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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A8: 高管薪酬管制于事无补

高管薪酬管制于事无补
辉格
2009年5月14日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近来奥巴马政府和民主党控制的国会,正加紧筹划立法和监管措施,对金融业高管的薪酬水平和发放方式作出限制,赋予美联储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相关的审查和干预权力。此前,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企业,其高管薪酬已经受到严格限制,而现在这些限制很可能被扩展到未接受援助的企业,以及未来援助结束后的整个金融业。这一空前的管制措施,显然是对公众对于金融业高管的巨额薪酬和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责任所表达强烈不满和声讨浪潮所做出的反应;然而,我们却很难指望(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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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管制于事无补
辉格
2009年5月14日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近来奥巴马政府和民主党控制的国会,正加紧筹划立法和监管措施,对金融业高管的薪酬水平和发放方式作出限制,赋予美联储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相关的审查和干预权力。此前,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企业,其高管薪酬已经受到严格限制,而现在这些限制很可能被扩展到未接受援助的企业,以及未来援助结束后的整个金融业。这一空前的管制措施,显然是对公众对于金融业高管的巨额薪酬和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责任所表达强烈不满和声讨浪潮所做出的反应;然而,我们却很难指望,这些管制果真能改善美国金融业的薪酬体系,和以之为基础的激励机制。

薪酬因企业而存在,按科斯的二分法,企业作为相对于市场的另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独特性在于:企业主借助一组雇佣合约,将若干劳动力资源,在一段时间内锁定在特定的资源组合中,以便他能对这段时间内的经营活动作出计划;实际上,通过雇佣合约,雇主用无风险的固定报酬,换取在雇佣期内对雇员劳动的支配权;这一模式的存在前提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在某些条件下,局部计划比个体间逐笔交易更有效率。科斯的范式,为分析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然而,现实经济远非科斯二分法所预示的那么简单,从固定薪酬到几乎等价于逐笔交易的计件工资,雇佣关系和计薪方式千差万别。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张五常运用科斯范式,分析了组合企业资源的各种合约形态;在他看来,企业与市场的边界,远非泾渭分明,特定企业采用何种合约类型,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分布。试想,假如五位作家与一位经纪人签订排他性协议,组成一个创作出版团队,那么,是作家们雇佣了经纪人,还是经纪人雇佣了作家,这个团队是不是企业?这些既无法界定,也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协议所设计的收入分配方式,和由此而形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否引导团队成员最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目标。

尽管雇佣合约提供的可计划性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然而无风险报酬导致的激励弱化却始终困扰着企业家和管理者,为此,他们设计出各种替代和矫正方法:计件工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利润分红、期权奖励等等;这些安排的宗旨都是让激励方向与企业目标相一致,然而企业的不同岗位所设定的目标各不相同,并且往往不止一个,为此,常常需要组合使用多种薪酬安排,来最大程度的避免激励扭曲;这其中涉及的精妙和复杂、障碍和陷阱,对于未曾被这些问题所困扰的行外人,是难以理解和把握的,那么,国会议员、政府官僚和他们指定的专家,能否比长久以来为此而夜不能寐企业家和管理专家,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当前金融业薪酬体系所广受诟病的问题,在于年度绩效奖励所造成的激励短期化:高管们在盈利年份获得巨额奖金、在亏损年份却无须吐出,这激励了他们的短期行为和过度冒险;这种激励扭曲的确存在,或许对金融危机也负有部分责任;然而,激励短期化是许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普遍问题;缺少有足够控制力的大股东的上市公司,通常面临两种危险:一种是内部人控制,这些人借助深厚的企业文化、牢固的管理团队和毒丸等特殊安排,抵抗投资者和分析师的评价和约束,常常将企业发展引向其自己的价值观目标,而偏离盈利目标;第二种是过度顺从投资者和分析师的意见,专注于短期盈利而忽视长期战略。

激励短期化更多的出现在第二种情形中,许多矫正和管制的呼吁者对此开出了药方:强化小股东和代表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的表决权,特别是对高管薪酬的干预权,以此约束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然而这些药方却是南辕北辙,由于退出成本极低,小股东更倾向于追逐短期收益,赋予他们更多表决权,只能加剧激励短期化。

在解决薪酬问题方面,政府实在没有什么可行的办法,结构化设计是他们能力所不及,而总额控制将逼退大批优秀人才;更危险的是,那些雄心勃勃、才华横溢的金融家,在逃离高度管制领域之后,将寻找新的空间开展金融创新,而全新的产品将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正如过去,他们逃离商业银行创建投行,逃离常规市场创立衍生品,逃离投行转向PE,下一次,他们会出现在哪里?

