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近搬家之后,居家环境大为改进,我开始把更多的时间献给我的庭院、草木、鸡犬、树荫、躺椅和纸书,在线时间也就大幅削减,不再能及时回应朋友们的提问了,不过我会尽量在周末挑选有意思的问题出来讨论的,好在常来的朋友都了解,我从来不曾具备对答如流的本领,呵呵)
关于牛博下半身的问题,以及泛而言之的博客作者权利,我曾在《老鼠的第二种公共性其实就是开放式要约》里表达过看法,再概述和补充一下:
1)我同意,博客作者,无论是否经网站主人邀请,一经注册,便拥有某些权(more...)
(按:最近搬家之后,居家环境大为改进,我开始把更多的时间献给我的庭院、草木、鸡犬、树荫、躺椅和纸书,在线时间也就大幅削减,不再能及时回应朋友们的提问了,不过我会尽量在周末挑选有意思的问题出来讨论的,好在常来的朋友都了解,我从来不曾具备对答如流的本领,呵呵)
关于牛博下半身的问题,以及泛而言之的博客作者权利,我曾在《老鼠的第二种公共性其实就是开放式要约》里表达过看法,再概述和补充一下:
1)我同意,博客作者,无论是否经网站主人邀请,一经注册,便拥有某些权(more...)
(按:最近搬家之后,居家环境大为改进,我开始把更多的时间献给我的庭院、草木、鸡犬、树荫、躺椅和纸书,在线时间也就大幅削减,不再能及时回应朋友们的提问了,不过我会尽量在周末挑选有意思的问题出来讨论的,好在常来的朋友都了解,我从来不曾具备对答如流的本领,呵呵)
关于牛博下半身的问题,以及泛而言之的博客作者权利,我曾在《老鼠的第二种公共性其实就是开放式要约》里表达过看法,再概述和补充一下:
1)我同意,博客作者,无论是否经网站主人邀请,一经注册,便拥有某些权利,站主不能随意处置;
2)博客作者权利的内涵,不仅仅由网站显式声明之规则文本规定,也受网络社区习俗和惯例之约束;
3)原则上,规则文本优先,习俗惯例只规定未经明示的默示条款;
4)但是,若规则文本与习俗有重大违逆者,应在注册页面上作鲜明提示,要求每个注册者仔细阅读规则文本,并非合理要求。
5)不存在任何习俗要求博客网站确保全部文章出现在首页。
对我在关于垃圾焚烧的文章结尾处提出的几点倡议,gaohan表达了他的忧虑: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我十分理解gaohan的忧虑,我自己也常有这样的忧虑,把原本属于交易的事情变成政治问题,对于社会是恶劣且危险的,比如最低工资法、贸易保护政策、奥巴马医改、官办教育,等等,皆属此类,但问题是,有些事情,交易所需条件并不存在,或尚不存在,而这一条件的构建过程不可避免的是一个政治过程,市场交易本身不能内生的创建这些条件,此时,回避政治就是回避这些问题本身。
1)当我们说“我用我的A交换你的B”时,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我的A”?A是我身体的一部分?A处于我的绝对控制之下?还是……。对此的不同回答,可以让我们将交易分为两类:
(more...)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
辉格
2009年10月30日
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和填埋场地的不足,许多大城市都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吴江市的垃圾发电项目,因周围居民的反对已决定停建,而遭遇周边业主激烈抗议的番禺垃圾发电项目,也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业主们不失时机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一些社区论坛上更是群情激愤。
垃圾焚烧项目的纷纷上马和酝酿,其背景是近年来城市周边土地价格的暴涨,填埋场加上数百米宽的隔离带,其占用土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而焚(more...)
