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发表的文章(22)

Xeer,索马里人的习惯法

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目录

 [隐藏]

[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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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目录

 [隐藏]

[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编辑]法庭程序

当某人犯下罪行,他会首先去找他的法父,后者便与原告的法父一起建立一个法庭,如果两位法父无法解决问题,他们便召集代表更多家庭、吉利布或氏族的法父们,建立另一个法庭。根据Xeer法,受害方氏族有义务在案件提交其他氏族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评估伤害程度。[7]

案件总是在尽可能低的氏族层级(因而其范围也最小)上审理,其范围由小到大依次为:核心家庭、近亲、吉利布、亚氏族、氏族。被选出来处理争议的长老们,称作xeer beegti,实质上就是一个扮演法官角色的长老集体。一个氏族最资深的法官也是氏族领袖的个人法律顾问。对于具体的案件,法庭通常由来自受害方和被告方,以及,如果必要的话,第三方中立氏族的法官所组成。[7]

Xeer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回避规则来禁止特定个人参与纠纷裁决,与当事人有亲近家庭关系者,与当事某方有宿怨者,先前作为法官已出席过该案此前之判决者,都将被回避。如前所述,宗教和政治领袖也不允许担任法官。

法庭一经建立并确认对案件之管辖权,其首要之务便是指定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忆、复述和概述长老们的口头审理过程。[7]法庭然后宣布将于何时何地听审此案。

开庭期间,法庭请原告陈述其案件,原告有权指定一名代表代其陈述。陈述过程中,原告可以与其家人商议以确保他没有遗漏,原告陈述完之后,法庭会要求他概述案件并提出其诉求。最后,法庭要求被告作出答辩或提出反诉。

然后法庭休庭以商议是否需要听取证词。一项争议事实仅当至少三名证人作证时才会被采信,当事人也可以请来专家证人或品格证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法庭会指示一名高僧评估受害者的死伤原因,这些高僧通常按照十二世纪穆斯林学者al-Nawawii's Minhaaj at-Talibiin在其经注中所罗列的准则来对伤害作出评估。当原告援引证人证物阐述其案件时,被告有机会对原告的归责、论点和证据作出反驳,但并不存在程序化的交叉质证过程。

最后,法庭再次休庭以评估证据,如果支持一项事实的证人少于三个,或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法庭将要求起誓。有几种起誓方式,最简单的誓词是这样开头的,“凭我的生殖力发誓”,或者他也可以说,“对安拉发誓”,更有力的誓词是所谓的三倍誓词,即把相同誓词重复三遍,还有比这更强有力的,是重复50遍的誓词。还有一种所谓离婚宣誓,发誓者以其婚姻做赌咒,如果此后被发现说了谎,他的所有婚姻关系将被宣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原告未能在案件上说服法庭,法庭也不会对被告作出有利判决,除非后者为其清白宣誓。

最终的裁决在索马里语中被称为gar

[编辑]当地人的认可

许多索马里人仍对任何形式的中央权力持怀疑态度,并认为政府的法院是不公正的,用一位生活在Garowe的索马里当地人的话说:

Xeer永不会被弃用,Xeer比任何政府法律都强,政府法律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它们无法带来足够的公正,因而也无法为群体之间带来和平。

大多数索马里人,无论是进步派还是保守派,仍支持这一系统,许多人相信,索马里的Xeer口述传统和对长期关系的看重,使得Xeer成为最适合该民族的司法系统,其所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或许难以容纳一个更常规化的系统,用一位当地非政府组织项目官员的话说:

人民接受Xeer,你无法否认这一点,这是个奇特的文化,索马里文化,却有其优美之处,所有一致的达成和所有争端的解决,都协商而成,没有争斗,永无任何争斗。

[编辑]参见

索马里的法律

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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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确保氏族间良好关系,包括公正对待妇女、通过和平使者善意协商、善待受保护成员(如孩子、妇女、虔信者、诗人、客人等)。
  • 家庭义务,诸如应付的嫁妆、对私奔的制裁等。
  • 涉及牧地、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则。
  • 为已婚女眷和新婚夫妇提供资助。
  • 向穷人捐赠牲口和其它财产。

最消极司法系统和无政府主义

有朋友问:

(你说的)无政府状态,是指没有一个名叫”政府”的机构,还是指不存在权力和强制?

