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新牧场#3:阶层的分化
辉格
2018年11月19日
阶层差异不仅是经济状况和政治权力上的不平等(尽管这两方面总是最受关注),在一个成熟的等级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在生活方式,穿着打扮,举止谈吐,交往圈子,娱乐内容,知识结构,价值取向和所遵循的社会规范上,都有着鲜明差异,
[1] 甚至口音,身高,
[2] 头颅形状,
[3] 也都可能迥然有别,概言之,他们就像是来自不同文化,甚至不同种族。
之所以能形成如此差异,是因为阶层具有结构上的稳定性,社会互动随地位不同而产生某种持续强化的内聚倾向,最终形成一种隔离机制,每个高度内聚的局部成为一个阶层;阶层之间仍会发生流动,但新进者会模仿和采纳他所进入阶层的习惯、规范与价值,从而完成文化复制;间或会有一些可称为社会革命的大变动,然而在文明历史的多数时期,我们看到更多的是阶层结构的连续性。
这一结构的形成经历了线索繁多的进化过程,各大文明的进化路径也不尽相同,不过最终它们都产生了一些颇为相似的结构元素,算得上是文化层面上的趋同进化,且让我先谈论一些普遍趋势,而将差异留到后面。
生计之分异
生物学家在研究一种动物的生理与习性时,食性总是首选的切入点,因为作为一个枢纽因素,以何为食,如何获取,决定着其他许多特性,诸如肢体结构,消化器官与代谢特征,行为模式,认知能力,群居还是独居,乃至交配模式;同样,人类学家在考察小型社会时,也往往从生计模式(subsistance pattern)——即如何获取主要食物——入手,后者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发展哪些技术,使用哪些工具和器物,如何分工与合作,乃至如何组织社会。
从食物类型和获取方式也可推测哪些特性会帮助个体取得成功,例如以许多花蜜为食的昆虫和蜂鸟,其摄食器官的形状和其偏爱植物的花萼形状几近完美匹配,
[4] 反之亦然,假如我们看到一只母猎豹生了一大窝豹仔且一只只喂胖养大,她无疑是位好猎手,有着一副好爪牙。
然而对于大型等级社会中的个体,此等推断不再有效,一个以小麦牛奶为主食的社会中,最成功的个体极可能对种植小麦或饲养奶牛一无所知,相反,某人越是谙于此道,其社会地位越可能接近于底层(至少在现代商品化农业兴起之前);之所以发生如此颠倒,是因为谋生方式出现了分化,一些人不再以自己或其家庭生产的食物为生,而是将生计建立在经营和维护一种权力系统上,以此迫使他人向他提供生存物资,以及超出生存所需的更多物品与服务。
这是一种物种内的食物链构造,它可以是金字塔型的:地区小头领迫使他所控制的群体向他纳贡,大头领迫使臣服于他的小头领向他纳贡;也可以是伞状的:一个统治集团从一大片地区收取贡赋,除了满足自己所需,还(通过雇佣或购买)养活了一批脱离食物生产的专门职业者;在较大型的等级社会,通常两者兼具。
当然,生计分化也可能以非强制的方式发生,
[5] 比如在现代自由市场中,谋生手段不计其数,多数人都不以食物生产为生,但脱离食物生产者通过自由交换获得生存物资,未必拥有更高地位;然而不幸的是,人类最初的生计分化无不基于强制,这大概是因为,市场化分工须以可靠的私人财产权为基础,而在一个财产与人身安全皆无保障的霍布斯世界,唯有强者才能捍卫其财产权,可是既然他足够强大,强到能在权势角逐中胜出,拥有稳固权力,能够强制他人,那么凭此权力直接索取贡赋,显然是更方便的做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驯化和农业的发明提高了生产率,令食物产量超出生产者生存所需,使得部分人口得以脱离食物生产而从事其他专门职业,因而推动了专业分工和市场交易,而专业分工是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的强大催化剂,由此引发的创新浪潮最终导致了文明的诞生。
[6]
这种说法既没有事实依据,理论上也经不起推敲,首先,导致生产率提升的技术进步必须以非常快的节奏不断发生才会带来可持久的食物剩余,否则短暂出现的剩余很快会被人口增长所耗尽(除非有某种机制能阻止获得剩余的生产者用它来养活更多孩子,稍后我会讨论这一可能性),而我们知道,从人们懂得农作物种植到以农业为主要生计,之间经历了数千年的过渡期,
[7] 其间的人口增长足以耗尽农业带来的任何可能剩余,美洲的历史为我们演示了,当食物数量不构成限制时,人口会以何种速度增长,最初进入美洲的几批移民规模不过百来人,小几千年后即已遍布整个大陆。
[8]
其次,农业虽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却降低了劳动生产率,而只有劳动生产率提高才会带来剩余(虽然也只是短期的),因为那意味着生产自己(和家人)生存所需食物的劳动时间更少,因而可能花更多时间生产额外食物;可是种植谷物远比采集同类野生谷物耗时费力,有实验显示,在野生小麦繁盛的地区,每小时可采集2.5公斤,一个家庭只须在成熟季忙上十几天,就够吃一年了,省掉了收获之前的全部劳动。
[9]
实际上,在末次冰川期之后到农业起源之前,人类经历了一段劳动生产率持续下降的时期,这是因为旧石器晚期以弓箭为代表的一系列技术进步大幅提升了狩猎效率,导致人口加速增长,众多大型动物消失或种群萎缩,
