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流转难以支撑新型农业
辉格
2013年2月18日
农村土地流转已是多年来被讨论、观望和期待的热点话题,在宏观经济前景低迷乏力的当下,许多人更希望这方面的突破能够提供新的增长动力;新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对这一议题的一个响应和决断,从中可以看出政策当局未来四五年愿意朝在这方面走出多远。
一号文件关于家庭农场和资本下乡的表态,除了使用了一个新名词因而听起来有些新意之外,是相当保守的,对于农业领域正在发生的自发演变趋势,基本上持一种防卫和阻挡而不是鼓励和推动的姿态,只是对上述趋势中温和且不可避免的部分加以了认可,而对其中更为深刻和激烈的部分表达了担忧和拒斥的态度。
具体而言,当局认可了承包地通过流转向种植大户合并集中的事实,但同时暗示了合并的规模应限制在单一家庭以自有劳动力为主能够独立运营的程度,并且希望流转最好发生在同一村集体内、或本地农户之间,至少是有农业背景和农民身份的人之间,而不希望发生在农民与大公司之间。
这种程度的流转,其实从80年代中期承包制确立之初起就是被允许的,此后的规章条例也一再确认,实际上也一直在发生着,只是如今其普遍性已经达到了不得不将其认可为正统和主流模式的程度。
如此不难看出,政策当局心目中未来农业的理想模式是什么样子:随着农民陆续进城,他们愿意留下继续经营农业的邻居,通过流转、转让和承包权再分配,逐渐接管了他们的土地,最终达到每个家庭农场百来亩规模的状态,劳动主要靠家庭成员,同时可以采用一些机械化和集约化手段,从而提高生产率。
重要的是,这一转变可以在原有结构下就地完成,因而其对制度和社会结构带来冲击有望最小化;问题是,这种转变模式只是一厢情愿,农业生产有其自身规律,对产权结构和资源配置有着相应的要求,很难指望上述结构不变、有限流转、就地转变的模式,恰好与未来农业的制度要求相吻合。
有人以欧美经验断言,家庭农场是未来农业的不二之选,这是难以成立的,欧美确实保留着大量家庭农场,但这首先是政策刻意保护的结果,其次,欧美老牌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是在数百年内以渐进缓慢的节奏进行的,而在此过程中农村始终维持着开放和社会流动性,是一潭活水,没有因空心化而丧失文化与价值吸引力。
这样,传统农户就有着足够的时间和制度空间对农业自身的变化作出反应,而在此过程中新的人员、技术、资源能够被吸纳进来,比如美国农村虽一直在流失年轻人,但同时不断有来自南方、墨西哥和东欧新移民来接手他们的家庭农场,实际上,当这些来源也开始萎缩之后,美国农场的平均规模在过去二十年已有了大幅扩张。
相比之下,中国农民则是在城乡壁垒打破之后成批逃离农村的,留下的可能只是因为年老或没有能力与机会,而未必是擅长爱好农业和偏爱农村生活的,更不大可能是在经营农业上有着优秀禀赋、独特想法或创业抱负的人,因为迅猛的城市化过程没有提供将这样的人挑选出来的筛选机制。
这也是为何被列为家庭农场发展典范的几个地区——松江、武汉、宁波——都处于大都市近郊,那里的农场因贴近消费市场,传统的低效率经营也能获利,都市近郊的拆迁预期也吸引了足够多本地农民留下来,同时近郊也比远乡保留了更多文化优越感,相反,在更多已经空心化的农村,未来农业只有在一个全新的基础才可能得以重建。
问题是,什么条件能够吸引人们来参与这一重建?首先要说服他们愿意住到农村就是个极大的障碍,不改变居住结构,不允许自行组织和建设社区,不能自由发展各种娱乐休闲和副业,不改变乡村生活的贫乏单调粗鄙,是没有希望的,而所有这些方面的改变,都受制于当前的土地用途管制和流转对象限制。
其次,建设新农业所需要的商业模式、经营理念、组织才能和创业热情又将从何而来?显然不大可能是年过五十的留守老人们,而更可能来自有过城市生活经历、见过世面、受过教育、有着创业精神、想试一试自己经营理念的人,或有着资本和实力来推行新型商业模式的大公司,而这些人,同样会被目前的土地用途管制和有限流转模式挡在大门外面。
范 @ 2013-03-03, 14:54
有限流转只不过是新班子上台前的花活之一,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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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gz @ 2013-03-03, 22:05
等目前的老人也干不动农活的时候,大公司收购就水到渠成了,用行政命令限制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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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3-03-03, 22:36
即使只是被动的将现实合规合法化,也有其重要性:降低了这一现实存在的经济活动的政策风险。在此基础上,这一活动就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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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3月 3rd, 2013 at 22:56
嗯,是有些价值,但不如一些朋友(比如@学经济家)期待的那么高。(另,“合规合法化”其实已经是了,进展只是“正统化”了,获得了被官方推崇的主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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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0:34
我伯父三四年前租种了我家门前另一个村的两亩机动地,种桃树,去年时对方要收回,就收回去了。这种租种还是处于灰色地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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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2:31
嗯,跨村的流转只能是转包,对方相当于二房东,是不可靠,不过对方照例会补偿损失的。比较彻底而可靠的流转是变更承包关系,承让者接替出让者称为直接承包人,但在现行制度下,这只能在同一村集体内实现,这一点并未改变,这也是我说的“有限”的部分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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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2:52
同村人变更承包关系已经存在了吗?出让者和承让者私下谈价?村委会在其中有什么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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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3:01
嗯,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782543.htm 里已经有了(见第15、17条),村委会是交易当事方,应该会有话事权吧,不过我只看过条文,具体操作没了解过,不知会有多少魔鬼藏在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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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3:25
嗯。这么看起来,一号文件在确权流转上确实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新内容。
05年的办法中没有限制包括转让形式在内的流转受让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这就引起了问题,为什么至今没有出现规模化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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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3:49
与之前每户10亩以下相比,规模化发展已经算是出现了,种植/养殖大户很多了,但和美国比,规模仍很小,通常也就几十亩到小几百亩,较直接的原因我想有三个:
1)村内流转实现有效率规模化的机会不大,需要恰好在同村找出一位合适的承让人且交易顺畅,事实上许多有交易意愿的种植大户都是外来的,比如从中西部来到大城市郊区的;
2)跨村流转的可靠性较差,一是承包期同步问题,要建立一千亩的农场,需要签订上百份转包合同,每份的承包期都可能不同,而且众多交易都不会一次了断,合同期内对方可能有变故,甚至看你发财眼红,采取机会主义行动,而此时村委会通常会站在他那边;
3)政策上对大公司进入存在抵制,这一点一号文件也明确重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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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4:18
嗯。
转让形式的流转中可能有较大制度障碍。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05年办法中第九条中的:“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可能也是障碍潜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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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21:35
嗯
ee21 @ 2013-03-05, 11:30
以目前农村的人口结构看,在农村推行新的娱乐休闲和副业很可能目标市场只是针对缺少接触自然环境机会的城市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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