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
@sw小橘子 一般化对于法律系统有着很高的价值。其价值在于提高了法律判断的可预期性。为了使人们更容易地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司法系统的输出必要要有足够的可预期性。正因此,法律系统存在一般化与直觉相容性的权衡。越是发达的法律系统,越是允许这一平衡点向直觉相容性一侧移动。
@tertio: 正如科学,一方面要求理论简单,另一方面要求符合事实,当例外多到一定程度就不得不发明新的理论来替代。
@whigzhou: 有时候是这样,很复杂的规则得出的结果与直觉正义符合的很好,简单规则则做不到,此时,前者对于没学过法律的普通人是更“简单”的
@whigzhou: 这常意味着复杂规则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某个更简单的一般原理,只是还没被发现和表达出来,阅读法律经济学时,我常有这种体会
@whigzhou: 还有个问题,适应同样情况,规则越简单,计算越复杂,所以即便有更一般的原理可以推导出这些规则,但向当事人解释起来太麻烦,不如直接阐述推导出的特殊规则
【后记】
今天微博上刚好在讨论李天一案,让我又想起阅读法律经济学时的一点体会:深层而顽固的道德直觉,往往在法律经济学分析中也被发现是对的,至少曾经是对的,而比较晚近的(比如使用盗版作品时的负罪感)则未必,比如允许轮奸者与受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我的直觉是高度抵制的,显然大多数人也是如此。
这一观感假如成立,是对道德直觉主义的有力支持吗?法律保守主义呢?
相关文章
标签:
bear @ 2013-03-03, 08:48
我觉得法律一般化最重要的实际作用恰恰是保护一些反直觉的案例,比如第二修正案对好色客老总拉里弗兰特的支持。
[回复]
辉格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02:42
其实我们的意思一样:我说“有时候……很复杂的规则得出的结果与直觉正义符合的很好”,你说“一般化最重要的实际作用恰恰是保护一些反直觉的案例”,即,一般化的结果有时是违反道德直觉的。
分歧可能在于:此时哪个应得到保护?
[回复]
bear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1:33
恩,这个问题上我把价值观和社会规范二元化了。
对于个人价值观,我信奉道德直觉主义。个人的价值观是黑盒,无需一般化,再奇怪再复杂的内在逻辑也是合意的。
而社会规范,尤其是法律,必须一般化,因为它的目的是约束每个人的行为空间,需要有较强的操作性,且不能过于复杂。主要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
[回复]
辉格 回复:
3月 4th, 2013 at 12:25
嗯,其实我也没想好。
[回复]
kealdon @ 2013-03-07, 10:09
《普通法》辉格你看过的,里面有一段我记不大清了,貌似是某个大法官说的
意思是,为防止普通人做更大的恶,所以法律的制定应该向普通人倾斜。
也就是允许这一平衡点向直觉相容性一侧移动
[回复]
辉格 回复:
3月 7th, 2013 at 12:29
嗯,是有这样的意思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