我的回答:

都不是,前一个太宽,后一个太窄,我的定义是:没有一个提供秩序的最高权力(或称中央权力)。该定义不排除下列情况:
1)存在强盗,比如索马里;
2)存在许多政府,但没有一个最高权力,比如现在的国际社会;
3)存在许多遵守共同法律和秩序的权力,但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的;
4)不存在任何权力,但存在提供秩序服务的组织,你把它叫称作政府也无妨。

无政府主义当然不是指向任意无政府状态的主义,具体的某种无政府主义应该是指向一种特定状态,排除了上述若干可能,甚至给出更具体的实现形式。

至于我所偏爱的那种,是指向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其基础是一个不存在中央强制执行机构的法律系统,我在两年前的一个帖子中曾有所提及,可称之为“最消极司法系统”:

关于司法的消极性,再扯几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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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

(你说的)无政府状态,是指没有一个名叫"政府"的机构,还是指不存在权力和强制?

我的回答:

都不是,前一个太宽,后一个太窄,我的定义是:没有一个提供秩序的最高权力(或称中央权力)。该定义不排除下列情况:
1)存在强盗,比如索马里;
2)存在许多政府,但没有一个最高权力,比如现在的国际社会;
3)存在许多遵守共同法律和秩序的权力,但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的;
4)不存在任何权力,但存在提供秩序服务的组织,你把它叫称作政府也无妨。

无政府主义当然不是指向任意无政府状态的主义,具体的某种无政府主义应该是指向一种特定状态,排除了上述若干可能,甚至给出更具体的实现形式。

至于我所偏爱的那种,是指向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其基础是一个不存在中央强制执行机构的法律系统,我在两年前的一个帖子中曾有所提及,可称之为“最消极司法系统”:

关于司法的消极性,再扯几句

我把司法系统可能做的事情归为以下几种:

1)受理诉讼,作出裁决。
2)发出有关如何执行裁决的指令。
3)动用自身力量执行裁决。
4)主动收集证据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决。
5)检查以便发现可能的非法行为。
6)为公民之人身和财产提供积极保护。(如巡逻、警戒、救险、抗灾、消防等)

上述职能依次按消极到积极排列。

首先,我心目中理想的司法系统,只需要第一项功能。
其次,我认为古代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与现代社会相比,更接近于消极一端,特别是第5、6两项功能一般不具备。

有人会说,这样的系统是不可能成立的,或者是无用的,有大量案例可证明他们是错的。

 

另一个索马里

前几天在边际革命上看到Tyler Cowen的关于索马里海盗上市公司的文章,提到:

在索马里,海盗主要的巢穴哈拉尔代雷(Haradheere),这帮海上强盗成立了一个公司,来为他们的近海抢劫提供资金支持,一个证券交易所会见了犯罪辛迪加集团。……

“4个月前,季风雨季的时候,我们决定成立这个证券交易所。开始时我们拥有15家‘航海公司’客户,现在我们拥有了72家客户。其中10家公司在海上劫持方面做的很出色。”穆罕默德(Mohammed)说。

这立刻勾起了我的兴趣,能建立发行股票,还能建立证券交易机构,这个经济体一定至少在某方面颇具活力,这与我对索马里的印象好像协调不起来,于是我查了一些资料,结果远远出乎我的意料,完全颠覆了我从媒体所获得的对索马里的印象,尽管我始终对我所处的新闻环境抱有怀疑,但如此程度的反差也是让我有点震惊。

从已经读过的材料看来,索马里虽然从91到06年没有政府,06年后也几乎没有政府,但远比我以前想象的有秩序,也更繁荣,在许多方面获得了进步,好多指标超出了其非洲邻居,当然这只是相对过去和非洲穷国而言,绝对水平仍然很低。

实际上,索马里在无政府状态下所保有的秩序和取得的进步,近年来已吸引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包括人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制度学者,以及一批处于学术圈边缘的无政府主义学者,米塞斯研究所和CATO研究所都组织了专题研讨。

不少朋友将我称为无政府主义者,对此我不反对,我的确认为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时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当然,我很清楚,这只是个乌托邦,不是一种可能达致的状态,但却是我评价任何现实状态的标杆。

