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转基因〉标签的文章(4)

市场、丛林和社会议价

经过一番批改,@灰鸽子银水 的作业总算变得清楚一些,可以讨论下去了。

原来他说的议价(原话是“你给我多少钱?”)是指“社会议价”,意思是:在结果尚未明朗的政治进程中,利益相关的各方施展各种手段,去影响该进程的走向,以图让该进程最终得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当然,从“你给我多少钱?”这句话,是很难猜到这层意思的)

社会议价是民主主义者爱用的概念,他们认为,让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到政治进程中,既体现了民主原则,也可将社会冲突纳入到既有的秩序框架中得以释放,而不至于积累爆发为社会动荡和革命,最终结果即便不是各方满意,也至少比较容易服气。

确实,和秩序崩溃、革命和战争相比,要好得多,问题是,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相比,这样的评价标准太低了,社会议价的手段各种各样,拉选票、打广告、造谣诽谤、游行静坐、堵门封路、扔燃烧瓶、(流行于法国的)软禁雇主、破坏试验田、破坏油井……其中许多毫无正当性和公正性可言,唯一可以安慰的,是其中涉及的罪恶与暴力都是零星小规模的,作为革命和战争的替代品(假如能够替代的话),相对要好一点,如此而已。

而真正可以带来公正性的社会议价机制,只有司法程序,正如我在一个帖子里曾经总结过的,它具备了我们可以期待于一种社会议价机制的全部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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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番批改,@灰鸽子银水 的作业总算变得清楚一些,可以讨论下去了。 原来他说的议价(原话是“你给我多少钱?”)是指“社会议价”,意思是:在结果尚未明朗的政治进程中,利益相关的各方施展各种手段,去影响该进程的走向,以图让该进程最终得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当然,从“你给我多少钱?”这句话,是很难猜到这层意思的) 社会议价是民主主义者爱用的概念,他们认为,让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到政治进程中,既体现了民主原则,也可将社会冲突纳入到既有的秩序框架中得以释放,而不至于积累爆发为社会动荡和革命,最终结果即便不是各方满意,也至少比较容易服气。 确实,和秩序崩溃、革命和战争相比,要好得多,问题是,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相比,这样的评价标准太低了,社会议价的手段各种各样,拉选票、打广告、造谣诽谤、游行静坐、堵门封路、扔燃烧瓶、(流行于法国的)软禁雇主、破坏试验田、破坏油井……其中许多毫无正当性和公正性可言,唯一可以安慰的,是其中涉及的罪恶与暴力都是零星小规模的,作为革命和战争的替代品(假如能够替代的话),相对要好一点,如此而已。 而真正可以带来公正性的社会议价机制,只有司法程序,正如我在一个帖子里曾经总结过的,它具备了我们可以期待于一种社会议价机制的全部制度功能:
司法程序提供了:具体而直接的利益关切与诉求者、对立的证据呈现、对等的抗辩与质证、中立的倾听者、独立于政治派系的裁决者、基于众多分散案例的试错和反馈、渐进的惯例形成、修正和废弃,而在……政治过程中,这些元素要么不存在、要么缺乏程序规范
当然,有人可能不同意我这种“司法主义”,而偏爱欧洲式的社会议价,可是,无论我们赞同何种社会议价方式,至少需要承认一点: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放到社会议价过程中去解决的,有些既已划定的边界、既已明确的权利,不能随便被拿去议价,即便有人吵着要这么做也不行,否则就没完没了,没有权利保障可言了。 所以我举了炒菜的例子,在家炒菜是早已确立的权利,尽管这么做确实提高了邻居遭受火灾的风险,但因为我有权利这么做,所以他只能承受这样的风险。 不过看来灰鸽子误解了这个例子的意思,那我就说得更清楚一些吧。 当我们谈论“讨价还价”时,可能涉及三种情况: 1)市场议价:此时交易标的物的权利归属明确,且议价双方共同认可,需要商量的只是价格,比如我去菜场买西瓜,我和摊主都同意现在这个西瓜是属于他的,而需要付钱的是我; 2)丛林议价:权利归属不明确,或权利归属原本明确,但其中一方无视该权利,议价结果由双方实力对比和偏好决定,与权利状态无关,比如绑匪与被绑者家属的议价; 3)社会议价:旨在通过议价过程,从权利不明确状态中得出一个明确的权利归属结论;(按我的观点,唯一公正的社会议价机制就是司法程序,不过,为了讨论继续,可以把其他机制也包括在内) 所以,社会议价只能运用于权利不明确状态,如果权利本来已经明确,你还提出议价,那就是无视既有权利,转变成丛林议价(俗话叫耍流氓)了。 那么,转基因争议是怎么回事?考虑到转基因争议涉及好几个不同问题,首先要明确你谈论的是哪一个,起初灰鸽子的核电站类比让我以为他说的是消费者的安全担忧,不过后来他说,如果脑筋正常的话应该理解他指的其实是有机农场经营者所面临的损失。 可是,经营者担忧自己的生意因为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而受损,并不是阻止他人进入这个行业的正当理由,至少在行会权利早已瓦解的当代是如此,这和开餐馆的道理完全一样,怕别人抢了你家餐馆的生意,不是阻止别人开餐馆的正当理由,这件事不能拿来进行社会议价,你硬要堵在人家店门口,跟人讨价还价,说咱们算算你该赔我多少钱我才能答应你开店,这当然是流氓做法,这种议价只能叫做丛林议价。  
[饭文]转基因标注争议中的法律经济学

