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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O9: 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辉格
2010年11月17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财产许诺的有效性问题;由于该解释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最敏感的环节,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庞大,而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责任的认知却日益分歧和模糊的今天,值得花点功夫来理解该解释将给婚姻和家庭带来何种影响。

在读过解释全文之后,我总的观感是,它一方面(第二条)旨在强化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打击第三者从婚外关系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大部分条款),它大力强化了 标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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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辉格 2010年11月17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财产许诺的有效性问题;由于该解释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最敏感的环节,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庞大,而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责任的认知却日益分歧和模糊的今天,值得花点功夫来理解该解释将给婚姻和家庭带来何种影响。 在读过解释全文之后,我总的观感是,它一方面(第二条)旨在强化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打击第三者从婚外关系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大部分条款),它大力强化了婚姻责任的有限性;在几乎所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边界可能存在模糊的地方,它都将财产认定为个人的;最后,它再次强调了婚姻缔结决定的非交易性质,拒绝支持彩礼性质的财产转移作为婚姻契约的一部分。 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都有着强烈的进步和现代化倾向,强化一夫一妻制,打击包办和买卖婚姻,切断婚姻与家族义务的联系,否认婚约的交易性质,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等等;本次解释看来朝这个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在我看来是颇为激进的一步,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进步/新潮/女权主义人士眼里,这无疑是个进步。 然而,对于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较为传统和保守期待的人们,这或许会令他们更加无所适从;像中国这样庞大的国家,大城市、小城镇、农村之间,各地区/民族之间,有着十分不同的习俗和文化,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性质、婚姻责任的内容和组建家庭时的财产安排,有着千差万别的看法和期待,法律的意义便在于保护那些合理的期待不至于落空,一部成文法若过分与人们的普遍看法和期待相违逆,它就是在扰乱而不是维护既有的秩序,而它本身也很可能因得不到普遍遵守而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律。 现代人越来越看重婚姻中的感情成分,这是没错的,然而感情无须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婚姻区别于其它两性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正是其所附带的财产安排和财产性关系;无论浪漫主义者是否承认,缔结一桩婚姻的行动就是一项契约交易,该契约对双方投入于即将运营未来共同生活和子女养育的合伙企业(即家庭)的资源,和在该企业经营过程中各自须履行的义务和可获取的权益,作出了精细的规定。 当然,实际上双方无法将这些条款一一写下来,绝大多数人缺乏将契约成文化所需的抽象和表述能力,多数条款只能是默会的,而默契的内容高度依赖于双方对习俗和传统的共同认知;好的法官和成文法应帮助人们识别、抽象和阐述这些默会的规则,而不是凭空制造规则;比如,由某方长辈提供的婚房,无论是否言明或记在谁的名下,都是投入于新家庭的资产,是对方同意婚约的前提,将其认定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因而属个人财产,是很不恰当的。 传统上,女性选择嫁给某人,是抱着“托付终身”的期待的,由于女性再婚时的处境和议价地位远远弱于男性,其最初选择的机会成本极高,因而有理由要求男方作出可靠的长期承诺;在传统社会,这种承诺包含在几乎永久性的默会契约之中,由对方在整个婚姻存续期中逐日履行,但在现代社会,“托付终身”的期待显得越来越不合理了,而女性也逐渐学会了要求对方提前履约或提供抵押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最好的保障手段就是诸如一套房产这样的巨额抵押品。 法律应支持和保护这种履约手段,至少对于共同生活的那套房产,以及维持双方及子女在婚内事实上长期享有的生活水准所需的财产和费用,应默认的认定为婚内责任,除非有其他成文契约明确的解除了这些责任;最新的司法解释似乎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它认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孳生财产)默认的不随婚姻缔结而进入共同财产,只认定那些婚内形成或明确登记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才是婚内的,这无疑将弱化女性的契约地位。 显然,要求所有女性在结婚前仔细阅读每条成文法规定并深入精确领会其现实含义,是不合理的,而最终当她们真要面临这些条款带来的冷酷现实时,无异于一盆泼头冷水;更糟糕的是,对于已经存在的婚姻,这些规定将具有事实上的追溯效果:这些婚姻在缔结时,当事者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预期到未来离婚时会有这样的结果。 更何况,对于数亿仍生活于民风保守的农村和小城镇的女性,其中不少或许仍抱着在都市人看来早已不合时宜的托付终身期待,或许仍指望传统的默会契约会保护她们的利益,必要时司法会为她们提供救济,但很明显,有朝一日当她们果真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将是失望。
饭文#L6: 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辉格
2010年5月27日

去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近日,市妇联在一次宣传活动中广泛派发了规定文本,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兴趣,其中涉及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按《规定》第23条,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合理的,既然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他们当然有权了解自己究竟拥有什么,而信息的透明化对于减少和化解夫妻财产纠纷,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规定》忽略了一个问题: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种信息提供便可能构成隐私侵犯。

