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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文#5:逼捐毒化慈善环境

(按:当初的逼捐者,不知今天怎么想?)

逼捐毒化慈善环境
辉格
2008年5月20日

眼下,正当善良民众踊跃捐款出力之际,出现了一个令人寒心的现象,一些身居言论渠道因而对舆论颇有影响力的媒体人士,拿着先行做出捐款的企业家名单和捐款数额,去百般催逼其他企业家,要求他们做出同等比例的捐款,他们计算着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额、高管年薪等等指标,算计着每个企业应该捐多少,然后用这指标去评价每个企业家有没有、有多少良心。这种催逼逐渐升级直至发展为一场充斥了谩骂和攻击的网上群众运动,更荒唐的是,这些被催逼的企业家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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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初的逼捐者,不知今天怎么想?)

逼捐毒化慈善环境
辉格
2008年5月20日

眼下,正当善良民众踊跃捐款出力之际,出现了一个令人寒心的现象,一些身居言论渠道因而对舆论颇有影响力的媒体人士,拿着先行做出捐款的企业家名单和捐款数额,去百般催逼其他企业家,要求他们做出同等比例的捐款,他们计算着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额、高管年薪等等指标,算计着每个企业应该捐多少,然后用这指标去评价每个企业家有没有、有多少良心。这种催逼逐渐升级直至发展为一场充斥了谩骂和攻击的网上群众运动,更荒唐的是,这些被催逼的企业家实际上早已做出了数额不小的捐款,有些还制订并实施了自己的救援计划。

逼捐不仅在道德上站不住脚,而且对慈善业非常有害,会毒化慈善业健康发展所需的文化和舆论环境。逼捐者用以支持其行为的理由是可以逼出更多的捐款,事实上帮助了受助者,但牺牲整个慈善发展环境去换取一时的捐款增加,无异于杀鸡取卵。激励人们行善的最重要动力,来自于善行抚平行善者对他人痛苦的恻隐之心后带来的欣慰感和旁人对其善行的赞誉所带来的荣誉感,而逼捐将从四个方面同时打击这两个慈善的心理基础。

首先,对于被逼者,逼迫之下的捐赠带不来丝毫欣慰,更谈不上荣誉,只有尴尬、委屈和反感。原本,他可能只是选择不参与这次慈善活动,或者选择低调的、私下的、难以为公众所见的方式来参与,甚至他只是还没想好该以何种方式参与,或者还没准备好可以用来宣布的援助计划。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他没有慈善精神,更不能证明他不会在过去和将来积极参与慈善。然而逼捐却很可能真的让他对慈善活动心灰意冷,未来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回避。

其次,对于被逼捐者用作榜样的先行捐赠者,逼捐将把他们置于不义之地。本来,这些善人的巨额捐赠完全是出于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荣誉感,或许他们会希望自己的行动具有某种感召力,但极少会有以此向旁人施压的意图。当巴菲特做出370亿美元巨额捐赠的壮举时,绝没有施压旁人的意思,他说:“如果你想捐款,这完全是你个人的事情,应该自己体验,很多人在体验之后会改变想法,对于慈善事业,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忠实于自己的想法。”

试想,如果一群记者拿着巴菲特的捐款声明去向拉里·佩奇逼捐,巴菲特会作何感想?如果这种逼捐成了气候并且屡屡得手,巴菲特们还会不会再如此慷慨出手?会不会担心自己的慷慨沦为逼捐者的筹码?我想会的。这种情况下,我相信巴菲特即使不完全停止捐赠也会转入地下,慈善业将失去一批最伟大的榜样。

第三,一旦逼捐的氛围形成,任何人捐出善款时,旁人都无从判别,他究竟是出于慈悲还是仅仅屈服于舆论压力?这样一来,即使没有直接受逼,捐款人将再也得不到他应得的自豪和荣誉。如此,整个慈善业所赖以存在的心理基础便不复存在,其对慈善业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

最后,逼捐也将把受助者置于不义之地。慈善受助者不是乞丐,他们中多数不愿被当成乞丐对待,如果他们知道大量善款都是逼捐逼来的,他们接受善款时将作何感想?这种感受之下他们是否还愿意接受捐助?接受了之后心理会不会留下阴影?慈善活动一旦沦入这种气氛中,慈悲、怜悯、温情、感恩这些本应充满这一活动的美好情感将被置于何地?我很怀疑它们将荡然无存。

