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转基因标注争议中的法律经济学

(按:抱歉最近写作状态不好,很没条理,好像没说清楚,以后有机会再说一遍)

转基因标注争议中的法律经济学
辉格
2013年11月19日

近来,政策当局的一些动作似乎表明,其对待转基因粮食的政策已有所松动,这一迹象,也让转基因这个多年来争吵不休的话题再度热了起来;从农业技术的角度看,像中国这样还不怎么富裕的人口大国,转基因农业成为主流恐怕是无法避免的,非转基因食品将越来越成为只有少数人才负担得起的奢侈品。

这样,未来的争议焦点,将转向看待转基因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如何在一个社会共存的问题,而反转阵营的诉求重点,大概也会从封锁围堵转向监管和标注方面,要求政府强化监管,并主张转基因食品制造商有法律责任做出明确标注。

一种反对向企业施加法定标注责任的意见认为,如何对商品特性进行标注,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无论是否标注,那都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自由交易,政府和法律不应横加干涉;确实,企业自主性和自由交易理应得到保护,问题是,一桩交易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并不总是随交易的发生而自动明确的,往往需要法律来加以澄清,假如交易内容无法确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就没人能知道该怎么办,法律对交易的保护也就沦为一句空话。

通常,商家会通过招牌、价目表、菜单、广告、商品包装等手段,告诉消费者他卖的是什么,以及相应的交易条件,若是重要买卖,双方还会议定更多细节,甚至签个书面协议;但所有这些都无法保证对交易内容作出完备而精确的描述,因为首先,对任何东西进行完备精确描述都是不可能的,那意味需要对整个世界进行精确描述,而这是我们的认识能力和信息手段所无法满足的,其次,我们用来描述交易内容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十分模糊并充满了歧义,再次,即便我们有这样的能力,也不可能在每笔交易中都进行完备描述,因为那么做成本太高,与交易所带来的好处相比,不值得付出,所以实际的内容描述往往非常简略。

不过好在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办法来应付这一信息不完备问题;首先,人们通常不需要那么精确的描述交易内容,双方在认定内容与描述是否相符时,会有一定的宽容度,比如,饭店顾客大概不会接受一份缺了鸡丁或花生的菜被称作宫保鸡丁,也不会接受直径小于两毫米的鸡肉也算鸡丁而不是肉末,但通常可以容忍里面有或没有大葱,因为有了这样的宽容度,双方对交易内容的认定不必完全一致,只要分歧没有大到引发纠纷的程度即可。

其次,存在于习俗之中的隐含约定,可以补足交易内容描述的不完备性,人们对自然语言中每个词汇的共同理解,便是这样一种习俗,语义和其它习俗一样,都是长期协调博弈过程所达成的均衡;无须明确说明,我们都知道鸡丁大概有多大,一份宫保鸡丁大概有哪些配料,同样,无须明确约定,我们都可以合理的认为,一份宫保鸡丁里不应该出现一条老鼠尾巴,其制作过程也不应添入厨师的几毫升唾液,即便那是经过高温消毒并在医学上是完全无害的。

但习俗并不总是能解决问题,尽管它是社会协调的产物,但对它的理解毕竟是主观的,高度依赖于个人的母语、文化和教育背景,而隐含约定的内容随文化和亚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在现代流动性大社会中,交易双方常拥有十分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对交易与合约内容产生歧义和纠纷就在所难免,正因此,许多交易分歧才需要在法庭上解决。

合同法便是用来处理此类分歧的,它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在特定交易中,存在哪些理应得到遵循的习俗,这些习俗为此类交易规定了哪些隐含约定(或者叫默示条款);具体到转基因议题上,有待回答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合理的认为,在没有明确标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的情况下,市售食品中不会含有转基因成分?

换句话说,不应含有转基因成分,是不是食品零售交易的一项隐含约定?假如转基因是个存在已久的古老现象,那么法官的任务就只是识别是否存在相应的习俗,但实际上转基因是个新问题,很可能还没来得及形成习俗,或者几种相互竞争的习俗正在形成之中,此时法官便有了创造新规则的机会,那么,他该如何选择呢?

按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他应该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假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注的总成本低于那些忌讳转基因食品者在没有标注的情况下为识别是否转基因而付出的总代价,就应该支持法定标注责任,否则,就应让忌讳者自行负担识别成本。

实际情况如何,需要争议双方用统计数据来举证,不过,很容易想到几个影响上述两项成本的因素:转基因技术应用越广泛,跟踪转基因成分加工销售链条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标注的场合也越多,标注总成本就越高;对转基因的忌讳越普遍,识别需求就越多,忌讳者对转基因的心理抵触越强烈,识别的准确性和苛刻程度就越高,后两项都将提高识别成本;非转基因食品标注越普遍越鲜明,忌讳者的识别成本越低。

信奉自然法原则的人大概会说,法律这等神圣庄严的事情,怎么能让如此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算计来决定,而对于主观价值论者,这些算计中所不得不采用的客观价值标准(通常是以市场价格和货币金额来衡量)则更难以令人接受。

然而,正如波斯纳和大卫·弗里德曼等法律经济学家所指出,无论是在习俗和习惯法的自发形成中,还是在法官和陪审团对规则的权衡中,实际上通常都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只不过多数时候人们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到这一点。