(按:抱歉最近写作状态不好,很没条理,好像没说清楚,以后有机会再说一遍)

转基因标注争议中的法律经济学
辉格
2013年11月19日

近来,政策当局的一些动作似乎表明,其对待转基因粮食的政策已有所松动,这一迹象,也让转基因这个多年来争吵不休的话题再度热了起来;从农业技术的角度看,像中国这样还不怎么富裕的人口大国,转基因农业成为主流恐怕是无法避免的,非转基因食品将越来越成为只有少数人才负担得起的奢侈品。

这样,未来的争议焦点,将转向看待转基因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如何在一个社会共存的问题,而反转阵营的诉求重点,大概也会从封锁围堵转向监管和标注方面,要求政府强化监管,并主张转基因食品制造(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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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抱歉最近写作状态不好,很没条理,好像没说清楚,以后有机会再说一遍) 转基因标注争议中的法律经济学 辉格 2013年11月19日 近来,政策当局的一些动作似乎表明,其对待转基因粮食的政策已有所松动,这一迹象,也让转基因这个多年来争吵不休的话题再度热了起来;从农业技术的角度看,像中国这样还不怎么富裕的人口大国,转基因农业成为主流恐怕是无法避免的,非转基因食品将越来越成为只有少数人才负担得起的奢侈品。 这样,未来的争议焦点,将转向看待转基因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如何在一个社会共存的问题,而反转阵营的诉求重点,大概也会从封锁围堵转向监管和标注方面,要求政府强化监管,并主张转基因食品制造商有法律责任做出明确标注。 一种反对向企业施加法定标注责任的意见认为,如何对商品特性进行标注,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无论是否标注,那都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自由交易,政府和法律不应横加干涉;确实,企业自主性和自由交易理应得到保护,问题是,一桩交易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并不总是随交易的发生而自动明确的,往往需要法律来加以澄清,假如交易内容无法确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就没人能知道该怎么办,法律对交易的保护也就沦为一句空话。 通常,商家会通过招牌、价目表、菜单、广告、商品包装等手段,告诉消费者他卖的是什么,以及相应的交易条件,若是重要买卖,双方还会议定更多细节,甚至签个书面协议;但所有这些都无法保证对交易内容作出完备而精确的描述,因为首先,对任何东西进行完备精确描述都是不可能的,那意味需要对整个世界进行精确描述,而这是我们的认识能力和信息手段所无法满足的,其次,我们用来描述交易内容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十分模糊并充满了歧义,再次,即便我们有这样的能力,也不可能在每笔交易中都进行完备描述,因为那么做成本太高,与交易所带来的好处相比,不值得付出,所以实际的内容描述往往非常简略。 不过好在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办法来应付这一信息不完备问题;首先,人们通常不需要那么精确的描述交易内容,双方在认定内容与描述是否相符时,会有一定的宽容度,比如,饭店顾客大概不会接受一份缺了鸡丁或花生的菜被称作宫保鸡丁,也不会接受直径小于两毫米的鸡肉也算鸡丁而不是肉末,但通常可以容忍里面有或没有大葱,因为有了这样的宽容度,双方对交易内容的认定不必完全一致,只要分歧没有大到引发纠纷的程度即可。 其次,存在于习俗之中的隐含约定,可以补足交易内容描述的不完备性,人们对自然语言中每个词汇的共同理解,便是这样一种习俗,语义和其它习俗一样,都是长期协调博弈过程所达成的均衡;无须明确说明,我们都知道鸡丁大概有多大,一份宫保鸡丁大概有哪些配料,同样,无须明确约定,我们都可以合理的认为,一份宫保鸡丁里不应该出现一条老鼠尾巴,其制作过程也不应添入厨师的几毫升唾液,即便那是经过高温消毒并在医学上是完全无害的。 