慈善业在我国仅只初具雏形,还时常遭受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够、核查机制不健全等等缺陷的困扰,现在它又要面临逼捐风潮的打击,实在前景堪忧。逼捐者有他们的言论自由,但那些希望慈善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的善良人们,理应发出他们的声音,去谴责这种对慈善业釜底抽薪的恶劣行为。

现金贿选是罪恶,实物和服务贿选却是美德

朋友给我推荐了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 B. Cialdini)的《影响力》(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今天看了一下,还不错,第二章讲人类根深蒂固的互惠传统,提到一些议员之间如何做交易、政客如何用小恩小惠争取选民的八卦,看得兴起时,我突然想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在民主国家,候选人或他的竞选组织,如果向选民派发现金,换取后者的投票,是非法的,而且会遭受公众谴责,如果是派发实物,情况则变得复杂,未必非法和背德,比如为流浪者提供午餐、帐篷,向穷孩子赠送图书和玩具,给病人送药品,不仅合法,而且还会受赞扬,但要是给中产选民送手表,情况就大为不同,可能被视为变相贿选,但是,如果送的是服务,比如职业培训、环境清理、心理辅导等等,那么无论对象是穷人还是富人,似(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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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给我推荐了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 B. Cialdini]])的《影响力》(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今天看了一下,还不错,第二章讲人类根深蒂固的互惠传统,提到一些议员之间如何做交易、政客如何用小恩小惠争取选民的八卦,看得兴起时,我突然想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在民主国家,候选人或他的竞选组织,如果向选民派发现金,换取后者的投票,是非法的,而且会遭受公众谴责,如果是派发实物,情况则变得复杂,未必非法和背德,比如为流浪者提供午餐、帐篷,向穷孩子赠送图书和玩具,给病人送药品,不仅合法,而且还会受赞扬,但要是给中产选民送手表,情况就大为不同,可能被视为变相贿选,但是,如果送的是服务,比如职业培训、环境清理、心理辅导等等,那么无论对象是穷人还是富人,似乎都不会被视为贿选,相反很可能被视为美德而大获赞扬。 很明显,用实物和服务代替现金,并没有改变其交易的性质,然而得到的道德评价和法律后果却截然相反。——注意:这不仅仅是立法上的不同,公众的感受和评价的确不同。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选举问题上,公众实际上并不反对交易,他们反对的是赤裸裸的交易,从服务到实物再到现金,赤裸裸的程度越来越大,因而在公众眼里也就越来越讨厌。 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赤裸裸交易的厌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器官交易是另一个例子,我在《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一文中曾对此加以分析:

>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的伦理和法律无法容忍自由交易,这是眼下无法改变的事实。自愿的器官交易,尽管并不违背基本法理——我做出牺牲去帮助他人,同时获得报酬,这跟海滨浴场的救生员冒着生命危险提供救生服务是一样的,而多数救生员是拿报酬的。但伦理和法律体系还遵循着另一条原则,即:人的行为不仅要各方自愿、不伤害他人,还不能越过旁观者的审美底线。这条原则,已经体现在近代对肉刑的废除和当代对安乐死的抵制中。

古典时代以来,盛行于上古的肉刑和体罚,便不断废除或缩小范围,与此同时,死刑却有增无减,显然,这并非出于对受刑者的同情,或者认为肉刑太重,而仅仅是为了满足旁观者的审美要求;各国对器官交易的普遍禁止,也是基于同样的法理原则。那么,在这样的伦理背景下,计划系统是否就不可避免呢?是否能找出某种交换和激励机制,既能为器官捐献提供足够激励,能有效协调供需,同时又不过分冒犯公众的审美取向呢?这是可能的。因为审美所针对的是行为的外观而非实质,所以如果能为自愿交易机制披上一件温情美善的外衣,而不是那么赤裸裸,公众是会接受的。

值得探究的是:在哪些类型的交易对象上,赤裸裸的交易会令人厌恶? 初步名单:性、婚姻、器官、选举、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徒弟给师傅的学费……
关于黑名单的合法性和道德评价,李敖之&gaohan_cn