哀文#1:灾区物价切莫管制

(按:所幸,事后看来,此文纯属多余。)

灾区物价切莫管制
辉格
2008年5月15日

当前,汶川震灾的救援正进入高潮,在搜救和治疗的高峰过后,灾区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将是物资短缺。警惕的人们已经开始提醒我们:黑心商人是否又要乘机发国难财,利用短缺抬高物价大捞一票?就在去年冬天的那场冰雪灾难中,被封堵在路上的人们曾负担了10元一个的鸡蛋和50元一碗的方便面。于是在前天,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灾区价格监管,……要坚决打击趁灾害之机,哄抬盒饭、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等必需品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

在灾区特殊时(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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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幸,事后看来,此文纯属多余。)

灾区物价切莫管制
辉格
2008年5月15日

当前,汶川震灾的救援正进入高潮,在搜救和治疗的高峰过后,灾区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将是物资短缺。警惕的人们已经开始提醒我们:黑心商人是否又要乘机发国难财,利用短缺抬高物价大捞一票?就在去年冬天的那场冰雪灾难中,被封堵在路上的人们曾负担了10元一个的鸡蛋和50元一碗的方便面。于是在前天,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灾区价格监管,……要坚决打击趁灾害之机,哄抬盒饭、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等必需品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

在灾区特殊时期施行价格管制,看上去天经地义,可惜,这是个古老的错误。在亚当·斯密写作《国富论》之前两百多年,冯梦龙就洞察了其中的道理,他写道:

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饥死者相望。诸州皆榜衢路立告赏,禁人增米价。[冯批:俗吏往往如此。]公独榜通衢,令有米者增价粜之。于是米商辐辏,米价更贱。
[冯述评]大凡物多则贱,少则贵。不求贱而求多,真晓人也。(《智囊·卷八经务·赵抃》)

无论为一份盒饭摘下钻戒者多么不情愿,无论索要这钻戒者看上去多么贪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份盒饭在那一刻救了买家的命,而这位卖家在最需要的时候,最需要的地点,把这份救命的盒饭送到了最需要它的人手里。在这一点上,他和那些高尚的志愿救助者没有差别,所不同的是,他没有高尚到放弃对此索要金钱报酬。志愿者从自己良心的安宁,从旁人赞誉的目光,或者从他的上帝的注视中,得到了他认为值得为之付出的报偿,而我们这位不够高尚的卖家,或许是冰封道路侧旁的某个村民,则宁愿选择金钱作为酬报,是否因此就该惩罚他?

价格是指引人们行动的信号,当灾难造成匮乏,如果无偿捐助不足,就该听任高价格信号去指引趋利而动的人们向灾区送去急需的物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高价刺激之下,商人们常常以惊人的想象力完成看似不可能的任务。此时施行价格管制,无异于向他们宣布:你可以去帮助受困者,但别指望拿到一文钱,或许还会因此受到惩罚。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相信人类的慈善之心,无偿捐助将是足够的,果真如此——我也希望如此——,那些指望赚取暴利的投机商就会赔个血本无归,因为当他们费尽心思把货物运到灾区后,将发现他们竞争者的供货价格是零,灾民自然不会傻到弃免费救助品不取而买他们的高价货。如此,何须劳驾发改委操心去管制物价打击奸商?

相反,如果无偿捐助不足,那么商业供应就是必须的,其缺乏可能是致命的,而商业供应只有在得到足够激励时才会发生,不够高尚的卖家不会因为价格管制的施行就变得高尚起来。无论如何,商业供应不会排挤和减少无偿捐助,因为它在价格上毫无优势,相反,商业供应会被无偿捐助所排挤。所以,我们大可不必为商业供应而担心,它只是在弥补无偿捐助的不足。生命无价,何不多留一条救人之路?仅仅因为这条路上将要铺撒一些臭钱?更何况它与其他道路丝毫不冲突。

实际上,对于投机奸商,旁观者往往比当事人更加义愤填膺,可以理解,在满怀慈悲之心的善良人们眼中,奸商的铜臭玷污了灾难救助这一高尚的事业,在审美上,这是难以接受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想斗胆劝一句,在动手扼杀投机奸商之前,想一想是否会因此而扼杀了大批灾民的生路?当自然正在无情地蹂躏着生灵之际,在人类的慈善足以挽救每一条生命之前,可否暂且放下你的审美偏好,让庸俗和贪利者也参加到这场救人的奔走之中?

