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邦政府的经济权限和最高法院在其中的作用

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予国会“征税、开支、和调节国际与各州贸易的权力”,并授权国会“为执行上述列举权力,制订所有必要与合适的法律”,联邦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皆源于此。

按我的理解,第一条第八款的初衷是授权联邦政府阻止各州对州际贸易设置壁垒(比如设关卡、收过境税等),但后来,对于“州际贸易”的解释越来越宽泛,从而赋予国会和联邦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经济的权力,尤以1887年《州际贸易法》,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1935年《华格纳劳工关系法》影响最为深广,它们都是以第一条第八款的名义通过的,其间,也经历了多件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例。

这方面历史,可以参考张千帆<美国联邦政府对州际贸易的调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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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予国会“征税、开支、和调节国际与各州贸易的权力”,并授权国会“为执行上述列举权力,制订所有必要与合适的法律”,联邦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皆源于此。 按我的理解,第一条第八款的初衷是授权联邦政府阻止各州对州际贸易设置壁垒(比如设关卡、收过境税等),但后来,对于“州际贸易”的解释越来越宽泛,从而赋予国会和联邦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经济的权力,尤以1887年《州际贸易法》,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1935年《华格纳劳工关系法》影响最为深广,它们都是以第一条第八款的名义通过的,其间,也经历了多件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例。 这方面历史,可以参考张千帆<美国联邦政府对州际贸易的调控>一文。


已有1条评论

  1. 没有名字 @ 2012-08-27, 11:13

    最高法院并没能阻止这个过程,看来还是很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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