诚如gaohan_cn所言,我的文章旨在说明同业雇主为何会就雇佣风险共享信息,甚至共同使用黑名单之类的工具,而没有进行合法性或道德评价,但既然李敖之提出了评价问题,我也乐意讨论。李敖之说:

2.中国的雇主是弱势群体吗?至少我觉得不是。中国没有为员工服务的工会,雇主没了天敌,已经很强势了。雇主的信息优势也很明显。雇主可以看员工的所有履历,而雇员却看不到雇主的履历和公司的经营资料。现实中,常常是面试的时候说得很好,签完合同就马上变脸。

3.如果员工有过分的“过激行为”,公司可以诉诸法律。同业黑名单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雇主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吗?正如辉大师所说,被挤出圈子的员工损失惨重。如果雇主可以在法律之外获得同业黑名单的力量,势必使雇主更(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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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gaohan_cn所言,我的文章旨在说明同业雇主为何会就雇佣风险共享信息,甚至共同使用黑名单之类的工具,而没有进行合法性或道德评价,但既然李敖之提出了评价问题,我也乐意讨论。李敖之说:

2.中国的雇主是弱势群体吗?至少我觉得不是。中国没有为员工服务的工会,雇主没了天敌,已经很强势了。雇主的信息优势也很明显。雇主可以看员工的所有履历,而雇员却看不到雇主的履历和公司的经营资料。现实中,常常是面试的时候说得很好,签完合同就马上变脸。

3.如果员工有过分的“过激行为”,公司可以诉诸法律。同业黑名单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雇主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吗?正如辉大师所说,被挤出圈子的员工损失惨重。如果雇主可以在法律之外获得同业黑名单的力量,势必使雇主更加强势,员工如何能抵抗?

4.黑名单显然不会有第三方审核。公司的高管以个人恩怨\喜好而乱加黑名单怎么办?e.g.上司对女员工说:“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开除你并且加黑名单!”怎么办?即使去法院告,女员工怎么举证?

我并没有说雇主是弱势群体,而是说着雇佣问题上,雇主处于信息不利地位,这并不排除在其他方面雇主可能处于有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简单说就是,雇主了解雇员要比雇员了解雇主困难得多,履历是雇员自己写的,证明人也是雇员自己挑的,这些很少有机会暴露在第三方知情者的监督之下,而雇主,要掩盖自己的历史、隐藏自己恶待雇员的事情,是很难做到的,对于大公司,尤其如此。

下面谈谈合法性和道德问题。

1)一种行为,并不因为它给他人带来损失,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假如我以前喝伊利酸奶,现在改喝光明酸奶,这就给伊利带来了损失,但没人会认为这是非法或不道德的吧?再假如:我发誓:永远不买任何伊利产品;或者,我发誓:永远不买任何内蒙古出产的奶制品;或者,我给所有我认识的人发邮件:建议你们都不要买伊利、蒙牛、光明的产品;或者,我把这个建议张贴在我的博客上;……;你是否认为这些行为是非法或不道德的?雇主是雇佣市场上的买家,仅此而已。

2)在缺乏针对具体对象的理由,而仅仅基于类别特征而执行对交易对象的筛选策略(俗称歧视性策略)——比如我宣布(或实际上总是)决不购买金发碧眼歌手的唱片,或我决不雇佣身高高于160cm的雇员——是否非法或不道德?我认为这是合法的,只要我没有为此而实施任何强制或欺诈,而强制或欺诈是我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其次,这样的行为也是合乎道德的,因为我仅仅是表明了我的选择,而没有嚷嚷金发碧眼者是如此那般低下、丑陋、讨厌、不堪,如果我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尽管不是非法的。实际上,在大社会中,人们不可能了解每个交易对手的历史,因而在与陌生人的交易中,只能采用基于表面特征的歧视策略,这是节省交易费用的简单方法,这种策略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清除。

3)“同业黑名单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雇主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吗?”——对,某种程度上,是卡特尔,但我认为私人自愿组织的卡特尔和托拉斯,如同其他买方或卖方联合组织,既是合法的,也是合乎道德的;买方或卖方联合组织无处不在,是市场发展的良好结果。随便举几个例子,买房团、包机旅行、电影包场、团购、常春藤组织统一考试。

4)“黑名单显然不会有第三方审核”——个人交易策略为何需要第三方审核?比如你从某牌子酸奶里吃出了死苍蝇,告诉了若干朋友,你们一起大喊,再也不买这个牌子啦——是否需要第三方审核?

