲目;可是传统武器可不止这两种,战术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大规模纵火、决堤灌水、驱赶畜群、长期围城、坚壁清野、人肉盾牌,都是常用战术,每种都涉及对无辜平民的大规模侵犯。
而且,伤害无辜的因素主要不在武器,组织与后勤方式才是关键,正规军虽然也有军纪问题、也会就地寻找给养,但和革命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暴动起义者都是群乌合之众,毫无纪律可言,而且它的成功动力往往就来自对沿路平民生存条件的破坏,让大批失去生计的平民加入队伍。
这一点,只要对比一下近现代正规战争和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革命的人口影响,就再清楚不过了,后者在短短几十年内消灭1/3、1/2、甚至2/3人口,都不在话下,而近代欧洲的连绵战火加起来都比不上其中之一,更不用说美国最近发动的几次战争了,其打击精度和避免平民伤亡的能力,使得平民伤亡与同期国内暴乱相比只是零头。
再看罗氏第二条理由(p.255):
空口胡说,请问罗粉能否举出一个例子,国内革命的经费都是个人自愿捐助的?
再来看罗氏如何为国际关系设定伦理标准。
此前几章罗氏已反复强调,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犯罪集团,既然如此,谈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正当有意义吗?罗氏认为有,因为虽然都是犯罪,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程度不同,而他的国际伦理标准就是:尽可能降低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p.256):
这听上去不错,可是,不知出于何种神奇逻辑,罗氏由此推出了“应完全避免战争”这一结论(p.256):
注意,罗氏在此处令人意外的采取了一种功利主义立场,既然他认为可以“减少国家侵入个人的领域”和将“侵入限定在尽可能小的程度”,那么他就承认了两项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是可以比较大小的,这样,按他的侵犯最小化原则,当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侵犯中二选一,就该选侵犯程度较小的那种。
比如,A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9的持续侵犯,B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1(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