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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批判#28:诺齐克论证了什么?

【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

#第29章#

本章,罗氏批判了诺奇克(Robert Nozick)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的一种国家理论,与第四部分其他各章相比,这一交锋更为正面而直接,因为诺齐克这本书就是对罗氏(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回应【许多人以为这本书是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其实对《正义论》的回应(构成该书第二部分)只是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思考的附带后果】,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话题的兴趣,最初就来自他1968年与罗斯巴德的一次长谈,在该书第一部分中,这一针对性也非常明确,而且该书后来在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极大,所以罗氏当然要花大篇幅重点回应了。

【顺便说一句,诺齐克主要是个分析哲学家,政治和伦理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作为一位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什么话题都喜欢插个嘴并且较一下真的哲学家,他的业余爱好还有很多,我猜他的课会很好听),这本书在他自己眼里也只是一次兴致盎然的客串而已,客串完之后也没再过多留恋和纠缠。】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里(另两个部分与这里的话题关系不大),诺齐克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论点:即便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出发,经由一系列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市场过程,也会产生一个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的道德指责至少对这样的国家是不成立的(而只适用于超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国家)。

为让讨论顺利进行而不在形而上学和经验问题上纠缠,诺齐克在开始论证前,全盘接受了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一个洛克式的和谐自然状态是可能的,在(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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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 #第29章# 本章,罗氏批判了诺奇克([[Robert Nozick]])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的一种国家理论,与第四部分其他各章相比,这一交锋更为正面而直接,因为诺齐克这本书就是对罗氏(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回应【许多人以为这本书是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其实对《正义论》的回应(构成该书第二部分)只是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思考的附带后果】,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话题的兴趣,最初就来自他1968年与罗斯巴德的一次长谈,在该书第一部分中,这一针对性也非常明确,而且该书后来在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极大,所以罗氏当然要花大篇幅重点回应了。 【顺便说一句,诺齐克主要是个分析哲学家,政治和伦理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作为一位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什么话题都喜欢插个嘴并且较一下真的哲学家,他的业余爱好还有很多,我猜他的课会很好听),这本书在他自己眼里也只是一次兴致盎然的客串而已,客串完之后也没再过多留恋和纠缠。】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里(另两个部分与这里的话题关系不大),诺齐克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论点:即便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出发,经由一系列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市场过程,也会产生一个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的道德指责至少对这样的国家是不成立的(而只适用于超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国家)。 