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是否应为顾客被抢负责?
辉格
2012年3月15日
最近,太原一位顾客在沃尔玛购物时,一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袋被抢,抢劫者顺利逃离商场,其间未遇保安追赶拦截,该顾客在求助之后也未能获得商场方面的帮助,最后她向商场提出索赔,但被后者拒绝,不过,当地消协则认为,商场有责任保障购物者人身财产安全,因而被抢者理应获得赔偿。
赞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理由是:主人对应邀而来的客人负有安全责任,而商家是商场的主人,顾客是他邀请(广告或开张本身构成了一个默示邀请)来的客人;就好比,我请你来我家吃饭,我的狗把你咬伤了,或者你在客厅滑倒摔伤了,我是有责任的,甚至,你在按门铃时被邻居的狗咬伤了,我也并非毫无责任;法律之所以要将此责任赋予主人,是因为他有着最佳条件去了解、规避和控制其拥有的场所中所潜伏的风险。
这一信息条件与风险控制能力不对称原理提供了一个指引,帮助我们区分特定场景下主人究竟是否负有责任,或在何种程度上负责;比如我除你之外还请了其他几位客人一起吃饭,其中一位把你的钱包偷了,此时责任就比较模糊,可能我并不了解这位客人的品行,或者我了解的并不比你多,并且聚会的性质也并不暗示我会在这方面有所顾虑,那就很难怪我了,相反,假如我明知他是个惯犯,也明知你可能不了解这情况,这时,我把你们请到一起却未做提醒,便难辞其咎了。
不过,上述原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引,特定情形下的信息条件其实是高度主观的,不同人的观感大不一样,在你看来显而易见的事情,在别人看来可能并不明显,你觉得谁都清楚无须提醒的事情,在别人眼里却是骇人听闻的,你以为并未暗示的东西,别人却觉得是人际交往中起码的信任。
所以,我们很难找到一条截然分明的界线,来认定主人的责任在哪里;好在司法并不是一个基于僵硬标准的批处理程序,它是一个个案件单独处理的,因而针对每个案件的特定情形,都可以在必要的环节上引入中立旁观者的直觉判断。
沃尔玛拒绝赔偿的主要理由是,他没有能力控制商场内的偷窃行为,他提出一个事实来证明这一点:商场每年都会发生大量偷窃案;确实,大型商场看来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免受偷窃之害,因而要求它确保顾客不被偷,似乎有欠公允;然而,抢劫不同于偷窃,其表现更公然显著因而更可能引起防卫措施,试想,假如劫犯从货架上拿起几件贵重商品冲出商场,沃尔玛的保安是否会表现的跟顾客被抢一样漠然?如果不会,那沃尔玛的责任能否免除就值得推敲了。
不过,在看到更多证据之前,我们确实不能断定这一点,或许沃尔玛保安即便在商场自己被抢时也没有能力进行更多更有效的防卫,这是很有可能的,随着人们对人命越来越珍惜,如今许多大企业在安全防卫政策上都越来越倾向于不抵抗原则,这最清楚的表现在,抢银行变得越来越容易,保安只能防范一些小偷小摸,只能实施最低烈度的防卫,或者只是为破案保留些证据。
特别是在国内,普通保安被禁止持枪,也不能过度使用武力,而且从以往判例看,司法当局向来以严苛而不友善的姿态对待自卫行动,必要且合理的自卫行动被判为非法甚至定以重罪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假如本案中的劫匪在遭遇保安追堵时掏出匕首或手枪,我们很难指望他们能够以司法当局容许的方式获得成功,这样的行动反而更可能让局面失控,并伤及无辜;实际上,连拥有独立司法/执法系统的铁路,也未能对乘客遭抢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最终将确保顾客免遭抢劫的责任加于商家,法律至少也应同时赋予他们履行该责任所必需的自我防卫的充分权利。
特定行业的商家,能够和理应为其顾客提供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首先取决于其了解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比如,限于为小圈子服务的封闭性俱乐部、规定了入场时须接受搜身检查的聚会,该条件便很充分,客人也就有理由期望更多安全保障,相反,人员高度流动和随机的大卖场,空间封闭性很低的菜场,就完全不同了。
其次,也取决于采用特定防卫策略带给他们的风险和成本,以及是否具备实施该策略所需要的自卫能力和司法条件;这些权衡的结果,在行业会形成不同的安全环境,因而人们也有理由期望顾客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所形成不同的安全预期,并据此采取适当的自我防范措施。
Victor @ 2012-04-03, 03:24
涉及到沃尔玛的,好像美国有一个类似的案例,也是rule in favor of Walmart,但理由不同,主要是基于经济的
说有枪击案的地方,都是治安差的社区,经济环境不理想,地价低,所以能吸引诸如Walmart这样占地面积大东西便宜的大超市。如果因为有枪击案就要求沃尔玛负责,则会增加沃尔玛的运营成本,让这里地价低不再具有优势,迫使沃尔玛迁出,影响当地群众的购物需求,他们不得不搭班车或者开车出行购物,而穷社区的群众往往买不起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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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3:41
嗯,这倒是能说的通,不过他要举证的东西很多啊,除了发案率、地价、沃尔玛带来的便利之外,貌似还得证明沃尔玛现有的防卫能力是不足以防住案件中的事情的,而要把防卫改进到能防住这种事情则现有商业模式无力负担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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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3:46
我们Casebook里面只有一个这样的判决让我们学里面的Rule,具体双方证据提供了什么我们是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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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3:50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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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 2012-04-03, 03:27
