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F9: 谷歌图书是作家的上佳机遇

(按:本文写完第二天,我看到一篇报道,总算有谷歌的人(Erik Hartmann,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出来为中国作家做出解释了,本文最后一节未覆盖到这一点。)

谷歌图书是作家的上佳机遇
辉格
2009年10月23日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一份公告,在国内作家中引发了一场小小骚动;事情起因是,谷歌于去年十月跟美国作家公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图书数字化项目所涉及的侵权纠纷,在一桩集体诉讼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文著协的公告部分转告了协议对国内作家的影响,同时对协议内容表达了不满和反对,并呼吁作家组织维权行动;公告和随后的媒体报道,引发了许多作家的愤怒反应,张抗抗、陈村、王小峰等作家纷纷激烈指责谷歌的做法,向以不作恶为口号的谷歌,似乎一夜之间成了大恶棍。

但在读过和解协议之后我发现,作家们的愤怒,是基于严重的误解,谷歌图书项目,不仅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是他们扩大作品销售(无论是数字版还是纸版)的上佳机会;最严重的误解,是以为每本60美元的赔偿金,是谷歌为获得作品数字版的发行许可而支付的对价,而实际上,这仅仅是谷歌为其擅自将图书扫描和数字化这一行为所支付的赔偿,而这一行为恰是这次集体诉讼的焦点,尽管谷歌并不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但为了避免对抗,自愿认赔;至于这个数字版如何展示、使用和销售,如何定价,收益如何分配,与这60美元毫无关系。

按谷歌目前的做法,用户可以全文阅读和下载的,只是那些版权已经过期的图书,而可以部分预览(少于20%)和付钱下载的,是那些通过合作伙伴计划获得出版商授权的图书,对于其他图书,向用户展示的信息,仅限于搜索片段、目录和出版信息、以及哪里可以借到和买到的信息,后两项简直就是免费广告,而每个搜索片段是包含关键词的两三行文字,每次搜索只有三条结果,每个用户的搜索次数也有限制;很明显,这些做法说不上侵权,反而对传播作品、扩大影响和销售很有帮助。

确实,上述和解协议如果被法官批准,将扩大谷歌对数字版的使用权限,有两方面:对于在版图书,经版权人主动激活之后,已经数字化的图书可以像伙伴计划那样预览和付费下载,这等于是为作者提供了一个绕过出版商和经纪人而直接与谷歌合作销售的渠道;而和解协议带来的最大改变,是针对版权未过期但已绝版的图书,协议生效之后,谷歌可以将这些书默认的置于可预览和付费下载的状态,并以默认的定价销售,当然,版权人也可以主动修改状态和定价,甚至要求谷歌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图书内容。

对于绝版书的处理方式的确有可争议之处,尽管版权人随时可以修改条件和价格,但未经显式协商和同意的默认设置,还是会给那些不满意默认条件的作者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从经纪人和出版商那里得不到周到服务的国内作者,这些麻烦事往往还得亲手处理,不排除有些作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作品在不合意的条件下被销售了好几年,甚至为执行和解协议而专门成立的版权登记处未必能联系到某些书的版权人,后者因此就拿不到应得的收益。

所以在欧洲,和解协议引起的争议主要就集中在这个瑕疵上,美国司法部的质疑也与此有关,他们认为这种默认设置会赋予谷歌过强的定价能力,从而对图书市场的竞争性构成潜在威胁;然而,这种麻烦和损害的可能只是理论上和推断性的,而事实上,绝版图书能给版权人带来的收益极少,协议安排实际上从空白处为作者们开辟了一个获益途径,它使得那些久已退出零售市场的图书重新得到关注和销售,而不再受限于纸版书再版的印数门槛,是图书收益获得长尾效应的绝佳方式,特别是当它与谷歌搜索引擎这一最大的信息发现机制相结合时,其带来的机会是作者们值得认真把握的,在未来传播环境中,把自己排除在这一平台之外,无异于自我屏蔽。

对协议内容的误解,使得在中国的争议完全不同于欧美,偏离了问题的要点,作家们显然没有从有关协会、出版商和经纪人那里得到正确的解释和指导,而媒体在报道时也缺乏对基本事实的查证,同时,这也是谷歌中国在公关上的又一次失败,他们在国内的协议解释上似乎毫无作为,任由误解和愤怒蔓延;而更奇怪的是,文著协的公告发表于9月27日,而决定是否参加和解的截止日期是9月4日,这意味着,就版权人的美国权益而言,他们已经受到协议约束了,他们对此提出的诉讼在美国不会被受理,要维权只能在国内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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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写完第二天,我看到一篇报道,总算有谷歌的人(Erik Hartmann,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出来为中国作家做出解释了,本文最后一节未覆盖到这一点。)