为让讨论顺利进行而不在形而上学和经验问题上纠缠,诺齐克在开始论证前,全盘接受了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一个洛克式的和谐自然状态是可能的,在此状态下—— 1)个人的权利都已清晰界定, 2)所有人对权利边界也有共识, 3)社会大致上处于和平状态,即,没有一个大恶棍或一个强大的犯罪组织,足以对社会秩序造成颠覆性的破坏,以至于上述权利荡然无存, 4)所有基于契约而为个体提供私人权利保障的组织(诺齐克称之为“保护性社团”,类似于罗斯巴德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护组织)都是善意行事的,从不故意侵犯个人权利,无论是其委托人的还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很明显,这样的理想化前提,对于任何注重现实(而不满足于玄想与空谈)的政治学家都是很难接受的,所以对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来说,诺齐克真算得上一个难得的对话者。 开始评论之前,我先概述一下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主要分下面几步: 【这一论证主要由该书第二章和第五章完成,第一章是对上述论证前提的接受和说明,第三、四两章是一些预备性论证,第六章则对一些可能质疑做了回应,我下面的概述脱离了诺齐克的论证顺序和文字组织,也没有完全延用他的术语,甚至还做了不少脑补,所以读者最好先读一下原著第一部分,至少第二、第五两章。】 1)保护组织会倾向于要求其委托人在契约中承诺放弃(至少一部分)他在自然状态下原本拥有的自行裁定并据此实施自力救济的权利(以下称此权利为自力救济权,称放弃该权利的承诺为“程序转移条款”),而将有关纠纷提交给该组织所认可的某种司法程序来处理,若非如此,当它面临自己的两个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时,便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无法有效履行其契约责任,因而无法保证其服务质量; 2)将其委托人的部分纠纷转移到其公正性有所保障的司法程序中,总体上改善了其委托人的权利保障处境,至少当委托人所涉及的纠纷多半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或者接受共同司法程序的诸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时,这种改善将是显著的,其实,这也是司法程序的价值所在; 3)上述改善潜力赋予了那些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以一种竞争优势(相对于不采纳该条款的同行),因为它改进了其服务质量,而且这一优势是规模经济的,即,委托人越多,优势越大; 4)上述优势及其规模经济,将产生两个效果:首先,它将促使所有(至少主要的)保护组织最终都采纳程序转移条款,其次,它将使得各保护组织的业务分布在空间上出现某种内聚倾向,即,在空间上相互邻近的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家保护组织,这意味着,更多的人际关系将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不同委托人之间; 5)尽管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很强的假定:权利已完全界定明确,并且所有人对权利有着共同的认识,但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中,不同保护组织仍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分歧:首先,他们所认可的司法程序可能不同,一方认可的另一方可能不认可,其次,他们所采用的执法程序(包括纠纷发生后、裁决作出前的处理,比如临时拘禁、财产扣押、证据保全、侦查取证等等方面,也包括预防性自卫措施)可能不同,且相互不认可对方的程序,第三,他们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不一致; 6)上述分歧将导致保护组织在处理涉及两个或更多组织之委托人的案件时发生冲突,当一方根据自己所认可的司法程序的裁决结果寻求处罚另一个组织的委托人(或向其索赔)时,可能遭遇后者保护组织的对抗;这种对抗前景将导致三种可能后果: 7)一方击败或压服另一方(或多方),而成为所在地域的支配性保护组织,所谓支配性是指它有能力强行落实其所认可的司法和执法规范; 8)各方经过较量达成某种势力均衡,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获得支配地位(根据第4点,此类势力范围预先便已存在);而随着这一地域性支配格局的浮现,权利保护市场的业务分布将随之而发生与之相应的分化,分化将通过委托人迁居或更换保护组织的方式实现; 【这一步论证诺齐克用到了谢林的协调博弈理论,委托人为了确保其面临的潜在纠纷能得到有效处理,将倾向于迁离那些势力范围不明确的边界地带,向某个保护组织的势力中心靠拢聚集,这些分散个体选择将很快导致一个总体分化格局的出现。】 