关于中医,我的观点

今天看到几位朋友又在为中医的事情而争吵,和以往看到的每次一样,又是一团混战,我关于此话题的想说的都已说过,所以没有兴趣参与进去,况且场面之混乱令我退缩,把以前在别处零星表达过的观点整理一下,存档备查:

1)中医有许多经验处方和疗法,但考虑到中医界迄今普遍顽固拒绝现代实验和统计方法,这些经验知识的可信度不高,大致上仍处于前科学水平;

2)前科学的、未被组织到某个科学理论体系中的经验知识,未必“无用”,我认为在现代科学出现之前,有大量有用的经验知识;至于中医的经验知识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有用,因为(1),无从作总体判断(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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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几位朋友又在为中医的事情而争吵,和以往看到的每次一样,又是一团混战,我关于此话题的想说的都已说过,所以没有兴趣参与进去,况且场面之混乱令我退缩,把以前在别处零星表达过的观点整理一下,存档备查: 1)中医有许多经验处方和疗法,但考虑到中医界迄今普遍顽固拒绝现代实验和统计方法,这些经验知识的可信度不高,大致上仍处于前科学水平; 2)前科学的、未被组织到某个科学理论体系中的经验知识,未必“无用”,我认为在现代科学出现之前,有大量有用的经验知识;至于中医的经验知识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有用,因为(1),无从作总体判断,只能依赖个人信息背景,各自个别判断——这也正是前科学时代的特点所在; 3)中医的理论体系——比如阴阳五行学说、经络学说、寒热干湿甘苦之辩等等,未构成自洽而可检验的科学理论,其理论和处方/疗法之间,也缺乏最起码的稳定明确的逻辑关系;基于此,我认为该理论体系没有任何保留价值; 4)对于“是否应该废除中医”,我的回答视“废除”一词的含义而定: 5)如果废除是指废止中医医师的行医执照,我赞成,我主张废止所有医生的行医执照,我认为行医无需执照; 6)如果废除是指禁止中医医师行医,我反对,我认为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行医; 7)如果废除是指禁止医师使用未经现代医学界认可的中医处方和疗法,我反对,我认为医生在审慎、充分告知和患者自愿原则下,可以使用任何他认为恰当的处方和疗法,上述三条原则是否得到遵守,必要时应在法庭上认定; 8)如果废除是指撤销政府对中医事业(研究、教育、资源等)的资助,我赞成,我并且赞成政府撤销对一切医疗事业的赞助; 9)如果废除是指禁止中医服务被纳入保险合约,我反对,首先,医疗保险合约不应由政府提供,其次,合约覆盖内容应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10)如果废除是指一律禁止在司法过程中使用基于中医经验和理论的证据,我反对,我认为此事应由法官自行决定;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禁止此类证据,或提醒陪审团忽略此类证据,在另一些案件中,我可能仅仅提醒陪审团注意此类证据的可靠性;
饭文#86: 医疗广告宜疏不宜堵

(按:本文在报纸发表时被改动较大,其中一个改动几乎将我的观点倒了过来,呜呼,我再次呼吁我的朋友们忽略我在报纸上的文字,我对用我真名发表的东西概不负责——这听起来很搞笑,呵呵)

医疗广告宜疏不宜堵
辉格
2009年2月18日

日前,卫生部和广电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用四个以“一律不准播放”结尾的排比句,重申了对医疗健康类电视广播节目这种变相医疗广告的禁令。类似的禁令我们已见过多次了,最显著的一次是在2006年8月,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对医疗广告全面宣战(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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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在报纸发表时被改动较大,其中一个改动几乎将我的观点倒了过来,呜呼,我再次呼吁我的朋友们忽略我在报纸上的文字,我对用我真名发表的东西概不负责——这听起来很搞笑,呵呵)

医疗广告宜疏不宜堵
辉格
2009年2月18日

日前,卫生部和广电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用四个以“一律不准播放”结尾的排比句,重申了对医疗健康类电视广播节目这种变相医疗广告的禁令。类似的禁令我们已见过多次了,最显著的一次是在2006年8月,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对医疗广告全面宣战。后来,战火又蔓延到了互联网,去年的百度危机便发端于医疗广告。然而,对于医疗广告泛滥和欺诈横行的局面,这一次又一次语气强硬的禁令和声势浩大的扫荡,恰恰显露了政策执行的失败。

