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V8: 税制的结构考量

税制的结构考量
辉格
2011年11月15日

近年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日益凸显,而同时,政府的财政收入却仍在以三倍于经济增长的速度迅速膨胀,在此背景下,对个人和企业税收负担日益沉重的担忧,和对大幅减税的建议都已屡屡被提出讨论;这其中最令人惶恐的是,除了泽竭鱼亡的可怕前景之外,看不出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财政膨胀的继续,而源源不断被吸入财政的钱,究竟给纳税人换来了什么,却又无从知晓。

福布斯将中国排在全球税负榜的第二位,而近日财政部发言人则声称,中国的税负不算高;诚然,如这位发言人所指出,福布斯的算法既简陋也不甚合理,但前者在得出“不算高”的结论时所依据的算法,也同样不合理甚至更加不合理,他所引用的IMF数字中包含了社会保障基金,该项收入在那些税负偏高的发达国家财政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在中国,社保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都远远低于这些国家。

所以假如我们剔除社保,以公共开支占GDP的比例而论,中国的排名即便不是前几位,也肯定在前20%之内,而同时,我们用高达21.4%的GDP所买到的公共服务,却少得可怜,质量也很差,相比之下,印度的基础设施较差,但他们只花了16.5%,而公共服务和福利水平远远高过中国的智利,也只花了19.6%;更何况,我们的企业和消费者还要面临垄断了大部分关键资源的国企。

在改革走过了30多年之后,是时候对当前的税制做一次全面检讨了,目前这套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体系,在以国企为主的计划体制向多元产权的市场体制的过渡中,曾起到了替代集中式计划分配机制的作用,然而在市场化格局已经形成的今天,是否仍然适用,仍是上佳选择,则是大有疑问的。

从各种角度看,增值税都是很差的税种,首先,在激励效果上,它严重倾向于压制高附加值产业,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高附加值的科技、精细加工业和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都将随经济增长而大幅提高,这样,税负实际上就随增长而自动提高,这就是为何近年来税率不变而税负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加上资本、创新、管理和劳动等资源的租金不能抵扣,结果既打击了技术、商业和金融创新,也压抑了投资规模。

其次,从公平角度看,由于劳动成本不能抵扣,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值税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工资税,而绝大部分劳动出售者同时也是低收入者,将14-17%的高昂税负加之于他们,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况且他们同时还要负担很多其他税费,因为劳动密集产业在中国的比例很高,因而这一对劳动重复征税的效果是巨大的。

再者,增值税的执行成本也很高,虽然可能没有所得税那么高,但围绕涉及增值税的大量违法活动和相应的无数规章制度,都表明它所带来的制度成本相当高;实际上,增值税唯一的好处是,作为旧国企上缴利税的替代品,它实施起来较为方便,因为国企普遍亏损且没有盈利动机,而资产价值也因缺乏市场信号而无从评估,只能按增值额收税。

近年来国内税收结构的演变趋势中,很突出的一点是所得税的份量在不断提高,所得税在西方比较流行,尽管其激励效果通常是负面的,较高的边际税率会压制生产活动,但它有个明显的好处:很清晰的展示了究竟谁负担了多少税收,因而很适合在民主政治中作为政治交易和竞选活动中讨价还价的对象。

但是,所得税的制度成本实在太高了,准确掌握净收入就意味着税收机构需要将每个纳税人和每家企业的成本结构置于政府监控之下,我们知道,无论是拥有多样化收入和资产的家庭还是企业,成本结构都极其复杂;正是这一无比复杂的税制,在美国供养了上百万为此服务的会计、审计师、律师、税务官、咨询商和信息服务商;而且,随着税收逃避和反逃避的较量不断升级,双方手段越来越高明,制度成本还会不断上升。

相比之下,一些古老税种反而有着更好的激励效果、更低的制度成本,在道德上也更站得住脚,比如土地税或财产税,由于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财产多的人享受了更多的服务,理应承担更多的费用,类似的,政府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是确保契约履行,因而针对契约交易所征的印花税是合理的,因为交易者从司法系统中所获得的好处与交易额是相称的。

特别是那些近代出现的新型产权,比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还有大规模集中式交易,比如开放式期货和证券交易,其存在高度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体系的维护,也给后者带来了不少成本,理应承担相应的税负;古老的人头税其实也遵循着类似的原则,不过由于它给广大穷人带来了不小的负担,在现代政治伦理下已显得很不公平。