9)各方经权衡协调之后,同意接受一套处理组织间分歧的共同规范,并建立一套能有效处理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这样,他们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二级保护组织,一个遵循共同规范的联邦,而该联邦拥有了这些组织所在地域的支配地位; 10)上述三条意味着:凡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都将出现一个在该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的保护组织(一级或二级的); 【现在我们暂停这一分支,转向论证链条的另一个分支】 11)任何个人,若已与某保护组织订立保护契约,接受了程序转移条款,因而在某些纠纷中放弃了自力救济权,那么他就会强烈的要求此类纠纷中的对方同样放弃自力救济权;很明显,这一主张在道德上是合理而正当的,当已经存在比自力救济更公正的司法和执法程序时,对方却仍执意不经此类程序而自行裁定我对他犯了罪,并自行对我施加惩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12)然而,若对方是一个未与任何保护组织订立(包含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契约的个人,那么这一要求便不会自动得到满足; 13)于是,任何采用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都会要求它所在地域内未与之签约的个人放弃在与它的委托人发生的纠纷中实施自力救济,并且,当有人违反这一要求时,它将在其能力限度内强行确保这一点,从而可能导致冲突; 14)发生此类冲突时,若对方是另一个保护组织的委托人,那么论证链条就接入了上面第6点,若对方是未与任何组织签约的独立个人,该保护组织将谋求压服他; 【现在论证链条两个分支又合并了】 15)按第10点,任何有保护组织的地域都有一个组织处于支配地位,因而在面临第14点的冲突时,总会有一个保护组织来决定事态后果,并且按第4点,这个组织几乎肯定是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因而,自力救济权总是会被压制; 16)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当地的支配性组织都能决定在某些情形下是否允许其他人或组织使用暴力,这就为他自己谋得了使用暴力的某种垄断权; 17)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一个关键结论:由于此类暴力垄断权是诺齐克为认定国家之存在所设定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现在它被满足了,所以诺齐克宣称,超弱(也就是比最弱的还要弱一些)意义上的国家已经存在了; 18)再回到第14点,保护组织在这里面临一个道德困境:尽管它要求独立个人放弃自力救济权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但落实这一要求却导致了一个不幸的后果,那些被它压服因而无法实施自力救济的独立个人,完全丧失了可行的救济手段,这在道德上看起来是说不过去的; 19)可是按诺齐克最初接受的前提(第4条),保护组织都是道德楷模,不会做自己良心过不去的事情,所以它会对此进行补救,显易的办法是为这些身处其占支配地位的地域之内的独立个人在被其委托人所侵犯时提供保护服务,而只按其原本要实施的自力救济的预期成本收取费用; 【这会不会激励许多人不购买保护服务而宁愿搭便车?诺齐克认为即便有也不会太严重,因为这种优惠服务不涵盖独立个人之间的纠纷,所以搭便车的人越多,便车的价值越低,到某个临界点,搭便车便不再合算,他认为,通过恰当制订费率,可以将搭便车现象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20)这笔额外开支,是保护组织为有效履行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契约责任而同时不违背其道德准则而必须承担的,因而在它为其保护服务定价时便应予以考虑,而因为事先已经包含在服务定价中,便不构成强制性再分配; 21)这样一来,支配性保护组织便在其拥有支配地位的地域内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普遍保护,尽管这一普遍性并不完全,独立个人之间的侵犯仍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21)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二个关键结论:此类普遍保护特征是诺齐克认定国家存在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现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因而诺齐克宣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由此诞生了。 