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准则的存废之争
辉格
2009年3月18日
最近,围绕会计制度中的公允价值准则的争论再度白热化,这一话题在金融危机暴发之初即被提出;现在,随着奥巴马政府上台,新的救市方案渐次展开,以及公众对新一轮企业资产减记和亏损报告的担忧,该问题又成了争论焦点;从会计界、评级机构、经济学家,到监管部门和国会的政策制订者,观点和建议五花八门,相持不下。
所谓公允价值准则,大致上就是用近期的市场成交价,作为高流动性资产的当期会计记账价格,会计界采用这一准则,是为了让资产负债表客观准确的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该准则的支持者认为,在诸多试图找出资产真实价值的方法中,这是能最大程度避免主观偏见、随意性和恶意操纵,也最能令投资者信服的方法。确实,说某个东西值多少钱,最可信的办法就是指出:的确有人在不久前出这么多钱买了它。
然而,该准则的反对者认为,正是它的存在,把原本并不严重的次贷危机,放大成了如今的金融大危机;在他们看来,本次危机是典型的资产负债表危机,次贷损失造成的恐慌性抛售把相关债券的价格压低到荒谬的程度,大量持有这些债券的银行虽然并不认可这样的低价,但在公允价值准则要求下被迫大规模减记,于是连锁反应出现了:资产减记导致亏损和信用评级降低、亏损导致股价下跌(这意味着其股东的资产市价下跌)、评级降低导致交易对手要求更多保证金、资产负债表恶化和保证金压力迫使银行抛售资产从而进一步压低资产市价;这一连锁反应之所以能连续循环,就是因为每个环节的参与方所依据的信息,都是公允价值准则指导下的同一套报表;他们认为,如果企业没有被迫采用该准则,那么上述连锁反应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危机也就没这么严重。
双方的理由都能成立,在我看来,他们的对立实际上反映了参与市场的各种角色,拥有不同的信息需求,当股东、债权人、评级机构、证券监管者和金融监管者这些关注重点迥然不同的参与方,都不得不依赖同一套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时,便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会计报表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文件,会计师个人对其负有无限民事责任,这就决定了会计工作对客观性和证据可追溯性的严格要求,他们在每个原始数字上都会要求第三方独立证据,而尽可能避免主观判断;这一点在资产估值上表现为保守原则,即在认定一项资产的价值时,只能认定其中有据可查且没有异议的部分,做到这一点,要么寻求全体股东同意(对于上市公司,这常常是不可能的),要么只能依循市价。
价值本身是主观的,对于同一件商品,不同人的估值可以相差很大;一件商品能在市场上成交(因而形成市价),并不表明买卖双方对其有相同的估值,而是表明了买方的估值高于卖方;同样,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继续持有一项资产,就意味着持有人对它的估值高于市价。股票和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的交易费用极低,因而对于它们的持有人,市价实际上是他们对其估值的最小可能值。当市场剧烈波动时,资产市价与持有人自我估值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很大。
人们对一项资产进行估值的基础是对其未来收入流的预期,估值是否准确,便在于这一预期收入流与该资产实际产生的收入流是否吻合;泡沫和恐慌的存在表明了,市场价格常常未能准确反映资产实际价值(即未来实际收入流的折现值);由于估值发生在收入流之前,而未来是不确定的,因而不存在任何方法找出实际价值,即使市场也做不到;尽管如此,充分的专业知识、有效的理论和模型、良好的判断力仍然是重要的,它们可以帮助人们尽可能接近实际价值。
对于会计师,寻求缩小资产估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并不是他的追求,相反,他追求客观性、可查证和避免分歧,他的工作性质是被动和事后的;然而对于评级机构,尽可能准确的评估资产实际价值,理应是他们的核心工作目标,会计师所竭力避免的主观判断,正是他们所需要的,也是他们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的核心产品,当这些参与者对自己的判断力信心不足时,他们提供了一种中立的替代品。评级机构应当是中立的,但不必是客观的,他们的价值便是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洞察力作出主观判断,否则便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充其量只能为会计报表增加一个栏目。
然而,现有的评级机构并未表现出其应有的判断力和前瞻性,他们过度依赖于会计报表,从而被市场波动牵着鼻子走;因此,需要改变的并非会计制度,而是评级机构,对于高流动性资产,特别是债券,他们应建立独立的估值体系,而不单纯依赖于市价和会计报表;在独立估值的基础上,他们可以为评级对象编制另一套资产负债表,作为他们的判断结果提供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方。
债权人和监管当局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而风险是关于未来的,对风险的评估需要的是判断力,在这一点上,会计师不是恰当的顾问,所以当你从他那里得不到好答案时,也就没理由责怪他,甚至动手去纠正他的工作准则了。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