画面恶俗、言辞蛊惑、称述充满误导和欺诈的医疗广告,充斥着各种媒体,这场面确实恶劣而难堪;然而情况恶化到这步田地,却不是因为缺少法规和禁令,我们从不缺少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和彻底杜绝;关于医疗广告,我们有着全世界最严厉的限制:除了通常被印在名片正面的那些信息之外,医疗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内容,甚至不得提及疾病名称、药物和治疗手段,更不能提及与疗效有关的任何字眼。这些条文带给人们的期待,与现实情景形成天壤之别。

虚假医疗广告轻则骗人钱财,重则夺人性命,无论何种都是刑事犯罪,如今其泛滥之势既已严重到各大部委屡屡联合打击的地步,想必大量虚假陈述已经做出,众多患者已经被误导,不少伤害已经造成,奇怪的是,我们却很少听到有谁为此而坐牢,更没有听说刊登这些广告的媒体因此而赔到破产,甚至很少有诉讼被提起(这些四处打广告的家伙,莫非执法部门比患者更难找到他们?);相反,我们听到的只是一道又一道的禁令。

如同其他领域常见的那样,每当一种不良现象出现时,有关部门不是去找出那些侵权和犯罪者,作出处罚或提起诉讼,而总是选择对产生该现象的行业颁布一刀切式的禁令,对依靠这一行谋生的人群施加集体惩罚。这种做法,使得秩序的维持依赖于持续的行政压力,一旦风头过去,不良现象便重新泛滥;更严重的是,一刀切的行政管制,摒弃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机会,将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引入到行政命令而非法治的框架之下,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想背道而驰。

医疗广告之所以敏感而需要慎重管理,不是因为患者不需要信息,恰恰相反,正因为他们太需要信息,过度急切的心情常常让他们忽视了对信息质量的关注,所谓病急乱投医,使得他们很容易被虚假广告所欺骗;然而,帮助他们的办法不是蒙上他们的耳朵,相反,应该让他们多听,有机会获得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是他们提高鉴别力的前提。

广告是企业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建立品牌认知的必要手段,如果这一手段被剥夺,所有企业都会向可能的最低标准靠拢,最终市场上充斥着无差异产品;以广告为基础的品牌进化过程,是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不断走向成熟所依赖的市场机制,也是有远见、负责任的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广告还有另一个作用,它也是那些频繁改头换面、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蒙一票算一票的江湖骗子用来招摇撞骗的手段。

那么,一刀切禁令打击了哪一种呢?显然前者遭受的打击更大,那些踏实经营、忠厚本分的企业,在设备、人员、技术、产品研发上作出了巨大的投入和长期的积累,现在被告知不得向消费者宣扬这些优势;更无奈的是,已经积累的巨大资产迫使他们避免冒犯法律的风险,对他们来说,勒令停业、吊销执照、甚至仅仅是通报谴责,其代价都是无法承受的。相反,对于江湖游医,这方面的机会成本低得多,他们原本就没有长远打算,设备场地都是租来的,随时准备跑。

结果是,大医院、大药厂被驱逐出了医疗广告市场,只剩下游医在那里招摇撞骗,令他们惊喜的是,没有大医院跟他们竞争报纸版面、电视时段和患者的眼球,广告费更便宜了,而他们的覆盖率也更高了。这一结果自然不是管理部门所期望的,开放医疗广告,同时惩罚和起诉误导和诈骗者,才能改变当前糟糕的局面。大企业或许也会不负责任,拿自己的品牌开玩笑,但市场自会惩罚他们,三鹿蒙牛的例子已经表明了,数十亿投入打造的品牌,是可以在一夜之间变成负资产的;而这一惩罚,绝非来自禁令,而仅仅是因为信息可以畅通无阻的传递到每个消费者。

天津穷学生被剥夺了做学徒贴补学费的机会

劳动恶法又一例,见新浪报道

  新华网天津1月8日电(记者 周润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禁止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廉价使用在校学生。该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除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外,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根据《条例》,以下七种行为也属于不法用工,包括: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员(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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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恶法又一例,见新浪报道

  新华网天津1月8日电(记者 周润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禁止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廉价使用在校学生。该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除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外,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根据《条例》,以下七种行为也属于不法用工,包括: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员工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财物;雇佣童工;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穷人与他们何怨何仇,要如此断人生路?

 

饭文#3: 计划生育,何去何从?