有很多原因会导致这种可能性,比如,夫妻在婚前约定将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或者约定婚后所得各自独有,不进入共同财产,或者一项财产虽在某方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并非属于他,比如父母委托其代管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在婚前即已转让他人或转入某项信托,只是登记信息尚未变更,等等;《规定》并未考虑到这些例外情况,并设置相应的防范程序,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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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辉格 2010年5月27日 去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近日,市妇联在一次宣传活动中广泛派发了规定文本,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兴趣,其中涉及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按《规定》第23条,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合理的,既然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他们当然有权了解自己究竟拥有什么,而信息的透明化对于减少和化解夫妻财产纠纷,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规定》忽略了一个问题: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种信息提供便可能构成隐私侵犯。 有很多原因会导致这种可能性,比如,夫妻在婚前约定将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或者约定婚后所得各自独有,不进入共同财产,或者一项财产虽在某方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并非属于他,比如父母委托其代管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在婚前即已转让他人或转入某项信托,只是登记信息尚未变更,等等;《规定》并未考虑到这些例外情况,并设置相应的防范程序,这恐怕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幸亏《规定》没有将披露义务延伸至银行、证券、电信、电子商务等服务商,要求他们提供账户数据,否则麻烦会更大,因为这些账户上的余额数字可能根本无关乎户主的净资产,而只是生意中的流动资金;但查询的一方却很可能作出错误解读,由此带来的冲突和纠纷将更加可怕。 在传统社会,婚姻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占有和监护关系,即便其中有契约的成分,那也是存在于两个联姻家族之间,而不是夫妻之间;现代婚姻则完全不同,如今妇女已取得了独立而完全的民事地位,婚姻已是夫妻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与一般契约不同的是,{*quote(有限责任婚姻)婚姻契约的绝大多数条款是由习惯法或成文法所规定的默示条款,无须双方特别约定。 不过,随着习俗和法律的变迁,契约的内容一直在变化,总的趋势是,条款在不断的削减,早先的生育义务、性接纳义务、性忠诚义务、对姻亲家族的义务,都逐渐从成文法中消失,也越来越不为习俗所支持;目前,婚姻义务主要由围绕家庭供养、财产共有和子女抚养与监护的一系列财产义务构成,而即便是财产义务,也已开始从过去的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演变。/quote*} 女性在经济上独立自主,传统社区的瓦解,城市的扩大和高流动性,通讯与交往模式的变迁,婚姻关系不断在动荡中演变,人们越来越难以期待一桩婚姻能永久维续;这一背景下,传统的类似于无限责任合伙的婚内财产共享方式,将在很可能发生的分手中,带来难以化解的冲突与纠纷;可以预料,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有限责任婚姻,即,通过婚前协议明确的约定,财产和收入中的哪些部分将被投入到共同拥有和经营的婚姻与家庭之中,而其余部分则各自保留完整的排他所有权。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婚姻也意味着夫妻各自保留独立而私密的生活空间,和只属于他/她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而不像传统婚姻伦理所要求的那样,双方需要放弃自己的空间和隐私,毫无保留的结合为一体;他们只须对事先所约定的那部分共同生活保持诚实、守信和忠诚,而无须向对方袒露在其他方面的信息;正因此,夫妻间的隐私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正如当婚姻契约中剔除了性接纳义务之后,便有了婚内强奸的罪名。 这种婚姻形态,不仅已得到成文法支持,也正被习俗所接受,部门和地方性的政策与法规,理应充分考虑并配合这一变化,避免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规定;工商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在受理业主配偶查询要求时,应通知业主,若后者提出异议并能够出示有关财产不受婚姻关系所约束的证据,便应拒绝提供信息;其配偶若仍想查明财产,就只能转向司法部门的帮助了,因为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当发生异议和纠纷时,应以保全现状为准则,裁定权利之归属,并非其职责所在。
饭文#L3: 什么样的换偶才是非法的?

什么样的换偶才是非法的?
辉格
2010年5月21日

马尧海等22人因集体换偶而被控聚众淫乱罪一案,初审以有罪判决告结;此案从一开始便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电视台还组织了专题辩论,正反双方可谓水火不容;在正方看来,换偶行为直接且严重挑战了道德传统和社会习俗,而法律既是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保护道德与习俗;而在反方看来,换偶案中没有受害者,而所谓公共危害,也没有说清楚究竟何种公共利益如何遭受了侵犯,既然没有受害方,就不存在犯罪。

从一般意义上讲,道德和法律的确有着密切关系,包括核心规则的同源性,功能上的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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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换偶才是非法的? 辉格 2010年5月21日 马尧海等22人因集体换偶而被控聚众淫乱罪一案,初审以有罪判决告结;此案从一开始便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电视台还组织了专题辩论,正反双方可谓水火不容;在正方看来,换偶行为直接且严重挑战了道德传统和社会习俗,而法律既是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保护道德与习俗;而在反方看来,换偶案中没有受害者,而所谓公共危害,也没有说清楚究竟何种公共利益如何遭受了侵犯,既然没有受害方,就不存在犯罪。 从一般意义上讲,道德和法律的确有着密切关系,包括核心规则的同源性,功能上的等价,和它们的相互支撑作用;但区别同样明显,道德体系中包含了大量基于价值观的规范,而价值判断是不能轻易引入法律的,而且价值观的分布随时间的变化非常快,地区和社区差异也相当大,尤其在现代社会,这种引入通常只会带来更多的冲突和混乱而非共识与秩序;所以,在个案评价中,应切忌用泛泛的道德评判代替对权利、伤害、过错与责任的具体分析。 就本案而言,我们确实找不出受害者,甚至没有听到过任何人抱怨被告的换偶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如果换偶行为都如本案被告那样做到了圈子的封闭性和行为的隐秘性,那么我们实在找不出理由动用纳税人所供养的警力,去窥探和揭露这些行为,并施加惩罚;实际上,这群人不过是组成了一个自己的虚拟社区,按他们独特的价值观选择了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已,一个多元化的大社会,应该容忍这种无害的独特性。 不过,这一辩护并不意味着,任何换偶行为都是无害且合法的;首先,换偶团体应确保其封闭性,不能开放或无条件的招募新成员,只应接受单身者或成对夫妇加入,而不能接受夫妻一方单独加入,否则,他们便会对现有婚姻关系构成规模化的冲击;在多数现代社会中,婚姻契约只包括了财产和抚养等经济责任,但也有许多社会的婚姻契约还保留着性忠诚责任,在这些社会,通奸仍是有罪的;即便在通奸非罪的社会,规模化的引诱和实施通奸从而破坏婚姻关系,很可能仍会被认为有罪。 其次,换偶团体应保持其隐秘性,除非换偶者离开他们现在生活的社区,在物理上另建新社区,否则,公开的换偶行为仍可能对其邻居的构成伤害;有两种潜在的伤害,首先是心理感受上的直接伤害,持有某些价值观的人看到听到身边的这种事情,会真切的感受到恶心和惊恐,就像有些女性看到陌生男子的裸体时的反应那样;当然,个体感受不能作为判定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但如果此种感受普遍存在于这个社区里,已构成习俗,那就不同了。 另一种是间接的财产性损害,假如我生活在一个民风朴厚、邻里和睦的社区,现在出现了一群换偶者,还闹得沸沸扬扬,远近皆知,从那以后,当别人问起我住在哪里时,我都难以启齿,乃至最后无奈搬离了该社区;很明显,在我眼里,或与我持类似看法的别人眼里,我的住宅的价值贬低了,我的生活质量也下降了;如果这种看法在社区和周边地区很普遍,这一损害会直接反映在房价上,它虽然是间接的,却是真实、具体而可度量的。 我认为,一个社区有权利阻止这种损害行为,并在其实际发生时获得司法救济,当然,他们有责任证明这种伤害确实存在,并且是基于社区居民的普遍看法,而非个人的特定价值观,即,感受到生活水平下降和房产贬值,并非仅仅出于他本人对身边换偶行为的厌恶,而是周围居民的普遍评价所造成的难堪与恶名;重要的是,即便他本人对换偶行为并无特别看法,也无法避免此种损害,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该损害是“客观的”。 让我们再考虑另一种情况,假设上述社区中出现换偶行为并已广为人所知之后,没有人提出侵权诉讼,甚至没有人提出抗议或驱逐动议,那么,多年以后,该社区便对换偶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容纳,或者说,它的习俗已经改变了;此时若再有人提起诉讼,就不应得到支持,换偶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社区居民的一项权利。 同样,如果你搬进一个此前已存在换偶行为的社区,而你在后来才听说,此时,你也没有权利主张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你感觉到生活质量受损、房产贬值、乃至被迫再次搬家,也是因为你自己事先不够审慎,没有打听清楚,理应自负其责;个人所特有的价值观,是不能用来挑战社区已经存在的习俗和规范的。 如前所述,在确保封闭性和隐秘性的前提下,换偶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构成伤害,因而,即便该行为在某些条件下是非法甚至有罪的,治安和司法部门也不应对它展开主动侦查和公诉,而应由实际遭受损害者自己提起诉讼;首先,侦查会破坏隐秘性,使得原本无害的行为变成有害的;其次,由于换偶行为是否有罪随社区习俗而异,而公诉则很可能忽视其中的差异,不必要的发起没有实际受害人的案件。
饭文#G9: 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辉格
2009年11月23日