相对于增值税和所得税,财产税的最大好处在于,它是对存量而非增量征税,因而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负面激励效果,因为存量变化对决定人们生产和投资活动的预期的影响,远小于增量变化,在短期内甚至没有影响;而同时,为了让既有的财产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人们隐匿财产的动机也远弱于隐匿收入,从历史经验看,征收财产税和印花税所需的信息,都是在市场中随交易过程而自动暴露的,因而与所得税相比,其制度成本低得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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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的结构考量 辉格 2011年11月15日 近年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日益凸显,而同时,政府的财政收入却仍在以三倍于经济增长的速度迅速膨胀,在此背景下,对个人和企业税收负担日益沉重的担忧,和对大幅减税的建议都已屡屡被提出讨论;这其中最令人惶恐的是,除了泽竭鱼亡的可怕前景之外,看不出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财政膨胀的继续,而源源不断被吸入财政的钱,究竟给纳税人换来了什么,却又无从知晓。 福布斯将中国排在全球税负榜的第二位,而近日财政部发言人则声称,中国的税负不算高;诚然,如这位发言人所指出,福布斯的算法既简陋也不甚合理,但前者在得出“不算高”的结论时所依据的算法,也同样不合理甚至更加不合理,他所引用的IMF数字中包含了社会保障基金,该项收入在那些税负偏高的发达国家财政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在中国,社保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都远远低于这些国家。 所以假如我们剔除社保,以公共开支占GDP的比例而论,中国的排名即便不是前几位,也肯定在前20%之内,而同时,我们用高达21.4%的GDP所买到的公共服务,却少得可怜,质量也很差,相比之下,印度的基础设施较差,但他们只花了16.5%,而公共服务和福利水平远远高过中国的智利,也只花了19.6%;更何况,我们的企业和消费者还要面临垄断了大部分关键资源的国企。 在改革走过了30多年之后,是时候对当前的税制做一次全面检讨了,目前这套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体系,在以国企为主的计划体制向多元产权的市场体制的过渡中,曾起到了替代集中式计划分配机制的作用,然而在市场化格局已经形成的今天,是否仍然适用,仍是上佳选择,则是大有疑问的。 从各种角度看,增值税都是很差的税种,首先,在激励效果上,它严重倾向于压制高附加值产业,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高附加值的科技、精细加工业和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都将随经济增长而大幅提高,这样,税负实际上就随增长而自动提高,这就是为何近年来税率不变而税负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加上资本、创新、管理和劳动等资源的租金不能抵扣,结果既打击了技术、商业和金融创新,也压抑了投资规模。 其次,从公平角度看,由于劳动成本不能抵扣,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值税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工资税,而绝大部分劳动出售者同时也是低收入者,将14-17%的高昂税负加之于他们,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况且他们同时还要负担很多其他税费,因为劳动密集产业在中国的比例很高,因而这一对劳动重复征税的效果是巨大的。 再者,增值税的执行成本也很高,虽然可能没有所得税那么高,但围绕涉及增值税的大量违法活动和相应的无数规章制度,都表明它所带来的制度成本相当高;实际上,增值税唯一的好处是,作为旧国企上缴利税的替代品,它实施起来较为方便,因为国企普遍亏损且没有盈利动机,而资产价值也因缺乏市场信号而无从评估,只能按增值额收税。 近年来国内税收结构的演变趋势中,很突出的一点是所得税的份量在不断提高,所得税在西方比较流行,尽管其激励效果通常是负面的,较高的边际税率会压制生产活动,但它有个明显的好处:很清晰的展示了究竟谁负担了多少税收,因而很适合在民主政治中作为政治交易和竞选活动中讨价还价的对象。 但是,所得税的制度成本实在太高了,准确掌握净收入就意味着税收机构需要将每个纳税人和每家企业的成本结构置于政府监控之下,我们知道,无论是拥有多样化收入和资产的家庭还是企业,成本结构都极其复杂;正是这一无比复杂的税制,在美国供养了上百万为此服务的会计、审计师、律师、税务官、咨询商和信息服务商;而且,随着税收逃避和反逃避的较量不断升级,双方手段越来越高明,制度成本还会不断上升。 相比之下,一些古老税种反而有着更好的激励效果、更低的制度成本,在道德上也更站得住脚,比如土地税或财产税,由于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财产多的人享受了更多的服务,理应承担更多的费用,类似的,政府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是确保契约履行,因而针对契约交易所征的印花税是合理的,因为交易者从司法系统中所获得的好处与交易额是相称的。 特别是那些近代出现的新型产权,比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还有大规模集中式交易,比如开放式期货和证券交易,其存在高度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体系的维护,也给后者带来了不少成本,理应承担相应的税负;古老的人头税其实也遵循着类似的原则,不过由于它给广大穷人带来了不小的负担,在现代政治伦理下已显得很不公平。 相对于增值税和所得税,财产税的最大好处在于,它是对存量而非增量征税,因而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负面激励效果,因为存量变化对决定人们生产和投资活动的预期的影响,远小于增量变化,在短期内甚至没有影响;而同时,为了让既有的财产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人们隐匿财产的动机也远弱于隐匿收入,从历史经验看,征收财产税和印花税所需的信息,都是在市场中随交易过程而自动暴露的,因而与所得税相比,其制度成本低得可以忽略不计。


已有15条评论

  1. zhjx @ 2011-11-16, 15:24

    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高附加值的科技、精细加工业和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都将随经济增长而大幅提高,这样,税负实际上就随增长而自动提高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在 资本只会进入P>LAC的市场上 而增值税压制了资本的进入?
    正在学微观经济学

    [回复]

    辉格 回复:

    更一般的,可以这么说:增值税削弱了其租金不可抵扣的要素(人力、资金、信用、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创新等等)进入生产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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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固定资产折旧已经部分可以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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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lindc @ 2011-11-16, 18:35

    几年前赵燕菁的《财产税与政府行为》说的多一点,观点比较类似,不过这类的路径转变,恐怕没有深层次的危机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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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im @ 2011-11-17, 15:33

    财税收入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宏观经济增长速度,肯定是不合理的,考虑到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之外也不公平,完全赞同辉大的观点。但是有个问题可能需要注意。
    对一个正常的宪政国家来说,如果财政收入不能随着生产和财富增加而同步增加,则财政体制的构架一定出了根本性的问题。经济持续增长,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增长,财富增加,但贫富悬殊一定会同时加剧,社会对福利性支出的要求也会增加,物价、工资的增长也会让政府维持各种雇员和寄生人员的支出压力大增,所以即使对于真正的宪政社会,税收也有必要和生产和财富同步。实际上税收与社会财富的脱节也是几乎所有前现代国家的通病,所以才有人说所有的革命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财政危机的总爆发。似乎英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的背后都有财税危机的影响。
    总而言之,价值相对固定的财产税似乎不是一个健全的财税制度的适当基础,当然,财产价值也会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而这又带来另一个问题,财产只代表潜在的支付能力,而收入则是实际的支付能力,举个不见得恰当的例子,一套家庭自居的房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景气不断增值,理论上这个家庭的纸面财富也随之增值,需要支付的财产税也不断抬高,但这个财产税的水平极可能超过这个家庭的现金收入能负担的水平,如果他们并没有出售房产的打算,这个财产税将是家庭的一个沉重负担。虽然现在大部分国家也在实行财产税,似乎这个弊端尚不明显,但这只是财产税尚未成为主力税种时的情形。
    而辉大提到的所得税的制度成本,似乎不应该只由财税体系承担。准确掌握收入,受益的至少应该包括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者、福利体系和需要个人信用信息的金融体系。

    [回复]

    辉格 回复:

    1)如果是同步增长我倒觉得问题不大,问题增值税是自动加重税负。
    另外,考虑到规模经济,在不增加事项的前提下,财政规模的相对规模应该随经济增长而缩小才对。

    [回复]

    辉格 回复:

    2)我倾向于财产税+契约交易税(即印花税)的方案,而不是单一财产税,既相关于财富存量,也相关于当期交易量,因而税收比例不会随增长而自动缩减,印花税的潜力其实很大,适用范围可以比现有的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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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3)财产税和所得税一样,可以有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嘛,其实废除人头税也是基于类似的原则:最低司法保障可以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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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正和提出过一种财产税征收办法。简单来说,这种办法就是自定标的额和强制交易相结合。比如说,我有一房产,自定标的额一百万,按照这一类财产的税率,比如说1%收税,税额就是一万。自定标的额的某一倍数,比如5倍,是强制交易额。当有人愿意出五百万买这一房产时,该交易必须执行。

    这种方法的成本很低,但是面临一个很大的心理成本。对于一些对自己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比如祖产,人们愿意卖出的价格,和愿意或能够负担税收的价格,两者差距很大。这种情况,在这种征税办法下,就会出现冲突。而这种情况其实很普遍,特别是那些现在正在被低效率使用的资源。

    不知道你有没有考虑过财产税如何征收的问题,对此有什么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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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正和是谁啊?类似的方案(不包括强制交易)我和tertio总在五六年前讨论过。

    财产价值若有市价供参考,就很方便,按某种移动平均价格即可,若无市价可循,将自我申报额与保护限度联系起来是好主意,比如将申报额作为其在侵权诉讼中获得赔偿的上限,这与保险公司采用的估值方法是类似的,假如保险公司还有更好办法,都不妨借用过来。

    强制交易既不必须也不合理,它实际上要求人们放弃任何不能折算为现金的价值来换取有限司法保护(很强很苛刻的要求),而我的方案中他们只需要已有限成本换取同样有限的司法保护(很对等的要求),并未另外放弃什么。

    就好比:1)无论什么价格都不能换取我放弃自己的生命,2)但我愿意用有限代价(比如人头税)换取有限人身保护:在人身遭侵犯时得到某种救济,被杀死后继承人能获得某个额度内的赔偿,等等;显然,(1)和(2)是兼容的,为了2而取消1,既无必要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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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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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正和是一个在铅笔社经常留言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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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自我申报与保护限度,这几乎是无政府社会的雏形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4)没错。所得税的制度成本中,有些与其它信息需求者的成本是重合的,但我觉得即便剔除这部分,还是会很昂贵,比如至少非上市公司的大部分会计和审计成本都不能剔除,不过这需要细致的研究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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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ertio @ 2011-11-18, 16:01

    这个财产税的水平极可能超过这个家庭的现金收入能负担的水平,如果他们并没有出售房产的打算,这个财产税将是家庭的一个沉重负担。

    ————————————————————-
    这实际上是说这个家庭没法负担对这笔财产的保护成本,相当于买了房子(或者继承了房子)但交不起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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