这个论证很有意思,也非常精彩,尽管有不少可以推敲的地方,但大致上是通顺的,最重要的是,其中确实没有任何非法环节,每一步都基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认可的既有权利,没有为保护组织额外创立新权利,即便是保护组织发生分歧而相互攻击时,也都是为了保卫其委托人的权利,而按无政府主义标准,这么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在他们的理想自然状态中,个人在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完全可以出于自卫和自力救济的需要而攻击侵犯者或阻止他自卫和自力救济的人,现在只是委托保护组织这么做而已。 【先说说我对诺齐克理论的看法】 不过,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仍存在几个严重缺陷,而且这些缺陷会动摇他的最终结论: 1)第8点所论证的多方均衡、各自拥有一个支配地域的格局,默认了委托人分化是发生在地理空间上的,尽管看上去很可能是这样,但逻辑上这不是必须的,理论上,分化将发生在人际关系空间上,即,最可能发生关系的那些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个保护组织,但人际关系空间未必与地理空间一致,甚至未必有对应关系。 假如两个空间不一致,那将意味着如此产生的国家,其法律管辖范围将是“属人的”而不是“属地的”,而按我们对国家的常识理解,它们首先总是属地的,都拥有一条明确的国界线来划定其领地,在其中适用其法律,其次才是属人的,也就是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但后者的保护内容与境内的大不一样。 2)从第6点中的对抗所产生的均衡结果,不止(7、8、9所列)三种,完全可能存在第四种结果:形成一个比联邦更松散的邦联,或一个法律共同体,只要它能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即可为跨组织的案件提供和平的解决方案,即一个终审上诉程序: A)共同体成员组织就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和该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达成一致; B)成员组织将“接受该上诉程序所产生的终审裁决”作为必备条款列入其与委托人所订契约; C)成员组织都有足够的诚意执行终审裁决(B已保证了具有这个资格); D)成员组织足够多,并且表现出足够参与度和合作性,足以确保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能够应上诉者请求而召集起一个上诉法庭,同时其中立性与公正性能够得到上诉双方认可;甚至可以预料,若上诉需求足够多,共同体范围内将出现一些常设法庭专门为此类上诉提供裁决服务; 这样的共同体与第9点中的联邦有一个根本区别,它不是一个人格化组织,不拥有自身的目标和追求该目标的能力,也不具备集体决策和一致行动的能力,因而不能(如第16点那样)被认为“拥有”某种暴力垄断权,实际上,它根本不是“拥有”一词的合格主语,因而也不可能成为诺齐克所说的超弱意义上的国家;相反,第9点中的联邦显然是一个拥有独立目标和行动能力的人格化组织。 诺齐克之所以忽略了这种明显的可能性,似乎是因为他把一个保护组织所认可的司法与执法程序,等同于所由它所执行的司法与执法程序,但很明显,两者不必一致,两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认可同一套定责、定损、理赔机制,因而同一套规范的跨组织适用,不必以任何一家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为前提。 需要强调,共同体成员认可的处理跨组织纠纷的规范,不必与各成员在其委托人之间适用的内部规范相一致,尽管这种不一致性会对生活的可预期性带来不便,但只要行为空间的内聚度足够高(这意味着跨组织关系的比例会很低),这种不便就是可容忍的,就好比我们在与不同文化、不同圈子、不同身份的人打交道时,也会形成不同的预期。 当然,指出这一点并不是说前三种情况不可能出现,或许很可能出现,这只是说第四种情况同样可能,而正是这种可能性,为无政府主义的多中心司法系统作为一种均衡状态稳定存在留出了余地,而不是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会不可避免的导致国家的诞生。 3)还是第16点,即便像诺齐克所预料的,一个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并拥有了某种暴力垄断能力,这种垄断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构成一项排他性的权利,只要该组织继续遵守最初设定的道德标准,它就不能正当的排除其他组织因其竞争优势而取代其支配地位的机会。 相反,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国家对暴力的垄断,是国家这个组织的一项排他性权利,因而诺齐克从第16点并不能得出国家产生的结论。 这一差别非常关键,事实上的垄断永远不会关闭制度选择和制度竞争的大门,因而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自由,试想,假如保护组织甲在某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现在另一个保护组织乙将业务扩展到该地域,由于它完全认可甲所要求的程序转移条款和上诉程序,因而可以与甲和平共存,但仅仅因为其契约设计和运营效率比甲好得多,得以吸引大批甲的客户更换保护组织,按其扩张势头很快会在几年内取得甲的支配地位,此时甲能够强行阻止吗? 按诺齐克的标准,显然不能,这样甲就很不像一个国家,如果你非要说甲就是一个国家,那么,我的无政府主义便与此种有国家状态没什么区别。 (待续)
[饭文]君主制的现代意义

