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同性婚姻、契约及其它

【2015-05-23】

@我讲旧常识: 同性婚姻是否 “合法” 的问题也就两种思路。认为婚姻仅是法律事件,同性婚姻并没有对异性恋产生暴力/经济危害,没有什么理由不合法。如果你认为 “婚姻” 不仅是法律契约,而是宗教传统,那么唯一自洽的结论也就是根据政教分离原则法律没资格规定婚姻。

@whigzhou: 前半句不同意

@whigzhou: 假如婚姻契约的内容都是双方个别议定的,那是没什么好争,但婚姻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俗成契约(conventional contract),其条款涵盖的责任非常广泛,而这些条款通常不是个别议定的,而是俗成的、默会的,这样,司法系统便需要辨明一项特定的关系是否应被归入此类契约而加以保护。

@我讲旧常识: 俗成契约不是契约,就是习俗。

@whigzhou: 听上去你对习俗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看法和我的很不一样,你似乎认为两者是相互替代的:只要法律把规则讲清楚了,便无须再问习俗是什么,而我认为:法律是对习俗的澄清和肯定,并赋予其强制性,法律永远(经由司法过程)追随着习俗而演变,并非在替代它

@我讲旧常识: 抱歉,此微博已被删除。查看帮助:O网页链接

@whigzhou: 这件事,在我看来即是“习俗首先演变,然后法律(在滞后相当长时间之后)跟着改变”的一个例子,具体而言,习俗已不再将性义务列为婚姻契约的默认条款,而司法系统在这一变化发生了很久之后,加以澄清和确认。

@我讲旧常识: 我的意思是:法律的语·言·和习俗的语·言·不同。一切习俗中 “默会” 的在法律上都必须明确,如果这种 “明确化” 导致了荒谬的结论,就只·能·说·明·习·俗·本·身·是·坏·的。

@whigzhou: 嗯,这样我们的分歧就小多了,问题是这里似乎没有什么荒谬的地方

@whigzhou: 这就好比,习俗已经对收养关系规定了一些义务,其中得到司法系统肯定的部分变成了收养法,然后某一天,某甲宣布与某乙建立收养关系,并主张这一关系得到法律保护,但别人反对说:某乙明明是成年人啊,收养契约不该适用于成年人之间,我看不出这里有什么荒谬的

@我讲旧常识: 衡量习俗本身是否荒谬,就只能以习俗之外的标准。同性婚姻既然不在暴力/经济上歧视异性恋,影响也就只是审美观感上的。如果仅因审美就能判定其不合法,那么同样的逻辑《小苹果》的作者早该拉出去毙了。我觉得这已经荒谬了

@whigzhou: 看来起,这一荒谬观感似乎混淆了反对同性关系和反对同性婚姻

@whigzhou: 再好比:若一对同性恋人宣称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理应按雇佣法得到保护,于是一群人站出来反对,这算荒谬吗?

@人格显示器:如果他们是雇佣关系,那是应该受到雇佣法的保护呀

@whigzhou: 嗯,但如果他们进一步主张一条一般性原则:同性恋人的同居关系都应被默认的视为一种雇佣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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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3】 @我讲旧常识: 同性婚姻是否 “合法” 的问题也就两种思路。认为婚姻仅是法律事件,同性婚姻并没有对异性恋产生暴力/经济危害,没有什么理由不合法。如果你认为 “婚姻” 不仅是法律契约,而是宗教传统,那么唯一自洽的结论也就是根据政教分离原则法律没资格规定婚姻。 @whigzhou: 前半句不同意 @whigzhou: 假如婚姻契约的内容都是双方个别议定的,那是没什么好争,但婚姻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俗成契约(conventional contract),其条款涵盖的责任非常广泛,而这些条款通常不是个别议定的,而是俗成的、默会的,这样,司法系统便需要辨明一项特定的关系是否应被归入此类契约而加以保护。 @我讲旧常识: 俗成契约不是契约,就是习俗。 @whigzhou: 听上去你对习俗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看法和我的很不一样,你似乎认为两者是相互替代的:只要法律把规则讲清楚了,便无须再问习俗是什么,而我认为:法律是对习俗的澄清和肯定,并赋予其强制性,法律永远(经由司法过程)追随着习俗而演变,并非在替代它 @我讲旧常识: 抱歉,此微博已被删除。查看帮助:O网页链接 @whigzhou: 这件事,在我看来即是“习俗首先演变,然后法律(在滞后相当长时间之后)跟着改变”的一个例子,具体而言,习俗已不再将性义务列为婚姻契约的默认条款,而司法系统在这一变化发生了很久之后,加以澄清和确认。 @我讲旧常识: 我的意思是:法律的语·言·和习俗的语·言·不同。一切习俗中 “默会” 的在法律上都必须明确,如果这种 “明确化” 导致了荒谬的结论,就只·能·说·明·习·俗·本·身·是·坏·的。 @whigzhou: 嗯,这样我们的分歧就小多了,问题是这里似乎没有什么荒谬的地方 @whigzhou: 这就好比,习俗已经对收养关系规定了一些义务,其中得到司法系统肯定的部分变成了收养法,然后某一天,某甲宣布与某乙建立收养关系,并主张这一关系得到法律保护,但别人反对说:某乙明明是成年人啊,收养契约不该适用于成年人之间,我看不出这里有什么荒谬的 @我讲旧常识: 衡量习俗本身是否荒谬,就只能以习俗之外的标准。同性婚姻既然不在暴力/经济上歧视异性恋,影响也就只是审美观感上的。如果仅因审美就能判定其不合法,那么同样的逻辑《小苹果》的作者早该拉出去毙了。我觉得这已经荒谬了 @whigzhou: 看来起,这一荒谬观感似乎混淆了反对同性关系和反对同性婚姻 @whigzhou: 再好比:若一对同性恋人宣称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理应按雇佣法得到保护,于是一群人站出来反对,这算荒谬吗? @人格显示器:如果他们是雇佣关系,那是应该受到雇佣法的保护呀 @whigzhou: 嗯,但如果他们进一步主张一条一般性原则:同性恋人的同居关系都应被默认的视为一种雇佣关系,呢?  


已有2条评论

  1. youjiti @ 2015-07-25, 02:25

    我讲旧常识: 衡量习俗本身是否荒谬,就只能以习俗之外的标准。同性婚姻既然不在暴力/经济上歧视异性恋,影响也就只是审美观感上的。如果仅因审美就能判定其不合法,那么同样的逻辑《小苹果》的作者早该拉出去毙了。我觉得这已经荒谬了
    当然不能从审美上就一定判定其不合法,盟主这逻辑滑坡得有点厉害啊

    [回复]

  2. yuanzis @ 2015-07-29, 15:42

    特定区域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来源于这一区域人类社会演化后,一定程度上社会自发地对婚姻功能的重新固定。俗成条款已被修改,或说成重新解释,法律不过是确认这些早已开始变化着的新格局。确认到什么地步,通常应该(经由司法程序)由人多权重大的那方说了算,寡头们(也经由司法程序)自负确认的看着就让人生厌。
    粗略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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