5)““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开除你并且加黑名单!”怎么办?”——可能没办法,但这不犯法,尽管不道德,要是换成“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用刀捅你”,就犯法了。对于“强制”这个词,不能扩大解释,强制是且仅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你说的“雇主有法外的强制力”,我不知道指什么。

饭文#95: AIG奖金凸显干预的道德风险

(按:我造了“战术性愤怒”这个新词,最初这只是我基于对美国政客的印象而做的猜测,刚才我看到了证据:“分放奖金的事情,也并不是秘密的事情,更不是“偷步”发放。“我们没有试图去欺骗或者隐瞞任何事情。”李迪说。“美联储的官员参加了我们的所有会议,包括董事局会议和薪酬委员会的会议。”李迪说,起码在三个月前,AIG就跟美联储官员讨论过此事,他相信美联储的官员会跟财政部分享这些信息。”——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AIG:跳票的花红(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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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造了“战术性愤怒”这个新词,最初这只是我基于对美国政客的印象而做的猜测,刚才我看到了证据:“分放奖金的事情,也并不是秘密的事情,更不是“偷步”发放。“我们没有试图去欺骗或者隐瞞任何事情。”李迪说。“美联储的官员参加了我们的所有会议,包括董事局会议和薪酬委员会的会议。”李迪说,起码在三个月前,AIG就跟美联储官员讨论过此事,他相信美联储的官员会跟财政部分享这些信息。”——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AIG:跳票的花红》)

AIG奖金凸显干预的道德风险
辉格
2009年3月19日

AIG奖金事件在美国炸开了锅,财政部长、总统、国会议员、纽约州检察长、美联储官员,个个拍桌子瞪眼睛,争先恐后的表达他们的愤怒,据说伯南克还为此摔了几次电话。在拿了纳税人1700亿救助资金、实际上已经被政府接管之后,继续向中高层管理者支付总额1.65亿、每人数百万美元的巨额奖金,这一荒诞场景,确实难以向纳税人解释;与这一事件扯上关系的政客们,自然不愿承受由此带来的道德代价,因而,抢先愤怒也就不失为明智而老练的做法了。

愤怒归愤怒,政府和国会对此事实际上没什么可行的挽回措施,奖金是按协议发放的,而协议是在AIG接受救助之前签订的,撕毁协议不仅要遭起诉,对于AIG这样靠信用吃饭的金融企业也将触犯大忌;政客们当然也知道这些困难,所以财政部现在声称的措施是在下一批救助资金中扣除奖金额,这显然算不上挽回,被拿走的奖金还是没收回来;议员们则更为激进,多位民主党重量级议员正在筹划对拿奖金的73位AIG雇员征收90%以上的特别税,相当于动用立法权直接没收奖金。

AIG救助案连同整个金融业救助计划,已经给美国政府带来了巨大的道德风险,奖金问题只是其中较为惹眼但其实很次要的部分,救助计划实际上还挽救了大批曾经疯狂下注的对冲基金,只是其中奥妙不容易被公众所看清,因而也没有激起政客们的战术性愤怒而已。如今,为了应对奖金带来的道德风险而可能采取的措施,却面临着更大的道德风险——公然毁约,甚至悍然征收没收性特别税,将直接损害财产权和契约精神这两块市场经济的基石。议员们或许指望特别税提案会迫使雇员们自愿放弃奖金,但如果他们不放弃,进而起诉,官司很可能打到最高法院,政府输掉的可能性更大。我们很快将会看到,随着救助计划的逐渐展开、其规模的不断膨胀,政府将在这个道德泥潭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历来具有自动升级和自我膨胀的倾向,这不是因为政治家愿意如此,而是市场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市场作为一种自发秩序,是人类迄今所创造的最复杂的事物,没人能完全理解它的运行机制,更遑论预测和控制了。一项干预措施,最初看来是局部和临时的,但实施之后,就会发现许多未曾料到的效果,常常是按下葫芦又起瓢,于是最初为按下葫芦制订的计划不够了,又要为按下瓢制订新计划、追加新预算。问题是,每一步干预都蕴藏着道德风险: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弄不好就要打水漂或者喂赌徒;更严重的是,但凡干预措施都涉及权利和利益的再划分,有人受益有人倒霉,当事人和公众难免要问:凭什么?