[10] 迫使人类更多转向小型动物和植物,并将越来越多需耗费大量劳动的动植物纳入食谱,小颗粒种子(即谷物)是其中典型,这些食物的单位劳动卡路里回报通常比大型动物低两三个数量级。
[11]
人类学家将上述进程称为广谱革命(broad spectrum revolution),农业起源只是这一大趋势的自然延伸,
[12] 用经济学术语说,这是一种马尔萨斯型增长,即通过不断提升劳动密集程度以增加产量,同时劳动生产率下降,通俗的说就是,一些技术创新让人类能够在人口持续增长的同时,以付出越来越多血汗的方式,从日益稀缺的自然资源中榨出更多一点卡路里,这显然不是产生额外剩余的途径。
真正让剩余和生计分化成为可能的,是对土地的私人控制;随着人口压力渐增,资源日益稀缺,人们不断加强对本地小型动物和植物资源的开发,游动性降低,领地性增强,领地冲突加剧,生存竞争的重点逐渐从如何应付自然环境转向如何对付其他人类,以捍卫自己赖以为生的领地。
[13]
如前两章所述,正是在领地冲突导致的战争升级中,领袖人物开始崛起,继而首领之间展开权势竞争,一些最强者胜出,赢得特权地位和强制性权力;起初他们带领所在群体对抗其他群体,可一旦其权位稳固,便可能用它谋取自身利益,比如在通过战争压服其他群体后,将索取的贡赋大部分控制在自己手中,当若干相邻群体间的支配-臣服关系稳定下来,这一财源可能固化为某种类似地租或税赋的东西。
如此以武力优势建立的霸权结构可扩展至多级,随着结构扩展,层级加深,位高权重者与普通人之间的社会距离不断拉大,进而通过前章所述以通婚网络为核心的机制,形成日益封闭的上层精英圈,或曰贵族,他们专以经营权力系统,控制领地,索取贡赋为业,同时,贵族对消费品和服务的特殊需求也创造了一批同样脱离食物生产的专门职业,阶层分化过程由此展开。
从经济学角度讲,由于贵族(无论以贡赋、税收或地租的形式)从食物生产者手中拿走了部分产出,阻止了后者用这些产出养活更多孩子,从而人为压低了食物生产者的人口规模和相应投入于食物生产的总劳动量,结果(相对于马尔萨斯极限水平)总产出有所降低,但边际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而人口比潜在极限水平更低,因而人均产量也提高了,于是带来了剩余,后者供养了脱离食物生产的专门职业者,包括贵族阶层本身。
[14]
贵族的事业
酋邦之类早期政权的建立都伴随着相互征伐和部落组织的军事化,拥有一支听从其号令的武装,是首领取得统治权的关键;
[15] 理由是明显的:要从食物生产者手中拿走部分原本可养活更多孩子的生存资料,必定遭遇激烈反抗,要知道前文明时代的人类个个桀骜不驯,自视甚高(因为他们都是霍布斯世界的幸存者),将赋税视为不可避免天经地义,是后来国家所创造的顺民的想法;况且,控制领地收取贡赋的利益如此诱人,无疑会引来众多跃跃欲试的竞争者。
甚至在更大规模政体建立之后,早期国家的统治者仍高度依赖赤裸裸的恐怖高压政策,阅读有关早期文明的文献,你会闻到一股浓烈的血腥味,大量屠杀战俘用作人牲献祭或陪葬的做法极为常见,更优雅的统治方式须等到国家的存在被普遍接受,政权有了相当安全感之后才开始流行。
[16]
所以并不奇怪,最初的贵族都是武士,他们专以战争为业;
[17] 武士有多种来源,地位也有所不同,首先自然是权力竞争中胜出的王者,然后是他们的亲兵扈从(retinue),扈从是早期君主的主要统治工具,规模从数十人到小几百人不等,那时尚没有足以维持一支更大规模常备军队的后勤系统,重大战斗中虽可投入数千乃至上万战士,但那都是临时召集,要么自带给养,因而战斗只能持续几天,要么靠沿路劫掠勒索获得补给。
[18]
在最初的多层级政体中,每位首领都拥有一支扈从,战争时集合起来便成为一支军队,而君主那支扈从的首要政治功能是控制下级首领,不服就打,有点像宪兵队,反过来也可以说,君主之所以能够称王,正是因为他拥有最强大的扈从团队,足以压服任何一位有异心的下级首领(至少在他们未能联合起来时),这一统治模式要求君主持续巡视领地,时时嗅探任何异动迹象,领地巡视恰好也是均匀分配统治负担的方便办法,因为即便数百人的队伍,后勤负担也不小,在运输效率低下也没有流通市场的时代,集中在一地会让当地人不堪重压。
[19]
这样的统治并不十分牢靠,背叛、篡位、串通谋反、势力重组,时有发生,对君主个人能力要求很高,特别是招贤纳士的能力;门客与扈从在其中的关键作用令其备受优遇,君主间竞争越激烈,其地位越高,每日好酒好肉伺候,待之如兄弟,分享战利品,将王族内出身高贵的女性许之为妻,都是常见笼络手段,早期君主的慷慨表现延续了其前辈的声望竞赛,但目标观众不再是大众,而是武士精英;考古发现,当高卢的凯尔特部落和莱茵河沿线的日耳曼部落向酋邦发展时,都从希腊罗马世界进口了大量葡萄酒,大多是在此类宴席上喝掉的。
[20]
扈从之外,次级首领是贵族的另一个来源,在缺乏官僚行政系统的时代,大领地只能采取层层分权的治理模式,分治者或是因势力消长而降至附属地位的前盟友(例如建立周王朝的姬姜联盟中的姜姓诸侯),或是被打败而沦为附庸的前对手,或弱小难以自保而主动归附者,或是裂土封疆的王族成员,或是最初以君主代理人身份管辖某地日后势力坐大将辖地变成世袭采邑者(例如加洛林王朝的伯爵们)。
作为职业武士,贵族(特别是低级贵族)的地位当然来自其战斗力,然而在早期社会,几乎所有成年男性都是战士,在霍布斯世界的严酷选择压力之下,战斗力的个体差异不会太大,武士贵族又如何维持且传承其地位呢?