但习俗并不总是能解决问题,尽管它是社会协调的产物,但对它的理解毕竟是主观的,高度依赖于个人的母语、文化和教育背景,而隐含约定的内容随文化和亚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在现代流动性大社会中,交易双方常拥有十分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对交易与合约内容产生歧义和纠纷就在所难免,正因此,许多交易分歧才需要在法庭上解决。 合同法便是用来处理此类分歧的,它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在特定交易中,存在哪些理应得到遵循的习俗,这些习俗为此类交易规定了哪些隐含约定(或者叫默示条款);具体到转基因议题上,有待回答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合理的认为,在没有明确标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的情况下,市售食品中不会含有转基因成分? 换句话说,不应含有转基因成分,是不是食品零售交易的一项隐含约定?假如转基因是个存在已久的古老现象,那么法官的任务就只是识别是否存在相应的习俗,但实际上转基因是个新问题,很可能还没来得及形成习俗,或者几种相互竞争的习俗正在形成之中,此时法官便有了创造新规则的机会,那么,他该如何选择呢? 按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他应该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假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注的总成本低于那些忌讳转基因食品者在没有标注的情况下为识别是否转基因而付出的总代价,就应该支持法定标注责任,否则,就应让忌讳者自行负担识别成本。 实际情况如何,需要争议双方用统计数据来举证,不过,很容易想到几个影响上述两项成本的因素:转基因技术应用越广泛,跟踪转基因成分加工销售链条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标注的场合也越多,标注总成本就越高;对转基因的忌讳越普遍,识别需求就越多,忌讳者对转基因的心理抵触越强烈,识别的准确性和苛刻程度就越高,后两项都将提高识别成本;非转基因食品标注越普遍越鲜明,忌讳者的识别成本越低。 信奉自然法原则的人大概会说,法律这等神圣庄严的事情,怎么能让如此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算计来决定,而对于主观价值论者,这些算计中所不得不采用的客观价值标准(通常是以市场价格和货币金额来衡量)则更难以令人接受。 然而,正如波斯纳和大卫·弗里德曼等法律经济学家所指出,无论是在习俗和习惯法的自发形成中,还是在法官和陪审团对规则的权衡中,实际上通常都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只不过多数时候人们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到这一点。 法律是用来说服众人的,因而当它试图在模糊地带为行为划出边界时,必须遵循某种客观价值标准,而只有在边界既已划定之后,个人才得以在属于自己的边界之内遵循自己的主观价值而自由行事,也只有在此时,主观价值论才有了其用武之地。  
[微言]转基因与标注责任

【2013-11-13】

@whigzhou: 转基因食物要不要标注,不只关系到它是否在医学上有害,心理上的感受同样重要,道理类似于非清真食品是否需要标注,答案可由法律经济学给出:假如一个社会忌讳转基因食物的人居多,转基因食物的零售交易频率远低于非转基因食品,那就应该标注,否则就无需标注,这样,社会将更接近卡尔多-希克斯最优

@whigzhou: 类似的,一个穆斯林占多数的社会,需要标注的是非清真食品,而在穆斯林占少数的社会,则应将标注/甄别负担转移穆斯林自己,由他们自行负担标注清真食品的成本

@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感觉穆斯林人数比较好判定,完全不吃非清真的边界也很清楚。但是吃不吃转基因的意愿好像偏模糊,比如食用油采用了转基因的大豆压榨的,可能很多人能接受。但是直接的转基因大米,同样的人可能就接受不了。而且是否标注是不是只能靠立法者人为创制一种权利?