其实,无政府并不像听上去那么虚无缥缈,它与“和平”几乎是同义词,自由主义者认为强制需要最小化,而一个拥有最低职能的政府是保证这一最小化的条件,而无政府主义认为这一条件不是必须的,至少一个拥有垄断地位的政府不是必须的。

尽管有点多余,还是强调一下,我把索马里的例子拎出来,不是想说索马里是一个理想社会,索马里并未证明无政府的可取,但它却赤裸裸的昭示了政府之恶,索马里的状况依旧很糟糕,但已经比它曾经有政府的时候好了很多,在许许多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刮目的进步,下面是我找到的部分资料,每个都会通向更多的资料:



Mises Daily: Wednesday, September 12, 2007 by Spencer Heath MacCallum
by Spencer MacCal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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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边际革命上看到Tyler Cowen的关于索马里海盗上市公司的文章,提到:

在索马里,海盗主要的巢穴哈拉尔代雷(Haradheere),这帮海上强盗成立了一个公司,来为他们的近海抢劫提供资金支持,一个证券交易所会见了犯罪辛迪加集团。……

“4个月前,季风雨季的时候,我们决定成立这个证券交易所。开始时我们拥有15家‘航海公司’客户,现在我们拥有了72家客户。其中10家公司在海上劫持方面做的很出色。”穆罕默德(Mohammed)说。

这立刻勾起了我的兴趣,能建立发行股票,还能建立证券交易机构,这个经济体一定至少在某方面颇具活力,这与我对索马里的印象好像协调不起来,于是我查了一些资料,结果远远出乎我的意料,完全颠覆了我从媒体所获得的对索马里的印象,尽管我始终对我所处的新闻环境抱有怀疑,但如此程度的反差也是让我有点震惊。

从已经读过的材料看来,索马里虽然从91到06年没有政府,06年后也几乎没有政府,但远比我以前想象的有秩序,也更繁荣,在许多方面获得了进步,好多指标超出了其非洲邻居,当然这只是相对过去和非洲穷国而言,绝对水平仍然很低。

实际上,索马里在无政府状态下所保有的秩序和取得的进步,近年来已吸引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包括人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制度学者,以及一批处于学术圈边缘的无政府主义学者,米塞斯研究所和CATO研究所都组织了专题研讨。

不少朋友将我称为无政府主义者,对此我不反对,我的确认为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时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当然,我很清楚,这只是个乌托邦,不是一种可能达致的状态,但却是我评价任何现实状态的标杆。

其实,无政府并不像听上去那么虚无缥缈,它与“和平”几乎是同义词,自由主义者认为强制需要最小化,而一个拥有最低职能的政府是保证这一最小化的条件,而无政府主义认为这一条件不是必须的,至少一个拥有垄断地位的政府不是必须的。

尽管有点多余,还是强调一下,我把索马里的例子拎出来,不是想说索马里是一个理想社会,索马里并未证明无政府的可取,但它却赤裸裸的昭示了政府之恶,索马里的状况依旧很糟糕,但已经比它曾经有政府的时候好了很多,在许许多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刮目的进步,下面是我找到的部分资料,每个都会通向更多的资料:



Mises Daily: Wednesday, September 12, 2007 by Spencer Heath MacCallum

by Spencer MacCallum

December 22, 2006
Benjamin Powell

CATO Issue:

书评:
Michael van Notten's, The Law of the Somalis: A Stable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Horn of Africa, was published by the Red Sea Press, Inc. in 2005.

节选本:
The Law of the Somalis: A Stable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Horn of Africa
by Michael van Notten

Tabarrok, Alex (2004-04-21). "Somalia and the theory of anarchy". Marginal Revolution. Retrieved 2008-01-13.