日前,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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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辉格
2009年11月23日

日前,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的这份规范,仅仅针对性别认同障碍(GID,又称易性癖)患者的变性手术,而未涵盖各种雌雄间性(intersex,俗称阴阳人)等其他性别异常情况,后者同样面临着社会角色的尴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进展,或许将为改善他们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

GID和间性一样,都是因基因或荷尔蒙异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出一致而鲜明的性别特征,不同的是,尽管导致间性的十几种综合征生理表现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影响到生殖器官的外观,或至少在第二性征上有所表现,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统和第二性征则有明确且一致的性别,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绝接受自己的生物学性别,而强烈希望拥有相反的性别身份。

早先的心理学家认为GID是教育和文化环境的结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当成女孩来教养,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别错位,这种认识导致了通过心理治疗矫正性别错位的尝试;但后来的研究表明GID有着更深层的生理机制,许多GID患者的大脑结构在发育过程中已经异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别错位,却多半会在青春期后自行矫正,而心理治疗对真正的GID却没什么效果。

实际上从某种角度看,大脑本身就是一个性器官,男女颇为不同,GID男性虽然有着雄性生殖系统,却拥有一颗女性的大脑;当两者相冲突时,由于表达个人意志的“自我”存于大脑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统的服从来解决冲突了,这是变性手术的生物学伦理基础。

由于GID患者有着尽管错位但却明确的自我性别定位,因而明确其法定性别身份并不存在太大障碍,只须简单的承认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别系统中按个人意愿选择其一的权利;此次《规范》的重点,在于为认定性别错位的事实存在和患者意愿的真实表达,设定了严苛的条件;由于真假GID的区分要到青春期后才能认定,而此时患者已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实意愿的识别不存在根本性障碍。

相比之下,间性人面临的法律地位问题则更加棘手;首先,间性通常在发育早期便可识别,此时进行手术矫正的决定只能由父母来做,然而上古时代那种生杀予夺的无限监护权早已为习俗所限制,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可以覆盖如此重大的决定,已经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争议;困难在于,处置和不处置都可能给间性孩子的未来造成伤害,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家长、医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

其次,更困难的是,不同于GID,间性人特别是未经手术和荷尔蒙治疗的间性人,在成年之后,可能没有明确的自我性别认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别中的任何一种,他们中的许多已开始主张在法定性别系统中为他们另设一个性别(即第三性别),以便让他们也可享有与正常两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类似的问题对于同性恋者一样存在。

与性别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间性人和同性恋者却不可能在拒绝二元性别认定的同时,建立起类似婚姻的长期伴侣关系;尽管婚姻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理论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两个人也可以签订包含类似夫妻义务的契约,交易费用也不是障碍,因为民间组织可以为此类需求设计标准契约,就像开源社区的GPL那样。

真正的障碍在于,婚姻关系不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建立了义务,同时也默认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义务,比如当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暂时失去行为能力时,在旁的配偶便自动的接管了其民事责任,一方要动大手术或病危时,医生有义务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这些义务,在非婚姻伴侣关系中是否会得到第三方承认,是大有疑问的;另外,婚姻关系也影响到许多法定权利,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孩子领养权。

明确和保障性别异常者的权利,无疑是制度演进和社会走向宽容开放的应有之义,然而,简单的引入第三性别,会对现有制度造成太大的冲击,大量民事法律都需要重新审视,由此带来的制度成本或许过于昂贵;较为可行的路线是,通过比附和拟制,尽量往既有的二元体系上靠,将为性别异常者创建的新权利通过简单的接口接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而对婚姻法的扩展或许是找到这种接口的一条便利途径。

要怪都怪现代男人太长寿

我在上一篇里说明了,婚姻市场供需紧张、竞争激烈的原因不是出生性别比,而是性选择策略所致,我说,20-35岁的男性在争抢18-25岁的年轻女性,自然供不应求,但这还只涉及到初婚市场,如果把其他需求也考虑进来,供大于需的程度就更严重,实际上,全部成年男性都是妙龄女性的需求者,其中许多购买力还很强:养小蜜、包二奶、嫖客、杨振宁、花心已婚中年男、老外……

这是婚姻市场的供需基本格局,其背后的动力是性选择,供需差异之大不是性别比的2、3个百分点所能影响的,而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更可以忽略不计;简单说,每个小伙子都面临一大群老中青三代竞争者,别以为人家结了婚就不是竞争者了。

现代小伙子比古代的更惨,因为如今他们的前辈竞争者活得更久,而古代人均寿命只有30多岁,那时候杨振宁很少见;而且古代战乱频繁,战乱中死掉的通常80%以上是男人,幸存者和后来者常常有机会面临1:2甚至1:3的性别比,但即便如此,穷男人还是很多要打光棍。

扯远一点,现代男人的长寿很可能还带来了另一个后果——出生性别比的下降,因为男性长寿导致性选择加剧,光棍几率上升,生男孩的优势下降,于是性别比下降,当然,这一变化只能在几十代人的长期才会表现出来,哪位有兴趣可以去收集数据做个对比。