计划生育,何去何从?
辉格
2008年3月4日

最近,有传言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废除独生子女政策”,随后,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官员于2月29日明确表示:“此消息不属实”。不过,在两天后3月2日全国政协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吴建民在答记者问时说到,“经过许多情况的变化,是不是需要对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看来,众人关注的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正在接受民间和官方的重新审视。

始于70年代并在80年代初得以强化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空前规模的管制措施,就其目标而言,无疑取得了巨大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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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何去何从?
辉格
2008年3月4日

最近,有传言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废除独生子女政策”,随后,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官员于2月29日明确表示:“此消息不属实”。不过,在两天后3月2日全国政协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吴建民在答记者问时说到,“经过许多情况的变化,是不是需要对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看来,众人关注的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正在接受民间和官方的重新审视。

始于70年代并在80年代初得以强化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空前规模的管制措施,就其目标而言,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实际上,它太成功了:短短30年内,总和生育率从5.8降到了官方公布的1.8(多数专家认为实际数字更低,很可能介于1.4到1.6之间),远远低于人口替代水平所需的2.1。

考虑到我国异常高的新生儿性别比,替代生育率应该在2.3到2.4之间——即平均每100对夫妇生230多个孩子才得到105个女孩,其中100个活到生育年龄。而按实际1.6的生育率和120的性别比计算,今天的每100对夫妇,在下一代只有对应的69对夫妇,外加14条光棍(假设所有适龄妇女都嫁人)。

面对计划生育政策如此显著的成就,近年来,许多学者在思考这样的问题:计生政策是否该功成身退了?既然这一政策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了当初制订它时所预期的目标,而民众的生育意愿已经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随教育水平的提供而大大降低,为什么还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延续该政策?特别是在政策的严厉实施时而导致不满、冲突和不幸,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之后?

但是也有许多人不这么认为,在他们看来,人口问题依然严峻,政策实施中遇到的诸多困难恰好证明民众的生育意愿依然很高,目前的低生育率是计生政策长期严格实施的结果,一旦放松,就会出现倒退。

我并不想加入这场争论,因为在我看来,问题的要害不在于学理之辩,计划生育政策,如同其他所有大规模公共政策,其存废命运,并非取决于政策的效果,相反,它已经成了一个组织问题。

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研究公共政策的学者曾作出这样的分析:理论上说,针对特定情况而制订的一项公共政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如果达到了预期效果,即当初制订它时所针对的特定情况已不复存在,就应该结束其使命,反之,如果实施的时间长度已足以证明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成本过高,得不偿失,就应该放弃,总之,任何政策总该有到头的一天。

但这只是理论,研究者接着就指出,实际上,公共政策一旦开始实施,就很少有停下来的,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机构总是在不断膨胀的原因所在。新的公共政策的实施往往需要设立新的机构,配置人员,编制预算。在公共机构里工作的政策实施者们通常会认为自己正在造福社会,如果政策到达了预期效果,他们会感到这体现了他们的工作价值,如果此时取消政策,也就意味着撤销机构,会被视为是对他们的惩罚,反之,如果政策效果不理想,他们会认为“力度”不够大,要求增加人手,追加预算,加强力度,总之,任何政策一旦开始实施,就无可避免地变得“坚持”而“不可动摇”。

上述机制可以归结如下因果链:首先是制订政策,然后为了实施政策建立机构,接着,机构的长期存在创造了一个新的职业群体,该群体逐渐依赖于为有关政策所编制的预算或收入源,久之,此种财政依赖使得政策实际上无法撤销,即使当初为该政策所设定的目标已经完全达到,因为撤销政策意味着整个职业群体即刻失去收入来源。

计划生育政策完全符合上述特征。30年来,我国已经成功建立了一支庞大的计生工作队伍,我粗略估算了一下,县级计生委编制约10人,2600多个县级单位,加上县以上单位折算成县级共约3000,编制数至少3万;乡镇计生办编制平均约4人,5万多乡镇级单位共20万人;2000年后加强村级计生工作,非全职计生员平均每村1-2人,70万个村约100万;合计约120万。

计生问题的特别之处在于——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对计生政策形成财政依赖的,不仅仅是庞大的计生队伍,据我分析,实际上大多数乡镇级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乡镇政府,都严重依赖于该政策。

近十几年来,乡镇政府实际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传统的职能不断丧失,组织上面临上级政府垂直化侵蚀,财政上已濒临破产。农田承包后,组织生产的职能没了,费改税后,三提五统没了,最后连农业税也取消了,乡镇企业改制后,工业管理没了,教育改革后,学费取消,教师工资由教委帐户直拨,最值钱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规划和审批权归县以上政府,没有乡镇的插手余地,乡镇上几个实力部门如派出所、税务所等,又都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理论上,乡镇已没有合法的经常性收入来源,除了依靠上级补贴,只有举债度日。