 

三种基本消费风格,及其储蓄含义

我在年初一篇文章《高储蓄率是我们的时代特征》里,提出了对消费行为的一种看法:

个人消费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这很明显,但这种同步提高并不是线性和连续的,而是在一系列生活方式所对应的消费水平中,作阶梯式的跃迁。假如你原先的收入勉强维持你的单身公寓、QQ车和15元快餐构成的白领生活,现在你的工资涨了两千元,远不足以支付梦想中的三居室公寓、凯美瑞和保姆构成的小富生活,那你很可能将新增收入的大部分储蓄起来,为将来的跃迁做准备;相反,如果你的收入只差一点就能负担小富生活,便很可能借助信贷来提前实现梦想。

上述分析的逻辑结果是:储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生活的期望与当前水平的差距,也取决于他们对下一代生活的期望与这一代的差距,(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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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年初一篇文章《高储蓄率是我们的时代特征》里,提出了对消费行为的一种看法:

个人消费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这很明显,但这种同步提高并不是线性和连续的,而是在一系列生活方式所对应的消费水平中,作阶梯式的跃迁。假如你原先的收入勉强维持你的单身公寓、QQ车和15元快餐构成的白领生活,现在你的工资涨了两千元,远不足以支付梦想中的三居室公寓、凯美瑞和保姆构成的小富生活,那你很可能将新增收入的大部分储蓄起来,为将来的跃迁做准备;相反,如果你的收入只差一点就能负担小富生活,便很可能借助信贷来提前实现梦想。

上述分析的逻辑结果是:储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生活的期望与当前水平的差距,也取决于他们对下一代生活的期望与这一代的差距,人们对自己未来或下一代进行生活方式跃迁的期待越高,就会把越多的钱堆积在两级台阶之间。很明显,正是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存在着巨大差异。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和门户开放,使中国社会的生活方式经历了急剧的动荡和变迁,所有人都在调整对未来生活的期望,各种前所未有的消费生活模式展现在他们眼前。

今天又在想这个问题,发现原先的说法有点问题,只考虑到其中一种情况,实际上,从“消费行为在若干非连续状态(我将这些状态称为生活方式)间迁越”这一假定,可以推出三种消费风格,其储蓄含义不同: A)及时享乐主义:选定一种自己能够轻松负担的生活方式,并在此方式下尽可能多消费; B)韬光养晦主义:选定一种自己能够轻松负担的生活方式,并在此方式下尽可能少消费,多储蓄,为下一次迁越做尽可能快的准备; C)冒进主义:选定一种可能的最高阶生活方式,即便为此穷尽一切已有的或预期可获得的资源; 显然,这三种消费风格带来不同的储蓄倾向,对应的储蓄率C<A<B。 这样,那篇文章对中美储蓄率差异的解释便可表述为:中国消费者更多的持有B型消费风格,即他们对本人或其子女的未来生活方式都有较高的期望,并为此而大量储蓄。原文中对应这个意思的文字是:

正是因为他们迫切渴望改变生活状况,尤其是下一代的状况,他们才需要更多的储蓄,因为当前的收入还不足以立即负担这些期望。在美国,各种主要的生活方式都已存在好几代,上几代为此而准备的储蓄已经在当前转变为消费,从而抹平了总的储蓄率;而在中国,多数人都在为从未有过的更好生活而打拼和积累;并且,中国传统令他们对下一代背负更多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对未来消费流赋予了更大的权重。

上述澄清虽未推翻但削弱了此文的解释力,因为该解释不再由消费的非连续性直接得出,而加入了额外的假定,原文包含了这个意思,但没表述清楚。 题外话,实际上还可以想象第四种风格: D)清心寡欲主义:无论收入多少,选定一种尽可能低阶的生活方式,多出的钱自动变为储蓄。 但是,风格D与经济学硬核中的“稀缺性假定”相矛盾(该假定认为,人必有至少部分欲望永难满足),故不予考虑。 补充说明:我用了“阶梯”这个词来表述生活方式之间的高下,容易造成这样的误解,生活方式集合构成一个单向链,其实我觉得,用一个有向网络(directed network)来描述可能更贴切。
饭文#H3: 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辉格
2009年12月4日

在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一片反对声中,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或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为电动摩托车,而后者属于机动车范畴;这一界定,对生产者意味着必须取得摩托车生产许可才能继续生产,对消费者意味着必须考得驾照才能继续驾车上路,而且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上述标准制订过程的荒谬之处在于,它把攸关一个行业生死存亡的强制性标准的制订工作,交给了直接与其竞争的另一个行业,就好比把一只年幼的花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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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辉格
2009年12月4日

在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一片反对声中,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或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为电动摩托车,而后者属于机动车范畴;这一界定,对生产者意味着必须取得摩托车生产许可才能继续生产,对消费者意味着必须考得驾照才能继续驾车上路,而且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上述标准制订过程的荒谬之处在于,它把攸关一个行业生死存亡的强制性标准的制订工作,交给了直接与其竞争的另一个行业,就好比把一只年幼的花豹交给狮群,由后者判断这是不是一名合格的猎手,是否值得养大;毫不意外,狮群齐声叫道:瞧这只没用的狮子,老是往树上躲,宰了它!