有人认为我引用的104和93的数据大有问题,我承认这两个数据的确很可疑,主要疑点是2000年普查数据和2005年抽样数据相互拍不上,但这对我影响不大,我只需要相信这两组数据中任何一组大致可信即可;对于我的论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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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一篇里说明了,婚姻市场供需紧张、竞争激烈的原因不是出生性别比,而是性选择策略所致,我说,20-35岁的男性在争抢18-25岁的年轻女性,自然供不应求,但这还只涉及到初婚市场,如果把其他需求也考虑进来,供大于需的程度就更严重,实际上,全部成年男性都是妙龄女性的需求者,其中许多购买力还很强:养小蜜、包二奶、嫖客、杨振宁、花心已婚中年男、老外……

这是婚姻市场的供需基本格局,其背后的动力是性选择,供需差异之大不是性别比的2、3个百分点所能影响的,而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更可以忽略不计;简单说,每个小伙子都面临一大群老中青三代竞争者,别以为人家结了婚就不是竞争者了。

现代小伙子比古代的更惨,因为如今他们的前辈竞争者活得更久,而古代人均寿命只有30多岁,那时候杨振宁很少见;而且古代战乱频繁,战乱中死掉的通常80%以上是男人,幸存者和后来者常常有机会面临1:2甚至1:3的性别比,但即便如此,穷男人还是很多要打光棍。

扯远一点,现代男人的长寿很可能还带来了另一个后果——出生性别比的下降,因为男性长寿导致性选择加剧,光棍几率上升,生男孩的优势下降,于是性别比下降,当然,这一变化只能在几十代人的长期才会表现出来,哪位有兴趣可以去收集数据做个对比。

有人认为我引用的104和93的数据大有问题,我承认这两个数据的确很可疑,主要疑点是2000年普查数据和2005年抽样数据相互拍不上,但这对我影响不大,我只需要相信这两组数据中任何一组大致可信即可;对于我的论证而言,重要的是:122或125这个出生性别比数字毫无意义,有意义的是20-24岁的性别比,而后者在普查数据中是102.8,在抽样数据中是93.1;而我相信:这个数字在过去5年和未来二三十年中大概都不超过100。下面的表格或许会让你得出与我类似的印象:

年龄    2000    2005
0-4岁   120.17  122.66
5-9岁   115.42  119.30
10-14岁 108.81  114.20
15-19岁 105.43  107.88
20-24岁 102.79  93.13

值得指出的是,普查数据与抽样数据中有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儿童和青少年的死亡率,按抽样数据,男孩与女孩的死亡率差距大幅扩大了,部分因为女童死亡率大幅下降,部分因为9岁以上男孩死亡率有所上升,我不知道这是因为统计偏差还是因为医疗和成长环境的变化。

 死亡率 2000   2005
年龄 男   女   男   女
 5岁 0.77 0.63 0.54 0.54
 6岁 0.67 0.50 0.60 0.24
 7岁 0.64 0.42 0.48 0.18
 8岁 0.63 0.38 0.46 0.23
 9岁 0.55 0.33 0.59 0.26
10岁 0.55 0.34 0.56 0.23
11岁 0.50 0.31 0.51 0.31
12岁 0.48 0.33 0.54 0.28
13岁 0.48 0.33 0.40 0.24
14岁 0.52 0.35 0.46 0.31
15岁 0.59 0.40 0.61 0.32
16岁 0.64 0.41 0.78 0.40
17岁 0.75 0.45 0.77 0.46
18岁 0.89 0.55 1.16 0.50
19岁 1.00 0.57 1.20 0.59

如果我们不采信93.1这个数字,而用上述死亡率在普查数据上计算,结果大约是103,就算采信103,这个性别比压根就不能用来解释婚姻市场供需紧张状况,美国2000年这个数字是104。看一下下面的20岁后男女未婚人口变动表吧,它造成的同龄未婚人口性别差率都是两位数乃至三位数:

年龄  男    未婚  %    女     未婚  %    性别比
20岁  97506 94216 96.6  99456 83715 84.2 112.5
21岁  91680 84905 92.6 100143 71225 71.1 119.2
22岁  95182 78405 82.4 103803 60022 57.8 130.6
23岁 112784 77909 69.1 123051 55770 45.3 139.7
24岁 102776 58735 57.1 110344 37170 33.7 158.0
25岁 100577 46609 46.3 110304 26563 24.1 175.5
26岁 108750 38908 35.8 114897 18777 16.3 207.2
27岁 108001 30712 28.4 114031 12896 11.3 238.2
28岁 104788 22962 21.9 109343  8079 7.4 284.2
29岁 117121 20188 17.2 122480  6288 5.1 321.1
30岁 124107 17424 14.0 127815  4678 3.7 372.5
31岁 135601 15410 11.4 142205  3788 2.7 406.8
32岁 143566 13597  9.5 148579  2966 2.0 458.4
33岁 150260 11890  7.9 154701  2307 1.5 515.4
34岁 157487 10734  6.8 161587  1883 1.2 570.0

饭文#D6: 择偶困难不能归咎于性别失衡

(按:第二段所引104对93的数字,大概因计划生育所导致的瞒报而夸大了,可能有些女孩出生时不报(以便为她们未来的弟弟留出配额),办理身份证时再补报,这一偏差的程度尚难以估算,但它对本文观点并无影响,它只是提示了对出生性别比可能有所高估,而我相信,婚龄人口性别比小于100这一判断,仍然成立。)