答案或许是单兵装备的重型化;进入金属时代之后,武器重型化有了长足发展,青铜剑,盾牌,盔甲,复合弓,十字弓,都价值不菲;14世纪初英格兰骑士的整套装备(不含马与马具)价值约10镑,而当时许多雇工的年收入不足2镑,到该世纪末,由于盔甲防护覆盖率大幅提升,部件日益繁多,加上黑死病导致的劳动成本上涨,装备费用暴涨至80英镑;不过影响更大的是马匹的引入,用于重骑兵的战马非常昂贵,1300年前后英格兰一匹战马的价格约8.5镑,加上整套鞍辔和护具,需十几镑,而且战马很娇贵,其维护成本也远高于其他役畜;中世纪欧洲骑士一般至少有两匹战马,出行时需要一两位仆从照料马匹和整套装备,这显然不是普通家庭能负担得起的。
[21]
装备的高成本为武士这一职业设置了高门槛,也约束了君主的战士来源,他们要么从富贵家庭中招募,要求其自备武装和仆从,并以承认其贵族地位和领地权利作为回报,要么自己掏钱雇佣优秀却贫穷的战士,为其提供装备,但后一种做法只能以很小规模进行,否则他就需要一套财政系统来筹集和分配资金,这在早期政权中是不存在的,更常见的办法是向贫穷武士授予一块土地作为其采邑,令其自给自足,以此换取其效忠和服役。
所以无论何种方式,武士身份都与土地权利联系在了一起,因而武士贵族同时也是土地贵族,日后当贵族身份的军事性质逐渐淡化后,其与土地的关系却得以长期延续;在定居农业社会,土地权是非常可靠的生活保障,一个经营得当的庄园可成为五脏俱全,相当程度上自给自足的袖珍王国,这是贵族保有财政自主性和政治独立性的基础。
不过,要稳固其地位,他们还有个问题需要解决:如何避免领地随继承而过细分割;任何领地分割都会削弱后代的贵族地位,假如分割后的领地小到不足以供养一位武士(连同其必需的装备和仆从),继承者的贵族身份便丧失了,在诺曼封建系统中,维持武士地位的最小采邑称为骑士领(knight’s fee),大约是一个可自足的庄园,规模至少为五六百英亩熟地,或几千英亩新开垦生地。
[22]
丧失武士地位的结果很可能是连土地本身也保不住,因为在尚没有强有力的司法系统为产权提供普遍保护的时代,土地权利是需要主人亲身捍卫的,即便寻求援助也有赖于与地位相关的相互义务;所以贵族总是努力避免地产过度分割,而另一方面,他的领主也不愿看到其附庸的武士地位因遗产分割而沦丧,那意味着他将失去一位效忠服役者,所以为确保领主附庸间义务(即封建契约)的跨代延续,对继承权的某些限制是必须的,例如英格兰的限嗣继承(fee tail),领主对未成年或单身女继承人的监护权,还有绝嗣封地的复归权(escheat)。
[23]
可是分割遗产的需求又很强烈,因为贵族往往多子,考虑到其权势和财富,这很自然,而且也是他们奋力拼争地位的终极动机所在(无论他们是否意识到);对英格兰遗嘱档案的分析发现,大致上,最富有者平均比穷人多生一半孩子,且儿童死亡率更低,平均留下近四个成年子女,而穷人不到两个,低于替代水平,除了黑死病低谷期,世袭贵族平均约留下1.8个成年儿子,同样近两倍于普通人。
[24]
不仅父母不忍看到孩子从贵族地位向下跌落,无望继承遗产的儿子们往往是个祸根,许多阴谋、通敌乃至手足相残的悲剧皆由此而起,不过,若引导得当也可成为一股进取力量,他们往往比其他武士更热衷于战争,希望能以战功加官进爵,尤其是那些有望开疆拓土的征服战争,更可能为自己赢得一份领地,所以封建君主们总是每隔几年就要发起战争,他们知道那些躁动不安的贵族子弟若长年没仗可打就会给自己惹麻烦。
另一条出路是受教育后从事各种较为体面的专门职业,这样至少可维持一种绅士地位,在西欧最常见的是律师和教会神职,还有些替其他贵族做管家,或为王家做行政官僚(他们起初也就是君主的各种不同职能的管家),随着文明化程度提高和货币经济的繁荣,出现了更多军事和行政以外的进取机会,这些方向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日益壮大的绅士阶层(gentry),日后成为上层中产阶级的一部分。
祭司的角色
除了武力之外,早期权力的另一个来源是对超自然力的信仰,人们相信一些神秘力量在左右着自然现象和人类命运,而且一些人或多或少有能力影响甚至操纵这些神秘力量,将其引向对特定个体或群体有利或不利的方向。
和武力一样,巫术(被认为)既可为群体带来利益,比如给敌人施咒,影响兽群的迁徙路线,为农耕者求得久盼不至的春雨,也可用作加害他人的手段,所以,在早期平等主义社会中,自称或被认为掌握巫术的人,和狩猎高手或优秀战士一样,既是其他群体成员经常求助和依靠的能人,也是他们时刻警惕防范的对象。
[25]
伴随着等级结构的发育,巫师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在平等主义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拥有法力(即影响或操纵超自然力的能力),没有任何资格门槛或认定程序,施展法术的方法也各有一套,并无定规,一个人的萨满(shaman)身份是否得到认可,全看其他人是否相信他有这能力,而信与不信也完全由每个人自行判断。
然而,导致权贵上升和等级分化的那些力量从多个方面改变了这一点:当宗族成为权势的重要基础,一些祖先神开始被赋予超自然力,