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
辉格
2009年10月30日
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和填埋场地的不足,许多大城市都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吴江市的垃圾发电项目,因周围居民的反对已决定停建,而遭遇周边业主激烈抗议的番禺垃圾发电项目,也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业主们不失时机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一些社区论坛上更是群情激愤。
垃圾焚烧项目的纷纷上马和酝酿,其背景是近年来城市周边土地价格的暴涨,填埋场加上数百米宽的隔离带,其占用土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而焚烧处理可将垃圾体积缩减90%,加上发电收入,成本优势十分显著;在现行制度下,垃圾处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土地收益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取,因而其降低垃圾占地的冲动自然会很强烈;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土地充裕的美国和澳洲,填埋一直是垃圾的主要去向,美国的焚烧率只有15%左右,并且90年代以来还在不断下降,而在人口稠密的欧盟和日本,焚烧率则高得多。
我们知道,欧盟和日本都是在环境保护上都十分严厉的国家,那么,既然他们都能接受高比例的垃圾焚烧,为何在环保水平还远低于欧日的中国,刚刚起步的垃圾焚烧,反而遭遇了更多的反对和波折呢?一种观点认为,焚烧是过时的垃圾处理方式,欧日的高焚烧率只是反映了其过去的观念和政策,而现在焚烧方式正在被抛弃,焚烧炉也在大量关闭;然而这一说法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的确有大量焚烧炉被关闭了,但同时也新建了许多焚烧炉,总炉数的减少其实反映了新建焚烧炉的处理规模更大,因此总的焚烧率并未降低。
另一种观点认为,欧日在垃圾焚烧技术上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最新技术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确保不给附近居民带来损害,而在中国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可是,技术是可以购买的,别人的技术先行,对于起步较晚的我们,不恰恰是优势吗?我们在一开始便可利用他们花了几十年才获得的经验和技术;实际上,许多筹备中的焚烧项目,也都声称使用了国外先进技术;而二恶英的排放限制,尽管国家标准比欧盟标准高十倍,但环评审批据说也是按欧盟标准实施的;看来,从技术水平和排放标准的角度,还是难以理解垃圾焚烧所遭遇的阻力。
依我看,人们的种种担忧和争议,尽管在表面上都指向处理方式、技术和标准,而实际上,其背后都隐藏着一种深深的不信任,对合约、标准和政策之贯彻实施能力的不信任,对事前评审和事后检测中信息真实度的不信任,广而言之,对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的不信任;不错,技术可以购买,标准可以制订,合约可以书写,但谁又能保证,评审过程没有猫腻?焚烧时炉温果真被控制在850度且持续两秒以上?运行代价不菲的各种截污措施不会成为摆设?日常监测的数据不会造假?万一监测结果不佳甚至造成严重伤害,诉讼会被受理吗?
这种制度上的不信任,使得在类似污染排放等外部性问题上,潜在的权利受侵害者对于一切可能的权利重新安排,采取一概抵制的策略,结果原本可能达成的互惠交易安排,由于缺乏信息透明度和互信机制而无法达成;与焚烧相比,尽管填埋方式成本更高,但它在技术上更容易做到成本内化,即造成损害者自我承担代价:污染的代价被预先内化于填埋场和隔离带的土地价格中了,而焚烧的气体排放污染则很难界定(这意味着权利的边界很难划清),因而焚烧这种方式对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显然,我们的公共协商和交易环境,还不足以为此类交易安排提供恰当的制度条件。
垃圾项目在吴江和番禺的遭遇,体现了权利保障上的进步,可惜的是,这仅仅是一概抵制策略的成就,而不是促成更多互惠安排的制度建设上的进步,居民不受污染的权利得到了捍卫,但采用先进焚烧技术改进垃圾处理效率的潜在收益却丧失了;并且,非制度化的抵制策略的盛行,难免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和冲突;当事的利益各方,应把这些争议事件,利用作推进制度创新的契机,比如,通过意见收集和诉求表达的过程,强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的功能,通过政府与业主代表互动将利益协商机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通过诉讼明确洁净空气权利的边界和代价,等等。
对我关于谷歌图书版权争议的文章,gaohan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比如不动产产权)一样,在法律上都受到所谓的产权保护。产权是什么?大致上说,就是产权所有人,对某‘物’——这个‘物’本身,拥有权力。这一概念在土地法的概念中比较好解释,你租房子,你住进去。但是你租房子,在法律上,你并不拥有这个房子。你只是有‘住’这个房子的权利。但是买房子就不一样了,你不但有住这个房子的权利,你还拥有这个房子本身,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你想拿这个房子干嘛,你就可以拿他干嘛。
这样我们就很好理解作家们为什么反弹这么大啦。
你买了个房子,空着,很久没赚租金了。然后在未经你允许、你也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一天有个人,把你的房子一脚踹开,然后租给别人。如果你回头想起来了那个房子,那哥们儿跟你说,我可以分租金给你,或者你不让我继续帮你收租也行——但请注意,无论是这个好心的房产中(more...)