@whigzhou: 这种模糊性在法律问题中其实无处不在,司法系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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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whigzhou: 转基因食物要不要标注,不只关系到它是否在医学上有害,心理上的感受同样重要,道理类似于非清真食品是否需要标注,答案可由法律经济学给出:假如一个社会忌讳转基因食物的人居多,转基因食物的零售交易频率远低于非转基因食品,那就应该标注,否则就无需标注,这样,社会将更接近卡尔多-希克斯最优 @whigzhou: 类似的,一个穆斯林占多数的社会,需要标注的是非清真食品,而在穆斯林占少数的社会,则应将标注/甄别负担转移穆斯林自己,由他们自行负担标注清真食品的成本 @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感觉穆斯林人数比较好判定,完全不吃非清真的边界也很清楚。但是吃不吃转基因的意愿好像偏模糊,比如食用油采用了转基因的大豆压榨的,可能很多人能接受。但是直接的转基因大米,同样的人可能就接受不了。而且是否标注是不是只能靠立法者人为创制一种权利? @whigzhou: 这种模糊性在法律问题中其实无处不在,司法系统有能力对付,不需要立法 @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请问辉总,对于这种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方法也适用那种各地分别由陪审团裁定的判例法? @whigzhou: 对,我赞同司法途径,不赞成立法和行政途径,判断需要由陪审团来做,但各方可以援引第三方机构的调查报告或者专家意见作为证据,用来说服陪审团 @whigzhou: 重要的是,立法机构在处理这种模糊性上没有任何优势,议员们既不是专家,也不是上帝,同样需要依靠第三方意见,而与陪审团和法官相比,他们更容易受利益团体和政治偏见的影响 @whigzhou: 司法途径的好处还在于,法官可以向陪审团指示或解释:需要他们判断的是什么,以及其中的法理逻辑,比如这里的法律经济学道理 @zcx7792:但实施起来应该很困难吧,这样的经济学分析的数据来源应该是什么?基于民调? @whigzhou: 调查是一种,陪审团也可能依据直接的个人经验做判断 @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那理论上是否可以取消立法机构而达成法律系统完善运转呢?也就是说立法机构(一般是议会吧)是否在法律系统中具有某些判例法系统不 @whigzhou: 嗯,我赞成取消国会的普通立法权限,但可以保留其行政立法权限,即下院就“政府可以收多少税、怎么花”立法,上院对“政府可以做什么事”立法 @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哇,知识不够了,分不清什么叫“行政的”,什么不是……对于“政府能做什么事”一般习惯上是由宪法规定? @whigzhou: 很简单啊,所谓行政就是国王的行为,宪法只能做一般性限制,而为了有效限制王权,国会需要在某些事情上保留决定权,因而需要特别立法,比如是否允许国王与别国开战…… @黄章晋ster:通常的情形是,穆斯林数量较少的社会(如中国),清真餐厅或食品会标注『清真』,非清真则不会标注。在穆斯林占为主的社会,人们实际上并不特别在意餐厅或食品是否绝对清真,对食品是否清真特别认真在意,似乎是中国独有的现象 @whigzhou: 嗯,类比的前提是穆斯林都很介意这个,否则类比就无效了 @whigzhou: 判断是否“真的介意”,可以看两点,1)是否很多人会因为事后发现买到的食品不够清真而索赔或起诉卖家,2)其他条件相仿时,穆斯林是否愿意为确保食物清真而支付更高代价;实际情况我不了解,谢教官指出 @胡子v5:把转基因视同宗教禁忌,把反转视同宗教行为。别说,还真是越来越象这么回事了。不过正因如此,更不能强制标注了。 @whigzhou: 为什么? @whigzhou: 好吧,那就再做个更纯粹的思想实验吧。假设,经特定加工之后,食用狗屎在医学上是完全无害的,而且将狗屎作为辅料掺入食品还能带来某些特殊风味,那么,假如某饭馆在不预先告知食客的情况下出售掺了狗屎的食品,你认为是否正当? @whigzhou: 不介意吃到狗屎的人可能会说,让介意的人去负担标注成本吧,问题是,他恰好不幸生活在一个普遍介意是否吃到狗屎的世界 @whigzhou: 该思想实验中的狗屎可以替换成精液、月经血、包皮环切术切下来的皮、抽脂术抽出来的脂肪…… @whigzhou: 当火星人发现地球访客居然禁忌这些完全无害的食物时,大概也会觉得不可理喻吧——你们居然要求我们标注! @国王的耳朵11:转基因心理上的感受是媒体宣传出来的,没听说有人对杂交水稻心理上有障碍。 @whigzhou: 一种心理感受不会因为是“媒体宣传出来的”,就丧失得到保护的理由,宗教禁忌不也是巫师、教会和传教士宣传出来的吗? @胡子v5:楼主的“思想实验”恰恰应证了老美反对强标的一个理由:防止恶意丑化。狗屎、经血、包皮…以楼主的想像力,恐怕还有更多更恶心的类比 @whigzhou: 如果丑化已经成为普遍事实,转基因食品在多数人心目中形同经血,对它的心理厌恶已经很强烈,加以回避已经成为他们宗教禁忌般的习俗,那就有理由得到保护 @whigzhou: 注意这里的“如果……已经”,我并不认为这些事实在当前中国社会已经成立,我给出了一个判断原则,但并未作出判断 @whigzhou: 在法律局面尚未明朗之际,假如你不希望转基因食品被要求标注,办法之一是推动尽可能多的人去吃它,这样,主张强制标注者未来在法庭上就难以证明:转基因已成为普遍禁忌 @胡子v5:回到反转宗教化的问题。首先,科学问题不能宗教化,这是理性的底线 @whigzhou: 1)何以认为“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标注”是一个科学问题?科学问题里包括“应该”这种词汇吗?2)理性的底线是你的底线吧?你凭什么可以要求别人按你的理性底线生活?他们不可以不受打扰的过自己的非理性生活? @久四:不如推广更多的农民种它更实际,对农民有利的转基因作物更容易在市场上推广,到时候都是转基因,你不吃也得吃了。就像北京的空气,都污染成这样了,还不是照样吸。 @whigzhou: 嗯,之二  
饭文#J1: 转基因粮食应清晰标注

