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名单的合法性和道德评价,李敖之&gaohan_cn

诚如gaohan_cn所言,我的文章旨在说明同业雇主为何会就雇佣风险共享信息,甚至共同使用黑名单之类的工具,而没有进行合法性或道德评价,但既然李敖之提出了评价问题,我也乐意讨论。李敖之说:

2.中国的雇主是弱势群体吗?至少我觉得不是。中国没有为员工服务的工会,雇主没了天敌,已经很强势了。雇主的信息优势也很明显。雇主可以看员工的所有履历,而雇员却看不到雇主的履历和公司的经营资料。现实中,常常是面试的时候说得很好,签完合同就马上变脸。

3.如果员工有过分的“过激行为”,公司可以诉诸法律。同业黑名单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雇主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吗?正如辉大师所说,被挤出圈子的员工损失惨重。如果雇主可以在法律之外获得同业黑名单的力量,势必使雇主更加强势,员工如何能抵抗?

4.黑名单显然不会有第三方审核。公司的高管以个人恩怨\喜好而乱加黑名单怎么办?e.g.上司对女员工说:“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开除你并且加黑名单!”怎么办?即使去法院告,女员工怎么举证?

我并没有说雇主是弱势群体,而是说着雇佣问题上,雇主处于信息不利地位,这并不排除在其他方面雇主可能处于有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简单说就是,雇主了解雇员要比雇员了解雇主困难得多,履历是雇员自己写的,证明人也是雇员自己挑的,这些很少有机会暴露在第三方知情者的监督之下,而雇主,要掩盖自己的历史、隐藏自己恶待雇员的事情,是很难做到的,对于大公司,尤其如此。

下面谈谈合法性和道德问题。

1)一种行为,并不因为它给他人带来损失,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假如我以前喝伊利酸奶,现在改喝光明酸奶,这就给伊利带来了损失,但没人会认为这是非法或不道德的吧?再假如:我发誓:永远不买任何伊利产品;或者,我发誓:永远不买任何内蒙古出产的奶制品;或者,我给所有我认识的人发邮件:建议你们都不要买伊利、蒙牛、光明的产品;或者,我把这个建议张贴在我的博客上;……;你是否认为这些行为是非法或不道德的?雇主是雇佣市场上的买家,仅此而已。

2)在缺乏针对具体对象的理由,而仅仅基于类别特征而执行对交易对象的筛选策略(俗称歧视性策略)——比如我宣布(或实际上总是)决不购买金发碧眼歌手的唱片,或我决不雇佣身高高于160cm的雇员——是否非法或不道德?我认为这是合法的,只要我没有为此而实施任何强制或欺诈,而强制或欺诈是我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其次,这样的行为也是合乎道德的,因为我仅仅是表明了我的选择,而没有嚷嚷金发碧眼者是如此那般低下、丑陋、讨厌、不堪,如果我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尽管不是非法的。实际上,在大社会中,人们不可能了解每个交易对手的历史,因而在与陌生人的交易中,只能采用基于表面特征的歧视策略,这是节省交易费用的简单方法,这种策略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清除。

3)“同业黑名单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雇主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吗?”——对,某种程度上,是卡特尔,但我认为私人自愿组织的卡特尔和托拉斯,如同其他买方或卖方联合组织,既是合法的,也是合乎道德的;买方或卖方联合组织无处不在,是市场发展的良好结果。随便举几个例子,买房团、包机旅行、电影包场、团购、常春藤组织统一考试。

4)“黑名单显然不会有第三方审核”——个人交易策略为何需要第三方审核?比如你从某牌子酸奶里吃出了死苍蝇,告诉了若干朋友,你们一起大喊,再也不买这个牌子啦——是否需要第三方审核?