眼下,乡镇政府能够找出的唯一一件重要的并且能创造成绩和收入的工作,就是计划生育,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各地的尤其是贫困地区的乡政府,将大量精力投入到计生工作中,认真负责、忠实不贰地执行着这项基本国策。在可预见的未来,除非伴随着乡镇机构大改革,这一国策大概不会改变。

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作者:辉格
2005年9月15日

1. 故事与定义

对于“所有权”这个概念的定义,通常包含某人(所有人)对一种资源进行处置、获取其收益、转让、继承等等权利,所有这些,都是从所有人对资源能做什么这个角度来说的。这些当然是很有用的,但是我发现,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或许能更好的描述所有权,使这个概念能对事实作出更贴切的指称,因而具有更好的解释力。

所有权,与其说是所有人运用资源的权利,不如说是他阻止他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因而,仅仅站在所有人自身的角度,是难以认清所有权的含义的,相反,这一含义更容易被试图使用该资源的人所识别。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定义: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以各种方式使用有关资源,而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

对一种资源,可以有很多使用方式,每种使用方式可能遇到不同的人为障碍,而每一种人为障碍可能由不同的人实施,所有这些障碍的集合就是该资源的所有权,所有这些实施障碍的人的集合就是该资源的所有人。

比如我去湖边钓鱼,路上要穿过一片沼泽地,这当然是一种障碍,但这是不是人为障碍,所以它并没有让我感觉到所有权的存在。

如果不幸这个湖恰好处在中世纪西欧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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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作者:辉格 2005年9月15日 1. 故事与定义 对于“所有权”这个概念的定义,通常包含某人(所有人)对一种资源进行处置、获取其收益、转让、继承等等权利,所有这些,都是从所有人对资源能做什么这个角度来说的。这些当然是很有用的,但是我发现,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或许能更好的描述所有权,使这个概念能对事实作出更贴切的指称,因而具有更好的解释力。 所有权,与其说是所有人运用资源的权利,不如说是他阻止他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因而,仅仅站在所有人自身的角度,是难以认清所有权的含义的,相反,这一含义更容易被试图使用该资源的人所识别。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定义: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以各种方式使用有关资源,而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 对一种资源,可以有很多使用方式,每种使用方式可能遇到不同的人为障碍,而每一种人为障碍可能由不同的人实施,所有这些障碍的集合就是该资源的所有权,所有这些实施障碍的人的集合就是该资源的所有人。 比如我去湖边钓鱼,路上要穿过一片沼泽地,这当然是一种障碍,但这是不是人为障碍,所以它并没有让我感觉到所有权的存在。 如果不幸这个湖恰好处在中世纪西欧的某个森林边上,就可能会有一个家伙举着把斧头跳出来告诉说:我是国王的守林人,这是国王的湖,不许在这里钓鱼!我只好打消了钓鱼的念头,但又不甘心白跑一趟,所以就问守林人:游个泳总可以吧?他白了白眼说道:随便,淹死不管! 当然现在没有国王,我可以安心地在家乡的湖里(比如说太湖吧)钓鱼了,但是有一天,我把钓鱼杆换成了渔网来到湖边,正要把网撒出去时,听到有人大喝一声,“小子,住手!”,一问,原来是附近的渔民,七八个围上来,看架式要把我扔湖里去,说是我们十八代都在这里捕鱼为生,你小子竟想抢我们饭碗。 次日,我只好把渔网又换成了鱼杆。正当我回味着前日发生的事情时,鱼线一抖,往上一拉,一条色彩斑斓的大鱼,好漂亮,我赶紧喊边上的钓友过来看。这时,有只手在我肩上一拍,回头,一个拎公文包带红臂章的家伙向我举起工作证:环保局的。说:这是胭脂鱼,二级保护动物,罚款五百,没收渔具。 