因为干预措施带来的道德风险而面临公众声讨的政客们,或许会感到很冤枉:政府对于金融体系安全性的责任是早就存在的,如今的救助只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因而相应的道德成本也是他们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事实也确实如此,具体的AIG案,AIG管理层之所以敢于冒险,也是因为他们知道出了大事政府会出手相救,他们当初敢于签下慷慨的奖金协议,看来也与这一信心不无关系。今天政府为AIG们所付出的道德代价,实际上只是在兑现当初为整个金融安全所签下的道德支票;这张支票的签署日期,可以追溯到1913年美联储的建立,此后经过大萧条、罗斯福新政、布雷顿体系、直至废除金本位,政府逐步接管了整个货币体系,支票金额也越签越大。

今天,为不得不兑付这张道德支票而承受切肤之痛的人们所应该做的,不是去撕毁这种支票,而是应该为它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和截止日期,并且从今天的痛苦中吸取教训,记得今后不要再签这样的支票了。让人们自己去做选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与后果,如此方能获得道德上的安宁。

饭文#84: 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

(按二:此文发表后,遭到不少同性恋权利支持者的激烈抨击,他们从文中读出了这样的意思:我主张灭绝同性恋。阿弥陀佛~~)

(按一:最后一段言犹未尽,本想乘机说说美国各教派从偏激走向宽容的历史,可惜篇幅满了,再找机会吧)

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
辉格
2009年2月12日

去年11月,就在美国自由派赢得总统和国会选举的同时,却在别处遭遇了一次出乎他们意料的失败。加利福尼亚选民在选举日除了对总统候选人投票,还要为一系列州内选举和表决投票,其中包括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八号提案。提案以52%的支持率通过,这一失败让自由派在半年前赢得的那场胜利化为乌有,当时,加州最高法院以4:3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八号提案的通过随即全美80多个城市引发了一场大规模抗议,许多个人、团体、甚至地方政府向加州高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决定受理这些诉讼,并安排在下月初开庭。自由派的愤怒源自他们对失败的震惊,此前他们在舆论上已完全占据主导,支持提案的捐助者甚至不敢公开捐助记录,”沉默的多数”用选票说话了。

近年来,在同性恋社团和自由派的推动下,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运动,在具有深厚保守传统的美国,正取得越来越多的进展。实际上,同性恋行为本身在美国早已得到保护,也就是说,从消极权利的角度看,同性恋者已拥有全部公民权利,他们现在主张的同性婚姻,实际上是在改变对婚姻的定义,从而创制一种与传统婚姻同等地位的新的民事关系,而正是这一条,遭到了保守派的强烈抵制。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不仅是一种民事关系,还有深厚的宗教内涵,历史上,婚姻法作为教会法的一部分,独立于普通法,婚姻事务也一直由教会管辖。所以不难理解,保守派为何在此问题上如此顽固,这已经成为他们最后的防线。

现在,这条防线正在被突破。加州去年五月的裁决让它成为继马萨诸塞之后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州,就在八号提案通过后几天,康涅狄格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的裁决正式生效,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正在佛蒙特、罗德岛、缅因和新罕布什尔(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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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二:此文发表后,遭到不少同性恋权利支持者的激烈抨击,他们从文中读出了这样的意思:我主张灭绝同性恋。阿弥陀佛~~)

(按一:最后一段言犹未尽,本想乘机说说美国各教派从偏激走向宽容的历史,可惜篇幅满了,再找机会吧)

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
辉格
2009年2月12日

去年11月,就在美国自由派赢得总统和国会选举的同时,却在别处遭遇了一次出乎他们意料的失败。加利福尼亚选民在选举日除了对总统候选人投票,还要为一系列州内选举和表决投票,其中包括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八号提案。提案以52%的支持率通过,这一失败让自由派在半年前赢得的那场胜利化为乌有,当时,加州最高法院以4:3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八号提案的通过随即全美80多个城市引发了一场大规模抗议,许多个人、团体、甚至地方政府向加州高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决定受理这些诉讼,并安排在下月初开庭。自由派的愤怒源自他们对失败的震惊,此前他们在舆论上已完全占据主导,支持提案的捐助者甚至不敢公开捐助记录,"沉默的多数"用选票说话了。