择偶困难不能归咎于性别失衡
辉格
2009年8月27日

刚刚过去的七夕,又把婚龄男女择偶困难的问题拉入了关注焦点之中,爱凑热闹的经济学家也不失时机的来插上一嘴,有学者就认(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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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二段所引104对93的数字,大概因计划生育所导致的瞒报而夸大了,可能有些女孩出生时不报(以便为她们未来的弟弟留出配额),办理身份证时再补报,这一偏差的程度尚难以估算,但它对本文观点并无影响,它只是提示了对出生性别比可能有所高估,而我相信,婚龄人口性别比小于100这一判断,仍然成立。) 择偶困难不能归咎于性别失衡 辉格 2009年8月27日 刚刚过去的七夕,又把婚龄男女择偶困难的问题拉入了关注焦点之中,爱凑热闹的经济学家也不失时机的来插上一嘴,有学者就认为,眼下中国的高房价和高储蓄率,就与青年男性择偶难有关,他们为了准备婚房和嫁妆,为了积累足够的财富以便向未来的妻子和岳父母证明自己抚养孩子和维持体面家庭的能力,必须拼命挣钱并大量储蓄,而买房也就成了“刚性”需求;迎娶门槛之所以如此之高,显然是因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太高,男多女少,竞争压力自然偏向了男性一边;那么,实际情况是否果真如此呢? 中国的出生性别比确实很高,每100个女婴大约对应125个男婴,可是当我们考虑性别比对婚姻市场的影响时,不能看出生性别比,而要看婚龄人口性别比;从学会走路开始,男孩的死亡率就明显高于女孩,好奇贪玩的本性令男孩遭遇更多的溺水、触电、摔落和车祸等种种意外事故,在进入青春期后,死亡率差距更急剧拉大;对比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和2005年抽样数据,2000年时15-19年龄段的性别比是104,五年后当他们进入婚龄时,这组人的性别比已变成93,即每百位女孩对应的男孩,少了11个,这一转变十分惊人,完全消除了出生性别比对婚姻市场的影响。 仔细分析这两组数据很容易看出,即便出生性别比长期维持高位,可见未来的婚龄性别比都不会高于100;因此,将男青年择偶成家的压力归咎于性别失衡,是站不住脚的;再对比美国的数字,尽管美国男孩死亡率也高于女孩,但差距明显拉大是在25岁以后,直到30岁以上女性人数才开始多于同龄男性;因此,如果我们认为中国男青年择偶压力大于美国,原因一定不是性别比;显然,美国男孩的死亡率并未随青春期来临而突然升高,这或许是因为中国男孩尤其是农村男孩较早进入社会,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或许是因为美国父母在防范未成年人意外方面,做得更好些。 实际上,中国青年的择偶压力并非男性所独有,近年来有关“剩女”的讨论也同样热烈,这是一个结构性的双向困局,并非总量对比能够说清;婚姻市场并非男女双方随机碰撞撮合的过程,其基本动力是针对对方禀赋的双向性选择过程,其中男性更侧重对方的年轻美貌、温柔贤淑等先天禀赋,而女性更侧重对方的健康才智和地位财富,后者包含更多的后天因素;显然,用于评估女性禀赋的信号在早期便可获得,而对男性潜力股的识别则困难的多,经常很晚才能看清;这一性选择策略上的差异导致的结果是:男性在择偶时间的选择上灵活得多,特别是那些有望凭借后天禀赋的男性,会故意推迟择偶时间,以便把手里的牌养大,而女性则不同,因为她们的牌早已摊开,拼抢早就开始。 择偶策略的不对称把婚姻市场分割成了明显不同的两个部分:一方面,大批20-35岁的男性在争抢18-25岁的年轻女性,僧多粥少,竞争惨烈,房子嫁妆自然不能少,甚至有钱有势的老男人也以养小蜜包二奶来添乱凑热闹,加剧战火;另一方面,一旦过了妙龄,女性谈判地位迅速跌落,如果不及时调整策略放低价码,过28岁之后便很可能沦为剩女;对于那些条件优越而不甘掉价的女性,上述局面尤为不利:漫长的学校生涯让她们在起跑点就晚了一步,而我国特有的不许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又大大强化了这一劣势,况且,自身的优越条件让她们对幼稚男生不屑一顾,等她们终于开始着急的时候,发现身边的好男人都被挑光了,于是在迫不得已的策略退让过程中,她们发现自己的选择面越来越窄。
饭文#A4: 亲子鉴定的经济含义

亲子鉴定的经济含义
辉格
2009年4月27日

最近,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新的基因法,新法加大了对私人基因测试的限制,大范围排除了其在民事关系中的应用,并对违规测试规定了高额罚款;这其中包括了对亲子鉴定的限制,按新规定,亲子鉴定须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并且,性关系历史不明朗不再被接受为做鉴定的正当理由。新法的出台(还需等待参院批准),确认了三年多前德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也与该国司法部近年来所遵循的原则相一致。尽管德国政坛对此事少有分歧,但法案在民间还是引发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损害了父亲们对亲子关系的知情权。(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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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经济含义
辉格
2009年4月27日

最近,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新的基因法,新法加大了对私人基因测试的限制,大范围排除了其在民事关系中的应用,并对违规测试规定了高额罚款;这其中包括了对亲子鉴定的限制,按新规定,亲子鉴定须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并且,性关系历史不明朗不再被接受为做鉴定的正当理由。新法的出台(还需等待参院批准),确认了三年多前德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也与该国司法部近年来所遵循的原则相一致。尽管德国政坛对此事少有分歧,但法案在民间还是引发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损害了父亲们对亲子关系的知情权。

双方的担忧都是有道理的,基于基因测试的亲子鉴定的技术可靠性,将打破数万年来维持婚姻关系和家庭结构的信息模糊态势,将进一步动摇欧洲福利国家本已摇摇欲坠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所赖以苟延残喘的经济基础;而另一方面,在可靠鉴定技术已经唾手可得的情况下,继续禁止男性利用它,恐怕也难以说服他们继续留在婚姻关系中;欧洲的婚姻家庭,看来将无可避免的土崩瓦解。

物种的婚配模式,取决于子代抚养成本和两性在其中的投资策略,从鱼类的大量产卵,到鸟类少量但巨大的蛋,从有袋类的育儿袋,到有胎盘哺乳类漫长的孕期和哺乳期,雌性对每个子女的投资越来越大;在加大单位投资和强化少生精养策略方面,人类显然走得最远:由于人类把发展竞争优势的重点放在认知和思维能力而不是体能和专用器官上,他们把哺乳期结束到性成熟之间的幼年期延长到了十几年。这种巨额投资加剧了男性对女性有限生育资源的争夺,同时也迫使女性吸引男性来保护投资和共同负担高昂的抚养成本,而要做到这一点,女性必须让男性相信他们所保护和投资的对象是自己的后代。

同时,女性在投资安全性和回报最大化方面,还要考虑两个因素:首先,当配偶被其他男性取代时,要确保新丈夫不会遗弃甚至杀死前夫的孩子——这在稳定配偶模式中是很普遍的;其次,如果出现为后代获取比丈夫更好基因的低风险机会,不要错过。上述因素都意味着,亲子关系的有限信息模糊,将最好的保护女性的投资策略:它一方面让丈夫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是在抚养自己的孩子,同时也让丈夫的竞争者们不会轻易遗弃甚至杀害孩子。

