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黑社会须从公民自治入手
辉格
2009年11月6日
重庆打黑行动已从侦查逮捕进入起诉和审理阶段,关键人物黎强的案件庭审,吸引了公众的强烈关注,而其中“黑社会性质”的认定更成为关注的焦点;连续六天的庭审中,控方拿出了大量证据,辩方也做出了有力的辩护,其间的重重迷雾一时还难以为外人所看清。黑社会或有组织犯罪,历来是令各国司法部门头痛的难题,关键困难在于,黑社会的非法活动常常混杂在各种合法的组织和经营活动之中,并且牵扯了大量无辜守法良民,如果不在组织上予以摧毁和取缔,犯罪活动难以根除,但全面打击又会伤及其合法部分和无辜良民。
在西方,尽管政府治安部门可能将打击黑社会列为其施政目标,但为避免干预公民结社权利之嫌疑,法律通常不会把组织黑社会列为一个罪名,甚至没有黑社会这个法律概念,黑社会成员只会因具体个别的犯罪行为而受起诉;实际上,由于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如果不消除其生长的土壤,单纯的打击不仅起不到减少犯罪的效果,反而可能因打乱其内部秩序而造成更多的暴力和恶性犯罪;历史上,一些犯罪组织的著名大火并和穷凶极恶的暴行,常常发生在其面临组织危机或开始瓦解之际;警察们也常发现,打垮黑社会组织可能使犯罪更难控制,分散作案的散兵游勇比稳定的组织更难对付,更不顾后果,也带来更多的混乱。
要认清进而对付黑社会,首先要认识到,它是一种秩序提供者,而不是混乱制造者,问题在于,它提供的不是好的秩序;凡有人群活动的地方,都对秩序有着强烈的需求;主权国家兴起之前,秩序由各种私人组织提供,家族、部落、行会、社团等等,近代以来,主权国家逐渐接管了私人组织的职能而成为秩序的最大和最终提供者;然而,国家从来不是秩序的唯一供应商,国家职能的实现本身便需要各种地方和民间秩序作为支撑;总是有一些领域,国家无力提供秩序,或不能提供好的秩序,而同时又缺乏地方和民间的良性组织作为替代供给,这时,黑社会便有了发展的空间。
不幸的是,通过不恰当的法律禁止和政府管制,国家经常将一些领域排除在法律秩序之外,比如赌博、私盐、烟土和性服务;一方面,国家无力禁绝这些有着悠久历史和巨大需求的活动,同时却又拒绝为其提供秩序,而良性民间组织为维持其合法地位和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同样拒绝参与,于是这些领域的交易者被迫转而向黑帮购买秩序;这些领域的经营收益和保护费,无一例外的为古今中外每个黑社会提供了生存基础;中国的情况如果有什么特殊的话,那就是禁区和管制更为广泛,许多行业尽管表面上并不禁止,但繁杂严苛的条例使得完全合规的经营实际上无法进行。
上述问题,因民间组织和底层秩序的发育不良而加重了,在一个发育充分的公民社会中,国家秩序力所不及或功能不佳之处,民间组织会代而保护权利和提供秩序:被拖欠工钱的工人可以寻求工会帮助,被师傅虐待的学徒可以找行会理论,被砸了摊位的商贩可以找商会申诉;对于权利遭受侵犯者,村长、家族长老、本堂神父、选区议员、公司老板,或许都是可以哭诉和依靠的对象,可是,当他找不到任何这样的人时,他就只好求助于黑社会了。
最坏的情况下,弱者们发现黑社会是最可信的依靠;由于自上而下的集权式层级系统在将制度向下推行时,难免受困于控制和激励扭曲,也难免遭受腐败侵蚀,当黑社会有能力也有胆量系统化的贿赂政府官员时,他们便能借助国家力量来提升自己的组织地位,而政府也乐得利用这些组织将其权力渗透入社会底层,国民党政府当初利用青帮治理上海便是一例;这种结合是黑社会发展最可怕的结果,它既放大了黑社会的为害能力,又排挤了民间合法组织的生存空间。
预防这些恶果,首先要压缩黑社会的发展空间,解除不必要的禁令和管制,其次,要扶持黑社会的竞争者,即良性的地方和民间组织,推动村镇和社区的自我治理;政府应面对现实,对于实际广泛存在的经营活动,要么有决心和把握予以禁绝,要么准予合法化并为之提供秩序;也应认识到自上而下层级系统的组织和功能局限,单一系统不可能为社会提供全部秩序,公民社会的秩序主要还得靠自下而上的自治组织来提供,国家和司法只能是最终的保障和依靠。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西西里方式 @ 2011-11-10, 21:19
[…] 当然,这些特征在传统社会或多或少都有,但西西里因其独特的历史而尤其发达,这也解释了为何西西里成为黑手党的老巢:黑社会是一种秩序,它是官方秩序的替代品。 分享到: […]
二逼 @ 2015-10-27, 01:28
与其说黑社会是法外的正义,不如说公民在法外的荒漠中有对秩序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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