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理由
辉格
2011年11月4日
资源税是一种晚近出现的税收类型,它的理论基础是:某些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在市场定价机制中得到充分表达,即,它们的市场均衡价格低于其“真实”稀缺性本该导致的水平;而出现这种低估,或者是因为一些稀缺资源未能形成有效的排他性产权,或者是因为资源所有人总是给当前收入赋予过高权重,用俗话说就是,过于自私和短视而对子孙后代考虑的太少了。
假如是前一种情况,资源税的性质便相当于将已经表现出稀缺性但未能形成产权的资源征用为国有产权,区别于其他产权形式之处在于议价机制不同,它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议价,而是由政治进程来决定价格(即税率);不过从目前资源税所适用的资源类型看,它应该是基于后一种理由,因为像原油、煤炭、金属等埋在地下的矿物,其排他性已经随土地产权而建立,因而对其征收资源税的理由只能是:其“真实”稀缺性在土地或开采权价格中尚未完全表达。
流行的说法是,假如没有资源税,企业一边无偿使用资源,一边却利用其稀缺性赢得暴利,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其实这整件事情与作为资源买方的企业毫无关系,它们使用这些资源从来不是无偿的,只要土地或开采权招拍是开放的,买方是竞争的,那么资源成本必定已包含在其获取土地的价格之中;假如你认为稀缺性未能充分表达,那也是卖方的问题,因为最初感受到稀缺性并且有机会将其在议价过程中表达出来的,以及有能力在时间轴上分配资源供给的,是且只能是卖方。
于是问题就变成:为何有人认为资源所有者对稀缺性的感知和表达是不足的?或者他们留给未来和后代的份额是太少而不是太多?考虑到没有人能预知(即便在最粗略的程度上)未来的人们对这些资源会有多少需求,而满足同样需要的资源供给会有多大,这样的判断就未免显得过于武断和一厢情愿了。
实际上,历史上屡屡出现的类似判断在事后都被证明是多么不靠谱,其中较著名的一次来自罗马俱乐部,还有环境主义者保罗·埃利希与经济学家朱利安·西蒙之间那场十年之赌;当然,未来社会也会面临人口压力和资源紧张,但从长期看人口压力无论如何都是难以避免的,为何当代人就有义务勒紧裤带以帮助后代在一个资源压力更轻松的条件下扩大人口规模呢?
不过,对于环境主义者来说,稀缺性表达不足是个规范性命题,为子孙多考虑一点是个不容置疑的给定任务,所以为了让讨论继续下去,姑且先接受它吧;那么,资源税能否实现“为未来多保留些资源”这一任务呢?答案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首先,假如我们不考虑资源勘探而只考虑已探明储量的话,资源税未必会抬高资源价格从而压低其消费量,这取决于税率与资源成本结构的关系;资源价格是由均衡点上的边际成本决定的,即,对于成本最高的那个边际开采者,其出售资源的价格恰好能补偿其开采成本加上土地机会成本,因而资源本身获得的租金为零,而成本低于他的所有其他开采者,或多或少都取得了资源租金。
这样,对于那些资源租金(即成本低于边际成本的部分)在其成本构成中比例低于税率的开采者,资源税会让他们立即停止开采,但这未必意味着资源税是有效的,因为征收受国境线制约,而资源流通是全球化的,所以一国之内的开采者可能恰好全都远离边际成本,这样的话,资源税的作用就仅仅再分配,即部分没收既已存在的资源租金,而这不会对已探明储量的开采活动构成影响。
所以,资源税的短期激励效果,要看征税对象的成本结构及其在全球总的成本分布中所处的地位如何,因而就其政策目标而言,对于资源开采成本普遍较低的国家,它至少在短期是无效的;我们知道,从2000年迄今的这一轮资源价格上涨浪潮中,成本曲线是非常陡峭的,因为持续的旺盛需求和高价格已将开采者吸引到了许多难以开采的边缘矿区和新型矿种,这就使得大部分传统矿区都远远脱离了边际成本而处于资源税的无效区间内。
但资源税还有它的长期效果,通过削弱勘探激励,它可以降低探明储量的增长,从而压低资源的长期供给水平,不过实现这一效果的前提是,勘探者不会从资源税中受益,至少收益程度抵不过因资源租金下降而受损的预期,通常,这一条件都能得到满足;但初级资源恰恰不是通常的产业,在许多国家,政府都是矿产勘探和开采权一级市场的唯一卖家,而同时它将是资源税的受益者,这样一来,资源税的长期激励机制就被短路了。
当然,政府不是只有一个,征税权和开采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会有所分割,因而资源税或许会起到某种收益再分配的作用,并由此而对各条块部门的行为有所影响,但这种影响将遵循另一套全然不同且迄今尚未被探明的动力机制,其最终效果究竟会压制还是鼓励资源消费,殊难料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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