雌性在制造信息模糊上有天然的优势,而人类女性通过隐藏排卵期、弱化孕期生理特征、用永久化乳房来混淆哺乳期与非哺乳期等多种手段,大大强化了这种优势。该策略的极端运用,出现在一些资源条件极端恶劣的社会(比如北极爱斯基摩人中)所一度流行的一妻多夫模式中,在那些恶劣条件下,吸引一个丈夫常常不足以成功抚养孩子,而刻意制造的亲子关系不确定性可以让女性说服多位男性共同投资。模糊策略是成功的,自从基因检测技术出现以来,大量遗传学研究发现,非婚生子的比例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在各种社会中,其百分比都是两位数。

从上世纪起,特别是在西欧,基于上述抚养策略和两性投资策略的婚姻关系,受到了现代福利制度和义务教育制的冲击;男性在传统婚姻关系中的投资,主要体现在安全保护、生活资料和子女教育上,而福利政策让政府越来越多的取代了丈夫和父亲的作用,女性越来越不需要吸引和说服男性来共同承担抚养负担,于是,她们策略组合中获取更好基因的那一条便逐渐占据主导;在西欧,今天的单身母亲们无须再为孩子的奶粉钱、学费、医疗而操心,从出生到大学毕业,政府包办一切,甚至毕业之后没有工作也不怕,靠失业补贴足以生存。

同时,对男性来说,由于女性的策略转向,在婚姻市场的诸多择偶条件中,经济实力和家庭投资意愿的重要性已大为降低,优良基因——表现为健康和性吸引力——的地位大大提升,于是追求丰厚稳定收入和事业成功的动力下降了,而把自己扮得更酷的激励加强了(尽管有时候事业成就也可以让你更酷,但这一点不再那么确定);所有这些,改变了数千年来两性之间的游戏规则,最终导致了六十年代横扫整个西方的性解放运动,性革命最初由西欧女权主义者发动,随后战火烧到美国;然而,由于美国福利制度的深度和广度远不及西欧,传统婚姻家庭的经济基础仍然坚实,所以革命高潮一过,保守主义迅速回归;相反在西欧,性解放已水到渠成,大局早已底定,以至于今天已经不再需要女权主义的任何努力了,公众对这一话题也失去了兴趣。

基因技术的发展,让依靠信息模糊而得以残存的欧洲婚姻制度,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如果允许亲子鉴定,信息模糊便不复存在,家庭要瓦解,如果不允许,不服气的男性就可能进一步逃离婚姻和家庭,无论如何,恐怕都难以挽回婚姻和家庭在欧洲的没落命运。

单偶制婚姻与欧佩克

经济学家Steven Landsburg将单偶制婚姻与卡特尔组织(比如欧佩克)作了类比,有点意思:

Today, when my wife and I argue about who should do the dishes, we start from positions of roughly equal strength. If polygamy were legal, my wife could hint that she’s thought about leaving me to many Alan and Cindy down the block—and I might end up with dishpan hands.

. . . Antipolygamy laws are a textbook example of the theory of cartels. Producers, initially competitive, gather together in a conspiracy against the public or, more specifically, against their customers. They agree that each firm will restrict its output in an attempt to keep prices high. But a high price invites cheating, in the sense that each firm seeks to expand its own output beyond what is allowable under the agreement. Eventually, the cartel crumbles unless it is enforced by legal sanctions, and even then violations are legion.

That story(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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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Steven Landsburg将单偶制婚姻与卡特尔组织(比如欧佩克)作了类比,有点意思:

Today, when my wife and I argue about who should do the dishes, we start from positions of roughly equal strength. If polygamy were legal, my wife could hint that she's thought about leaving me to many Alan and Cindy down the block—and I might end up with dishpan hands.

. . . Antipolygamy laws are a textbook example of the theory of cartels. Producers, initially competitive, gather together in a conspiracy against the public or, more specifically, against their customers. They agree that each firm will restrict its output in an attempt to keep prices high. But a high price invites cheating, in the sense that each firm seeks to expand its own output beyond what is allowable under the agreement. Eventually, the cartel crumbles unless it is enforced by legal sanctions, and even then violations are legion.

That story, told in every economics textbook, is also the story of male producers in the romance industry. Initially fiercely competitive, they gather together in a conspiracy against their "customers"—the women to whom they offer their hands in marriage. The conspiracy consists of an agreement under which each man restricts his romantic endeavors in an attempt to increase the bargaining position of men in general. But the improved position of men invites cheating, in the sense that each man tries to court more women than allowed under the agreement. The cartel survives only because it is enforced by legal sanctions, and even so violations are legion.

(转摘自Steven Pinker:How The Mind Works

按Landsburg的说法,单偶制是一种买方卡特尔(欧佩克是卖方卡特尔),它是男人之间的妥协,通过限制每个买家(男人)的购买量,来对付女人漫天要价,结果受损的是女人,比如,原本可以做李嘉诚三奶的,现在只好做某小职员的大奶了;和欧佩克一样,这种卡特尔总是面临作弊的破坏(因为作弊的诱惑太大了),必须借助强制力,并且即使有强制性规定也往往难以良好执行,确实如此。

对Landsburg的分析,我要补充一下,单偶制实际上奖励了漂亮女人,而损害了相貌平平或丑陋的女人,根据我对多妻制和女性第二性征的分析(参见《乳房的等级多偶制起源假说》及文内链接),男性对女性容貌的选择,实际上是在用质量换取数量,而之所以需要这种交换,就是因为其配偶数量被某种自然、生理或制度条件限制在其供养能力之下,当然,单偶制法律强化了这种限制,因而对质量的要求会更高——如果按供养能力我本来可以娶五个,现在被限制只能娶一个,我对质量的要求当然会大大提高,而这个质量就表现为容貌(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嫁妆)。

推论:设A为财富和权力差异度,B为多妻指数,那么,在一个社会中,A比B的比值越高,该社会的女性第二性征越发达。

饭文#84: 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

(按二:此文发表后,遭到不少同性恋权利支持者的激烈抨击,他们从文中读出了这样的意思:我主张灭绝同性恋。阿弥陀佛~~)

(按一:最后一段言犹未尽,本想乘机说说美国各教派从偏激走向宽容的历史,可惜篇幅满了,再找机会吧)