不过原文案件的指导原则居然是普通法里面对宾客的划分(Trespassee, licensee and invitee),国内侵权法和合同法抄袭英美法到这个地步,还真是有特色的司法体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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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3:50
啥意思?这案子还真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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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02
我看走眼了,我以为已经起诉了,原来只是”赞同“啊~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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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03
这个持赞同观点的都是谁,我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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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06
他就是我啊,我的此类文章从来都是自说自话,从不管实际法律和条文的,Victor还不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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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09
我以为是国内某专家学者来着~~
没有条文依据但说的挺准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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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3:57
具体说下
common law里面把进入自己不动产的人分为三类
1. trespassee:抄近道的,露宿流浪汉之类的。业主对他们死活不负责任,仅需避免给他们设陷进让他们受伤害即可
2. licensee:社交活动的友人,业主仅需要提醒该人hidden known的危险即可,比如这个人不知道(hidden)你们家门口结冰了,而你知道(known),所以你要警告他
3. invitee:出于商业目的邀请的人,业主负全责,不管看的见看不见,不管是现在的或者未来的。
没想到原告律师居然是基于这一原则提讼,让我很好奇我们侵权法怎么写的~~普通法的这一原则在美国都不是普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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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07
这么说来普通法就是好嘛,我只不过学了一点点基本原理,闭门推导出来的结果居然相差也不多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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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12
辉大完全可以自己系统学下么,霍姆斯卡多佐汉德波斯纳,齐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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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19
好啊,霍姆斯和波斯纳读过,卡多佐看过一点点,汉德都没听说,回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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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04:28
汉德的确是不知名,第二巡回法院的,算是霍姆斯和波斯纳中间承前启后的人物,因为不够左不得罗斯福亲睐没进最高院(波斯纳则是太右),波斯纳的书中曾直接分析过汉德提出的一个方程式,我们侵权法老师头几节课都是推导这个方程式
好像牛博的何老师正在翻译他的生平,据说是司法界的”战争与和平“?不知道这一说是否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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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13:32
我现在还没弄清楚波斯纳的道德哲学基础(如果有的话),所以有点担心他的功利主义方法有走过头的危险,他的影响又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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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3rd, 2012 at 13:38
这是右派的软肋,左派有罗尔斯和桑德尔,右派其实现在没人,诺齐克我看不靠谱,米罗奥派则更是完全离谱,哈耶克又死的太早(我认为他直到晚年才摸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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