不必再延长这个乏味的故事了,尽管我在湖边还有很多事可做,比如我可能想在那里搭个小屋存放我的渔具,或者摆个冷饮摊顺便赚点外快,甚至某天发现湖里冒泡想钻个洞看看下面有没有天然气,总之,我猜你已经明白我的意思了。 在这个故事里,涉及的资源是一个湖(和岸边的土地),我试图利用它来做不同的事情:游泳、垂钓、捕捞、搭小屋、摆冷饮摊、挖天然气,等等。那么,这个湖的所有权是谁的?国王的?渔民的?环保局的?阻止我搭小屋的太湖村的?阻止我挖天然气的县国土局的?从通常的角度可能比较难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按我的定义,答案是清楚的:它属于阻碍我做上述事情的那些人,他们分别拥有其所有权中的不同部分。当然,有个条件,他们施加的障碍受到习俗和法律的支持,因而是我可以合理预期的障碍。(除非特别指出,本文其他地方也隐含此条件) 对于一项资源,如果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它都不存在人为障碍,那么它就是非经济品;如果对别人有障碍,而对你没有,那表明,你拥有它的全部所有权;如果对你有障碍但比别人少,那表明,你拥有它的部分所有权。 比如,你所在城市有个公园,门票外地人10元,本地人5元,这就表明你对这个公园拥有部分所有权。你可以将这个所有权出租:用你的身份证买票再加价转卖给外地人。再如,你买了包香烟,你会说,你拥有了这包香烟的所有权,但注意,这只是一种近似的说法,当你坐在歌剧院里想把它点着时,你就遇到了障碍,就会感觉到其实你并未完全拥有它。当然,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解释为你并未完整拥有歌剧院里的空气。是的,两种解释都没错,所以按我的思路,在对所有权的描述中,核心概念并不是“物”而是“行为”,这样,我们可以把“资源”概念从对所有权的定义中剔除,简化为: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在特定场合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或者反过来:所有权就是某些人在特定场合阻止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这样定义所有权另一个好处是,我们不必再费心区分不动产、动产、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不同所有权形式的概念差别,因为这些形式都是对行为的某种限制。 2. 排除障碍的方式 对于不拥有或仅仅部分拥有所有权的人,要使用资源就得克服障碍,这需要付出费用,但是使用人付出的费用不一定就变成所有人的收入;按克服障碍的不同方式,费用的支付方式也不同,大致有三种: 1)购买:向施加障碍的人(所有者)直接支付(以现金或收益分成的方式),换取其撤销障碍,所支付的就是租金。 2)侵犯:向第三方支付,由后者强行消除障碍。第三方可以是自己,但性质是一样的,都需要承担成本。 3)贿赂:向所有者的代理人支付,换取其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障碍。贿赂实际上也是一种侵犯,只不过形式比较特殊,并且成本结构不同。 只要租金高于实施侵犯和贿赂的成本,其差额就可能成为侵犯和贿赂的动机,这两种排除障碍的方式,我称作机会主义方式,因为它们所产生的结果常常得不到法律认可,从而使事情变得不可预期。众所周知,机会主义是经济的大敌,人们谋求改进的努力多半依赖于结果的可预期性。其次,购买是一种自愿交易,只要是交易,就表明双方都有非负的纯收益,即导致帕累托改进;但是侵犯和贿赂则不能证明为帕累托改进,比如你想在太湖边上盖房,太湖村为此索价1000元,这表明该村认为你的盖房行为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小于或等于1000元,但你没有付这笔钱,而是花了500元雇佣打手强行盖房,这样就给太湖村带来了负的纯收益,而只要任何一方存在负的纯收益,就不是帕累托改进。 基于上述理由,经济学家提出,要明确所有权。按照我的理解,所谓明确所有权,意在导致这样一种状态:当某人要做某件事情而遇到非自然障碍时,他能够明确地知道,是谁实施了这种障碍,并使他相信,直接向后者支付租金是消除这种障碍的最便宜和最有效的方法。这样,侵犯和贿赂的预期成本将高于购买,从而遏制了机会主义行为,并确保每一项改变为帕累托改进。 3. 所有权与交易费用 张五常教授曾警告说,中国的私有化要快,否则可能堕入印度模式,他对印度模式的描述是这样的:在那里管制无处不在,普遍的管制导致普遍的腐败,官员受贿不仅普遍而且成了惯例,甚至规定好星期一三五谁受贿,二四六谁受贿。很遗憾,这一说法非常容易导致误解。我对印度的情况了解不多,但是印度的贿赂行为如若果真像张教授所描述的那样已经成为固定的惯例,那就表明那里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受贿一旦成为惯例就不是受贿了。