(饭文编号终于用完了,我当初可没想到居然能坚持到这一天,这也算得上钻石大典了)

君主制的现代意义
辉格
2012年6月6日

继去年的王长孙大婚之后,英国民众又迎来了女王继位60周年钻石大典,各英联邦国家也都遥望同庆,平时隐居深宫的王室一时间频频亮相前台,举世瞩目,风光无限;世人在看热闹之余,也难免提起君主制这个老话题;诚然,多数英国人和英联邦国民都希望延续这一古老传统,然而,君主制在现代政治中究竟有何作用,却很少说的清楚。

对于王室的忠实拥趸,君主制凝聚着他们所珍爱的传统价值和历史荣耀,是英国之所以值得他们去爱的重要理由,而对于(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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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编号终于用完了,我当初可没想到居然能坚持到这一天,这也算得上钻石大典了) 君主制的现代意义 辉格 2012年6月6日 继去年的王长孙大婚之后,英国民众又迎来了女王继位60周年钻石大典,各英联邦国家也都遥望同庆,平时隐居深宫的王室一时间频频亮相前台,举世瞩目,风光无限;世人在看热闹之余,也难免提起君主制这个老话题;诚然,多数英国人和英联邦国民都希望延续这一古老传统,然而,君主制在现代政治中究竟有何作用,却很少说的清楚。 对于王室的忠实拥趸,君主制凝聚着他们所珍爱的传统价值和历史荣耀,是英国之所以值得他们去爱的重要理由,而对于更多淡然的大众而言,它至少是个无害而美丽的装饰品,就像一件古董,既然大家喜欢观赏而又无害,何必丢弃它?那么,在现实政治决策中已完全放弃其干预权的君主,是否真的完全没有了制度价值,而仅仅是一种装饰? 假如人们注意到如下事实,或许就不会这么认为:近现代史上那些特别激进、顽劣乃至暴虐的军事独裁者,很少能容忍自己头上有一个君主,哪怕这个君主毫无实权,相反,在西北欧那些保留了传统立宪君主的国家,几乎没有发生过军事政变,甚至没出现过丝毫政变的苗头,这又是为什么? 从形式和条文看,现代军队的指挥体系和规章制度都大同小异,可为何一位英国将军压根不会动武力干政的念头,而他的葡萄牙、希腊和泰国同行们却时常会动这样的念头?要理解这一点,必须首先看清价值观在权力形成中的作用;权力来自武力,这没错,但常被忽视的是,权力更来自组织,仅凭个人武力,哪怕手持最强悍的枪炮,恐怕连一个村庄都控制不了。 国家机器只是个比喻,每个部件都是由活人而非机械所组成,每个上级指令必须获得各级人员的配合才能被执行,因而,高级将领在采取法外行动之前,必须确信能获得下级军官压倒性多数的配合;可是下级军官为何要配合你呢?假如他持有捍卫现有制度的坚定信仰,并视之为其人格与名誉的基石,就可能宁死不屈,即便他是个机会主义者,也要评估你成功的可能性,而这又要看他相信你能赢得多少支持配合者。 所以,最终决定事态的,是对现行制度和行动目标的众多个人信念在整个组织结构中的分布状态,一项行动若要指望成功,至少要有把握打通关键几条自上而下的命令执行链路,命令在通过每条链路的各环节时都能获得充分配合,这一要求在高度专业化的现代军队中,是颇为严苛的,所以,除非组织里充斥着见风使舵、信奉成王败寇的机会主义者,即便由最高级将领发动,法外行动的成功率也将会很低,这样就没人会动念头。 而正是在信念与价值观的集体分布上,君主制或许发挥了关键作用,这是因为立宪君主制分离了民族价值与政府职能这两大国家元素的载体;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一方面得益于交通、通讯和军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强大组织力,同时也充分挖掘利用了源自部落时代的对文化共同体的集体情感,通过国民教育、历史与经典编纂、英雄与传说的塑造渲染、民族语言的统一等等建构手段,创造了民族这一维系现代国家的文化共同体。 现代国家在拆除地区性贸易壁垒、提供普遍法律保障、创造流动性大社会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其成功也强化了文化认同,特别是像英国这样成功的国家,其制度保障之下的个人自由、贸易繁荣、生活富裕都有目共睹,人民因此而爱屋及乌的心生民族自豪和爱国热情,当在情理之中。 然而,民族主义也是头极度危险的猛兽,特别是当它与权力机器紧密结合时,其单一化特征与宪政与法治所需的多元权力制衡结构格格不入,当执政者同时成为民族命运的指引者与守护神,成为民族导师和民族光荣的象征,对其权力的种种制约便可能在狂热的民族主义浪潮席卷之下完全失效。 幸运的是,英国的君主制分离了两大元素,荣耀归于国王,唾沫归于首相,民族热情与爱国主义无碍于对政府的批评、对政策的反思和对权力的抗衡,首相们永远只能甘居于大管家的身份,没有扮演导师与舵手的机会。 诚然,国王已很久没有实际运用其权力,但并不能因此而断言王座没有功能,或许他的存在本身就消除了其行使权力的必要性,一项制度构件的真实功能,有时需要在边界事件而非常规状态中考察,世人不了解君主制在宪政结构中的价值,或许只是因为没有出现这样的边界事件,毕竟,自光荣革命以来,英国从未有过任何政变苗头。
读史笔记#2:国家起源:定居农业 vs 商业