法律是用来说服众人的,因而当它试图在模糊地带为行为划出边界时,必须遵循某种客观价值标准,而只有在边界既已划定之后,个人才得以在属于自己的边界之内遵循自己的主观价值而自由行事,也只有在此时,主观价值论才有了其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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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抱歉最近写作状态不好,很没条理,好像没说清楚,以后有机会再说一遍) 转基因标注争议中的法律经济学 辉格 2013年11月19日 近来,政策当局的一些动作似乎表明,其对待转基因粮食的政策已有所松动,这一迹象,也让转基因这个多年来争吵不休的话题再度热了起来;从农业技术的角度看,像中国这样还不怎么富裕的人口大国,转基因农业成为主流恐怕是无法避免的,非转基因食品将越来越成为只有少数人才负担得起的奢侈品。 这样,未来的争议焦点,将转向看待转基因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如何在一个社会共存的问题,而反转阵营的诉求重点,大概也会从封锁围堵转向监管和标注方面,要求政府强化监管,并主张转基因食品制造商有法律责任做出明确标注。 一种反对向企业施加法定标注责任的意见认为,如何对商品特性进行标注,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无论是否标注,那都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自由交易,政府和法律不应横加干涉;确实,企业自主性和自由交易理应得到保护,问题是,一桩交易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并不总是随交易的发生而自动明确的,往往需要法律来加以澄清,假如交易内容无法确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就没人能知道该怎么办,法律对交易的保护也就沦为一句空话。 通常,商家会通过招牌、价目表、菜单、广告、商品包装等手段,告诉消费者他卖的是什么,以及相应的交易条件,若是重要买卖,双方还会议定更多细节,甚至签个书面协议;但所有这些都无法保证对交易内容作出完备而精确的描述,因为首先,对任何东西进行完备精确描述都是不可能的,那意味需要对整个世界进行精确描述,而这是我们的认识能力和信息手段所无法满足的,其次,我们用来描述交易内容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十分模糊并充满了歧义,再次,即便我们有这样的能力,也不可能在每笔交易中都进行完备描述,因为那么做成本太高,与交易所带来的好处相比,不值得付出,所以实际的内容描述往往非常简略。 不过好在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办法来应付这一信息不完备问题;首先,人们通常不需要那么精确的描述交易内容,双方在认定内容与描述是否相符时,会有一定的宽容度,比如,饭店顾客大概不会接受一份缺了鸡丁或花生的菜被称作宫保鸡丁,也不会接受直径小于两毫米的鸡肉也算鸡丁而不是肉末,但通常可以容忍里面有或没有大葱,因为有了这样的宽容度,双方对交易内容的认定不必完全一致,只要分歧没有大到引发纠纷的程度即可。 其次,存在于习俗之中的隐含约定,可以补足交易内容描述的不完备性,人们对自然语言中每个词汇的共同理解,便是这样一种习俗,语义和其它习俗一样,都是长期协调博弈过程所达成的均衡;无须明确说明,我们都知道鸡丁大概有多大,一份宫保鸡丁大概有哪些配料,同样,无须明确约定,我们都可以合理的认为,一份宫保鸡丁里不应该出现一条老鼠尾巴,其制作过程也不应添入厨师的几毫升唾液,即便那是经过高温消毒并在医学上是完全无害的。 但习俗并不总是能解决问题,尽管它是社会协调的产物,但对它的理解毕竟是主观的,高度依赖于个人的母语、文化和教育背景,而隐含约定的内容随文化和亚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在现代流动性大社会中,交易双方常拥有十分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对交易与合约内容产生歧义和纠纷就在所难免,正因此,许多交易分歧才需要在法庭上解决。 合同法便是用来处理此类分歧的,它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在特定交易中,存在哪些理应得到遵循的习俗,这些习俗为此类交易规定了哪些隐含约定(或者叫默示条款);具体到转基因议题上,有待回答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合理的认为,在没有明确标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的情况下,市售食品中不会含有转基因成分? 换句话说,不应含有转基因成分,是不是食品零售交易的一项隐含约定?假如转基因是个存在已久的古老现象,那么法官的任务就只是识别是否存在相应的习俗,但实际上转基因是个新问题,很可能还没来得及形成习俗,或者几种相互竞争的习俗正在形成之中,此时法官便有了创造新规则的机会,那么,他该如何选择呢? 按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他应该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假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注的总成本低于那些忌讳转基因食品者在没有标注的情况下为识别是否转基因而付出的总代价,就应该支持法定标注责任,否则,就应让忌讳者自行负担识别成本。 实际情况如何,需要争议双方用统计数据来举证,不过,很容易想到几个影响上述两项成本的因素:转基因技术应用越广泛,跟踪转基因成分加工销售链条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标注的场合也越多,标注总成本就越高;对转基因的忌讳越普遍,识别需求就越多,忌讳者对转基因的心理抵触越强烈,识别的准确性和苛刻程度就越高,后两项都将提高识别成本;非转基因食品标注越普遍越鲜明,忌讳者的识别成本越低。 信奉自然法原则的人大概会说,法律这等神圣庄严的事情,怎么能让如此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算计来决定,而对于主观价值论者,这些算计中所不得不采用的客观价值标准(通常是以市场价格和货币金额来衡量)则更难以令人接受。 然而,正如波斯纳和大卫·弗里德曼等法律经济学家所指出,无论是在习俗和习惯法的自发形成中,还是在法官和陪审团对规则的权衡中,实际上通常都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只不过多数时候人们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到这一点。 法律是用来说服众人的,因而当它试图在模糊地带为行为划出边界时,必须遵循某种客观价值标准,而只有在边界既已划定之后,个人才得以在属于自己的边界之内遵循自己的主观价值而自由行事,也只有在此时,主观价值论才有了其用武之地。  


已有1条评论

  1. 紫儿 @ 2013-11-29, 09:00

    转基因成本会低么?不觉得。转基因对人类有害么?也不觉得。社会及经济发展到一种地步,新的事物会出现以替换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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