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比如不动产产权)一样,在法律上都受到所谓的产权保护。产权是什么?大致上说,就是产权所有人,对某‘物’——这个‘物’本身,拥有权力。这一概念在土地法的概念中比较好解释,你租房子,你住进去。但是你租房子,在法律上,你并不拥有这个房子。你只是有‘住’这个房子的权利。但是买房子就不一样了,你不但有住这个房子的权利,你还拥有这个房子本身,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你想拿这个房子干嘛,你就可以拿他干嘛。 这样我们就很好理解作家们为什么反弹这么大啦。
你买了个房子,空着,很久没赚租金了。然后在未经你允许、你也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一天有个人,把你的房子一脚踹开,然后租给别人。如果你回头想起来了那个房子,那哥们儿跟你说,我可以分租金给你,或者你不让我继续帮你收租也行——但请注意,无论是这个好心的房产中介,或是google,他们分租金给作家的同时,他们自己也通过把你的房子租给别人赚钱。他用你的房子赚钱,而且是在你没有同意、甚至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果这还没有违反版权法,我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才违反版权法了。。。
这个类比并不恰当,知识产权与物权有根本的差别。 1)所谓产权,我的理解,就是对他人特定行为的合法排除,未必针对特定的“物”,详细讨论可见我的《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一文; 2)知识产权与不动产产权有个关键差别:知识的使用在技术上是非排他的,这一差异导致两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同: 3)物权在技术上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房子你住了我就住不了,因而其产权的排他性是技术上必须的,通常也是自我实现的,产权的侵犯意味着物理上的直接冲突,因而此类产权之保障更多的凭借权利人自己的审慎和自力救济,而知识产权由于技术上的非排他性,其保障更多依赖公共司法系统,带有更强烈的国家拟制色彩,其权利边界也更少依据自然特性而更多依据武断规定(比如70年期限); 4)因为(3),即权利缺乏可自我实现的天然边界,因而对知识产权的入侵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对住宅的入侵,类比是不恰当的,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明确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入侵-诉讼-拟制的过程,每一次信息的复制传播技术变革时,这种过程就会大规模重复一遍; 5)数字千年法案在数字化知识产权保障上,确立了一条原则:保护以主动主张为前提,不主张不保护(物权不存在这个问题,是因为物权通常是自动主张的),谷歌图书的做法是对此原则的运用; 6)同样由于技术上的非排他性,增加一个使用者并不影响其他使用者的效用,而其复制品的边际成本可以低至近于零,因而产权保护的意义仅在于对创造者的激励,而物权保护的意义则更多,包括对当前使用者的用益权保障,所以,当绝版图书事实上不能给版权人带来收益,因而保护的激励作用不复存在时,默认条款是一个好的安排,它增加而非减少了创造者激励; 7)即便我们接受用住宅做类比,如果你名下的某栋房屋荒置了若干年,杂草丛生,有人撬门住了进去,而且还对后来者收租,但你一旦出现并主张权利,他立刻同意搬出,并将已收租金的70%交给你,这种情况下,你认为你能打赢侵权官司吗?即便打赢,你能比这70%得到更多吗?李敖之的问题,我的解读是:如果科学告诉我们某些行为会破坏环境,因而为立法限制这些行为提供法理基础,那么,如果科学告诉我们人口过多会有类似结果,为何不能立法实行计划生育?