(按:此文是我为《理性乐观派》写的两篇书评的第二篇,为了顺便挣钱,也归入了读史笔记系列中;国家起源是个大而困难的题目,本文观点和用来支持它的一些论断都是试探性的,靠谱程度未知。)

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之二·国家起源:定居农业 vs 商业
辉格
2012年5月20日

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备受质疑,环境和暖化议题又额外增添了一层灰暗和悲观色调,在某些人眼里,80年代以来的繁荣与乐观似乎只是一场幻梦;在此背景下,马特·里德利(Matt Ridley)的《理性乐观派》不失为一副及时的清醒剂,他以直率而极具说服力的论述,清除了大量难以自圆的谬见和缺乏事实基础的悲观论调。

不过里德利在强调贸易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时,似乎有些矫枉过正,特别是其中两个观点比较惹眼:一是认为市场化的分工与交易在智人进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二是认为在城市与国家起源中,贸易和商人扮演了核心和主动角色,而国家和国王们则是跟在他们后面的掠夺者和寄生虫,早期国家最终都因国家权力的肆虐而衰亡;第一点我在其他文章中已讨论过(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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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文是我为《理性乐观派》写的两篇书评的第二篇,为了顺便挣钱,也归入了读史笔记系列中;国家起源是个大而困难的题目,本文观点和用来支持它的一些论断都是试探性的,靠谱程度未知。) 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之二·国家起源:定居农业 vs 商业 辉格 2012年5月20日 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备受质疑,环境和暖化议题又额外增添了一层灰暗和悲观色调,在某些人眼里,80年代以来的繁荣与乐观似乎只是一场幻梦;在此背景下,马特·里德利([[Matt Ridley]])的《理性乐观派》不失为一副及时的清醒剂,他以直率而极具说服力的论述,清除了大量难以自圆的谬见和缺乏事实基础的悲观论调。 不过里德利在强调贸易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时,似乎有些矫枉过正,特别是其中两个观点比较惹眼:一是认为市场化的分工与交易在智人进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二是认为在城市与国家起源中,贸易和商人扮演了核心和主动角色,而国家和国王们则是跟在他们后面的掠夺者和寄生虫,早期国家最终都因国家权力的肆虐而衰亡;第一点我在其他文章中已讨论过,本文谈谈第二点。 关于国家起源,传统的解释通常基于剩余和再分配:农业提高了生产率,带来剩余,而定居又让剩余积累成为可能,此时部落中的大人物便有机会控制剩余和执行再分配,并利用所控制资源供养一个脱离食物生产的专业阶层,于是大型永久性建筑、复杂昂贵的工具和武器、文字、艺术等等需要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文明产物便涌现了。 但剩余假说有个根本漏洞:生产率提高未必带来剩余,更可能被人口增长所耗尽,历史上多次生产率跃进仅在起初推动了分工和专业化,随后又因人口扩张而再度去分工和去专业化(也即内卷化(involution));而反过来,生产率不提高也未必不能创造剩余,一些技术原始的渔猎社会也有大量剩余产品,并促成了奢侈品消费和阶层分化。(我在《专业化的起源:剩余vs占有激励》中更仔细的分析过这一点,可参考) 其实,让控制剩余从而供养专业化生产成为可行的,不是农业所带来的生产率,而是农业的定居和季节化特征,这两点为有组织的暴力掠夺活动提供了条件;在狩猎采集时代,食物生产的地点和时间皆高度分散和不确定,且收获与消费几乎同步,因而掠夺的收益率并不比自己去打猎高,而定居农业将产出集中到了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掠夺变得更有利了,而农业村落为了防卫也必须供养职业战士,于是便推动了掠夺团伙和村落争相发展自己的攻防和组织合作联盟的能力,或许最终推动了国家的起源。 可是,掠夺与防卫竞赛只能解释控制剩余和执行再分配的能力,却未能说明为何这些能力会被用来推动分工和专业化,用来生产各种文明产物? 里德利则颇具启发性的将考察国家起源的视角转向了贸易:贸易推动地区间分工,进而推动专业化,让部分人脱离食物生产,而商业活动的记账和契约需要促成了文字的起源;这一转向很有意思,似乎可以避开许多困难。 