贿赂行为的坏处不在行为本身,如果我们能明确地知道为了做成某件事需要向谁行贿,而且一旦做成后结果不会被推翻,这就表明此人拥有相关的所有权。 在中国,我们知道,虽然受贿是普遍的,但远非明确和确定的,对于不熟悉官场奥妙的人,要办成一件事情该向哪些人行贿、该送多少钱,远不是一目了然的,我们也看不到哪个官员张榜公布他能批哪些条子,什么条子多少钱,这样就给办事者带来很大麻烦,为此承担大量交易费用,而一旦东窗事发结果还要被推翻,我把这种情况称为所有权不明确,一旦这些明确了,所有权就确立了。换句话说,雁过拔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雁不知道一路上有哪些人、什么时候、在哪里、要拔它几根毛,如果这些是可以稳定预期的,大雁自然会在开始他的旅途之前,去跟这些人去谈判达成一个有效率的均衡结果,如果我理解的对,这就是科斯定理要说的意思。 我猜想,对于假定中的所谓印度模式,真正需要担心的不是所有权不明确,而是所有权结构过于复杂。所谓复杂,是指这样一种事态:为实施一种常见行为所需要排除的各种障碍,由许多不同的人分别施加,因而使租金谈判过程变得过于复杂和昂贵。由于各种所有权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因而以其独特的方式为不同的人所拥有。比如国王把一块新征服的土地分给他的伯爵,但为了保证自己的狩猎和巡游活动,他为自己保留了森林湖泊的使用权和道路通行权;伯爵又把把其中几块租给了自由民,经过几代人的续租,自由民逐渐拥有了一块土地的永佃权——即只要他按时交租永远保有承租权,但是这种承租权也是有限制的,比如显著不能改变其用途,发现的矿产归领主所有等等;对于相邻几块土地上的河流,邻近的几家佃户可能达成了一种用水安排,如此等等。所以当几百年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想买下这块土地进行开发时,可能发现,他必须与很多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以便排除各种障碍:换取佃户放弃承租权,获得领主许可,与邻居们商量用水安排,说服村民允许他排放废气,请求国王批准他排干一片沼泽地,与本教区的主教商议修建教堂和牧师的聘任权问题,等等。 显然,对于一种新的产业模式来说,在旧有的生产方式下形成的所有权结构会显得过于复杂,带来庞大的交易费用,这是个古老的问题。但实际上我们不必为此担心,更不能以此为理由去破坏已经明确的所有权,只要权利是明确的,竞争是充分的,我们可以相信,市场会自己发展出新的所有权结构来适应新的产业模式,而历史也正是这样发展过来的。最初,交易的确显得过于复杂,但这种繁杂工作很快催生会出一个专业律师群体或者中间商,专门去处理这些事务,他们在工作中逐渐寻找、设计出各种面向最终使用者的一揽子交易合约。随着新的产业模式成为主流,经过若干次交易转手,旧有的障碍渐渐被新的方式所代替,资源被重新组织到新的所有权结构之下,那些旧的权利或许还会存在,但常常只是隐藏那些在不为人注意的、已经被视为套话的合约标准条款中。 4. 国有资产 已经有很多经济学家指出了国有资产所带来的无效率,并认为这种无效率是因为所有权的不明确。按我的定义,这意味着,当某人试图使用这些资源时,他不能明确的知道他所必须排除的障碍由哪些人所施加,以及如何才能让他解除这些障碍。这种情况当然是普遍存在的,也是重要的。但是我认为这不是国有资产最致命的问题,如果行政机构有足够的效率,有可能把使用国有资产的审批手续和步骤规定和执行得十分细致而且清晰,从而符合我对明确的所有权的定义。在我看来,国有资产与私人财产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对国有资产所涉及的资源施加障碍的人,被禁止为解除障碍而收取租金。正是这一点,构成了对采用机会主义方式进行不合法求租/寻租活动的巨大诱惑。 当施加障碍者——即所有权人——可以合法地获取租金时,根据科斯定理,资源将被出价最高者使用,即经济学所认为最有效率的使用,但是当所有权人必须以机会主义方式进行寻租时,则在两个方面导致无效率: 1)因为寻租必须私下进行,不能形成公开市场,导致巨大的交易费用; 2)私下寻租的不合法性带来的风险,使安全性成为比价格更重要的因素,因而不能保证资源转到出价最高者手中,从而导致资源的无效率使用。 5. 政府管制 从我对所有权的定义,很自然看出,所有权就是一种合法的私人管制。因而,任何对先前已得到法律认可的私人行为施加新的政府管制,就是部分或全部剥夺私人财产。比如,禁止在公共场所抽烟的法律,对于原先可以随处抽烟的人,就被剥夺了部分财产权,但是对于他在此之后所买的香烟,则不存在剥夺问题,因为那时候香烟的所有权结构已经改变了。 所以,政府管制实际上就是政府把私人财产权部分转移到政府控制之下变成国有资产,而根据上面的分析,国有资产将导致无效率。 当然,我并不是反对所有政府管制,有些行为障碍必须由政府实施,比如对他人人身伤害的障碍(按我的定义,这也是一种所有权),最终只能由政府的暴力机器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