[26] 从而获得自然神的地位,于是记忆和背诵家族谱系和祖先神话便成了一种接近和取悦神灵,获得其眷顾的手段,重要的是,这一转变竖立了一个门槛,背诵结构复杂的长篇故事并非人人皆可做到的事情,需要一些天分和训练,还要有人传授,这就让巫师身份有了一种排他性。
一旦某些个体赢得这种排他性地位,他们会不断努力加高门槛,建立新门槛,以便阻止其他人分享或取代其地位;方式之一是仪式的繁琐化,他们提出各种取悦神灵的做法,例如歌舞,颂祷和献祭,并宣称必须严格遵循特定仪轨方能奏效,其要点是,非经专门传授和长期训练无法学会。
其二是发明各种圣所和圣器,宣称神圣仪式必须在特定场所使用特定器物执行才能起效,这就意味着只有控制这些器物与场所的人才可能操办仪式,而这种控制权——如同史诗和仪轨的传授一样——是可以按特定程序移交或按某种规则继承的,这极大提升了祭司资格的排他性,正因此,神殿和礼器在考古遗存中的出现往往伴随着社会地位分化的其他迹象。
[27]
那么,为何其他人愿意相信这些仪轨和圣器的功效呢?关键在于引入时机,当人们面临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命运关口时,会非常急切的寻找任何可能的因果关系,此时他们会将接纳一种因果信念的鉴别标准降得很低,常常愿意相信任何听起来有点道理的说法,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突然丧失了理智,而是因为此类选择的得失比严重不对称,信对了,可能因此保住了性命,或打赢了战争,或发了笔大财,信错了,则可能只是白烧了一柱香,白磕了几个头而已(因为这些仪式通常并不要求当事人放弃其他努力),这一原理,我们从股民,赌客,球员等经常面临大输赢的人身上可以看的很清楚,他们会源源不断的创造出各种稀奇古怪的迷信。
所以,在一场战争之前引入一项新的排他性元素(仪轨或圣器),一旦战胜便可赢得巨大声誉,更保险的做法是,在战败或灾难之后暗中污损一件候选圣器,并将厄运归咎于此,也很容易说服人们相信,奇妙的是,一项新元素只要挺过最初几次有效性考验,便有望确立其尊崇地位,因为数次应验之后,人们会将其中因果关系视为定律,此后每当不应验时,他们会努力寻找其他缘由:上香前没有沐浴更衣?捧起圣物前没有洗手?宰杀牺牲的手法不对?——从而创造出新的仪轨元素,让仪式变得更复杂,而这正是祭司们乐意看到的。
若是和财力结合起来,门槛还可进一步加高,例如使用贵重材料制作圣器,装饰神庙,用大量牲畜献祭神灵,都是普通人难以负担的;或者与武力相结合:像阿兹特克贵族那样,宣称必须用大批战俘献祭方可取悦神灵,而这一需求只有一支强势武装才能满足。
从萨满,巫师,到祭司(priest),与超自然力打交道的工作逐渐成为一项专门职业,推动这一转变的关键是,从事者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器物日益复杂昂贵,普通人难以负担,也无力在养家糊口之余兼任,因而必须由脱离食物生产的专职者从事,并且随着资格门槛的抬高而封闭为一个阶层,这一点和单兵装备重型化推动武士阶层的出现十分相似。
由于祭司的工作成效被认为对共同体命运至关重要,因而获得了十分尊崇的地位,这一点在印欧语民族中显得特别突出,例如凯尔特的德鲁伊(druids)和雅利安的婆罗门(brahmins),都是地位高贵的祭司,他们连同武士与平民一起,构成了一种广泛存在于早期文明社会的三元等级结构。
[28]
祭司与武士贵族之间既有合作,也有竞争,祭司需要贵族的财力和武力支持,以建造恢弘的神庙,制作贵重的礼器,获取大量献祭用的牺牲,以便抬高自身职业的排他性,而贵族需要借助祭司的工作加强其权势与声望,他们有关谱系,血统,与神话英雄和自然神的关系,自身及其祖先在世界秩序中的位置等等这些方面的主张,都需要祭司的配合与认可,通过赞助祭司,他们试图向公众传递这样的信息:挑战贵族阶层的任何尝试都将是徒劳的,所以最好打消此等念头,因为贵族得到了威力无穷的最高神灵的庇佑,其地位来自其高贵血统,其英雄祖先的奇功伟业印证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两者在具体的支持对象上都有一定选择余地:贵族可以重点赞助供奉某位神灵的神庙,因而抬升相关祭司的地位,祭司可以认定某位贵族拥有更高贵的血统,甚至宣称他是某个自然神的直系后裔。
对于文明发展而言,重要的是,祭司职业的业务组成,让他们在以此谋生的同时,无意间扮演了为群体维护一个知识系统的角色;作为自称能够影响自然力的中介,他们需要向人们解释每个自然神的功力和性情,而且为了防范潜在的竞争对手,他们必须为每一种可能引发困惑的现象给出解释,纳入自己的神灵系统中,以免人们因困惑难解而寻找和发明其他神灵。
这就迫使他们建立一套有关世界秩序的全面理论,以便在认识上对世界与生活进行合理化:世界何以如此,各种自然力分别由哪些神灵掌管,他们喜欢何种祭品,因何而发怒,我们又从何而来,为何这样过日子,为何需要遵守这些或那些规范,等等;同时,用来支持高贵血统的家族神话也会被编织进这套叙事之中,某位英雄祖先如何展示出惊人天赋,如何击败恶神,拯救人类于水火,最终化身为某个自然神。