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
辉格
2009年2月12日

去年11月,就在美国自由派赢得总统和国会选举的同时,却在别处遭遇了一次出乎他们意料的失败。加利福尼亚选民在选举日除了对总统候选人投票,还要为一系列州内选举和表决投票,其中包括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八号提案。提案以52%的支持率通过,这一失败让自由派在半年前赢得的那场胜利化为乌有,当时,加州最高法院以4:3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八号提案的通过随即全美80多个城市引发了一场大规模抗议,许多个人、团体、甚至地方政府向加州高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决定受理这些诉讼,并安排在下月初开庭。自由派的愤怒源自他们对失败的震惊,此前他们在舆论上已完全占据主导,支持提案的捐助者甚至不敢公开捐助记录,”沉默的多数”用选票说话了。

近年来,在同性恋社团和自由派的推动下,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运动,在具有深厚保守传统的美国,正取得越来越多的进展。实际上,同性恋行为本身在美国早已得到保护,也就是说,从消极权利的角度看,同性恋者已拥有全部公民权利,他们现在主张的同性婚姻,实际上是在改变对婚姻的定义,从而创制一种与传统婚姻同等地位的新的民事关系,而正是这一条,遭到了保守派的强烈抵制。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不仅是一种民事关系,还有深厚的宗教内涵,历史上,婚姻法作为教会法的一部分,独立于普通法,婚姻事务也一直由教会管辖。所以不难理解,保守派为何在此问题上如此顽固,这已经成为他们最后的防线。

现在,这条防线正在被突破。加州去年五月的裁决让它成为继马萨诸塞之后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州,就在八号提案通过后几天,康涅狄格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的裁决正式生效,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正在佛蒙特、罗德岛、缅因和新罕布什尔(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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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二:此文发表后,遭到不少同性恋权利支持者的激烈抨击,他们从文中读出了这样的意思:我主张灭绝同性恋。阿弥陀佛~~)

(按一:最后一段言犹未尽,本想乘机说说美国各教派从偏激走向宽容的历史,可惜篇幅满了,再找机会吧)

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
辉格
2009年2月12日

去年11月,就在美国自由派赢得总统和国会选举的同时,却在别处遭遇了一次出乎他们意料的失败。加利福尼亚选民在选举日除了对总统候选人投票,还要为一系列州内选举和表决投票,其中包括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八号提案。提案以52%的支持率通过,这一失败让自由派在半年前赢得的那场胜利化为乌有,当时,加州最高法院以4:3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八号提案的通过随即全美80多个城市引发了一场大规模抗议,许多个人、团体、甚至地方政府向加州高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决定受理这些诉讼,并安排在下月初开庭。自由派的愤怒源自他们对失败的震惊,此前他们在舆论上已完全占据主导,支持提案的捐助者甚至不敢公开捐助记录,"沉默的多数"用选票说话了。

近年来,在同性恋社团和自由派的推动下,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运动,在具有深厚保守传统的美国,正取得越来越多的进展。实际上,同性恋行为本身在美国早已得到保护,也就是说,从消极权利的角度看,同性恋者已拥有全部公民权利,他们现在主张的同性婚姻,实际上是在改变对婚姻的定义,从而创制一种与传统婚姻同等地位的新的民事关系,而正是这一条,遭到了保守派的强烈抵制。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不仅是一种民事关系,还有深厚的宗教内涵,历史上,婚姻法作为教会法的一部分,独立于普通法,婚姻事务也一直由教会管辖。所以不难理解,保守派为何在此问题上如此顽固,这已经成为他们最后的防线。

现在,这条防线正在被突破。加州去年五月的裁决让它成为继马萨诸塞之后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州,就在八号提案通过后几天,康涅狄格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的裁决正式生效,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正在佛蒙特、罗德岛、缅因和新罕布什尔等多个州议会讨论。

撇开宗教内涵,从民法角度看,婚姻实际上就是一种涵盖了财产共享、继承和子女抚养等责任的民事契约;理论上,通过双方协商签约,婚姻关系像其他民事关系一样可以得到合同法的保护,而不需要专门的婚姻法,通过商定各种责任关系,每对夫妻都可以建立独特的婚姻关系;但实践上,婚姻契约涵盖的内容过于广泛,时间跨度又很大,如果每对夫妻都从头商议全部条款细节,交易费用大到无法接受;婚姻法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提供了一种包含了大量默示条款的标准契约,其内容来自社会对于婚姻所含责任的普遍看法,同时,借助婚前协议,夫妻可以对契约内容进行个性化和微调。

从民法角度看,只要契约自由原则得到贯彻,同性婚姻是否被承认,其实对于争议双方都无关紧要(暂不考虑与婚姻有关的税收和福利优惠),想结婚的同性恋者,不妨订立这样的契约:我们同意承担异性夫妻在婚姻法下被规定的全部责任,直到任一方死亡或双方同意解除契约。同性恋社团也可以参照开源组织为开源软件所设计的GPL授权协议,为同性夫妻设计一套标准婚姻契约,按经验,美国法官是会承认这种契约的,这将是法律自发演进的经典模式。

如此看来,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之争,更多的是一种名分之争,自由派希望通过不断突破一些社会心理禁区,来求得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氛围,而这也正是保守派不愿看到的,在这方面,自由派显然获得了更多成果。然而有趣的是,双方都没有看到一种前景:恰恰是对同性恋的文化宽容,或许会在未来导致同性恋的急剧减少甚至灭绝。

对于进化生物学家,同性恋一直是个难题,这种看起来对个体繁衍有害无益的性状,不仅有基因基础,而且在各种族的基因库中拥有稳定的比例,好像跟天生不爱吃饭爱吃沙子一样奇怪。近年来有一种相对可信的理论认为,同性恋其实是双性恋的一种极端状态,而双性恋是有遗传优势的,这是因为双性恋者通常更早开始性行为,而且平均拥有数倍于单性恋者的性伴侣。正是双性恋的这种遗传优势,附带使同性恋作为其副产品也长期存在着。

在我看来,同性恋的存在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那就是文化传统和伦理体系对娶妻生子的看重,在各种文化中,这都被视为人生头等大事。因而,在传统社会,同性恋者虽然对异性没兴趣,但为了履行伦理和家族义务,同样会娶妻生子;即使在当代,许多社会的同性恋者为了掩盖其性取向,也会娶妻生子。因此,在这种严苛的伦理约束下,同性恋者留下的后代通常并不比异性恋者少,这样同性恋基因便无法被排除出基因库。

显然,文化宽容将瓦解同性恋的这一存在基础,在同性行为被普遍接受、同性婚姻得到伦理正当性之后,同性恋不再需要履行娶妻生子义务,也不必用异性婚姻来掩盖性取向,于是,他们也就不再会留下后代了。这一结果,或许只要几代人时间就会在统计上表现出来。