不幸的是,国家标委会片面采纳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标准,而后者是代表汽车摩托车企业的行业利益组织;由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权赋予了国标委,该标准的实施将自动改变现有电动车的法律地位;一夜之间,1.2亿辆电动车变为废铁,2000多家生产企业陷于无牌生产的非法境地,500万工人须另谋出路,至少4000亿公民合法财产等同于被当场罚没就地销毁,数亿人每日享用的生活便利被剥夺,好一番狮豹出没的丛林景象。

无须深奥的法理分析,依常识可知,任何法律都不能将千百万善良民众衣食所赖的日常行为归为非法;数亿民众多年来每日骑驾电单车行于道路,对这一行为空间已构成了既有的权利,这是不能随意加以剥夺的;如果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当初他们就应遭遇抗拒和阻止,如果说这种侵犯是在道路日渐拥挤之后才凸显出来,那么出来阻止他们的也应该是与他们竞争道路的行人、脚踏车和其他车辆,但我们并未看到这方面的呼吁和抗议;退一步讲,即便此等权利重划是必要且公正的,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的车主和企业也必须得到恰当的补偿。

实际上,相对于其它代步工具,电单车以极小的负面外部效应,却为低收入和老弱百姓带来了极大的出行便利,无论在事故率、道路占用率、噪音和空气污染等方面,都表现优异,它本应成为政策鼓励的对象,却不可思议的成了打压和扼杀的对象,完全背离了以制约私人行为负外部性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原则。

恰当的行业标准,应尊重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那些低于多数参与者期望的状况排除出去,如果一个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将绝大多数规范对象排除在外,既不切实际也无法得到执行,这样的标准,其唯一的作用是为执行者创造寻租机会;不幸的是,国内的许多标准正是这种情况;许多部门和地方以规范市场秩序和国际接轨的名义,热衷于制订这样的标准,其背后的激励机制是:严苛而不可能执行的标准,是提升其雇员福利而同时免于财政负担的最方便途径。

就其后果而言,电摩的划界标准,并非一个向消费者提供何种品质产品的问题,而是一个道路行驶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一个车辆制造商协会,显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恰当主体,它既非利益相关方,亦非合格仲裁者,却被赋予了骤然改变数亿公民权利的权力;如果为了挽救一个行将就木的摩托行业,可以如此冒消费大众之大不韪,市场秩序何在?

要解决此等问题,须由道路的掌管者、道路通行权利的既得者、承受交通污染的当地居民、负担道路成本的地方纳税人,共同协商谈判议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政策倾向,也应在这样的框架下推行实施;更何况电单车并未成为一个怨声载道而有待解决的麻烦,相关利益各方原本相安无事,何必如此无风兴浪?

饭文#H2: 社区应成为水务交易主体

社区应成为水务交易主体
辉格
2009年12月3日

年初以来,国内许多城市大幅上调了自来水价格,近日北京、深圳、重庆、济南等城市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典型的涨价幅度在25%左右;水作为最基本必需品,其价格斗涨自然引起每个人的关注,而因其市政“公共品”的性质,如同电费和车票一样,涨价也难免引来许多怨言。

本次涨价的背景,一方面是缺水状况日益普遍和严重,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同时,城市供水市场也正在经历一场悄悄的改革,包括市政供水部门的企业化改制,和引入外资水务公司的参与;不幸的是,这一“市场化&rdq(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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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应成为水务交易主体
辉格
2009年12月3日

年初以来,国内许多城市大幅上调了自来水价格,近日北京、深圳、重庆、济南等城市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典型的涨价幅度在25%左右;水作为最基本必需品,其价格斗涨自然引起每个人的关注,而因其市政“公共品”的性质,如同电费和车票一样,涨价也难免引来许多怨言。