转基因粮食应清晰标注
辉格
2010年2月23日

近来,两个转基因水稻品种于去年十月获得农业部安全审批的事情,在经过绿色和平组织和一些学者的渲染和高调抨击之后,迅速成为公众争议话题;争议的要点,从食用安全性、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冲击,到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对粮食战略的隐患;最终,在一场夹杂着科学判断、公共政策评价和国家产业战略的混战中,再次落入了我们所熟悉的国际阴谋论和声讨贪婪跨国公司的老套。

从技术角度看,转基因技术确实在粮食的抗害、增长和营养等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有望带来许多此前难以想象的改进,也将是未来数十年技术创新和产业增长的重要领域;目前已经量产的大豆、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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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粮食应清晰标注
辉格
2010年2月23日

近来,两个转基因水稻品种于去年十月获得农业部安全审批的事情,在经过绿色和平组织和一些学者的渲染和高调抨击之后,迅速成为公众争议话题;争议的要点,从食用安全性、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冲击,到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对粮食战略的隐患;最终,在一场夹杂着科学判断、公共政策评价和国家产业战略的混战中,再次落入了我们所熟悉的国际阴谋论和声讨贪婪跨国公司的老套。

从技术角度看,转基因技术确实在粮食的抗害、增长和营养等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有望带来许多此前难以想象的改进,也将是未来数十年技术创新和产业增长的重要领域;目前已经量产的大豆、棉花、油菜等许多转基因作物所取得的市场效果,充分展示了这一前景。