当信仰体系朝道德化方向转变,自然神转变为道德神,祭司又开始扮演一个新角色:为共同体阐释道德规范——何种行为是被神灵所禁止的,某项具体行为是否触犯了这些禁律;这是一个重大转变,它赋予了祭司类似于法官的地位,不过在古人眼里,这或许并不十分突兀,在他们看来,这仍是一项沟通人神的工作,只是人们对待神灵的方式发生了微妙变化,以往的神灵和凡人一样,是可以贿赂,讨好,哄骗,愚弄,甚至恐吓的,然而在成熟的信仰体系中,他们变得越来越铁面无私,在行动上遵守他的律令,逐渐成为获得其眷顾的唯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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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种种,让祭司成为共同体文化传统的专职维护者,他们往往身兼哲学家(解释世界秩序),历史学家(传诵谱系、典故与传统),诗人和表演艺术家(编写唱诵史诗),法学家(解释习俗和习惯法),仪式专家,占卜师,预言家等多重角色,总之,除日常生产生活和战争经验之外的所有知识性工作,皆在其职业范围之内。
由于文化传统具有群体内的一致性并且可以跨越个体生命而持久存续,因而成为群体内身份认同和群体间相互区隔的依据:我们对世界有着相近或相容的认识,享受着共同神灵的庇佑,遵循着相似的规范,被同样的神话和史诗所感动,故而是同类,他们则相反,想法常离奇,行事多乖谬,祭拜着来路不明的偶像,必属异类无疑。
这一点更加强化了祭司的政治权力,因为任何想得到共同体成员认可的君王,都将宣称自己是传统的继承与捍卫者,而这一宣称是否成立,作为传统维护者与代言人的祭司们当然拥有分量最重的发言权,他们主持的涂油加冕或类似仪式于是成为对君权合法性的最终确认。
平民的机会
并非所有文明都发展出了像日耳曼封建制这样的等级结构,许多社会有一个较为纤薄的贵族阶层,或不那么贵族的官僚精英阶层,同时自耕农和自由佃农构成人口绝大部分,在一些希腊城邦,自耕农甚至取得了支配性政治权力,建立了古代世界罕见的民主政体和相对平等的社会结构,这些差异的根源,起初是军事与后勤,后来是财政与行政。
希腊城邦间战争的主要形式是由重装步兵(hoplite)组成密集方阵(phalanx)对决,重装步兵的整套装备价值不菲,但仍可由一个殷实自耕农家庭独立负担,这是个十分凑巧的特例,假如他们像青铜时代的人那样倚重二轮战车,或者像中世纪欧洲人那样依靠重装骑兵,或者像一些帝国那样采用人海战术,用大量装备简陋缺乏训练的步兵充当炮灰,那么希腊式民主恐怕都不会出现。
这一点我们从海军的例子中可以看得更清楚,希腊也有更重型的装备,比如二列桨(bireme)或三列桨战船(trireme),但那不是单兵装备,战船由城邦政府建造,以税收负担,一艘战船可载数百位桨手兼战士,多来自没有地产的雇工阶层(thetes),他们无力自我装备而只能贡献蛮力,因而没有完整的公民权。
[30]
所以希腊的平等结构也只是相对而言,它能够维持,也得益于其广泛而经常性的殖民活动,每当一个城邦内人口压力上升到一定程度,便开始筹划一次海外殖民,那些土地紧缺的家庭会让儿子们抽签,抽中者加入殖民队伍,凑齐数百人后,打点装备,坐上战船,去殖民地为自己取得一份地产,若非如此,必定会有越来越多人沦为贫民,并因此丧失政治地位,平等结构将不可避免的被打破。
[31]
希腊和罗马的例子都表明,在农业社会,只要你成功保有一份足以养家的地产,便可维持自由民身份;罗马时代的日耳曼部落中一般存在四个阶层,顶层是首领及其扈从武士组成的贵族,底层是通常源自战俘的奴隶,其上是已获自由的前奴隶(freedman),但他们的自由是不充分的,不能作为独立战士参战(当然也无缘分得战利品),也没有资格在司法程序中充当证人,再往上是自由民(freeman),约占人口1/5到1/4,他们有足够财产供养家庭和装备,总是在需要是随首领参战,有作证资格,甚至拥有一些前奴隶充当仆从,等级之间界线颇为分明,任何晋升须经特定仪式方得认可。
[32]
日耳曼部落之所以拥有相当比例的自由民,可能是当时骑兵(特别是重装骑兵)尚在少数,未成为战斗主力,而步兵装备自耕农即可负担,此后的封建化过程中,这一阶层似乎缩小了;中世纪英格兰,小份地产(小于骑士领)保有者被称为土地绅士(landed gentry),地产更小的则是约曼自耕农(yeoman),
[33] 两者规模都不大,他们也须为其所保有地产而服役,通常充当站岗哨兵、步兵和弓箭手,或者在郡内担任警官、狱长、执达吏等低级官职,然而到中世纪晚期,随着骑兵地位下降,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改善,这两个阶层大为壮大,
[34] 成为下院议员的重要来源,并构成了日后新教运动的主力,也是最初殖民北美的清教徒的主要成分。
[35]
不过步兵的影响也不可高估,政权对大规模步兵(特别是轻装步兵)的倚重固然会削弱贵族势力(特别是中下层武士贵族),却未必会让平民获得更高地位或更多权利,有此效果的近代国家,通常此前已经建立宪政,君主没有任意征用人员和物资的自由,而秦国的步兵就看不出有何优遇,沙俄士兵更是苦不堪言,那些已经拥有可靠社会控制手段的专制君主,并不一定非要用政治让步来购买炮灰。
