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蒂利亚案的重点在律师的知识状态

何帆老师的文章很好,也很难得,我篇篇都看,而且现在牛博作者中我还在读的,只剩他一个了。

今天这篇《假如你的律师欺骗了你》就很有意思,是我很喜欢的那种案例,而且少见的是,在这个案子上,多数方和少数方的判决意见我都不太赞同,我觉得他们都没击中要害(我没去看完整的判词,只根据何帆的介绍),不过,对于最高法院来说,没击中要害未必算是缺点,相反,他们经常会故意避开要害,这是慎用重器原则的体现。

多数方把重点放在了驱逐出境这一后果的严重性上,并依其严重性而拒绝认可其为间接后果,而少数方则只是在重申一般原则,拒绝承认此案有足够特殊性,以至于需要建立新的次级原则。

而我认为,此案的重点应放在律师群体的知识状态上,即:作为一个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否能够预知驱逐的后果?如果是,那么,上述人就有理由期待获得这一信息帮助,换句话说,任何当事人都有理由期待他的律师能对以其应具有的知识状态所能预见到的严重后果,向他做出提醒。

我认为这样的期待是合理的,如果它被打破了,应得到矫正或补救,在本案中即应发回重审。

需要强调的是,我说的“能预见到”,与该律师当时是否果真预见到,没有关系,与该律师是否实际拥有做此预见的知识,也没有关系,而只与整个刑事辩护律师群体在此问题上的知识状态和预见能力有关,也就是说,若这一预见是可期待的,那么,该律师特别无知或特别迟钝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得上述期待变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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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老师的文章很好,也很难得,我篇篇都看,而且现在牛博作者中我还在读的,只剩他一个了。

今天这篇《假如你的律师欺骗了你》就很有意思,是我很喜欢的那种案例,而且少见的是,在这个案子上,多数方和少数方的判决意见我都不太赞同,我觉得他们都没击中要害(我没去看完整的判词,只根据何帆的介绍),不过,对于最高法院来说,没击中要害未必算是缺点,相反,他们经常会故意避开要害,这是慎用重器原则的体现。

多数方把重点放在了驱逐出境这一后果的严重性上,并依其严重性而拒绝认可其为间接后果,而少数方则只是在重申一般原则,拒绝承认此案有足够特殊性,以至于需要建立新的次级原则。

而我认为,此案的重点应放在律师群体的知识状态上,即:作为一个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否能够预知驱逐的后果?如果是,那么,上述人就有理由期待获得这一信息帮助,换句话说,任何当事人都有理由期待他的律师能对以其应具有的知识状态所能预见到的严重后果,向他做出提醒。

我认为这样的期待是合理的,如果它被打破了,应得到矫正或补救,在本案中即应发回重审。

需要强调的是,我说的“能预见到”,与该律师当时是否果真预见到,没有关系,与该律师是否实际拥有做此预见的知识,也没有关系,而只与整个刑事辩护律师群体在此问题上的知识状态和预见能力有关,也就是说,若这一预见是可期待的,那么,该律师特别无知或特别迟钝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得上述期待变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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