近年来,在同性恋社团和自由派的推动下,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运动,在具有深厚保守传统的美国,正取得越来越多的进展。实际上,同性恋行为本身在美国早已得到保护,也就是说,从消极权利的角度看,同性恋者已拥有全部公民权利,他们现在主张的同性婚姻,实际上是在改变对婚姻的定义,从而创制一种与传统婚姻同等地位的新的民事关系,而正是这一条,遭到了保守派的强烈抵制。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不仅是一种民事关系,还有深厚的宗教内涵,历史上,婚姻法作为教会法的一部分,独立于普通法,婚姻事务也一直由教会管辖。所以不难理解,保守派为何在此问题上如此顽固,这已经成为他们最后的防线。

现在,这条防线正在被突破。加州去年五月的裁决让它成为继马萨诸塞之后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州,就在八号提案通过后几天,康涅狄格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的裁决正式生效,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正在佛蒙特、罗德岛、缅因和新罕布什尔等多个州议会讨论。

撇开宗教内涵,从民法角度看,婚姻实际上就是一种涵盖了财产共享、继承和子女抚养等责任的民事契约;理论上,通过双方协商签约,婚姻关系像其他民事关系一样可以得到合同法的保护,而不需要专门的婚姻法,通过商定各种责任关系,每对夫妻都可以建立独特的婚姻关系;但实践上,婚姻契约涵盖的内容过于广泛,时间跨度又很大,如果每对夫妻都从头商议全部条款细节,交易费用大到无法接受;婚姻法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提供了一种包含了大量默示条款的标准契约,其内容来自社会对于婚姻所含责任的普遍看法,同时,借助婚前协议,夫妻可以对契约内容进行个性化和微调。

从民法角度看,只要契约自由原则得到贯彻,同性婚姻是否被承认,其实对于争议双方都无关紧要(暂不考虑与婚姻有关的税收和福利优惠),想结婚的同性恋者,不妨订立这样的契约:我们同意承担异性夫妻在婚姻法下被规定的全部责任,直到任一方死亡或双方同意解除契约。同性恋社团也可以参照开源组织为开源软件所设计的GPL授权协议,为同性夫妻设计一套标准婚姻契约,按经验,美国法官是会承认这种契约的,这将是法律自发演进的经典模式。

如此看来,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之争,更多的是一种名分之争,自由派希望通过不断突破一些社会心理禁区,来求得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氛围,而这也正是保守派不愿看到的,在这方面,自由派显然获得了更多成果。然而有趣的是,双方都没有看到一种前景:恰恰是对同性恋的文化宽容,或许会在未来导致同性恋的急剧减少甚至灭绝。

对于进化生物学家,同性恋一直是个难题,这种看起来对个体繁衍有害无益的性状,不仅有基因基础,而且在各种族的基因库中拥有稳定的比例,好像跟天生不爱吃饭爱吃沙子一样奇怪。近年来有一种相对可信的理论认为,同性恋其实是双性恋的一种极端状态,而双性恋是有遗传优势的,这是因为双性恋者通常更早开始性行为,而且平均拥有数倍于单性恋者的性伴侣。正是双性恋的这种遗传优势,附带使同性恋作为其副产品也长期存在着。

在我看来,同性恋的存在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那就是文化传统和伦理体系对娶妻生子的看重,在各种文化中,这都被视为人生头等大事。因而,在传统社会,同性恋者虽然对异性没兴趣,但为了履行伦理和家族义务,同样会娶妻生子;即使在当代,许多社会的同性恋者为了掩盖其性取向,也会娶妻生子。因此,在这种严苛的伦理约束下,同性恋者留下的后代通常并不比异性恋者少,这样同性恋基因便无法被排除出基因库。

显然,文化宽容将瓦解同性恋的这一存在基础,在同性行为被普遍接受、同性婚姻得到伦理正当性之后,同性恋不再需要履行娶妻生子义务,也不必用异性婚姻来掩盖性取向,于是,他们也就不再会留下后代了。这一结果,或许只要几代人时间就会在统计上表现出来。

从这一前景中,我们实际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广泛的启示,那就是,对于一种罕见、奇特甚至令你反感的行为方式,如果它仅仅是与你的价值观相悖,而没有伤害旁人,那就最好宽容它;长期的宽容会让原本极端的行为融入主流,或许最终还会消失。