5)““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开除你并且加黑名单!”怎么办?”——可能没办法,但这不犯法,尽管不道德,要是换成“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用刀捅你”,就犯法了。对于“强制”这个词,不能扩大解释,强制是且仅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你说的“雇主有法外的强制力”,我不知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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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gaohan_cn所言,我的文章旨在说明同业雇主为何会就雇佣风险共享信息,甚至共同使用黑名单之类的工具,而没有进行合法性或道德评价,但既然李敖之提出了评价问题,我也乐意讨论。李敖之说:

2.中国的雇主是弱势群体吗?至少我觉得不是。中国没有为员工服务的工会,雇主没了天敌,已经很强势了。雇主的信息优势也很明显。雇主可以看员工的所有履历,而雇员却看不到雇主的履历和公司的经营资料。现实中,常常是面试的时候说得很好,签完合同就马上变脸。

3.如果员工有过分的“过激行为”,公司可以诉诸法律。同业黑名单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雇主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吗?正如辉大师所说,被挤出圈子的员工损失惨重。如果雇主可以在法律之外获得同业黑名单的力量,势必使雇主更加强势,员工如何能抵抗?

4.黑名单显然不会有第三方审核。公司的高管以个人恩怨\喜好而乱加黑名单怎么办?e.g.上司对女员工说:“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开除你并且加黑名单!”怎么办?即使去法院告,女员工怎么举证?

我并没有说雇主是弱势群体,而是说着雇佣问题上,雇主处于信息不利地位,这并不排除在其他方面雇主可能处于有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简单说就是,雇主了解雇员要比雇员了解雇主困难得多,履历是雇员自己写的,证明人也是雇员自己挑的,这些很少有机会暴露在第三方知情者的监督之下,而雇主,要掩盖自己的历史、隐藏自己恶待雇员的事情,是很难做到的,对于大公司,尤其如此。

下面谈谈合法性和道德问题。

1)一种行为,并不因为它给他人带来损失,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假如我以前喝伊利酸奶,现在改喝光明酸奶,这就给伊利带来了损失,但没人会认为这是非法或不道德的吧?再假如:我发誓:永远不买任何伊利产品;或者,我发誓:永远不买任何内蒙古出产的奶制品;或者,我给所有我认识的人发邮件:建议你们都不要买伊利、蒙牛、光明的产品;或者,我把这个建议张贴在我的博客上;……;你是否认为这些行为是非法或不道德的?雇主是雇佣市场上的买家,仅此而已。

2)在缺乏针对具体对象的理由,而仅仅基于类别特征而执行对交易对象的筛选策略(俗称歧视性策略)——比如我宣布(或实际上总是)决不购买金发碧眼歌手的唱片,或我决不雇佣身高高于160cm的雇员——是否非法或不道德?我认为这是合法的,只要我没有为此而实施任何强制或欺诈,而强制或欺诈是我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其次,这样的行为也是合乎道德的,因为我仅仅是表明了我的选择,而没有嚷嚷金发碧眼者是如此那般低下、丑陋、讨厌、不堪,如果我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尽管不是非法的。实际上,在大社会中,人们不可能了解每个交易对手的历史,因而在与陌生人的交易中,只能采用基于表面特征的歧视策略,这是节省交易费用的简单方法,这种策略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清除。

3)“同业黑名单这种行为,不就相当于雇主形成了一个卡特尔吗?”——对,某种程度上,是卡特尔,但我认为私人自愿组织的卡特尔和托拉斯,如同其他买方或卖方联合组织,既是合法的,也是合乎道德的;买方或卖方联合组织无处不在,是市场发展的良好结果。随便举几个例子,买房团、包机旅行、电影包场、团购、常春藤组织统一考试。

4)“黑名单显然不会有第三方审核”——个人交易策略为何需要第三方审核?比如你从某牌子酸奶里吃出了死苍蝇,告诉了若干朋友,你们一起大喊,再也不买这个牌子啦——是否需要第三方审核?

5)““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开除你并且加黑名单!”怎么办?”——可能没办法,但这不犯法,尽管不道德,要是换成“如果你不陪我上床我就用刀捅你”,就犯法了。对于“强制”这个词,不能扩大解释,强制是且仅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你说的“雇主有法外的强制力”,我不知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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