专业的兴起
武士和祭司是等级社会的创始阶层,他们追逐和加固权势的努力创造出了最初的三元等级结构,但等级结构的持久存在推动了专业分工,因而创造出更多职业阶层。
这一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最初的专业化源自贵族的强大财力和旺盛需求,他们不仅有能力在满足生存需要之外消费大量奢侈品,维持地位的努力本身也产生了对一些特殊物品的需求,武器,车舆,宫殿,神庙,礼器,招待门客随从和客人的美酒珍馐,各种用于装点身份的声望品(prestige goods),以及宴席和节庆上的歌舞表演,等等。
这些产品常因其较高的工艺要求而需要由专业工匠制造,或由商人长途贩运而来,于是其从业者便脱离了食物生产;不过,在这些职业出现的早期,由于消费群体过于狭窄,从业者的生计常完全依赖于个别主顾的需求,结果往往与后者形成某种依附关系,有时甚至陷于奴役地位;而另一方面,有些贵族则索性将这些行当作为一门生意来经营,其御用作坊的产出在满足自家需求之余,也向外销售。
当贵族建立的秩序逐渐扩展,财产和交易安全有了一定保障之后,分工体系才开始延伸进更多领域,生产工具,日用器具,金属加工,纺织品,陆续成为流通商品;在乡村,它们起初常以副业形式由农民利用季节性闲暇兼营,而在城镇,则更多发展为专门职业;大众商品市场的形成,使得工商业者不再依赖少数主顾,因而变得更独立更自由。
另一类专业分工源自于祭司角色的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祭司维护的知识体系日益庞大,单一个体很难再全面掌握,但更重要的是文字的出现改变了传播方式,口述传统是完全依赖面对面传授的,可是一旦被书写下来,变成经文,它们被垄断独占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不仅抄写经文要比口授-背诵容易得多,而且经文可以自行研读,虽然难懂之处也常需要前辈讲解,但讲解本身也可以注释的方式记录下来,不必对每位学生再重复一遍。
这样一来,从事知识性工作的门槛便降低了,衣食无忧且有闲暇者皆可参与其中,而且文字极大提升了知识的可积累性,加上参与群体的扩大,成数量级的扩大了社会的知识总量,于是众多原本局限于祭司阶层的工作都分化而成为新专业,宗教的与世俗的,仪式的和神学的,历史与文学,医药与巫术,皆发生了分离。
上述职业分化让平民中条件较好的那些获得了上升机会,因为相比于技术变化缓慢的农业,这些新生职业对知识技能的要求往往更高,因而报酬也更丰厚,他们构成了最初的中产阶级,虽然在整个古代这一阶层始终非常纤薄,但他们在社会事务和创造性活动中占据的分量却不容小觑。
中产职业也为那些未能继承父辈地位的贵族子弟提供了一条次优出路,免于跌落到更低的位置,而贵族家庭背景对他们在这些行业立足大有助益,良好的教育让他们更能胜任知识性职业,家族的财富和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则可帮助他们开始一门生意。
沦落的途径
部落和前部落社会主要以血缘亲属纽带和文化同质性为凝聚力,在朝向等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其他组织元素被创造出来,首领-扈从关系,与之相若的门客制,基于封建契约的领主-附庸关系,庇护-纳贡关系,霸权结构,以及后来的编制化军队和官僚行政机器,这些元素让社会结构更具扩展性,令其能够容纳非同源群体和异质文化,社会乃得以大型化。
然而,上述过程的武力基础和强制性质决定了,多元化并不是以对等方式发生的,极少出现若干小社会以完全平等关系对等合并的情况,即便盟友之间也会随实力消长而分出主从高低,那些主导这一过程的强势群体及其权贵,仍然携带着其原有文化特质和族群背景,并经由上层关系网络的发育而令其精英化,这就构成了一个未来更大社会的文化内核。
[36]
于是,与这一权力/文化内核之间的距离和关系便成了地位差异的一大来源,主动归附并承担纳贡义务的群体常能保持自由民身份,顽强抵抗而最终失败者常沦为奴隶,因安全或生计无着而零散归附者则可能委身为类似维兰(villein)这样的农奴。
当优势群体向外殖民扩张时,常将一个精英层强加在当地原有社会结构之上,而土著常丧失部分自由,当扩张跨越显著的生态边界时,地位落差会更加明显,因为边界两侧的生计模式极为不同,农牧对采猎,农耕者对牧民,定居农民对游耕者,谷物种植者对园艺农业者,文化隔膜都很深,往往分属不同语系,弱势一方很难在优势群体带来的新生计中有良好表现。
[37]
当班图农牧民跨越热带雨林屏障向南部非洲扩张时,桑人采猎者的生存空间大受挤迫,许多桑人只能以受雇为班图农民放牛谋生,沦于依附地位,中非丛林的俾格米人处境类似,出于生计需要,他们常主动认一位附近班图村庄的农民为“主人”,与之建立一种依附性的交换和互惠关系,虽然这两种关系都并非真正的奴役,但一个关键事实揭示了其不对等性:许多班图农民娶了桑人或俾格米女孩,或私下和她们生了孩子,但几乎没有反过来的情况。
[38]