实际上,有许多强烈迹象表明,国家起源很可能与贸易存在密切关系,出现于苏美尔的已知最早城邦,已被确认为一个由高度发达的商业和金融活动所支撑的城市,而已知最早文字的主要用途,正是苏美尔人的商业和金融记账;阿兹特克帝国的经济基础直接建立在对地区间贸易的严密控制和垄断之上,中国第一个拥有文字的王朝殷商,也很可能以工商业而非农业为其权力基础,甚至“商人”这个词也源自该王朝的名号。(限于篇幅和专业能力,我直接陈述这些判断而没有罗列证据,反正不当作定论就是了,下同。) 以农业解释国家起源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农业未必与定居同步发展,早期农民由于缺乏保持土壤肥力的方法,更可能是游耕的,黄河流域的农业可能直到春秋之前仍采用游耕模式,而城市和城邦则早已出现,这就给国家起源的商业解释留出了空间;实际上,假定早期城市的主要职能是手工业和商业,与既有考古证据也是相容的。 或许有点违背直觉,早期农业社会比后来更成熟的农业更依赖地区间贸易,因为对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的控制和适应能力尚未成熟,农业村落的产品结构和产量稳定性都难以独立维持生存所需,需要与外界维持一个较大的贸易量;比如,在学会牧场与耕地恰当搭配轮作之前,可能需要进口肉食,再如石器工具远不如金属工具耐用,需要持续稳定的石器供给,而适合做石器的石料并非随处可得。 像欧洲中世纪早期那种自足程度很高、只须极小贸易量即可自我维持的庄园,其实需要大量农业知识的积累,以及技术与工具的长足进步,才能在谷物、肉食、饲料、纤维、建材、燃料、工具、水源等等资源和产品结构上实现完美搭配,在起源之初是难以做到的,或许,正是农业起源催生了贸易需求,为贸易发展提供了动力,而两者继而又共同推动了国家的诞生。 那么,这两种动力中,哪个更关键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最好将组织和创建国家视为一桩生意,看看何种商业模式更可行;前面提到,农业的定居化和季节性为掠夺和占有提供了激励,但以早期农业的人口密度,要供养一支上百人的队伍,需要控制数百平方公里的领地,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县,在当时的武器、交通、通讯和组织手段下,是非常困难的。 相比之下,既然能组织起这样一支队伍,用它来控制若干原料产地、维持几条贸易线路、建立几个手工业和交易中心,倒可能容易一些,因为这些活动在中地理上呈相对集中的点线分布,果若如此,我们不妨设想,早期城邦的创建者,正是这样一些武装贸易组织;并且这一设想与农业解释可以并存:贸易带来的收益为组织提供控制和占有领地所需的人力和财力,令其不仅能够垄断领地内的大宗贸易,还能向农民征税。 国家的这一起源路径,似乎也得到一些事实的印证,各大文明的国家发展史中,城邦常先于农业领地而出现,而这些城邦的工商业规模,常大得与其人口和领地规模不相称,埃及或许是个例外,那大概是因为其农业因集中于狭长河谷而容易被控制;中古到近代航海殖民者的历史也是如此,他们首先建立的是卡法、果阿、澳门和香港这样的贸易据点,很久之后力量足够壮大时才寻求进入腹地,由华人武装海商在婆罗洲建立并维持了一百多年的{{兰芳共和国}},起初也只是个商业城邦。 话说回来,尽管从贸易角度考察国家起源是有益的,然而里德利看待商人与国家关系的方式却过于理想化了,他将商人视为分工与交易的推动者,而将国王视为跟在商人后面的掠夺者和寄生虫,而实际上,在国家建立之前的无政府状态中,平民商人和武装劫掠者是难以截然区分的,当时的人也不会做这样截然分明的自我定位,这是久已习惯了生活于国家秩序之下的现代人的偏见。 在部落时代,人们对待自己人、与本部落有结盟关系的友邻部落成员、陌生或敌对部落成员的态度完全不同,原则上外人都是敌人,想获得陌生部落的产品时,是对等交易还是暴力抢夺,全看当时的风险、时机和力量对比,因而地区间跨部落的运输和贸易将是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要保护自己免遭抢劫、被交易对手公平对待、确保契约得到履行,都需要凭借自己的力量,正如近古东南亚海上世界的无政府状态下,商人都依靠自我武装并结成互助联盟,而这些武装组织一旦建立起来,便可能逐渐从具体的商业经营中脱离出来,而专以提供保护和秩序为其盈利基础,最终发展成为国家。 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商业组织先于暴力组织而发展,并因而认为和平交易是人类更古老更牢固的本性;更可能,他们原本就是一体的,武装组织与商业活动互为支撑、同步发展,直到国家成为一种以领地和税收为基础的普遍秩序提供者,商业才从中脱离而成为平民活动,这也意味着,在交易和掠夺之间,人性并不更偏爱其中任何一种,全看特定制度条件和博弈格局下怎么做更有利,对此过于乐观反倒是危险的。
[微言]国家与文化认同