谷歌图书是作家的上佳机遇
辉格
2009年10月23日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一份公告,在国内作家中引发了一场小小骚动;事情起因是,谷歌于去年十月跟美国作家公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图书数字化项目所涉及的侵权纠纷,在一桩集体诉讼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文著协的公告部分转告了协议对国内作家的影响,同时对协议内容表达了不满和反对,并呼吁作家组织维权行动;公告和随后的媒体报道,引发了许多作家的愤怒反应,张抗抗、陈村、王小峰等作家纷纷激烈指责谷歌的做法,向以不作恶为口号的谷歌,似乎一夜之间成了大恶棍。

但在读过和解协议之后我发现,作家们的愤怒,是基于严重的误解,谷歌图书项目,不仅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是他们扩大作品销售(无论是数字版还是纸版)的上佳机会;最严重的误解,是以为每本60美元的赔偿金,是谷歌为获得作品数字版的发行许可而支付的对价,而实际上,这仅仅是谷歌为其擅自将图书扫描和数字化这一行为所支付的赔偿,而这一行为恰是这次集体诉讼的焦点,尽管谷歌并不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但为了避免对抗,自愿认赔;至于这个数字版如何展示、使用和销售,如何定价,收益如何分配,与这60美元毫无关系。

按谷歌目前的做法,用户可以全文阅读和下载的,只是那些版权已经过期的图书,而可以部分预览(少于20%)和付钱下载的,是那些通过合作伙伴计划获得出版商授权的图书,对于其他图书,向用户展示的信息,仅限于搜索片段、目录和出版信息、以及哪里可以借到和买到的信息,后两项简直就是免费广告,而每个搜索片段是包含关键词的两三行文字,每次搜索只有三条结果,每个用户的搜索次数也有限制;很明显,这些做法说不上侵权,反而对传播作品、扩大影响和销售很有帮助。

确实,上述和解协议如果被法官批准,将扩大谷歌对数字版的使用权限,有两方面:对于在版图书,经版权人主动激活之后,已经数字化的图书可以像伙伴计划那样预览和付费下载,这等于是为作者提供了一个绕过出版商和经纪人而直接与谷歌合作销售的渠道;而和解协议带来的最大改变,是针对版权未过期但已绝版的图书,协议生效之后,谷歌可以将这些书默认的置于可预览和付费下载的状态,并以默认的定价销售,当然,版权人也可以主动修改状态和定价,甚至要求谷歌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图书内容。

对于绝版书的处理方式的确有可争议之处,尽管版权人随时可以修改条件和价格,但未经显式协商和同意的默认设置,还是会给那些不满意默认条件的作者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从经纪人和出版商那里得不到周到服务的国内作者,这些麻烦事往往还得亲手处理,不排除有些作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作品在不合意的条件下被销售了好几年,甚至为执行和解协议而专门成立的版权登记处未必能联系到某些书的版权人,后者因此就拿不到应得的收益。

所以在欧洲,和解协议引起的争议主要就集中在这个瑕疵上,美国司法部的质疑也与此有关,他们认为这种默认设置会赋予谷歌过强的定价能力,从而对图书市场的竞争性构成潜在威胁;然而,这种麻烦和损害的可能只是理论上和推断性的,而事实上,绝版图书能给版权人带来的收益极少,协议安排实际上从空白处为作者们开辟了一个获益途径,它使得那些久已退出零售市场的图书重新得到关注和销售,而不再受限于纸版书再版的印数门槛,是图书收益获得长尾效应的绝佳方式,特别是当它与谷歌搜索引擎这一最大的信息发现机制相结合时,其带来的机会是作者们值得认真把握的,在未来传播环境中,把自己排除在这一平台之外,无异于自我屏蔽。

对协议内容的误解,使得在中国的争议完全不同于欧美,偏离了问题的要点,作家们显然没有从有关协会、出版商和经纪人那里得到正确的解释和指导,而媒体在报道时也缺乏对基本事实的查证,同时,这也是谷歌中国在公关上的又一次失败,他们在国内的协议解释上似乎毫无作为,任由误解和愤怒蔓延;而更奇怪的是,文著协的公告发表于9月27日,而决定是否参加和解的截止日期是9月4日,这意味着,就版权人的美国权益而言,他们已经受到协议约束了,他们对此提出的诉讼在美国不会被受理,要维权只能在国内打官司了。



已有1条评论

  1.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关于知识产权,答gaohan @ 2012-01-23, 15:02

    […] 对我关于谷歌图书版权争议的文章,gaohan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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