首先要澄清,破坏环境的行为之所以需要受到限制,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他人生存条件的破坏,这里的关键是:一些人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如果某人去破坏一个遥远星球上的环境,法律大概不会阻止。
一旦涉及到行为加害于他人的情况,这就成了权利问题:一个人,在何种情境下,可以做什么?或者反过来:一个人,可以在何种情境下,合(more...)
(按:我讨厌三位数,但不幸已背上了十进制的历史包袱,只好决定采用“10/36交替混合进位制”这一怪胎了,好在进化史上有很多怪胎,多一个不算多,哈哈!)
美国枪声再起
辉格
2009年4月8日
上周美国接连发生多起公共场所重大枪击案,纽约州宾厄姆顿一个移民援助中心的枪案造成14死4伤,是2007年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巨案之后的美国最大枪击案;就在五天之前,北卡罗来纳迦太基镇一所养老院的枪案造成8死3伤;3月21日在加州奥克兰、4月5日在宾夕法尼亚匹兹堡,分别发生蓄意攻击警察案,多名警察被射杀;近几个月来,美(more...)
禁枪法很少能阻止歹徒获得枪支,却剥夺了良民的防御手段,对于歹徒和黑手党,犯罪是他们的职业,多触犯一条禁枪法不会给他们增加多少风险,而良民则只好乖乖弃枪。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在孟买,枪支管制之严,居然连车站的警察和大酒店的保安都没有配枪,结果区区10名枪手横行孟买如入无人之境,历时60多小时,攻击了至少8个地点:
他们在车站基本没有遇到任何抵抗,尽管车站通常布置有数十名警察。8号站台旁的咖啡店老板维尔(Ram Vir)称,匪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而警察却逃之夭夭。孟买地区的铁路警察部门负责人西德胡(B.S. Sidhu)称,虽然某些警员试图还击,但他的手下人起不到太大作用。火车站布置的大部分警察要么不携带武器,或者只携带警棍,在全印度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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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车站基本没有遇到任何抵抗,尽管车站通常布置有数十名警察。8号站台旁的咖啡店老板维尔(Ram Vir)称,匪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而警察却逃之夭夭。孟买地区的铁路警察部门负责人西德胡(B.S. Sidhu)称,虽然某些警员试图还击,但他的手下人起不到太大作用。火车站布置的大部分警察要么不携带武器,或者只携带警棍,在全印度都是如此。……
晚上9点45左右时,两名身材纤瘦、年龄在25岁左右的枪手跳出三叉戟酒店入口处的环形车道,向保安和两名酒店服务生射击。据该酒店董事长奥巴罗(P.R.S. Oberoi)介绍,酒店有金属探测仪,但由于在印度很难获得政府发放的持枪许可证,因此没有保安携带武器。……
此时在孟买上城区,两名之前袭击了火车站的恐怖分子(据官方说,两名持枪者袭击孟买火车站的情形被车站的监控录像拍摄了下来)赶到了附近的Cama妇女儿童医院,打死门口的两名没有武器的警卫并跑上楼梯。当时,发生恐怖袭击的消息已在这一带传播开来。……
(按:在继续讨论林权和地权问题之前,提供一点我关于所有权的思想背景,另一篇已经贴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普通法原则的绝佳注脚——《资本的秘密》读后
辉格
2007年12月26日
清晰的财产权是自由市场的基础,这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产权如何得以明晰?经济学家好像不大关心,大概他们认为这是法学家的事情。
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认为,清晰的产权要求法律在认定权利时,遵循全局一致的原则,否则权利的相关交易人将被迫为每一次交易而陷入纷繁多样的地方性规则的迷宫,如此带来的巨大交易费用将产权的流动性局限在熟人圈子中,因而极大限制了产权潜在价值的发现。
为了更好的理解问题所在,还是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究竟什么是产权?怎么样的产权才算是清晰的?
财产权是权利的一种,其区(more...)