反对者所提出的质疑和担忧,大多是原则性的,比如,担心人工植入的基因会造出极不寻常的新物种,从而给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却少有人具体的指出,某种特定的转基因作物,会通过何种生化机制,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换句话说,反对一方不仅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了对方,而且要求其证明那些“不可预料的后果”是无害的,当对方做不到这一点时,他们要求对这些技术施以事先的禁止,而不仅是伤害实际发生之后的赔偿和惩罚。

显然,对创新者施加如此严格的安全验证责任,是不现实的,若推广到所有创新领域,将完全扼杀创新的可能性;事实上,这样的严格责任也从未施加于任何产业,这样,反对者就需要论证,为何将其施加于生物工程,就是合理而必须的呢?

生产者制造出全新的产品卖给客户,若双方信息完全对等且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那么无论该产品有多危险,这都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政府和司法没有插手的余地;但通常,生产者会对潜在危险有更多的了解,也有更好的机会探测和避免这些危险,所以法律会要求他履行合理审慎和充分告知责任。

但这些审慎和告知责任不是无限的,它只适用于凭该行业通常具备的专业知识所能预见的、并且以该行业的技术水平能够成本可行的加以避免的那些危险;比如,小饭馆厨师在尝试一道新菜配方时,或许“我自己尝过了,没事”、“没听说这些料有啥禁忌”这样的审慎便已足够,但是对于面向数亿食客的麦当劳,一道新菜的安全性,法律或许会要求更严谨而全面的验证。

对于转入Bt抗虫蛋白基因的水稻,在商业化规模种植之前,要求开发者对这种蛋白的食用安全性做严格验证,无疑是合理的;如果环保组织基于生物学知识和作物驯化经验,担心该品种野化后或与各种野稻杂交后,是否会疯长为难以清除的杂草,因而要求开发者审慎验证,也不乏其合理性。

但是,诸如“这种蛋白的害处会不会在三十年后表现出来”、“野化和杂交许多代后会不会变成无法控制的怪物”之类的担忧,既缺乏理论依据,也注定无从验证,以此担忧为基础来反对转基因作物,便失去了法理依据,法律若采纳此类反对所依循的原则,我们社会的创新机会将被完全扼杀。

事实上,转基因的大豆和棉花等非粮食作物早已大范围种植,并未像转基因水稻这样引发公众的强烈反应;由此可见,人们所担忧的主要是长期食用的危险性,而不是其生态后果。

在专业人士看来,这种担忧并没有科学依据,它与其说是对生理伤害的担心,不如说是对怪异事物的恐惧和反感;对生命物的神圣感、对人为干预生命形态的反感,更强化了这种心理抵触,这是科学知识和理性分析所无法消除的。

然而,在大众看来,为何我们必须相信专家?为何我们不能凭自己的直觉、喜好、习俗和信仰,来决定相信哪些食物的安全性,或者宁愿冒什么样的风险?而要听凭一小撮专家的所谓科学判断的摆布呢?难道我们祖祖辈辈的生活,都是在专家的科学意见指导下进行的?

是的,对转基因作物担忧的非理性,并不能免除开发与生产者的充分告知责任;当事涉个人利益和权利时,人们有权表达和主张他们的担忧,即便这担忧毫无科学道理;比如,你把蛆蛹清洁消毒磨碎后掺进糕点里卖给我,你就有责任事先告诉我,因为你完全有理由预见到蛆蛹会让许多人感觉恶心,即便你找到一百位科学家作证说这蛆蛹多么卫生无害富有营养,也不能免除这一责任。

同样的,人们有权对转基因食物保持毫无来由的反感和恐惧,从公众反应看,这样的反感和恐惧是真实而普遍存在的;这样,充分告知责任便要求开发和生产者对转基因粮食作出明确的区分和清晰的标注,在包装、运输和分销等各个环节上采取合理措施来避免其与传统粮食相混淆;如果技术和成本上可行,法律甚至可以要求转基因作物必须同时转入特定颜色基因,以确保混淆不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