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朋友问我:反恐行动或者其他紧急公共安全事件中,假如抓住了一个恐怖分子,如果严刑拷打,或许能对避免公共灾难有所帮助,比如问出一个定时炸弹的隐藏位置,但这样做是刑讯逼供,为法律所不容,侵害了被捕者的权利。朋友对此感觉颇为踌躇,问我怎么看。
我觉得关键在于,应该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刑讯逼供,其目的是获得呈堂证供,认定刑讯逼供的前提应该是: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其可能造成的伤害已经造成,因而刑讯的实施无法以避免继续加害为理由,而只是为了警方成功起诉获取口供。如此认定的刑讯逼供,当然是非法的。
刑讯逼供所获口供是不能被法庭接受的,因为刑讯使得口供失去了可信度,不过在这一点上现在好像做过了头,法庭不光拒绝刑讯所得口供,也拒绝以这些口供为线索而发现的其它证据,法庭这么做好像没有道理,当然,法官可能有其它考虑,我不知道。
第二种刑求是刑求情报,这种刑求未必是非法的,要看情况,区分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可能造成进一步伤害,刑求获得的情报是否能够避免继续这种伤害;如果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否-是-是”,那么刑求便是合法的;相反,无具体针对性的刑求情报,比如不管怎样先打一顿,看看能套出点什么,这是非法的;当然,上述标准的认定并不容易,好在我们有陪审团,他们在充分听证之后,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可以作出判断。
传说中发生在关塔纳摩的酷刑,如果符合上述判断标准,就是合法的。
这一分析同样适用于战俘问题,但推理过程略有不同:拷打战俘是非法的,但并非任何被抓获的敌方士官,都可以从被抓获那一刻起被认定为战俘,按日内瓦公约,只有已放下武器的士官,才能被认定为战俘,从而享受战俘待遇;假如你在军火库安放了定时炸弹,然后被抓住了,但炸弹未被解除,这时你算不算放下了武器?我认为不算,而且你的战斗行动尚未结束;假如我知道你安放了定时炸弹,且未爆炸或解除,我就可以合法的拷打你,要求你说出炸弹的位置。
当然,这些都是我个人基于普通法传统的分析,如今某些法官似乎已被诸如大赦国际这种假人权组织搞昏了头,把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混淆了,结果保卫公共安全的职能机构被严重束缚了手脚。
qili @ 2012-08-18, 11:27
“法庭不光拒绝刑讯所得口供,也拒绝以这些口供为线索而发现的其它证据,法庭这么做好像没有道理,当然,法官可能有其它考虑,我不知道。”
这个原则应该叫毒树之果: 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我相信司法过程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严格要求本身是一种程序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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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3 @ 2012-08-19, 10:52
波士顿法律有一集,寻找被绑架的小男孩。
FBI的官员好友暗示律师及家人(非官方)可以使用非法手段,并提供了各种假证件和假逮捕令,律师使用绑架,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从嫌疑人的兄弟和牧师那里最终搞到了情报,救出了小男孩,并成功地取得了陪审团的同情而脱罪。
从这一集的内容看,司法部门的行动是受极大限制的,而普通公民所受到的限制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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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0th, 2012 at 14:23
嗯,基础不一样,适用规则也不一样,但不是因为他是普通公民,而是因为他说受害者,是在自力救济,如果他恰好是警察,也这么做了,但没有利用职权,道理差不多吧?只不过“没有利用职权”很难认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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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名字 回复:
8月 22nd, 2012 at 07:57
我觉得警察在这事上用刑没什么,只是不能由他自己决定该不该用,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来判定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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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名字 @ 2012-08-22, 07:52
算是把我模糊的经验,直观感受给理清了,因为一直强烈反对这种
官老爷:“你认不认罪”
屁民:“我没罪!!我没干过!!”
官老爷:“大胆,大刑伺候“
屁民:“我没罪!!我没干过!!”
【此处可能会令人感到不适故省略】
官老爷:“你认不认罪”
屁民:“我没罪!!我没干过!!”
【此处可能会令人感到不适故省略】
【此处可能会令人感到不适故省略】
官老爷:“你认不认罪”
屁民:“我x你xxx,我x。。。。。。。。。。。。。”
【此处可能会令人感到不适故省略】
【此处可能会令人感到不适故省略】
【此处可能会令人感到不适故省略】
屁民:“我有罪,我感到大人的判决是公正的,它全面的体现了大人对法律的尊重。。。。。”
可在很多情况下,感觉用刑不仅有用还合理,很矛盾,这下被点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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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洒过 @ 2014-04-08, 16:05
让我想起了一部美剧——《24》,里面总是会遇到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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