普通法原则的绝佳注脚——《资本的秘密》读后
辉格
2007年12月26日
清晰的财产权是自由市场的基础,这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产权如何得以明晰?经济学家好像不大关心,大概他们认为这是法学家的事情。
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认为,清晰的产权要求法律在认定权利时,遵循全局一致的原则,否则权利的相关交易人将被迫为每一次交易而陷入纷繁多样的地方性规则的迷宫,如此带来的巨大交易费用将产权的流动性局限在熟人圈子中,因而极大限制了产权潜在价值的发现。
为了更好的理解问题所在,还是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究竟什么是产权?怎么样的产权才算是清晰的?
财产权是权利的一种,其区别于其他权利的关键特征是可交易性,或称为流动性,即通过交易从一人向另一人转移的可能性。
权利非常古老。动物会用尿液和体味来划定各自的领地并懂得相互尊重;丈夫可以合法的排除妻子与他人的性接触;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孩子的行为甚至他们的婚姻;儿子有望继承父亲的地位和权力;师傅有权要求徒弟给他干活。
这些古老权利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是依赖于身份的,其背后的法则是:“我是XX,我在这里,所以我有权XXX”。
基于身份的权利是难以转移和让渡的,权利对身份的依赖越严重,权利就越难以转让,或者说流动性越差,离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也就越远。
封建时代的大部分权利都严重依赖于身份,尤其是关于不动产的权利。一位诺曼男爵在国王的地产核查官要求其出示土地所有权凭证时,从墙上取下一把生锈的剑,答到:我的父亲当初拿着这把剑跟随老威廉从诺曼底来到这里,现在你问我凭什么拥有这块土地,这就是凭证。
很清楚,那时候的人们知道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显然不同于现代财产权。试想,如果面对地产核查官的是一位移居而来、用金钱向那位男爵换取了那块土地的农民,他很可能就没那么幸运。
在现代法治建立之前,人们为了捍卫自己的不动产权利,必须亲自居住在土地上面,随时应付对权利的各种挑战,用剑、锄头和猎枪来自卫。那时候,很少有商业性的土地转让,因为其结果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不动产转移只能随身份转变而进行——封赠、婚姻、过继、死亡、绝嗣等等。
像今天这样凭一纸契约、一张股票,你就能买卖远在芝加哥的大宗货物和纽约的跨国公司权益,这在古代是无法想像的,那时候,你必须亲临现场,亲身捍卫你的权利,离开土地很可能意味着丧失权利。这一点在诺曼时代英法长期战争中表现的十分明显,诺曼贵族(包括国王)大多在诺曼底和英格兰都拥有封地,这迫使他们必须频繁地在海峡两岸来回奔波,不如此就随时可能失去土地。
独立于身份的、摆脱了地方性惯例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因而无须主人现场亲身维护的、可自由交易的财产权是晚近出现的事物,它是法律现代化进程——或者用德·索托可能会更喜欢的名词:“资本主义革命”——的结果。
一些政治学家指出,现代化过程在早期表现为王权的扩张,从中世纪封建私权网络中建立起现代民族国家的所谓“主权”。从司法角度看,这也是全国性司法体系取代封建个人契约关系和地方习惯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封建契约或者被打破,或者失去了原本的身份依附特征,不动产交易的有效性被确认,现代财产权制度随着一次次交易转手得到确认而逐渐浮现,最终新兴商业新贵的权势、地位和他们带来的新规则逐渐压倒和改造了旧规则,绝大部分土地最终被卷入新的财产权规则体系下。
在德·索托看来,这一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要把各种地方性规则和不成文习俗纳入全局一致的、成文的规则体系中。他指出,在成功解决了这一问题的西欧和北美国家,资本主义得到了发展,而其他地区没能解决这个问题。而我则宁愿将这一反差看作两种法律传统面对规则体系的冲突所作出的不同反应。