这种不对称的性关系和基因流动普遍存在于族群间的非平等接触中,甚至可用作辨认此类不平等关系的标志,和班图人一样,印欧人在欧洲和南亚的扩张中,对男系基因的替代要比女系彻底的多,蒙古大征服中传播的也主要是男系基因,美洲的种族混血关系中,同样以欧洲男性与土著或非洲女性的结合占绝对优势。
[39]
以上是扩张融合期的情况,当等级社会既已成型之后,地位分化将更多以内生的方式进行(尽管扩张融合仍时有发生);理解内生性分化的核心要点是社会规范,有两种情况会让一个人沦入社会底层,它们都和规范有关。
第一种较容易理解,有些人出于生计需要,不得不漠视某种既已确立的规范,例如黑社会直接挑战了主流社会秩序,乞丐则破坏了互惠或对等交换原则,还有娼妓,其生意和社会有关婚姻、性关系排他性和女性贞洁的规范直接冲突,因而不可避免的被归为贱业,在特别看重贞操并以闺禁严加防范的社会,任何需要女性抛头露面因而与陌生男性有大量接触机会的职业,都可能成为贱业,例如古代中国的乐户。
黑社会是更明显的例子,有些妓女和黑帮头目相当富有,但无论他们多有钱,衣着多豪华,举止多高雅,都不会被视为社会上流;类似的,在印度,一些职业的从业者之所以被视为贱民(untouchables),正是因为这些职业迫使他们不得不违背主流社会的某些禁忌,比如有关杀生和洁净的禁忌,实际上,不只在印度,屠夫,刽子手,处理垃圾、粪便、尸体、兽皮等“不洁物”的职业,在许多社会都列于贱业。
第二种情况更微妙,一个人能否维持体面地位将取决于:当他因违反规范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损者有多大可能追究其责任并获得补偿;难以追责和索偿的可能原因有很多,比如过于贫穷,杀人后付不起偿命金,但贫穷既不是其充分条件,也非必要,假如一个穷人身处大家族之中,而习俗要求家族为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他就有了一份担保,因而地位也不会很低贱。
在定居社会,追责与索偿困难的一大来源是游动性,一个人若是来路不明或居无定所,受其侵犯者就很难追责,所以人们对游动群体总是持一种怀疑和疏远的态度,默认的认为他们不可信任,不值得与之发展严肃关系,因而更少给予尊重,这种刻板印象一旦成为公共态度,就成了决定社会地位的一股重要力量,所以历史上很多游动性职业都属于贱业,比如明代(和清前期)中国,挑个担子走街串巷兜售小商品,理发,收废品,或提供缝补之类服务,还有婚丧仪式上替人吹打的人,都被归入“堕民”一类,属贱民之一种。
[40]
这些职业内容和欧洲吉普赛人的很像,他们以住在大篷车里四处游动而闻名,实际上欧洲的几个贱民群体都是游动者,包括日耳曼裔的叶尼什人(Yenish)和爱尔兰裔的帕维人(Pavees),中国的疍民和九姓渔户则是水上游动者,捕鱼只是其收入一小部分,更多以向沿岸居民兜售小商品和提供各种低技能服务为生,
[41] 这些群体当然都十分贫穷,但不少农民同样贫穷,甚至更穷,却因其与土地的关系而保持了平民身份。
另一个影响地位的因素是财产性质,差别也在于追责可能性,同样是财产,房屋和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增强其主人地位的功能远远强过动产,因为不动产容易被扣押,并且能产生稳定可期的收入流,因而是其主人信誉的可靠担保,相反,动产(特别是现金)很容易卷了跑路,所以在古代,同为有产者,商人地位远低于同等财富的地主,并且往往背负污名,即便在希腊这样十分倚重贸易的社会,商人也备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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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时代的商人也可以非常富有,但要跻身上流,就必须将财富转变为地产,在等级森严,土地流通极为受限的贵族社会,这只能通过高攀婚(hypergamy)一步步实现,先找财务窘迫的低级土地绅士联姻,然后凭财力积极为领主效劳,争取获封骑士,或由其安排与某位骑士的女继承人结婚,经过多代努力,逐渐爬升至贵族阶层。
大离散后进入欧洲的犹太人以手工业、商业和金融业为生,有些相当富有,可是因为宗教障碍,无缘经由上述婚姻渠道向上爬升,因而长期处于受歧视和欺辱的地位,他们的职业构成清楚的展示了中世纪欧洲人对职业与地位之间关系的看法,正是因为这些职业受歧视,它们才被留给了地位低下的犹太人,反过来,也正是因为犹太人长期从事这些职业,才更加受欺凌,这是一个相互强化的过程。
注释:(其中所引文献详见〈
参考文献〉)
[1] Paul Fussell (1983) 《格调》。
[2] Carles Boix & Frances Rosenbluth, “Bones of Contenti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Height Inequali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ume 108, Issue 1, February 2014, pp.1-22.