从这一前景中,我们实际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广泛的启示,那就是,对于一种罕见、奇特甚至令你反感的行为方式,如果它仅仅是与你的价值观相悖,而没有伤害旁人,那就最好宽容它;长期的宽容会让原本极端的行为融入主流,或许最终还会消失。

 

关于多妻制的起源时间,一些材料

经过前两篇2)的梳理,问题的焦点逐渐明朗,牛友的质疑推动了我寻求更好的表述,这正是我所期待的交流,也合了我的“科学是一种对话方式”这一信条,所以感谢大家,特别是MiniTrue和laoyao。

首先修正一个术语,我想还是用等级多妻(hierarchical polygyny)代替等级多偶(hierarchical polygamy),以便容纳两个我原本就暗示了的含义:1)它是关于人类的;2)它是男性单方面多偶的。

经过梳理,我的假说的核心推论是:多妻制、等级分化和父系继承的起源时间,早于智人走出非洲之前。

对于这一推论,现有的考古学、人类学和遗传学研究没有提供正面证据,但也没有提供反面证据,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确认这一点,只是因为我们对智人成种到走出非洲之间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所知太少,而并不是已经有足够证据来划出一个时间上限。

这里先给出一些多妻制的材料(提示:我已说明,人类的社会性决定了,多妻制必然是等级化的,所以,多妻的证据,就是等级化的证据),关于父系继承,稍后再考察。

多妻制广泛流行于各种文化,下面是wiki的Polygamy词条中援引一份民族志普查结果(更多介绍可参见wiki的Polygany词条):

According to the Ethnographic Atlas Codebook, of the 1231 societies noted, 186 were monogamous. 453 had occasional polygyny, 588 had more frequent polygyny, and 4 had polyandry.[4] At the same time, even within societies which allow polygyny, the actual practice of polygyny occurs relatively rarely. There are exceptions: in Senegal, for example, nearly 47 percent of marriages are multiple.[5] To take on more than one wife often requires considerable resources: this may put polygamy beyond the means of the vast majority of people within those societies.

非洲的多数部落在智人成种后从未离开非洲大陆,其中许多部落很少受外部文化影响,那里的情况是:

Polygamy existed all over Africa as an aspect of culture o(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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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前两篇2)的梳理,问题的焦点逐渐明朗,牛友的质疑推动了我寻求更好的表述,这正是我所期待的交流,也合了我的“科学是一种对话方式”这一信条,所以感谢大家,特别是MiniTrue和laoyao。 首先修正一个术语,我想还是用等级多妻(hierarchical polygyny)代替等级多偶(hierarchical polygamy),以便容纳两个我原本就暗示了的含义:1)它是关于人类的;2)它是男性单方面多偶的。 经过梳理,我的假说的核心推论是:多妻制、等级分化和父系继承的起源时间,早于智人走出非洲之前。 对于这一推论,现有的考古学、人类学和遗传学研究没有提供正面证据,但也没有提供反面证据,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确认这一点,只是因为我们对智人成种到走出非洲之间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所知太少,而并不是已经有足够证据来划出一个时间上限。 这里先给出一些多妻制的材料(提示:我已说明,人类的社会性决定了,多妻制必然是等级化的,所以,多妻的证据,就是等级化的证据),关于父系继承,稍后再考察。 多妻制广泛流行于各种文化,下面是wiki的Polygamy词条中援引一份民族志普查结果(更多介绍可参见wiki的Polygany词条):

According to the Ethnographic Atlas Codebook, of the 1231 societies noted, 186 were monogamous. 453 had occasional polygyny, 588 had more frequent polygyny, and 4 had polyandry.[4] At the same time, even within societies which allow polygyny, the actual practice of polygyny occurs relatively rarely. There are exceptions: in Senegal, for example, nearly 47 percent of marriages are multiple.[5] To take on more than one wife often requires considerable resources: this may put polygamy beyond the means of the vast majority of people within those societies.

非洲的多数部落在智人成种后从未离开非洲大陆,其中许多部落很少受外部文化影响,那里的情况是:

Polygamy existed all over Africa as an aspect of culture or/and religion (mainly Islam). Plural marriages have been more common than not in the history of Africa. Many African societies saw children as a form of wealth thus the more children a family had the more powerful it was. Thus polygamy was part of empire building. It was only during the colonial era that plural marriage was perceived as taboo. Esther Stanford, an African-focused lawyer, states that this decline was encouraged because the issues of property ownership conflicted with European colonial interest.[6] It is very common in West Africa (Muslim and traditionalist).

另一段关于非洲多妻制的文字,来自一个非洲历史网站

Polygamy has always been a feature of the world. In Africa pologamy expressed itself in the Jewish, Islamic and other native traditions. In all systems there were strict laws which protected the womens position in this traditional African system. Polygamy became taboo with Colonialism due to the conflict with inheritance in large families, the social-economic threat caused by increased African populations and the Eurocentric Christian values. However today polygamy is still a reality and is becoming an option in the African Diaspora in response to a social dilemma. Polygam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law and balance is a viable aspect of African family systems which is exited from Kemet to Sokoto.

澳洲土著的情况很关键,因为他们是第一批走出非洲的智人的后裔,而且从到达澳洲大陆之后就一直近乎与世隔绝。更重要的是,澳洲土著没有农业和牧业,只有渔猎和采集,这表明多妻制和等级分化可以早于农牧业而产生。以下摘自大英百科的Australian Aborigine词条

Although most men had only one wife at a time, polygyny was considered both legitimate and good. The average number of wives in polygynous unions was 2 or 3. The maximum in the Great Sandy Desert was 5 or 6; among the Tiwi, 29; among the Yolngu, 20 to 25, with many men having 10 to 12. In such circumstances, women had a scarcity value. Having more than one wife was usually a matter of personal inclination, but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were important; so were prestige and political advantage. Some women pressed their husbands to take an additional wife (or wives), since this meant more food coming into the family circle and more help with child care.

另外,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在《原始人的性生活》(The Sexual Life of Savages in North-Western Melanesia, 1929)中描述的Trobriand Islands上的美拉尼西亚土著,其部落酋长拥有十几位妻子和大量财产,这些土著与欧亚大陆的隔绝程度也很高,只有非常简单的园艺农业,没有黎凡特地区发展出的那种农业。 稍后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