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不少学者都拒绝承认这个或那个社会是“真正的封建社会”,其中当然涉及对历史事实的不同认知,但更多是出于对“封建”定义的分歧,这也要怪诸如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这样的经典作家将封建制度界定得过于狭窄;其实,就制度史研究而言,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或许更适合于分析。
封建之所以值得被界定为一种主要制度类型,是因为:
A1)它所适用的社会足够独特,显著区别于部落社会、城邦、集权帝国和现代民族国家;
A2)也足够普遍,可在多个主要文明中找到;
A3)用来识别它的那些特征总是一起出现;
A4)它是制度进化的重要一环,因为它孕育了一些构成宪政与法治之核心基础的制度元素。
依我看,具备下列几项特征的政治体系,皆可归入封建一类:
1)政治共同体的权力是地理上分立的,组成共同体的成员实体(领地)有着明确边界;
2)成员实体之间通过多层契约关系(即庇护/效忠关系)结成共同体,契约不可单方面解除;
3)这些契约在共同体内(至少在每个层次上)具有同质性,即,整个共同体内具有一套很大程度上普适的封建法;
4)成员实体的领地权具有私人财产权性质,其主人即该领地之领主;
5)主要成员实体的领地权是世袭的;
6)成员实体的领主在其领地内自主行使权力,同时对其上级领主承担契约义务,其中至少包括军事义务;
7)农业生产以集中管理的庄园制形式组织,区别于部落村社或自耕农;
另一些特征也常见于封建社会,但不必作为识别标准:
8)领主/附庸关系常因血缘关系而建立,并由血缘/婚姻纽带维系;
9)契约权利的继承和转让受契约限制,并非完全自由;
10)当领主/附庸一方死亡时,须重新宣誓确认庇护/效忠关系,为此附庸可能需要向领主支付对价;
11)契约一方对另一方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行动(比如婚姻和宗教事务)拥有干预权;
……
概括起来,封建制度的特征可以简化为三条:
B1)政治权力在地理上分立,经庇护/效忠契约联合为共同体;
B2)政治权力具有私权性质;
B3)规范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的法律具有私法性质。
按照这样一个工作定义,中世纪早期欧洲和西周社会,我想大概都可以约略归入封建一类。
dorian_gray_ll @ 2014-11-08, 15:41
不知道辉总怎么看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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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1月 8th, 2014 at 19:47
没读过呢,我一般不看这么早的著作,投入产出比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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