[3] Chris White, "Head Space: Behind 10,000 Years of Artificial Cranial Modification,"
Atlas Obscura, 26 May 2015.
[4] Richard Dawkins (2009)
The Greatest Show on Earth, ch.3, color page 5.
[5] 学界一般用“分工”(division of labour)来指称这里说的情况,但该术语往往暗示了一种自愿性质,而这是我在此处特别需要避免的,所以我决定采用“生计分化”这一新术语。
[6]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极多,仅举一例:Jared Diamond (1999)
Guns, Germs, and Steel, ch.12-14.
[7] Bruce Winterhalder & Douglas J. Kennett, “Behavioral Ecology and the Transition from Hunting and Gathering to Agriculture” in Douglas J. Kennett & Bruce Winterhalder (2006.ed) ch.1.
[8] Peter Watson (2012) 《大分离》,第4章。
[9] Alan H. Simmons (2007)
The Neolithic Revolution in the Near East, pp.15-16.
[10] 该时期大型动物的大批消失跟气候变化和人类狩猎活动可能都有关系,各占多大份量尚无定论,可参考:Gary Haynes (2009.ed)
American Megafaunal Extinctions at the End of the Pleistocene.
[11] Douglas J. Kennett & Bruce Winterhalder (2006.ed) ch.5-7.
[12] Alan H. Simmons (2007) ch.2; Wikipedea: broad spectrum revolution.
[13] 有关食谱拓展、技术创新、人口增长、游动性和领地化这几个因素之间的关系,我在题为〈食物与人类〉的系列文章中曾有更细致的讨论,见其中第6篇“向下开拓”(HS:7954)。
[14] 这段逻辑的更详细叙述可见我的博客文章〈马尔萨斯弹簧〉(HS: 6798)。
[15] Timothy K. Earle (1997) ch.4; Kent Flannery & Joyce Marcus (2012) part.4.
[16] Wikipedea: Human sacrifice; Bruce G. Trigger (2003) 第12,21章;Peter Watson (2012) 第21章。
[17] Marc Bloch (1939) 《封建社会》,第21-22章。
[18] 有关早期首领或君主对扈从的依赖,可参考:Marc Bloch (1939) 第11章;Peter Heather (2007)
The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 ch.2; Timothy K. Earle (1997) ch.4.
[19] Marc Bloch (1939) 第4章;Kent Flannery & Joyce Marcus (2012) ch.16.
[20] Michael Dietler, "Driven by Drink: The Role of Drinking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Case of Early Iron Age France",
Journal of Anthropological Archaeology, 352-406 (1990); Peter Heather (2007) ch.2.
[21] Christopher Dyer (1998)
Standards of Living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ch.3,5, pp.278-283; Ian Mortimer (2010)
The Time Traveler's Guide to Medieval England, ch.5; Marc Bloch (1939) 第11章。
[22] Murray Johnston (2018)
The Watford Knight's Fee.
[23] Frederic W. Maitland (1908) 《英格兰宪政史》,第1.B章。
[24] Gregory Clark (2007)
A Farewell To Alms, ch.6. 须注意的是,这里说的穷人只是相对而言,是遗嘱金额分组中最低两组,绝非底层潦倒者,他们至少能留下几英镑遗产且值得为此专门订立书面遗嘱并在遗嘱法庭备案。
[25] Christopher Boehm (2001) ch.1-4.
[26] 我在《群居的艺术》中曾解释了宗族内的合作需要如何创造了祖先神,见辉格(2017)第II.8章。
[27] Kent Flannery & Joyce Marcus (2012) ch.8,9.
[28] Bruce G. Trigger (2003) ch.21,22; Wikipedia: Trifunctional hypothesis.
[29] 这一转变的更多分析,见辉格(2017)第II.8章。
[30] Brian A. Pavlac (2015)
A Concise Survey of Western Civilization, Vol.1, 2nd ed., ch.4;Oswyn Murry (1993)《早期希腊》,第8,10章。
[31] Oswyn Murry (1993) 第7章。
[32] Peter Heather (2009)
Empires and Barbarians, ch.2.
[33] landed gentry是个分类而非实际采用的头衔,包括两种特定绅士:纹章绅士(esquire)和一般绅士(gentleman),前者有资格拥有自己的纹章,大约是因为他们有着贵族血统,参见Ian Mortimer (2010) ch.2.
[34] Christopher Dyer (2000)
Everyday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ch.1.
[35] David H. Fischer (1989)《阿尔比恩的种子》,第1部。
[36] Azar Gat & Alexander Yakobson (2013)
Nations, ch.1,4.
[37] David W. Anthony (2007)
The Horse, the Wheel, and Language, ch.6.
[38] Nancy Howell (2010) ch.2; Kevin Duffy (2013)
Children of the Forest, ch.4.
[39] David Reich (2018) ch.10.
[40] 经君健 (2009)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第8章。
[41] Isabel Fonseca (1996)
Bury Me Standing; Wikipedia: Yenish, Irish Travellers; 经君健(2009)第8章。
[42] Oswyn Murry (1993) 第13章;Robert Garland (2008)
Daily Life of the Ancient Greeks, ch.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