本次涨价的背景,一方面是缺水状况日益普遍和严重,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同时,城市供水市场也正在经历一场悄悄的改革,包括市政供水部门的企业化改制,和引入外资水务公司的参与;不幸的是,这一“市场化”改革,很可能与教育和医疗的市场导向改革一样,因仅仅改善了供方的处境而没有让广大消费者获益,最终留下一片抱怨和骂名,而真正的市场化也将因此而再次失去民众的同情。

准确的说,无论教育医疗还是电力交通水务,过去所发生的变化并非真正的市场化,而仅仅是商业化,它把这些市政部门的供给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剥离出来,赋予其单一的财务目标,以及相应的投资、经营和定价权,从而实现了组织上的企业化和行为上的商业化;但这些领域的开放市场却从未建立,行政垄断没有打破,供方准入没有放开,消费者选择权也没有确立。

许多人认为,是外资水务巨头的大规模进入推高了水价,这一抱怨虽由来有自,却不得要领;外资水务企业虽然庞大,却有许多家,竞争也很激烈,并不具备获得垄断溢价的能力;况且水务企业的交易对方是市政当局,并非广大消费者,而水务合约里是可以限定服务期内零售价格的;常识告诉我们,任何市场都不会因为引入新的供方而抬高价格。

在已经历了商业化改制的城市中,大致存在着两种供水模式,第一种类似于电力,市场被分割成了两级,市政自来水公司在一级市场作为需方向水务公司采购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作为供方向居民零售自来水;该模式的弊端是显著的,市政公司和电网公司一样,成了横插在最终供需双方之间的双面垄断者,拥有绝对优势的议价能力。

第二种模式把供水交易构造成了一个两阶段博弈:首先由市政府作为买方为一段时间内的城市供水排污服务招标,水务公司一旦中标,便拥有了在合约规定的质量和限价条件下的垄断供给地位,此时消费者成为买方,但他只能选择数量而不能议价;理论上,特许经营模式通过引入事先竞争而解决了垄断溢价问题:虽然事后的供给是垄断的,但事先的竞标可迫使供应商接受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质量标准。

水务和电力交通一样,在形成市场充分竞争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过程中,需要交易各方作出许多复杂的合约创新来解决潜在的垄断问题,因而历来吸引制度经济学家的关注;核心困难是所谓的财产特化(asset specificity):无论供需两侧在事先竞争何等激烈,选择如何广泛,但交易一旦达成,资本投入之后,其中一方或双方更换交易对象的代价极高,从而形成单边或双边垄断。

事先竞争确实能改善财产特化带来的垄断困境,但并不完美,由于无法预知未来的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商业创新,长期合约难免带来无效率;而特许经营模式更大的问题是,由于政府代替市民拟定标书、谈判和议价,因而将一个私人交易问题转变为了公共选择问题,而公共选择总是会面临众口难调和权力寻租的困境:究竟多高的水质才是可接受的?管网的覆盖率应达到何种范围?何种条件下允许调价?如何保证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如何保证政府官员在谈判和执行中为消费者寻求最大利益?当然,随着民意表达、公共决策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进步,可以缓解公共选择带来的争议和冲突,但却不可能消除这一困境。

较为理想的改革方向,是在保留事先竞争和两阶段博弈这一交易框架的前提下,替换其中的交易主体,由居民社区、地产开发商和企业用水大户直接与水务公司谈判,而市政公司仅扮演城市主干管网的可选供应商角色,从而将公共选择降解为市场交易。

尽管大社区同样存在众口难调问题,但现有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已可以处理公共物品采购中的难题,而在开发阶段开发商的大业主地位更加强了其谈判和议价能力,开发商的品牌价值也是激励其谋求优质水务服务的条件;社区直接交易虽无法避免财产特化困境,但由于国内城市仍在快速发展,新建社区不断出现,这会约束水务巨头在对待已签约社区时,不会无所顾忌。

赋予最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开放水务市场的供方准入,实施真正的市场化,将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缓解供水不足问题,同时也反映了资源的真实稀缺性,保护了环境;尽管在市场化条件下未来水价或许会更高,但自由选择和充分竞争下的涨价,涨的令人心服口服;改革开放以来,同为生活必需品的蔬菜和食用油,价格已上涨了许多倍,但并未引发太多争议和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