【2012-01-03】

@赵昱鲲:#TED Talk#经济学家Jacques谈中国崛起:http://t.cn/hGrTWN 他对提出理解中国的三条根本:1,中国不是西方意义的民族国家,而是以文明维系的国家,即“天下”,认同感来自于文化;2,中国人对种族的看法与西方迥然不同,因为90%以上的中国人属于汉族;3,中国人把政府看成父亲、大哥

@赵昱鲲: 由此想到,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言论,其实都是出于对美国的误解。在下忝居美国有年,干过自由党,学过心理学

@whigzhou: Jacques这种说法(按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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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3】 @赵昱鲲:#TED Talk#经济学家Jacques谈中国崛起:http://t.cn/hGrTWN 他对提出理解中国的三条根本:1,中国不是西方意义的民族国家,而是以文明维系的国家,即“天下”,认同感来自于文化;2,中国人对种族的看法与西方迥然不同,因为90%以上的中国人属于汉族;3,中国人把政府看成父亲、大哥 @赵昱鲲: 由此想到,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言论,其实都是出于对美国的误解。在下忝居美国有年,干过自由党,学过心理学 @whigzhou: Jacques这种说法(按老摇的总结)简单化了,认同和文化都是多层次的,帝国维系于精英层基于汉字/官话/经典而形成的认同,而大众则基于各自母语和各地习俗形成地方认同 @赵昱鲲:回复@whigzhou:TED只有20分钟,所以他无法展开,简单化是难免的。而且我觉得他引用的一个例子,用一国两制来说明中国不是nation-state,似乎理由不足。 @whigzhou: 简单化<>简化,简化丢失了信息,但不会让真命题变假,简单化则会 @whigzhou: 比如,我的外套是红色的,帽子灰色,鞋黑色,“我的穿着各种颜色”是简化,“我全身上下都穿红色”是简单化 @whigzhou: 他的错误在于,看到文化认同视为民族国家的基础,却没看到文化认同同样是帝国的基础,而这正是因为他对文化认同不恰当的做了简单化 @赵昱鲲: 简单化和简化,你说得很好。不过他的意思你好像弄反了,他是说中国是civilization-nation,靠文化认同形成国家,而非西方的民族国家,你可看原transcript 【后记】 当时没看到老摇的最后一条回复,我发现确实弄反了,不过没弄反的话,Jacques就错的更离谱,所谓民族本来就是文化共同体,识别民族的标准历来就是语言和文化,而非血缘,民族对文化认同的依赖比帝国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