 

饭文#85: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按:本文在报纸发表时,被删改幅度较大)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辉格
2009年2月13日

日前,在一份学术期刊的编委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中国正在建立全国性的肝肾移植登记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有序。从2005年起,香港大学玛丽医院便在卫生部的支持下开始建立中国肝移植注册系统(CLTR),而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开始在北京301医院建立有30多家医院参加的肾移植注册系统。2007年8月,卫生部审定批准了包含164家医疗机构的法定授权进行器官移植的机构名单(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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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在报纸发表时,被删改幅度较大)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辉格 2009年2月13日 日前,在一份学术期刊的编委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中国正在建立全国性的肝肾移植登记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有序。从2005年起,香港大学玛丽医院便在卫生部的支持下开始建立中国肝移植注册系统(CLTR),而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开始在北京301医院建立有30多家医院参加的肾移植注册系统。2007年8月,卫生部审定批准了包含164家医疗机构的法定授权进行器官移植的机构名单,至此,卫生部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制度轮廓已逐渐显现。 由卫生部指定实施机构、由集中式的信息系统管理供体来源和移植对象,以及集中式的排队系统来协调供需,很明显,这将是一个典型的封闭式中央计划系统。卫生部并且明确表明了其压制器官供需的各种自发调剂方式的态度,比如家庭结对互换和跨国移植旅游等等,更严厉禁止器官交易。建立中央计划系统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解决供需矛盾,目前我国器官的供需比例大约是1:100,极度紧缺。 任何资源一旦存在短缺,便需要某种排队与撮合系统来解决供需矛盾。人类曾经尝试过三种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基于身份和地位的自动排队系统,基于信息汇集、分配模型和集中指令的中央计划系统,基于分立产权、个人选择和契约自由的市场体系。经过上世纪诸多悲剧性的社会实验之后,对于计划系统的无效性已少有争议,离开价格信号,供需意愿无法得到表达,而由人组成的执行体系难免蜕化为等级系统,更糟糕的是,脱离了个体的成本-收益约束,需求无限膨胀,供给则得不到激励,结果激化了矛盾。器官捐献这种听起来让人胆寒的新生事物恰恰需要极大的激励,而这是计划系统所提供不了的。 放弃市场这一屡被验证的最佳方案而选择计划系统,这也怪不得卫生部,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的伦理和法律无法容忍自由交易,这是眼下无法改变的事实。自愿的器官交易,尽管并不违背基本法理——我做出牺牲去帮助他人,同时获得报酬,这跟海滨浴场的救生员冒着生命危险提供救生服务是一样的,而多数救生员是拿报酬的。但伦理和法律体系还遵循着另一条原则,即:人的行为不仅要各方自愿、不伤害他人,还不能越过旁观者的审美底线。这条原则,已经体现在近代对肉刑的废除和当代对安乐死的抵制中。 古典时代以来,盛行于上古的肉刑和体罚,便不断废除或缩小范围,与此同时,死刑却有增无减,显然,这并非出于对受刑者的同情,或者认为肉刑太重,而仅仅是为了满足旁观者的审美要求;各国对器官交易的普遍禁止,也是基于同样的法理原则。那么,在这样的伦理背景下,计划系统是否就不可避免呢?是否能找出某种交换和激励机制,既能为器官捐献提供足够激励,能有效协调供需,同时又不过分冒犯公众的审美取向呢?这是可能的。因为审美所针对的是行为的外观而非实质,所以如果能为自愿交易机制披上一件温情美善的外衣,而不是那么赤裸裸,公众是会接受的。 献血证制度就是一个不错的尝试,凭献血记录享受优先供血权,是对献血的有效激励,如果这种优先权可以某种方式互换和调剂,如果献血证的颁发和效力由医院之间自主协商和决定,那就很接近市场机制了。类似的,捐献者生前可与医疗机构签订捐献协议,未来在需要时可凭此获得优先移植权,不同器官的捐献协议可以获得不同的积分,积分可在家庭内累计和共享,优先权也可在家人、亲友之间让渡和互换;这样的系统,虽然比真正的市场体制封闭而狭隘,但与计划系统相比,其激励和调剂的效果会好得多,同时也可绕过伦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