查士丁尼或韩非子的信徒们,基于他们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将自然而然地把建立统一规则体系的任务,解读为将上帝之法推行或恩赐到迄今王化尚未推及的蛮荒之地;德·索托指出,凡是循此方式试图将一套规则强加于保有各自传统的地方的努力,结果不是规则和秩序的扩展,而是将大部分社会活动置于非法状态,将大部分经济“地下化”,将权利状态变得暧昧不明和不可预期。
接着,德·索托描述了美国所走过的不同道路,得益于开放而善于妥协的政治传统,和从英国继承的司法传统,美国人在每一次面临全局性规则与地方传统和自发规则发生冲突时,总能找到一种妥协方案,既尊重地方的实际权利状态,又能将其纳入全局规则体系,从占地法,优先权法,矿权法,到宅地法,见证了这段历史。
如果我们追溯这一政治和司法传统,不难发现,这正是普通法传统的精神所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在程序法上谋求统一,在实体法上尊重现状
早在征服者威廉进行“末日审判”土地普查时,就体现了尊重权利现状的精神,诺曼征服在财产权上并非一次彻底推倒重来的革命,除了战争中被杀的原上层贵族的封地被诺曼贵族继承之外,在郡、庄园、市镇等层面上的地方权利得到承认和保护。
亨利二世之前的几代诺曼国王,时常发出一些直接干预权利分配的令状(我称之为“实体性令状”),但他们逐渐意识到,让自己卷入具体的产权纠纷并不明智,于是到亨利二世朝,处理土地产权纠纷的令状就演变成诸如:“某甲诉称某乙侵占其某某土地,现责成该郡守将某乙带到我的法官跟前,令其停止侵占,除非他能找到N位当地骑士来证明……”,很明显,令状的作用由干预权利分配变成了规定并发起诉讼程序。
当初英格兰巡回法官们坐马车巡视全国时,虽然也怀抱建立罗马式秩序的理想,但他们缺少罗马皇帝的铁腕,事实让他们意识到试图消灭地方传统是徒劳无益的,有了这一认识,有了妥协,人类最伟大的法律传统由此诞生,地方的传统和实体性规则得到尊重,地方性规则所导致的权利状态得到承认。
2)陪审制
陪审制是使上述普通法原则得以实现的绝佳制度基础,来自国王的法官确保诉讼按统一的司法程序进行,而把诉讼的实体部分交给来自当地的陪审团。今天,陪审团的功能是证据判别和事实认定,而早期陪审团的功能更多,有时作为提供事实证据的证人,有时则作为乡绅向法官阐释当地习俗和规则(作用类似于现代的专业证人)。
在美国的土地实际占有人捍卫其权利时,陪审制曾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官常常会听到这样的宣称:“在这里,你别想找到一个会反对我主张的陪审员!”。用德·索托的话来说,陪审团正是那些听得懂狗叫的人,因为他们每天都在闻着那些圈定领地的尿液的气味。
3)举证责任上的保守原则
从亨利二世开始设计的一系列格式令状体现了一个原则:改变现状者负有全部举证责任。我称之为保守原则。这对维持权利状态的稳定性十分关键。比如,某甲在一块土地上耕种并盖房居住多年,他人若要主张与此相冲突的权利,就必须证明他先前曾获得此权利,并且(这很关键):他在过去若干年有效行使了这一权利,或者至少通过诉讼在不断主张这些权利。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作者:辉格
2005年9月15日
1. 故事与定义
对于“所有权”这个概念的定义,通常包含某人(所有人)对一种资源进行处置、获取其收益、转让、继承等等权利,所有这些,都是从所有人对资源能做什么这个角度来说的。这些当然是很有用的,但是我发现,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或许能更好的描述所有权,使这个概念能对事实作出更贴切的指称,因而具有更好的解释力。
所有权,与其说是所有人运用资源的权利,不如说是他阻止他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因而,仅仅站在所有人自身的角度,是难以认清所有权的含义的,相反,这一含义更容易被试图使用该资源的人所识别。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定义: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以各种方式使用有关资源,而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
对一种资源,可以有很多使用方式,每种使用方式可能遇到不同的人为障碍,而每一种人为障碍可能由不同的人实施,所有这些障碍的集合就是该资源的所有权,所有这些实施障碍的人的集合就是该资源的所有人。
比如我去湖边钓鱼,路上要穿过一片沼泽地,这当然是一种障碍,但这是不是人为障碍,所以它并没有让我感觉到所有权的存在。
如果不幸这个湖恰好处在中世纪西欧的(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