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3】
@谢作诗 为李天一轮奸案和解解决辨——上帝目光所及,一切皆可交易 http://t.cn/zYT0jex
@FrancoFang:这文的逻辑有点问题。如果他的逻辑是对的,为何各国法律都要区分刑事和民事?此案的受害者可以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讨要赔偿。这部分如果李家给于赔偿,庭外和解无问题。刑事起诉部分是为了震慑其他想作案的人,个人让渡给公权力的部分,怎么能何解?
@FrancoFang:我的看法是:刑事诉讼是每个人让渡一部分产权给公权力,换得安全保障服务,要免除李天一的罪责,原则上除非全民投票通过或者独裁者特赦,否则不允许和解。QJ这种强烈侵犯他人产权的犯罪,和杀人放火一样,不能列为民事诉讼。
@票友卷帘西风:回复@FrancoFang:对法律经济学知之甚少,这里斗胆说两句。现有的刑法和民法的很对规定都是武断的,界限往往在侵权伤害程度。而在我看来,刑法是动用公权力惩戒,适应的范围应聚焦在处理侵权的“外部性”性大小上。像这类轮奸事件,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达成结果最好。不会鼓励“轮奸”发生的。
@whigzhou: 这种交易的问题是:受害方接受的补偿可能太低,不足以激励侵害方约束自己的行为,令其仍处于危险的放任状态
@票友卷帘西风:对法律经济学,对刑法和民法知之甚少。一个猜测是法律是通用条款,而真实世界是各异的活生生案例,这法律必作武断的规定,否则量刑和处罚中,与法官的裁量权太大,会带来争议,带来巨大的租值耗散。
@whigzhou: 嗯,这没错,但这是另一层次上的考虑了
@君子兰厨诗长阿山 只要你情我愿,就可以
@whigzhou: 刑事判决不只是对原告的救济,也是对被告行为的惩戒,旨在约束今后的行为
@whigzhou: 可以考虑危险驾驶行为,特定的超速驾驶行为可能没有受害者,但旨在约束此类行为的法律仍可能对其施加惩罚。
@票友卷帘西风:具体到这个案例上,就是说,如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若没有外部性或外部性小,就是不会鼓励此类轮奸的发生,刑法可否在下面附设一个免除条款,不再动用公权,惩罚加害人
@whigzhou: 嗯,我的意思就是这里确实有重大的外部性需要处理,即导致轮奸发生的那种自我放任状态
@sw小橘子:李天一那件事,广大的转载围观者,以我看,在得知受害者接受赔偿撤诉时,恐怕有一种被利用的感觉。因为大家关注转载的一大目的是李天一受惩戒,而受害者却无视了这一具有公益性的目的
@whigzhou: 对,原本这些关注会成为维护规范的压力,却变成了仅仅惠及特定受害人的救济
@恶人谷江小鱼:刑事判决不单是对被告的惩戒以约束其今后行为,重要一点还包括对其他人的警示,而这种警示就是俗话说的维系法律公正,而这种警示(比如会判多少年)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大陆法系来看,都具备可预见性,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也和交易费用扯上了关系。博主原文有些奥神口号派了,唉
@whigzhou: 嗯
@票友卷帘西风:不懂你说的“导致轮奸发生的那种自我放任状态”什么意思
@whigzhou: 就是为满足色欲不惜硬来的行事习惯,除非每次强奸都会被定责且达成赔偿和解,它就会带来外部性,而实际上,许多强奸行为可能未被定责,即便定了责也赔不起,因为受害者出价可能无穷大,因而需要事先威慑
yaoyao @ 2014-02-02, 06:35
时至今日,再看李天一案,想起一句话:真相,事实的全部,全部的事实。谁知道真相?谢作诗之文章含意在自由的选择,自由市场就是自由地选择合约,自由市场的前提是私产制度。一个社会自由的合约达成的数量越多,社会总财富越大。其实我们可以从这一事件引申出其他话题,如性交易是否应该合法化,什么是私权什么是公权,性权利是那一类?什么是公平公正,如何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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