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最近metoo丑闻铺天盖地,虽然有些细节让人震惊,但仔细想想,也不算太意外,特别是行业分布,完全在意料之中,那些特别偏爱长相俊俏,亲和度高,社会技能强,之类禀赋的行业,自然是metoo高发区,因为这些禀赋与黄喉策略更搭配,我预期,双性恋和同性恋群体中发生率会更高。
就是,那些把实名揭发跟无罪推定扯到一起的都是纯傻哔,你被人持刀攻击想要自卫时要不要先喊三遍『未经判决定罪者都是无辜的』?
道德评价这事情,你一旦偏离个体主义立场,就完蛋了,结果肯定一锅粥了,像metoo这种无人组织策划的自发运动,当然不能成为道德评判的对象,只有其中的个体行动才是合格对象,至于这一运动会不会导致某种你不希望(或希望)看到的结果,那是乐见与否的问题,此处没有道德评判的余地,个人只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基于可合理预见的后果),这么多实名揭发者,里面肯定有耍流氓的,比如哥伦比亚那个床垫女,但其他揭发者不能仅仅因为和她共用一个推特标签就承担连带责任吧,BTW,知识分子最容易脱离个体主义立场,因为他们喜欢从上帝视角看问题。
有关无罪推定,我再多说几句,我说把这原则扯进来的人蠢,倒不是质疑将该刑事审判原则移用于道德审判是否合适,而是他们根本弄错了适用环节,无罪推定是用来规范陪审团判决的,不是用来约束当事人的自卫、自我救济和控诉行动的,所以即便你想把该原则引入这件事情,也和指控者毫无关系,而只跟有意作出判断的旁观者有关,即,旁观者在看过控诉材料之后,开骂『大流氓、人渣』之前,是不是应该先穷尽一切可接受的辩解理由?或暂缓判断并等待被告提出某种可接受的辩解理由?这倒确实可以讨论。
依我看,这取决于你作出判断之后打算采取何种行动,假如你只是想得到个判断,从而调整自己对当事人的看法,那么证据平衡原则就够了,如果你判断完还要像黄老师那样去抽个耳光,那么标准就该向无罪推定方向靠拢一点,如果只是想骂两句,大概介于两者之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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